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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中国国家财政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国家制定的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总称。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预算外资金支出以及对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所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是随着预算外资金的发展而逐步建立、改进和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预算外资金项目较少,制度也不够健全,基本上是单项制度。1979年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预算外资金项目、规模迅速扩大,管理制度也不断健全,逐步形成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①规定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管理制度。主要规定各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或提取的标准、比例和范围,支出的方向、用途和标准,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收支活动中的职责权限等。②规定各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主要规定各项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和范围,审批程序、管理办法和管理方式,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权限的划分,各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预算外资金计划和决算的编制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按其性质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附加制度主要有:①农业税附加,是随同农业税征收的地方附加。1950年政务院规定,地方附加公粮不得超过国家公粮的15%。以后在附加率上作了一些调整,不同地区可以有不同的附加率,但一般最高不超过应纳农业税的15%。②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工作,合理安排和使用这部分资金,财政部于1964年6月发布了《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征收范围限定在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城市,征收附加的项目主要是工业用电和工业用水,附加率东北地区为10%,其他地区为5~8%。1979年征收范围扩大到一些企业比较多的县镇。

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主要有:①公路养路费制度。养路费收入是开征较早的一项预算外收费,由交通部门负责征收、使用。这项收费曾一度纳入预算管理,1960年又划作预算外收入。1979年9月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规定养路费按营运收入的规定的费率计征,或按载重吨位和规定的费率计征。养路费收入主要用于养路工程、公路科研、技术革新、职工培训等事业支出。②育林基金制度。为了保证森林采伐迹地的更新,有计划地发展国营和集体营造林事业,不断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以林养林的原则建立了育林基金制度。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对育林基金做过一些规定。1972年5月,由农林部、财政部正式发布了《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使用方向。③高等学校基金制度。为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加速教学、科研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1980年6月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了《高等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和奖励制度试行办法》,规定了学校基金的来源和用途。④中小学勤工俭学收益和分配制度。中小学在教育改革中开办的工厂、农场经营所得收入,规定不纳入预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留作改善校办工厂、农场的生产条件和办学条件,购置图书、仪器、电化教育和卫生文体等设备,以及改善师生员工集体生活福利和奖励之用。

企业专项基金制度主要有:①更新改造资金制度。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由企业折旧基金形成。国家对企业的折旧基金曾经采取过全额上交、部分上交和全额留用的管理办法。②利润留成制。建国以来,曾先后对企业实行了不同形式的利润留成制度,并规定了利润留成比例、提取办法和使用范围。各种利润留成制度基本上是从企业实现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利润,用于建立各种专用基金,由企业根据规定的用途和生产发展的需要自行安排使用。

综合性制度主要有:①1983年财政部发布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的范围、管理原则和报表制度等。②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的概念、范围和管理形式。并对预算外资金项目由财政部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以及实行计划管理等作了规定。③1988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原则、审年国家计划委员会、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1989批程序、审批权限的划分和管理监督等。④.

审计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规定了自筹基建的审批程序、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和各有关部门的分工等。此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及有关部门的上述规

定,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具体办法。.

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于1999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有效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作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派驻本行政区域外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第四条省财政部门是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级预算外资金建立统一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物价、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预算外资金,严格支出管理。第五条预算外资金收支按照预算级次进行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预算外资金使用中应对少数民族地区予以照顾。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六条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一)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含专项资金和附加收入,下同);(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的资金;(四)其他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国家行政机关派驻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收入等。第七条预算外资金的设立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未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批;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省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应严格控制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无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二)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资金,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执行。第八条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收取、提取、募集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减免应收的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收入,不得将预算外收入作为预算内收入。第九条部门和单位取得预算外资金,必须使用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未使用国家和省财政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票据收取的,缴费单位的财务机构不得报销,缴费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付。本省票据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制定。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统一财政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并根据预算外资金不同的来源和用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和单位取得的预算外资金必须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不得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第十一条部门和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帐户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开设,该帐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款项,不得发生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银行申请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帐户。经批准设立收入汇缴专用帐户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将预算外资金收入按规定时间足额缴入财政专户。逾期或者未足额缴入的,由财政部门通知银行从部门和单位收入汇缴专用帐户中直接划转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预算外资金。第十二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当由本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机构集中管理,统一缴入财政专户。非财务机构不得管理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财政专户的集中管理,禁止内设机构多头设户。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十三条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一)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等专项预算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支

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doc 6页)

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doc 6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行为,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有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合理有效的原则。 预算外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预决算制度。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和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其预算外资金纳入财务部门管理。 第五条对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预算外资金管理中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六条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 (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募集资金; (三)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 (四)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五)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六)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税费附加和行政性收费,不属于预算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综字〔1996〕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四条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社会保障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管理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上均含直属单位,下同)和企业主管部门(集团)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 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预算级次对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的财政专户,建立健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所在地的中央单位预算外奖金的收入来源、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使用范围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集团资金管理规定

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地筹措、分配、使用资金,加强对集团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计划财务部是集团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办理集团所属各公司及集团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计划财务部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在资金管理工作方面具有监督和管理职能,在结算业务方面具有服务职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资金系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随时可变现的有价证券。为了方便定期编表计算和收支运用,预计资金(编制现金流量预计表使用)仅指现金及

银行存款,至于随时可变现的有价证券则归属于资金调度的行列。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集团所属各公司,除应于年度预算计划书编订时报送年度资金预算外,还应于每月25日前逐月预计次月资金收支资料,编制现金流量预计表,报集团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根据各公司资金预算情况安排资金调度计划。 各公司财务部应于每月10日前编制上月现金流量表,编制上月实际发生与预计比较的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以上两表各一式二份,分别报集团计划财务部、财务总监,同时留存备查。 集团计划财务部应于每月28日前编制次月合并现金流量预计表,每月12日前编制上月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七条资金收入: (一)销售商品车收入 各公司依据商品车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 (二)维修服务收入(包括快修收入) 各公司依照维修服务业务收款条件、期限和合同规定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此项包括工时费、零配件销售收入、汽车美容收入等。 (三)精品销售收入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内部控制和管理,加强对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快资金的循环和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排资金流向,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管理,是指公司的资金流入、流出等全过程的控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资金管理和核算。 第四条公司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和运营资金。日常费用由总经理办公会授权财务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及报销制度。 (一)投资资金指对外风险投资和非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 (二)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的资金。 (三)营运资金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实行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领导下的分级授权管理体系,各部门按照制度规定的授权及职责,履行资金管理权责。 第七条财务部是公司资金核算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预算的管理 第八条根据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公司下年度整体的资金预算,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公司的资金预算应与公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九条为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公司除应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外,还应逐月编列资金预算表上报总经理,由公司统筹计划使用。 第十条资金预算的编制及审批 (一)每年末,各部门须根据资金预算和生产经营状况,编制下年度的《年度资金

预算计划》,并于每个财务年度的最后一月报送财务部由总经理审批。 (二)每月末,财务部须根据资金预算和生产经营状况,编制下个月的《月度资金预算计划》,并于月末一天报送总经理审批; (三)财务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实际回款情况,根据资金支出的用途,审批各部门年度及月度可使用资金的额度。 (四)对于投资类或生产经营类的资金支出,先审核业务的内容是否在投资计划或生产经营计划的范围内,再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审批可使用资金额度。 (五)在实际对外付款时,将参照本月的实际资金状况,批复用款。 第四章资金收入的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收入分为经营活动的资金收入、投资活动产生的资金收入,以及筹资活动产生的资金收入三类。 第十二条经营活动资金收入的管理 (一)各单位所有经营活动的资金收入都应足额存入银行账户。 (二)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本单位经营活动资金收入的入账情况。 (三)营运资金的使用,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四)财务部对公司单位设立的银行账户开设网上银行查询功能,对银行账户资金收入、支出情况进行监控,财务部门每月必须上报资金收支月报。 (五)关联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划拨,由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总经理和党委书记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第十三条融资活动的资金收入的管理 (一)公司融资事项,由财务部编制财务资金计划需求,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总经理办公会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司资产抵押、流动资金贷款等事项做出决议。 (三)公司决议通过的总体授信范围内的流动资金贷款,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四)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签署在年度流动资金计划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协议。 第十四条投资活动的资金收入的管理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 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0]8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以下简称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管理方式 自2011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的教育收费(包括目前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以下简称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 中央部门预算外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根据各项收入的性质,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中央部门收取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预算外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使用时用于收入上缴部门的相关支出,专款专用。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支出安排原则 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收入预算级次保持不变,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预算资金,保障相关中央部门的正常运转经费和相关事业开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执收单位所需支出按政府性基金方式管理。纳

入一般预算的,原执收单位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支出由同级财政安排;原执收单位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支出解决。 教育收费的资金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申请,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三、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 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相应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取消全部预算外收支科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收入分类。 1.删除下列收入科目。 (1)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所有项级科目下的99目“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XX行政事业性收费”和103044467目“农科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费”。 (2)11006款“预算外转移收入”及其下的01项“预算外补助收入”和02项“预算外上解收入”。 (3)1100804项“预算外上年结余收入”。 (4)1101003项“调入预算外资金”。 2.增设有关收入科目。 (1)增设1030170项“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 (2)在1030299项“其他专项收入”下增设01目“广告收入”、99目“其他专项收入”,科目说明统一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3)在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除教育、党校外的其他项级科目下新增71目“教育收费”,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3.修改部分科目的说明,将预算外专户收入科目全部调整为一般预算科目。 (1)删除以下科目说明中“一般预算和预算外专户收入科目,根据具体文件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政府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称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部门或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含专项资金和附加,下同);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的资金; (四)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收取的用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乡自筹资金; (五)经国家批准发生彩票募集的资金; (六)以部门或单位名义接受的捐款及赠款; (七)国家机关(含派驻外地的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 (八)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乡统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禁止将预算内资金转作预算外资金。 第四条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 第五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实行政府调控、财政管理、量入为出的管理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预算外资金可统筹调剂使用,专项资金除外。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是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预算外资金建立统一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的违法和违纪行为。 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举报有功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八条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批;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机关审批。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财政部的规定审批。 第九条预算外资金分为省、市(地、州)、县(市、区)、乡(镇)级收入。确需分成的收入项目,其分成比例由省财政部同有关部门确定,重要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上级部门或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调用下级的预算外资金,下级部门或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 第十一条部门或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规

我国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职能和社会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预算外资金迅速增长,但由于对预算外资金认识上的滞后和政策、管理手段的缺位,造成预算外资金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这种状况的存在,既扭曲了收入分配结构,加剧了财政困难,削弱了财政的调控能力,同时也滋生了腐败现象。因此,正确认识预算外资金的性质,深刻分析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规制度,建立有效的预算外资金运行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不纳入预算管理,由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资金。它是国家预算资金的必要补充,具有分散性、自主性、专用性的特点。。我国预算外资金形成于建国初期,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政府职能和社会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预算外资金迅速增长,而对预算外资金认识上的滞后和政策、管理手段的缺位,造成预算外资金游离于政府控制之外,并一再膨胀,既扭曲了收入分配结构,分散了国家财力,又滋生了腐败现象。近年来随着“收入两条线”管理改革的实行,逐步缩小了资金规模,增加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但仍缺乏具体有效的法规制度以及运行机制的保障,财政管理尚未完全到位。因此,正确认识并解决预算外资金管理缺位,仍是财政管理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正确认识 由于观念、体制以及管理手段上存在缺陷,预算外资金管理一直以来是财政会计工作中的难点,预算外资金的迅速增长,给本地区的财政会计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比如预算外资金的迅速膨胀加剧了财政困难,削弱了财政的调控能力;扰乱了财政分配秩序;预算外资金使用比例较混乱,资金使用效益不高;乱收滥支不利于转换政府职能等。由于这些原因,有些人主张立刻取消预算外资金,根据国家预算的统一性原则,建立统一的财政预算,统一掌握财政资金。但是我认为在目前的财政预算体制下,还不可以马上取消预算外资金,而是应该正确认识其性质和地位,并通过加强管理来解决当前财政会计工作中的问题,继而循序渐进地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并最终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1、预算外资金作为对现行财政体制的补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预算外资金的快速增长有其更深层次的原因,不能通过简单的取消就能解决问题。预算外资金的快速增长,其根本原因其实是在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中财权和事权的不统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中央放权让利,地方权限得到了扩大,在下放财权的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预算外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12.22 【实施日期】1994.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1998)[失效]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1998)[失效]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2日公布 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正确引导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留用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提取、集中、留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听取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汇报。 第七条乡镇预算外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对坚持原则,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检举揭发预算外资金管理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以及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三)审核、汇总、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61118 【实施日期】19961118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四条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社会保障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章名】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

核算。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管理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上均含直属单位,下同)和企业主管部门(集团)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 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预算级次对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的财政专户,建立健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所在地的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来源、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使用范围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制度;政府性基金按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章名】第三章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 (二)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四)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主管部门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机构(含各级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

某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应用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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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应用解决方案 一、系统总体目标与特点 《用友预算外资金管理软件》主要由银行业务系统、业务管理系统、票据管理系统、用友帐务系统、领导查询系统组成。该系统采用国际先进的浏览器/服务器(B/S)结构、大型关系型数据库以及JA V A技术,通过Internet技术组成广域网;由B/S系统构成“市财政—银行---缴款单位”分布式体系结构模式,最终扩展成为市财政局、县区局、各级缴费单位、各银行网点,从而形成某市市统一的预算外资金管理系统。采用这种系统既能适应预算外资金集中,收支两条线及票款分离的管理要求,又能为下一步公共财政体系的建设提供坚实的技术和应用平台。 1.1 系统的目标 1.建立一个实用、先进、科学、高效的,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核算管理三位一体的预 算外资金管理平台 2.系统支持WINDOWS/UNIX平台,采用浏览器/服务器(B/S),同时支持在线传输方式 3.全面支持集中式数据管理,分布式系统应用 4.可以在现有硬件设备上运行,有效减低用户的硬件投资 5.系统运行高效、稳定、并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更高的集成度、灵活性 6.为将来公共财政建设提供了技术和应用平台。 1.2 系统特点 ●适用:本系统按照财政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先进的管理设计;用友软件能够随着相 关政策法规的变动进行产品更新与调整,以更好的满足用户需要。 ●先进:本系统基于Internet技术和大型数据库,能够进行远程实时访问和操作。本 基于先进的网络计算技术(NetworkComputing),采用分布式处理模式,进行集中管

理,支持移动办公。 ●可靠:本系统采用大型关系型数据库,有严格的安全控制和数据备份机制,可以确 保数据安全可靠;在运行环境方面,支持服务器的高可靠性集群设置,可以不间断 运行。用友公司是国内第一家通过ISO9001及ISO9002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以及CMM2 级认证的软件开发商,拥有一套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可以确保软件的开发及 服务质量。 ●灵活:本系统所有单据格式,报表格式、查询条件可以由用户根据管理需要自行设 置调整,单据的编号自动按操作员顺序排号,充分满足不同层次管理人员的需求。 ●易用:本系统采用浏览器界面,操作便捷,易学易用。业务处理采用流程图方式, 直观易懂;所有的单据、账表查询等操作风格一致,易于学习掌握; ●安全:在网络配置上,可将数据库服务器隐藏在防火墙后面,从企业网外部只可访 问对外信息发布系统,保证内部各子系统的数据不被非法用户所获取。本系统采用大型关系数据库,有严格的口令验证机制,同时可辅助制度上的约束以确保数据不会被非法用户所获取。在应用软件的设计上,强化权限管理功能,具有多级安全机制;通过对各级人员及不同人员的权限分配,做到所有人员只能进入权限许可范围内的系统,只能查看与自己相关的数据;并建立完善的日志管理,做到所有操作都有据可查。系统核心数据采用传输加密技术,既使非法用户截获了信息,也无从破解 ●经济:由于采用B/S结构,对工作站的要求较低,因此,可充分利用现有的软硬件 环境,在满足系统目标的前提下,节约了硬件成本。另外,由于B/S结构不在客户 端安装软件,因此,系统的升级、维护只集中在服务器端,减少了维护工作量和维 护成本投入。 ●集成、可扩展:系统所有统计报表、有关单据都提供数据导出功能,可以实现与其 他系统一体化连接。 二、业务软件解决方案 用友公司预算外资金管理软件的产品框架结构如下: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单位的收支预算。单位预算是国家预算的基本组成部分。它是指各级政府的直属机关就其本身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经费收支所汇编的预算。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

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 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0]8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以下简称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管理方式 自2011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的教育收费(包括目前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以下简称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 中央部门预算外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根据各项收入的性质,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中央部门收取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预算外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使用时用于收入上缴部门的相关支出,专款专用。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支出安排原则

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收入预算级次保持不变,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预算资金,保障相关中央部门的正常运转经费和相关事业开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执收单位所需支出按政府性基金方式管理。纳入一般预算的,原执收单位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支出由同级财政安排;原执收单位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支出解决。 教育收费的资金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申请,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三、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 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相应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取消全部预算外收支科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收入分类。 1.删除下列收入科目。 (1)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所有项级科目下的99目“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XX行政事业性收费”和103044467目“农科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费”。 (2)11006款“预算外转移收入”及其下的01项“预算外补助收入”和02项“预算外上解收入”。 (3)1100804项“预算外上年结余收入”。 (4)1101003项“调入预算外资金”。 2.增设有关收入科目。 (1)增设1030170项“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部分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资金管理基本规定 第一节总则 一、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所指资金包括公司总部及分公司和直营子公司在经营、投资和融资活动中形成的所有资金收入和支出。 三、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分公司和直营子公司。 第二节资金收支管理 五、资金支出管理 1.公司总部及分公司和直营子公司要严格按照预算审定的现金流量预算、资本性支出预算安排支出,凡是未纳入预算的支出,未经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特殊批准,财务人员不予付款。 2.在资金使用上,资金支出部门应分月编制上报资金用款计划,经财务中心门审核平衡提出意见后,由主管总裁批准后,按计划执行。 3.支付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稽核制度和审批手续。支付物资货款时,要有购销合同、结算单、验收和入库手续;支付工程款、劳务款项时,要依据有关合同和培训的进度,以及工程审计报告等;支付对外投资款项时,要有批准的项目论证书、项目设立批准书、公司节程、合同等;发生工资性支出时,要有人力资源部编制的清册或特殊核准。 第三节银行存款和账户管理 六、公司控制的所有在中国注册的实体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

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不得在非经营所在地开立银行账户。 七、严格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各种收支结算业务。银行上门服务的,要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制定往来单据交接规定和程序,指定专门的上门服务人员,明确服务内容以及传递单据的各项手续等,建立责任制。 八、银行开户手续必须由财务人员亲自前往开户行柜台办理。严禁通过中间人介绍办理企业的存款业务,严禁公款私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拆借资金。 九、在办理银行业务时,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的付款票据;严格控制加盖银行预留印签的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的使用,确需使用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时,要写明收款人和使用限额;不准出借本单位银行账户为外单位代收、代转款项。 第五节对外投资管理 十二、建立对外投资项目产权代表制度。产权代表作为出资人的代表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负责,按章程明确的股东或董事权限参与管理,监督企业或项目的营运状况,定期出具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报告以维护出资人的权益。产权代表每年应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述职报告,公司有关部门依据其述职报告考核产权代表的业绩,并进行奖惩。 十三、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管理。财务中心门必须定期编制投资收益情况分析表,详细说明各项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情况,向主要领导报告以便采取措施,督促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及时足额回收收益。 第六节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 十四、财务中心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完善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十五、公司法人代表是货币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和财务总监是主要负责人,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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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 (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已于2000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增加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四)经国家批准发行彩票募集的资金; (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

(六)主管部门按规定或者经批准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 (七)其他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政府调控、财政管理、量入为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预算外资金的结余,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统筹的专项资金外,可统筹调剂使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算外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由县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单位财务预算管理 第七条单位财务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

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单位特点、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九条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单位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单位根据年度单位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收入是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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