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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尊重和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并请假,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审批后准予请假的,报研究生处备案。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4天。

第四条应报到入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一)在开学前或开学14天内主动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二)未按期到校入学,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的;

(三)未按期到校入学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具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学院出具意见,由研究生处报请分管学校领导审核。学院意见须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

院公章,且附学生签字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书面声明,或者已与学生联系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联系记录,或者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的说明及与学生进行多次联系的记录等支撑材料。支撑材料须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学院在新生报到时依据研究生处提供的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及证明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开学后15天内向研究生处报送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报告。学院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进行重点复查。

第六条研究生入学后,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七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已经注册学籍的取消学籍,未注册学籍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冒名顶替入学的;

(二)由他人替考获得录取资格的;

(三)录取过程存在隐瞒事实、学术不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的;

(四)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录取相关规定的;

(五)经校医院认定因身心健康问题不宜在校学习,且拒不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六)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经校医院认定仍然未达到入学体检标准或不宜入校学习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录取规定的问题。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拟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由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研究生处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决定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学校印发文件并送达本人,或者通过在校内公告进行送达。

被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校医院诊断或确认存在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定向研究生因原单位公派短期出境(1年内)不能到校学习的;

(三)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参与其他政策鼓励、学校认可的项目或活动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或无法入校学习的。

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休学一年。

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其他原因保

留入学资格的,保留时间原则上为1年;另有国家政策或学校规定的,按政策执行。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由本人在开学前或开学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学校不提供住宿床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与学院保持联系,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及时在规定时间报到入学。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应持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医院相关诊断证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必须在开学第一天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一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按自动退学论处。开学后三天内各学院要将报到注册情况报学校研究生处。

研究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不予注册学籍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研究生必须按照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

教学实践、技术技能训练、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课程和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以70分为及格标准,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以60分为及格标准。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位档案。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公、因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试的,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必须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在考试前2周提出申请,报学校研究生处批准。成绩评定按正常课程考核办法。每门课程只能申请1次缓考。

第十三条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视为旷考,旷考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缓考,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四条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重修。学位课程经重修仍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做退学处理;选修课重修不及格者要另选其他相近的专业选修课。

第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

(一)选课未能选中及其他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

(二)课程缺勤1/3及以上者;

(三)旷课3次及以上者。

第十六条符合免修条件的研究生课程,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免修申请,经导师同意、学校研究生处批准,入学后可申请免修免考。

第十七条研究生可以在同一层次培养单位内申请学分互

认。研究生申请学分互认需经导师同意,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以学院为单位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核办理。

第十八条对于列入培养方案学校又无法开出的课程,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可以共同提出到外校选修申请。联系外校选修需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学校研究生处批准。具体事宜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负责办理,所需费用从导师研究生培养经费中支付。学习结束后,研究生需向学校研究生处提交考试试卷及成绩单。

第十九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后,给予该课程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研究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核查试卷的,应经研究生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学院同意后,于每学期第一周将课程核查申请报课程所在学院,由课程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核查。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因退学等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存档。3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再次录取入学的,其已获得的与新入学专业培养方案一致课程的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毕业研究生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装入研究生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在校研究生需要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由所在学院统一打印、审核盖章后到学校研究生处办理审核手续。已毕业研究生需要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到学校档案馆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内容为德

育、智育和科研进展情况。中期考核共分四等,分别为优秀(占考核总人数的15%)、良好(占考核总人数的55%)、合格和不合格。

课程通过重修取得合格成绩的,和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予以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校鼓励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参加科学研究、创新竞赛、文体创作、创业训练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成果,经学校认定后在研究生奖学金评选中给予加分。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学校及所在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研究生因病请假,须凭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病请假的研究生须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批准,1周以上须到学校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者,1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分管院长批准;1周以上须由导师和学院同意,学校研究生处批准。

请假要填写三联单,并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研究生在1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病假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两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缺勤者,按旷课处理,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不到20学时(或连续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不到30学时(或连续

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学时不到40学时(或连续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不到 50学时(或连续8天)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五)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或连续2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和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临沂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和《临沂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学期间研究生出国进修、留学按上级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结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按《临沂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在本学院同一专业转研究方向或转导师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三十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复学时所学专业调整等,可以申请转专业。

申请转专业者,录取类别和学习形式不得更改。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和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和学位点导师同意,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核,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行文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间不能互转;

(三)研究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1次;

(四)研究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转专业研究生须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五)转专业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二条对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学校、专业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省内转学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

理由,并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经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拟转入学校出具商请转学函,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经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拟转入学校出具商请转学函,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分别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3年。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1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二)因参军、自费出国留学或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三)在学期间生育的;

(四)经学校审核同意休学创业的;

(五)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休学不计入在读时间。学生因参加中国人民解

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休学的,可以休学至退役后2年,其中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退役后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因其他原因休学的,一次休学原则上不得少于1学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国家另有政策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申请休学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或支撑材料,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查同意的,报研究生处审批。

因身心健康问题办理休学,应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或意见;因创业原因申请休学,应提交创业计划书和相关资质证明,由学校创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核提出意见后,研究生处再进行审批。

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提供住宿床位,其户口不进行迁移,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等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能参加考试、开题、答辩等教学培养活动,不参评奖助学金,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公费医疗待遇按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入学。

(一)休学研究生申请复学,应当在拟复学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14天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或支撑材料,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的,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复学时应当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书,经医院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能复学。

(三)复学研究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不再具备培养条件的,由学院提出意见,学校研究生处批准后到相近专业学习,按照转专业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因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原因休学,休学期间与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的学生,应自觉服从相关组织管理,遵守相应规章制度。未与其他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的休学学生,行为举止应符合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研究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在学生休学期间或者复学后按照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退学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或者开学15天后仍未注册的;

(四)无故不参加考试、考核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考核者;

(五)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或完成毕业(学位)论文过程中,

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导师组认为不适合继续培养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14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未经批准离校达14天的,或在科研工作考勤中一学期内累计缺勤达50学时及以上(或连续14天)者;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拟依据上述条款予以退学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商其导师提出建议并报研究生处出具意见,或者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征求学生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意见。

建议给予退学处理的,由研究生处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研究生处认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得当的,出具《拟给予退学处理告知书》,向拟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告知学校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给予退学处理告知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难以联系或者多次联系仍然无法取得联系的,学院或学生处可以通过网站、张贴公告等方式送达。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以在《拟给予退学处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未在规定时间内就学校给予退学处理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或者研究生处审阅陈述和申辩后仍然认为应给予退学处理的,由研究生处提请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并做出决定。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处理并备案。

第四十四条对研究生自愿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退

学申请,导师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学校研究生处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者通过在校内公告进行送达,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处理并备案。

第四十五条退学的研究生于退学决定送达或公告起3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非在职人员的,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为其办理就业手续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落实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以入学当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为准。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且考核达到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符合申请提前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于预计毕业时间前3个月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或者有培养环节考核未达到要求,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研究生每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时间不超

过1学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于原预计毕业时间提前3个月报研究生处审批。

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之后的延长学习期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并按期进行学籍注册。延期学习期间,学生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助。

第五十条研究生毕业时,所在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对毕业生进行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诸方面,并如实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一条完成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除学术论文发表和学位论文外的所有培养环节且考核达到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结业处理,学校发给其结业证书: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提出答辩申请,且未按期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或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导师认为学位论文未达到相应学位层次学术水平不予推荐答辩,或者学位论文经专家评阅意见返回认为未达到相应学位层次学术水平,学院建议按结业处理的;

(三)学位论文答辩不符合毕业条件的;

(四)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完成学位论文培养环节,或考核未达要求;

(五)学生申请结业,且达到结业条件。

第五十二条取得结业证书、且学习年限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查和研究生处核准,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从入学当年开始连续计算)完成相应程序并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并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由

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但学位论文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只发毕业证书。研究生在毕业后1年内(但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可以修改论文、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1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习满1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自动退学或被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的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查,并请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五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

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自行设计制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六十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一条学校、研究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二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规、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三条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五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六条建立健全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研究生会章程,组织研究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努力为研究生服务,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第六十七条学校为研究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发挥作用。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八条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九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

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一条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二条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印发

三峡大学尔雅网络通识课使用说明

三峡大学尔雅网络通识课使用说明 同学们好! 为更好的培养大家全面发展的能力,增加我校优质通识课程资源,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学校正式引进了尔雅网络通识课程进行学习,大家可到以下地址进行学习:(平台已升级到新地址,请从新地址进行登录学习) 第一步:点击登录网址: 进入三峡大学网络通识课平台,点击登录,在指定位置输入自己的学号,密码。初始密码为。

第二步:登录以后,请务必完善个人信息。(点击“设置”完善个人信息)并在“我学的课”标题下对自己已经选好的课程点击“课程学习”。就可以开始进行课程学习了。(特别提醒:本校为学校选课。即自己已选好的课程,自己无法再另外进行其他课程的选课) 点击“课程学习”后会出现如下页面。(以“世界建筑史”为例)在下图所示的页面右侧是课程的目录,每一章节就是一段视频学习。

第三步:学习完视频后完成相应的课后作业 当视频学习完成以后,点击“作业”,完成相应的习题。(每一段视频学习后都有相应的习题,平时作业也算作成绩的一部分。未做的作业会显示“待做)如下 图所示。

第四步:查看课程学习进度 在“学习空间”页面,点击“我的课程”,可以查看到“我学的课”、“任务点完成百分比”、“课程统计”等信息。点击课程图片、名称或者“课程学习”,可进入课程详细页面。 点击课程图片、名称或者“课程学习”,可进入课程详细页面,点击“继续学习”。: 页面跳转至课程的学习页面,如图:

第四步:查看课程考核办法 学生在下图所示页面中,点击“进度统计”,可以查看课程的具体考核办法,包括考核内容(视频、讨论、访问数、课程测验、考试等)和所占权重。

学籍管理规定

连云港常青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学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制与入学、注册 第二条学校学制原则上按以下规定: (一)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通过联合办学的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中专、技校)、高中的毕业生,学制为两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五年(2+3)。 (二)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条学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招生办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新生实行秋季注册,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实行联合办学的,在学生当年就读学校进行学籍注册,学生就读学校变更后,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对于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各课程成绩表、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信息、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和体检表等。 第六条学校校将取得学籍的新生的基本信息和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及时输入技工 院校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并报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七条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应先由学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三峡大学素质拓展选修课程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素质拓展选修课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我校素质拓展选修课程管理,推进素质教育选修课程改革,提高素质拓展选修课程质量,充分发挥素质拓展选修课程在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学校的教学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的,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素质教育中主渠道的作用,着力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创新思维,提升学生人生修养,引导学生广泛涉猎多学科领域,拓宽知识面,扩大学生的国际化视野,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条素质拓展选修课程是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分为科技普及与知识拓展类、文艺欣赏与人格熏陶类、公民教育与身心发展类,根据发展可以适当调整分类。 第二章课程开设要求 第四条开课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在高校从事课堂教学1 年及以上经历,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良好及以上。不具备上述要求的教师提出开课申请,须由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开课。 第五条新开课教师及开新课的教师填写素质拓展选修课程申报表,向所在学院提出开课申请,同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课程教案或至少1/2 授课讲稿,由学院组织专家评议审核后,交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课程学分一般为0.5-1.5学分,最多不超过2 学分,1 学分16个学时。若确需设定为2 学分的课程,须经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每位教师同一学期开课门数应不超过2 门。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可多班开课,鼓励教师学期内滚动开课。 第八条课程一经审批开设,不得随意停课或更改课程名称及内容。学生选课人数不足20 人的课程,教务处可决定停开。 第三章课程教学管理 第九条全校素质拓展选修课程的开设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教务处负责开课计划的审核、学期课表排定、学生选课组织。

学生手册考试自测试题

学生手册考前专项复习 梁劲仁 此文档为学生手册的考察热点题目,并且在此为大家圈划考试常考的篇章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广州大学学生文明行为准则 3.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4.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5.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6.广州大学学生评优评先和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7.广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题页(请复习后自测) 一、填空题 1、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要给予_____;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处给予________,督促其改正错误。 2.根据我校规章制度的规定,学生不得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凡参与者,___________。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者,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____________。 3、根据我校有关规章制度,学生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__________。 4、根据我校的规章制度,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在集体宿舍留宿异姓或在异姓宿舍留宿,违犯者给予__________________。 5、学生在学校进行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有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骗取财物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___________。 6、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和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_____________。 7、根据我校的规章制度,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至人人身伤害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其中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_______________。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为保证我校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开展,强化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教育)规范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并公布如下。 入学及注册 第一条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相关的北航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对不能按期报到的学生,应提前向校外学习中心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经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新生办完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籍。对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不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学院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条新生如因病或工作需要暂时不能参加学习,须经本人申请,报校外学习中心转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个月,提出重新入学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无故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重新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须及时办理入学登记注册手续,准确填写学生登记表中的各项内容,以便于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电子注册和进行在校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对未能如实准确填写内容而造成电子注册工作和后续工作延误或无法进行的,其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均须按时到校外学习中心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交费和注册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院注销其学籍。 学习年限及课程选修 第六条大专起点本科基本学习时间为2-3年,学分有效期为4年;高中起点本科基本学习时间为4-5年,学分有效期为6年。学习期限以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并在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电子注册生效后起算。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初步的学习计划和进程。 第八条学生选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在开课前一周进行选课。 2、所选课程的授课时间应尽量避免相互冲突。 3、学生选课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学习条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完成所选课程的学习。 4、对所修读的课程有先修课的,须完成先修课学习后,方可选修该课程。 5、每门课可接受的选修人数根据教学客观条件确定,如有必要可限制选课学生人数。 6、所选课程可在两周内进行调整,两周后不得退选或改选其他课程。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经我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第二年7月初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入学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报研究生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必须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学院审批时间不超过两周,两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院审批,否则不予注册。 不按《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合同书》及其他规定交纳培养费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研究生必须按西北工业大学博(硕)士授权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和各项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视其成绩分别按补考或重修处理(具体内容详见西北工业大学博(硕)士学业管理工作细则)。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 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 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 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 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大…2004?137号签发人:李训贵 印发《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两个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和《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业经2004年7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4年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严重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可以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所交费用部分或全部退还本人。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虽经请假但超假两周仍不注册者,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院对未按期注册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从学期开学第一天起,连续三天向教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注册情况,并附

北京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第39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57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所、中心)请假,由学院(系、所、中心)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体检和复查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籍。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系、所、中心)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 (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保健科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由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学生证到院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应当由本人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准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患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 -1-

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2-

三峡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须知

三峡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须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的精神文明窗口,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第二课堂。为了进一步完善学生公寓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使学生公寓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积极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文明、整洁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科生、研究生、科技学院学生、成教生及入住学生公寓的其他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努力搞好学生公寓卫生、秩序,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教养一致,持之以恒的育人原则。 (三)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以实现共同育人目标。

第四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主体是学生,要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观能动作用。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臵与职责范围 第六条各学院在公寓园区设立辅导员办公室进驻学生公寓,在学生处领导下主要负责所辖学院学生在学生公寓内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工作。 第七条后勤集团负责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全校学生寝室分配、住宿调整、家具管理、零星维修、安全值班、公共卫生等工作。后勤集团设立公寓管理中心,各公寓园区设立公寓管理办公室(简称园区公寓办),负责为住宿学生提供热诚周到的公寓服务。 第八条成立三峡大学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简称宿管会),负责对学生公寓住宿学生的秩序、组织纪律等的检查、评比,文明寝室创建活动等工作,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观能动作用。 第三章入住、调房、退房、假期住宿管理第九条学生住宿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生公寓住宿分配“按男女生分楼栋居住,以学院、专业、年级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学生应服从公寓的统一安排和调整。

广州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105 广州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2010年10月修订)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评定、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凡属非定向培养的全脱产研究生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均可申请普通奖学金: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含生活补贴)为每生每月2000元,每年按12个月发放。博士生导师要在学校发放奖学金的基础上,从个人科研经费中每月为博士研究生支付补贴200元。该标准自2010年9月起执

广州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 106 行。 (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工作或参加工作累计时间不满2年的,每生每月200元;入学前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2年的,每生每月220元;入学前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4年的,每生每月240元。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每年按12个月发放。 2.硕士研究生除按规定可申请普通奖学金外,同时还可享受广东省和学校给予的地区生活补贴,每生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三、普通奖学金的发放 (一)一年级研究生入学报到时,将本人填写的《广州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交所在学院(所),院(所)根据其入学时的德、智、体诸方面的表现加具意见并在入学后2周内报研究生处审定。普通奖学金的发放由财务处会同研究生处于每年5月、11月按半年标准划拨到个人。 (二)普通奖学金的发放期限与《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所规定的学制一致。凡在学期间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复学后,奖学金的发放可根据休学时间顺延。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凡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规章制度,受学校纪律处分的研究生,视其情节扣发或取消普通奖学金(含生活补贴): 1.受记过处分的,扣发半年普通奖学金。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3.被开除学籍者,取消普通奖学金。 (二)退学的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辽宁金融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视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检,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应当按学年缴纳学费并分学年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开学后15天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报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包含必修课、选修课、实践教学、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及设计等)必须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学期成绩。学生首次考试及补考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科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的考核在每学期期末进行,考试形式根据学科特点以闭卷、笔试、或者实践为主;考查课以平时作业、测验、实验、课堂讨论为主。考查课课程考核应该于考试课考核前一周内结束。 第九条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两种方式。 第十条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含作业、提问、实验、测验、实验报告等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在20%-40%; 第十一条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由平时成绩(含作业、提问、实验、测验等)和阶段考试成绩组成。 第十二条独立开设实训课程,成绩评定构成及比例为:平时作业、提问占20%,平时实训占50%,综合实训占30%;非单独开设的实训课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成绩评定构成及比例为:平时作业、提问占20%,平时实训与理论课考试占80%(两者具体比例根据不同学科特点,由各系制定)。 第十三条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等均以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按五级分制评分,不合格者需要补考。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列入留、降级科目。成绩以五级分制评定。体育课成绩以学生出勤和课内教学以及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活动者,学生本人出示医院诊断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体育课可灵活考核。擅自缺课致使体育课不及格者,必须补考。 第十五条百分制与五级制的互相折算关系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六条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后,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处各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教师要求更改学生成绩,需要书面申请,教研室主任、系主任、教务处长批准,并且四人同时在场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再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 第十八条在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核查试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询,需要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具体办理,学生本人不得参与核查过程。核查工作需要通知任课教师,经系部主任、教务处长同意,方可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毕业生成绩单由教务处负责打印,并装入学生档案。毕业生有其它原因需要查询或者出俱成绩证明,由教务处提供。 第十九条一门课程延续几个学期,则每学期均按独立一门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具备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一)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1/4者; (二)平时无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次数超过本学期总量1/4者。 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于考试前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报系主管教学的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后将名单向全院师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应该于考试前一周内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作者:上传时间:2007-10-28 15:53:47 访问量: 4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第五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三峡大学学生会例会制度

三峡大学学生会例会制度 第一条为了推进学生会民主化进程,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三峡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三峡大学全体学生干部,学生会例会包括干部例会和部门例会。 第三条学生会例会应当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 第四条本制度由主席团进行统一安排,由秘书处具体实施。 第五条干部例会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干部例会由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参与人员为各部部长、副部长; (二)干部例会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需要时经主席团成员或部长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干部例会; (三)干部例会具体的时间、地点、内容根据情况确定。 第六条部门例会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部门例会由部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参与人员为该部全体成员; (二)部门例会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需要时经副部长或干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干部例会; (三)部门例会具体的时间、地点、内容根据情况确定; 第七条干部例会由自律部负责考勤,由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 第八条对于重大问题需讨论的,如有争议,应进行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应到人员到会为有效会议,以参与表人员二分之一通过的表决有效。 第九条会议前,会议负责人负责安排好会场的各项准备工作。应准时出席会议, 不得提前离会。 第十条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按照相关规定请假,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第十一条需要进行请假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会例会、值班及活动原则上不得请假,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使用标准请假条; (二)学生会干部请假必须按要求填写请假条,副部长由部长签字,部长须由分管副主席签字,副主席由主席签字并交自律部方可生效,否则作缺席处; (三)如有特殊情况,须先向自律部口头请假,口头请假后,应当在一日内补交假条。 第十二条开会期间要求出席者遵守会议纪律,严禁有有违规定的言行。 第十三条对违反上述条例者,由自律部负责记录和监督。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三峡大学学生会。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 规定

广大〔〕137号签发人:李训贵 印发《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两个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和《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业经7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严重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其它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能够

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所交费用部分或全部退还本人。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须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虽经请假但超假两周仍不注册者,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院对未按期注册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从学期开学第一天起,连续三天向教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注册情况,并附上未到校学生的名单。 第六条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而未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不能注册。 第二章学制、专业、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学校以学科划分为基础,按照一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计划设定专业。 第八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一般为4年,部分专业标准学制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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