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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我见

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我见
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我见

每部法律都要规范一定主体的行为。而每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这些主体在这部法律所规范的领域中行为的指导思想。行政法规范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的组织(即行政主体),因此将“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作为行政法的原则来规范和约束它们的行政行为,完全符合行政权的性质及其运作机理,也是“依法治国”和“法治行政”的必然要求;可是如果将“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也视为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理论上就未免荒谬和乖张了,因为行政诉讼法规范的主体主要是代表法院的法官以及诉讼当事人,要求他们的审判行为和诉讼行为也要遵循“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的原则,自然是说不通的。

在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被定义为:“由宪法和行政诉讼法予以规定的,反映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精神实质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调整行政诉讼关系,指导和规范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约束行政争议案件处理的基本准则。”〔3〕29“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显而易见不符合这样的基本原则的定义,一方面如前所述它无法也不能规范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它无法反映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精神实质和一般规律,将其作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无异于空穴来风。

最后特别要指出的是,由于行政实体法的成文立法几乎是不可能的,行政法的成文法表现形式主要是一系列的行政程序法,“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仅是行政法的总的原则,不妨碍归属其下的每部行政程序法拥有自己独立的基本原则,如我国相继出台的《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都分别列有各不相同的“基本原则”。因此即便认为行政诉讼法归属于行政法范畴,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有其独立的生存空间,而不是简单地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替代。

二、立法体例上要不要保持原貌?

成文法国家法律基本原则的规定形式立法惯例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总则部分集中加以规定。如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就是把基本原则集中规定在总则部分的第三条至第十条中。另一种方式是不集中加以规定,而是分散规定在分则编的具体条款中,如德国和日本的《行政诉讼法》。集中规定有自己的

优势,比如它更能清晰地指导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也便于宣传和普及该部门法的知识,以提高公民相应的法律意识。分散规定也有相应的好处,比如结合分则具体条款加以规定可以有效地减少司法适用中的任意解释,有利于统一司法适用。

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对基本原则部分是保持原来的立法体例,仍然在总则部分集中加以规定,还是象有的学者所说的应颠覆原貌分散规定在分则编的具体条款中?笔者以为,我们应看到,我国的立法模式受前苏联的立法体例影响比较大,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一般都把基本原则在总则编集中加以规定。如我国的《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所以为了保持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性,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对目前的基本原则的规定方式似无必要作大的变动,应尽量保持原貌。

但值得注意的是,仔细研究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就会发现,不管当时的立法者有没有意识到,分则部分的一些条款实际上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如第二十五条对被告资格的认定体现了“行政机关为当然被告的原则”;第三十二条体现了“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第三十七条体现了“相对人自由选择复议或诉讼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第五十条则体现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等。这些被部分学者称为行政诉讼的所谓“特有原则”,在近二十年的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可以说实践中暴露出的许多问题大都出在这些“原则”的贯彻不力上,因此《行政诉讼法》就应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把它们提升到总则部分作为基本原则来加以明确规定。

三、具体内容上要不要作大的整合?

无论是从行政诉讼法的理论研讨还是从行政审判的司法实践看,这个问题的答案都应该是肯定的。

首先,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能最大限度地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从而有力地指导行政诉讼立法与司法活动,以此来检讨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部分,我们不无遗憾地发现,真正实质性地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特点的只有一个第五条,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这一条目前在行政诉讼的理论界乃至实务界又是质疑最多的一条,本身面临着一个修改的问题。单从这一点看,如前所述把分则部分体现了行政

诉讼活动的原则与精神的部分条款,提升至总则部分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已是势在必行。至于第五条的修改则主要涉及到两个焦点问题:一是抽象行政行为具不具有可诉性?二是人民法院可否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或适度性?在笔者看来,要想把抽象行政行为一步到位地纳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目前仍不太现实。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的宪政体制改革和国家权力谱系的重新配置有关,而这一切绝非一日之功。倒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或适度性,笔者以为理应成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对象。一方面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形式上赋予了人民法院有限的司法变更权,而实质上已经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或适度性审查问题。只不过这里“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非常有限,仅指“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已;另一方面现行《行政诉讼法》又对人民法院拥有的“司法变更权”限制过窄,以至于对行政处罚以外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只能作出撤销或部分撤销,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尽管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限缩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仍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被告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或基本相同,导致恶性的循环诉讼,从而大大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任感。所以有必要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变更权进行适度的扩张。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或适度性进行审查。”

其次,如果说现《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部分真正体现了行政诉讼活动特点的条款太少的话,那么它所体现的三大诉讼均应遵循的所谓诉讼活动的“一般原则”又太多了。众所周知,行政诉讼只不过是三大诉讼活动之一,它理应遵循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尤其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甚为密切,许多国家的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的。我国在《行政诉讼法》出台之前,行政诉讼活动完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因此民事诉讼法的大部分基本原则适用于行政诉讼已是不争的事实和自明的前提。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民诉法是三大诉讼的一般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说在《行政诉讼法》起草的当初,考虑到我国法制建设赴较晚、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把与民诉法完全相同

的的原则也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仍有积极意义的话,那么在法治建设迅猛推进、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大为加强的今天回头再来审视现行《行政诉讼法》中那些“似曾相识”的基本原则,就显得既纯属多余,又导致立法重复,从而有损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性。似乎应考虑将其删去。比如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这一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稍具法律常识的人就能脱口而出。而且行政案件的审理,不仅要以事实为根据,更多的时候还要以规范性法律文件为根据。即是说行政诉讼不仅仅是事实审,更是法律审,单纯说“以事实为根据”也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实际情况;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且不说这些在诉讼的不同阶段上起指导作用的规则,能否成为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本身值得讨论,单从《民事诉讼法》对此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也只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度这两点来看,完全有理由取消它或者也只规定两审终审制度;再如第八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和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不仅宪法上有相应的规定,如宪法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等,民诉法对这两条更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在公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大为提高的今天,这些几乎成了一般社会主体的共识,所以在未来的《行政诉讼法》中不再加以规定,也似无不可。

再次,考虑到行政诉讼法自身的特点,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另外几条看似与民诉法相同的“基本原则”,不仅应予保留,有的还应重新整合与完善。比如,由于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的特殊性,第三条“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原则对行政诉讼来说就至关重要,理应成为行政诉讼首要原则而予以保留。因为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行政诉讼超期审理、诉讼结案率低以及诉讼时间过长等不正常现象,多半与行政机关“显性”或“隐性”的干涉有关。当然行政审判受到的外界干扰不仅来自行政机关,有的也来自人大或其他机关,因此应将第三条的后半部分修改为“不受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再如,由于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与其管理的对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事实上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非平等关系,所以要能真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在

中层领导干部角色转换及能力提升

中层领导干部角色转换及能力提升试卷 [考试时限]:60分钟[及格分数]:85分[考试说明]:暂无 1、在我国,中层干部是指司局级和县处级两个层次。()正 00 09 22 确错误 2、管理工作和领导工作的区别为管理工作的对象是人,领导工作的对象是事。() 正确错误 3、法律是强制的,道德是自愿的,当道德已变为人们的共识和习惯,形成一种自觉的行动时,它比法律的强制性更具力量。() Q丨正确 错误 4、成为一个称职的中层领导干部,要经过长期的职业实践,并且有着不同岗位的职业实践。() Q I正确 「错误 5、以智商量变为标准,在测试者中智商能高于110以上的人数极少。() 正确错误 6、人的先天智商比后天智商更为重要。() 正确 柠错误 7、情商是一个人做人的本领和能力。() “ 正确 错误 &人的情商由道德、控制、意志、诚信、学习、自知、感情七方面构成。这些情商均是先天的,不可测量的。() 正确 错误9、智商很重要,情商更重要;最终决定一个人成功与否的关键,是情商而不是智商。 () * 正确 错误

10、国际管理学界推出公式:20%情商(EQ + 80%智商(IQ)= 100%成功() 正确“ 错误 11、中层领导干部的承上启下作用:对上,参与参与决策过程;对下,进行全面推行。 * 正确 「错误 12、我国管理的扁平化理论是指纵向的层次长越好;横向的管辖幅度大越好。()。 正确“ 错误 13、我国管理体制分为三个层次,其中管理层主要包括科技与基层干部。 正确 金错误 14、职业作风包括:一丝不苟的“过细”作风;雷厉风行的“效率”作风。() * 正确 「错误 15、中层领导要亲自动手,细致地做好大量的繁琐的、具体的、事物的管理工作。 () Q I正确 错误 16、对于工作总结须强调两点:极端重视工作总结;反复思考工作总结。 ()错误 17、职业道德的特主要体现在具有规范性和灵活性两个方面。() 正确 & 错误 18、中层领导要不断更新知识,跟上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 * 正确 「错误 19、中层领导知识面宽广的优势在于:可以不断把新鲜的知识和高科技产品引入政府 管理中;可以更好的发挥不同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 Q I正确 错误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作业3、4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作业3、4答案

201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3)一、选择题 (1)单选题 1.行政法是调整(C)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A行政权 B行政法律关系 C行政关系 D行政 2 (B) 3 (A) 4 (C) 5 (A) 6 ( ) 7 (C) 8 (A) 9 (D) 10(A) (2) 多选题 1下列属于我国行政法渊源的有(ABCD) A宪法和法律B行政法规与规章C地方性法规 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 (ABCD) 3 (ABCD) 4 (ABC ) 5 (ABCD)

二、填空题 1 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是指 2 中级 3 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4 5 6 三、名词解释 1.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2.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3.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具有个别效力。 5.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四、简述题 1、简述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 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 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2、简述公务员的权力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具有以下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论述题 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最新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李某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则() A.可以暂时终止诉讼 B.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准许 C.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D.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2、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3、下列选项中哪个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 A.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排气量三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吴某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行为 B.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高产农作物的行为 C.城建部门将施工企业的资质由一级变更为二级的行为 D.民政府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 4、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作为被申请人。A.委托的组织 B.委托的行政机关 C.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D.由申请人选择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由被委托的组织 5、某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土地管理局.某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处理县机关干部和城关镇干部违法占地建房问题。联合调查小组对县机关某干部李某作出了处理决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楼房。处理决定是以四个单位联合发文的形式作出的,盖了四个单位的公章。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是( ) A.县委 B.县土地管理局 C.县人民政府 D.市土地管理局 6、恒生公司进口的一批货物被某海关作出扣押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应向()申请复议。A.该海关 B.该海关所在市的人民政府 C.该海关所属省的人民政府 D.该海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形下,下列选项中那个说法是正确的?() A.复议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B.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受理 C.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

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我见

每部法律都要规范一定主体的行为。而每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这些主体在这部法律所规范的领域中行为的指导思想。行政法规范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的组织(即行政主体),因此将“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作为行政法的原则来规范和约束它们的行政行为,完全符合行政权的性质及其运作机理,也是“依法治国”和“法治行政”的必然要求;可是如果将“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也视为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理论上就未免荒谬和乖张了,因为行政诉讼法规范的主体主要是代表法院的法官以及诉讼当事人,要求他们的审判行为和诉讼行为也要遵循“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的原则,自然是说不通的。 在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被定义为:“由宪法和行政诉讼法予以规定的,反映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精神实质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调整行政诉讼关系,指导和规范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约束行政争议案件处理的基本准则。”〔3〕29“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显而易见不符合这样的基本原则的定义,一方面如前所述它无法也不能规范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它无法反映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精神实质和一般规律,将其作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无异于空穴来风。 最后特别要指出的是,由于行政实体法的成文立法几乎是不可能的,行政法的成文法表现形式主要是一系列的行政程序法,“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仅是行政法的总的原则,不妨碍归属其下的每部行政程序法拥有自己独立的基本原则,如我国相继出台的《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都分别列有各不相同的“基本原则”。因此即便认为行政诉讼法归属于行政法范畴,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有其独立的生存空间,而不是简单地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替代。 二、立法体例上要不要保持原貌? 成文法国家法律基本原则的规定形式立法惯例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总则部分集中加以规定。如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就是把基本原则集中规定在总则部分的第三条至第十条中。另一种方式是不集中加以规定,而是分散规定在分则编的具体条款中,如德国和日本的《行政诉讼法》。集中规定有自己的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一、行政复议制度 1、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成熟原则(08、09):受指控的行政行为必须发生了事实上的而不是假定的影响,时间才算成熟。 穷尽原则(06):行政争议当事人必须在“穷尽”了行政机关的所有救济之后才被允许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审查)。 3、善意救济:又称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 层级救济:又称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是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救济的活动。 4、异议审查: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可以先向原处分机关提出,请求审查,这称为声明异议。如果原机关认为请求有理由,则给予救济;如果认为请求没有理由,该请求可移送上级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再审查,这称为诉愿。 5、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平等、公正地对待复议各方当事人;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尊重客观规律,作出准确的定性。 6、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7、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8、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目的的实现。 9、一级复议原则(07):行政机关的复议以一次为限,即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再行提出复议申请,只能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书面审查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即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等书面材料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决定。 11、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12、行政复议机关: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13、行政复议机构(10):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 14、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 15、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6、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17、行政复议第三人:因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 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8、行政复议代理人:由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复议机关指定或者由复议参加人委托,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的人。 19、申请复议的期限: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 20、行政复议的受理:复议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后,经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 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

行政诉讼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 A.选择复议原则 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是否经过复议,由相对方自己选择。把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复议前置原 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B.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称之为“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行为所实施的对象、产生的效力和适用的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制定、发布的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其特点正好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反,只对特定和具体事项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同时只对已经发生的行为或事件作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影响、妨碍或者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C.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此与民事诉讼完全不同。其根据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一旦作出即应推定其为合法,亦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因而,即使相对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者改变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但在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具体行政行为仍然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也就要求得到执行。同时,实行这一原则也有利于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否则,只要相对方提起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便停止执行,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进行,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行政诉讼法同时也考虑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否则将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在以下3种情形下,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 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c.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D.不适用调解原则

新行政诉讼法前后对照表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改。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 篇一: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1040字)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 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综合以上要素,《行政诉讼法》相对于我们行政执法人员而言,主要是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近些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须依靠法治来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 作为一名路政执法人员,我们一定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 引言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释义] 引言部分主要是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制定的目的和根据的概括。 1、制定本解释的基本目的。从引言部分的表述看,本解释的基本目的是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该法共有十一章七十五条。我国行政诉讼起步较晚,1980年以后,一些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某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八十年代初期,人民法院才开始受理行政案件。在1987年研究起草《行政诉讼法》的时候,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得不够成熟,还缺乏行政审判的经验。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有关事项的规定比较原则,不能完全满足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1991年6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共有l15条。该意见对《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应当说,这些规定在贯彻《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行政诉讼的发展,一些新的问题不断出现,有的规定已经过时,有的不能满足贯彻《行政诉讼法》的需要,还有一些问题需要重新作出解释。因此,从1996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着手修改《贯彻意见》,经过几年的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草拟了《解释》。在多方征求意见和经过反复研讨的基础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翌年3月8日公布了该解释,并确定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将对执行《行政诉讼法》产生重要的作用。 2、制定本解释的根据。根据上述规定,制定本解释的根据,一方面是《行政诉讼法》,另一方面是行政审判实践经验。本解释的内容是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化,或者说对一些不确

行政诉讼法论述题答案

期末复习小册子中的论述题归纳 一、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和自身特殊性的特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 .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 .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 产生和存在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

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二、论述公务员的概念和双重身份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律地位,便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公务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才是其实质内容。作为公民的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有下列特点:他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履行的各种义务;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但不能以国家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否则就是另外一种身分了;他的个人行为只代表他个人,不具有强制性,而且行为效果归属于他自己。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因而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当公务员依法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时,他就具有了其作为公务员的法律身分,从而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由于自然人和公务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身分,二者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当其处于公务员法律地位时,便显示出其特点: 公务员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时需要承担行政职责;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具有强制性,公务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 所属公务机关对公务员个人过错负连带责任。 三、论述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构成。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国家公务员和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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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题库 一、判断题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4、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6、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7、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10、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1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1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3、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5、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6、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1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8、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19、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1)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1) 引言 行政诉讼制度自1914年在有着长期专制统治传统的中华古国尝试建立1,已有80多年的历史。在这样一个漫长的时间段中,行政诉讼制度的命运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文化的急剧变迁而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由于缺乏法治成长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及和平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只能作为一个纸面上的法存在,并未发挥多少实在的功能,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2。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依政策治国观念的束缚,行政诉讼制度没有得到重视。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市民社会在国家之外逐渐得以发育,个人获得越来越多的自主空间,要求国家保护其利益的愿望愈益强烈,权利意识大为增强。而在政治体制的改革中,强调党政分工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合理分工,为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扫清了体制障碍。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从多方面得以奠定。1989年4月,在此前所颁布的大量涉及行政诉讼的单行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审判实践的基础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并于198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行政诉讼制度最终得以确立并走向成熟,是社会主义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

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诚如有学者指出的,在中华民族近两千年的成文法历史中,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该法的颁行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的开始。3 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年来,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推动宪政和法治建设,均作出了重要贡献。但行政诉讼制度在实践当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从而导致行政诉讼制度的公信力不足,社会各界对行政诉讼的期望值下降。在抽样调查中,有66%的群众对法律能够保障公民与政府地位平等表示怀疑;有25%的法官、40%的律师、21%的行政官员认为行政审判仅是一种形式,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行政诉讼处于困境之中已成为不容回避的现实,并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行政诉讼实践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行政案件数量偏低,增幅减慢,部分地区出现负增长。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比较狭窄,法院对有关起诉的规定又作了很多限制性的解释和理解,导致很多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纠纷,如涉及农民负担、计划生育、企业经营自主权、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争议不能或难以通过行政诉讼得到解决5;因法律知识欠缺,有的相对人不知道运用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行政机关对原告打击报复,相对人的诉讼安全得不到保

完整word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 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谈实现从军队干部到地方干部的角色转换(原稿)

谈实现从军队干部到地方干部的角色转换 军队转业干部大多在部队环境下生活工作了一、二十年,离开部队回地方工作,可以说是人生道路上的一大转折,是心理素质上的重大挑战。军队工作与地方工作比较,有许多不同之处。从内涵看,工作的性质、内容、方法都不一样;从外延来看,工作的程序、环境、条件也有差异。完成这种社会角色的转换,不仅是能力和素质的挑战,很重要的一点还在于观念的更新和思维模式的跟进。思维通过行为来表现,反过来,行为是思维的反映。思维模式不同,行为表现也不一样。辩证的思维定式,产生积极的行为。行为的习惯性是在生活当中养成的,在一定范围内对生活有利,当从一个环境转换到另一个环境中的时候,可能不再需要这种习惯性,因为这种习惯性在新的环境当中已经不适应。但行为的习惯性是明确的目标下追求生理动作的定势,使其达到行为的无意识性。它本身的形成是受思维控制的,所以当发现其不适应的时候,可以选择新的模式来更换现有的习惯行为。一般人不可能改变环境,唯一的办法就是去适应环境。要完成从军队干部到地方干部的角色转换,就必须调整自己的思维模式,变消极思维为积极思维,先做一个不可或缺的人,再做一个值得信赖的人,最终成为一个有自身品牌的人。 一、换位思维——调整心态,适应环境所谓换位思维,即主观上站在对立面的角度去考虑与发现一个问题或观点的正确性,避免因考虑问题的主观性,使自己的观点缺乏客观普遍性,产生片面结果或片面的决策。重复旧的思维模式,行为得到的只有旧的结果;新的思维模式支配下,行为才能得出新的结果。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昔日在军营呼风唤雨的感觉从此不会再有,要面对的是新的环境、新的工作、新的同事、新的生活,过去习惯了的思维模式、熟悉了的工作方式已经不管用了,一切的感觉,就好象自己是个刚到军营的新兵。当自己不再年轻的时候,这种变化带来的最大压力就是心理压力。网上曾有一篇博客文章,讲一名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后,心态没有调整好,很难融入工作环境,生活所迫,最后走上了自杀的不归路。可见,要顺利实现角色换位,首先必须调整好心态,这是适应地方工作环境、保持自身身心健康的首要准备。要保持一种“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的平常心态。以平和的心态去面对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每一件事情,那么在我们的生命中,将会少一些焦虑,多一份快乐和幸福。处于困境时,要积极的去面对;处于顺境时,要懂得怎样去感恩。抱定这样一种生活信念的人,最终都实现了人生的突围和超越。古希腊有一位圣贤,当有人向他寻求没有烦恼的秘诀时,他这样告诫人们,不妨经常自己提醒自己:凡事积极的去面对它,不要失去对生活的热情和信心,所有的挫折都是自己人生过程中必须的历练,不要总是为不确定的未来而焦虑。我们每一个军队转业干部都应学会这种积极的心理暗示,尽量看淡自己的荣辱得失,始终保持一种平常心态,忘记自己曾经的辉煌,忘记自己曾有的权力。实际上许多的烦恼都源自于想得太多,通常人们在劝告别人烦恼时,始终重复着这样一句话:“你想的太多了吧?”而实践往往也证明了这一结论。要保持一种自强不息、“天生我才必有用”的进取心理。人处在变化的环境中,一般容易产生两种行为现象:其一,萎靡不振、自暴自弃;其二,自强不息,锐意进取。这两种现象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都有突出的表现。我们处在改革年代,“变”是一种时代特征。军队转业干部经过多年的部队实践锻炼,具有政治素质高、组织能力强、作风纪律严等很多长处。工作与生活环境的变化也许是一种机会,许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后,由于心态调整得好,适应环境快,最后都为自己赢得了一片灿烂的天空。然而,尽管时代已经赐予人们无数良机,但成功总是与大部分人擦肩而过。在人们的视野里,美丽的理想世界总是可望而不可及。虽然无数次念叨着圣贤博哲的忠告,却幼稚的不知从何起步与落脚,这路还走不走,这路到底要该怎样走?不管愿不愿意,现实总是活生生地摆面前,只有面对困难,才能战胜困难。莎士比亚有句名言:“我的荣誉就是我的生命,二者相互结为一体。取去我的荣誉,我的生命也不复存在。”这就是强者,这就是做人的尊严。要保持一种“以真心换诚心,以善意换真情”的坦诚心境。曾经有很多军队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 【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2015.05.01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7553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 【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1990.10.01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9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 1月1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篇一: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1040字)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 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综合以上要素,《行政诉讼法》相对于我们行政执法人员而言,主要是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近些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加强政府法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逐条解读)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103条,比旧法的75条多出28条,在管辖、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较大。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序简便。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②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③中院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众多低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诉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场,故很[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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