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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规定(标准版)

船舶管理规定(标准版)
船舶管理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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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规定(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船舶管理规定(标准版)

1.船东委托我公司经营管理船舶,必须履行与我公司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的责任和义务;船舶应接受我公司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船员接受我公司的管理和培训。

2.委托本公司经营管理的船舶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和文书,购买船舶和船员保险。

3.船东应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任职务,不许聘用无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人担任船员。

4.船东应配合本公司加强对船员的管理、培训,不许指示、强令船员进行违章操作。

5.船东每年应确保有足够的资金量对船舶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6.本公司拟对每艘船每年检查2次,上、下半年各一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船舶应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船东应配合公司

的检查,不许无故阻挠检查。

7.船舶使用的燃油应符合机器使用说明要求,不能使用非标油。

8.船员不能在船上从事非法活动。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船舶管理制度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严格安全管理职责,狠抓责任制落实,严厉打击违章、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常规管理 一、沙船、渔船业主要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1000-20000元/年,如遇到船上工作人员、船舶业主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从安全风险保证金里扣除。 二、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方能履行年审、检验相关手续。 三、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客渡船义工、渡工方能到财政办办理油料补贴。 会议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领导组成员会议,专题研究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分析形势、制定措施、安排部署重大安全活动。 二、不定期召开船舶业主例会,镇安监办主持召开,全体船舶业主参加,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总结本季度工作,通报各类违法、违章情况,安排布置下季度工作。 三、船舶业主必须严格会议要求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请假报镇安监办。 四、船舶业主认真遵守会议规则,如有违反者将扣安全保证金50元/次。

检查制度 一、镇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不低于四次,镇安监办开展不定期的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每月不低于五天,逢场天、重大节假日值班人员深入码头检查,遇到汛期、雨雾恶劣天气等不利通航条件及其解除时,船舶管理员利用电话、短信等有效手段及时发布禁航、通航信息。检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深入到各渡口、码头,抓好现场监管,不得走形式、走过场。 二、检查对象:镇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捕捞作业等的各类船舶。 三、检查重点:鱼鳞嘴、盐渠、黄堆码头的客渡船、在河上作业的采砂船舶以及辖区水域上的自用船和渔船。 四、检查内容:各类船舶的证书、证件、签单放行落实情况,违章违法情况,船舶的检验及年审情况,救生衣配备及穿戴情况。 五、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查出违章、违法的事件,应及时办理,根据情节进行查处。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 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 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 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 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 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 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 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 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 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办法

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和有关海事管理规定以及长江引航中心内部安全管理规定。 二、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按海事管理规定提前落实海巡艇护航。特种船舶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应安排拖轮伴航,其它特殊情况下需申请拖轮护航的船舶及早要求代理落实。 三、引航船舶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前,应加强与南通海事交管中心及相关船舶联系,获取营船港专用航道相关航行安全信息,选择恰当的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时机。同时,进入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在确认泊位清爽后,方可进入。 四、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前,应督促船方对各种航行设备进行检查,保证设备运转正常,船长监航、轮机长、电机员值班,船员协助了望,备车航行,船头备锚、了头,做好应急准备。 五、引航操作要求 (一)认真核实船舶实际吃水,防止瞒报、误报吃水导致搁浅事故发生。 (二)航行时应保持正规了望,加强与横驶汽渡、靠离泊船舶、下口附近及其它有关船舶的联系,及早明确会让意图,意图不明,应停车稳舵; (三)船舶车速控制在Half车及以下; (四)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保持适当安全距离,禁止追越; (五)引航员应及早与护航船舶联系,统一护航方案; (六)夜间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应加强了望,勤看雷

达,控制好速度,重点关注靠离泊船舶、横驶汽渡以及不点灯的小型船舶穿越; (七)引航船舶从长江主航道下行进入营船港专用航道时,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应选择在苏通大桥桥#1浮以下宽阔水域掉头后上行进入。出营船港专用航道上行进入长江主航道时,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应选择在苏通大桥桥#1浮以下宽阔水域掉头上行。禁止在营船港专用航道下口附近直接掉头进出。 六、营船港专用航道泊位靠泊、离泊要求 (一)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靠泊营船港专用航道惠生重工以下码头时,无需乘潮进入时,原则上落水时靠泊; (二)船长在110米及以上的船舶靠泊华洋化工、申华两泊位时,原则上落水时靠泊,靠离泊操作限白天进行; (三)吃水在9米及以上重载出口船舶,原则上控制在高潮前离泊; (四)夜间涨潮流时避免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 七、营船港专用航道水深控制标准 营船港专用航道维护尺度,新开闸以下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7.0米,航宽200米,最浅点在营2#黑浮与营2#红浮航道内。新开闸以上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5.0米,航宽150米。如有变化,以航道部门发布的最新航道水深和码头前沿最新实际水深为准。 八、拖轮使用规定 (一)船长在85米及以上的船舶靠离泊时,至少安排一条拖轮协助; (二)船长在110米及以上的船舶靠离华洋化工、申华两泊位时,原则上安排两条大马力拖轮协助; (三)船长在205米、吃水9米以上的重载船舶靠离泊时,原则上安排三条大马力拖轮协助;空载船舶靠离泊时,安排两条大马力拖轮协助。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1、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是确保船舶进出港及靠(离)泊的安全和生产作业顺利进行的安全保障。 1.2、船舶进出港的计划管理工作旨在保证船舶进出港安全、及时,确保港口生产能够有计划、有秩序地正常进行,保证全港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1.3、船舶进出港计划由调度室编制,值班调度员负责组织落实。调度员要全面地掌握船舶技术状况,货物集疏情况、生产进度等信息,编制切合实际的计划。 因其他原因船舶不能按时进出港时,调度值班应及时向各部门发出变更计划的通知,以便各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4、船舶进出港时,值班拖轮,系解缆人员必须按计划时间提前10分钟到位做好准备。 1.5、进港船舶,必须按调度值班室指定的泊位靠泊。系解缆人员及码头有关工作人员,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施工船舶施工方案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推进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按照交通部2011年5号令及水上安全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确保航道交通秩序的稳定,确保通航安全、吹填造陆工程安全有序的进行,保障海上施工船舶、施工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保护海洋环境。特制定项目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机构: 1、项目部成立水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付组长 成员 2、船舶安全管理由项目部机务部门负责。 二、规章制度建设: 1、建立项目部船舶安全管理各项安全制度,包括目标责任书制度,船舶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 三、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1、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的基础台帐,日常管理档案等。 2、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执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3、严禁施工船舶穿越南疆港区航道,保持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要求各施工船舶必须按照项目部指定的船舶进场航行路线行驶,避免船舶互相碰撞。 四、水上安全检查

1、认真执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2、依法实施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3、及时发现整治隐患,按规定上报隐患和事故。 五、水上交通安全应急工作 1、建立项目部水上交通事故预案。 2、及时处置各种水上交通安全险情。 3、定期开展应急演习。 六、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船舶管理人员、船舶船主等水上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率达100%。 2、各类船舶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3、认真组织开展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活动,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 4、运用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群众性水上交通安全宣传。 七、事故控制目标 1、辖区无水上交通死亡事故发生。 2、非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控制目标范围之内。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五)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五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艘数,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 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并与该船舶管理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防城港402号码头泊位水工工程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 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单位:中交四航局防城港工程项目部 编制:劳汝林 日期:2012年1月3日

目录 一、水上施工一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船舶各主要分项施工安全环保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1、基槽、停泊地开挖......................................................... 错误!未指定书签。 2、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 错误!未指定书签。 3、基床抛石......................................................................... 错误!未指定书签。 4、基床夯实......................................................................... 错误!未指定书签。 5、基床整平......................................................................... 错误!未指定书签。 6、圆筒浮游安装.................................................................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防台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防雾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防碍航物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七、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八、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九、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1.必须熟悉起吊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绳索的最大允许负荷量及报废标准。 2.起重工夹具要经常检查保养,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乱丢,确保完好可靠。 3.工作前要根据吊运任务,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对吊具及作业环境应作细致检查,掌握物体形状、重量、重心、角度、生根地方,选择、配备好吊具,不得超负荷使用。 4.起吊物件,必须捆缚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及精密部件,必须采取衬垫措施。吊位重心应正确,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度(遇有特殊吊运物体时,应用专用工具)。吊物不得较长时间高空悬挂。 5.起吊物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指挥时不准戴手套,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得远距离指挥吊物运行。起吊过长过大等大型重吨位物件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并用绳索牵结物件保持平稳,方可指挥吊运行。

6.大型物件及船体分段翻身吊运前,应划出禁界区,检查各点受力情况及吊攀(小耳朵)的焊接质量,并经试吊,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指挥起吊翻身。 7.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物件时,应按起重机额定载重量的80%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稳步吊运。严禁任何一台起重机超负荷吊运。 8.吊运物上的零星物件必须清除,特别是船体分段内的边角余料等杂物事前都要检查清除,防止吊运中坠落伤人。 9.不规则的管子,禁止成捆吊运,大口径弯管必须单根吊运,且用专用吊绑带。 10.管件叠堆物要摆放稳妥、整齐,堆放不能过高,大口径管了等类似物件要垫妥。 11.吊运物件,应尽量在吊行道上通行。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在人头上越过。 12.船只上、下排,应仔细检查滑板、走轮等处有无障碍。加、拆楞头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榔头和楞头伤人。

烟台海事局船舶计划管理办法

烟台海事局船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港口通航效率,服务港航经济发展,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台海事局辖区各港区水域内船舶进出港、靠离泊、移泊、过驳点之间移位等计划的申报、受理、核准和实施及其管理。 第三条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计划核准依据气象海况、航道通航能力、码头靠泊能力、船舶安全适航风级、船舶交通流量等条件因素。 第五条船舶计划申报人 (一)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掌握码头、航道及锚地情况。 (二)应将所属码头、航道最新资料报备相应船舶计划核准单位,其内容应至少包括:航道、回船区、船槽水深等情况。上述内容如有变化,应及时补报;新建码头启用前,相应资料应提前报备。 (三)应将所属码头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报备相应船舶计划核准单位、部门;如有更新,应及时补报。 (四)应将本单位负责船舶计划申报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书面报备相应船舶计划核准单位;如有变化,应及时书面更正。 第六条船舶计划申报 (一)申报时间: 每日0830—0930时申报当日1000时至1830时的船舶计划; 每日1500—1600时申报当日1830时至次日1000时的货运船舶计划; 每日1730—1830时申报当日1830时至次日1000时的客运船舶计划及

至次日1000时货运船舶补充计划。 (二)申报内容: 中英文船名、船舶类型、国籍、船长、呼号、载重吨、最大吃水、预计靠离或移泊的泊位及时间、危险货物等。 (三)申报形式: 船舶计划申报人通过烟台海事局船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申报船舶计划。 蓬莱—长岛航线客运船舶不需申报船舶计划。公司应在每季度末报备下一季度参与营运的客运船舶名单;遇有变化,应及时更新。 第七条船舶计划申报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在备注栏中注明:(一)24小时内预报风力达8级及以上时,散杂货船出港货物名称; (二)船舶需引航; (三)船舶操纵能力受限; (四)船舶需并靠码头; (五)其他需备注情况。 第八条船舶计划核准 芝罘湾港区、烟台港西港区、牟平港区的船舶计划由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负责核准。莱州港区、龙口港区、蓬莱东港区、蓬莱西港区、栾家口港区、长岛港区及海阳港区的船舶计划由当地海事处核准。 船舶计划核准单位在审核船舶计划时,若对申报的船舶计划有调整,应在核准前告知船舶计划申报人。 第九条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负责交通管制区内船舶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可根据通航环境、通航秩序、气象海况等实际情况对船舶计划予以调整。 船舶计划的组织实施按先重点后一般、先客运后货运、先出港后进港的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海船员[2007] 621号2007年11月23日)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技能和适任能力,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维护水域环境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考试发证机关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四条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实行主考官负责制,实施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至少由一名主考官和一名评估员组成。 第五条主考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一)任职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 2.具备驾驶或轮机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持有内河二等以上船舶大副、大管轮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二级以上引航员适任证书且从事海事管理工作3年以上; 3.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程序和船员管理有关规定; 4.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 (二)职责 1.负责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现场组织、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结论评定; 2.对评估员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3.负责向考试发证机关报告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六条评估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一)任职条件 1.持有内河二等以上船舶船长、轮机长或二级以上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3年以上; 2.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规范,掌握实际操作考试评估方法,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认可。 (二)职责 1.在主考官的领导下,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船员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2.如实记载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七条评估员只能担任其所持适任证书等级职务及以下各等级职务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和评估,而且驾驶专业的评估员所持适任证书的航线还应与船员申请考试的航线相适应。 第八条主考官及评估员在实际操作考试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做到客观、公正。

(新)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规定

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规范浙江省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浙江省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航行的货运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负责货运船舶进出港的验证工作。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派驻港口的验证人员,应当全天二十四小时对进出港货运船舶运输单证进行审验。 第五条运输单证是指水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和《船舶营业运输证》(以下简称《营运证》)。运输单证必须随船携带。 第六条船方代表应在船舶进港后卸货前、装货后出港前携带运输单证到验证站点交验证人员验证。 第七条验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营运证》是否随船携带、有效;

(二)船舶是否在《营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船舶是否超载,或者有无违反国家规定禁运、限运货物; (四)运单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如实填写,并随船同行。 第八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的验证人员应即收即验,对船方代表提供的单证应先在“进出港船舶验证台帐”上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船名、船藉港、《营运证》号、运单号、装载货物名称和装货量、进出港时间。 第九条验证人员填制《浙江省进、出港船舶验证单》(以下简称验证单,见附件1),加盖进出港船舶验证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 验证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船方代表,一份存档,并将《验证单》编号记入验证台帐。 第十条经验证确认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船舶,验证人员应当即将《验证单》和该船的运单和《营运证》等资料交船方代表。 第十一条对运单、《营运证》有疑点,或装载的货物种类、装载量情况不清,或涉嫌违法经营时,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对船舶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二条验证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验证,做到文明礼

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泰州市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船舶修造(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造(拆)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与分管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六)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定期组织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评估,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项目部建立以第一把手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组长要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的领导下对船舶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3、项目部及时将上级有关安全的法规、文件、通报或指示向船舶传达、贯彻,对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项目部督促、协助船舶建立、健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每季一次检查落实情况。 5、项目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船舶进场施工前,项目部应对施工船进行安全检查,对船舶证书不齐、船员无证书、船舶存在严重缺陷的船舶不得允许参与施工。 7、项目部每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对存在的缺陷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按期整改完成的,每督促整改一次罚款五百元,三次督促没有完全整改的将清除施工现场。 9、项目部每半年对船舶的全体船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全体船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术素质,做好相应记录。 10、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总结上月安全工作情况,通报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布置本月安全工作。

11、要求船舶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参与施工的船舶应持有合格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12、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同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3、船舶必须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对违反规定的,自愿接受项目部的经济处罚。 14、船舶每日施工前应先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水上施工前要及时了解作业区域内的水文、气象、潮位、风力风向。 15、船舶对施工现场的测量标志,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16、船舶作业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船舶愿意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7、如果发生水上事故,项目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积极配合上级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分析事故原因,汲取教训,帮助船舶加强安全管理。

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xx年12月29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五)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五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艘数,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浅谈船舶在引航员引航状态下的安全风险控制复习课程

如何控制船舶在引航员引航状态下的安全风险 近几年船舶事故的统计资料显示,船舶在引航员引航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有所上升,船舶引航事故的发生率相对港口引航船舶艘数而言很低,但是相对船公司船舶发生的水上事故而言,引航员在船引领操纵时发生的水上事故所占的比例较高。因为引航员的特殊身份,如何防范船舶在引航员引航状态下的风险,谈几点想法。 一、船舶在引航员引航状态下的风险分析 船舶在复杂航(海)区或通航条件受限的航道航行以及进出港靠离泊作业,为了保障安全一般主动申请引航或要求强制引航,我国《海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就强制引航和非强制引航做了规定,但船舶有引航员在船引航过程中,船舶可能发生水上安全和污染事故、引航员上下船的人身安全,以及事故处理、调查取证遭遇困难等,存在安全责任风险。 1、船舶可能发生水上安全和污染事故的风险。船舶航行,涉及到气象、潮汐、航道、码头、锚地等外界条件;涉及到船舶船型、机械动力和助航设备等自身条件;涉及到船员和引航员素质(包括健康的身体素质、全面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精湛的操作技术、良好的心理素质等因素)。在引航过程中的安全链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断裂(即出现判断不正确、动作不协调、操作不规范等)就会引起水上安全和污染事故。引航员在船发生事故主要原因分析:(1)引航员的操作技能、安全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不好,关键时刻犯低级错误、操纵失误。(2)船长与引航员的沟通不协调,没能进行有效沟通,配合不密切、不能做到优势互补。导致安全信息和沟通理解错误造成事故发生。(3)船长不认真搜集研究港口航道情况,航行计划不周,应急预案不完善、安全措施不到位、各项进出港工作准备工作不充分。在引航员上船有松口气的思想、疏忽监督、依赖引航员。(4)引航员上船前或刚下船,引航员没有将航道情况及时告

船舶进出港安全分析及对策

船舶进出港安全因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水运业也出现了一波快速发展。温州港做为定位为东南沿海、综合性的区域性枢纽港,也是中国25个沿海主要港口之一,迎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空前的压力。随着港口的发展带来了船舶的大型化,也造成了船舶进出港密度的加剧。另外,港口建设也带来了更多的施工船舶,进一步增加了航道的压力,使得原本畅通的航道变得越来越拥挤。本文从船舶航行安全的角度分析了影响船舶进出港安全的因素,论述了船舶进出港安全的对策。 一、影响船舶在港口水域安全航行的因素 从安全理论来看,任何安全都离不开人、机、环境这三个主要因素的影响。从这一角度来说,船舶的航行安全应由船员(人的因素)、船舶及其相关设备(机的因素)与通航环境(环境的因素)三个部分组成。 (一)人的因素 据行业权威机构统计,海上交通事故中,80%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同时在狭窄水道密集通航区域(如港口水域)内发生的碰撞事故,人为因素同样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主要表现为人的心理、生理、行为能力等方面存在缺陷或问题,如驾驶员在航行中的心理状态、船员身体健康程度和疲劳程度、船员的专业技能等。这些因素不仅与船员生理和心理机能有关,而且与经验、工作岗位和语言能力有关。因此船舶的驾驶人员(也就是船长、驾驶员以及港口引航员等)必须掌握与处理大量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本船船位、航向、航速、风、流及涌浪、航道水深、可航宽度、碍航物以及助航设施与航行支持等信息。合理的分析所收集到的信息,根据自身专业技能对信息进行判断

和识别,最终做出航行指令来指挥和操纵船舶,使之达到安全航行的目的。 (二)机的因素 船舶及其相关设备包括船体自身结构、主动力及其辅助设备、舵设备、救生消防设备、起货设备、系泊设备等。做为船舶抵御海上风险的“硬件”设施,船舶结构及其相关设备要在整改航行期间保持正常运作船舶只有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才能够抵御航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这就要求船舶在船体、构造、性能和设备等方面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和检验测试,根据不同设备的特点制订详细的操作规程和维护须知,并认真落实执行,只有各类设备均得到了有效的维护,才能使船舶具备在特定航次中安全航行并且抵御通常出现的海上危险。 (三)环境因素 温州港地处东海北部沿海,受冬季冷空气和夏季台风影响,气象海况的季节性变化较大;潮汐属正规半日潮,主要受东海前进潮控制,潮差较大;受瓯江自然条件限制,进江航道及通航水域有限,加上港口开发建设工程的增多,水上水下施工频繁;以上各种因素决定了温州港通航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船舶在进出温州港时,不仅有货轮航行,还有港内施工船、港作拖轮、交通艇和小型船舶,另外还有渔船在航道穿行、横越。由此可见,船舶进出港航行,不仅受到气象海况条件(包括能见度、风、浪、洋流和潮汐等)影响的同时也受到港口条件(包括航道水深、宽度、通航密度、水上施工等)的影响。二、进出港安全航行对策 (一)抵港前准备 1、船长在进出港靠离泊前一定要详细了解并细心研究港口锚地、航道、

船舶安全管理

1 目的 明确工业区有关的船舶运输、作业活动中合同双方安全管理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加强船舶安全管理。 2 适用范围 公司及各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QHSE-01-11, 2011,公司。 4 释义 4.1 船舶 指为公司及各所属单位提供服务的各类船舶。 5 管理要求 5.1 租用船舶应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和船旗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 5.2 初次租用船舶及必要时,合同委托方应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验船师检验;起租前应在合同中明确工作范围与性质、人员能力、培训、证书及合同委托方的相关规定等安全要求;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及管理人应确保合同作

业期内的船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5.3 船舶作业前,合同委托方须对作业海域的设施、环境和作业限制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以书面方式告知船长,包括但不限于: 1)海上设施资料如位置、艏向、吊车作业能力范围、燃烧臂方向、靠船面 及缆绳的布置、立管位置、海底管线的走向等; 2)工作使用频率、频道及应急通信; 3)现场潮流、潮汐等水文气象资料; 4)海上设施与周边其他设施的作业动态,如工程施工作业、油轮外输、潜 水作业、舷外排放等; 5)海上设施的特殊要求,如靠泊、油轮外输、值守等。 5.4 船舶计划航线应避免将海上设施的位置作为航路点,避免近距离对准平台航行。船舶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保持正规瞭望,并运用良好的船艺避免碰撞。 5.5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船舶、海上设施管理人员应针对不同的作业性质、作业环境,实施风险评估与安全工作分析。如果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时,应重新风险评估和安全工作分析,必要时应停止作业。 5.6 船舶进入海上设施2海里以内水域时,船长必须在驾驶台,船舶操纵系统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特殊作业要求可例外。进入海上设施500米范围水域必须经海上设施管理人员许可。船舶靠泊前应对车、舵、控制系统试验及船位保持能力验证。 5.7 海上设施管理人员应依据设施的作业计划和天气预报等信息,合理安排船舶的作业计划,尽可能安排船舶在良好的海况下实施作业,尽量安排船舶在海上设施的下风、下流一侧靠泊;对于作业时间的预计延误要及时告知船长,避免过长时间靠泊、海上设施连续作业等待。 5.8 守护船应满足设备配备要求,并获得政府部门签发的《守护船登记证明》。一般情况,舷外作业、直升机起降等其他需要船舶守护时,应保持在海上设施下风、下流方向500米内值守,同时要避免守护船舶停留在直升机主起降方向的下方。 5.9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管理人应有针对性地制作安全教育录像,并对所有乘客或随船出海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长江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

长江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登记船舶的源头管理,督促航运公司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国内沿海航行船舶、6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航行货船、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内河船舶及其航运公司。 第三条长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并具体负责在本局登记国际航行船舶的源头管理。 各分支海事局及其所属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本局登记船舶的源头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籍港管理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原则,通过源头管理,建立严格、规范、诚信的船籍港管理形象。 第二章船舶入籍控制 第五条实施新建或改建船舶报备制度。新建或改建船舶应在开工前,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建造厂向拟申请登记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备。 第六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对上述拟登记的船舶严格控制,并重点关注船舶重大改建、老旧船舶或黑名单船舶转籍等情况,防止低质量船舶入籍。

第七条船舶建造完工后,船舶所有人应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并取得临时国籍证书。 申请正式登记时,船舶所有人应提交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核发的临时国籍证书。 第八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发现申请登记的船舶属于黑名单或重点跟踪船舶的,应对该船的船舶安全状况和船舶检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验船质量问题的暂时不予办理船舶登记,并将有关情况报长江海事局,如该船舶不在本地,可委托船舶所在当地海事机构协助检查。 第九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船舶入籍登记时,发现申请登记的船舶检验发证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长江海事局。 第三章船舶安全信息数据库 第十条长江海事局应制定船籍港船舶安全管理数据库标准,并具体负责建立本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数据库。 第十一条各分支海事局应建立本局登记船舶安全管理数据库,掌握相关船舶、航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状况。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数据库应包含航运公司、船舶基本数据、公司体系、登记、安全检查、事故、黑名单及重点跟踪船舶及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各分支海事局应充分利用安全管理数据库,加强对船公司和船舶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章安全信息报备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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