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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制度的功能分析及立法选择

典权制度的功能分析及立法选择
典权制度的功能分析及立法选择

典权制度的功能分析及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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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制度的功能分析及立法选择

[摘要]典权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项古老制度。与其它类似制度

相比, 典权制度的融资安全性更高, 能够对社会资源进行更有效的利用, 能够满足融资者保留不动产所有权的愿望。同时典权制度在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上, 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可是, 典权制度的融资额较其它融资工具要少, 绝卖也不及拍卖对弱者有利。综合比较典权制度的各项功能,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保留典权制度, 为当事人多提供一种融资工具, 不失为一种合适的选择。

[关键词]典权制度, 融资, 弱者, 有效利用, 利益均衡

一、典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典权制度是中国民事固有法上的一个重要制度, 它是土地商品化的产物。早在汉、唐时就已在民间广泛使用。”到了宋代,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土地商品化的深入, 典权才正式写入法

律。”[1]广义典权标的不限于不动产, 动产也包括其中。狭义典权标的, 仅限于不动产。”从中国建国以来政府和司法部门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看, 中国法律及政策所认可的典权仅指狭义典权。”[2]中国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 典权是指一方支付典价, 占有她方不动产而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3]典权制度的主要内容为: 对于出典人而言, 典权设定后, 出典人应将其占有的不动产将由典权人占有, 自己不再对典物占有、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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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收益, 但仍保留对典物的所有权。由于出典不不丧失对典物

的所有权, 因此能够转让典物, 并可就典物再设担保。典期届满后, 于回赎期内, 出典人有权要求向典权人返还原典价, 并取回典物。

回赎期内, 若出典人不予回赎, 则期满后丧失典物所有权, 同时对原典价也不负返还义务。在典权存续期间, 出典人能够要求由典权人向出典人支付典物时价与典价之差额, 而由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 即找贴。对于典权人而言, 当典权设定后, 有权占有典物, 并为自己之利益使用、收益, 能够转典、出租、修缮、设定抵押、让与

典权等。当出典人回赎时, 典权人有返还典物之义务, 但就典物修

缮所支出的费用, 有权在现存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典权人有保管典物的义务, 并于回赎时恢复原状。典权存续期间, 典物由于不可

抗力发生灭失时, 典权和回赎权均归于消灭。

二、典权制度的功能分析

典制之因此产生和兴起, 有其深刻的社会思想根源。一般认为, 中国传统理念重视祖宗财产, 特别是不动产。出卖祖宗遗产为”败家”, 为世人所不齿。而典制的设立, 则使出典人在不转让所有权的前提下, 能够获得急需的资金。当典期届满时, 又能够经过回赎取

回典物。这样就避免了丧家败业的道德风险。[4]应当承认, 这种

认识不无道理。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确实不容低估。然而, 一种制度的兴起更多地应从制度本身去考察。”典权作为一种灵活简便的不动产流转用益制度, 其自身具有的价值才是其逐渐发展成熟,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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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得以成为普遍流行的经济制度的决定性基础与前提。”[5]经过对典制具体内容的分析, 我们能够看出典制主要具有以下一些功能:

( 一) 为出典人融通资金提供便利。[6]社会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一方急需资金, 而另一方拥有资金却大量闲置的情况。此时, 经过融资解决双方筹资及投资的需要, 就必须要求有某种融资手段的出现。人们对财物进行处分以换取资金的方式一般有三种: 一是出卖, 二是出租, 三是抵押或质押。

首先, 对于出卖来说。出卖人是以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卖出, 因此卖价比典价要高出一部分。[7]但出卖人由此却丧失了不动产的所有权。而既希望能够筹得资金又不失去不动产所有权的筹资人大量存在。这是典制出现的重要原因。附买回条件的买卖合同, 虽然使出卖人再次获得出卖物成为可能, 但此时的买回, 是第一次买卖后的又一次交易, 是标的物所有权的再次让渡。因此, 此时的交易价格是第二次买卖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而不是第一次时的价格。于是可能出现三种情况, 一是时价高于第一次买卖时的价格, 二是低于, 三是等于。在第一种情况, 如果出卖人买回标的物, 那么她就要支付比出卖时更高的价格。而买受人在占有、使用标的物并收益后, 还能够额外获得一笔差价。比如一栋房子, 出卖人出卖时的市场价格是100万, 再次买回时的价格是150万, 买受人买回后进行使用所获收益为10万, 那么当出卖人依合同买回标的物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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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一买就会损失50万。而买受人却在相应获得50万差价的同时, 又获得10万使用收益, 共计60万。这样, 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利益

就出现了不平衡。如果说出卖人也享有某种利益的话, 那么这种利益就是因不必支付利息而获得的利息利益。假若出卖人的利息利

益与买受人的差额利益及收益利益之和相当的话, 则这与借款需要支付利息一样, 并无不当。可是, 利息是法定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即使是民间借款, 利率也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从而使利息利益始终处于可调控的合理状态。但在附买回条件的买卖中, 买受人占有、使用标的物所获收益是不确定的。因人、事、时、物的不同而体现出极大的差异。而差价利益就更不好确定了。比如城市房地产, 不用说十年二十年, 就是一年两年, 其差价就足以让人不可思议了。因此, 当时价高于卖价时, 附买回条件的买

卖于出卖人而言并不是一种有利的选择。在后一种情况, 即时价低于卖价时, 就差价来说, 当然是对出卖人有利的。但就占有、使用所获收益来说, 两者没有任何区别。仍以上例为例, 假设出卖时的

市场价格为100万, 买回贬值为50万, 买受人的使用收益仍为10万。那么出卖人此时受益50万, 而买受人受损额为40万( 50-10) 。如

果40万的损失与典权人在正常情况下, 占有、使用她人不动产而

需支付的费用相当的话, 那么这与租用她人不动产要支付租金一样, 也没无不妥。可是不动产的价值是租金根本无法比拟的。不动产

贬值而造成的损失同样远大于租金。也就是说, 此种情况下的附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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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条件的买卖于买受人而言, 同样不是一种有利的选择。第三种情况是既不升值也不贬值。此时不存在谁受损谁受益的问题。经过

对这三种情况的分析可见, 附买回条件的买卖, 只有在第三种情况

下才会出现双方利益的均衡。在其它两种情况下, 由于不是出卖人受损就是买受人受损, 因此总有一方不愿选择这种方式。而现代社会,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房地产几乎不会贬值, 最有可能出现的只会是第一种情况。因此, 附买回条件买卖的融资功能, 就应该

打上折扣。

获取资金的第二种方式是出租。可是, 出租多以按期支付, 且

法律对租赁期限作了限制。因此出租是所有方式中, 一次性筹资最少的。对于急需资金的人来说, 出租显然不是理想的融资方式。

抵押和质押是现代社会融资最主要的途径, 特别是抵押。由于抵押人不必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 因此当其在抵押物上设定抵押后, 仍可对其使用、收益。这样一方面抵押权人的债权得到有效担保, 另一方面, 抵押人仍可对抵押物进行用益。与质押相比, 抵押物的

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都得到了充分利用, 即一个抵押物同时满足多方需求。在资源稀缺的状态下, 这种制度安排无疑具有极大的生命力。无怪乎有人称抵押为”担保之王”[8]然而, 抵押真的到了舍我其谁的境界了吗? 不! 中国法上特有的典制恰恰打破了这种神圣。就对物的充分利用而言, 出典人在以典物的交换价值获得融资的同时, 典权人又能够充分利用典物的使用价值。典制也达到了对物的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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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的性质与相关法律关系的探讨(一)

典权的性质与相关法律关系的探讨(一) 一、引言 典权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可谓是我国固有且特有的物权,征诸外国立法例,无论是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没有与我国典权意义相吻合者 1.典权所可供探讨的问题很多,本文主要仅就典权的性质及其与邻近的法律关系加以比较,最后则就典权存废的问题与立法建议,提出一己之见,先予叙明。 二、典权的意义 典权是物权中的一种,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是指典权人依照法定或者约定享有在典期内对典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权人这些权利的取得,应以向出典人支付典价并同意典期届满时的原价回赎请求作为对应的义务23.依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二百八十八条就典权所下的定义为:「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前款所称不动产,仅指建筑物及其所占用基地的基地使用权。」4.而依台湾民法第九百十一条就典权所下的定义为:「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5.换句话说,典权特征为:1.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2.并以支付典价为要;3.并就出典之不动产占有并加以使用收益。 三、典权溯源 典权制度是我国长期以来所特有的制度,其所以兴起之源由,乃因国人认为变卖祖产,尤其是不动产,筹款周转以应付急需,乃是败家之举,足使祖宗蒙羞,所以绝不轻易从事,但又不能没有解决的办法,于是有折衷的办法出现,就是将财产出典于人,以获取相当于卖价的金额,在日后又可以原价将之赎回,如此不仅有足够的金钱以应融通之需,又不会落得变卖财产之讥;而典权人则得以支付低于卖价的典价后,即取得典物的使用收益权,而此收益权,是属物权范围,其机能固强于租赁权等债权,其用益范围法律又未加限制,比地上权等用益权为优;且日后尚有因此取得典物所有权可能,所以出典人与典权人两全其美,实为最适宜的安排678.「典权」制度在中国虽然有悠久的历史9,但很难去确定起源于何时10.而且「典」在我国古代典籍上常与「质」并称11,又或称为「当」12,甚至「典当」13、「典卖」14并用者皆有。不过其意思大抵指债务人将动产(财物)或不动产(田宅)交付于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务之偿还,且债权人对于标的物有使用收益权,债务人则有备款回赎标的物之权15.换言之,从

典权制度的功能分析及立法选择完整版

典权制度的功能分析及 立法选择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典权制度的功能分析及立法选择 [摘要]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古老制度。与其它类似制度相比,典权制度的安全性更高,能够对资源进行更有效的利用,能够满足融资者保留不动产所有权的愿望。同时典权制度在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典权制度的融资额较其它融资工具要少,绝卖也不及拍卖对弱者有利。综合比较典权制度的各项功能,在现代条件下,保留典权制度,为当事人多提供一种融资工具,不失为一种合适的选择。 [关键词]典权制度,融资,弱者,有效利用,利益均衡 一、典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典权制度是我国民事固有法上的一个重要制度,它是土地商品化的产物。早在汉、唐时就已在民间广泛使用。“到了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土地商品化的深入,典权才正式写入。”[1]广义典权标的不限于不动产,动产也包括其中。狭义典权标的,仅限于不动产。“从我国建国以来政府和司法部门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法律及政策所认可的典权仅指狭义典权。”[2]我国理论上的通说认为,典权是指一方支付典价,占有他方不动产而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3] 典权制度的主要内容为:对于出典人而言,典权设定后,出典人应将其占有的不动产将由典权人占有,自己不再对典物占有、使用、收益,但仍保留对典物的所有权。由于出典不不丧失对典物的所有权,因此可以转让典物,并可就典物再设担保。典期届满后,于回赎期内,出典人有权要求向典权人返还原典价,并取回典物。回赎期内,若出典人不予回赎,则期满后丧失典物所有权,同时对原典价也不负返还义务。在典权存续期间,出典人可以要求由典权人向出典人支付典物时价与典价之差额,而由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即找贴。对于典权人而言,当典权设定后,有权占有典物,并为自己之利益使用、收益,可以转典、出租、修缮、设定抵押、让与典权等。当出典人回赎时,典权人有返还典物之义务,但就典物修缮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在现存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典权人有保管典物的义务,并于回赎时恢复原状。典权存续期间,典物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灭失时,典权和回赎权均归于消灭。 二、典权制度的功能分析 典制之所以产生和兴起,有其深刻的社会思想根源。一般认为,中国传统理念重视祖宗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出卖祖宗遗产为“败家”,为世人所不齿。而典制的设立,则使出典人在不转让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获得急需的资金。当典期届满时,又可以通过回赎取回典物。这样就避免了丧家败业的风险。[4]应当承认,这种认识不无道理。传统观念的影响确实不容低估。然而,一种制度的兴起更多地应从制度本身去考察。“典权作为一种灵活简便的不动产流转用益制度,其自身具有的价值才是其逐渐发展成熟,并最终得以成为普遍流行的经济制度的决定性基础与前提。”[5] 通过对典制具体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典制主要具有以下一些功能:

不动产典权设定借款合同示范文本(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不动产典权设定借款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典权是一种物权。在中国大陆地区,承认以房屋作为典权标的物。典权是中国传统的特有法律制度。 不动产典权设定借款合同范本 典权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出典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当事人签订金钱借贷典权设定契约书,内容如下: 第一条贷主____________(甲方)以下列条件借给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如数收到。 第二条本件借款还债期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甲方不得请求本件借款的利息。 第四条本件借款偿还地以甲方当时所居地为主。 第五条乙方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所有下列不动产办理典权设定登记予甲方。

记:土地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物门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构造:__________________. 面积:地面层_________平方米;二层_________平方米。 以上不动产所附带的______、______、______等皆保持现状。 第六条甲方可按原状使用前条不动产,从而获取利益,然需负担前条不动产的管理费用及一切税赋。 第七条本件不动产典权存续期限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本契约书正本两份,经签名盖章后各执一份为凭。 注:不动产典权存续期限不超过三十年 典权人(签字)_______出典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高考制度的弊端及建议

高考制度的弊端及改革建议 高考,永远是一个让人爱恨交加的话题。一方面,人们对高考趋之若鹜,但另一方面,人们对高考制度的质疑和批判也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痛陈高考制度弊端、呼喊高考改革、甚至要求取消高考制度的声音此起彼伏:指责高考制度成为应试教育的指挥棒,影响了整个学校教育的内容和评价方式,致使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围着高考转,片面追求升学率,学生一考定终生,负担和压力日益加重,高分低能现象层出不穷等等。诚然,高考在考试内容与形式方面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之处,由此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我国的高考制度在选拔人才方面的积极因素不可低估,但其弊端日益凸显。 一、考试形式单一,“一卷测全体、一考定终身”,不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目前,我国的统一高考实行的是:一个省市或几个省市共用一套试卷,大多数省市一年举行一次考试,即全国统考;少数几个省市举行两次考试,即加了一次春季高考。录取分数线也是各省统一,高校招生时,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许多单科成绩非常突出的考生因为总分不达线而与大学无缘。由于第二志愿的录取可能性很小,致使不少高分考生不能被录取,许多学有专长的学生不能进入大学深造。为了孩子能进入大学,不少家长想方设法“走后门”,招生骗子也乘机大发横财。 二、考试科目多,师生苦不堪言,“应试教育”变本加厉,摧残人生。现行的3+文综(理综)的模式,考试科目实际高达6门。而且文综(理综)名为综合考试,其实基本仍为分科考试。以山西文综试卷为例,总分300分中只有最后几道大题才是真正综合的。全国统一高考使“应试教育”更加变本加厉,素质教育有名无实。教育部门每年都要给所属高中下达高考指标,如本科应完成多少、一本要完成多少、名校要完成多少等。有的市县每年还要召开高考总结表彰大会,表彰高考先进集体和个人。许多地方比高考状元,比升学率,学校的升级和教师的待遇都与此紧密挂钩。孩子们从背上书包走进课堂那天起,就在老师的耳提面命下,执拗地学、背、记、做,一刻不停,忍得寒窗之苦,全奔着高考后的金榜题名。一些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每日接送,陪做作业,寻请家教,不惜高价择校,牺牲节假日将孩子送进补习班,甚至从幼儿园开始就让孩子进入“特长班”。只要分数高,其它一概不管。有的家长强迫孩子学习,不让其发展特长。有的考生为了分数,生理、心理失衡,未进考场就先垮下了。“应试教育”愈演愈烈,青少年的整体生存状态进一步恶化,他们失去了童年的欢乐、失去了少年自主精神,青年时代的创造性才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民商法学试题及答案详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民商法学试题及答案详解 民商法学试题 一、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论我国应建立怎样的土地权利体系?(北大2000研) 答:在我国,土地是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这一制度虽然在许多方面还需要从使其财产权化、运动化进行改革和完善,但其基本性质和内容将来仍会长期维持。除了土地所有权以外,土地权利体系主要是指用益物权的体系。我国现行的有关用益物权的权利的规定是零散的,有些甚至是不科学的。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的法的理论和法律制度中没有确立物权的概念,未以物权法特有的调整方法和规则规范对物的支配关系,因此在当前制定民法典之际,应在扬弃现有的用益物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构建我国科学而又现实的土地权利体系。 物权法的固有法属性,是其区别于债权法的一个显著特征。由于物权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其种类和内容的设定、其行使和保护的方式,都深受本国的经济、政治、民族、文化、社会、历史、宗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不动产(主要是土地)物权,因国家、民族、历史传统的不同而具有特殊性,因此不同国家的物权法往往各不相同。基于物权法的这种根植于本国、本民族的特征,我们称之为“固有法”。在构建我国土地权利体系的问题上,亦应更多地考虑本国国情,审慎地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那么,应借鉴哪些外国经验呢?首先,适应现代物权法加强物的“利用”的发展趋势,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在加强所有权作为土地的总括的支配权的地位和效力的前提下,重视用益物权作为所有权的承担者(地上权)、取得工具(农地承包权)和利用者(地役权)的效力和地位,以平衡土地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以及土地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其次,借鉴德国、日本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改造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借鉴日本的永佃权制度改造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外,吸取西方各国普遍采用的地役权制度建立我国的地役权。 物权法由其确认和保护的对物的支配关系的特性所决定,在调整方法上与债权法有很大的不同。总的说来,物权法是建立在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及公信原则、一物一权主义等一些基本原则之上的。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也应当反映这些基本原则,尤其是其中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对于构建我国土地权利体系具有重要的技术意义。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在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时,在立法技术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在物权形态的名称上应当是明确的、惟一的,在法律上应有其严格的概念体系。2.在物权的种类上应当有其系统性,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应当是由不同种类的土地权利组成一个结构完整、充分、统一的体系。 综合考虑以上原理之后,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本质和目的,运用确立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基本原则,以我国现实的财产利用关系为基础,建立这样一个土地用益物权体系:地上权、农地承包权、典权和地役权。 (一)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因建造、保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他人的土地的权利。地上权可以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其权利、义务的结构,决定于地上权对土地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不论是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地上权,其内容结构形态应当同一,不应因土地所有权的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二)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具有债权性质的不纯粹物权”,因之必须将其物权化。对于物权化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什么名称,学者们众说纷纭,意见各异,这其中农地承包权是一个比较恰当的概念。因为它能够比较恰当地反映出因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的基本内涵;而且,这一概念保留了“承包”这一用语,说明了农地承包权是在我国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不仅体现了我国二十多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而且易于为农民所接受,这样可以降低法律制度改革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农地承包权的定义可这样概括:为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而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

中国高考制度如何改革

中国高考制度如何改革 高考制度存在的弊端,究其本质,其实并不是出在高考本生。高考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是综合我国各方面国情而诞生的,因此把所有矛头都指向高考,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说高考真的是百害而无一利的话,它也不可能屹立在教育史 上那么多年而岿然不动。 高考改革的方向: (1)保留高考,增加平时考试。高考制度不合理之一在于它“一考定终身”制度,无形的给广大考生增加了不少压力。那么各省市可以在高三一年里增加几次全省范围内的考试,这些考试的成绩都记录在案,最后与高考成绩加权平均,作为高校录取的依据。 (2)强化自主招生。其实自主招生这一形式本人认为还是非常好的,只是目前自主招生存在着“不公开”的弊端,致使这种方式有失公平性。国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加大拥有自主招生权的学校个数,同时专门设立一个监管自主招生的部门(可以隶属教育部),并且不同高校的自主招生考试时间错开,让每一位考生都有多个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机会。 (3)改变高考科目的设置。目前大部分地区高考采用的是“3+X”的形式,即语文,数学和外语必考,然后是理综(理化生)或文综(史地政)任选一组。虽然考生有自主选择文科还是理科,但是这种“自主”有着极大的限制。以后的高考可以这样,语数外三门任然必考,然后从理化生和史地政六门课中任选三门(文理可以混选),这样就可以避免某些考生学习理科但是历史很好,却无从发挥的窘境。 当然,以上这些改革虽然思想很好,但是操作起来是十分困难的,在中国这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相当不容易的,而且高考作为一个长存于我国的考试制度,不仅仅是一个单一的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高考制度的改革之路注定是艰难的,也是漫长的。但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高考制度一定会变得更加完美。 文理不分科后高考制度将改革教育部:方案即将出台 文理不分科后高考制度将随之改革 首先,现行的文理分科制度主要是基于实用的考虑,而从人类发展的角度来看,一些出色的人物都是贯通文理的大家,因此支持文理不分科。 其次,文理不分科会加重学生负担的看法是在过去的高考制度下做出的判断,例如山东、江苏等省区都曾经在文理分科和文理不分科之间“徘徊”。 过去之所以出现文理不分科之后效果不佳,是因为课程设置已经发生变化,但高考制度没有跟上变化。高考作为指挥棒,学生“一心为高考”,因此课程改革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 由此看来,未来在实现文理不分科之后,高考制度会随之改革,高考的定位会发生变化,由考查知识变为考查综合素质。“比如考查学生运用多个学科的知识,对一个问题进行分析,考查学生的分析能力。那个时候考试可能也就没有标准答案了。” “在各项改革中,高考改革是最复杂、最敏感的一件事……”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教育部公开资料中发现,自20XX年开始,教育部部长袁贵仁眼中“最复杂、最敏感”的“高考改革”已经连续三年被明确写入教育部年度教育工作要点。今年1月,教育部明确20XX年将“研究制定高考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其中,高中学业考试改革、高考综合评价改革和异地升学等均出现在工作重点中。 我国高考考试制度改革的基本方案 上述目标模式的真正实现,有赖相应的社会环境和制度条件,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理想。

典权制度的功能分析及立法选择

典权制度的功能分析及立法选择 [摘要]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古老制度。与其它类似制度相比,典权制度的融资安全性更高,能够对社会资源进行更有效的利用,能够满足融资者保留不动产所有权的愿望。同时典权制度在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典权制度的融资额较其它融资工具要少,绝卖也不及拍卖对弱者有利。综合比较典权制度的各项功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保留典权制度,为当事人多提供一种融资工具,不失为一种合适的选择。 [关键词]典权制度,融资,弱者,有效利用,利益均衡 一、典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典权制度是我国民事固有法上的一个重要制度,它是土地商品化的产物。早在汉、唐时就已在民间广泛使用。“到了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土地商品化的深入,典权才正式写入法律。”[1]广义典权标的不限于不动产,动产也包括其中。狭义典权标的,仅限于不动产。“从我国建国以来政府和司法部门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法律及政策所认可的典权仅指狭义典权。”[2]我国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典权是指一方支付典价,占有他方不动产而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3] 典权制度的主要内容为:对于出典人而言,典权设定后,出典人应将其占有的不动产将由典权人占有,自己不再对典物占有、使用、收益,但仍保留对典物的所有权。由于出典不不丧失对典物的所有权,因此可以转让典物,并可就典物再设担保。典期届满后,于回赎期内,出典人有权要求向典权人返还原典价,并取回典物。回赎期内,若出典人不予回赎,则期满后丧失典物所有权,同时对原典价也不负返还义务。在典权存续期间,出典人可以要求由典权人向出典人支付典物时价与典价之差额,而由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即找贴。对于典权人而言,当典权设定后,有权占有典物,并为自己之利益使用、收益,可以转典、出租、修缮、设定抵押、让与典权等。当出典人回赎时,典权人有返还典物之义务,但就典物修缮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在现存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典权人有保管典物的义务,并于回赎时恢复原状。典权存续期间,典物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灭失时,典权和回赎权均归于消灭。 二、典权制度的功能分析 典制之所以产生和兴起,有其深刻的社会思想根源。一般认为,中国传统理念重视祖宗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出卖祖宗遗产为“败家”,为世人所不齿。而典制的设立,则使出典人在不转让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获得急需的资金。当典期届满时,又可以通过回赎取回典物。这样就避免了丧家败业的道德风险。[4]应当承认,这种认识不无道理。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确实不容低估。然而,一种制度的兴起更多地应从制度本身去考察。“典权作为一种灵活简便的不动产流转用益制度,其自身具有的价值才是其逐渐发展成熟,并最终得以成为普遍流行的经济制度的决定性基础与前提。”[5] 通过对典制具体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典制主要具有以下一些功能: (一)为出典人融通资金提供便利。[6]社会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一方急需资金,而另

典权制度的再思考

典权制度的再思考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典权制度的再思考 [摘要]典权是我国特有的制度。针对其存废,学者之间的争议很大,主要有典权保存论和典权废止论。笔者分析其与其他相关制度的不同,得出结论:我国典权制度应当保留。本文并对目前的物权法草案的优缺点进行了一番评议。 [关键词]典权典权制度物权法草案 典权,即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我国日前送交十届人大第12次会议二审的《物权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典权。对这一传统习惯法上的制度,学者间争议很大。而草案的出台也引发了人们对典权制度更激烈的讨论。 一、我国典权制度概况 典权,是我国特有的财产法律制度。地区第911条:“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我国物权法草案规定为:“典权人对出典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并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称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付典权人利用的一方,称为出典人。该项不动产,称为典物。典权人提供给出典人的金额,称为典价。 典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典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为限。在旧中国的民法中,土地、房屋均可设立典权。在我国现行土地公有制条件下,土地所有权不得依民事程序流转,因而物权法草案中规定::典权客体为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2.典权是用益物权。这已成为大陆学者的通说。「1」典权是为典权人就不动产的使用、收益而设定的物权。所以,典权人取得典权的目的就在于对典物进行使用和收益。典权人不仅可以对典物进行使用和收益,还可以对典物出租、转典。可见,典权人使用收益的权利是很大的。因而有学者认为:“典权的内容实为其他各种不动产限制物权之冠,而仅次于所有权也。”「2」 3.典权人是支付典价而设定的物权。典权人取得对典物的使用、收益权,以支付典价为代价。典权的支付是典权人取得对价。由于出典人与典权人互负代价,因此在典权法律关系中,典权人使用典物无需支付租金,出典人回赎典物也不付利息。 4.出典人有以原典价回赎典物的权利。出典人将典物交付典权人占有、供其使用、收益,但并不丧失所有权。 5.典权是有期限的物权。典权虽有约定期限与未约定期限之分,但典权没有约定并不等于典权没有期限。我国物权法草案规定:“典权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当事人约定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典权是有期限的物权。典期在物权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典期届满,出典人才享有回赎典物的权利,并且回赎权的行使也以典期届满开始计算期限,如逾期未赎,则典物归典权人所有。如当事人未约定典期的,出典人得随时返还典价回赎典物,但出典后经过20年不回赎,典权人即取得所有权。 典权系中国固有制度,旨在避免出卖家产,兼顾出典人融通资金及典权人使用收益的必要,历代兴而不衰,具有重要的功能。「3」其作用体现在:出典人大多是经济上的弱者,若典物价格低减时,他可以抛弃回赎权;若典物价格上涨时。如无能力回赎,他则有找贴的权利。这符合我国济弱扶危的观念。就典权人方面来说,典权人

对高考制度的一些看法

对高考制度的一些看法 摘要: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发展的理性诉求,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目的的理论基础。现行的高考制度尽管存在着许多的缺点,但是在如今的社会依旧有着它存在的理由,对于高考制度我们能做的是将其完善,而不是简单的取消,当然这一切都是需要时间的。 关键词:高考制度利弊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 2010的高考已经结束,从6月7号早上的语文到下午的数学,一天的时间听到了太多抱怨的声音,对高考试卷出的太难表示不满,对这个延续了几十年的高考制度表示不满。当然,这也不是第一次听到大家对高考制度的批判了。 2008年的高考离我好像已经很远了,看着网上大家对这一届高考试卷的一些看法,对今年高考的不满的发泄,我在想高考的第一天才结束,语文数学才考完,还有好几门要面对,现在的他们应该是在复习或者休息,而不是上网来发牢骚,当年的我们想都没想过考试期间还能做其他什么事。我不想说全部,但至少有一半的考试期间上网的学生平时也就没有好好学习,他们更喜欢的是玩,而不是学习,竟然如此,高考试卷对你们来说又怎么会是简单的呢,又或者说你们什么时候感觉过试卷是简单的呢。不过认真的思考高考制度,它的确存在着很多的弊端。 首先,我们必需知道高考的目标是什么。新的课程计划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教育要面向现代化,

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思想,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宗旨,全面提高普通高中的教育质量。这一指导思想特别强调按照高中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各地学校实际,发挥课程体系的整体教育功能,既有统一的基本要求,又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这是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课程体系,体现了当代课程发展趋势即课程的多样化、乡土化、个性化和综合化,既满足了学生对普遍提高文化素养的强烈愿望,又满足他们因不同层次、不同地域需要而产生的对提高多种选择的要求,从而提高了学生的基础学力和发展能力。可是如今的高考制度却趋向于以分数衡量学生的优劣,这一衡量人才的标准,必然引导中学为了数量不多的“人才”有针对性的应试培养,也必然牺牲了大多数学生的求学权和利益,这与我们的课程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相违背,因而制约课程计划的全面实施。我认为,高考要有助于中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考的评价必须把过程和结果相结合,即把学生在高中阶段的学习成绩与高校对考生的要求即高考成绩相结合,从而得出学生的总体成绩去评价、录取。这样,高校与中学便能融为一体,共同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高考的目标亦能促进高中的课程实施。其次,考试形式单一,“一卷测全体、一考定终身”,不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同时高校招生时,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许多单科成

典权制度的重构

典权制度的重构 [摘要]典权制度在中国有千余年的历史, 而且已经具有一个完善的体系, 但于现实中却呈现日趋式微之势。本文在分析了典权存在的价值的基础上提出了扩大典权标的范围, 以此充分发挥它的价值赋予其第二次生命。 [关键词]典权标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飞机船舶汽车一体原则 典权是指出典人支付典价, 而占有典物, 并对其使用, 收益的权利。是中国固有法上的一项古老的制度, 已形成较完备的体系。在解放前曾

为人们广泛适用, 然时至今日却呈式微之势。学术界对于在中国物权法中是否规定典权制度颇有争议。笔者认为典权制度具有其它制度所不可取代之处, 具有融通资金, 提高整个社会资源利效率的作用, 应予保留。但为了充分发挥典权制度的价值, 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构——典权之标的不但限于房屋还应包括其它一些不动产物权, 即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飞机, 船舶, 汽车三项动产。 一, 典权制度存在的价值 典权废除者所持的理由主要有: 1, 典权的产生是因为中国传统观念认为变卖祖产属败家, 受人耻笑。而现在人们思想观念已变, 无需再保留。2, 现代融资手段众多, 其融资功能完全可由抵押担保, 不动产质, 银行贷款取代; 其用益功能亦可由租赁, 买回合同取代。 3, 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出典现象已十分稀少, 典权制度趋向式微, 保留典权已无意义。对此, 笔者持不同观点: (一) , 心理因素于立法时是一个不应忽略的因素。 首先, 中华民族情感中历来就有(即使现在也不曾遗弃)故土难离, 落叶归根情结。现在中国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 农民进城务工, 本市公民到外省市做生意及出国等现象越来越稀松平常。倘若她们想保留自己的房屋待回乡养老时用, 出典不可不谓是一个好的选择。其次, 对私有财产的重视和固守是一种普遍的心理。虽然现在市场经济发达, 人民观 2

典权制度的再思考

典权制度的再思考[摘要]典权是我国特有的制度。针对其存废,学者之间的争议很大,主要有典权保存论和典权废止论。笔者分析其与其他相关制度的不同,得出结论:我国典权制度应当保留。本文并对目前的物权法草案的优缺点进行了一番评议。 [关键词]典权典权制度物权法草案 典权,即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我国日前送交十届人大第12次会议二审的《物权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典权。对这一传统习惯法上的制度,学者间争议很大。而草案的出台也引发了人们对典权制度更激烈的讨论。 一、我国典权制度概况 典权,是我国特有的财产法律制度。地区第911条:“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我国物权法草案规定为:“典权人对出典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并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称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付典权人利用的一方,称为出典人。该项不动产,称为典物。典权人提供给出典人的金额,称为典价。 典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典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为限。在旧中国的民法中,土地、房屋均可设立典权。在我国现行土地公有制条件下,土地所有权不得依民事程序流转,因而物权法草案中规定::典权客体为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2.典权是用益物权。这已成为大陆学者的通说。「1」典权是为典权人就不动产的使用、收益而设定的物权。所以,典权人取得典权的目的就在于对典物进行使用和收益。典权人不仅可以对典物进行使用和收益,还可以对典物出租、转典。可见,典权人使用收益的权利是很大的。因而有学者认为:“典权的内容实为其他各种不动产限制物权之冠,而仅次于所有权也。”「2」 3.典权人是支付典价而设定的物权。典权人取得对典物的使用、收益权,以支付典价为代价。典权的支付是典权人取得对价。由于出典人与典权人互负代价,因此在典权法律关系中,典权人使用典物无需支付租金,出典人回赎典物也不付利息。 4.出典人有以原典价回赎典物的权利。出典人将典物交付典权人占有、供其使用、收益,但并不丧失所有权。 5.典权是有期限的物权。典权虽有约定期限与未约定期限之分,但典权没有约定并不等于典权没有期限。我国物权法草案规定:“典权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当事人约定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典权是有期限的物权。典期在物权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典期届满,出典人才享有回赎典物的权利,并且回赎权的行使也以典期届满开始计算期限,如逾期未赎,则典物归典权人所有。如当事人未约定典期的,出典人得随时返还典价回赎典物,但出典后经过20年不回赎,典权人即取得所有权。 典权系中国固有制度,旨在避免出卖家产,兼顾出典人融通资金及典权人使用收益的必要,历代兴而不衰,具有重要的功能。「3」其作用体现在:出典人大多是经济上的弱者,若典物价格低减时,他可以抛弃回赎权;若典物价格上涨时。如无能力回赎,他则有找贴的权利。这符合我国济弱扶危的

宋代典卖制度及其蕴含的文化特色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015402320.html, 宋代典卖制度及其蕴含的文化特色 作者:李丹阳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4期 【摘要】典权是我国传统的物权之一,典卖是设定典权的法律事实。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大发展、大繁荣的时期,从现有史料来看,典卖有大量文献记载最早出现在宋代,这一时期典权也得到快速发展。本文拟从典卖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其权利义务、典卖程序、典卖制度中蕴含的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特色对宋代典卖制度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宋朝典权文化特色 一、宋代典卖关系的主体 (一)典卖双方 据宋代的文献记载,典卖关系中有双方当事人,典卖自己的物品以获取典价的人,被称为“业主”,也就是物品的所有权人,支付典价使用典卖物品并收取所得收益的人,被称为“钱主”。 以宋代典卖田宅为例,宋代出典田宅的人,多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并且是田宅的合法所有权人。如果没有所有权而典卖他人的田宅,可能受到“杖一百”的刑罚,情节严重的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无子寡妇无权典卖田宅。妇女从事田宅交易,北宋时期就出现了。根据《宋刑统·户婚·典卖指当论竞物业》的记载,典卖田宅必须由家中的尊长与钱主或钱主的亲信当面署押契帖,妇女业主不可以当面交易,必须隔帘幕商量交易。没有子孙或者子孙在十六岁以下的妇女无权典卖田宅,否则会受到刑罚处罚。[1] 卑幼典卖田宅被严格限制。如果是晚辈瞒着家中的长辈,擅自将田宅典卖、质押,或者冒充尊长的姓名为他人做担保的,交易无效,钱财和物业各自返还。对尊长也有一定的限制,尊长不得任意典卖卑幼田宅。宋代对卑幼私自典卖田宅严格限制,出于保护卑幼继承权的考虑,宋代对尊长也同样加以限制,如果家中尊长在卑幼确不知情的情况下处分了卑幼的财产,处分行为无效,田和钱各自退还给业主和钱主,如果卑幼知情,那么钱退还给钱主,等到约定的典期,钱主需要返还田产。 (二)牙人

中国高考制度的利弊性和改革措施设想

中国高考制度的利弊性和改革措施设想 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 B1101 于晓婷 1312110124 摘要:说起高考,我想大家都会有着深刻的记忆。高考作为我国高等院校招生的唯一依据,自然备受社会各界的重视。然而今年来,关于高考制度利弊问题的探讨声此起彼伏,许多人痛骂高考制度的不合理性,甚至要取消高考的呼声日益趋升。所以,高考制度的改革也是势在必行的。 【关键字】高考改革措施 一、高考制度的背景 1949年之前,中国各所大学招生考试的时间由学校决定,并不是同时举行,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和时间安排去不同的大学进行多次高考。1966年文化大革命一开始,高考就都取消了,在1970年,只有不到1%的中国人受过高等教育,而大学的录取名额在中国许多地方不到适龄青年千分之一。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推荐过程由于裙带关系而腐败变质。这场被称为“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给中国的教育也带来了惨痛的损失,直到1976年文革结束,1977年开始才又恢复了高考,并延续至今。 二、高考制度的利弊性 中国目前高考制度的弊端还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通过高考来衡量一个学生是否具备上大学的资格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虽然现在逐渐增加了学业水平测试等附属依据,但几乎等于形同虚设。这种一考定终身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质疑。通过这种高考制度,平时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能因为考场上的某些突发原因而失去了上大学的机会。而一个平时成绩很一般的同学也可能因为考场的超常发挥而得到名牌大学的通行证。当初确立高考制度的初衷就是保证所有考生的公平性,可是这公平么?高考制度的这种临场偶然性恰恰就是看似公平的高考最不公平的地方。其次就是高考的一种变相强制性。有人会说,高考并不是唯一的出路。不错,目前除了参加高考,社会上还有成人高考、自考等多种取得文凭的方式,虽然官方文件一再声称这些途径取得的文凭也一样是教育部承认的,但是目前大部分用人单位还是只看你的高考成绩。除此之外,高考这种近乎无情的选拔制度严重摧残了青少年的生心健康。考生因为高考失利而轻生的报道层出不穷,好像高考的失败就彻底毁坏了一个家庭。我们抛开这些考生的心理素质不谈,但是不断出现这种现象,是在不能不说是高考带来的惨剧。

典权制度的比较研究

典权制度的比较研究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

典权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德国担保用益和法、意不动产质为比较考察对象米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关键词: 典权/担保用益/利用质押/不动产质押 Pawning Right/Secured Use/Pledge of Use/Real Property Pledge 内容提要: 我国的典权与德国的担保用益或利用质押,以及法国与意大利 的不动产质,是形式不同,但功能基本一致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中, 应保留设置典权这一传统的法律制度,并注意不必再设置不动产质,以免重复 立法。 The pawning right of China and the secured use and pledge of use of Germany,and the real property pledge of Germany and Italy are the different legal institutions in form,but identical in their basic the civil legislation of China,establishment of pawning right,a traditional legal institution,should be retained,and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hat to avoid repeating the legislation it,s unnecessary to initiate real property pledge. 一、我国典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实状态 典权是我国的传统法律制度。同时,它也是现代我国民法中为数不多的、 完全未受外国法律影响而独立存在的一项中国固有的法律制度。但是,典权制 度究竟起源于何时,学术界并无定论,有待进一步研究。有的研究者认为典权

典权与不动产质权之比较研究.DOC

典权与不动产质权之比较研究.DOC 典权制度在我国源远流长,早在两汉时期,已有典权存在。如《后汉书·刘虞传》:“虞所赉赏,典当胡夷”,即为一例。唐律12卷中关于田之规定,亦与典权有关[1](p947)。典权为我国特有之制度,综观世界各国法律,没有与其吻合者。惟有国外民法中之不动产质权与我国典权制度颇有类似之处,笔者拟就国外不动产质权与我国典权制度作一比较研究,以廓开迷雾,深入了解典权之本质,并通过研究国外不动产质权制度,从中发现可供典权制度借鉴之价值,俾求对我国物权理论及立法的完善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国外民法之不动产质权制度 我国民法将质权的标的规定为动产和权利,故仅有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之分。日本民法除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之外,更有不动产质权。法国民法的质权制度,有动产质权和不动产质权,而无权利质权。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未规定不动产质权。因此,本文有关国外不动产质权制度的研究,将只依赖于法国与日本的有关法律规定。 依法国民法,不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所负债务,将不动产交付债权人,于债务完全清偿之前,允许债权人将不动产留置,并将不动产的收益权赋予债权人。不动产质权非以书面不得设立,债权人依契约享有对不动产收益之权能,但债权

有利息者,不动产之收益应于每年先抵充利息,然后为债权原本。不动产质权允许债权人于被担保债权未受清偿前,得为留置质物,但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而为管理,此与动产质权相同。但不动产质权人于质物所卖得价金无优先受偿权,此系不动产质权与动产质权之本质区别。此外,法国民法典还就流质契约之禁止及不动产质权人之强制拍卖权,不动产质权之设定人及不动产质权之不可分性等都作了规定(注:法国民法典,第2085361条。)。 由上述可知,法国与日本民法有关不动产质权的规定内容与法律性质截然不同,主要表现在法国之不动产质权,并非真正之物权,债权人于留置质物期间为使用、收益而得之利益,得首先用以抵充其债权之利息及原本,于债务清偿期届满,而债权未受清偿部分,债权人不得凭其质权人地位就质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仅得以一般债权人地位,诉请法院为强制执行。而日本之不动产质权与法国相反,当债务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而不为清偿时,债权人得以其质权人地位,依抵押权实行方法,以质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因此,日本民法之不动产质权具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双重性质,并且出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之需要,禁止不动产质权人向出质人收取利息;而法国民法则允许质权人向出质人收取利息,只是利息应从其使用不动产而得之收益中扣除。 二、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典权制度及其现状

科举制的利弊与高考制度的改革

汉代开始采用选举制。地方官员拔选出一批人才,呈送到中央,与近代由群众推选的选举意义大不相同。古代选举制,王氏家族选举李氏家族子弟到中央作官,李族又推选王氏族的子弟作为回报。众多势家大族之间长期互相推举,互相支持、互相利用,豪门大族结成政治集团,“门阀士族”由此形成。南北朝的王谢两大士族,互相援引,从东汉经三国魏晋南北朝,形成盘根错节势力集团。汉末三国时河北袁氏家族,“四世三公”并不是他们袁家子弟才学过人,而是凭借他们世代形成的士族集团势力。 从汉到南北朝,几百年间,门阀士族拥有强大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势力,致使南北朝长期不能统一。历史发展需要统一,人民生活需要安定、温饱,不需要战争。隋唐顺应这一形势,统一了南北朝,并使之进一步巩固。建立多民族的统一大国是历史的趋势,百姓的愿望。南北朝时期,南方北方王朝更替十分频繁,朝代是短命的,但门阀士族却安然无恙。中央统一政权为了培养选拔为中央政府服务的官员,必须找一条选拔培养人才的途径,建立一种新制度,科举制应运而生。 科举制,选拔人才不问家族出身,只要能治国安邦,用兵打仗,有经济管理的特长的,都可以应试,及格的可以得到重用。唐朝的高级官员从宰相,到地方官员,多半是科举出身的。此种制度,符合中国的国情,行之有效,历宋、元、明、清,一直沿用下来。推行一千多年,明显的效益有以下几点: ⑴选拔人才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包括边远省区,规定各省区录取人员的比例,像云南、贵州,人口少,文化不发达地区也分配有一定的名额,全国士人产生拥护朝廷的向心力。 ⑵定期考试,后备人才不断地补充到中央,不忧人才匮乏。 ⑶国家规定《四书》《五经》为教材。全国知识分子通过各种学习的方式,主要是自学,国家兴办公家学校不多,大量的应考者都是单独自学,只要考试得中,即可上升到官员阶层。 ⑷考试立法详明,执法严峻,主考官舞弊的,重的可判死刑。因此考试取得“功名”(如秀才、举人、进士)即可得到社会的尊重、认可。 这制度后来传到外国,世界上普遍认为英国“文官制度”是以中国科举制度移植过去的。 科举制度的公开性,权威性,已被社会所认可。于是,为了考取“功名”苦熬一生。从另一个方面也可以看出科举考试并不是绝对公平的,真正的人才,由于不合规范程式而被排斥,未被录取,像清朝大文学家蒲松龄应科举,一直考到七十岁,还未考取举人。 科举经历了好几百年,推行了八股考试办法,这种选拔人才的方法的缺点明显。因为八股文考试题目出自《四书》,《四书》的字句就是那样多,三年一考,从明朝规定以朱熹的《四书集注》为标准答案,应试者不准有自己的独立的新解释。几百年的考试,差不多把《四书》的句子都出遍了,于是想出了截取上句的末句,下句的首句一些不成句子的题,称为“截搭题”。《红楼梦》第81回讲到贾宝玉第二次入家塾读书,老师出应试科举三道题,其中一个题目为“则归墨”,这是《孟子》中“今天下之言不归易则归墨”一句完整的句子,截去上半句“今天下之言”,“则归墨”是下半句,题目就不通,偏要教应考者“代圣贤立言”写出有条理、讲出道理来的文章,岂不荒唐!吕留良曾写过一篇《真进士歌颂黄九烟》指斥明朝三百年来科举取士的弊端: “……进士尔何能,能作八股耳,其中并多不能者,一行作吏无须此。三百年,几十科,科数百人印累累,如今知有几人名?大约尽作蝼 死,人言蝼 可怜虫,吾言凶恶过虎兕,谨具江山再拜上,崇祯夫妇伴缄贶。[自注:崇祯末,有人书一仪状云:谨具大明江山一座,崇祯夫妇二人,奉申贽敬晚生文八股顿首拜。亦愤时嫉俗之言也,贴于朝堂]” 八股文取士的弊病在于政府规定“代圣贤立言”上,把应试者的思想禁锢死了。八股文有罪过,科举制度不能负责。 1905年9月2日,实行了1300年的科举制度由光绪皇帝下诏废止。但科举的影响并未从此消失,对它的是非得失,许多评论失之偏颇,缺乏历史唯物主义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应该如何评价它呢? 没有功劳也有苦劳 一种制度存在一千多年,不被别的制度所取代,说明它本身的优越性和存在的合理性。它是当时先进的选拔人才的方法,没有功劳也有苦劳。 两汉时期,中国的封建制度正在逐渐完备,如何选拔人才,统治者起先采取的是征辟、荐举的办法,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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