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诉和反诉案例

诉和反诉案例

诉和反诉案例
诉和反诉案例

诉和反诉案例

【案情】天山食品厂与宋文明在1995年5月签订了一份肖像权使用合同。该合同约定:天山食品厂从1995年至1997年12月31日之间使用宋文明的肖像作为天山食品厂生产的汤圆心的包装袋的画面,天山食品厂按约定向宋文明给付酬金。1997年下半年,天山食品厂与宋文明协商续签合同,但双方因酬金支付问题达不成协议,故未能续签合同。1998年4、5月间,宋文明在多个商场柜台上发现天山食品厂印有自己肖像的汤圆心出售。宋文明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山食品厂赔偿侵犯肖像权的损失。

诉讼中,被告天山食品厂称:宋文明的肖像照片是天山食品厂专门请知名摄影专家拍制,其肖像照片属于创作作品,其所有权为天山食品厂所有。现宋文明擅自将此肖像照片交其他食品厂使用,导致天山食品厂汤圆心销售不畅。据此认为,宋文明实施了对天山食品厂著作权的侵犯行为,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宋文明赔偿天山食品厂的损失。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被告天山食品厂反诉不成立,不予合并审理。

【问题】法院认为反诉不成立,不予合并审理是否正确?

【案情】甲市光明中学下属的经营管理处于1995年2月9日与王东方签订了小新街186号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王东方承租小新街186号房,使用面积为54平方米,用于经营五金、交电等。每月租金4000元。合同签订后,光明中学按约定把房屋交给承租人王东方使用。但王东方却不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截止1997年6月30日,王东方共欠租金45000元,学校派人多次催收,但王东方以无钱交租金为由,置之不理。于是,学校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为:1.终止与王东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收回房屋;2.判令被告王东方立即给付拖欠的租金45000元,并按合同支付滞纳金14000元。

【问题】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存在几个何种性质的民事之诉?

【案情】江莲花因分娩住进甲市妇保医院,以待生产。5天后产下一女孩,出院时发现女孩是畸形且有先天性疾病,便怀疑是医院换婴。所以离开医院时拒不要小女孩,也不给付住院费和医药费。医院多次与江莲花协商均无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医院提出何种诉讼?

【案情】1979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了某食品公司在火腿上使用的“金华”商标。1982年8月2日,该县食品公司同意将“金华”商标转让给甲市食品公司,并同甲市食品公司共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转让申请。1983年3月14日,经过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金华”火腿商标转让给甲市食品公司。

1984年6月,甲市火腿公司成立后,曾与甲市食品公司协商申请使用“金华火腿”商标,但甲市食品公司不同意。1984年11月,甲市火腿公司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老牌金华火腿”商标,1985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其申请。甲市火腿公司又申请注册“双龙”牌火腿商标,1986年3月核准注册。甲市火腿公司在申请注册期间,先后制作了“双龙金华火腿”商标皮印10套,标印20套,发往与其联营的三个生产厂家,生产“双龙金华火腿”。到1986年底,甲市火腿公司共售出标有“双龙金华火腿”商标的火腿7000只,计重5万斤,共获得14000元。甲市食品公司发现甲市火腿公司在火腿上使用“金华”字样后,多次与其协商,未果。最后,起诉到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是: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问题】甲市食品公司提起的诉讼属何种诉讼?

【案情】胡天生和胡天兰系姐弟,由于其母早逝,二人由其父胡文康养大。胡天兰出嫁后在外地工作。1990年6月胡文康因患病生活难以自理,姐弟俩协商,其父胡文康到胡天生家居住。胡文康在其子胡天生家居住时间不长,胡天生便开始找茬与其父吵闹,不久胡天生即以其父难以相处为由,提出不愿与其父住在一起,于是胡天兰将其父接到自己家里住。1995年8月,胡天兰因患急病去世,之后,胡天兰的丈夫请求胡天生把其父接回家赡养,但胡天生置之不理,为此,胡文康一直住在胡天兰丈夫赵仁厚家里。

1998年2月,胡文康因病去世,留下遗产5万余元。胡天生与赵仁厚因分割遗产意见不一致,发生纠纷。胡天生以赵仁厚无继承权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其父的5万元遗产由自己一人继承,诉讼中,赵仁厚认为原告胡天生没有尽赡养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胡天生无继承权,胡文康的遗产由自己继承。

【问题】赵仁厚提出的请求法院判胡天生无继承权,胡文康的遗产由自己继承的意见是对原告的反驳,还是反诉?

【案情】甲市居民高正义,居住于甲市棉纺厂旁。1992年,棉纺厂在住房南面盖了5层高的楼房,使高正义的房间终日见不到阳光。接着棉纺厂又在高正义住房的西窗边建起一个永久性厕所,造成高正义住房内臭气熏天,无法生活,严重影响了高正义全家的身体健康。在高正义与棉纺厂多次协商达不成协议的

情况下,高正义提动手扒坏了棉纺厂的厕所。于是棉纺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正义修复被扒坏的厕所,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在审理中,高正义提出,棉纺厂的楼房影响他家住房的采光,厕所臭气熏天,严重影响其全家的身心健康,必须将此厕所彻底拆掉,并要求棉纺厂赔偿—定经济损失。

【问题】高正义提出的反诉是否成立?

【案情】A贸易公司与个体户王小华有长期购销业务关系,过去信誉一直都很好。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A贸易公司拖欠王小华6万余元货款未付。1997年8月6日,王小华到A贸易公司催付货款,A贸易公司以暂时没有钱为由拒付。在A贸易公司收款时,王小华发现公司仓库内停放一辆崭新的装载车,价值12万余元,于是心生一计。他找到A贸易公司经理,谎称已联系到B公司需要装载车一台,经理正为装载车销路发愁。双方一拍即合很快达成销售装载车协议。当天下午,王小华即把装载车开回自己的住处,然后,王小华打电话告诉A贸易公司经理:“你公司欠我的货款,限你在5天内还清,否则,将以低价变卖装载车充抵拖欠的货款。”A贸易公司经理方知上当,立即派人与王小华协商。但王小华在未收到货款前,拒绝返还装载车。于是,A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小华立即返还装载车。被告王小华以“扣押原告装载车是因为原告欠自己的生铁货款,扣押装载车时已限期原告赎回,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付清”为由,提出“请求法院判令将原告的装载车判归被告变卖后以抵折原告欠被告货款”的反诉。

【问题】王小华提出的反诉是否成立?

反诉提起的条件(定)

西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小论文浅议离婚诉讼中的反诉 老师:吴杰 学生:李强 学号:20070301800838 班级:2007级法律硕士(1)班 科目:民诉法

二○○七年十二月 浅议离婚诉讼中的反诉 李强 2007级法律硕士(1)班学号20070301800838 [摘要] 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本诉被告的无过错方提出婚姻损害赔偿的请求,同时及于本诉案外人,法院应当作为反诉受理。此类案件中,反诉并不具有抵消、吞并、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效能。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将反诉被告当事人的范围扩大到本诉的案外人(第三者)。 [关键词] 离婚诉讼本诉反诉 当前,离婚诉讼与日增多,由此引发的各类反诉也层出不穷。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在此类诉讼案件中,法院如何正确处理被告提出的反诉,对于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有这样一则案例: 王某与周某结婚五年,后来,周某长期与蔡某同居,周某提出离婚,王某考虑到家中两个小孩,离婚对子女成长不利,不愿离婚。于是,周某到B县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周某以夫妻两人感情完全破裂,不可能和好为由,坚决要求离婚。王某非常气愤,在法院判决前,王某以蔡某与周某勾搭成奸败坏善良风俗、破坏家庭生活、造成夫妻离婚、造成严重心灵创伤为由,要求法院在判决周、王二人离婚的同时,判决周某向自己支付精神损失费30万元,蔡某向自己支付精神损失费20万元。B县法院以王某的反请求不构成反诉为由,驳回王某的反诉,告知她可以另行起诉。

我认为,法院的处理不妥。一方面,王某的请求有实体法的凭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是导致离婚,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周某与蔡某非法同居,直接导致周、王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周某与蔡某确有过错;王某依法要求二人给予婚姻损害的赔偿,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另一方面,从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分析,王某的反请求,不违反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管辖权等规定,符合反诉的基本要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诉被告的这一请求,并在处理离婚纠纷的过程中,一并解决王某向周某、蔡某提出的婚姻损害赔偿请求。 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本诉被告的无过错方提出婚姻损害赔偿的反请求,同时及于本诉案外人,法院应当作为反诉受理。此时,本诉被告提出的反诉,并不能抵消、吞并、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了维护本诉被告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将反诉被告当事人的范围扩大到本诉的第三人和本诉的案外人。 此类反诉与人们通常所讲的反诉有明显的区别,本案中王某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出现较大分歧,是可以想象的。在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与日俱增的情况下,探讨其中反诉的相关问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反诉的一般概念和特征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与本诉有牵连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独立的反请求。通说认为,反诉的本质属性是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所提出的独立之诉,从而将反诉的被告只局限为本诉原告。 由反诉的一般概念,人们通常认为反诉具有如下特征:诉讼主体的

诉和反诉案例

诉和反诉案例 【案情】天山食品厂与宋文明在1995年5月签订了一份肖像权使用合同。该合同约定:天山食品厂从1995年至1997年12月31日之间使用宋文明的肖像作为天山食品厂生产的汤圆心的包装袋的画面,天山食品厂按约定向宋文明给付酬金。1997年下半年,天山食品厂与宋文明协商续签合同,但双方因酬金支付问题达不成协议,故未能续签合同。1998年4、5月间,宋文明在多个商场柜台上发现天山食品厂印有自己肖像的汤圆心出售。宋文明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山食品厂赔偿侵犯肖像权的损失。 诉讼中,被告天山食品厂称:宋文明的肖像照片是天山食品厂专门请知名摄影专家拍制,其肖像照片属于创作作品,其所有权为天山食品厂所有。现宋文明擅自将此肖像照片交其他食品厂使用,导致天山食品厂汤圆心销售不畅。据此认为,宋文明实施了对天山食品厂著作权的侵犯行为,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宋文明赔偿天山食品厂的损失。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被告天山食品厂反诉不成立,不予合并审理。 【问题】法院认为反诉不成立,不予合并审理是否正确? 【案情】甲市光明中学下属的经营管理处于1995年2月9日与王东方签订了小新街186号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王东方承租小新街186号房,使用面积为54平方米,用于经营五金、交电等。每月租金4000元。合同签订后,光明中学按约定把房屋交给承租人王东方使用。但王东方却不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截止1997年6月30日,王东方共欠租金45000元,学校派人多次催收,但王东方以无钱交租金为由,置之不理。于是,学校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为:1.终止与王东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收回房屋;2.判令被告王东方立即给付拖欠的租金45000元,并按合同支付滞纳金14000元。 【问题】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存在几个何种性质的民事之诉? 【案情】江莲花因分娩住进甲市妇保医院,以待生产。5天后产下一女孩,出院时发现女孩是畸形且有先天性疾病,便怀疑是医院换婴。所以离开医院时拒不要小女孩,也不给付住院费和医药费。医院多次与江莲花协商均无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医院提出何种诉讼?

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 导读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民事反诉制度是诉讼构造中一种独特而复杂的诉讼方式,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随着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颁布,对反诉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规定,立法上的疏漏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在司法实践中,反诉制度的运行也是在摸索中前进,适用率低、法官随意性大、缺乏救济手段等问题层出不穷。本文旨在通过归纳有关反诉的制度规定及相关理论介绍,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梳理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反诉的裁判规则。 一、反诉制度规定及理论介绍 1 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 本诉、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并不能当然得出“本、反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片面结论。 本诉与反诉可能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甲乙打架,均受到对方的伤害,故本反诉均基于侵权法律关系。 本诉与反诉也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张三起诉李四

支付租金,但李四称租赁的房屋落下瓦片砸伤自己,主张赔偿。本诉是基于房屋租赁的合同关系,而反诉是基于侵权责任关系。 2 反诉提起的时间 反诉应当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 《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 反诉的地位 反诉属于特别授权事项。 《民诉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4 反诉的管辖 《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

民事反诉状范文

民事反诉状范文: 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_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反诉人就_____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 此致 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 1、本诉状副本___份。 2、证据___份。 3、证人姓名___,住址____。

1、什么是管辖? 管辖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制度,对于人民法院能否及时受理民事争议并正确解决纠纷,当事人能否正确有效地行使诉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民事诉讼法》对管辖问题依照既要具体明确,又要有一定灵活性的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但由于案件管辖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当事人的认识的局限性,不可避免的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要发生争议。故《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即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有权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 2、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案件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交的,说明其不服管辖的意见并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的法律文书。 管辖异议权是当事人享有的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是其行使管辖异议权的书面意思表示。 3、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注意事项 当事人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时,应当注意: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原告发现其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受诉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或者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依照职权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原告对法院的移送裁定有异议等情况下,原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三 模拟法庭(经济纠纷)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商学院模拟法庭。原本是你出力我付钱的的和谐的雇佣关系,却因为一次不小心的意外工伤,使原告工人张喜寿失去了宝贵的左臂,而张喜寿也就一张诉纸将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能否获得被告的赔偿,赔偿的数额又是多少?现在欢迎10级工商一班的同学做精彩的表演。谢谢!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 (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张喜寿,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反诉的法律依据有哪些规定

一、反诉的法律依据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反诉做出了如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反诉的法律依据有哪些规定 二、反诉的提出期限如何掌握 反诉是诉讼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反诉到底应当在什么时限内提出来却有争议。 一是最迟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

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本诉和反诉的请求权在诉讼标的、或者事实、攻击防御方法上有联系。当明确几个相关的法律概念:请求权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权利。请求权的基础是债权、物权、侵权等,所以将请求权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原告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要求交付房屋而提起的诉讼中,诉讼标的为房屋租赁关系。本诉与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是指本诉与反诉的请求权在诉讼标的或者攻击防御方法或者事实三者之一上具有联系。具体讲:(1)反诉与本诉的请求具有事实上的牵连。反诉与本诉具有事实上的牵连,又分为两种情况:①反诉与本诉源出于同一基础事实。例如,甲的车与乙的车相撞,甲诉请乙赔偿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乙也请求甲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两诉均出自于两车相撞这一基础事实。②反诉与本诉所依赖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例如,在一起殴打事件中,甲辱骂了乙,从而引起乙对甲进行了殴打。事后,甲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而乙则认为甲损毁了自己的名誉,而反诉请求要甲赔礼道歉。(2)反诉与本诉的请求有法律上的牵连。反诉与本诉源出于同一法律关系,这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反诉与本诉源出于同一法律关系,并且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所依赖的法律前提是一致的。例如,原告基于房屋租赁合同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租金,此时原告的请求权是租赁合同之债的债权请求权。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没有尽到修缮义务等,此时被告反诉的请求权同样是租赁合同之债的债权请求权。两者的请求权是相同的,两者的诉讼标的即租赁权利义务是相同的,因此二者具有牵连关系;②虽然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源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二者对这一法律关系的认识存在矛盾。这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属于同一债权法律关系,例如,原告请求支付房屋租金,被告反诉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第二,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属于同一身份法律关系,例如,本诉原请求离婚,反诉被告请求确认该婚姻关系不存在。第三,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属于同一物权法律关系,例如,原告诉请确认一栋房屋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而被告反诉请求确认该房屋属自己所有。(3)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中的攻击防御方法具有关联性。从诉讼程序角度看,诉讼的运行实际上就是双方当事人互相攻击和防御的过程。所以与本诉的攻击防御方法有牵连就应当认定该诉与本诉有关联性。这种防御方法应当单纯的理解为,被告为对抗原告在本诉当中的请求以表达异议的方式作为抗辩,诸如债务已经履行或者抵消等,而不应包括证据方法。这种关联性是指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的防御方法系涉及同一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情形。例如,在本诉中,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某特定物,被告以采用主张对该特定物享有留置权而拒绝交付作为其防御方法,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担保债权或者对于在本诉中原告所提出的要求其支付拖延钱款的诉求,被告以主张在同等数额内采用相对债权进行抵消的形式作为防御方法,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剩余的钱款。由于该给付之诉与抵消抗辩之间有牵连,所以应认定其与本诉的防御方法有关联。关于关联性的内涵,有一个问题值得特别探讨,这就是被告为抵消目的向本诉法院提起的诉与本诉是否有关联性。例如,甲诉乙要求赔偿侵权损害,理由是乙开车将甲撞伤。在诉讼中乙诉甲要求赔偿违约损失,理由是甲在另外一份租赁合同关系中违约。关于这个问题:德国理论界的主流学说对此虽认为构成反诉,但依然认为不具有关联性。而判例却认为这种情况由于缺乏法律上的关联因而不构成反诉。日本学者中村英郎认为在提出抵消抗辩的前提下诉求原告支付余额则属于反诉,因为此时的反诉与本诉的防御方法(此处指抵消抗辩)有关联。但如果为提出抵消抗辩而直接诉

诉与反诉案例

反诉的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 届满前提出。 案情】 曾某(女)与刘某(男)于2007年相识并恋爱,2010年元月20日在萍乡市安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至今未举行婚礼。近日,曾某以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 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刘某收到起诉状后提出反诉,认为 曾某未履行夫妻应相互忠贞的义务,要求曾某返还因结婚所接受的财物并赔偿 其精神损失费8000元。 【分歧】离婚诉讼中被告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第一种观点认为,确定离婚纠纷中被告的反诉有利于保护被告,实现当事人的诉权平衡,且离婚纠纷中的反诉符合反诉的提起要件,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纠纷属于诉的合并,是一种复合诉讼,涵盖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问题,被告的反诉被涵盖在了整个离婚诉讼中,且离婚 诉讼中的反诉不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应不予支持。

民事反诉状(离婚案件)

民事反诉状(离婚案件) 民事反诉状(离婚案件)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案由:离婚纠纷 反诉请求: 一、被反诉人在20XX年5月22日实施家暴,并长期阻止母女相见,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是婚姻感情破裂过错方,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人民币50000元; 二、请求判令女儿由反诉人抚养,被反诉人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月(参考20XX年3月被反诉人起诉离婚,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教育和医疗费用共同承担,并判令女儿户口迁至反诉人户下; 三、被反诉人从20XX年6月8日至20XX年12月22日阻碍反诉人母女相见,割断母女情感,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精神赔偿反诉人人民币68828.8元; 四、被反诉人多次诽谤和诬陷“反诉人出轨”、“有第三者”、“遗弃女儿”、“将女儿丢在被反诉人单位”“拒付抚养费”等贬损反诉人及家人名誉的行为,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在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等报刊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反诉人及父母精神损失费人

民币10000元; 五、请求法院判令双方婚后房屋还贷部分或住房公积金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 一、请求判令反诉人和被反诉人解除婚姻关系,并因被反诉人过错,请求经济赔偿反诉人。 反诉人和被反诉人于20XX年1月5日登记结婚,由于反诉人被被反诉人及其母亲所营造的假象所蒙骗,只求安安稳稳过日子,即便在裸婚的状态也结婚(无婚房无婚戒无婚礼,婚纱照都是反诉人出钱),但婚后不久,就发现被反诉人就是奶瓶男,被反诉人及其家人逐渐暴露出嗜钱如命、霸道专权、极度虚伪的性格,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存在很大差异,经常为琐事吵架。被反诉人需要的是一个老妈子、保姆、佣人,而不是一个妻子,在这段婚姻中反诉人丝毫感受不到家人的温暖,哪怕是反诉人在怀孕期间住院、孩子生病,被反诉人及其家人都未曾来看望。从反诉人怀孕到孩子4个月大一直在和自己父母居住,平时也都由他们二老照顾,被反诉人只在周末才来一天探望,平时包括产检、坐月子都是由反 诉人母亲陪同和照顾,相关费用均由反诉人在承担。孩子4个月大后到被反诉人父母家居住(孩子户口在被反诉人户下),反诉人为照顾孩子方便将工作换至被反诉人父母家附近。在此期间,孩子白天(反诉人上班时)由保姆照顾,其他时间均有反诉人照顾,被反诉人周末才回来也不管孩子,并且在周末、寒暑假时反诉人将孩子带回自己父母家中。

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52 条【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委托代理人权限和委托事项】:委托授权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法》第16 条【合并审理】: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29 条【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 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由于这种联系,反请求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 反诉实质要件: 1、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要权提起反诉,但对反诉的时间、条件、形式、范围,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反诉,哪些案件不适用反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诉 1、没有被告称谓的诉讼案件不适用反诉 2、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3、某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4、赡养、抚养、扶养案件不适用反诉。 如果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旨在抵消或者吞并原告方要求给付货款的请求,且符合案件受理的其他条件,那么就应认定为反诉。 买卖合同的反诉: 1、"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从而拒付相应货款的,应作反驳处理。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依约或依法交付质量无瑕疵的货物,而购买方或被告的义务是依约支付货款。 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提出货物存在质量瑕疵,请求减少货款的数额,是由于原告没有履行好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的合同义务,从而导致被告提出拒绝履行支付约定货款义务的抗辩请求。这一请求仅导致被告不依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不会产生新的诉请,没有导致诉的增加。被告的这一请求显然只是导致原告主张给付货款的条件不能成就,而不属于抵消或吞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本诉请求,因此,被告减少货款的请求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诉,也就不构成反诉。 2、如果被告提出原告所售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从而要求原告退货、继续履 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合同无效等时,由于被告提出的这些主张均是独立于原告货款请求之外的具有完全独立性的请求,其目的不仅在于防御,更着重于主动进攻,故被告一旦提出这类请求,法院就应要求被告提起反诉。实践中,存在被告方提出的反诉性质的主张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这时法官就可以明确告知其可以提出反诉请求,否则的话就以反驳认定。 3、被告以质量异议为由要求减少货款的数额超过相应部分货款的,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给付货款 2 万元,被告主张其中一批价值4000 元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而提出质量异议,但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减少货款至 1."5 万元,此时对被告的质量异议应要求被告提出反诉,但被告的反诉请求只应针对超过部分而无须全部金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民事诉讼不适用反诉的案件

民事诉讼不适用反诉的案件 核心内容: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立法原则,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诉。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民事诉讼不适用反诉的几类案件,感谢您的关注。 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要权提起反诉,但对反诉的时间、条件、形式、范围,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反诉,哪些案件不适用反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不适用反诉的几类案件】 1、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反诉。特别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特别程序对审级、审限、当事人的称谓及审理程序均做了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审判某些特殊案件所遵循的特别规则,这类案件没有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原告与被告),只有利害关系人,而且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民事权益之争。特别程序一般也不因起诉而开始,而是因利害关系申请而开始。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各种各样的,没有统一的对象,也没有共同的审理目的,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送达后立即生效,不得上诉,即实行一审终审制。从以上的情况看,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本不具备反诉的特别,所以此类案件不适用反诉,其中包括: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的程序等。 2、没有被告称谓的诉讼案件不适用反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同的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的称谓也不同。在和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被告;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在审理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搞诉引起的再审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称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从立法角度看,可以理解为,只有被告称谓的当事人才能提起反诉。没有被告称谓的当事人不能提起反诉。 3、某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的案件不适用反诉。首先是离婚案件不适用反诉。离婚是当事人重要的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对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作出裁判,而且要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关系作出裁判,使之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离婚后,虽然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是父母与子女的人身关系不能消灭,故离婚本诉应对涉及到的关系都一并裁判,被告也不可能提出新的反请求。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不属于反诉,如无过错方是被告,只能依据原告离婚的请求要求原告给予损害赔偿,而不是反诉。

不安抗辩权案例

不安抗辩权案例 2000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 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10月1日。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 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同年9月2 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甲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遂 于同年9月 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答辩称,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其行为不构成违约。即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交货,也不是其责任,而是因为消防部分要求其停工。并且乙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其行为 已构成违约,因此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的提出」 本案主要涉及到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以及《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 区分问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 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 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款,其行为应 属违约,但是甲公司在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时,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 因此加工合同仍然对双方存在法律拘束力,乙公司仍应先行支付加工费,而甲公司也有义 务交付货物。但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 整顿,因此可明知甲公司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乙

反诉制度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0202874.html,/lw/mslw/lw_79199.html 摘要:反诉制度是民事诉讼特有的一项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在理论体系构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它都具有自身存在的重要价值和积极意义。反诉制度源远流长,发展到今天,为多数国家所采用。一种制度的良好运行,关键在于与实践相结合,去指导实践,这样才能保持永久的活力。但理论界对反诉制度的认识、理解分歧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操作程序,没有统一标准,存在着若干亟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反诉制度的基本概念、反诉的特点、提起的条件、反诉的制度价值、反诉的性质以及其历史沿革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进行论述,特别将针对反诉制度实际运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探讨。 关键字:反诉,本诉,反诉之反诉 第一部分:反诉制度概述 一、反诉的概念及我国法律的规定 反诉,是民事诉讼诉的一种,是相对于本诉来说的一种诉。原告提起的诉,称为本诉。所谓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反诉制度,直接涉及到反诉内容的条文有两个:一是第52条规定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二是第126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被告提起的反诉可以合并审理”。间接涉及到反诉内容的有:第59条关于诉讼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委托的规定和第1 29条关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二、反诉的特点 1、提起时间的特定性:反诉只能在本讼进行过程中提起,以便于人民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2、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反诉提起以后,本诉的原告就成为反诉的被告,本诉的被告就成为反诉的原告。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各自都具有了双重身份。 3、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反诉是相对于本诉的一种独立之诉,其诉讼请求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原告撤回本诉并不会影响反诉的继续存在。 4、反诉目的的对抗性:被告提出反诉是针对原告本诉中的诉讼请求,其目的在于动摇、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 5、反诉请求与本诉诉讼请求的牵连性:提出反诉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应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具有牵连性。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范例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范例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吴_______,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_____县人,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_村,农民。电话:__________。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赵______ ,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系农民。 反诉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以评选陷害罪追究被反诉人赵_______(本诉自诉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由于党的政策允许,______年初,我和亲威李______开始在一起经商贩运。我们没有以夫妻关系同居,也没有以夫妻相称。有人见我和李______年纪相当,经常在一起,误以为我们是夫妻关系,这是他们认识上的错误,与我们无关。所谓“生下一女孩儿”之事,纯属造谣以达到诬告陷害之目的。这个小女孩是我的同学马_______之女。马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中旬与其丈夫离婚,法院把小女孩判归马______监护抚养,小女孩儿的父亲每月拿80元抚养费。 ______年______月,马_______再婚时,经征得小女孩儿送给我,由我收养。我因某种原因,打算终身不嫁,收养一名

小女孩儿,使我在年老时有个亲人。对此事,我曾经跟被反诉人说明过。可是,被反诉人见我和她丈夫经常外出经商,出于嫉妒,竟对我进行诬告陷害,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我抱孩子在她家住过两天,这虽是事实,但并非要把被反诉人挤走。因有一门生意应该做,我得找李______研究。小女儿幼小,我去李_______家,不得不把她随身抱去。去后遇雨,路远道滑,行走不便,在李________挽留下,才在那里住两天。 被反诉人赵_______无视国法,明知我和她丈夫李________是亲属关系,外出是为了经商贩运,明知小女孩是我收养的,明知我和孩子在她家住两夜是因为遇雨路滑,一时不便回去,这些事本是正常的,根本不构成犯罪,更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她却捏造了重婚罪名,对我进行诬告陷害,这并非一时误解而错告。赵_______出于嫉妒之心,诽谤我们,并进行诬告陷害,使我们的人格、名誉受到严重损害。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诬告陷害罪予以惩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我领养了马_______的女孩儿,有马_______可以证实。她现住_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_村。她出具的证实材料附后。 2.我和李_______外出经商贩运,从没有以夫妻相称,有与我们一起做买卖的王________可以证实,其证实附后。证

模拟法庭案例.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审判长]:原告:杨信,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杨信民族艺术工作室,艺术总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建军,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略。 [审判长]:被告:北京国际饭店,法定代表人陈旭华,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长]:上述情况是否属实? [原告]:属实 [被告]:属实 [审判长]: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杨信诉被告北京国际饭店公司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法官裴桂华担任审判长,与本院法官樊静馨、梁延昊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亓蕾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播放。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公正费用和律师费用。 [原告]:事实与理由,杨信系京城著名民俗画家。自1995年开始独立创作大量展现老北京民俗风情的彩铅笔画,并先后出版《捧读胡同儿》、《京城老行当》等美术作品集。 [原告]:2007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在其星光旋转餐厅内使用原告美术作品集中七十余幅作品,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用于餐厅的商业推销活动。 [原告]:此外,被告还使用原告的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在餐厅内不定时播放。原告认为被告是为营造就餐环境使用原告作品,并且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审判长]:原告方,就立即停止侵权这一项诉讼请求,你们对被告现在的侵权状态是否经过确认? [原代]:现在被告方应该是停止侵权了。 [审判长]:那你们是否还坚持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代]:不坚持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就原告方提出的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以及指控的事实理由进行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1、对于原告出版过诉状中提到的作品集,我们有异议; [被告]:被告的28层餐厅,在进行装修改造中以老北京为主题的设计时,委托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进行整体设计及装修,同时要求北京

新民诉法中关于反诉的规定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民事诉讼法》第51条【当事人的权利】: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理解:本条是关于当时人对自己和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同时规定了被告反诉的权利。根据该条所处的章节地位,适用系统解释方法,体现出反诉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联,即反诉具备一种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对抗性,因此,反诉的的功能之一在于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即要构成反诉,其目的必须具有对抗本诉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反映出,反诉的主体是本诉被告,但仅就该条来讲,只能说明本诉被告是一个合格反诉的主体之一,并没有否认其他主体作为反诉主体的资格。《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委托代理人权限和委托事项】: 委托授权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理解:该条中的规定体现出反诉的特别性、独立性。特别性指对于当事人来讲,反诉有重要的程序意义和实体效果,因此必须要经特别授权。独立性指反诉将启动一个独立和全新的诉讼,作为代理人来讲,每个全新的诉讼审判阶段,均需重新进行授权委托。如一审和上诉引起的二审是两个独立的阶段,要进行两次委托授权。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合并审理】: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理解:该条是关于合并审理的规定,反诉一种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观察本条规定的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余两种情形:原告增加诉请、第三人提出有关诉请,可以看出,合并审理应当是诉讼请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那么,反诉能够与本诉合并审理就意味着,反诉必然与本诉具有关联性或者称之为牵连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可以”合并审理。也就是被告有权选择在本诉进行的同时提出反诉,令两诉同步进行,也可以选择在本诉之外另行启动一个诉,分别进行。言下之意,反诉并不是一种强制合并审理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143条【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理解:本条规定的是本诉原告无故不到庭的处理,第一层意思说明,原告不到庭的行为体现出原告消极对待本诉的态度,从法律上推定原告的撤诉之意,可以说,这属于一种法律推定的事实。由于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因此法律规定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但这里依然选择了“可以”二字,也反映出法律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即原告撤诉时,法院依法应当审查是否准许撤诉,在不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时,可以准许撤诉,反之则不应准许。在本诉与反诉同时进行的情况下,本诉原告可以出于

申诉、抗诉、上诉、反诉的区别与认识

申诉、抗诉、上诉、反诉的区别与认识 1.(1)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事业等单位,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申诉一定是当事人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的。 (2)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抗诉只能是人民检察院提出。 (3)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上诉启动的是第二审程序,上诉必须在上诉期限内提出,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不包括人民检察院。上诉一定是当事人提出的,引起的是二审程序, (4)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只有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2.(1)在三种诉讼中申诉,都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这里的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2)在刑事诉讼中抗诉分为两种:一种是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抗诉只有一种情况,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3)在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可以上诉的只有被告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提起上诉。 (4)反诉存在部分程序中。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自诉案件中反诉只能在一审程序中提出。民事诉讼中被告都可以依法在一审中提起反诉。在刑事诉讼自诉案件中,只有在依法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作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行政诉讼中被告没有权利提出反诉。 反诉: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