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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引发的行政法律问题探究

群体性事件引发的行政法律问题探究
群体性事件引发的行政法律问题探究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East China Jiao tong University

毕业论文

Graduation Thesis

(2009—2013年)

题目:群体性事件引发的行政法律问题探究

分院:文法分院

专业:法学

班级:10法学双学位

学号:20090510640123

学生姓名:杨福平

指导教师:张立平

起讫日期:2012年11月——2013年5月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

毕业论文原创性申明

本人郑重申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的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引用他人的文献、数据、图件、资料,均已在论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除此之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表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申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毕业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毕业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院有关保留、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可以将本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毕业论文。

(保密的毕业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指导教师签名: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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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各方面得到了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然而,我国社会也暴露出许多严重的问题,社会矛盾不断凸显,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政府如果处理不当,必然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本文通过对当前社会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一些防治建议。

本论文一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即为第一章本论文的绪论部分,该部分主要介绍的是本文的选题依据和研究意义、相关国内外的研究、本论文的主体构建。本论文的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第三章。第二章主要阐述的是群体性事件的相关理论概述,第三章主要介绍了近几年以来发生的一些重大群体性事件。论文的四三部分是本文的主要部分,这部分包含了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其中第四章主要论述的行政法法角下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原因,在这一章节中,以行政法的视角来审视我国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第五章主要探讨的就是目前我国目前行政法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定。第六章从前几章的基础上,在行政法的视角下提出了一些预防和引导群体性事件的措施方法。本论文第三部分是文章的结尾部分,也即论文的第七章,在这一章中,主要是陈述法治发展和行政机关行政执政能力的提高,群体性事件爆发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行政法律;预防

杨福平:群体性事件引发的行政法律问题探究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s social aspects of the high-speed development,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has been greatly improved. However, at the same time, our society has also revealed serious problems continue to highlight the social conflicts, mass incidents have occurred, the government, if not handled properly, will lead to social unrest and unease. The current round is asked to be addressed on the basis of up.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a total of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first chapter of this thesis section, which is the basis and significance of choosing this topic, at home and abroad, this paper the main building. In this paper, the second part consists of Chapter II, Chapter III. The second chapter deals with a group incidents overview of the theory, the third chapter introduces some of the major mass incidents in recent years have occurred since. The three parts is the main part of this paper, this section contains Chapter IV, Chapter V, Chapter VI. The reasons for the formation of the fourth chapter discusses the Administrative Law Kok mass incidents, in this sectio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perspective to look at the outbreak of mass incidents in China causes. Chapter focuses on the present, China's administrative law group incidents relevant provisions. Chapter VI on the basis of the previous chapters, in the perspective of administrative law made a number of prevention and measures to guide group events. The third part of this thesis is the end of the article, also the seventh chapter, in this chapter, the main stateme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executive administrative ruling capabilities, the outbreak of mass incidents will be able to get effectiv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Key words:Mass incidents; Administrative law; prev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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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 I 前言. (1)

1 绪论 (2)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2)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2)

1.2.1 国外研究现状 (2)

1.3 论文的研究方法及框架 (3)

1.4 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3)

1.5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 (3)

2 群体性事件的概述 (5)

2.1 群体性事件的含义 (5)

2.2群体性事件的普遍特征 (6)

2.2.1参与群体的复杂化和多元化 (6)

2.2.2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般具有偶然性突发性和快速性 (7)

2.2.3群体性事件一般还具有预谋性和策划性 (7)

2.2.4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利益具有趋同性 (7)

2.2.5群体性事件的目的的合法性和行为的违法性。 (8)

3 社会转型时期下的中国群体性事件 (9)

3.1近几年来我国所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9)

3.1.1 2005年6月的安徽池州事件 (9)

3.1.2 2007年1月四川达州事件 (9)

3.1.3 2008年6月贵州瓮安事件 (9)

3.1.4 2009年湖北石首事件 (10)

3.1.5 2010年6月安徽马鞍山事件 (10)

3.1.6 2012年9月全国的反日游行事件 (10)

4 行政法法治视角下审视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原因 (11)

4.1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的激发 (11)

4.1.1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影响 (11)

4.1.2行政执法机关的一线指挥不力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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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相应的行政机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 (11)

4.1.4部分行政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严重 (12)

4.2 行政问责制度的滞后缺失 (12)

4.2.1行政主体权责不明确导致行政问责客体模糊。 (12)

4.2.2 行政问责主体滞后缺失 (13)

4.2.3 任意性问责明显行政权力问责占主导 (13)

4.3 行政法制宣传不到位和信访制度的滋长 (13)

4.3.1 行政普法教育不到位 (13)

4.3.2 信访制度存在滋长了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14)

5当前我国行政法对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定 (15)

5.1 我国行政法对群体性事件的规定与不足 (15)

6行政法法治视角下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引导 (17)

6.1 加快完善相关行政立法 (17)

6.1.1制定专门应对群体性事件行政法律法规 (17)

6.2 完善行政问责机制 (17)

6.2.1充实问责主体增大问责范围 (17)

6.2.2 规范问责程序实行依法问责 (18)

6.3加强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民众法治意识 (18)

6.3.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频率 (18)

6.3.2进行司法引导逐步取消信访制度 (18)

6.4 加强对行政权利的规范和约束 (18)

6.4.1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政能力 (18)

6.4.2 完善行政权力的监督体系 (19)

6.5 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 (19)

6.5.1避免因为行政执法方式错误引发群体性事件 (19)

6.5.2行政机关要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19)

结论 (20)

参考文献 (21)

致谢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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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进入21世纪的中国社会,社会经济取得了极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跨越式发展和提高。由此,中国的经济和社会进入一种前所未有的转型时期。特别是近几年来,上至中央政府下到地方民众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是越来越高。一场前所未有的社会变革已经慢慢在这片东方古老的土地上展开。改革意味着利益的重新分配,意味着社会阶层的重新组合,由此伴随着的是社会矛盾的不断凸显。社会的新问题、新矛盾也逐渐增加。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凸显增加给社会带来了一些列的突发性事件,特别是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更是时有发生。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处理,对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有着不可忽略的意义。因而对这些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和分析被迅速提上了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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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论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的步伐也在不断地前进。社会面临的是一场体制改革、利益格局重整的革命,伴随着这些改革而来的是社会矛盾的不断凸显。社会新问题、新矛盾也不断出现,这些新的问题、矛盾的增加,引发了不少社会群体性事件,特别是近年来,社会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些突发的群体性事件的不断爆发,不仅影响到我国社会的安定和团结,更影响我国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是带有复杂性、突发性和反复性等特征,行政部门在应对这些群体性事件时的采取的政策措施,将是直接影响到这些事件的发展和平息。当然,行政部门对群体事件的处理,也是行政部门建立政府公信力、提高执政水平的重要过程。由此,对行政法律问题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探究显得尤其重要。本课题在研究、解剖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以及现有行政法律的基础上,提出一套解决群体性事件的行政处理办法,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法律制度,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持久可持续发展。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我国学术界的部分学者根据不同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出发点,做出了不同的见解。这里就列举几位学者专家的见解和理论:

研究员刘晓梅认为:“群体性事件既是由人民内部内部矛盾引发的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与处在既定社会规范制约下的群体行为相对而言的集群越轨行为”。同时还指出,社会转型是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社会宏观原因。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指出:“群体性事件是因为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的,有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和社会造成影响”

研究员陈奇从利益的角度出发,指出了群体性事件是由于某些利益相同或相近的社会团体,个别组织在其利益没有得到满足是采取的一系列的影响社会的各种行为和举措。

对于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中国社会的有关研究人员比如刘晓梅、于德宝、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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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等认为,社会转型时期的利益分配不均是导致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因此,在

如何解决群体事件的措施中,大部分的中国研究人员强调,像周松柏、胡晓登就指出,要

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实现柔性处理方针。构建利益表达渠道,确立群体性事件的

软化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法律法规,完善社会利益机制等措施。

1.2.2 国内研究现状

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理论研究要比我国早个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这是由其社会发展因素所造成的。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行,早在上个世纪早期就已经实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大部分的欧美国家完成了社会转型。同样在转型时期,也一样面临群体性事件爆发,也一样需要处理和应对,时至今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欧美国家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已经是取得了比较完善的成绩。拿

美国来说,其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社会转型也较早完成,群体性事件的影响也在较早出现,据史料记载,,美国早在1803年就通过了一部《国会法》,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

律关系做了初步的规定,经过上百年的运转和实践,美国现如今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

善和系统的行政法律法规,来协调群体性事件的突发和应对。

1.3 论文的研究方法及框架

本论文主要通过研读大量的相关著作,借鉴前辈的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加以之对我国社会现有的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分析和调查及我国现有行政法律制度对于群体性事件处理

的一些优缺点,再结合科学的分析方法,最后分析得出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和解决方法,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和长治久安。

1.4 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课题主要围绕近几年来我国各地发生的多起影响范围较广,突发面积较大的,产

生了较严重的后果的群体性事件进行行政法律问题的探究,通过分析讨论,对群体性事

件爆发的原因、我国目前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行政工作部门在应对群体事件的时的

措施和不足进行分析。这些分析探究,主要是从政府方面,行政法律法规方面、社会群

体方面以及社会经济政治大背景方面来分析探讨,并根据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来寻找

解决的办法和对策。妥善处理和软化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行政法律法规,完善群体性

事件的处理机制,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保证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确保人民生活质量,最终实现社会主义的协调发展。

1.5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

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群体性事件的探究,了解我国行政部门法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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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我国行政部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的重新定位方法。真正建立和完善服务型政府。文章采取的是实地考察和网络搜查调研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对群体性事件爆发地的充分深入来获取相关的资料,同时还结合我国现有的相关行政法律关系,探究解决群体性事件的相关原因和解决方法。不足之处在于,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细分,对现有的行政法律关系也还没有分析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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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群体性事件的概述

2.1 群体性事件的含义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爆发越来越频繁,其影响和规模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然而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和定论,目前来说,不管是学术界还是政治界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含义。不过由于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对其做研究的专家学者却也是在不断增加。下面就列举一些定义。

目前官方给群体性事件作的比较正式定义来自于2000年4月份颁布的《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中指出:“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从这一表述不难看出,官方这一定义主要从群体性事件的“违法性”出发,把群体性事件定义成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学术界比较有权威的定义是来自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该课题组指出,所谓群体性事件:指的是“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行为”。这一观点的出台,受到大多学者的认可和赞成。

还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就是指由社会群体性,综合性矛盾引发的,不受既定社会规范约束,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并且干扰社会政策秩序的一种突发事件”.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经过阅读相关著作,结合专家学者、行政官方的相关理论,同时又经过实地的考察和了解,笔者认为,所谓的群体性事件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转型时期,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个人、组织、团体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得不到满足时,为了保护其利益,而自发或者经过策划、受人鼓动而进行的一系列旨在满足其利益的集体活动,并对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政府管理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这种活动可能会是集体上访、集体静坐、集体聚众闹事等等。这样的活动对于正常的社会秩序比如:交通运输就会有极大的影响。

综上不难看出,对群体性事件含义的界定无外乎就是以下几点:

第一,事件具有“群体性”。所谓群体,至少也是一小众,正所谓三人成众,五人成群,也就是说,群体性事件首先在人数上必须有至少五六个人参加,如果人数没有成群,其事件就算不上是群体性事件。

第二,事件必须要有相同或相近利益。任何一个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都会有一个在形式上或行为上的共同“奋斗目标”,即为了相同或者相近的利益相约一起行动的行为。

第三,事件还具有类似的行为方法,会影响社会正常的秩序。群体性事件一般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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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一些规模巨大,影响巨大的行为和方式,例如集体上访、集体静坐、聚众围攻等,这些举动形成的同时必然会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深受其害的应属交通运输。

2.2群体性事件的普遍特征

笔者通过阅读相关著作和分析多年以来的群体性事件的一些特点,总结认为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普遍而显著的特征:

2.2.1参与群体的复杂化和多元化

“复杂性”就是说每一次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都会掺杂复杂的矛盾和情感在其中。这主要是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较多也即“群体性”明显。虽然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一般都是由一些简单地问题或事件引起,当累计达到“群体性”的时候,其矛盾和人数就非常之多,例如05年6月安徽池州事件 07年1月的四川达州事件和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以及同年6月广东河源事件09年的6月的湖北黄石事件等不管是参与的人数还是影响范围都是极其复杂的。特别是2012年在中日发生钓鱼岛摩擦之后,在全国几十个城市几乎同一时间爆发的反日游行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其规模之大,历时之长,影响之深,恐怕是建国以来难得一见的全国性集体性反日游行示威了。

“多元化”,也是群体事件的一个重要特征。和过去所有群体性事件和运动的参与群体一样,现在参与群体事件的群体依然具有多样性和多元化。主要由五类主体组成,分别是学者学生群体、工人群体(含农民工群体)、城镇居民群体、农民群体、特殊成员群体。首先,学者学生群体,主要是大学生和高中生、部分老师、学者专家。这是一个知识和素质较高的群体,这一群体参与的群体性事件一般多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事件,他们参与进去一般没有自身独立的利益要求,大部分是基于爱国情怀或是学术理论的争执而起。比如2012年的全国反日游行示威,学生和部分学者充当了重要角色,也是因为爱国情怀而参与进去的。第二类是职工群体,这里包括在职职工、下岗职工离退员工和农民工。这一群体一直以来都是群体性事件爆发的主力军和践行者。这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原因。这一群体参与群体性事件就会有其比较明显的利益请求,参与的目的非常明确,一般都是因为劳资纠纷、就业安置纠纷和合同纠纷引起。第三类就是城镇居民群体。这一群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近几年来亦有越演越烈之势。这一类主体主要是城镇居住居民,包括户籍地居民和非户籍地居民(外来暂住居民等),这一类群体引发群体事件的缘由一般会跟拆迁改建、安置不满、环境治理和强制征收等联系在一起。第四类就是农民群体。这一群体在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生活水平都得到了“极大的改观”,本来爆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由于现实原因,近几年来,这一群体也开始发生一些具有巨大影响力的群体性事件。这一群体就是单一的农民,俗话说的小老百姓,他们爆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涉及到维权。大部分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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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参与群体性事件主要是因其非常明显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第五个群体为其他群体。主要有中小“资本家”,个体和私营业主,社会弱势群体、无业游民、华人华侨、社团宗教组织、少数民族和部分外籍群体等等。

2.2.2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般具有偶然性突发性和快速性

大部分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往往都是带有很强的偶然性,也就是说这里面具有很强的不确定因素在引导或者说是在无形之中“策划”着。很多的群体性事件在一开始只是因为某些小事情或者是一些偶然的事件引起,在一开始的几个小时之内,大部分的参与者其实只是一个“看客”,鲁迅先生就曾经说过,爱看热闹是中国人民的本性,只不过是现在的中国已经是从当年的“麻木不仁”转化成了“冲动亢奋”。因此,随着事态的发展又或者当局处理不当,就容易引发围观者的不满情绪,一个不可预见的群众情绪随时有可能爆发。这个时候就很容易被一些为首的人员煽动和驱使,事件很快就会从一般的纠纷上升到规模巨大的群体性事件。

2.2.3群体性事件一般还具有预谋性和策划性

预谋性和策划性一般主要是指那些个别的组织者和策划者行为。任何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看是偶然、突发,但实质上往往会有一个严密的组织和策划。一般群体性事件都会有“领头羊”、“前头鹰”,他们这些组织者都会严密的组织和周详的计划,甚至任务分工,各司其职。

2.2.4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利益具有趋同性

利益性是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特征,虽然前文提及大部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但这并不妨碍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共同利益性的形成。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①。着深处分析,利益性是人们行动必不可少的参考因素。至于参与的方式和进程不一样,只不过是他们所要强调的利益不同罢了。

根据利益主体层次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的不断接近趋同也就慢慢形成了统一的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群体性事件所要反应的就是一种个人利益的相同或相近,进而慢慢趋同,形成一个这一群体都需要得到满足和表达的群体利益。根据利益的内容来分,利益又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当前我国社会面临的不仅仅是经济生活的转型,更重要的是政治体制的改革,特别是我国社会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成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在群体性事件中表现出来的相当之明显,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利益意识日益觉醒,他们所需要的不再仅仅局限有物质利益,他们有的时候更多的会追求精神利益。这些带有相同利益诉求的群体组织在一起,为了寻求利益的表达途径和满足方式。

①《第六届莱茵省议会辩论(第一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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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群体性事件具有目的合法性和行为违法性

群体性事件之所以令社会不安,使国家动荡,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群体性事件具有目的的合法性和行为的违法性双重性质。群体性事件的大部分参与者都是为了去表达一种合法的诉求意愿,例如离现在最近的2012年9月份的全国反日游行大示威,这一群体他们所要表达的意愿就是钓鱼岛是中国的,政府怎么能让日本非法占有!通过抢、烧等各种违法的行为来表达他们的诉愿,虽然出发点和目的无可厚非为,但是从法学的视角下来看,行为的违法性是不能用来掩饰其目的的合法性的。

因此,大部分群体出发点是完全合法的,但由于情绪的失控和行为的过激,这一群体在行为上经常表现为打、砸,只要相关部门及时引导、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做到目的和行为同样的合法性。

同时据笔者观察,近年新爆发的群体性事件还具有以下一些新的特征:

(1)一般都是偶然事件引起。一般不具有需要长时间的准备,从一般的意外或者细小事件上升的群体性事件的时间较短,过程较快。

(2)整个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没有很明显的组织者,很大部分参与者主要是为了发泄不满和“路见不平”。

(3)现有的群体性事件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中底下生活层次的弱势群体引发。

(4)学生和学者参与的力量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深。

(5)一般会带有打砸抢等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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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会转型时期下的中国群体性事件

3.1近几年来我国所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3.1.1 2005年6月的安徽池州事件

来自《江淮晨报》的报到:2005年6月26日下午大概2点40 分左右,池州城区翠柏路菜市场门口,一辆苏牌本田轿车将行人刘亮刮伤,之后双方放声争执,车上人员还下车对刘亮进行殴打,造成刘亮身上多处受伤,引起部分市民的不满,强烈谴责肇事人员,并迅速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带走了肇事人员,围观群众认为警方在庇护肇事人员和打手,要求警方交人。围观群众很快声势浩大,近逾万人,随即有人开始锤砸肇事车辆、推警车堵住大门,还有人开始燃放鞭炮。混乱随即升级。接着围观人员与现场武警发生冲突,攻击武警,六名警员受伤。

停放在翠柏路上的警车和一辆宣传车被点燃,同时,围观者将附近一超市洗劫一空。该次事件是由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引起,但其造成重大的影响:安徽副省长出面平息事件,多名民警和武警受伤,4辆警车被毁,派出所被砸,一超市被洗劫。

3.1.2 2007年1月四川达州事件

2006年12月29日,四川达州大竹县莱仕德酒店一年仅16岁的迎宾小姐杨代丽死亡,警方接管之后做出认定为醉酒死亡。但是社会传闻死者是在工作期间被人灌醉之后轮奸致死,然公安机关草草结案,引发群众的不满。2007年1月14、15、16日,每天陆续出现数百群众围观酒店。之后群众查出,该酒店老板之一为一派出所所长,这更让群众不满。17日下午3点多时,围观群众已逾千人,酒店保安和民警用高压水枪驱散人群,人群则向酒店扔酒瓶等物,冲突开始升级。四点一刻前后,开始有十几个学生冲进酒店砸碎酒店玻璃,群众随即一拥而上,大肆砸、烧酒店,并阻止前来救援的消防人员,时至傍晚时分,酒店差不多面目全非,达州民众几乎倾城而出,一个广场,三条街道,群众多达上万人。

该次事件是由一起强奸轮奸案引起,但由于政府处置不当,引发了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省长出面平息事件,出动警力2000多名(包括武警、防爆警察等)。

3.1.3 2008年6月贵州瓮安事件

2008年6月22号,贵州瓮安三中初二(6)班的女学生李树芬离奇死亡。当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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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机关接手处理后认定是自杀溺水死亡,然而其家属执着的认定死者死亡离奇,需要重新认定,转入刑侦。然而,由于政府处置不当,未能正确处理,28日开始,瓮安开始出现了一支以十三四岁为主体的游行队伍,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游行队伍逐渐发展壮大,直至人群壮大到2万人员以上,由于群众向政府请愿不成,又和公安机关发生冲突,群众开始攻击政府大楼。最终引发了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在这一事件中,瓮安县被烧毁的政府机关办公室169多间,警车被烧毁42辆,人员受伤150与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

3.1.4 2009年湖北石首事件

2009年6月17日,湖北石首永隆大酒店23岁的厨师涂远高坠楼身亡。警方得出结论为自杀,但是死者家属不服,怀疑他杀。第二天,酒店用三万五千元要求死者家属承认自杀,否则将死体强行火化,同时警方也开始试图强行火化,这引起死者家属和部分群众的不满。之后数次,当地政府试图抢尸,并从周边调集大批警力,试图平息事件,群众和政府开始进行冲突和对峙。群众一度聚集达到7万人数以上,并随后发生了大规模的打砸抢烧行为。

3.1.5 2010年6月安徽马鞍山事件

2010年6月11日傍晚时分,马鞍山市一旅游局长汪国庆开车撞到了一中学生胡某,局长下车后不但不道歉,还在随车女子的怂恿下殴打该名学生。遂引起围观人员的不满,围观人员迅速上升,堵住局长。局长却说:我是领导!更是激起民愤。很快警方赶到现场,企图带走汪国庆,然而群众不让,要求道歉,于是,警民开始对峙,冲突。随后部分民众被民警打伤,事态失去控制,愤怒的人群开始砸车,很快,防爆、特警出动,警民继续冲突。事态升级,警方开始使用催泪弹。市委领导亲临现场安抚民众。事件一直持续的晚上12点多。

3.1.6 2012年9月全国的反日游行事件

2012年9月16日,日本不顾中方的强烈反对,将钓鱼岛“国有化”,引发中国民众的强烈不满,全国各地不断爆发大规模的反日游行示威,要求抵制日货,要求捍卫钓鱼岛主权。中国民众不断地向政府请战,游行在几日之内,感染全国。此次游行示威规模之大,时间之长,经济损失之大,是建国以来罕见的一场。游行过程中的打砸抢事件时有发生,很多的日资企业几乎瘫痪,也有很多无辜的超市被洗劫。据不完全统计,该次游行参与人数多达几百万人,全国波及将近200个城市发生游行,日方反应称,在华日资企业直接损失约在100亿日元,约合成人民币7.8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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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法法治视角下审视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原因

4.1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的激发

4.1.1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影响

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行政集权传统的古老国家。数千年的专制制度传统已经是深深的烙在了中国人民的骨子里,虽然在进入二十世纪之后,古老的东方古国也开始接受西方民主主义思想,但时至今日,毕竟只有短短百年而已。在这简短的百年之间,中国社会引进的只是民主主义思想的“躯壳”,而非“灵魂”。那种官本专制的行政思想一直延续并且顽固的生存着。即便是今天,我国社会的法治进程一样是“灵魂”缺失,行政法治更是亟待“灵魂的复位”。在这样的儒家“人治”思想的社会大环境下,当“人治主义”遇到“法治主义”之时,爆发群体性事件也就在所难免。因为这是两种文化的碰撞,两种制度的争端。

4.1.2行政执法机关的一线指挥不力

每一次的群体性事件的爆发虽然有其突发性,却也有着明显的前兆,明显的导火索。大部分时间是因为一线行政执法机关指挥不力,或者是群众的诉求被相关机关置之不理而造成的。例如,2008年的贵州事件,如果一开始两三百人的游行队伍在政府大楼面前的请愿诉求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相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是避而不见,之后那起更大规模的群众爆发攻击政府机关的行为也许就可以很好的避免。群众诉求得不到解决和回应是造成他们情绪失控的主要原因。行政执法机关在面临问题时的这种不敢面对群众,不敢正视问题或者过激的处理行为使得行政执法机关在一场又一场的群体性事件中失去“主动权”,最终酿成恶果。

4.1.3 相应的行政机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需要向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行政机关应该主动及时的公布。然而部分的地方行政官员在发生群体性事件之后的第一反应不是去好好的处理和解决群众诉求,而是在想方设法的封锁消息,麻痹群众,限制群众、社会的信息获取。限制当地的媒体传播消息,一旦发现网络开始传播,相关行政机关还是不会迅速做出回应,第一时间的第一工作内容往往是断网。也许相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会从社会影响和防止造成动乱来考虑,但是,殊不知,消息的封锁使得外界猜疑重重,不管行政机关如何操作,总是会有一层“暗箱操作”的嫌疑。这就加重了社会对政府的不信任和反感,

杨福平:群体性事件引发的行政法律问题探究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也在加码。

4.1.4部分行政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严重

官僚主义的作风问题在我国社会特别是行政机关中一直存在,官僚主义指的是:“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做官当老爷的领导作风,其主要表现就是:不深入基层和群众,不了解实际情况,不关心群众疾苦,饱食终日,无所作为,遇事不作为,不负责任。独断专行,不安客观规律办事,主管主义,瞎指挥等,有命令主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事务主义等表现形式。官僚主义是剥削阶级思想和旧社会衙门作风的反应”①。我国社会虽然进行过推翻官僚资本主义斗争的革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行政执法官员官僚主义作风慢慢滋长,完全没有了“公务员”本该所拥有的素质。人民公仆的思想显得格外的陌生。官员的自我为中心引发大部分群众的不满,例如,2010年安徽马鞍山事件之中,旅游局长撞人之后不但不道歉,还动手打人,之后还敢放言“你们知道我是谁吗?我是领导!”,不知道激怒了在场的多少群众,这才导致马鞍山事件的爆发。同时,相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事态爆发之后,处理事件的手法粗暴也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在面对事态激发的前期时间内,很多的执法人员往往采取的是与群众冲突,对抗,甚至是武力驱赶,以致事态越来越严重,民怨越积越深。

4.2 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

4.2.1行政主体权责不明确,导致行政问责客体模糊。

现行的行政体系中,行政责任人通常未能明确,造成责任人客体不清。一般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之前都会有一个民众诉求得不到解决的原因存在。当民众有诉求前往相关行政机关单位的时候,大部分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避免麻烦和风险,多数情况之下都是能不管的就一定不管,归自己管的也是想方设法推给其他部门管。在这样的一种处境之中的民众诉求就很容易被相关的行政机关“踢皮球”,导致民众的意愿得不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导致民怨积压,民愤爆发。

在我国社会流行着这么一种说法:遇到相关问题,行政机关一般是“不闹不解,小闹小解,大闹大解”。我国社会意识之中却是如此一般,一旦出现了大型的群体性事件之后,我国政府的相关行政机关就开始进行大规模的行政问责。例如08年的贵州温州事件,整个事件小到乡镇镇长、书记,大到市委书记均被揪出问责处理。这在初略一看感觉大快人心,可是细细一想,其中难免存在许多问题。该次群体性事件该由谁负责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谁又该负直接责任,谁又该负间接责任,这些都不能够清楚明确,这样无非就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就是,责任分散,被问责的相关人员很快又可以重新入岗。

①《辞海》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毕业论文

没能起到真真的警戒作用。另一种就是行政官员被“一锅端”,所有的相关行政人员被清理,不管是主要责任人还是次要责任人或者是无责任人也会被牵连其中。其实,不难看出,像这样的行政问责制度,没能从根本上挖掘出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真正原因。

4.2.2 行政问责主体滞后缺失

在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主要有:各级人大、司法机关、执政党机关、公民、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特殊主体。在我国现行的问责制度之中,表现为非常严重的就是问责的严重滞后,甚至缺失。人大本该是最具权力的机关,但是,在行政问责的过程之中,人大的问责滞后非常严重,往往都会在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介入之后才进入问责程序,问责无法发挥其原本应该起到的作用,大部分时间流于形式,过过道场,完全失去了其作为同级最高权力机关应该做出的作用。再者司法问责,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问责是一种司法程序上的监督,但是在现实之中,纵观近几年来的群体性事件的问责过程,司法机关几乎是没有参与到其中。第三是公民问责,在我国,公民是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主体,然而,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之中,公民的问责监督权力没能够得到充分的运用。第四个就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虽然上级行政机关基本上是完成了对下级的问责监督,但是不管怎么样的问责监督体系,毕竟是自身的监督,难免会有不到位,不健全的地方,就是体的由于一些现实存在的主客观原因,还是不能够很好的参对群众也不能形成较强的说服力。最后一个就是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媒体、网络、报刊杂志、社会团体等机构,这些特殊群体成了现在我国社会问责体系之中的主力军。但是,这些特殊群体即便是参与问责,往往也很大程度上是是滞后的。

4.2.3 任意性问责明显,行政权力问责占主导

在过去不久的2010年安徽马鞍山事件之中,虽然肇事的局长被市委领导当场罢免职务,表面上看过去是大快人心,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恶化,时能起到立竿见影之效果。但是此举的背后却是一种问责制度的任意性的,从行政法律角度来看,对于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是有其严格的法律程序的。而现在使用的上级的行政权力,这样体制形成下的问责,造成的后果就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只会对其上级负责,不会司法机关和人大负责,更加不会对广大社会公民负责。这种权力问责,任意性极大,主观因素占据重要的位置,行政问责就很有可能成为一种“暗箱操作”,没有按照法律程序,也一定存在缺失公平、正义的情况。同时,行政问责也是在事故发生后的一种问责行为,故而,行政问责一般也存在滞后的问题。

4.3 行政法制宣传不到位和信访制度的滋长

4.3.1 行政普法教育不到位

自我国建国以来,就不断开始实行法治建设,自1954年开始建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

杨福平:群体性事件引发的行政法律问题探究

质的宪法以来,到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的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①。按时间算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历史也有半个多世纪了。但是在今日当法学家们谈论到中国的法制化进程的时候不得不用一种近乎无奈的语气来安慰自己:“在路上”。在路上,这表达的是一种我国法制建设的一种滞后,同时也是法学家们对法治建设,依法治国的一种憧憬和追求。由此可见,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制教育宣传是严重的滞后和不到位。有相关“好事者”做过对中国南方某一城镇广大民众做过一个普法宣传教育、法制思想意思的调查,其中有一道调查就是:当你被强制拆迁后,补偿不能得到合理的要求时您会采取哪些途径解决?调查数据显示,会选则走法律渠道的去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公民不到一半,更有的是有将近百分之五的人不知道还有法律会去管。这些调查的数据不得不让人感到无奈和恐慌。在二十一世界的今天,在不断进入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现在,尽然还有这么多的民众对法律,不了解,不相信。同时,我国相关的行政、司法机关在法治宣传主动性上也是表现的不尽人意。虽然每年的“12.4”是我国的法制宣传日,但据笔者了解,行政、司法机关的主动的法制宣传若无特殊情况,一年也就这么一次而已。一年一次的法治宣传工作经常还是会有相当一部分的工作人员以一种敷衍的态度去完成,没能真正有效的进行宣传。群众没能真正的了解到法律,在遇到相关难以解决的问题时,也就极有可能用上一种简单而粗暴的方式——群体性暴动。

4.3.2 信访制度存在滋长了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我国在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中通过了《信访条例》,并由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颁发实行。《信访条例》第二条将信访制度定义为:“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从这一定义来看,信访制度的实行,其实就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司法工作”。这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救济制度,不难发现,也许制度的创建者的初衷就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相关问题,目的也是要增加一条行政救济的途径。但是现实中的信访制度却是一种让人怀疑甚至让法治建设者“痛恨”的一种制度。因为信访制度从表面上看来是一种救济措施,可是要是从法律层面分析就不难发现,信访制度强调的是一种有问题、有困难找政府,找领导。从根本上实行的是一种“人治主义”思想,引导民众在走一条行政权力可以掩盖一切的道路。这严重的违背了一个法治社会应该实行的法治原则,信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司法制度,民众会认为领导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这使得行政机关成为了中国实际上的“司令部”,加之中国几千年的专制思想,也就不难理解生活中当群众遇到问题时,会不约而同的想起上访,静坐等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了。

①1994《宪法》第九条修正案

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报告

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报告 在省委党校学习期间的第二单元,要求学员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我结合自身在基层政府工作,需要经常面对群众,解决群众反映的诸多问题和矛盾,较多接触到群体性事件的特点,特选取了《亚龙县平息槐树湾水电站被征地农民群体性事件》这个案例,进行评析。 一、案例情况 亚龙县位于我国中西部地区,槐树湾水电站位于其境内的化蝶河上,总投资3.9亿元,由省化蝶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运营。该电站于2004年6月动工建设,2005年12月投产发电。 槐树湾电站共征用亚龙县土地1242亩,涉及拆迁户45户180人,征地560户2372人。按设计要求于2007年4月11日开闸放水,实施大坝消缺维修工程。然而次日上午,征地农民约80人聚集到电站坝首,阻拦电站检修施工。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征地补偿标准问题上,农民认为政府执行的标准过低。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加安置补助费)应为征地前3年种植业平均亩产值的10-16倍。2003年省政府批准亚龙县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前3年种植业平均亩产值的10倍。亚龙县上报“一书四

方案”时2002年种植业产值尚未公布,补偿标准是按省政府公布的亚龙县1999-2001年三年土地平均产值的10倍报批后执行,即一类地(水地)每亩12000元,二类地(旱地)每亩7000元。但电站建设实际征地时间是2003年,此前2000-2002年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为一类地每亩15360元,二类地每亩8000元,形成征地补偿标准前后每亩一类地相差3360元、二类地1000元。 第二,要求解决因电站建设影响其生产生活的问题。电站建设确实影响了一些农户生产生活的水、电、路,存在临时用地恢复困难等问题。 第三,在国家补偿规定之外提出了很多要求。如,要进电站当工人,自己用电要免费,至少要低于正常电价等。 面对如此形势,亚龙县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1、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组成“槐树洼水电站阻工事件”处置小组,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副组长。 2、迅速对阻工事件性质作出判断:改革发展过程中由于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冲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确定了处置的基本方法,即说服教育,疏散疏导,平衡利益,化解矛盾。 3、深刻认识被征地农民阻工事件的复杂性严重性。形成了《阻工事件经济政治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这对以后有针对性制定、实施应对措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对策

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对策 所谓群体性事件就是指群众性矛盾纠纷事件,它的参加人数少则十几人,多则成百上千人,这类事件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社会复杂性,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群体性纠纷不断涌现。深入研究分析新时期下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成因,寻找妥善处理的办法,已成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一、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表现及其特点 新时期下群体性事件可分为城市群体性事件和农村群体性事件,城市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在职工利益受到侵害,企业改制时,职工利益得不到维护、社会保障得不到落实和居民对自己在市政建设中拆迁安臵补偿不满而造成的群体性矛盾。农村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在由于乱收费使农民负但过重,乡村基层干部工作作风不实损害群众利益,征地中存在政策不透明、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没有如期兑付或没有全部兑付到户而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山林、土地权属不清等原因引发的矛盾。其主要特点是:一是聚众性。群体性事件一般是触动相当部分人员的利益而引发,如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山林土地纠纷都涉及相当多的人员,一旦他们的利益受损,即使部分人不愿上访闹事,但在其他人的煽动下也随大流,参与上访闹事,因此这些事件都表现人多势众的“聚众性”。二是多元性。群体性事件涉及面比较广,常引发多种利益的矛盾纠合在一起。一般来说都有人操纵,有的是泄私愤,有的是图报复,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少数人鼓动跟着起哄,有的甚至是在群众中集资形成上访“专业户”,还有的是集资请“代言

人”,使这些纠纷形成多元化。三是突发性。一些纠纷起初是涉及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在处理过程中极易触动一个地段利益,特别是在信息网络不够健全的地区由于信息不灵,群众纠纷起来后,思想准备不足,感到突然性。四是反复性。群体性纠纷错综复杂,要经过调查,经过研究才能慎重处理。而群众往往等不得,要求当即表态,当即解决问题,以“到市里、省里甚至中央上访”为由进行要挟,重复上访。聚众闹事的方法事实上确实促使一些问题得到了解决与落实,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强化部分群众“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而一些问题久拖不决,甚至造成长期积压,也是造成群体性事件反复发生,为同一事件反复上访、闹事的重要原因。如近年来二次入伍退伍士兵因对退伍后的待遇不满,曾多次到玉林市、自治区上访。五是针对性和对抗性。当前,群体性事件往往把矛头直接指向党委和政府,以达到向党委政府施加压力,按照自己的心理预期解决问题的目的。而群体性事件与一般的个别信访案件不同,参与者情绪激动,带有激烈的对抗性质,稍有处理不当,就会引发更加严重的矛盾和冲突。 二、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造成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既有表面原因,也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只有认真探究新时期群性事件的成因,才能对症下药,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根据本人在基层工作实践经验,新时期群性事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不依法行政,是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内在因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单就个案而言,也许行政执法部门并未存在执法过错,但仍然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其根源在于:长期以来,行政执法部门部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滋生的有法不依、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一、基本定义 在国外,一些学者将称之为“集群行为”或“集合行为”等,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有的学者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通俗地讲,“群体性事件”可以理解为由同类个体组成的整体,因为共同的要求,对社会造成的不平常影响的事情。 在我国,由于受不同时期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在建国初期称之为“群众闹事”、“聚众闹事”;80年代称之为“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90年代称之为“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在21世纪初期称之为“群体性治安事件”。 目前,我国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有争议,但一般认为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合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出现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二、产生原因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群体事件的发生既有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也有现实的具体原因。具体原因大致如下:国企改革中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难,收入减少,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费用不合理,政府出台的一些整治措施严重危害部分群众的利益;企业拖欠工资、医药费、退休金,如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部分干部违法乱纪、财务不明、贪污腐败;某些政府机关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由于历史原因,自然资源、遗留资产的归属问题等;社会治安、民间纠纷、行政执法等问题处理不好也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最根本的原因是社会矛盾的凸显,中国99%的群体事件是由老百姓的利益受侵害引起。不平等现象的普遍存在:收入分配不平等,财产分布不平等,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不平等,就业和工资报酬不平等,公共卫生和健康不平等,社会保障不平等,税收和财政收支不平等………不平等的两端是强弱的二元对立。一端是底层的弱势群体,另一端是强权们的的合谋。社会公平正义长期得不到落实和伸张。 (一) 二元对立的形成和强势群体对社会的绝对主导 1、强弱二元对立的形成 20世纪80年代市场转型的争论,在今天似乎看出了些结果,如今的市场经济分层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再分配权力转变过来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拥有再分配权力的人将权力转化为社会网络资源:政府官员在长期的权力结构中的经营已使其建立了庞大的权力网络和社会网络,形成了强势的“场域”,权力拥有者同时拥有强大的社会资本。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市场经济管理和调节控制机制,政治权力对社会财富的控制导致了各种寻租现象,拥有或收买政治权力成了暴富的必要条件。这种社会政治条件培养了新的利益集团和社会阶层,政治与资本的合谋构成了社会的强势群体。他们掌握着较多的社会资源在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支配着社会的资源配置,主导着社会的主流话语,全力维护者自身的利益。

群体性事件工作总结

华工发[2011]56号 华池县总工会2011年开展群体性事件 工作总结 今年来,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为及时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华池县总工会把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研究对策、拟定预案,并积极地配合相关部门处置涉及我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各类突发性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为维护我县的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成绩。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 华池县总工会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成立了一把手负总责的应急工作专项领导小组,明确了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明确了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了应急工作经费。把及时、稳妥地处置好各类突发性事件当作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前做好应对的预案,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 二、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 建立突发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要求单位必须畅通信访信息渠道,及时掌握信访动态,保证通讯工具24小时开通,对重大信访隐患问题,要落实责任措施,果断进行处置。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一旦出现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迅速报告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时上报县维稳办等相关上级部门,绝不允许迟报、漏报甚至隐瞒不报,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继续坚持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每天安排专门的信访值班领导,方便群众来

访,方便领导及时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化解群众矛盾,及时处理各种上访案件。 三、排查隐患、妥善处置、防范未然 1、全力抓好应急处置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华池县总工会积极配合县维稳办、县信访局等部门,认真排查涉及各类社会矛盾和安全隐患,及时地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尽力将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的稳定。 2、认真开展隐患排查 近年我县在拆迁安置、双证办理、房屋安全、物业管理方面出现的信访案件、热难点问题较多。为避免矛盾激化,维护县城稳定,我单位多次召开专门的会议对有可能出现大规模上访、引发社会安定问题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组织人员多次进行排查和清理,并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中国群体性事件原因与对策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1、群体性和并发性。参与的人员复杂,涉及部门行业多主体 成分多元化。有各种职业各种身份各个阶层的人,例如国企下岗失业职工、房屋被拆迁居民、下岗军转干部、清洁工、出租车司机等等,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泛化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因而会发生一系列的并发性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例如有因企业的改制、倒闭、兼并、破产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有因城市拆建改造、土地征用、水库移民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等等。 2、极大的破坏性。当前群体性事件常常对国家的法制秩序、 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产生冲击和破坏,影响社会安宁,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了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 3、具有组织性,且组织程度高。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已由自发 松散型向组织型方向发展,尤其是一些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事先经过周密策划,目的明确、行动统一,组织程度明显提高,甚至出现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活动。 4、具有明确的目的性。群体性事件的共性都是与权益相关, 有经济利益有民主权利也有自身权益,当这些得不到有效保护和解决时,他们就会在基本上同意偏差思想的支配下聚集在一块并通过偏激的行为来解决,保护其合法权益。 5、具有仿效性和反复性。一些群体性事件始初都只是限于少 数人和小区域,随着事态发展和影响扩大,就会引起周边区域个别与其利益相关或类似的人群的仿效,使事态更加严重。由于群体性事件反映的问题错综复杂,涉及社会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不同的原因动机、历史纠纷和现实矛盾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难度大,所以经常反复。 6、事件发展有可预见性和可防性。一般群体性时间都是人民 内部矛盾引发的,都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由小变大的渐进过程,只要是坚持抓早抓小的原则,加强防范,超前工作,就会把事件扼杀在萌芽中。 二、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深层次社会原因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贫富差距拉大。对分配不公,对不正当致富,社会心理及社 会舆论表现出强烈不满情绪。贫富差距过大损坏了社会公正原则,引起社会摩擦。那么不满和对抗情绪往往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 现出来。 2.社会转型中群体利益的损失。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必然会 触及特定群体的利益,美国政治思想家亨廷顿说过:“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体制的转换引起利益的重新分配而触及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利益冲突激化便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复杂化。改革开放 以来,人们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社会利益和价值观念由单一趋于多元。一些人政治观念经济化、宗旨观念利己化、纪律观念自由化,对党和政府不信任。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不善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往往采取一些极端手段。还有一些人,缺乏社会主义荣辱观,只要权利不愿尽义务,采取闹事的方式来实现过分要求。 4.群众心里存在着“小事化大,大事闹事”的造势心理。认为闹 事是唯一解决问题、获取实际利益的办法,故意扩大事态,聚众上访。当出现利益磨擦或纠纷时,个别人错误地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引起政府机关的关注和领导的重视,能尽快解决问题,便聚集起来寻求解决的方法,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群体事件。 5.官僚主义作风和腐败现象造成干群关系紧张。有些地方和 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倾听群众呼声,不关心群众疾苦,群众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使小矛盾酿成大矛盾,最后酿成群体性事件。一部分干部蜕化变质,贪污腐化,违法乱纪,严重损害了共产党的公正形象,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 6.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和社会管理方式不相适应。我国 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单位人”向“社会人”、“社区人”转变,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也日益增长,而我们不少党政部门和干部却仍在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一套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进行社会控制与管理,比较习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去推动工作,有时甚至强迫命令、违法施政,导致矛盾激化。 7.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存在问题。弱势群体由于缺乏有效 的利益表达手段,他们在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社会弱势利益群体由于资源有限,合法渠道又不畅通,利益被损害的时候,他们不得不采用施压性集体行动来宣泄利益诉求。 中国群体性事件原因与对策 梁云鹏李建波(山东警察学院) 摘要: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社会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参与的人员复杂,涉及部门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有各种职业各种身份各个阶层的人,无论是客观数据还是主观感知,都显示中国已经处于一个社会冲突事件的高发期,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矛盾日益复杂,突发性群体事件不断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主力军,必须正确认识当前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特征,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尽快建立健全预防和调控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运行机制,探索正确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策略和方法。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社会冲突冲突性质 (下转第25页) 政治 法制经纬23--

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

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个私企业劳动用工的日益普遍等等,各种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也越来越显现出其不可调和的一面,有些矛盾甚至表现得异常激烈,如果不能妥善加以解决,随时会导致群体性事件。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有所增多,既影响社会的稳定,又破坏了党和政府与群众的鱼水关系。因此,认真分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积极寻找遏制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办法,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之中,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既是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更是巩固党和政府执政地位的需要。 一、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则反映出我们基层组织的凝聚力较弱,基层干部的执政水平较低,地方干群关系对立较为严重等方面存在的事实。从近年来了解到的我市和外地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看,最突出的是以下四个方面。 腐败问题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导火线。从多起群体事件产生的直接原因来看,腐败问题是其导火线。特别是在企业改制中,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国有集体资产流失问题;职工群众有关待遇不能兑现而企业领导吃喝玩乐,大肆挥霍公款的问题;企业干部以权谋私,用国有集体财产经商办私人公司为自己寻找发财之路的问题等等。应该说,职工群众反映的这些问题在不同改制企业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如果企业在厂务公开上做得不够,解释不及时,更增强了群众的猜疑,再加上职工群众突然面临着下岗失业,对未来生存缺乏信心。如果少数人趁机以反腐败为借口,造谣煽动,进行组织串连,很容易挑起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进而形成群体性事件。 决策失误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定时炸弹。当前,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有经济发展成就是干部政绩的片面认识,或个别领导干部求功心切,在城市建设、工业园区建设、企业改制等工作决策中,事前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分析研究;没有广泛征求专家意见,进行充分的论证;没有召开一定范围的群众座谈会,认真征求意见,而是盲目决策,仓促决策。这种决策缺乏民主性,缺乏科学性,必然是违背客观规律的,必然会导致决策失误,严重地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同时,在工作不断推进中还会矛盾迭出,并不断积聚,但矛盾无法得到有效地化解时,就必然会产生群体性事件。 执法水平不高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启爆器。在一些基层党员干部中,由于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马列主义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教育,缺乏公仆意识、宗旨意识,相反特权意识却相当严重,说话办事唯我独尊,甚至为所欲为。这种意识的存在,在机关往往表现为官僚主义、衙门作风;在执法中表现为态度粗暴,徇私枉法,自以为是,肆意用法律作为自己谋私的工具;不依法办事,随心所欲使用处罚权;知法犯法,使用法律所明令禁止的执法手段执法等等,这就必然会引起被执法对象的不满,造成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对立。执法不公往往会因很小的事情,也会产生群体性事件,既严重地损害执法部门形象,又破坏了社会大局的稳定。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弱化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肥沃土壤。应该说,当前在基层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党员干部一心一意谋经济发展,但忽视了对发展中产生矛盾的解决,忽视或放弃了做细致认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甚至认为市场经济时代一切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金钱,而不去疏导、化解群众的心里埋怨不满情绪。同时普法宣传、法律知识教育仅仅流于形式,如上报纸,上电视等。这不仅淡化了干部与群众的感情,也导致群众缺少理想信念,缺少理解宽容,缺少友情关爱,因此很多人都显得心浮气躁。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有时是一件很平常的小事,政府及有关部门稍微认识不到位,处理不及时,都能迅速引起群体性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带来的危害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转型造成了社会结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的变化,使现实社会中各种矛盾不断激化。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成为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政府不建立行之有效的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措施机构,势必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势必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正确认识我国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类型、特征及成因,提出更为合理的地方政府应对当前去提醒事件的策略和措施,对于吧我国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该领域的研究成为当今我国学术界一项崭新而又紧迫的课题。 目前,国内外的一些学者、专家对群体性事件的根源、特征、规律和对策等都做过大量的分析和研究。本文通过对群体性事件的成因研究,研究我国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完善地方政府应对措施,从经济、法制、政府建设等方面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对策研究 1.群体性事件概述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战略目标。和谐社会的建设包括方方面面,其中社会稳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严重制约因素。如何构建利益协调机制,预防和消解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2003年,我国的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大关,进入到学界公认的社会转型期。根据国际社会的发展经验,处于转型期的国家,社会容易动荡不稳,出现群体性事件的概率大大增加。群体性事件在中国发生发展的10余年来,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迅速增加。1993年全国共发生8709宗,此后一直保持快速上升趋势,1999年总数超过32000宗,2003年60000宗,2004年74000宗,2005年87000宗,上升了近10倍。而从2006年到现在,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又增加了l倍。2010年,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有增无减,且参与人数、规模和对抗形式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综合矛盾的反映,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1.1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还有一点需说明,所谓“群体性事件”,必须是3人以上参与,才称之为“群体

网络群体性事件

网络群体性事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消弭了时间和空间的隔阂,重新建构了我们的生活,人类从此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在这样一个时代,网络也深刻影响了我们的政治生活,成为我们接收政治信息、表达政治见解的平台。政府则可以通过网络舆论及时了解民情民意,便捷、快速地与公众进行政治沟通。但是,由于我国处于转型期,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容易引发冲突,这些冲突必然会在网络有所折射,受网络信息的传播机制及其本身的非理性因素影响,很容易迅速聚集大批网民,导致百万级点击率,最终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络社会政府经常遭遇的一种危机,其后果在于能在很短时间,让大量群众对政府的看法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如果处置失当,可能形成现实社会中的群体性事件,给政府和社会带来冲击,造成社会不和谐。如何对其进行治理,将是网络时代政府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也考验了新时期政府的管理能力。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及其特性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涵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络社会政府经常遭遇的一种新形式的危机。但是,学术界对此进行研究非常有限,对其概念解释也不是很明确,在此,笔者尝试从其定义开始进行阐释。 要理解网上群体性事件,首先有必要解释一下什么是群体性事件。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一利益群体因某种共同利益关系聚集起来,以各种方式反映利益群体的共同愿望,以期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从而获得或保障其共同利益的事件。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这种新型的群体性事件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 一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场域———网络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对公共意见形成过程的一个理论抽象,意指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通过聚会、社团、媒体等形式进行自由对话、公共交往、公开表达意见的场域及机制。网络信息技术的发明和应用为人们的自由交流和平等沟通提供了崭新的技术支撑,也为公共领域的重建和结构再造提供了技术基础,进而促进网络公共领域的形成。网络公共领域为建构虚拟空间中的民主意向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人们在这个空间中自由地发言、讨论,使我国网络公共领域出现了超越现实的民主热情和讨论精神。但是,由于缺少了叙事和传播过程中的权威审查机制,网络叙事本身也就变成消费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叙事主体因不断发泄非理性的情感而得到了娱乐,在这种较少体现责任的精神讨论语境中,非理性的精神极易膨胀。所以说,网络公共领域虽因理性的讨论和批判才得以成立,但它本身却无法避免非理性因素的纠结。可见,我国网络公共领域仍处于形成阶段,仍然是一个纠结在理性和非理性、现实和虚拟的矛盾状态中的综合体。

群体性事件处置方案

群体性事件 应急处置方案 为了及时有效处置好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政治大局稳定,根 据上级政府的规定,结合我居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要求,积极稳妥 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正确把握群体性事件的基 本概念、等级和处置原则,规范处置群体性组织指挥机构、力量调度、装备配置、现场处置行为。力争做到对群体性事件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确保社会政治大局稳定。 二、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概念 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根源是利益矛盾问题, 表达的是利益诉求,表现为聚众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形式。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是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主要包括10个方面的行为:①聚 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②聚众堵塞国家 干线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③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④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及经营场所物资的; ⑤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⑥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⑦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⑧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⑨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⑩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成立黎明居委会群体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任组长,主任任副组长,其他居工作人员为成员。综治主任为处置应急小组长,处置应急组长负责现场疏导工作,在处置过程中,及时向上级领导反馈信息,掌握第一手资料,按现场情况有针对性地处置。 四、处置方法 接到群体性事件报告,处置领导小组要迅速安排相关负责人快速赶赴现场,要正确把握“四不”,即不懂政策没有经验的人不要派;导致群众情绪激化的话不要说;不符合政策、法律的态不要表;通过努力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不要开,防止造成工作被动。 1、征用土地和农民负担等方面而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根据掌握的信息,排出中间主要人,然后通组织干部单个做思想工作,必要时请上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对造成损失的违法人员,在现场注意观察其动向,一方面让其慑于法律的威严,另一方面为打击、处理提供依据。 2、针对非正常死亡或医疗事故等引发的闹丧和冲砸事件的处置。

职工舆情调研报告

职工舆情调研报告 职工舆情的特点与工会的干预机制研究 舆情指在一定时期内,民众对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或自己关心的特定事件所持有的群体性思想认知、情绪反应、价值判断和意见倾向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概括地说,舆情就是民众的态度和意见。职工舆情是广大工人阶级对单位内外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或自己关心的特定事件所持的态度和意见,包括对自身的认知、对所在单位的评价和对整个社会的态度。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舆情作为民意的一种集中体现,愈来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因而近些年,对于舆情的理论和现实研究也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对于职工舆情,学术界关注甚少,几近空白。事实上,与普通的舆情相比,职工舆情具有特定的主体、客体和传播规律,在监测机制和干预机制上也有特定的现实基础和需要。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有效地疏导、监管、掌控和利用职工舆情的发展趋势与变化规律,不仅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这一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当前工会组织发挥社会职能所应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报告在对工会干部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的基础上,查阅有关资料,深入分析职工舆情的特点,工会干预的重要性、现状和困难,进而提出完善工会干预机制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一、职工舆情的特点

与一般意义上的舆情相比,职工舆情具有以下特点: 1、从主体上看,职工舆情的主体是职工群众 一般意义上的舆情的主体是民众,是和掌握权力的官员相对的,也是和掌握各种资源的精英相对的,民众就是指普通百姓。而职工舆情的主体范围是特定的,特指职工群众,即工人阶级。工人阶级作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是执政党的阶级基础。随着上海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转型,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到“十*五”末上海的从 业人员已超过1XXX万人,工会会员数已达到XXX万人。其中,非 公经济职工已成为职工队伍的主体;同时,“80后”职工、农民 工也越来越多。职工队伍的重大变化及其特殊的政治地位决定了职工舆情往往是整个社会的舆情热点。职工群众的利益意愿和诉求往往是整个社会关心的问题;涉及职工队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也就成为社会性事件;职工对一些社会热点、焦点和民生问题的反应与看法在很大程度上也代表了社会大众的普遍态度。 2、从内容上看,职工舆情主要来自职场方面 一般意义上的舆情内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或民 众关心的特定事件。由于民众类型多样,关注范围广泛,因此一般意义上的舆情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与一般意义上的舆情相比,我们认为,职工舆情的内容主要来自职场方面。由于职工个体的差异性和具体利益关系不同,尤其是职工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的特点,会对同一事件产生不同的意见、情绪和行为。一般而言,职工舆情包括职工对自身的认知和评价,如职工的个人

用矛盾的观点的分析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与对策

定义: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 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面对群体性事件,堵不如疏 数量增多规模扩大:2000年以来,中国频繁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统计数据)。 涉及的部门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参与的人员复杂,有各种职业、不同社会身份的人参加:有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库区移民,下岗的军转干部,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等等。 城乡群体性事件的指向对象不同维权内容不同农民以基层政府和官员为主要抗争对象;工人以企业管理者为主要抗争对象。农民抗争以要求补偿受损利益和实现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失地或受环境污染的农民要求维护权益成了中心议题;工人抗争以维护经济权利和要求管理企业事务为主要内容,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雇佣工人要求发放足额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农民工要求发放欠发的工资,下岗工人要求工作,改制国企的工人要求保护国家财产不能流失等。 表现方式激烈内部矛盾逐渐对抗化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较为平和的表现方式,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出现激化现象,对抗程度加剧。 组织程度高经济矛盾趋向政治化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的,而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尤其是那些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反复性强的群体性事件事先都经过周密策划,目标明确,行动统一。 事例2005年06月安徽池州发生群体性事件 2007年01月四川达州发生群体性事件 2007年06月广东河源发生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处置对策

课题名称: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处置对策 目录 内容摘要 (1)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述 (2) (一)对群体性事件定义的不同理解 (2) (二)科学界定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意义 (2) (三)群体性违法事件的特点 (3) 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分析 (4)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4) (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分析 (5) 三、预防及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7) (一)发展经济,加快和深化改革,从根本上预防群体性事件 (7)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共富的关系 (8) (三)建立健全全社会保障机制,加强社会保障力度 (8) (四)因势利导,积极采取措施为社会不满情况提供必要的宣泄渠道 (8) (五)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把矛盾化解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从制度上拆解群体性时间的重要保障。 (9) (六)转变政府职能,形成社会管理合力,有效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 (9) (七)建立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 (10) 参考文献 (10)

内容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调整,由此不断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主要因素。本文首先通过群体性事件的概述,其次对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及其社会根源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预防及应对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策,即发展经济,加快和深化改革,从根本上预防群体性时间;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加强社会保障力度;因势利导,积极采取措施为社会不满情况提供必要的宣泄渠道;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把矛盾化解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从制度上拆解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保障;转变政府职能,形成社会管理合力,有效缓解和清除社会矛盾;建立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性质界定成因和对策

群体事件的调研报告

略阳县群体性事件的调查与思考 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为 了提高公安机关预防、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我们对近三 年来我县发生的群体事件进行了调研,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三年以来略阳县发生的群体事件简析 近三年以来,我县共发生群体事件12起(2008年3起,2009年9起,2010年1-6月未发生群体性事件)。县局在县委、 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齐抓共管、协调配合、教育疏导和依 法果断处置及慎用警力、警械、强制措施的原则,妥善应对,有 效维护了全县的社会稳定。 (一)主要类型 1、因重点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引发的群体事件。6起,占 总数的50%。如:2009年1月10日,上元观镇谢家营村部分村 民因十天高速公路征地补偿等问题阻止施工队进场作业,施工 企业纠集人员持械将8名村民打伤,当晚近200名群众围堵项 目部,并引发近百名村民集体到县政府、市政府上访。2009年3 月30日,小河镇、盘龙乡约100余名村民因修建水电站淹没土 地和移民搬迁补偿等问题,围堵狮坝水电站大门,致使电站被迫 停产。 2、因企业改制、工资福待遇引发的群体事件。2起,占16.6%。如:2008年4月9日、10日,城化公司部分职工因劳动合同、工

资待遇与厂方发生纠纷,270余名职工到县政府集体上访,随后封堵政府大门。2009年3月5日,又因未给职工发放取暖费、落实带薪休假及工资待遇等问题,100多名职工采取停工、封门不让其他职工进厂上班等方式,致使企业停产。 3、因土地承包引发的群体事件。1起,占8.3%。2009年3月9日,橘园镇邵湾村部分村民因石场承包和村与组之间利益分配不均问题,100余名村民围攻石场,打砸设备,抢走部分物品,并打伤5人,后到县、市群体上访。 4、因交通营运管理引发的群体事件。1起,占8.3%。2008年4月13日,城飞运输公司因与县运司为客运线路等矛盾引发纠纷,组织21辆中巴车和60余名职工,将县运司大门封堵,造成全县公交线路停运。 5、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1起,占8.3%。2008年7月4日,橘园镇“3?1”重大交通事故死亡、受伤人员家属30余人到县政府集体上访。在接待中不听劝阻,在县政府滋事混闹,撕打和辱骂工作人员,损坏公用设施和财物。 6、因刑事案件引发的群体事件。1起,占8.3%。2009年5月14日,汉运司西乡分公司中巴车司机袁利民在城固车站附近被人刺伤后死亡。15日,汉运司西乡分公司的22辆中巴车、60多名死者家属和司乘人员,以要求严惩凶手为由,围堵县政府大门。 (二)主要表现形式 1、越级上访,围堵党政机关、企业大门。5起,占总数的

关于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2019年精选范文

关于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 一、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现状 非正常死亡事件因其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复杂性多,稍有处理不慎,就极有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从我县情况看,造成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主要因素是道路交通、生产安全、溺水死亡及其他意外死亡,且总量居高不下,引发的群体事件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至20xx年7月,我县共发生非正常死亡××*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其中: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1-8月共发生 ××*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 二、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主要特征 1、事发突然,人员聚集快。非正常死亡一般都无预兆,因事发突然,死者亲属会一时无措,马上会召集其亲朋好友以及邻里聚集在地一起,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难以及时准确地做到预警处置。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参与人员主要是死者家属、亲朋好友和邻里,同时也会造成群众的围观,造成人员的大量聚集,造成可能引发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事件,个别甚至会引起连锁反应。 2、情绪激动,手段多样化。非正常死亡往往一时无法让死者家

属接受,在承受丧失亲人的悲痛中,情绪都比较激动,无法冷静下来通过法律途径或通过当地党委政府来解决问题,丧失理性的当事人在不理智的状态下常常做出违法出格的事情。而且在亲友邻里聚集后,往往会仗着人多势众,在别人的鼓动下,采取一些过激的方法,或是到肇事方或单位、或是到死亡发生地、或是到当地党委政府,采取围堵、抬尸闹丧、群体上访,甚至阻塞交通等极端做法,以期通过闹事来解决问题。 3、目的明确,期望要求高。非正常死亡发生后,不管是否引发闹事事件,取得最大的经济赔偿是死者家属的最终目的。其采取的闹事行为,一方面是悲痛情绪的发泄,另一个方面是为了扩大影响,采取多种方式,以达到其合理、不合理的诉求,在经济赔偿上获得最大化。特别是一些家属往往不分事故责任,以“人死为大”为要挟,用“死人”来压活人,提出不合理的诉求和赔偿要求,有的甚至漫天要价。 三、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原因分析 妥善处理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需要深入分析原因,把握规律,找出症结所在。通过深入调研,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群体事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群众法制意识不强。虽然,通过多年来的普法教育和法律宣传,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忙于勤劳致富或创业或经商或打工,平时很少参加学习,看书读报少,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基层还普遍存在“法不责众”的思

如何减少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调研报告

如何减少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调研报告——赤水市政法委 作者:赤水市政法委副书记唐从建来源:赤水市政法委 “如何减少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课题调研组牵头单位市政法委,参与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单位于2009年4 月10日至4月23日深入到农村、乡镇、企业、厂矿实地调研,召开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直主要部门负责人、村组干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征求意见,现形成以下调研报告。 一、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特征、发展趋势及表现方式 新特点:将发泄不满的目标指向了政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过激行为。群体性事件所形成的负面示范效应以及社会浮躁心理再扩散;利益受损群体的消极情绪极容易加剧;选择非理性手段表达诉求。 特征:主要表现为维权与社会泄愤的双重特征。群体性参与、突发性加快、利益性增多、关联性互动、仿效性增强、对抗性(暴力性、破坏性)升级、危害性极大、反复性递增。 发展趋势:数量规模呈上升态势;多领域的利益冲突越来越显现;行为方式越来越激烈;有组织性趋向越来越明显;群体行为的互动性增强;处臵难度不断增大。 表现方式:以要求政府、部门解决各种问题为由,聚集在党政机关、主管部门门口,干扰党政机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上路堵塞交通,拦截上级领导喊(冤);集体罢工、罢市;以你们不解决我们就要到遵、到省、进京上访、或以死相威胁。 二、特殊群体不断聚集、闹事形成的原因 (一)、上访者 利益主体,在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实现利益需求的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由于不同的原因引发的诉求不同,所采取的表达方式、手段也不同。毋庸臵疑,其原因与利益诉求主体自身的文化程度、年龄结构、法律意识等有关联。 1、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特殊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基础性根源。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冲突。如企业改革改制、土地补偿、权属私有等等。 2、群众的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这是特殊群体事件产生的文化因素。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摩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体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用调解、法律程序得到解决的问题演化成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3、尝到了闹而优则仕的甜头。有的上访者确实经过上访,有关部门为了做好“稳定”,一味用“忍让”来追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使不属政策解决的范围,也给予“恩赐”。 4、单纯强调维权,曲解“以人为本”就得以他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解决他的问题,信“访”不信“法”,尤其是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不承认裁判的权威和效力而选择上访。 5、追求需求利益最大化。本来是一点小事,把它说得很大、很复杂,扩大问题。甚至无理的也来过“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要大闹一番,缠访缠诉、胡搅蛮缠。 (二)、职能部门 1、利益诉求渠道单一。从目前现有的群众利益诉求渠道来看,信访仍然是

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成因分析_王红

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成因分析 王红 1 (山西大学,山西太原030006) 1摘要2群体性事件是人类社会矛盾运动的产物,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极端表现形式。改革中经济格局的变化和利益调整的失衡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经济根源;广大群众较为严重的政治依赖性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政治根源;公民开放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与不适当膨胀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思想根源。 1关键词2群体性事件,性质,成因,社会矛盾 1中图分类号2D6691文献标识码2A1文章编号21004-4175(2005)05-0018-02 邓小平曾经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什么也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0当前随着我国转型期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化,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界定 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以经济利益为主要内容,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一定组织和规模的集体上访、集会、游行、非暴力对抗乃至暴乱等群体行为。 (一)群体性事件是人类社会矛盾运动的产物。矛盾构成了世界,世界充满着矛盾。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矛盾,是人类社会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社会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当代冲突理论认为,没有一个社会系统是整合得十分完美的,包括群体性事件在内的社会系统中的冲突是普遍存在的。历史上,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都走过了一条曲折、复杂、饱经困苦的道路。正如亨廷顿在5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6中指出的:/现代性孕育着稳定,现代化过程却孕育着不稳定0,现代化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克服社会动荡的历史阶段。0群体性事件是社会转型期的一种符合进化规律的现象,是社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正常状态。 我国正处在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社会正经历着一场急剧的变革,矛盾大量积聚,人们面临的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严重复杂。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是各种复杂因素聚合的产物,是社会转型不可避免的阵痛。它包含着制度创新过程中社会矛盾合理释放的诸多因子,因此,从根本上杜绝这种事件的发生比较困难。但是,我们应采取积极的态度预防和疏导改革中的矛盾,尽量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极端表现。毛泽东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有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矛盾。0112敌我矛盾是人民同各种敌对分子在根本利益对立基础上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范围内的各阶级、阶层、社会团体内部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矛盾。一般来说,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首先,群体性事件在其本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是非对抗性的矛盾。群体性事件尽管表面有激化的特征,存在偏激的群体言论及行动,但是它们的矛头指向不是国家,不是政府,而是社会上的种种不公行为。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为了解决某些实际而具体的问题,而不是蓄意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其次,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相对激化的表现。群体性事件虽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它是一种在表现形式上带有对抗性色彩的人民内部矛盾,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利益整合及社会秩序状况。目前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聚众闹事、围攻、静坐等过激方式和过火行为冲击党政机关,甚至破坏社会公共财物、危害干群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带有明显的/压力0性质。其表现形式趋于激烈,造成的社会后果和影响也越来越大。 二、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一)改革中经济格局的变化和利益调整的失衡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经济根源。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一切冲突的最终根源,也是所有冲突的实质所在。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完全消除社会冲突,因为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社会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0122,恩格斯也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0132,/-思想.一旦离开-利 # 18 #5理论探索62005年第5期(总第155期) 11收稿日期22005-07-05 1作者简介2王红(1978-),女,山西临县人,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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