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黄维青律师推荐案例:婚后动迁也非共同财产

黄维青律师推荐案例:婚后动迁也非共同财产

黄维青律师推荐案例:婚后动迁也非共同财产

黄维青律师推荐案例:婚后动迁也非共同财产

2001年10月23日上海某房屋拆迁公司依据当年获得的拆迁许可,发布《告居民书》,对本市某地房屋进行拆迁。女方甲与男方乙于2001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2001年12月30日乙与拆迁人签订了《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安置对象为乙与乙的母亲丙,乙与丙得到动迁安置房一套,并于2004年7月7日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在乙与丙名下。2010年1月4日,甲与乙经法院判决离婚。现甲认为所分配的安置房是自己与乙结婚后所分得的房屋,应享有共有产权,遂起诉要求分割。

通常理解,拆迁协议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安置对象,那没有争议,双方都享有拆迁补偿;而如果一方是安置对象,而另一方不是安置对象,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则因一方得到安置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如果得到补偿安置来源于婚前所拥有的财产,那么补偿安置可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的形式转化,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得到补偿安置并非来源于财产,而是其他方面比如户口、居住权,那么补偿安置就难以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转化,只能认为是婚后所取得的财产,自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就本案而言,虽然协议签订于登记结婚之后,但认定安置对象的时间界点是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这一时间在婚前,因此甲未能被认定为安置对象。

系争房屋,是乙婚前即与丙共有的财产,所分配的安置房在同样的地段,面积远小于原房屋,因此安置房仅来源于原宅基地房屋的价值交换。由于原房屋面积大,而乙家人员较少,乙并未因本人的户口在内或者已经登记结婚而享受到额外的拆迁补偿或托底保障之类。如果甲仅因为与乙登记结婚了,就要去分享乙与丙原有的财产,将损害到乙的利益,对乙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法院最后认定两被告因拆迁而取得的系争房屋系两被告原有房屋的转化形式,其权利仍应为两被告所有”。

浅析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浅析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摘要:律师职业道德是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行律师职务、履行工作职责时,所信奉的道德规范和行动上所遵守的行为准则。与现代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起步较晚且相对滞后,并存在诸多实际问题。本文首先探讨了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然后分析了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就完善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提出了一些拙见。 关键词: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完善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执业道德的涵义之前,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涵义。职业,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从事的专门业务和对社会承担的一定职责。职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是社会分工的产物。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所应当遵循的职业范围内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规范。[1]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是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 每一个职业都有特定的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是随着律师职业的形成而产生的,它对律师的业务活动起着指导、规范、约束和惩戒

的作用。具体而言,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2]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和风度等的综合反映。也是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 二、我国律师执业道德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得到迅猛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执业律师只有3000余人,然而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6.6万人,律师事务所1.5万多家。当前,我国律师队伍中,绝大部分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本质和主流是好的。但律师队伍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值得高度重视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缺乏诚信,唯利是图。 诚实守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它要求律师本着公平、真诚与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而有些律师却一味贪图经济利益,甚至不惜弄虚作假,主要表现在:有的律师不管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与自己的专业水平是否对路,一旦抓住就不放手,仓促上阵,服务质量低劣,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还有的律师对当事人虚假承诺一律“包打赢”,为招揽案源多收代理费,把简单的官司说成复杂难打,胜诉希望渺茫的官司说成胜券在握,将索赔数额有限的案件故意曲解成巨额赔偿案件,明明一审判决公正却仍要当事人上诉;更有甚者,为推脱责任,弄虚作假,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四篇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四篇 篇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 一.工作总则 1.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清教徒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二.律师顾问聘请协议的签订 1.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城乡个体经营户以及公民个人。 2.聘请法律顾问由出聘方律师事务所提交聘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名额、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3.律师事务所对聘方资信等情况,经过调查工作,认为符合接受聘请条件的,即决定应聘。 4.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就聘请法律顾问各项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 5.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应具备以下重要条款: (1)聘请方与应聘方的意愿表示;

(2)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 (3)法律顾问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 (4)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 (5)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 (6)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 (7)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8)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6.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 7.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单项两种形式,其工作方式依双方约定。 8.顾问律师一律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个人不得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9.根据聘方单位的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 10.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月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月酬金一般为XX 元,每半年通过银行划拨一次。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业等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 单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三.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 2.应聘方的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费用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费用 A 类 律师顾问费:人民币50000元/年,日常法律事务工作由我所指派一至二名律师或组成律师团队负责处理,事务所派律师在贵公司上班,报酬2000元/月左右,一般的诉讼活动由该律师代理,根据办案的质量,给予一定数额的提成奖励,补助一定数额的通讯费和交通费。涉及到的重大商务活动,我所派专业律师一起参与;涉及到的重大诉讼、仲裁和疑难案件,原则上由我所再指派律师,共同参加诉讼活动,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优惠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以确保服务质量和诉讼案件的代理质量,有效维护贵公司的合法权利。 B 类 我所受聘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日常法律事务工作,由我所组成律师团队并指派一名律师负责处理一般的诉讼活动由该律师代理,涉及到的重大诉讼、仲裁和疑难案件,原则上由我所再指派律师,共同参加诉讼活动,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优惠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以确保服务质量和诉讼案件的代理质量,有效维护贵公司的合法权利。 固定服务: 顾问律师上门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法律咨询服务;上门作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讲座;可随时预约到律师楼或电话咨询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服务具体范围包括: 1 .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2 .草拟、审查和修改合同、律师函、声明、确认书等法律文件或法律文书; 3 .制定、修改、审查涉及劳动、商业秘密及其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 .就客户对外投资、担保等经营管理中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 5 .就客户准备进行诉讼、仲裁的案件进行法律论证、策划; 6 .提供与客户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法律信息; 7 .参加有关法律事务及商业事务的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法律文件; 8 .清理客户的债权债务,提出法律意见与对策; 9 .就客户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的事务,进行法律风险的预测与防范,提出法律意见与对策; 10.根据客户的需要,对客户员工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11.根据委托,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12.根据委托,代理参加客户重大复杂的非诉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咨信调查、投融资、股份制改选、企业并购与上市); 13.根据委托,代理参加重大项目的全过程法律服务。 收费标准: 基本顾问费为30000元起。客户需要顾问律师代理第11、12、13项法律事务时,需另行支付代理费,收费标准按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70%收取律师费; 差旅费、交通费、通信费皆实报实销。

浅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杨晓红)

目录 一、论文提纲 (1) 二、论文摘要、关键词 (2) 三、正文 (2)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 (2) 1、律师执业必须以服务为中心 (2) 2、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 3、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4) 4、廉洁自律,维护职业形象 (4) 5、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服务 (5) 6、保守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5) (二)律师的执业纪律 (6) 1、律师工作机构的纪律 (6) 2、律师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6) 3、接受委托、诚实服务 (7) 4、律师同行的纪律 (8)

论文提纲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 1、律师执业必须以服务为中心 2、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4、廉洁自律,维护职业形象 5、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服务 6、保守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二、律师的执业纪律 1、律师工作机构的纪律 2、律师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3、接受委托,诚实服务 4、律师同行的纪律

浅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09 春法本杨晓红学号:091060132 内容摘要: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本文就多方面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了论述,指出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应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规范规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这对国家法制建设以及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均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规范 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性质、任务和特点要求律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在执业过程中也应当遵循严格的纪律规范。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与律师对社会所负的特殊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它既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体现,也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 律师的职业道德与律师的职业特点及对社会所负的特殊的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是影响律师职业的最重要的规则,反映了律师职业的精髓和实质,也是法政发展状况的体现。 1、律师执业必须坚持以服务为中心 应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由于我国的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在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上都是体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建设,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所以,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上首先应当是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律师实务》典型案例 渭南电大丁鹏 一、律师的资格与执业 [案情之一]张某(男,35岁)某大学法律系副教授。1997年10月其弟在一次宅基地纠纷中将对方打成重伤,因张某的成功辩护,其弟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张某在当地声望大增,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开始委托张某为诉讼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张某认为从事刑事辩护无利可图,遂一一拒绝。张某认为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可获得高收入,但因没有 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获得律师资格,在接案、办案中受到很大限制,于是张某通过其同学(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他的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了有关张某申请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报送申请材料的15日内 提出了审查意见,同意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材料的第二个月内对材料进行了审查, 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张某进行了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考核,经考核同意报司法部审批。 [问题] 1.张某作为一名没有律师资格的副教授能否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 2.张某是否有资格通过考核办法获得律师资格?授予其律师资格的程序是否合法? 3.张某在司法部审批期间能否承揽代理和诉讼业务? 4.张某调人行政机关工作后,能否兼任执行律师? [分析] 作为近亲属,且不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张某有资格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 我国《律师法》第7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年龄在 65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①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 级职称的;②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 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③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张某只要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就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在本案例中,张某虽有得到律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的愿望而没有从事专业律师的打算。但根据{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7条的规定,张某通过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申请通过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可视为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业务基本技能

内容提要: (一)法律顾问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出路 (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容和范围概说 (三)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 (四)如何协调法律顾问与企业内部法务人员的关系 (五)法律顾问的工作方法——变被动工作为主动介入 1.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与机制的建立流程 2.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描述和利润增长点 (六)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方法及实例(课堂活动) 一、法律顾问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出路 (一)法律顾问的作用 1. 预防可能发生的问题,防患于未燃; 2. 处理聘请方已经存在的问题。包括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参加谈判、调解等; 3. 促进聘请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立规章制度; 4. 节约费用(相比在单位内部设立专门性的法律服务机构而言)。 (二)存在的问题 1.问题: (1)数量减少 (2)费用降低 2.原因: (1)很多企业设立了法律部门,承担起了法律顾问的工作; (2)企业原来聘请过法律顾问,没有起到作用,认为不值; (3)律师认为此乃传统低端业务,利润有限不重视。 (三)出路 1. 处理好与企业内部法务部门的关系,相得益彰; 2. 为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真正参与企业经营,使企业认为物有所值、物超所值; 3. 自我价值认知:法律风险防范的过程中,很多大案件是法律顾问最先发现;参与经营过程中,法律顾问工作能发现企业利润新的增长点。 二、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一)提供法律意见 1. 可行性法律分析 (1)决策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的要求; (2)国家对此有哪些相应政策; (3)立项采用哪种法律形式对聘请方更为有利等。 2. 风险分析 市场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来说,既有机遇,也有风险。顾问律师可以针对企业决策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分析,并针对不同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法律对策和危机处置方案。 (二)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1. 法律文书内容 (1)经济合同; (2)企业章程;

律师如何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许多律师都认为,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只要能帮企业在实质上将法律风险控制好就能抓住企业老板长期聘用自己的心。帮企业亲自草拟合同、审查各种合同、参与法律事项的谈判、接受大大小小的法律咨询。做了大量的工作,却因为自己忙而没有将这些自己所做的工作形成文字记载下来,有的是因为根本不知道怎样用十分规范的文本将这些工作固定下来。 上述做法律顾问工作的主导思想和具体做法是不科学的,也是导致头年做的热闹,第二年消失的根本原因。试想:如果你所服务的企业在你精心的预防下,一年两年都没有什么法律风险事项的产生,老板会不会考虑有没有必要聘用费用如此高昂的律师法律顾问,因为你的作用体现在"哪里"?要知道时下中国许多企业的老板在忙于商战的现实下是没有那么多心思和精力来时刻关注律师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的。所谓,是企业都喜欢开年终总结的原因就在于此,而律师你的年终总结报告呢?你有吗?临时赶制的短短10页纸的报告能有说服力吗?老板可以请一名法务工作人员都能替代的工作,他还对律师你的法律顾问工作有依赖心吗? 建议律师做企业法律顾问做好以下法律文本工作(写给企业看,体现律师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的最好表现形式):第一部分:制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文书管理细则》 一、在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为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二、律师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制作以下法律服务文书: 1.《法律意见书》 2.《律师风险提示》 3.《紧急情况反映》 4.《律师谏言》 5.《律师工作简报》 6.《情况说明》 7.《法律信息》 8.《请示》 9.《工作日志》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 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 13.《会议纪要》 三、律师法律服务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律师建议的法律文书; 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五、《律师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六、《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七、《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 八、《律师工作简报》按照《律师工作简报法律服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服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九、《情况说明》是律师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十、《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十一、《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分析

房屋拆迁“防盗记” ——北京创为律所带您抵制诱骗房屋拆迁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一次商洽、一回融合、一场战争,因为不同的需求与限制,为了争取最大化的自我权益,双方各自为营,而房屋拆迁律师则成为了双方执拗的链接,平息硝烟,还社会一份公正。 创为律师事务所作为房屋拆迁争议问题的终结者,秉持着创世济民,为仁为义,律政先锋,师出有道的理念精神为许多有需求的被拆迁人救助了梦想家园。这里给大家讲述一个创为律师团队曾经遇到过的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案例,希望可以为更多的人筑御攻防: 王先生,家住江西永丰县,近几年一直在外地工作,兢兢业业。2013年9月份,王先生的家里打电话说他们居住的老房子要面临拆迁,因为家庭条件较为贫苦,这所即将要面临拆迁的房屋承载着其一家老小5口人的生活起居,但是其家里人对围绕拆迁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合同文本等一窍不通,更不知道拆迁补偿到底合不合理,所以手足无措的家人盼着王先生赶紧回家处理此事。事态紧急王先生无奈辞掉了工作往家里赶。刚到家第二天,拆迁办拆就主动带着拆迁补偿协议找到王先生家商议赔偿的问题,拆迁协议条理不明,按户口补偿条款的不平等协议将王先生剔除在补偿范围之外。拆迁办的人言词分明地对王先生说:“这次拆迁是依照户口补偿的,补偿方式就是以房换房,每人30平米,没结婚的不给补偿,你们家不算你4口人也就是120平米。”王先生听到没有自己的补偿后心急如焚,辩解道:“这样肯定不成,我的户口在这,这是我的家,都养了我三十年了,怎么可能不算补偿?”后拆迁办故作为难的同意添加王先生的补偿面积,也就是给了150平米,但是作为交换条件要马上签字,并承诺先签协议的选安置房的时候可以优先选择一个好的位置,等过了时间不签字,后悔都来不及。在拆迁办工作人员的人“热情”劝导和特殊“恩惠”的诱导下,王先生即可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事后王先生怎么想都不对,突然发觉这个补偿协议似乎是一个设防的“陷阱”,就房子而言原来的面积就有200多平米更何况还有一个10多平米的小院子,这些都没有补偿不说,折换下来的房子还没有原先大,突然就意识到了事情并不像拆迁办工作人员所说自己家占了多大便宜,而像是一个组织完善的,分工明确的“骗局”,于是便不同意搬迁,成为了家喻户晓的“钉子户”,特立独行,王先生一家成为了村里的

律师职业道德

执业道德学习会议记录 时间:2012年1月7日 地点:会议室 主持:翁凡 参加人员:全体律师 主题:讨论律师执业道德 翁:律师制度在我国是“舶来品”,律师职业可谓是在没有深厚社会基础的环境下“建构”起来的,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对我国一般民众来说更是缺乏了解,感到非常陌生。通常理解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律师职业道德不过是社会道德在律师职业领域的具体化,是以社会道德为基础的。这样的说法笼统地讲并没有错,但掩盖了二者关系的复杂性,只看到了其一致的一面。实际上二者有时是相互矛盾、冲突的。 吴:律师的执业活动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不“以社会道德为准绳”。一般社会的道德观念与法律的规定往往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人们的行为也相应的多有与法律不一致的地方,尤其是在日常生活方面。这种对立本身并不一定是一件坏事。道德与法律保持一定的距离,一方面有利于人们以道德的标准来评价法律,批评法律,作为法律发展的动力,促使法律进步;另一方面人们也可以以法律为标准来衡量道德,促进传统道德观念的转变。然而,律师的职业道德却必须与法律的规定,至少是与法律的原则无条件地保持高度的一致。这种职业道德的要求当然要高于法律的要求,但绝不可以与法律

有抵触。尽管合乎社会道德的行为有些可能是违法行为,但合乎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却绝不可能是违法行为。如果把拥有良好的社会道德说成是具有社会正义感的话,那么无疑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律师的这种正义感。 陈:为了更好地理解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问题,我们先来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法理学的永恒问题——予以简单的梳理。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要想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划出一条毫不含糊的分界线是不可能的。任何资深的律师都知道,法律表面字眼下的根本基础是对宗教、道义、情感和习惯思想等等,这些来自于基本上属于人性的一般人类经验的思想的继承,决定法规援用的也是这一基础。一般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中有法律的某些因素,法律中也有道德的某些因素。如果说“法律是社会秩序的骨架”的话,那么它还必需用道德的血和肉来填充,二者相互影响。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在我国封建社会“引经入律”和西欧中世纪的“宗教裁判”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同时法律也影响道德,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社会道德的养成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一般说来,律师在执业中严格遵守法律,也就同时维护了社会的良好的道德秩序;一名优秀的律师常常就是一名道德高尚的人,相反一个道德败坏的律师也不可能成为一名严守法律的律师。“要做一名好律师,首先要做一个好人。”这种说法是非常有道理的。

做常年法律顾问的几点体会

做常年法律顾问的几点体会 -------------------------------------------------------------------------------- 胡书韩 笔者从业十几年,先后担任了五十余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短则三年,长的达八年之久,每年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维持在十家左右,以下是我的几点体会: 一、做常年法律顾问能全面锻炼律师,是律师开拓案源的主要途径,是律师一项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 有的律师不愿意做常年法律顾问,原因是嫌做常年法律顾问收入少、费时多、办事繁。在北京,通常做常年法律顾问,每家收费在2至15万元左右。这与接大案子相比,确实收费不高。至于是否费时,则因单位而异,有的单位对法律顾问比较依赖,遇到法律问题,必请律师到场咨询或提意见,甚至规定律师每周至少来一趟;有的单位,简单问题“自我消化”,若系疑难问题,方请律师“驾临”。律师办理诉讼或仲裁案子流程简洁,俗称三部曲即准备材料、出庭、领取判决书或裁决书。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远比承接案子要繁琐得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通常要提供下列服务:1、解答法律咨询;2、参与合同谈判及合同书起草和审查;3、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4、签发律师函;5、进行律师见证;6、专项调查;7、专项代理;8、协助聘请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9、出席会议参与决策;10、法律讲座。 由此可见,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没有承办诉讼或仲裁案子那么“轻松”,但看问题要一分为二,做常年法律顾问也是如此,既有不利的一面,也有好的一面。笔者的经验是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至少有三个好处:一是能全面锻炼律师各方面的才能,刘桂明先生总结律师的功能有四个方面即解释功能、预警功能、主张功能、辩护功能,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这四个功能都有可能“动用”,一个也不能少,是检验律师的试金石,是律师全面展示才华的最佳机会;二是律师开拓案源的主要途径,你担任某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该单位的诉讼案子或仲裁事项,除非你不愿意做或做不了,否则“肥水”绝不会外流,越是担任大的单位的法律顾问,你就越有机会承接大的案子,越是担任大的单位法律顾问,你就越有机会办理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越是担任大的单位法律顾问,你赚钱的机会就越多;三是一项稳定的收入来源,如果你一年担任十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每家平均叁万元,就意味着三十万元到账,这样,你就有了基本保障,至少你一年的办公费用有人替你埋单了,你就可以放心开拓别的业务,你就可以有选择性的承接诉讼或仲裁案子! 二、在同当事人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时,务必明确服务对象(含不含服务对象的关联公司或关联单位)、服务内容(越具体越好)、服务时间(设立上限)、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大凡做律师的都有同感:替委托人或当事人办事都能尽职尽责,给自己办事往往糊涂透顶。律师在同聘请方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上述四项内容,否则会哑巴吃黄连有理没法说。作为聘请方,都愿意少花钱多办事,本单位的法律事项,你当然得“顾问”,本单位关联单位甚至本单位员工的法律事项也想请你把关。如果没有约定服务对象,遇此情况你干不干?如不干,就有可能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来年续签就有可能泡汤;如干,你会觉得委屈,原因是费力不见利。关于服务内容,一定要明确哪些内容要另行委托即另行收费。关于服务时间,亦应界定清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半天即四小时,否则,要增加费用,并明确增时计价标准。关于支付方式,最好是一次性支付。对于经营稳健和守信的单位可接受按月或按季支付。有的单位之所以请你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往往是遇到了棘手的事情需要律师处理,一旦事情办妥,律师的作用在他们的眼里就是可有可无了,若不是一次性收取顾问费,很有可能,你就会白费工夫,当然,你可以打官司,但毕竟是一

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的意义

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的意义 序言 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是中国的理想目标。相对公司企业而言,依法管理,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就显得十分重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司企业相对法治观念淡薄,一些民有企业大都依靠个人天赋来经营,决策随意,毫无法律风险意识,而国有企业大都依照行政模式来管理,养成了习惯,积习难改。 但是随着中国法治化水平的进步逐渐加快,很多企业就适应不了。比如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就是对企业的极大冲击。这个时候,许多企业开始与律师合作,聘请律师参与企业管理,尤其是参与决策经营的法律风险预防,以及重大经营行为的法律风险分析,那么究竟企业与律师怎样合作呢?本文专为公司企业与律师的合作模式作一个探讨,以期帮助大家澄清模糊认识,开创公司企业法律工作的良好局面。 目录 一、企业需要法律顾问吗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三、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四、在与法律顾问合作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五、建立规范的法律顾问制度 六、法律顾问律师的义务 一、企业需要法律顾问吗 律师是利用法律技巧与人际沟通协调能力为当事人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企业是为了赢利为目的的一种社会组织,二者的结合点在哪里呢? 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开展经营活动,可能遭遇很多风险,有些风险是企业自身不可克服、不可规避、不可预见的;有的风险可以通过自身的完善来规避,或者降低风险所带来的危害。然而经营风险难以避免,难以预见,只能通过加强企业管理来努力规避风险、化解风险、战胜风险以及提高抗风险能力,健全与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把经营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点,促使企业健康发展。 可以说,“企业存在一天,风险就相伴随一天”。企业家时刻提醒自己,一场应对不正确的法律风险可能使得企业立刻陷入泥潭,甚至倒闭。 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企业经营活动涉及很多方面,有些领域属于专业性很强的,需要专业人士才搞得懂的,国家为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平衡企业经营行为与企业、社会大众

浅谈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

浅谈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 摘要律师作为为各种社会主体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的专业人才,具有维护当事人 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增进社会和谐以及促进经济繁荣等社会功能。律师职 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甚至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发展与建设。当前我国律师行业从业人员稳步增长,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呈现逐 步上升趋势,但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却逐渐弱化。本文以律师职业道德的内涵为基础,分析当前律师职业道德弱化的现状,对完善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提 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建议 近几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 我国的律师从业队伍不断增多,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也越来越高,但律师的 职业道德水平并没有随着律师队伍壮大和整体素质水平的提高而提升,而是存在 着部分律师职业素质偏低、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律师行业内不正当竞争 等问题。律师从业者肩负着维护法律正义和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双重任务,全心全 意服务于委托人利益就有可能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产生冲突,当前实际工作中律 师的违规操作和违背职业道德底线的行为层出不穷,导致公众对律师的职业道德 状况看法是充满悲观色彩的。笔者对目前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着什么问题,如何 完善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进行探讨,以期为实际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提供参考。 1.律师职业道德的内涵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开展本职工作的职业活动过程中,应 当遵循的符合自身职业特点的特殊道德要求和道德准则。出现社会分工后有了不 同的职业,社会对不同职业要求不尽相同,如医生有“医德”、艺人有“艺德”、教 师有“师德”等。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行业,本身需要高度自治的精神,肩负维护委托人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双层任务,因此必然形成不同于其它行业的,符合自身职业特点的职业道德规范。具体地来说,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 师职业的人,在履行律师工作职责时,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它是律 师道德素质的综合反映,是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障。 2.当前律师职业道德弱化的现状分析 2.1 部分律师职业素质偏低,代理不尽责 律师作为需要以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服务的群体,需要较高的职业素 质水平,当前人存在部分律师职业素质偏低,代理不尽责,不能很好地为当事人 辩护。有些律师没有经过法律院校专业训练没有任何执业技巧,甚至在考取律师 资格后,没有认真学习职业技能,所撰写的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答辩词等 言不达意、错漏百出、前后矛盾、不堪忍睹。此外,很多律师平日里疏于提高自 身专业知识和职业修养,把大量的时间花在找案源和跑关系上,不能尽职尽责地 为当事人进行代理辩护,导致了公众对律师缺乏信任。 2.2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代理费的收取应统一由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不 得单独从当事人处收取费用。但目前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比较松散,存在着律师 私自接案、漫天要价、见案就接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声誉。有些律师 唯利是图,以用包打赢的虚假承诺争取案源,把简单的案子说复杂来多收取代理 人的费用。还有律师不顾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是否与自身专业条件,见案就接,只要案子够大,就抓住绝不放手,甚至不顾规定额外收取各种活动费用,自己无

金杜律师事务所招聘笔试题目

金杜律师事务所招聘笔 试题目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金杜律师事务所招聘笔试题目 ? 一、案例分析题 三个案例, 第一个是公司法的案例,涉及到企业间拆借、相互投资、中外合作企业、出资不实、破产清算、债务承担等法律 问题有两个:1.分析案件中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各方的违法之处;2.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支持谁,理由。 第二个是个合同案例,涉及到委托加工合同,买卖合同,法人及股东之间的关系等法律问题。 问题也是两个,同上。 第三个也是一个合同案例,主要是关于提单的,涉及到提单的法律性质,与基础关系买卖合同之间的关系问题。 问题也同上,有两个。 二、翻译 1.英译中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到第91条。

2、中译英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三、如何处理与合伙人的关系 你的合伙人让你在一天内替他写一份针对客户的演讲稿。你实在想不出怎么写,不得不去问合伙人。请问,你会问那些问题 四、英文写作

律师职业道德

基于法治社会建设背景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研究 摘要:在分析法治社会建设的定义和律师职业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二者的特点,进一步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背景下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关键字:法治社会建设;律师职业道德。 一、引言 社会主义法治通常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飞出旧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基本原则主要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律有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律师是公众心目中“正义的使者”[1],在社会各职业道德规范中,律师与教师、医师的职业道德伦理一样属于道德的最高层面,这是由其职业要求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到现在已有20多年的历史,全国目前已有11.8万执业律师。广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通过自己的业务活动,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也出现过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如个别律师在咨询时,不耐心听取咨询人的陈述,不认真分析案情,敷衍了事;代书时,不细致分析案情和有关证据,把“代书”变成“代笔”;辩护或代理时,不搜索调查证据,庭审无笔录,出庭无发言提纲,仓促上阵,不据理力争等,在群众中造成不好影响。目前,律师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广泛参与到社会经济事务、政治实务、社会事务和公共管理之中2005年我国非诉讼业务已占律师业务总量的80%。如果律师自身缺乏良好的素养和职业道德,就会使公众对律师失去信心。 加强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建设,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北京举行的首届法律职业高层论坛上,来自全国各地的一百余名法学专家发出了“大力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呼吁,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更给我们提出了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 李雪萍[2](2008)认为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职务、履行律师职责的过程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的总称。律师职业道德是司法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律师各项工作行为的准则,是判断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追究职业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律师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纪律作风以及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法治社会建设对律师职业道德要求 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所要求的专业化水平较高。不仅需要精通有关法律,还要经过法定的严格考核。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将会日益提高。律师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首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3]。律师的法律服务适应了社会对法律的需要。由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从事不同的工作,所涉及的事务十分广泛和复杂,他们各自很难做到熟悉相关的法律,在各自从事的工作和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有时还会发生一些纠纷,这就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或损害。要想避免这些不利的影响或损害,就可以委托熟悉法的律师帮助处理。律师就是面对这样广泛、多样的社会对法律的求,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

山东律协文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和规范我省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律风险的承受能力和防范化解能力,促进、保障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政府顾问单位”,是指聘请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本指引条文中,“政府”一词单独使用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应遵循预先防范、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过程参与、决策指导为主,事后承办、代理为辅的基本原则。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应贯彻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宗旨。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顾问单位办理行政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相关行政活动的合法、公平、效率,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第二章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的委托办理下列常规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 (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防止出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现象; (三)受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 (四)协助政府草拟、修改、审核重大的经济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五)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就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六)协助处理一般突发事件或公共危机事件; (七)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公务员队伍法律素质; (八)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法律意见; (九)受托办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 第五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的委托办理下列专项法律事务: (一)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二)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有关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详细流程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流程 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三年致: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流程 敬启者: 律师事务所(下称“敝所”)是一家专注于向广大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专业性法律服务机构。敝所秉持务实、尽职的态度,希望能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法律实践经验,与贵公司共同探讨、分析、解释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协助贵公司决策者综合当前的司法环境、经济形势和具体法律事务等情况,评估及确定具体的法律解决方案。 为便于贵公司了解敝所的服务方式、服务事项等内容,敝所特向贵公司介绍如下情况,期望能够与贵公司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一、服务方式 为向贵公司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根据贵公司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敝所在服务过程中将会充分运用如下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一)上门服务方式 为保持贵我双方沟通渠道的顺畅和便捷,敝所将定期(每月的号,遇节假日顺延或提前)指派经办律师到贵公司处进行法律事务研究、提供法律咨询以及解答与法律相关的疑难事宜。前述指定日期可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 除定期上门服务方式外,贵公司若有需要紧急处理的法律事务,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经办律师征询法律意见,要求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法律意见或应对措施。 (三)定期电话沟通方式 为及时了解贵公司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事务,敝所和贵公司的负责人将每月电话沟通至少两次,以保持双方密切联系,主动关注贵公司的法律需求。

请贵公司将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填写如下: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四)上门现场处理方式 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贵公司可以派员到敝所的办公场所要求经办律师提供具体的法律服务,亦可以提前约请经办律师上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二、服务团队 为使贵司能及时得到专业的帮助,避免因本所律师出差或其他公事而出现时间冲突,本所特组成法律顾问小组为贵司服务,具体人员包括: 三、服务承诺 敝所之所以多年来能一直保持良好业绩和行业声誉,关键在于坚持向客户提供专业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因此,敝所郑重提出以下服务承诺,并保严格信守: (一)服务完成期限承诺 1、一般性咨询问题,即时答复;疑难性咨询问题,一个工作日内答复。 2、一般性合同或公文函件,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3、法律意见书、律师函、较为重大和复杂的合同以及规章制度等文件,两至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4、秉持“特事特办”原则,对于紧急法律事务优先予以处理。 (二)回访承诺 敝所将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委派经办律师或客户服务部的法律主管不定期进行回访,以提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关于回访时间,敝所承诺如下:(1)每两周律师或法律主管主动与贵公司联络一次;

担任专项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方案

关于申报担任广州集团公司 罗岗区项目专项法律顾问的服务方案 广州集团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是一家全国知名的特大型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3年。截至2009年4月止本所共有200名执业律师,深圳分所和东莞分所共有10名执业律师,拥有精通各法律领域的人才。2005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2007年被评为“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广州市规范律师事务所”和“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信用单位”。 本所具有为政府部门、企业、学校和大型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特别是在担任广州大学城建设指挥部、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建设指挥部、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办公室、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指挥部、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新馆二期(琶洲会展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虎门大桥建设指挥部常年法律顾问期间,在各建设项目的征地、土地开发、拆迁安置补偿、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建筑施工、质量监理、竣工验收、物业交付使用等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充分体现聘用单位的意见,结合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实际情况,较好地运用法律知识,为聘用单位提供了及时、准确、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获得聘用单位的好评。 在知悉贵司有意延聘律师参与执行和处理贵司罗岗区建设项目法律事务之信息后,本所经审慎调研与内部讨论,已充分认识到

贵司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法律事务的紧迫性、复杂性;且完全有信心、有能力向贵司选派在大型建设项目具有丰富法律服务经验的律师组成的律师专家团队,为贵司的项目建设提供快速的、专业的、优质的、全面的、综合的法律服务,以确保贵院建设项目依法有序、顺利进行。 现随函附上本所的申报文件,本所对自己所提交的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请审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22号羊城国际商贸中心七层 电话:38870111 传真:38870222 邮编510620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02146681.html, 联系人: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