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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

第三章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四章信息安全

第五章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

第六章信息科技运行

第七章业务连续性管理

第八章外包

第九章内部审计

第十章外部审计

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

第三章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四章信息安全

第五章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

第六章信息科技运行

第七章业务连续性管理

第八章外包

第九章内部审计第十章外部审计第十一章附则展开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第五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编辑本段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的贯彻落实。第七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三)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五)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的落实,定期向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的执行、信息科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的整体状况。(六)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信息科技治理组织结构。加强信息科技专业队伍的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七)确保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独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审计,对审计报告进行确认并落实整改。(八)每年审阅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年度报告。(九)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所需资金。

(十)确保银行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和遵守经其批准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安排相关培训。(十一)确保本法人机构涉及客户信息、账务信息以及产品信息等的核心系统在中国境内独立运行,并保持最高的管理权限,符合银监会监管和实施现场检查的要求,防范跨境风险。(十二)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科技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相关预案快速响应。(十三)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科技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十四)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商业银行应设立首席信息官,直接向行长汇报,并参与决策。首席信息官的职责包括:(一)直接参与本银行与信息科技运用有关的业务发展决策。

(二)确保信息科技战略,尤其是信息系统开发战略,符合本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三)负责建立一个切实有效的信息科技部门,承担本银行的信息科技职责。确保其履行:信息科技预算和支出、信息科技策略、标准和流程、信息科技内部控制、专业化研发、信息科技项目发起和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科技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升级、信息安全管理、灾难恢复计划、信息科技外包和信息系统退出等职责。(四)

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并使有关管理措施落实到相关的每一个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五)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人才队伍的专业技能。(六)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相关工作。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对信息科技部门内部管理职责进行明确的界定;各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重要岗位应制定详细完整的工作手册并适时更新。对相关人员应采取下列风险防范措施:(一)验证个人信息,包括核验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工作经历和专业资格证书等信息。(二)审核信息科技员工的道德品行,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三)确保员工了解、遵守信息科技策略、指导原则、信息保密、授权使用信息系统、信息科技管理制度和流程等要求,并同员工签订相关协议。(四)评估关键岗位信息科技员工流失带来的风险,做好安排候补员工和岗位接替计划等防范措施;在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后及时变更相关信息。第十条商业银行应设立或指派一个特定部门负责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并直接向首席信息官或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该部门应为信息科技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小组的成员之一,负责协调制定有关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尤其是在涉及信息安全、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合规性风险等方面,为业务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提供建议及相关合规性信息,实施持续信息科技风险评估,跟踪整改意见的落实,监控信息安全威胁和不合规事件的发生。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内部审计部门设立专门的信息科技风险审计岗位,负责信息科技审计制度和流程的实施,制订和执行信息科技审计计划,对信息科技整个生命周期和重大事件等进行审计。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信息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制度,并使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并遵照执行。确保购买和使用合法的软硬件产品,禁止侵权盗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机构自主知识产权。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和及时披露信息科技风险状况。

编辑本段第三章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符合银行总体业务规划的信息科技战略、信息科技运行计划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计划,确保配置足够人力、财力资源,维持稳定、安全的信息科技.

环境。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全面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领域:(一)信息分级与保护。(二)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三)

信息科技运行和维护。(四)访问控制。(五)物理安全。(六)人员安全。(七)业务连续性计划与应急处置。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持续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确定信息科技中存在隐患的区域,评价风险对其业务的潜在影响,对风险进行排序,并确定风险防范措施及所需资源的优先级别(包括外包供应商、产品供应商和服务商)。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依据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全面的风险防范措施。防范措施应包括:(一)制定明确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定期进行更新和公示。(二)确定潜在风险区域,并对这些区域进行详细和独立的监控,实现风险最小化。建立适当的控制框架,以便于检查和平衡风险;定义每个业务级别的控制内容,包括: 1. 最高权限用户的审查。 2. 控制对数据和系统的物理和逻辑访问。 3. 访问授权以“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为原则。

4.

审批和授权。 5. 验证和调节。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持续的信息科技风险计量和监测机制,其中应包括:(一)建立信息科技项目实施前及实施后的评价机制。

建立信息科技服务投诉和事故处(三)(二)建立定期检查系统性能的程序和标准。(四)建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机制。理的报告机制。

定期(六)(五)安排供应商和业务部门对服务水平协议的完成情况进行定期审查。

定期进行运行环(七)评估新技术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已使用软件面临的新威胁。

定期进行信息科技外包项目的风险状况评价。境下操作风险和管理控制的检查。(八)

应当遵守境内外监管机构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及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第十九条

关于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要求,并防范因监管差异所造成的风险。信息安全编辑本段第四章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建立和实施信息分类和保护体系,商业银行第二十条

应使所有员工都了解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并组织提供必要的培训,让员工充分了解其职责范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应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职能。围内的信息保护流程。第二十一条该职能应包括建立信息安全计划和保持长效的管理机制,提高全体员工信息安全意识,就安全问题向其他部门提供建议,并定期向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提交本银行信息安全评估报告。信息安全策策略、实施计划和持续维护计划。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应包括信息安全标准、(三)(一)安全制度管理。(二)信息安全组织管理。略应涉及以下领域:

通(六)(五)物理与环境安全管理。资产管理。(四)人员安全管理。(九)(八)系统开发与维护管理。信与运营管理。(七)访问控制管理。

第二(十一)合规性管理。信息安全事故管理。(十)业务连续性管理。

用户对数据和系统的访问必须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管理用户认证和访问控制的流程。选择与信息访问级别相匹配的认证机制,并且确保其在信息系统内的活动只限于相关业务能合法开展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用户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或离开商业银行时,应在系统中及时商业银行应确保设立物理安全保护区域,包第二十三条检查、更新或注销用户身份。

括计算机中心或数据中心、存储机密信息或放置网络设备等重要信息科技设备的区域,明确商业银行应根据信第二十四条相应的职责,采取必要的预防、检测和恢复控制措施。

应该对下列安全因素进行评。息安全级别,将网络划分为不同的逻辑安全域(以下简称为域)估,并根据安全级别定义和评估结果实施有效的安全控制,如对每个域和整个网络进行物理或逻辑分区、实现网络内容过滤、逻辑访问控制、传输加密、网络监控、记录活动日志等。各种通讯渠道进入域的访问点。(一)域内应用程序和用户组的重要程度。(二)

性能要求或标域内配置的网络设备和应用程序使用的网络协议和端口。(四)(三)不同域之(六)域的性质,如生产域或测试域、内部域或外部域。(五)准。.

间的连通性。(七)域的可信程度。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所有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系统软件的安全:(一)制定每种类型操作系统的基本安全要求,确保所有系统满足基本安全要求。(二)明确定义包括终端用户、系统开发人员、系统测试人员、计

算机操作人员、系统管理员和用户管理员等不同用户组的访问权限。

(三)制定最高权限系统账户的审批、验证和监控流程,并确保最高权限用户的操作日志被记录和监察。(四)要求技术人员定期检查可用的安全补丁,并报告补丁管理状态。

(五)在系统日志中记录不成功的登录、重要系统文件的访问、对用户账户的修改等有关重要事项,手动或自动监控系统出现的任何异常事件,定期汇报监控情况。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所有信息系统的安全:(一)明确定义终端用户和信息科技技术人员在信息系统安全中的角色和职责。(二)针对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采取有效的身份验证方法。(三)加强职责划分,对关键或敏感岗位进行双重控制。(四)在关键的接合点进行输入验证或输出核对。(五)采取安全的方式处理保密信息的输入和输出,防止信息泄露或被盗取、篡改。(六)确保系统按预先定义的方式处理例外情况,当系统被迫终止时向用户提供必要信息。(七)以书面或电子格式保存审计痕迹。(八)要求用户管理员监控和审查未成功的登录和用户账户的修改。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策略和流程,管理所有生产系统的活动日志,以支持有效的审核、安全取证分析和预防欺诈。日志可以在软件的不同层次、不同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上完成,日志划分为两大类:(一)交易日志。交易日志由应用软件和数据库管理系统产生,内容包括用户登录尝试、数据修改、错误信息等。交易日志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要求予以保存。(二)系统日志。系统日志由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和路由器等生成,内容包括管理登录尝试、系统事件、网络事件、错误信息等。系统日志保存期限按系统的风险等级确定,但不能少于一年。商业银行应保证交易日志和系统日志中包含足够的内容,以便完成有效的内部控制、解决系统故障和满足审计需要;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所有日志同步计时,并确保其完整性。在例外情况发生后应及时复查系统日志。交易日志或系统日志的复查频率和保存周期应由信息科技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决定,并报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批准。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采取加密技术,防范涉密信息在传输、处理、存储过程中出现泄露或被篡改的风险,并建立密码设备管理制度,以确保:(一)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加密技术和加密设备。(二)管理、使用密码设备的员工经过专业培训和严格审查。(三)加密强度满足信息机密性的要求。(四)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管理流程,尤其是密钥和证书生命周期管理。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配备切实有效的系统,确保所有终端用户设备的安全,并定期对所有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台式个人计算机(PC)、便携式计算机、柜员终端、自动柜员机(ATM)、存折打印机、读卡器、销售终端(POS)和个人数字助理(PDA)等。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严格管理客户信息的采集、处理、存贮、传输、分发、备份、恢复、清理和销毁。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所有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充分掌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了解违反规定的后果,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

编辑本段第五章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有能力对信息系统进行需求分析、规划、采购、开发、测试、部署、维护、升级和报废,制定制度和流程,管理信息科技项目的优先排序、立项、审批和控制。项目实施部门应定期向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提交重大信息科技项目的进度报告,由其进行审核,进度报告应当包括计划的重大变更、关键人员或供应商的变更以及主要费用支出情况。应在信息系统投产后一定时期内,组织对系统的后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对商业银行应认识到信息科技项目相关的风险,第三十三条系统功能进行调整和优化。.

包括潜在的各种操作风险、财务损失风险和因无效项目规划或不适当的项目管理控制产生的机会成本,并采取适当的项目管理方法,控制信息科技项目相关的风险。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采取适当的系统开发方法,控制信息系统的生命周期。典型的系统生命周期包括系统分析、设计、开发或外购、测试、试运行、部署、维护和退出。所采用的系统开发方法应符合信息科技项目的规模、性质和复杂度。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控制信息系统变更的制度和流程,确

保系统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维护性,其中应包括以下要求:

(一)生产系统与开发系统、测试系统有效隔离。(二)生产系统与开发系统、测试系统的管理职能相分离。(三)除得到管理层批准执行紧急修复任务外,禁止应用程序开发和维护人员进入生产系统,且所有的紧急修复活动都应立即进行记录和审核。

(四)将完成开发和测试环境的程序或系统配置变更应用到生产系统时,应得到信息科技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联合批准,并对变更进行及时记录和定期复查。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落实相关制度、标准和流程,确保信息系统开发、测试、维护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并完善有效的问题管理流程,以确保全面地追踪、分析和解决信息系统问题,并对问题进行记录、分类和索引;如需供应商提供支持服务或技术援助,应向相关人员提供所需的合同和相关信息,并将过程记录在案;对完成紧急恢复起至关重要作用的任务和指令集,应有清晰的描述和说明,并通知相关人员。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控制系统升级过程。当设备达到预期使用寿命或性能不能满足业务需求,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或应用软件必须升级时,应及时进行系统升级,并将该类升级活动纳入信息科技项目,接受相关的管理和控制,包括用户验收测试。

编辑本段第六章信息科技运行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在选择数据中心的地理位置时,应充分考虑环境威胁(如是否接近自然灾害多发区、危险或有害设施、繁忙或主要公路),采取物理控制措施,监控对信息处理设备运行构成威胁的环境状况,并防止因意外断电或供电干扰影响数据中心的正常运行。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应严格控制第三方人员(如服务供应商)进入安全区域,如确需进入应得到适当的批准,其活动也应受到监控;针对长期或临时聘用的技术人员和承包商,尤其是从事敏感性技术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查程序,包括身份验证和背景调查。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将信息科技运行与系统开发和维护分离,确保信息科技部门内部的岗位制约;对数据中心的岗位和职责做出明确规定。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存交易记录,采取必要的程序和技术,确保存档数据的完整性,满足安全保存和可恢复要求。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详尽的信息科技运行操作说明。如在信息科技运行手册中说明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任务、工作日程、执行步骤,以及生产与开发环境中数据、软件的现场及非现场备份流程和要求(即备份的频率、范围和保留周期)。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事故管理及处置机制,及时响应信息系统运行事故,逐级向相关的信息科技管理人员报告事故的发生,并进行记录、分析和跟踪,直到完成彻底的处置和根本原因分析。商业银行应建立服务台,为用户提供相关技术问题的在线支持,并将问题提交给相关信息科技部门进行调查和解决。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服务水平管理相关的制度和流程,对信息科技运行服务水平进行考核。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连续监控信息系统性能的相关程序,及时、完整地报告例外情况;该程序应提供预警功能,在例外情况对系统性能造成影响前对其进行识别和修正。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容量规划,以适应由于外部环境变化产生的业务发展和交易量增长。容量规划应涵盖生产系统、备份系统及相关设备。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及时进行维护和适当的系统升级,以确保与技术相关服务的连续可用性,并完整保存记录(包括疑似和实际的故障、预防性和补救性维护商业银行应制定有效的变更管理流程,第四十九条以确保有效维护设备和设施。,记录).

以确保生产环境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紧急变更在内的所有变更都应记入日志,由信息科技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审核签字,并事先进行备份,以便必要时可以恢复原来的系统版本和数据文件。紧急变更成功后,应通过正常的验收测试和变更管理流程,采用恰当的修正以取代紧急变更。

编辑本段第七章业务连续性管理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制定适当的业务连续性规划,以确保在出现无法预见的中断时,系统仍能持续运行并提供服务;定期对规划进行更新和演练,

以保证其有效性。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评估因意外事件导致其业务运行中断的可能性及其影响,包括评估可能由下述原因导致的破坏:(一)内外部资源的故障或缺失(如人员、系统或其他资产)。(二)信息丢失或受损。(三)外部事件(如战争、地震或台风等)。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应采取系统恢复和双机热备处理等措施降低业务中断的可能性,并通过应急安排和保险等方式降低影响。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维持其运营连续性策略的文档,并制定对策略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沟通的计划。其中包括:(一)规范的业务连续性计划,明确降低短期、中期和长期中断所造成影响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资源需求(如人员、系统和其他资产)以及获取资源的方式。 2.运行恢复的优先顺序。 3.与内部各部门及外部相关各方(尤其是监管机构、客户和媒体等)的沟通安排。(二)更新实施业务连续性计划的流程及相关联系信息。(三)验证受中断影响的信息完整性的步骤。(四)当商业银行的业务或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对本条(一)到(三)进行审核并升级。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的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年度应急演练结果应由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或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确认。

编辑本段第八章外包

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信息科技管理责任外包,应合理谨慎监督外包职能的履行。

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实施重要外包(如数据中心和信息科技基础设施等)应格外谨慎,在准备实施重要外包时应以书面材料正式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在签署外包协议或对外包协议进行重大变更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其中包括:(一)

分析外包是否适合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和报告路线、业务战略、总体风险控制,是否满足商业银行履行对外包服务商的监督义务。(二)考虑外包协议是否允许商业银行监测和控制与外包相关的操作风险。(三)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商的财务稳定性和专业经验,对外包服务商进行风险评估,考查其设施和能力是否足以承担相应的责任。(四)

考虑外包协议变更前后实施的平稳过渡(包括终止合同可能发生的情况)。(五)关注可能存在的集中风险,如多家商业银行共用同一外包服务商带来的潜在业务连续性风险。

商业银行在与外包服务商合同谈判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第五十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二)(一)对外包服务商的报告要求和谈判必要条件。

通过界定信息所有权、签署保密协议和采取技术外部审计能执行足够的监督。(三)外(五)防护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和其他信息。(四)担保和损失赔偿是否充足。外包(六)包服务商遵守商业银行有关信息科技风险制度和流程的意愿及相关措施。第三方供(七)服务商提供的业务连续性保障水平,以及提供相关专属资源的承诺。

变更外包协议的流程,以及(八)应商出现问题时,保证软件持续可用的相关措施。

商业银行或外包服1. 商业银行或外包服务商选择变更或终止外包协议的条件,例如:

2. 商业银行或外包服务商的业务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务商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发生变化。

商业外包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不充分,造成商业银行不能履行监督义务。第五十九条 3.

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在实施双方关系管理,以及起草服务水平协议时,(一)提出定性和定量的绩效指标,评估外包服务商为商业银行及其相关客户提供服务的充分性。.(二)通过服务水平报告、定期自我评估、内部或外部独立审计进行绩效考核。(三)

针对绩效不达标的情况调整流程,采取整改措施。第六十条商业银行应加强信息科技相关外包管理工作,确保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料等敏感信息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以下措施:(一)实现本银行客户资料与外包服务商其他客户资料的有效隔离。(二)

按照“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对外包服务商相关人员授权。(三)要求外包服务商保证其相关人员遵守保密规定。(四)应将涉及本银行客户资料的外包作为重要外包,并告知相关客户。(五)严格控制外包服务商再次对外转包,采取足够措施确保商业银行相关信息的安全。(六)确保在中止外包协议时收回或销毁外包服务商保存的所有客户资料。第

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恰当的应急措施,应对外包服务商在服务中可能出现的重大缺失。尤其需要考虑外包服务商的重大资源损失,重大财务损失和重要人员的变动,以及外包协议的意外终止。第六十二条商业银行所有信息科技外包合同应由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和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商业银行应设立流程定期审阅和修订服务水平协议。

编辑本段第九章内部审计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对相关系统及其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足够的资源和具有专业能力的信息科技审计人员,独立于本银行的日常活动,具有适当的授权访问本银行的记录。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内部信息科技审计的责任包括:(一)制定、实施和调整审计计划,检查和评估商业银行信息科技系统和内控机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二)按照第(一)款规定完成审计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整改意见。(三)检查整改意见是否得到落实。

(四)执行信息科技专项审计。信息科技专项审计,是指对信息科技安全事故进行的调查、分析和评估,或审计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认为必要的特殊事项进行的审计。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信息科技应用情况,以及信息科技风险评估结果,决定信息科技内部审计范围和频率。但至少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审计。第六十六条商业银行在进行大规模系统开发时,应要求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参与,保证系统开发符合本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标准。

编辑本段第十章外部审计

第六十七条商业银行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信息科技外部审计。第六十八条在委托审计过程中,商业银行应确保外部审计机构能够对本银行的硬件、软件、文档和数据进行检查,以发现信息科技存在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要商业、技术保密信息除外。第六十九条商业银行在实施外部审计前应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充分沟通,详细确定审计范围,不应故意隐瞒事实或阻挠审计检查。第七十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商业银行执行信息科技审计或相关检查。外部审计机构根据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委托或授权对商业银行进行审计时,应出示委托授权书,并依照委托授权书上规定的范围进行审计。第七十一条外部审计机构根据授权出具的审计报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阅批准后具有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同等的效力,被审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该审计报告提出整改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整改。

第七十二条商业银行在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外部审计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并督促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本银行的商业秘密和信息科技风险信息,防止其擅自对本银行提供的任何文件进行修改、复制或带离现场。

编辑本段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未设董事会的商业银行,应当由其经营决策机构履行本指引中董事会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第七十四条的有关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职责。.

理实施监督检查。第七十五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修订。第七十六条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6〕63号)同时废止。.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银监发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 (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 (三)适当的组织架构;

(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 (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 (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 (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总体政策及体系。主要职责包括: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本帖最后由 infosec123 于 2009-9-23 17:16 编辑 背景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升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能力,09年3月份银监会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继出台有关《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等一系列的监管文件之后,银监会发布的又一重要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它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一样,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现阶段商业银行已经基本完成了信息化建设,在金融管制放松、业务全球化、金融创新步伐加快以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国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风险有增大的趋势,国际银行业和监管当局都日益重视信息科技与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监管。目前,国际上宣布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国家和地区都按照新协议的要求,明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而信息科技风险是操作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需求分析合规性需求: 近年来,国家各部门不断推出了各种监管要求,对IT管控领域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与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行业监管指引有: 2002年,美国国会发布了SOX《萨班斯[url=; 2004年9月30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url=; 2006年,银监会发布《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url=;

中小银行信息科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中小银行信息科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随着我国银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持续发展,信息科技与银行业务的深度融合,银行业的发展已经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信息科技已经成为当今银行业业务发展的核心支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信息科技在退推动银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信息科技风险亦不容忽视,已经成为影响银行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旦信息科技环节出现风险,将会给银行经营带来巨大影响,甚至是造成银行业务停滞,影响百姓生活及社会稳定。笔者结合村镇银行自身发展,对中小银行信息科技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提出以下建议。 一、现状与问题 (一)对信息科技风险认识不到位,管理体系不完善 以村镇银行为例,其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水平还处在风险管理的初级阶段。有些村镇银行虽然制定了发展战略,但缺乏与业务发展战略相一致的信息科技发展战略,同样也缺乏信息科技风险战略来指导信息科技风险管控工作,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尚未纳入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首先是信息科技风险认识上不到位。在作为小银行的村镇银行中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对信息科技风险了解的不够细致,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相对薄弱,信息科技的风险管理缺乏业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部门甚至更高级管理层的有力支持。其次,信息科技管理体系不完善。大部分村镇银行虽然制定了相关的信息科技管理制度,但制度建设、人员管理、岗位设置缺少整体的风险管理概念,缺少完整的信息科技安全管理体系。

(二)科技投入水平普遍较低 目前,中小商业银行的科技收入整体能力偏低。科技投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费用、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科技人员成本、其他费用等项目。以村镇银行为例,很大数量的村镇银行尚未自行开发业务系统,多是租用发起行的业务系统。这部分村镇银行从本质上可以看作是发起行的一个支行,业务系统运维的重头戏一般都由发起行信息科技部来实施。同时村镇银行高级管理层对科技的重视程度不够,信息科技的投入占运营成本的比重较小,大多在2%以下,该资金份额难以完全满足业务系统运行的维护需要,导致村镇银行部分硬件投入不足,常用易损设备备份不足,一些重要设备达不到双机热备的要求,出现设备损坏无备用设备,无法及时更换,影响正常业务开展的问题。更有一部分硬件设备超寿命运行,做不到及时更换,给信息系统的后期维护带来较大的负担,在银行业务开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较大的信息科技风险。 (三)科技队伍建设严重滞后,人才储备不足 信息科技发展的核心是科技人才,银行的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离不开科技人员的支持。据统计先进银行科技人员平均占银行总人数的比例为3%-4%。然而对于现阶段的村镇银行而言,信息科技人员的配比却严重偏低,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存在着较大的人员缺口,从这个角度来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息化能力不足与信息科技人员不足有着必然的联系。现实的情况不免让人感到忧虑,无法满足科技管理的整体要求。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规定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规定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依据境内外有关监管指引、本行《章程》,并借鉴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经验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对本行实现既定目标可能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可能带来损失也可能带来收益。本办法主要关注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一)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使本行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是指因本行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及时筹集到客户和交易对手当前和未来所需资金而对本行经营所产生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行还关注外部监管部门或本行董事会要求-2-

关注的其他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行员工各自履行相应职责,有效控制涵盖全行各个业务层次的全部风险,进而为本行各项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本行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益与风险匹配 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和进行风险管理决策,必须考虑承担的风险是在本行的风险容忍度以内,并有预期的收益覆盖风险,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能够满足股东的最低要求或符合本行的经营目标。 (二)内部制衡与效率兼顾 本行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部门、各级机构和各层级风险管理人员的具体权责,实行前中后台职能相对分离的管理机制。各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之间要有效沟通与协调,优化管理流程,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三)风险分散 本行实现信用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行业、产品、期限和币种等维度上的适度分散,防范集中风险。严格遵循监管标准,审慎核定单一客户和关联客户授信额度,有效控制客户信用风险集中度。 本行实现市场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市场、产品、期限和 -3-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和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部门,是指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 第四条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 第五条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 合规是商业银行所有员工的共同责任,并应从商业银行高层做起。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确定合规的基调,确立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在全行推行诚信和正直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促进商业银行自身合规和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七条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实施监管,检查和评价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WORD版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动态监测规程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动态监测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的及时性和前瞻性,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持续和动态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信息科技风险动态监测是针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活动中的重点风险领域,通过选取关键风险指标,持续开展风险监测,动态跟踪风险趋势、前瞻研判风险态势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信息科技风险动态监测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监管、重在法人、风险为本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科技风险动态监测体系由监测指标、监测数据管理、指标运用及监测工作流程组成。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商业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成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动态监测指标选取原则及分类

第六条信息科技风险动态监测指标由商业银行信息科技基础运行数据经采集、加工、计算形成,综合反映了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水平及风险管控能力。 第七条监测指标选取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代表性:能够反映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水平和控制效果,体现信息科技对业务的支撑能力; (二)综合性:能够涵盖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存在的主要环节,反映信息系统多种要素的风险状况; (三)敏感性:能够通过指标波动直接体现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水平的变化情况; (四)可获取性:能够通过商业银行信息系统直接获取或通过定量计算间接获取,具备明确、可靠的数据来源。 第八条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动态监测指标分为稳定性指标、安全性指标和规模性指标三类。其中稳定性指标、安全性指标直接反映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状况,规模性指标主要反映信息科技对业务的支撑能力,间接反映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状况。 第三章动态监测指标体系 第九条稳定性指标表示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对业务提供支持和满足业务需求的有效、可靠程度,包括系统可用率、系统交易成功率、投产变更成功率等。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 第三章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四章信息安全 第五章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 第六章信息科技运行 第七章业务连续性管理 第八章外包 第九章内部审计 第十章外部审计 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 第三章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四章信息安全 第五章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 第六章信息科技运行 第七章业务连续性管理 第八章外包 第九章内部审计第十章外部审计第十一章附则展开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第五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编辑本段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的贯彻落实。第七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三)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五)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的落实,定期向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论文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浅谈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课程名称:风险管理 班级:证券投资1208班 学号:2012161553 姓名:吴勇 日期:2015/6/10

摘要: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基本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是金融风险。个人认为,商业银行要做好操作风险管理,必须变传统的“自上而下”模式为“自下而上”模式,直接向一线人员征集风险信息,主动追踪、处理操作风险事件,打造功能强大的操作风险管理平台,实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动态管理。我们来探讨下商业银行风险的危害,以及解决方案,及其的重要性。 关键词:银行信用风险风险管理商业银行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定义及分类 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可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其中:流程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指业务运管过程中由于管理体制和制度的缺失、以及制度漏洞所造成的操作风险;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泛指在商业银行内部所有由于人员方面的原因给业务操作带来的风险。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金融中介组织,与一般工商企业的最大不同就在于银行利用客户的存款和其它借入款作为主要的营运资金,自有资本占比低这一点决定了商业银行本身具有较强的内在风险特性。 【一】、信用风险管理定义 信用风险管理是指对导致银行信用风险的诸多因素及其发生的频率与其可能形成损失的程度进行分析、预测、控制、疏导和防范的风险管理活动,其目的是以最小的耗费达到分散、降低和转移风险,保障银行经营的安全性。 与世界各国大型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还是很落后的。 1、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落后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第2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到期债务支付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第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商业银行应当坚持审慎性原则,充分识别、有效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在各个业务环节中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商业银行无论在正常经营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都有充足的资金应对资产的增长和到期债务的支付。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银监会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维持充足的流动性水平以满足各种资金需求和应对不利的市场状况。当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缺陷或者出现流动性风险时,银监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流动性风险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条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本行总体发展战略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相一致,并与本行的规模、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商业银行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应适当考虑流动性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相关性,并协调流动性风险管理与其他类别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1].19)

--------------------------------------------------------------------------------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 (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三)掌握a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五)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的落实,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的执行、信息科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的整体状况。 (六)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信息科技治理组织结构。加强信息科技专业队伍的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七)确保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独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审计,对审计报告进行确认并落实整改。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 - 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 市场风险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分别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带来的风险。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 前款所称商品是指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某些实物产品,如农产品、矿产品(包括石油)和贵金属(不包括黄金)等。

第四条市场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全过程。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商业银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收益率的最大化。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下安全、稳健经营。商业银行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其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 为了确保有效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将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与全行的战略规划、业务决策和财务预算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机结合。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水平和市场风险管理进行监管。中国银监会应当督促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 第二章市场风险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可靠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如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 (二)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现场检查指南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现场检查指南

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 (12) 1. 指南说明 (13) 1.1 目的及适用范围 (13) 1.2 编写原则 (14) 1.3 指南框架 (15) 第二部分科技管理 (17) 2. 信息科技治理 (18) 2.1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 (18) 检查项1 :董事会 (18) 检查项2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 (19) 检查项3 :首席信息官(CIO) (20) 2.2 信息科技部门 (21) 检查项1 :信息科技部门 (21) 检查项2 :信息科技战略规划 (23) 2.3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 (24) 检查项1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 (24) 2.4 信息科技风险审计部门 (25) 检查项1 :信息科技风险审计部门 (25) 2.5 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披露 (26) 检查项1 :知识产权保护 (26) 检查项2 :信息披露 (26) 3.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28) 3.1 风险识别和评估 (28) 检查项1 :风险管理策略 (28) 检查项2 :风险识别与评估 (29) 3.2 风险防范和检测 (29) 检查项1 :风险防范措施 (29) 检查项2 :风险计量与检测 (30) 4. 信息安全管理 (32) 4.1 安全管理机制与管理组织 (32) 检查项1:信息分类和保护体系 (32) 检查项2:安全管理机制 (33) 检查项3:信息安全策略 (34) 检查项4:信息安全组织 (34) 4.2 安全管理制度 (35) 检查项1:规章制度 (35) 检查项2:制度合规 (36)

4.3 人员管理 (38) 检查项1:人员管理 (38) 4.4 安全评估报告 (39) 检查项1:安全评估报告 (39) 4.5 宣传、教育和培训 (39) 检查项1:宣传、教育和培训 (39) 5.系统开发、测试与维护 (41) 5.1开发管理 (41) 检查项1:管理架构 (41) 检查项2:制度建设 (43) 检查项3:项目控制体系 (44) 检查项4:系统开发的操作风险 (45) 检查项5:数据继承和迁移 (46) 5.2系统测试与上线 (47) 检查项1:系统测试 (47) 检查项2:系统验收 (49) 检查项3:投产上线 (49) 5.3系统下线 (50) 检查项1:系统下线 (50) 6. 系统运行管理 (52) 6.1 日常管理 (52) 检查项1:职责分离 (52) 检查项2:值班制度 (53) 检查项3:操作管理 (53) 检查项4:人员管理 (54) 6.2 访问控制策略 (55) 检查项1:物理访问控制策略 (55) 检查项2:逻辑访问控制策略 (56) 检查项3:账号及权限管理 (57) 检查项4:用户责任及终端管理 (58) 检查项5:远程接入的控制 (59) 6.3 日志管理 (60) 检查项1:审计日志检查 (60) 检查项2:日志信息的保护 (60) 检查项3:操作日志的检查 (61) 检查项4:错误日志的检查 (61) 6.4系统监控 (62) 检查项1:基础环境监控 (62) 检查项2:系统性能监控 (62) 检查项3:系统运行监控 (63) 检查项4:测评体系 (64) 6.5 事件管理 (65)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英文版

Commercial Banks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Pursuant to the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on Banking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mmercial Banks, th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funded Banks, and other applicable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Guidelines on the Risk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Bank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Guidelines) is formulated. Article 2. The Guidelines apply to all the commercial banks legally incorporated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Guidelines may apply to other banking institutions including policy banks, rural cooperative banks, urban credit cooperatives,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village banks, loan companies, financial 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trust and investment companies, finance firms, 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 automobile financial companies and money brokers. Article 3. The term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stated in the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10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4]57号2004年8月30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附件: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及防控策略研究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及防控策略研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与信息技术不断发展,我国银行业展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信息技术为商业银行业务拓展和创新提供有力支持,在为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提出更多、更大的挑战。因此,加强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研究至关重要。本文将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必要性以及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主要特征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有效对策,从而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防控策略 前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大潮,我国银行业发展突飞猛进,特别是信息技术在银行业中的广泛应用,极大的促进了金融产品的迅速发展。然而,先进的信息技术会更加暴露商业银行的风险,构成一定的威胁。为了能够有效规避风险,深入了解信息科技十分重要。 一、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介绍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主要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风险。主要包含四个方面:其一,自然因素,例如: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影响;其二,系统风险,指信息系统内部软、硬件的缺陷造成的影响;其三,管理因素,指商业银行自身管理制度与组织结构等产生的影响;其四,人为因素,指工作人员违规或过失操作引发的风险。 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特别是信息科技风险,越来越多受到金融界的关注。 (一)外在因素 随着银行业迅速发展,我国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将信息科技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监管部门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手段,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信息科技风险检查工作,针对信息科技的重点环节制定明确的监管计划,约束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控制能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依据境内外有关监管指引、本行《章程》,并借鉴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经验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对本行实现既定目标可能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可能带来损失也可能带来收益。本办法主要关注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一)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使本行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是指因本行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及时筹集到客户和交易对手当前和未来所需资金而对本行经营所产生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行还关注外部监管部门或本行董事会要求

关注的其他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行员工各自履行相应职责,有效控制涵盖全行各个业务层次的全部风险,进而为本行各项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本行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益与风险匹配 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和进行风险管理决策,必须考虑承担的风险是在本行的风险容忍度以内,并有预期的收益覆盖风险,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能够满足股东的最低要求或符合本行的经营目标。 (二)内部制衡与效率兼顾 本行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部门、各级机构和各层级风险管理人员的具体权责,实行前中后台职能相对分离的管理机制。各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之间要有效沟通与协调,优化管理流程,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三)风险分散 本行实现信用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行业、产品、期限和币种等维度上的适度分散,防范集中风险。严格遵循监管标准,审慎核定单一客户和关联客户授信额度,有效控制客户信用风险集中度。 本行实现市场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市场、产品、期限和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标准

信息科技风险(Information Technology Risk) (一)信息科技治理(15分) 1.信息科技治理组织架构(8分) (1)是否确立董事会、高管层信息科技管理职责。 (2)是否建立完善的信息科技管理制度体系。 (3)是否建立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三道防线”以及信息科技三道防线的实际运作。 (4)是否明确信息科技治理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公司治理。 评分原则:(1)考察董事会、高管层的信息科技治理职责是否完整,信息科技发展战略不经董事会审批,或者本年内董事会会议不形成年度信息科技工作决议的此项最高得分4分。 (2)考察是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制度的起草、发布、修订等工作流程,信息科技管理制度是否涵盖系统开发、项目管理、系统运行、信息安全、外包管理、业务连续性等领域。 (3)考察是否明确信息科技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监督的“三道防线”职责,“三道防线”部门设置是否合规;是否设立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成员来自高管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并定期向高管层汇报工作。 (4)考察商业银行是否以正式制度(文件)明确信息科技

治理应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公司治理;是否制定了信息科技治理运作效果考核指标并定期进行评价。 2.信息科技对业务发展的专业支持和匹配度(7分) (1)信息科技战略与业务发展战略的匹配度。 (2)信息科技人员、信息科技投入等与业务发展的匹配度(定量)。 (3)董事会、高管层等决策人员是否具备足够的信息科技专业知识能力。 评分原则:(1)考察是否建立明确、可实施的信息科技发展战略;是否定期评价信息科技战略规划实施效果,建立信息科技战略与业务战略的协调一致机制。 (2)考察信息科技人员数量、信息科技人员占比、信息科技投入占比与商业银行发展水平是否匹配,低于同质同类商业银行平均值的此项酌情扣分;考察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建设与业务发展的支撑与匹配程度。 (3)考察具有信息科技管理经验的高管人员在董事会、决策层是否具有一定的占比;是否设立首席信息官,直接向行长汇报,并参与重大决策,首席信息官是否具有一定的信息科技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

金融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促进我行各项业务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营口沿海银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我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我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四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我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我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根据我行信息科技治理的要求,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

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 (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三)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五)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的落实,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的执行、信息科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的整体状况。 (六)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信息科技治理组织结构。加强信息科技专业队伍的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七)确保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独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审计,对审计报告进行确认并落实整改。 (八)每年审阅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年度报告。 (九)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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