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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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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

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标 签】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办﹝2013﹞19号

【发文日期】2013-01-30

【实施时间】201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服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已市局2012年11月26日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登记回执

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4.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5.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6.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7.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8.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9.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批办单

1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30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3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便民和分级受理的则。

第四条 市局办公室是市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以及保密审查等相关工作。

市局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的各处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责任部门)负责市局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属性提出、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当面向市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市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签章予以确认。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首都之窗”(https://www.wendangku.net/doc/0017646849.html,)门户网站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017646849.html,)上填写电子版《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并发送至市局办公室依申请公开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个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六条 市局应当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 市局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如市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市局办公室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市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后重新申请。对要件完备的,出具《登记回执》(见附件2),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3);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见附件4),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市局公开的,应当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见附件5);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见附件6);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见附件7);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见附件8)。

第十条 市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提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且要件完备的申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一)市局办公室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并填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批办单》(见附件9)及时转送责任部门;

(二)责任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市局办公室转送件要求的时限内出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单》(见附件10),由部门负责人审签;

(三)办公室应按规定对答复意见进行保密审查;

(四)法制处应及时对答复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核;

(五)责任部门将过保密审查和合法性审核的答复意见单送交主管局领导、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局领导审批;

(六)办公室根据局领导审批的答复意见单制作答复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审批程序外,需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市局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领导批准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市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市局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市局办公室必须依照市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有关规定,对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审查后,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二)市局内部研究、讨论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市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市局可以不重复答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六条 市局应将本单位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依申请工作流程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七条 市局应根据《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并公开收费标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济困难的,本人申请、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八条 市局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市局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九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察部门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办法(试行)》收取费用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 申请人认为市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市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分)局作为独立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承担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

开工作。各局应制定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京地税办[2008]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2.登记回执.doc

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doc

4.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doc

5.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doc

6.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doc

7.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doc

8.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doc

9.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批办单.doc

1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单.doc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告知书 ()第号-受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年月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当场予以答复; □于年月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果本机关在该期限内未能答复,于年月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机关印章)年月日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第号-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第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号-部告(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第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全面实施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监督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全面实施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监督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地税票[2005]30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6.23 【实施日期】2005.06.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全面实施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监督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5]30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全面加强对税控代理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监督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纳税人正常使用税控装置开展经营活动,提高服务商的售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税控装置制造商、税控代理服务商三方签订的《合同书》、《担保书》的有关条款,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税控装置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服务商必须按照以下服务标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一)服务商的服务是指服务商在销售其税控产品的过程中,对认购税控产品的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办理税控初始化、操作培训、安装调试、咨询服务、技术支持、配件供应、软件更新、维修服务等。 (二)对于初次领购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服务商在销售税控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对纳税人提供免费的上门辅导、操作技能培训,使纳税人熟练掌握税控装置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步骤;对于纳税人增加或更换开票操作人员的,服务商必须设立固定场所、技术人员、专门时间,根据纳税人的要求随时为其提供免费的辅导培训。 (三)对服务商的专职服务人员的要求: 1.专职服务人员在开展售后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使用文明用语,遇到纳税人的批评或指责时,要诚恳接受,且如实做好记录。 2.服务商必须按照规定和需要设置服务热线电话,并保证24小时内配有专职人员接听和记录咨询电话,对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不得推诿或粗暴终止电话。 3.服务商在开展售后服务过程中,服务人员要统一着工作服(制服式样自定),并保持整洁和健康的个人形象。服务人员要统一佩戴胸卡(胸卡样式自定),胸卡上要注明服务商名称、服务人员姓名照片等基本资料。 4.服务商要加强对服务人员的技能培训,熟练掌握税控产品的功能和操作程序,对于税控产品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操作问题、错误提示能够进行判断和及时处理,出现机器故障可以进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种: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2011-03-17 结束时间: 实施日期:2011-03-18 时效性:有效 主题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 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

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本) 作者:成杰律师,2016年9月14日。 声明:严禁抄袭,侵权必究。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关于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有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和律师文书写作的基本原理,成杰律师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本)》,请予批评指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按照次序逐项说明。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公民个人则需要居民身份证上的完整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要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任职。联系方式一般指“有效送达地址”,包括:收件人姓名、收件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范围是整个申请书的核心,法律原文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该项属于一般申请书的“申请事项”,类似起诉状的“诉讼请

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相关法律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三)所需信息的用途。该项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直接目的,可以并入第(六)项的“申请理由(申请信息公开的背景)”。成杰律师认为,对于所需信息的用途,只能概括性陈述或适当展开,申请书中不能十分详细或完整披露。当然其间接目的,可以为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道理不说自明。至于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诉讼之间的法律关系,非本文所旨。(四)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该项本质上可以归集于申请书的请求事项。法律原文是“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复印件、打印件、手抄件、扫描件、传真件、电子邮件、复印或打印后加盖公章,等等。根据对等原则,对于书面申请,作者建议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是复印或打印后加盖公章。 (五)所需信息的转递方式。严格说来,该项不必单列,可以并入第(四)项的“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自行领取、邮寄(挂号信、特快专递)、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传真等),等等。该项本质上是申请人对收件方式的书面确认。根据对等原则,对于正式的书面申请,作者建议收件方式为邮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10〕1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 〔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六、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及文件中 部分条款同时停止执行: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其附件1、附件3。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9号)。 附件: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 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 方式鉴定表》

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10〕113号 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函〔2010〕218号 发布日期:2010-6-9 国家或地区:外国 分类:其他文件 执行状态:执行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 知 国税函〔201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协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各项待遇,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各地按通知规定,较好地开展了证明开具工作。部分税务机关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明确。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现行证明内容中增加“为享受中国与______国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一语。即修改后的证明内容为:“为享受中国与_____国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兹证明上述纳税人是中国税收意义上的居民。”修改后的表样见附件1。 二、开具证明应规范填写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中英文名称,并由局长签字后加盖公章。 三、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四、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在完成对该居民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内容审核后,予以办理。 五、请各省市税务机关将本地区年度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情况进行汇总,填报《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税务总局。 附件: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年度)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文

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文 篇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 一、收件证明 ()第号-收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要求获得的申请。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在文书右上角处的横线上填写单位简称,在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的年份,在随后的短横线上填写文书编号(以下同); 2、完整填写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以下同)。 二、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经查,您(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本单位不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答复。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年月日 三、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所指政府信息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经查,您(单位)提交的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的范畴。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四、延期答复(提供政府信息)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现由于的原因,本单位无法在年月日前 □作出答复 □提供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单位将延期至年月日前 □作出答复 □提供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填写说明: 1、在横线上填写正当理由的具体内容; 2、延长期限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单位盖章)年月日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单位将通

司法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司法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篇一:1-3XX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XX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请,本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机 构应当即时登记。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

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表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表形式要件齐备的,受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城区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受理机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受理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怎么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怎么申请? 在现代社会,政府信息公开,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公民来说是及时了解政府政务的途径,也是公民对政府行政行为监督的依据。政府的信息公开分为两种,一是主动公开,二是依申请公开,那么,▲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怎么申请?小编为您解答。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政府信息应该公开。 ▲二、信息公开的范围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公民 姓名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传真 电子信箱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人 姓名联系人 电话 联系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传真 所需信息情况所需信息的 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指 定提供载体形 式(可多选) □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磁盘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 可接受其他方式 选填部分 所需信息的名称 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不申请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自行领取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告知书 ()第号-受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年月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当场予以答复; □于年月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果本机关在该期限内未能答复,于年月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机关印章) 年月日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第号-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第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

依申请公开说明

依申请公开说明 一、办理流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学校及相关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学校信息,可以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学校及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一)确定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是学校及相关部门内部所设置的相应办事机构,是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主体。受理机构的详细联系方式见学校及相关部门的学校信息公开指南。 (二)提出申请 1、获取和填写申请表 向受理机构提出学校信息公开申请,须填写《依申请公开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学校及相关部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学校及相关部门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提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学校及相关部门网站、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二、申请办理时限 受理机构按照工作流程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后,按照条例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三、申请办理收费 依申请提供学校信息的费用收取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个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个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一)申请的信息应当是“政府信息”(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具备生产、生活、科研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要符合法定的申请形式。 现在我国越来越重视人民的地位,我国实现了从管理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始终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使民众了解更多的政府信息,从而使他们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我国居民享有知情权,作为一个普通的民众我们应该了解关于个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知识。 一、人大政协非信息公开行政机关 (一)申请的信息应当是“政府信息” 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 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记录或保存,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向其他机关申请则不

符合规定,如人大、法院、政协等就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机关。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具备生产、生活、科研需要 政府信息的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的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除主动公开之外的就是需要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求申请人应当与所申请的信息具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则可能因不具备利害关系无法获取相关信息。 二、行政机关须在15个工作日答复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要符合法定的申请形式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写明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并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9]6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08 【实施日期】2009.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京政办发〔2009〕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简称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是负责本市地方税收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推进本市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和本市相关产业发展提供纳税服务的职责。 2.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本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推进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方税收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本市地方税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在本市执行中的征管和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确定的预算收入计划指标,负责编报本市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开展税源调查,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地方税收收入分析情况。

关于改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几点建议

关于改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几 点建议 关于改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几点建议2013年02月07日民革上海市委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公开条例》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确立了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行动指南,其中《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特别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确立,打破了政府长期形成的“暗箱行政”的行为惯性,改变了以往主动公开“按步就班”的行为模式,极大地激发了公众申请自己所需信息的热情。本提案将从依申请公开入手,就当前的工作现状、存在问题予以分析、探讨,并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从而希望能更好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促进政府的依法行政。“依申请公开”目前存在有如下特点和问题:1、申请主体广泛化。早期通过信息公开多半是为了获取与己相关的信息资料,如今申请信息公开的群体正进一步向外围扩张。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面向公众、一视同仁的特点,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一批热衷信息公开的普通公民,其中既有一些专

业人士,但更多的还是普通老百姓。此外,部分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专门设立了课题组,跟踪关注政府运行的透明度,按时发布第三方评估报告,评议政府信息公开进程;更有一些商业机构、公司法人,不断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一些行业内的专业信息,作为其经营投资的参考依据。主体无限性的特征让申请的范围扩大到了极致,面对来自各个阶层的不同需求,行政机关面临的压力可想而知。2、申请内容敏感化。从年报统计的情况看,除了关系民生的城市管理、社会福利、户籍政策、拆迁补偿等高频申请词汇之外,越来越多敏感而又专业的申请进入媒体、公众的视线,诸如要求公开政府财政收支预决算明细、“三公”消费的使用情况、行政首长、国企高管的年薪收入、车牌拍卖后的资金去向,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鉴于现实国情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间确实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行政机关在处理此类申请时的往往还要兼顾其它方面的因素。3、申请目的多元化。《公开条例》规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实践中的目的可谓多元,除了上述法定的需求之外,既有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借题发挥申请信息公开,引起政府重视;也有通过信息公开,掌握证据材料,以备诉讼之用;更有为了商业价值,通过行政途径变相获取竞争对手的信息等各类举动。作为依申请公开中的防御性角色,行政机关如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恶意申请、

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义务人)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权利人或申请人)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遵循原则) 依申请公开应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职责) 义务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具体承办受理、审核、协调、答复等事项。 如公开申请内容较为复杂或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办理,可以提请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重大依申请公开事项会商。 第五条(受理范围)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为除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其余政府信息。 因不具备条件暂时不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应列入依申请公开受理范围。 第六条(不公开信息)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外,权利人申请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除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也不予公开。第七条(申请形式) 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义务人代填申请表。 书面形式提交应在义务人受理现场或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完成(须在信封或传真件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据电文形式提交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017646849.html,)在线填写完成。 义务人应通过印发、传真、网络下载等多种方式免费为申请人提供申请表文本。 第八条(申请内容及核实)

政府信息公开标准文书(样本)【模板】

政府信息公开标准文书 (样本) 二〇〇八年四月 1

文书目录 1.即墨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4.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5.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6.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7.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8.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10.政府信息提供日期告知书 11.政府信息审查申请书 12.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13.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14.即墨市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表 15.政府信息更正申请登记回执 16.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 17.政府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 18.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登记回执 (年号)第(流水 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年月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当场予以答复; □于年月日前予以答复。 (机关印章) 年月日 3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存根) ()第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 □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涉及外力不可抗拒的情形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但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特此告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第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 □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涉及外力不可抗拒的情形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但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 -4-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操作手册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操作手册 税务登记跨区迁移网上办理项目 (企业版) 北京立思辰电子系统技术公司

目录 1. 文档说明 (2) 2. 业务说明 (2) 2.1. 功能介绍 (2) 2.2. 业务规则 (2) 3. 软件功能 (3) 3.1. 提交申请 (3) 3.1.1. 操作介绍 (3) 3.1.2. 注意事项 (5) 3.2. 管理申请 (5) 3.2.1. 操作介绍 (5) 3.2.2. 注意事项 (7) 4. 常见问题 (7)

1.文档说明 本文档是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操作手册的一个分册,文档主要内容为北京市内跨区迁移网上办理的业务流程及操作功能的介绍,以便指导用户使用北京互联网地税局软件。文档中的界面截图仅作参考,如与软件实际界面有差别,请以软件为准。 2.业务说明 2.1.功能介绍 跨区迁移申请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2.2.业务规则 1.企业纳税人为非跨区财产税源登记企业且使用“北京法人一证通”证 书登录系统后,才可以使用本功能。 2.企业纳税人在网上提交跨区迁移申请,审批通过后,迁出以及迁入操作 全部由税务机关在网上完成,纳税人无须在上门办理。 3.企业纳税人在同一时间只能提出一次跨区迁移申请,申请未受理完毕前, 不可重复提交申请。 4.对于有未完结事项的纳税人,需要先将未完结事项处理完成,再进行迁 出、迁入操作,未完结事项包括: (1)纳税人存在已发起未办结的待办任务 (2)纳税人房土两税税源信息未终止纳税义务 (3)纳税人存在未申报记录(不包含本月) (4)纳税人存在非规费欠费 (5)纳税人存在尚未处理完毕的税收违法行为

(6)纳税人存在未注销的出口退税资格 (7)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停业或清算户 (8)纳税人存在未缴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9)纳税人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 (10)纳税人存在呆账 (11)纳税人存在未注销的防伪税控资格 (12)纳税人有未缴销的空白发票 (13)纳税人有多缴税款 (14)纳税人有未报送资料(不包含本月) (15)纳税人存在土地增值税信息 (16)纳税人存在规费欠费 (17)纳税人存在社保费欠费 (18)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信息 (19)纳税人存在在查的案件 (20)纳税人存在未完成的纳税评估 3.软件功能 北京市内税务登记跨区迁移网上办理项目主要有2项功能: 1.提交申请:用于纳税人在网上提交跨区迁移申请。 2.管理申请:用于纳税人对已提交的跨区迁移申请进行管理。 3.1.提交申请 3.1.1.操作介绍 3.1.1.1.磁贴入口 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在主页面中找到并点击“涉税事项办理”,之后,在打开的页面中点击变更登记下的“跨区迁移”模块,如下图:

机关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精心创作,质量一流,排版规范。【下载后可任意复制修改】 通用精品文稿 机关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驶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四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单位提出。 第五条我局将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六条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X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X;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以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

填表说明: 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报下列内容。 1、划“*”为必填项目,纳税人应据实填报。 2、纳税人名称:请按单位公章填写中文名称全称。 3、组织机构代码:请按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9位码填写。 4、批准成立证照或文件号码:如您属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请填写完整的工 商注册号(营业执照号码);如属于工商部门不核发营业执照的,请按批准开业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书填写。 5、注册地:请按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证照上的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填写。 6、经营地:请按单位实际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填写。 7、网站网址:如您单位有主页,请据实填写网站地址。 8、经营范围:如您属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请按您工商执照填写;如属于工 商部门不发执照的,请按批准成立部门核发的证照和文件填写。 9、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如您属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请按照工商执照上的 注册资金数额填写;如属于工商部门不发执照的,请按实际投资总额或按批准文件上注明的投资总额填写。 10、核算形式或预算方式:企业请填写“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预算方式。 11、法人代表(负责人):请按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或批准文件上的负责人姓名填写,并如实填写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联系方式。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税务代

理人,填写要求相同。 15、投资各方名称: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填写。请填写参股、出资各方的单位公章上的全称;如果参股出资方中有自然人,必须填写全部参股、出资个人的姓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填写主要参股、出资方的名称。 16、投资方证件或证件号码:请填写参股、出资各方的税务登记证及号码;如果参股出资方中有自然人,必须填写其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17、所占投资比例:请按公司章程、协议上的内容如实填写。 18、其中自然人投资比例合计(%):按公司章程、协议上的内容如实填写,投资各方中自然人投资比例的总和;19、其中外资投资比例合计(%):按公司章程、协议上的内容如实填写,投资各方中所有外方(包括外籍个人)投资比例的总和; 20、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税务登记证号:如果您单位没有下属分支机构,则本栏目可以不填;如您单位是有“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则需如实填写本单位所属的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相关信息。(若登记表中所列表格不够用,请另附纸书写。)21、企业总机构情况:如果您单位是只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则需填写本单位所属的企业总机构的情况。如果无营业执照超过180天异地经营的项目,则需填写本单位名称、地址、税务登记证号、计算机代码、法人代表姓名和法人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并在表头“纳税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成立证照或文件号码”、“注册地”栏中填写本单位的相关信息。 22、开户银行名称、帐号、是否基本帐号、币种:请据实填写本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帐号,如登记表所列表格不够用,请另附纸书写,开户银行名称必须明确到分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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