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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设合理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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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设合理的董事会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企业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步伐,国资委决定在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开展建设规范董事会试点工作。

截至目前,建设规范董事会的试点企业达到85家。

8月12日,国资委召开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公司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会议。国资委副主任孟建民出席会议并指出,**企业建设规范董事会,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贯彻落实党**、国务院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符合**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内在规律和要求,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企业发展质量、提升企业治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切实落实董事会职权,使董事会成为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中心和推动主体。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努力,**企业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企业规范董事会试点工作,国资委为什么十年来持之以恒地推进这件事?规范、成熟、完善的董事会,对于企业意味着什么?什么样的董事会才是规范的、完善的?如何建设规范董事会?

“**企业完善董事会制度研究”为国资委研究中心2014年重点课题之一。2015年第四期《国资报告》刊载此课题文章《跨国公司董事会制度研究》,小新和您一起分享——

跨国公司董事会制度研究

自2003年国资委成立以来,为有效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现象,通过构建国有企业董事会,由国资委选派董事会成员,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完善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必须坚持立法先行,着力提升依法治企、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借鉴西方公司治理法制经营,能更好地探索中国特色创新与公司治理实践并行,加快建设完备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体系、高效的企业合规经营实施体系、严密的国有资本运营监督体系、有力的公司治理法制保障体系,促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公司治理的国际法制构架

国际公司治理国际法制构架由《卡德伯利准则》《联合准则》《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等四部典籍构成。

1992年出版的《卡德伯利报告》(Cadbury Report)奠定了英国在世界上公司治理领域的先驱地位。该报告被广泛认为是英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公司治理“最优实践”的基础,而衍生的《卡德伯利准则》(Cadbury Code)也成为其他国家公司进行对标和参考的典范。

1992年至2003年,《卡德伯利准则》不断倡议以下理念:提供非执行董事的地位;增强对经营者的薪酬管理;更为公开透明的财务报告;活跃的金融机构股东;独立的会计与审计管理等。

2003年颁布的《联合准则》旨在使公司能够更独立有效地控制首席执行官和他们的管理团队,其内容包含两大部分:一是关于公司,二是关于机构股东。

“公司”部分的细则包括董事、薪酬、责任和审计及同股东的关系,主要的建议有明确将董事会**和首席执行官的角色分离;平衡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特别是独立的非执行董事)人数;新董事的任命程序必须严格、透明;对于董事会、委员会和每个董事的工作表现,每年应该有一个正式准确的评估;所有的董事都应每隔一段时间进行重选,即使他们对自己的工作胜任;执行董事的薪酬应该与公司业绩和个人表现联系起来;建立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董事和主要股东之间应该有经常性的对话;机构投资者在评估公司的治理安排时,应当着眼于所有相关因素,并被告诫要慎重使用其表决权。

1999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OECD公司治理原则》,成为OECD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公司治理行动的基础。该原则包括五个部分:公司治理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应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包括中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有股东应有机会得到赔偿;应确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鼓励公司与他们开展积极的合作;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所有与公司有关的实质**项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者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状况;董事会应确保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对管理层的有效控制;董事会应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2004年1月,OECD针对公司治理领域的新情况、新发展,特别是针对接连出现的一系列大公司丑闻事件,根据成员国政府的要求,公布了最新修订版《公司治理原则》。主要亮点是关注公司内外部各种利益相关因素的协调转变,如内部权力关系的授予、监控、制约安排等;从仅限于调整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激励的“权力游戏”,开始向员工和债权者等利益相关者这样原来被忽略

的因素倾斜,关注于平衡与协调参与企业发展、财富创造的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把公司员工明确定义为“利益相关者之一”,将员工参与治理问题提到了“重要且合法的非所有者权利”的高度;赋予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外部监管者的重要角色;提出员工持股计划和养老金的投入等其他利润分享机制,让部分员工获得公司未来利润分配和参与资本运作的权利。

2002年7月30日,由时任美国总统布什亲自签署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正式实施,这是美国将公司治理的内容写入法律的最高实践,该法案对公司董事会、首席执行官以及管理团队、会计师以及审计师等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行为约束。主要包括对公司造假行为更为严厉的处罚(递交虚假财务报告的首席执行官将面临10年~20年的监禁,同时罚款100万~500万美元);新设一个独立的非官方机构——会计监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拥有调查和训诫权;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咨询及其他非审计服务;简化投资者的法律诉讼程序;要求各公司使用更为详细和复杂的报告系统(6K表格文件);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拥有向股东推举外部审计人员的权力;禁止向高层管理人员提供个人贷款;年度收入在12亿美元以上的公司,其首席执行官以及首席财务官须对公司账务的真实性进行担保;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如所有的股票期权计划都必须得到股东的同意,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以及选举首席执行官、制定经营者薪酬的委员会只能由独立董事组成;等等。

公司治理的共同原则

世界各国及区域都参照国际通行公司治理内容、原则、标准制定了自行体系的治理规则框架。综合比较来看,可以发现以下共同的原则:

一是强调股东的权利和公平待遇,即必须尊重股东权利并通过披露信息、透明化、有效的沟通、鼓励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来帮助股东践行他们的权利。

二是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即从法制、合同、社会以及市场角度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员工、投资者、债券者、供货服务商、公司所处地当地社区、顾客,等等。

三是董事会的角色和职责,即董事会必须具有相应的技能和能力,审视公司所面临的调整以及管理公司的运营。同时,也必须保证董事会的规模、构成以及它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四是廉洁和职业道德操守,即选择公司高级管理层以及董事会成员的程序必须公开、透明、公平,必须制定相应的廉洁和职业道德操守行为准则以供执行层和董事会成员在管理运营公司以及进行决策时遵循。

五是信息披露和透明性,即必须公开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董事会的职责和管理情况也必须公开披露。公司必须保证公司年报以及财务数据的公正准确性。

与公司相关的相关重大事件也必须及时的披露,并且保证所有的投资者都能获得清晰符合事实的信息。

董事会的构成与董事的任命

跨国公司的公司章程都根据相关法律法理,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做出详细的规定。大多情况下,跨国公司董事会由10~15人组成,均包括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在欧美公司中,非执行董事的占比甚至达到2/3以上。如台湾中油股份董事会由14人组成,其中包含2名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女性董事至少占一位。壳牌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总计12位,其中除了董事会**、CEO、CFO及董事会秘书,其他8名均为非执行董事(包括1名独立董事)。意大利电信董事会共有13位董事成员,2名为执行董事(总经理、董秘),在11名为非执行董事中,独立董事为9人,占董事会多数。我们应借鉴跨国公司的做法,强调和重视公司章程在衔接国家公司治理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实践细则中的作用,突出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董事的提名通常是根据股权比例或股东协议,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确定,可以由股东直接推荐,也可以通过董事会特设的提名机构来推荐。如根据意大利电信的公司章程,4/5的董事从大股东的“候选人名单”中推选产生,剩下的1/5则由其他小股东根据其所持有投票股份比例推选产生。

意大利电信第一大股东Telco股份公司,是一家通过股东协议而形成的股东集团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根据Telco股份公司的投票权结构,该股东集团股权结构:西班牙电信占46.18%、忠利保险公司占30.85%、联合圣保罗银行占11.62%和意大利中期银行占11.62%。)。该股东集团持有意大利电信22.39%的股权。根据Telco股份公司的股东协议,Telco股份公司向意大利电信的股东会提交对意大利电信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推选名单,但必须依照下述标准:一是当对Telco的投票权股高于30%但低于50%时,西班牙电信可向意大利电信推选两名董事;二是当对Telco的投资高于总资本50%时,Telco的其他股东则可以以“一致通过、均衡”的原则向意大利电信指派3名董事;三是当西班牙电信按事先协议完成了对Telco的增资扩股行为以后,即掌控了Telco超过50%的表决权后,Telco的其他股东可以先任命两位董事进入意大利电信董事会,并根据其在Telco的股权比例任命余下董事会成员的一半(小股东可任命董事成员数除外),西班牙电信推选除Telco其他股东可任命董事人数之外的其余空缺。意大利电信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数不能少于13名,这意味着西班牙电信推选任命董事人数不少于4人。

意大利电信的案例让我们看到董事会提名和任命的规范同样可以通过另一种法律契约形式——股东协议——得到进一步确立和细化,从而获得了更多的法律保障。

董事薪酬怎么定

董事的薪酬水平一般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来决定并加以细化,多与企业业绩挂钩,综合考虑行业的合理水平。

日本的《商业法》规定,若公司章程未作出其他规定,日本公司支付给全体董事的报酬总额须由股东大会进行决议批准。2006年,日本《商业法》修订部分又明确规定了年终奖金和股票激励薪酬部分作为董事薪酬总额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的年度奖金根据公司的业绩表现会发生很大的变动,公司业绩差的时候,其年度奖金会频繁发生削减。

壳牌公司所有董事的总体薪酬水平均与公司年度总体运行绩效相挂钩。例如与每年的公司年度奖金计分卡系数(Annual bonus scorecard outcome)相挂钩,2013年该系数为0.85;而长期激励计划作为董事们重要薪酬的组成部分,也在每年公布一个系数,加权入薪酬之中。执行董事的薪酬由基础工资、福利、奖金、长期激励、养老金、持股计划等构成。非执行董事的薪酬构成除了固定工资之外,还会根据其是否担任公司高级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成员为依据,每年获取额外的一笔费用。另外,非执行董事每次参加董事会会议若涉及国际商旅则会获得额外5000欧元的补助。非执行董事的履职费用将全部由壳牌公司负责或收到相应的补贴。壳牌公司的董事会**为非执行**,其薪酬由薪酬委员会决定。而其余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则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定期参照其他跨国公司的情况,重审非执行董事的薪酬水平并保持它的合理性。非执行董事会将无权参与壳牌公司任何形式的年度奖金以及与个人业绩挂钩的激励计划。

此外,根据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某些国有企业董事也实行固定薪酬。如台湾中油股份的董事每月的兼职费用为10400台币,独立董事每月兼职费为30000台币。如何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各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制度设计,来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如意大利的《Preda准则》规定,类似意大利电信这样由许多股东共同控制的公司,为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必须在控股股东推选任命的非执行董事中选出一些独立董事。而意大利电信选择了更高

的标准,主动遵从了纽约证交所针对美国公司制定的要求董事会主要成员必须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规定。

根据英国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壳牌公司董事会中除了董事会**之外必须包含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必须保证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根据纽约证交所的相关规定,壳牌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和任命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两个委员会中包括独立董事并承担相关的职责。另外,审计委员会也是根据纽约证交所的相关规定设立,其目的是协助董事会更公正更专业地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内审情况,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向董事会进行独立审计单位/人提名,董事会将提名提交股东会,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任命、重新制定、撤销独立审计单位/人的程序。

除此之外,壳牌公司的公司秘书处在保证董事会成员独立性方面发挥一个特殊的作用,即向董事会的每一位成员提供保证董事独立性方面的相关咨询和专业建议。

另外,公司购买了董监事以及高级管理层人员的责任保险,以确保涉及人员的履职行为。上述责任保险已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备案,其保险条款公开透明,随时接受任何方的检察。

配套的监督监察机制

各公司均根据国际法规、本国或地区法律和公司实际,建立了配套的监督或监察机制。比如根据美国2006年公司法案的相关条款,壳牌公司董事会须对董事会成员有可能违反利益冲突的行为进行监察,并采取相关程序以防出现各种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如董事须如实完成涉及利益相关方信息、利益冲突等(包括任何与法案条款相冲突、实际情况中任何礼物的收授行为)内容的问卷调查,并接受董事会的审核和质询。

又如台湾中油公司设立检核室,直属于董事会,专司内部监察及做出相关监察报告,其工作重点是有效评估内控制度漏洞和衡量公司运营状况,建议和敦促受检察单位进行改进并定期追踪复核。相关检察报告均须报送各董事会及监察人进行查阅。若发现重大违规事件或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重大事件时,也须通报各监察人(监事),披露信息包括所发现之异常事项、确定的相关单位以及已经采取、被认为适当的措施等,这个信息报送过程是持续的,直至负面影响消失为止,以此协助董事会履责到位。

此外,日本在2001年修订了《商业法》,针对“更为严格的限制和更高的权威”这两个方面,对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进行了大幅度的提升,并规定申报股本在5亿日元以上或债务在200亿日元以上的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并保证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一半以上。修订后的《商业法》允许企业在现在的审计委员会体系和包含在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体系之间进行选择。谁来评估董事会绩效

对董事会的绩效评估工作可谓世界一流企业公司治理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独立的报告或者公司周期性财报的一部分进行公开披露。比如《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就提倡对公司财务和经营成果、主要股份的所有权和投票权、董事会成员和主要执行人员的薪酬政策、相关其他信息,包括资格、选择过程、是否具有独立性和有效性等内容进行评估,之后作为“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强调。

从企业案例看,壳牌公司董事会的提名和任命委员会每年都会在一家外部第三方专业咨询公司的帮助下举行董事会绩效评估程序,评估对象包括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以及董事成员。该程序要求所有董事必须秘密完成由提名和任命委员会与第三方外部咨询公司设计的在线调查问卷,第三方外部咨询公司将结果导出,并形成报告分别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副**以及各委员会**。之后,董事会**会与每一位董事开展一对一的会晤,对报告进行讨论。讨论的内容主要包括董事会的构成是否合理、行程安排的合理性、事务性工作是否得到有力的支持、资源安排的合理性、运营的策略以及风险综观等。董事会每一位成员须对讨论的内容进行评分并给予建议。

对董事会**履职的评估须由董事会副**主持、除董事会**之外的全体参加方能进行。对董事会**的评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董事会沟通与协调工作、与首席执行官的关系、与其他董事之间的关系、处理董事相关事宜的能力、董事会议以外事务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议的筹备举办能力、与主要股东以及其他股东的关系等。最后,由董事会副**签署或者认证董事会**绩效评估结果,包括全部董事对董事会**的总体满意程度。上述评估将通过董事会报告的形式进行公开披露,并以规则、制度和流程的形式得以规范化。而透明公开,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准确获得可靠的信息更利于企业科学、有效、合规的可持续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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