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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6]2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20

【实施日期】2016.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6〕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4月20日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新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就我省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增强政府治理能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目标,整合规范执法主体,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完善执法制度,创新执法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晰、执法规范、服务优化、切合湖北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权责明晰的执法体系。

厘清不同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执法职责。按照权责对等、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不同层级政府事权,明确其执法权限、执法领域和执法重点,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省直部门主要负责行政执法活动的政策标准制定和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现有执法队伍原则上实行编制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今后不再新设行政执法队伍。切实推进执法重心下移,着力提高基层政府执法能力,除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以及中央明确由上级统一监管事项外,对食品安全、商贸服务、城市管理等实行分级管理的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州、县政府负责监管和执法。减少市区执法层级,设区的市,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

理顺行政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关系。按照中央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合理划定政府职能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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