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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7日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全文)

2014年10月27日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全文)
2014年10月27日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全文)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已经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10月27日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受理

第四章立案

第五章复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申诉

案件的复查

第三节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

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

(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

(三)全案复查,公开公正;

(四)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下列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应当分别由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办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因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因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

(五)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六)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决定的;

(七)不服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决定作出的复议、复核、复查决定的。

第八条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第九条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十条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第三章受理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刑事申诉;

(二)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管辖规定;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申诉材料齐备。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五条自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但是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因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没有履行相应诉讼义务而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除外。

第十六条刑事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负责接收。控告检察部门对接收的刑事申诉应当在七日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

(二)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将申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移送申诉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诉人;

(三)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第十七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

(二)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可以提出审查结案意见。对调卷审查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二)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第十九条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有错误;

(二)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三)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

(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六)处理是否适当;

(七)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八)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九)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第二十条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不再立案复查。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

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但是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刑事申诉,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审查结案。

第二十二条审查结案的案件,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对调卷审查的,可以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对控告检察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控告检察部门。

第二十四条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

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五章复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案承办人员和原复查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再参与办理。

第二十六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第二十七条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补充调查:

(一)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

(三)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八条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二十九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

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

第三十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听取原案承办部门、原复查部门或者原承办人员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询问、讯问等调查活动,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调查人员也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是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

第三十四条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

第三十五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结果。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属于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立案复查,不得再向下交办。

第三十六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八条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三十九条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四十条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起诉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需要变更的,应当变更不起诉决定;

(三)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对被不起诉人提起公诉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四十一条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但是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三)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需要依法批准逮捕的,应当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对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撤销案件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撤销案件决定正确,但是所认定的部分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纠正原撤销案件决定书中错误的部分,维持原撤销案件决定;

(三)撤销案件决定错误,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原撤销案件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重新立案侦查。

第四十三条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应当维持原决定的,报请检察长决定;认为应当改变原决定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原案当事人,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制作宣布笔录。

第四十五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应当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制作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四十七条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五)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六)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八)量刑明显不当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需要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制作刑事抗诉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提出抗诉的,提出抗诉时应当随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抗诉的,应当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卷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接到提请抗诉报告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制作审查提请抗诉案件报告,经部门集体讨论,报请检察长审批。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作出决定后,应当制作审查提请抗诉通知书,通知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一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收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对可能属于冤错等事实证据有重大变化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需要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的,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期限不计入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复查期限。

第五十三条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方式纠正的,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可以提出意见,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对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未被人民法院采纳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认为需要对原审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应当提出意见,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决定;认为需要对原审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五十五条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不论是否决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立案复查的人民检察院均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

经复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第五十六条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决定再审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席法庭,并对人民法院再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五十七条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由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五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结案后十日以内,将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或者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讨论案件记录等材料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文档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备案。

对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刑事申诉案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复查结案后十日以内,将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讨论案件记录、提请抗诉报告书、审查提请抗诉案件报告、审查提请抗诉通知书、刑事抗诉书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文档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指定人员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认为存在错误时可以调卷审查或者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汇报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案件存在错误但是不影响处理结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二)案件存在错误并且可能影响处理结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对指令重新办理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立案复查。

第六十条人民检察院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中止办理:

(一)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裁定调卷审查的;

(二)无法与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取得联系的;

(三)申诉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他申诉权利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诉的;

(四)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办理的。

决定中止办理的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中止审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中止办理的事由消除后,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应当恢复办理。中止办理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第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应当终止办理:

(一)人民检察院因同一案件事实对撤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重新立案侦查的,对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或者对不起诉案件的被不起诉人重新起诉的;

(二)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的;

(三)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裁定决定再审的;

(四)申诉人自愿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其他申诉权利人或者申诉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诉的,但是有证据证明原案被告人是无罪的除外;

(六)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诉的,但是有证据证明原案被告人是无罪的除外;

(七)案件中止办理后超过六个月仍不能恢复办理的;

(八)其他应当终止办理的情形。

决定终止办理的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终止审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终止办理的事由消除后,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符合刑事申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六十二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原案办理过程中存在执法瑕疵等问题的,可以向原办案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整改意见。

第六十三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原案办理过程中有贪污贿赂、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四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原案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五条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终结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结合刑事申诉检察职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息诉工作。

第六十六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发现原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执法过错或者拒不依法纠正原案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执行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制作刑事申诉案件法律文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

刑事申诉案件法律文书的格式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16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同时废止;本院此前发布的有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TSG-T7001-2009电梯新检规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12月4日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年至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年10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2009年2月,根据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12月4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何毅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孙立新戴光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黄文和 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武星军

2014年春教学工作计划

校刊编辑部2014年春工作 暨七年级148班语文教学计划 新的学期开始,为把本人所负责的校刊及148班语文教学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特拟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校刊《新春笋》编辑部工作打算 1、精心组织稿件,保质保量地完成《新春笋》期刊第16期的编辑与发刊工作,力求在版式与内容方面有所创新,有所突破。 2、收集整理《篆角乡初级中学大事记》;编辑《篆角初中生作文选编第三集》;与英语组合编《初中生英语作文选编第二集》。 3、继续向上级刊物和《百度文库》、《好心情原创文学》等媒体推荐我校师生优秀作品。 二、七年级148班语文教学设想 学情分析:由于所处地域、民族、留守等问题,学生语文基础不扎实,大多对于语文学习的兴趣不够浓厚,学习语文的习惯养成较差,学习比较盲目,目标性不强,学习的主动性、合作探究意识薄弱,积累较少,阅读面狭窄。只有个别同学的学习目的较明确,学习较主动,但仍不够大胆质疑、积极回答,需要教师不断地鼓励、引导。 为使教学工作有条有理地进行,根据学生的情况和我校的实际,现对本学期教学工作做如下计划: 1、做好开头扭转工作,扭转以往不良的学习习惯。抓实书写,写一手漂亮的字,不仅能给人美的享受,而且会让自己一辈子受用无

穷,更重要的是方便了与别人的交流。书写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语文成绩。紧紧抓住书写差的同学,从书写方式方法、书写习惯的养成等方面指导和督促他们。引领学生诵读课文,培养语文的感觉及学习兴趣。 2、从语文学科的特点出发,使学生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提高思想认识、陶冶道德情操、培养审美情趣。 3、打牢写作基础。在写日记的基础上,灵活处理练笔与每两周一次作文的关系。从激发学生的写作兴趣入手,让写作成为他们抒发自己心灵之感的一种方式。想方设法把班上的优秀作文推荐出去,使之成为榜样的力量。 4、优化作业管理,做到每课过关,单元过关。精心备课,尤其备好学生,多表扬少批评。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5、积极把新课程理念融于课堂教学之中。把学生放在学习的主体地位,从思想、习惯等方面,多启迪,多给学生思考的时间,根据学生课堂反应的情况,灵活调整教学方式方法。试着多发挥小组长的作用。课堂上要努力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自觉性,激发学习的兴趣,养成眼、耳、口、手、脑动起来的习惯。向课堂要效率,使每一堂课都是生动有趣,学生在45分钟内得到较好的训练。 6、教学进度安排如下: 第一单元:课时安排:15;第1至3周。 第二单元:课时安排:12;第4至6周。 第三单元:课时安排:13;第6至8周。

电梯定期检验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电梯定期检验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293-93 电梯定期检验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使电梯保护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电梯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范围 1.2.1适合于电梯使用单位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规定的电梯安全主管部门申请电梯安全定期检验。 1.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职责 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流程

3.1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依据电梯档案查询电梯安全运行许可证的使用日期,建立年度定期检验明细表,在安全运行合格证到期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年检; 3.2电梯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之前组织有关人员及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年度保养; 3.3维保单位在对电梯进行年度保养后,对电梯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填写《年度自检报告》,使电梯的安全性能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有关电梯检验规程的检验要求; 3.4新安装使用电梯每一年经验收合格后,第二年应到辖区管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检,并将具体检验时间登记在年检电梯的明细表中; 3.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依据电梯轿厢内"安全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日期,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领导报告检验周期,避免漏报少报; 3.6电梯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

20xx学年春学期教务处工作计划正式版

Making a comprehensive plan from the target requirements and content, and carrying out activities to complete a certain item, are the guarantee of smooth implementation. 20xx学年春学期教务处工作计划正式版

20xx学年春学期教务处工作计划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计划资料适用于对某个事项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目的为完成某事项而进行的活动而制定,是能否顺利和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和依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指导思想 以学年教育工作会议及期初教研会指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教育局工作要点及教育局赵局长讲话精神,结合本学期学校工作计划,特制定教务处工作计划。 二、主要工作 1.做好语文数学等学科“六环三步”教学模式的推进工作; 2.数学英语学科“周周清”工作; 3.学生“大量读写”活动; 4.学生科学实验操作能力的培养; 5.结合本校实际,做好校本作业开发

工作; 6.狠抓教学质量提高工作; 7.加强及格生、学困生辅导实效性; 8.开展形成多样的学生活动,培养学生多方面能力。 三、具体措施 1.结合上学期全市语文“六环三步”课堂教学模式,开展情况,本学期继续推进,此项工作在我校的实施。期初进行校级数学学科的研讨活动,从中选优参加全市数学学科“六环三步”展示活动。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进我校各学科“六环三步”实施工作。按时上交市教师学校中小教部所需的各种材料。包括:语文学科精选问题链、教案设计。本册教材学段知识

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改革与发展探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014221118.html, 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改革与发展探讨 作者:王云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6期 目前,在以习近平同志为领导核心的中国,正一步步地进入改革的深水区,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好吃的都吃完了,剩下的都是些难啃的”。今天,我们检验检测机构的改革与发展也是如此。检验检测机构改革是国务院工作的重要内容,今年又是十九大召开之年,因此探讨研究检验检测机构改革显得尤为重要。 据统计,截止2016年底,全国共有检验检测机构 3362 家,分属不同的领域、行业,甚至社会身份也不尽相同。从资本情况来看,由国有性质的,有民营性质的,有外资成分的,等等等等不一而足。同时,检验检测机构人员成分也各种各样。而且国家、省、市、县四级检验检测机构有很大差异,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庞大,检验能力单一,人员数量多,能力参差不齐,工作量少,综合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极弱。非外资和民营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大部分只能靠当地政府的财政补贴,才能解决目前的生存问题。相对来说,国家、省、市级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少,能力强,能很快适应市场变化,走上健康发展道路。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县级检验检测机构如何应对市场的变化,历史上我们并没有现成的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探索寻找一条适合我国国情,能使县级检验检测机构走出低谷的道路势在必行。 从毕业到现在,我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也二十余载,质量检验、内部管理、企业认证评审等各种工作也都接触过,我认为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应该着重研究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整合县级境内所有检验检测机构。 整合就意味着资源的统一,人员力量的结合。整合以后,可以将所有设备资源、人员资源、技术资源等有机统一,统一调配,充分利用现有的一切人员、能力、设备、资源。(对于民营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参照入股的方式。)整合以后,将重复检验能力单一化,去掉一些重复的检验项目,人员和设备都进一步精简。建立大的质量管理体系,使所有检验能力和人员都纳入这个质量管理体系之中,使管理更规范,结构更科学合理。机构内所有人员根据岗位需要,分批次进行质量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岗位技能的培训。增强国际机构认证能力,使当地企业和客户不出门便能享受到自己想要的服务。 二、在维护现有市场运行前提下,培育市场、找准发力点。 检验检测机构生存的前提得有自己的检验市场,换句话说得有自己的客户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引导培育发展有当地特色的企业。然后我们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增加自己的检验项目和能力,以此来开拓检验检测市场。为避免重复检验能力,可以与周边县市检验检测机构加强沟通联系,互通有无,有方向的开展新的检验项目和能力。

2014年春期小学教务处工作计划

2014年春期兴顺小学教务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本学期,我校教务处的教学教研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教委提出的重庆义务教育“卓越课堂”五年行动计划和县教科所教科研工作要点。坚持以深化课堂教学改革为中心,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宗旨;坚持以优化过程为重点,加强课堂教学常规管理,加强过程监控,强化教学研究,提高服务水平;从而全面优化师资队伍,在学校的正确领导和广大教师的支持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工作目标 1、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社会声誉,办人民满意教育。 2、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科课程,严格执行课程计划。认真安排好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3、推荐“卓越课堂”教学模式探究,抓实常态课督导,力争常态课的有效率达90%。 4、扎实开展校本教研,加强教师业务学习,提升教师队伍素质。结合各科教育、教学实际,以公开课、优质课和县级科研课题为平台,切实加强课题研究和小课题研究,推进“卓越课堂”教学有效性探究,摸索出适合我校实际的课堂教学模式。优化教学过程,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5、严格教学常规管理,加强巡课督导,坚持推门听课,加强教学常规检查,认真落实教学“六认真”力争班级学科质量增长率达1-10%。 6、落实重庆市教委提出的减负提质“1+5”行动计划及“2+2”项目活动,按方案开展活动。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常规,细化过程管理 1、教案抽查制度 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检查教师是否按教学计划和教务处要求制定相应的备课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解决。 2、完善行政推门听课制 行政人员、教研组长每学期抽查听课20节以上。听课过程中,要做到一听、二看、三反馈。对扎实于课堂,落实于平时,并力求突破的教师给予肯定和表扬,对备课不力,应付了事,满堂灌的老师真诚地交流,商讨改进的方法。 3、进一步强化作业检查制度 要求教师认真布臵和批改作业即做到“四必”,即有发必收,有做必批,有批必评,有错必纠。教务处组织人员不定期的直接进班抽调各学科学生作业进行检查、登记、反馈、通报,并将结果汇总报校领导。 4、定期征求教学意见

XXXX年某市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发展调研报告(可编辑).doc

XXXX年某市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发展调研报告(可编辑) 某市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发展调研报告加快XX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发展XX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扎实推进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今年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下称国办号文件)正式开启了我国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机构改革的大幕。 为加快XX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发展、打造具有区域竞争力的检验检测品牌我局综合分析国内各地改革整合案例调研走访市内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广泛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展了综合调研现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整合改革检验检测机构的紧迫性(一)我国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仅次于欧盟和美国的全球第三大检验认证市场。 但我国检验检测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据国家认监委全国实验室资源调查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的实验室资源总量为万余家(统计不含企业内部实验室和医疗机构实验室)。 其中国有检验检测机构(隶属于各级质监部门和各个行业包括各部委和地方各行业主管部门)数量占比近市场份额约占涉及工业产品、环境、食品、公共卫生、药品、工程质量等多个领域主要承担政府监督检验任务民营检验检测机构数量约占市场份额约占外资检验

检测机构数量约占市场份额约占。 正在逐步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对我国现有检验检测机构的生存带来了巨大挑战国外知名的检测机构纷纷进入中国并占领一定的市场份额民营检测机构的发展方兴未艾形成了检测市场三足鼎立的格局。 相比之下新形势下的检验检测机构缺乏政府统一有效的监管难以适应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整合改革做强做大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激发市场活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配套政策不足。 目前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的法律法规仅有《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商品检验检测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规范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和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对检测机构的设立条件、规划布局、从业规范、法律责任、监管体系等缺乏相应配套政策规定。 同时现有检测机构入市的条件和法律地位不明晰法律法规对许多严重扰乱检验市场秩序的行为无禁止性的规定或者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管体系不健全导致行业中不规范的行为还时有发生。 发展定位不准确。 国内检验检测机构既有为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的也有为社会开展中介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的存在政事不分、事企不分、定

电梯新检规TSG T7001word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12月4日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年至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年10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2009年2月,根据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12月4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 3

2021年春学期小学安全工作计划

2021年春学期小学安全工作计划 指导思想 安全教育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搞好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它直接关系到学校教学秩序、师生人身安全、家庭幸福平安及社会的稳定。为使教师、学生真正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对安全工作真正作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教育到位、遵守到位。在教育教学的同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和《小学生安全工作暂行条例》及时对学生进行一日常规教育。 工作要求 一,对教师的要求 1,教师是教学管理和学生人身安全的组织者和责任人,不但要终于职守、严以律己,而且要关心学生,建立融洽的师生关系,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2,教师必须安排好学生一天的学习、生活,学生离校时教师必须带队把学生送到安全地带。

3,通过班会、活动课、专题讲座、安全知识竞赛,及时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不断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4,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防火、防震、防电、防毒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 5,教育学生注意饮食卫生。 6,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7,课间、活动课、体育课、实验课、各种活动教师要注意保护学生。 8,在校期间不会客,不接触不三不四的人,当学生、学校利益受到侵害时,教师要挺身而出,敢于斗争。 二,对学生的要求 1,及时到校,按时作息,不随便在校园内追逐打闹。

2,不随便到校外餐点买零食,不吃陌生人给的东西,不吃霉烂变质的东西,不喝生水。 3,不随便到汪塘、水库、河流洗澡,不在高大建筑物、高压线、大树下避雨,不爬高,不到危险的地方玩耍,外出时必须经家长同意或带领。 4,上学、放学路上要排好队,不追逐不打闹,不随便爬机动车辆。 5,不看不健康的书刊及影视制品,不到游戏厅、录象厅、网吧等地方玩耍。 6,上体育课、实验课时一切听从指导教师安排,不准乱动物品。学校组织各种活动要听从安排。 7,对身边发生的危险事情及时报告或报警。牢记"1101XX9"等特殊号码。 8,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相互谅解,如有矛盾请老师解决。

电梯最新检验规范第2号修改单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 2.6、2.8、2.9、2.10、 3.11、7.1、7.5、8.2、8.8,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

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将1.1(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原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7.将1.3(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TSGT电梯新检规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 S 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RegulationforLiftSupervisoryInspectionand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andPositiveDrive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12月4日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年至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年10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2009年2月,根据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12月4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何毅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孙立新戴光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黄文和 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武星军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毛怀新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原徐成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桦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鲁国雄 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马凌云

2017年春季学期工作计划

习水县坭坝乡中心幼儿园2017年春季学期 园务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根据幼儿园现有情况,在上一年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园的全面发展,全面贯彻落实《2017年习水县学前教育工作计划》、《2017年春季学期第三幼教集团工作计划》。以《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为指导,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科学实施保教工作,以办“社会满意,家长满意,幼儿满意”的幼儿园为目的,以全面提升幼儿园工作质量为中心,特制定2017年春季学期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落实《习水县2017年学前教育工作计划》、《2017年春季学期第三幼教集团工作计划》,在根据幼儿园拟定的相关工作计划,在各级领导的指导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力争达到各项工作目标。 2、规范幼儿园课程管理,以《贵州省适应性课程》《地方性适应教材》为主要内容,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初步拟定课程实施方案,认真开展幼儿教学活动,规范幼儿园的保教工作。 3、本学期强化规范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按照保健院、卫生院等上级相关要求开展好卫生保健工作,做好春季的各项疾病预防工作,确保开展好幼儿的保健工作。 4、为了规范教师、幼儿的语言,提升教师专业素质、促进幼儿语言能力的发展,规范幼儿园的文明用语,本学期将着重开展“普通

话进校园”的推广工作。 5、开展对各村级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指导工作,要求各园认真拟定工作计划,规范地开展各项工作。要求各村级园民办园按时上交各类资料、定期开展各类活动,通过各园之间的交流沟通,相互学习,促进共同提高,预防小学化倾向,促进全乡学前教育的共同进步。 6、注重教师的专业发展,以活动的形式加强教师专业素养的提高,提升园所教师专业队伍的建设。 7、认真开展教研工作,以培养骨干性教师为切入点开展,通过老带新的方式提高教学教研质量。 8、狠抓安全工作,根据上级精神定期开展各类安全排查,上好安全第一课以及每周安全活动,让安全意识住入老师、幼儿心中,切实做到零事故发生。 9、积极探讨“阳光一小时”幼儿体能大循环户外活动的开展。 10、完善幼儿园区角环境的创设。 四、工作措施 1、加强幼儿园的常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开展适应性地方教材课程,对乡村级园、民办园的常规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指导检查,强化各园的质量意识。 2、认真开展幼儿园常规工作、强化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实施。 3、幼儿园进一步完善卫生保健工作,在保育员不足的条件下,克服困难,按照卫生保健及上级传达有关安全会议的的相关要求,做好幼儿健康、疾病预防、膳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障幼儿在园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改革与发展探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改革与发展探讨 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现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需求,探讨与分析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改革与发展方向,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改革;发展 引言 从1978 年劳动部门建立设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至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已经走过36个年头。而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对于特种设备的管理以及维修要求也越来越高,由此就要求对于传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理的改改以及优化,从而能够满足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特种设备检测需求。鉴于此,本文结合我国现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需求,探讨与分析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改革与发展方向,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与措施。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下受到传统封建思想以及我国机构自身内部管理者观念等等的影响,其在改革以及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与问题,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极为迅速,但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得发展速度明显落后与经济发展,两者不能完美的结合。特别是随着我国特种设备数量的不断增加,传统的检验检测机构内部的设置已经难以满足其自身的发展需求,从而造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本身发展无法满足其现代检测设备的要求,制约了我国特种设备的发展。 第二,经济的迅猛增长使得目前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制约了我国特种设备的发展需求,同时缺乏有序的人员培训方式以及措施,从而造成了当下设备检测的准确性不足,无法满足与日俱增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要求。 第三,目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以及薪酬制度来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以及责任感,由此直接造成了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以及主观能动性的不足,他们更多的是仅仅当做一种任务完成,从而造成了当下检验检测本身与实际要求相距甚远。 第四,由于特种设备的检验人员需要会费较长的时间来培养,许多的企业以及员工不愿意将大量的经费以及时间花费在特种设备的培养以及自身能力的提升,由此造成了企业在改革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动力以及员工大量的流失。 2.改革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影响

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运行模式的思考_解成新

66 食品安全导刊 2015年5月 理论研究 T eory 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运行模式的思考 □解成新 2015年3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分类和功能定位。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或补助,以公益服务为目的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是指由市场配置资源,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存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两类机构功能定位不同。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服务,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则面向社会提供社会化、商业性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同时可承接政府购买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指导意见》指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促进我国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的重要举措,对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具有现实意义。 一、县级检验检测中心整合运行的成功模式—邹城模式山东省邹城市检验检测中心是由邹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邹城市食品检验中心、邹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14年1月市政府编委下文整合而成,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范围内的各类检验检测任务;配合市场准入开展技术服务,协助做好食品安全预警和食品安全事件技术分析,为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食品安全检测信息;并根据逐步向第三方公证检验机构发展的要求,开展对外检测技术服务工作。 其中邹城市食品检验中心是邹城市政府2011年作为为民办理的十件实事之一,整合农业、畜牧、工商、食药、质监、商务六个部门的农产品、食品和药品等安全检测资源,依托邹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建立的全市统一的农产品、食品、药品等安全检测平台,负责全市农产品、食品和药品等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中心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政府一次性投资达1700余万元,其中用于购买仪器设备等900余万元,实验室检验检测配套设施费用700余万元;另外,整合质检、农业等单位检验检测资源设备原值600万元,总资产共计2300万元。中心具有国内外先进的检测设备200余台套,其中进口设备达到60%以上,部分设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2011年中心被省质监局批准为省级实验室——“山东省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邹城)”。2013年5月中心正式投入运行,运行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目前中心能够对506个产品、8000余个参数、325个检验方法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中心自2013年运行以来,积极为政府和社会开展检验检测服务,有效发挥了其应有功能:一是提供执法支持。中心的投入运行改变了以往到外地送检的方式,既节约了执法成本,也极大的提高了执法监管效率。每年超额完成政府食安办下达的检验计划,为执法监管部门提供涉嫌食品违法线索上百条,为部门实施食品监管提供了切入点和科学依据。二是提供决策信息。依托技术和专业优势,中 心每月根据农产品和食品检验情况,对带有普遍性和苗头性的质量问题做出整体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定期上报送检部门和政府食安办,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决策提供全面、真实的第一手信息。 由邹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高标准、高水平从事农产品、食品、药品等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已走在全省乃至全国检验检测机构整合的前列,省、市领导多次来中心视察、指导工作,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县级政府参观、考察和学习的对象。目前,中心即将成为国家食药总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示范县,进一步为邹城市的农产品、食品和药品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县级检验检测中心类型划分的建议 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后主要职能是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承担农业、畜牧、食药部门的农产品、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任务。为政府提供农产品、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信息及农产品、食品药品风险评估提供科学依据,因此中心应划入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并有法律依据如下: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具有法定强制性质,机构是公益性财政经费保障的一类事业单位。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 2.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具有法定强制性质,检验检测机构是公益性财政经费保障的一类事业单位。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山东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章,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由此可见:药品检验机构是一个替国家行使强制性药品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的单位。 综上所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级检验检测中心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地方政府整合农业、食品、药品等检验检测资源,成立的检验检测中心是从事农产品、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项目的检测机构,隶属于地方政府,由政府投资开办,应划归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 作者单位:山东省邹城市检验检测中心 DOI:10.16043/https://www.wendangku.net/doc/0014221118.html,ki.cfs.2015.14.030

2019年春学期小学教导处工作计划【最新版】

2019年春学期小学教导处工作计划【最新版】 一、指导思想: 我校教导处工作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为指导,进一步树立四个意识,即“服务意识、规范意识、质量意识、发展意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课堂为主阵地,以教育科研为抓手,以教研活动为载体,着力进行课堂教学有效性研究,打造原生态的高效的“课课过关”、“单元过关”的新课堂。深化课程改革,促进学生主体发展,教师主动发展,学校自主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继续争创五个一流(一流的教学理念、一流的教学环境、一流的教学管理、一流的教师队伍、一流的教学质量),构建“二三二三”发展模式,即学校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二个原则,教育优先,德育为先,素质领先三个意识,师生努力践行二个做到三个不比,即走进教育踌躇满志,走出教室意气风发,不比阔气比志气,不比聪明勤奋,不比基础比进步。再创四小新佳绩。 (一)积极加强师资队伍的培养,高标准的建设教师队伍。 “以研促教,以研兴校”是每一所学校富有生命力的关键所在。教师参加教育科研,能提高理论修养,更好地指导教学实践,提升教育教学的品位。本学期继续利用集中学习时间,系统组织学习综合性的教学理论文章;深化校本教研活动,各教研组要利用分组研讨时间,分散组织学习与学科相关的理论性文章;继续要求各教师充分利用网络、图书资料等平台加强学习。。

1、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有目标,有层次,有措施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争创意识。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使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班级管理水平有明显的提高。发挥骨干教师的作用,使青年教师尽快成为学校教学第一线的骨干。 2、抓好教师的业务学习。 本学期校本培训要做到: ①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 ②学习与观看录像相结合。 ③学习与交流心得相结合。同时要注重自我学习,争创学习型教师和学习型学校。 3、要继续深入开展有效课堂教学的研究,通过研讨课、撰写论文、校本教研等多种形式的研讨,提高教师的执教能力。各教研组要及早落实各教师校级展示课的内容,认真计划,做好安排,结合个人教学特点开展有效的课堂教学尝试。每位教师要充分认识到听课是一次有效的学习机会,在听课过程中要认真记录,用心思考,在鼓励的基础上大胆指出不足,提出建设性意见,与上课教师、学生、内容产生思维的碰撞,在过程中提升个人对课程的理解。提倡跨教研组、跨学科听课,利于学科之间的整合。 (二)加强教育教学的常规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成绩。 1、加强教学常规管理。 全面落实课程计划,严格按课表上课,按教学进度、备课内容上课,预备铃声响后进入课堂,按时下课,每天按时处理学生的作业,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某市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发展调研报告

某市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发展调研报告 加快XX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发展 XX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扎实推进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今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下称国办8号文件),正式开启了我国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机构改革的大幕。为加快XX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发展、打造具有区域竞争力的检验检测品牌,我局综合分析国内各地改革整合案例,调研走访市内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广泛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展了综合调研,现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整合改革检验检测机构的紧迫性 我国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仅次于欧盟和美国的全球第三大检验认证市场。但我国检验检测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据国家认监委全国实验室资源调查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的实验室资源总量为2.6万余家。其中,国有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占比近80%,市场份额约占55%,涉及工业产品、环境、食品、公共卫生、药品、工程质量等多个领域,主要承担政府监督检验任务;民营检验检测机构

数量约占19. 5%,市场份额约占20%;外资检验检测机构数量约占0.5%,市场份额约占25%。正在逐步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对我国现有检验检测机构的生存带来了巨大挑战,国外知名的检测机构纷纷进入中国并占领一定的市场份额,民营检测机构的发展方兴未艾,形成了检测市场三足鼎立的格局。相比之下,新形势下的检验检测机构缺乏政府统一有效的监管,难以适应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整合改革做强做大,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激发市场活力。 存在的主要问题。 1.配套政策不足。目前,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的法律法规仅有《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商品检验检测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规范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和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对检测机构的设立条件、规划布局、从业规范、法律责任、监管体系等,缺乏相应配套政策规定。同时,现有检测机构入市的条件和法律地位不明晰,法律法规对许多严重扰乱检验市场秩序的行为无禁止性的规定或者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管体系不健全,导致行业中不规范的行为还时有发生。 2.发展定位不准确。国内检验检测机构既有为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的,也有为社会开展中介服务和经营

电梯定期检验制度

电梯定期检验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使电梯保护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电梯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范围 1.2.1适合于电梯使用单位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规定的电梯安全主管部门申请电梯安全定期检验。 1.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职责 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流程 3.1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依据电梯档案查询电梯安全运行许可证的使用日期,建立年度定期检验明细表,在安全运行合格证到期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年检; 3.2电梯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之前组织有关人员及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年度保养; 3.3维保单位在对电梯进行年度保养后,对电梯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填写《年度自检报告》,使电梯的安全性能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对有关电梯检验规程的检验要求; 3.4新安装使用电梯每一年经验收合格后,第二年应到辖区管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检,并将具体检验时间登记在年检电梯的明细表中; 3.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依据电梯轿厢内”安全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日期,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领导报告检验周期,避免漏报少报; 3.6电梯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电梯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3.7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月检查有关人员对电梯的报检及检验状况,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做到本单位管理的电梯100%报检,对于合同中要求维保单位检验和报检的,应及时跟踪3.8所有电梯报检工作均由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进行安排,协调确保年度安全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3.9申请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电梯管理档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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