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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修改)

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修改)
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修改)

保利(甘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问题快速、有效的解决,提升业主满意度,明确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双方维修责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工程质量保证金,简称工程质保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按规定比例从工程款中留置的用于工程完工后、质保期内的后续质量维修的保证款项。

1.3 应当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工程包括:

1.3.1 主体建筑工程

1.3.2 非主体建筑工程

1.3.3 安装工程

1.3.4 配套工程(政府垄断工程除外)

1.3.5 工程设备

1.3.6 按公司规定或要求需留置质量保证金的工程。

1.4 本办法适用于保利(甘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

2 质保金的收取

2.1 质保金的收取时间点为工程验收后从工程结算款中扣取,如尚未结算,应暂按合同金额进行扣取,最终以工程结算付款为准。

2.2 质保金收取比率一般为工程结算总额的 3%-5%,且不计利息,最终计取比例以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为依据。

2.3 质保金的使用范围为工程合同范围内质量保修期间的维修、赔偿、管理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2.4 质保金的退还时间为合同保修期或合同约定规定的维修项目质保期顺延的到期之日,地产公司及物业公司对工程质量无异议且保修款结算完毕后即与施工单位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

2.5 成本部、财务部对工程质保金需按项目、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地产公司业务对口部门工程部、客服部、物业公司应按项目、按合同建立质保金辅助台账。工程质保金辅助台账需包括以下信息:

2.5.1 工程项目

2.5.2 施工单位

2.5.3 合同总额(结算金额)

2.5.4 验收日期

2.5.5 质保到期日

2.5.6 质保金总额

2.5.7 已使用质保金金额

2.5.8 质保金余额

2.5.9 其他信息

3 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及移交

3.1 工程项目在移交物业公司管理前或交付后三个月内,地产公司工程部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应集中进行整改,并就集中整改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对业主承担维修整改责任。

3.2 集中整改期内责任单位维修不及时或不履行维修义务,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维修责任;相关费用在责任单位工程进度款内予以扣除支付(如工程结算已办理完毕并支付完毕工程结算款项则从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3.3 项目交付 3 个月后,且重点问题整改率达到 100%、一般问题整改率≥95%,属于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达到移交条件,交由物业公司及地产公司客服部负责。移交后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地产公司客服部或物业公司负责组织维修。

3.4 质保期内责任单位维修不及时或不履行维修义务,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维修责任;相关费用从责任单位质保金内予以扣除支付,若责任单位未完成结算流程或未支付完毕工程结算款项,则从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3.5 存在下述问题的由地产公司工程部负责维修,不得移交:

3.5.1 维修问题整改率未达到上述规定的;

3.5.2 存在重大设计缺陷、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市政配套类问题;

3.6 工程质量维修资料管理、移交

工程质量集中整改期满后,符合移交条件的,地产公司工程部应将工程质量问题维修资料移交给物业公司及客服部。进行财务结算的,结算资料原件必须在于财务部确认后交付财务部门保管。双方应对移交资料列出明细。移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3.6.1 该项目的质保金台账移交至地产客服部:包括地产公司工程部经办的每笔质保金使用明细及剩余质保金等。

3.6.2 地产公司工程部经手的质保金扣款各项手续:如维修通知书、结算通知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邮寄底单、送达回执等。

3.6.3 该项目的相关施工图纸资料,填写并由项目负责人签署《各参建单位施工范围》附表,对各单位的保修范围进行明确。

3.6.4 维修事项交底:包括维修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维修事项明细等。

3.6.5 与施工单位相关的资料,如负责人、联系方式,向施工单位发送的告知函或会议纪要等。

4 质保金的使用

4.1 业主报修申请经确认或物业公司及地产公司相关部门自检发现质量问题后,向施工单位发维修通知(通知方式如电话、短信等),明确维修事项及维修时限等要求(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如管道破裂或漏水等,物业或地产公司可决定先行实施紧急抢修,同时通知施工单位确认整改事宜,整改费用从质保金或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2 若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时,物业公司向地产客服部签发工作联系单(含报修记录、整改事项、维修时限要求等)。地产客服部接到工作联系单后,以地产公司名义向施工单位发《维修整改通知》快递到施工单位公司所在地址,告知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前来维修。书面通知书需附业主报修记录、维修事项说明、相关照片等相关证据资料。

4.3 施工单位拒接通知或在接到通知后没有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并且超过规定时限的,地产客服部按照公司制度启动第三方维修整改流程。第三方整改维修事项完成后,支付维修费用时第三方整改单位就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所有维修费用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4.4 凡不能通过维修解决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业主提出连带赔偿要求的,地产或物业公司应将工程质量问题取证后(附业主书面赔偿要求)发函通知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解决。施工单位不予回复或不同意给予赔偿的,地产公司客服部全权代表责任单位与业主进行谈判(包括维修、赔偿、其他形式的补偿);地产公司客服部可以选择采取维修或者赔偿、补偿以及维修加赔偿、补偿的方式解决住户提出的质量瑕疵纠纷,责任单位无条件认可地产公司客服部的处理结果,并履行地产公司处理该纠纷所约定的各事项,同时承担全额费用。

4.5 使用施工单位质保金或工程进度款进行维修的事项,地产公司客服部必须按公司制度规定进行流程审批。报审附件应包括:

4.5.1 报修登记或记录;

4.5.2 工程质量问题认定结论;

4.5.3 给施工单位发送的维修通知书;

4.5.4 维修事项及过程简要说明;

4.5.5 第三方维修告知函

4.5.6 判决书、调解书或赔偿协议书(通过诉讼解决或协议赔偿的质量问题维修赔偿等费用)。

4.6 向施工方发送维修结算和质保金扣款通知。维修事项完成后,应以地产公司名义向工程施工单位发送维修结算和质保金扣款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

4.6.1 报修登记或记录;

4.6.2 工程质量问题认定结论;

4.6.3 给施工单位发送的维修通知书;

4.6.4 维修事项及过程简要说明;

4.6.5 判决书、调解书或赔偿协议书(通过诉讼解决或协议赔偿的质量问题维修赔偿等费用)。

4.6.6 维修明细、维修前后现场照片、物业或第三方维修发票;

4.7 凡质保金不足支付维修或赔偿费用时,应由地产公司先行垫付,然后再向施工单位追偿。

4.8 以下情况不属于工程质保金的使用范围,不得使用质保金进行维修:

4.8.1 已过合同约定质保期的维修项目;

4.8.2 维修、赔付项目不在质保范围内的;

4.8.3 属于设计缺陷需整改的质量维修项目。

5 质保金的退付

5.1 由地产公司客服部负责组织质保金退付现场检查及验收工作,地产工程部及技术部、物业公司协助配合验收。验收完毕后由地产公司客服部负责质保金退付付款流程的办理。各相关部门需做好质保金使用的相关统计和举证工作,地产客服部及时将扣款情况以“告知函”的形式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以备施工单位核对和确认。

5.2 退还质量保证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5.2.1 符合合同约定的退还条件、退还节点、退还方式;

5.2.2 不存在未整改完毕的工程质量问题;

5.2.3 质量保证金使用情况确认完毕;

5.2.4 不存在未完结的应罚款项、应扣款项;

5.2.5 不存在双方争议事项、在诉事项等。

5.3 退还程序

5.3.1 各类施工单位在质保到期前三个月向地产客服部提交质保金退付检查验收的书面申请,其中土建总包、消防、管网、园林、防水等施工单位由地产客服部单独组织检查及验收,门窗、装修、保温、涂料、栏杆等其它分包单位由地产客服部统一或分类通知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5.3.2 检查验收申请书报送至地产客服部后,地产客服部经办人员需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组织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工程主管,施工单位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质保金退付现场检查表》,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作为整改通知下发到施工单位。

5.3.3 现场验收重点检查部位:现房销售房屋(现房销售房屋为竣工验收备案后出售的质保需延期的房屋)、屋面、外墙、首层、地下室是否存在渗漏、返潮、泛碱现象,烟道是否漏烟、排烟排油不畅,回填区是否有沉降现象,管网是否存在堵塞、渗漏、排水不畅、沉降断裂等。

5.3.4 质保期满且质量问题整改完毕,经物业中心及地产客服部现场验收合格后,地产客服部需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物业服务中心、物业公司工程部、地产公司工程部、技术部对现场进行验收,并根据现场验收情况签署《质保金退付验收表》。

5.3.5 地产客服部组织检查验收时需提前三天通知参与验收部门或人员,参加人员为:地产客服部经办人、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工程主管、物业公司工程部经理、地产工程部工程师、地产技术部项目负责人。各部门相关人员需统一参加检查验收并现场签署意见,不得推诿或拖延统一检查验收,若本人因故确实不能参加,可指派其他人参加验收,全权代表本人签署意见,但事后本人必须补签字,且不应以未参加验收为由,再次提出复验的要求,也不接受各部门单独进行检查验收。

5.3.6 验收完毕后,客服部在质保期结束一个月内进行质保金退付付款流程的办理。

5.3.7 验收后维修执行《保利(甘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方维修管理细则(试行版)》的“质保期外维修整改”规定:质保期外单项整改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由物业选择相应单位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质保期外单项整改费用在5万以上,因设计及工程施工质量等瑕疵造成的维修整改由地产承担,其余需物业动用大修基金。

6 管理要求

6.1 地产公司必须建立系统完善的质保金台账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记录、维修通知发送、费用结算、质保金扣款等维修资料的管理工作。物业公司维修管理台账应包含报修登记、取证、详细维修内容等,并每季度与地产公司客服部核对。

6.2 地产和物业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质保金管理办法学习,并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制度要求进行质保金管理。公司对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执行质保金管理制度,对质保期内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维修、及时报审、及时扣款的,或对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业主满意度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部门给予奖励。

6.3 公司对质保期内工程质量维修工作实施问责制,对不按程序及时维修、取证、报审、扣款,导致公司名誉、财产损失的直接管理人进行问责,并根据损失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民事赔偿责任。

6.4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要做到廉洁自律,严禁与施工方、维修方及业主串通合谋,降低标准,放松要求,以图谋私利,私自变通或歪曲执行有关质保金的合同约定和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损害公司利益。

7 附则

7.1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已下发的有关质量保证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7.2 对质保金使用及扣减过程的发生的特殊事项,地产客服部或物业公司可书面向地产公司进行请示报告,按照地产公司要求处理。

7.3 本办法由地产客服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修改)

保利(甘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问题快速、有效的解决,提升业主满意度,明确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双方维修责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工程质量保证金,简称工程质保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按规定比例从工程款中留置的用于工程完工后、质保期内的后续质量维修的保证款项。 1.3 应当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工程包括: 1.3.1 主体建筑工程 1.3.2 非主体建筑工程 1.3.3 安装工程 1.3.4 配套工程(政府垄断工程除外) 1.3.5 工程设备 1.3.6 按公司规定或要求需留置质量保证金的工程。 1.4 本办法适用于保利(甘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 2 质保金的收取 2.1 质保金的收取时间点为工程验收后从工程结算款中扣取,如尚未结算,应暂按合同金额进行扣取,最终以工程结算付款为准。 2.2 质保金收取比率一般为工程结算总额的 3%-5%,且不计利息,最终计取比例以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为依据。 2.3 质保金的使用范围为工程合同范围内质量保修期间的维修、赔偿、管理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2.4 质保金的退还时间为合同保修期或合同约定规定的维修项目质保期顺延的到期之日,地产公司及物业公司对工程质量无异议且保修款结算完毕后即与施工单位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

2.5 成本部、财务部对工程质保金需按项目、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地产公司业务对口部门工程部、客服部、物业公司应按项目、按合同建立质保金辅助台账。工程质保金辅助台账需包括以下信息: 2.5.1 工程项目 2.5.2 施工单位 2.5.3 合同总额(结算金额) 2.5.4 验收日期 2.5.5 质保到期日 2.5.6 质保金总额 2.5.7 已使用质保金金额 2.5.8 质保金余额 2.5.9 其他信息 3 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及移交 3.1 工程项目在移交物业公司管理前或交付后三个月内,地产公司工程部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应集中进行整改,并就集中整改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对业主承担维修整改责任。 3.2 集中整改期内责任单位维修不及时或不履行维修义务,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维修责任;相关费用在责任单位工程进度款内予以扣除支付(如工程结算已办理完毕并支付完毕工程结算款项则从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3.3 项目交付 3 个月后,且重点问题整改率达到 100%、一般问题整改率≥95%,属于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达到移交条件,交由物业公司及地产公司客服部负责。移交后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地产公司客服部或物业公司负责组织维修。 3.4 质保期内责任单位维修不及时或不履行维修义务,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维修责任;相关费用从责任单位质保金内予以扣除支付,若责任单位未完成结算流程或未支付完毕工程结算款项,则从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3.5 存在下述问题的由地产公司工程部负责维修,不得移交: 3.5.1 维修问题整改率未达到上述规定的; 3.5.2 存在重大设计缺陷、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市政配套类问题;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一、质保金的主要功能 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二、2020年国家对工程质保金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从2018年国家对工程质保金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工程承包方会与发包方约定一个缺陷期,在缺陷期到期之后,承包方可以申请返还质保金。质保金即质量保证金,它在一定的层面上可以看作是担保金,只有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注重工程质量,在缺陷期内工程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才可以获得质保金的退还。

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同履约行为,避免承包方因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并保证发包方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补偿,特制定《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承包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包括现金转账、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承包方不能提供履约保证金时可以提供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 第二条承包方范围:集团入围库中的签约施工单位、中标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约的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公司,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第三条履约保证金收缴主体为工程项目发包方,工程项目包括以年度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以单位工程发包的建设项目。承包方与项目公司签约时,可不用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按以下方式进行: 1、承包方直接与项目公司签约时,以合同为单位,由项目公司进行收取。 2、承包方以专业分包形式与签约时,以授权委托书为单位,由收取。一份授权委托书只能对应一个区域管理中心的地域范围,跨区域的要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 3、承包方以劳务分包形式与签约时,以劳务分包公司为单位,由中燃宏远取。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由劳务分包公司收取,并与共管。 4、履约保证金在签约后15日内交给发包方。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额度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以年度发包形式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每份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2、以专业分包形式与签约的工程建设合同,专业分包队伍每份授权委托书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3、以劳务分包形式与签约的工程建设合同,劳务分包公司每份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4、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要求每支承包队伍交纳履约保证金不低于20万元。 5、以单项工程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每个单项工程收取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根据成本变化、管控要求、项目类型等因素,集团总部有权对履约保证金的额度进行调整。 第七条保证金的管理 1、履约保证金由发包方专项管理。发包方收到保证金后,按集团制度要求将相关款项存入大额账户。 2、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情况时,可由发包方扣除。 (1)发生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承包方承担直接或间接责任时,保证金可用于违约赔偿、事故的处理或事故补偿; (2)承包方因虚报工程量、虚假签证、故意使用不合格材料,保证金可用于抵偿发包方的损失; (3)因承包方拖欠、克扣承包班组费用,导致班组或工人擅自停工、围堵闹事、聚众上访等事件,保证金可用于进行发包方损失的补偿和相关费用的支付; (4)承包方不能按时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发包方可扣除部分保证金用于资料的完善; (5)按照合同约定,承包方出现违约时,用于违约补偿。 (6)除上述情况以外,承包方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经发现并核实后,由发包方进行处罚,必要时可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3、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后,由承包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经发包方审核且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退还承包方,如续签合同保证金不退还。

质保金管理规定(新)

质保金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CMD-20000-ZD-008 版本/修改A/0 第1页共 6 页 1 目的 为了规范质保金的使用和支付,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乙烯工程及炼油老区改造工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中工程建设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及工程设计合同必须约定质保金条款,其他合同视情况需要约定质保金条款。 本规定主要规定了质保金条款的必备内容、质量争议的处理程序、质保金的支付审批和支付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定所称“合同主办单位”是指具体承办合同业务的单位。所称“用户”是指固定资产所在单位或固定资产最终交付单位。 本规定所称“质保金”是指质量保证金和/或质量保修金,在合同条款中如需区分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的,则需要对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分别定义,明确各自的内容。若无需区分的,则统称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质保金”)。” 3 职责 3.1 综合管理部负责制(修)订质保金管理规定。 3.2 合同主办单位负责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明确质保金条款,牵头负责质量争议的处理、质保金的使用和办理质保金的支付。 4 流程 4.1 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在合同订立时,规范质保金条款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1.1 质保金期限。质保金期限一般为验收之日起一年,其中工程建设合同为办理工程中间交接手 续之日起一年后,采购合同为到货后18个月或正常运行后12个月(两者以先到者为准)。因特殊原 因需要更长质保期限的,需在合同中约定。 4.1.2 质保金数量。质保金数量一般为合同标的额的5%,合同主办单位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1.3 约定质保金的合同,在文本中必须有以下约定(以下表述以甲方为我单位,乙方为签约对方为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 “质保金于支付。在质保期满前,乙方应及时负责缺陷修理及不合格文档整改等,

质保金管理规定新

1 目的 为了规范质保金的使用和支付,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乙烯工程及炼油老区改造工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中工程建设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及工程设计合同必须约定质保金条款,其他合同视情况需要约定质保金条款。 本规定主要规定了质保金条款的必备内容、质量争议的处理程序、质保金的支付审批和支付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定所称“合同主办单位”是指具体承办合同业务的单位。所称“用户”是指固定资产所在单位或固定资产最终交付单位。 本规定所称“质保金”是指质量保证金和/或质量保修金,在合同条款中如需区分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的,则需要对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分别定义,明确各自的内容。若无需区分的,则统称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质保金”)。” 3 职责 3.1 综合管理部负责制(修)订质保金管理规定。 3.2 合同主办单位负责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明确质保金条款,牵头负责质量争议的处理、质保金的使用和办理质保金的支付。 4 流程 4.1 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在合同订立时,规范质保金条款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1.1 质保金期限。质保金期限一般为验收之日起一年,其中工程建设合同为办理工程中间交接手 续之日起一年后,采购合同为到货后18个月或正常运行后12个月(两者以先到者为准)。因特殊原 因需要更长质保期限的,需在合同中约定。 4.1.2 质保金数量。质保金数量一般为合同标的额的5%,合同主办单位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1.3 约定质保金的合同,在文本中必须有以下约定(以下表述以甲方为我单位,乙方为签约对方为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 “质保金于支付。在质保期满前,乙方应及时负责缺陷修理及不合格文档整改等,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最新修订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质保金这个词一般出现在建筑行业,有时候在家庭装修的时候也会听到,那么质保金是什么意思?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文中具体的了解一下,顺便来说说质保金最新规定2019以及质保金什么时候退还,以便更好的去装修,感兴趣的朋友一起来看看吧。 一、质保金是什么意思 质保金是什么意思?质保金是“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简称。它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个是指质量保修金,另一个是指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避免因质量问题保修费用无着落,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结算支付工程款时,一般会预留工程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过了质保期后如无质量问题再全部付清,如出现质量问题且通知施工单位不来维修时,建设单位可以另请人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二、质保金最新规定2019 (一)通常,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而且,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

保金的下列事项最好事先进行约定: 1、质保金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 2、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3、具体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 (二)质保金最新规定2019 1、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预留保证金可第三方托管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3、推行银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视作与现金保证金有同等效力,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逾期未返还,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规定

北京华商电力管道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华商电力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投资建设范围内(含代建代管)的建设工程,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方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条公司投资建设范围内(含代建代管)的建设工程,应在《工程质量保修书》内明确: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原则上,工程质量保修期期限二年。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金额为工程竣工结算合同金额的5%,保修期内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四条公司所有电力管道工程,在执行第二条的同时,还应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8月制定版本)。 第五条公司设立质量保证金考评小组,统一领导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的开展,对相关事项、表据进行最终审核及

签字确认。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基建副总经理、经营副总经理 组员:工程管理部主任、运行管理部主任、财务部主任、业主项目部经理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公司与施工单位所签合同的要求,以《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书》(见附件)作为预留质保金的凭证。 第六条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经运行管理部发现存在工程质量缺陷的,运行管理部应及时向工程管理部提出《工程质量缺陷处理通知书》(见附件),由工程管理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核定工程质量责任、处理办法及相关费用事宜。对于认定为施工质量责任的事项,施工单位返修完成后,提出《工程质量缺陷解除通知书》(见附件),经工程管理部、运行管理部和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由质量保证金考评小组最终审核签字后按合同约定扣减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保修合同约定的责任,工程质量保修期到期后,且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完成后,由工程管理部出具《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书》(附件),施工单位凭《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书》到财务部办理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手续。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一、质保金的定义 工程质保金即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二、质保金的主要功能 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

物业工程质保金退还管理办法

物业工程质保金退还管理办法

物业工程质保金退还管理办法 1.总则 为规范合达联行各物业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管理,保证各项目工程质量问题能够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提升业主满意度,明确开发公司、施工单位、物业公司三方维修责任,确保工程在保修期内得到及时修缮,保修期满及时清结和拨付质保金,有效维护业主及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定义与术语 2.1质量保修:是指建筑工程(及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的质量缺陷,由保修责任方予以修复。 2.2质保金:是指从发包工程中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保证金; 2.3质保金结算:是指在工程合同保修期届满,保修责任全面履行完毕,减除在保修期间实际发生或保修期间应当发生而递延的相关责任类、赔偿类、处罚类、连带类等相关费用,工程承包方结算支取预留的工程合同价款。 2.4最低质保期的界定

2.4.1建设工程保修期遵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是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由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文本的日期)。并按合同中签定的质量保修要求进行验证。 3.物业工程质量保修 3.1质保金用来确保质保期内施工单位的维修责任得到落实。 3.2项目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及维修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备份存档。对工程质保金要按项目、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按项目、按合同建立质保金台账。工程质保金台账应包括以下信息:(1)工程项目及施工范围;(2)施工单位邮箱地址及联系人电话;(3)合同总额(结算总额);(4)验收日期;(5)质保到期日;(6)质保金总额;(7)已动用质保金金额;(8)质保金余额;(9)其他信息 3.3物业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工程质保期间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需与开发商、施工单位、物业公司三方签定维修协议。 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业主报修申请经确认或物业公司自检发现质量问题后,向施工单位发《保修期工程维修通知书》,明确维修事项及维修时限等要求。(2)在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时,物业公司扣款及使用方式.(3)物业公司自行或组织第三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就维修事项,维修费用支付的办法. (4)物业公司在紧急情况下(如漏水、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项目工程质保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的具体含义,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为质量保修金;一种理解为质量保证金。 含义: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辨别: 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金主要是为了方便对标的物的维修,防止事后因维修费用问题导致维修不能及时进行的情况,其用途是特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质保金能够明确为质量保修金,那么司法处理就比较简单,即只要在质量保证期内,或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的,即可先动用此质保金或以此质保金充抵;如果质保期或保修期届满,标的物质量并未出现问题或并未维修,或者虽进行了维修,但费用仍有剩余的,那么付款义务方就有义务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向其给付相应款项,因为该款项本来是合同应付价款的一部分,是其根据合同应当享有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未明确约定,质量保修金不是合同质量责任的上限,即如果在质保期内或保修期内,因标的物质量问题,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抵充实际支出费用的,付款义务方仍有权继续向相对方追究质量违约责任。当然,如果维修是由维

修义务方自己承担费用,那么在质保期届满后,付款义务方自应将质量保修金给付对方。 相对于质量保修金而言,质量保证金的认定和处理就比较复杂一些。这首先是因为对于质量保证金这一概念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在理解上有分歧。质量保证金,因其中有保证二字,使人联想到担保法上的保证,因而可能将其解释为一种担保。比如,质量保证金是否就是一种金钱质呢?就担保的对象来看,担保法上的担保针对的是主债务的履行,而不是针对主债务履行的质量。就主合同与担保的主从关系来看,质量保证金本身就是主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如果认定其为一种担保,那么就会出现以主合同价款担保主合同这样不合担保逻辑关系的现象。从构成要件来分析,约定质保金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种类也无一相符。再者,法定担保中没有质保金这一种类。因此,约定质保金不宜解释为担保。那么质量保证金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就字面意思理解而言,质量保证金乃是合同一方就所供标的物的质量向对方所作的一种承诺。这一承诺为合同价款中的特定部分的给付设定了特定条件,这个条件就是标的物的质量合格。这意味着,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那么付款义务方就必须向对方给付该款项。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困难在于如果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合同中又没有明确质量保证金的具体用途的,质量保证金该如何处理? 一种意见认为,在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应当将质量保证金作为或比照违约金来处理,即交付标的物的一方因质量不合格构成违约,给付质量保证金的一方可以拒付该部分质量保证金。如果质量

物业工程质保金退还管理办法

物业工程质保金退还管理办法 1.总则 为规范合达联行各物业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管理,保证各项目工程质量问题能够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提升业主满意度,明确开发公司、施工单位、物业公司三方维修责任,确保工程在保修期内得到及时修缮,保修期满及时清结和拨付质保金,有效维护业主及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定义与术语 2.1质量保修:是指建筑工程(及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的质量缺陷,由保修责任方予以修复。 2.2质保金:是指从发包工程中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保证金; 2.3质保金结算:是指在工程合同保修期届满,保修责任全面履行完毕,减除在保修期间实际发生或保修期间应当发生而递延的相关责任类、赔偿类、处罚类、连带类等相关费用,工程承包方结算支取预留的工程合同价款。 2.4最低质保期的界定

2.4.1建设工程保修期遵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是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由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文本的日期)。并按合同中签定的质量保修要求进行验证。 3.物业工程质量保修 3.1质保金用来确保质保期内施工单位的维修责任得到落实。 3.2项目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及维修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备份存档。对工程质保金要按项目、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按项目、按合同建立质保金台账。工程质保金台账应包括以下信息:(1)工程项目及施工范围;(2)施工单位邮箱地址及联系人电话;(3)合同总额(结算总额);(4)验收日期;(5)质保到期日;(6)质保金总额;(7)已动用质保金金额;(8)质保金余额;(9)其他信息 3.3物业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工程质保期间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需与开发商、施工单位、物业公司三方签定维修协议。 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业主报修申请经确认或物业公司自检发现质量问题后,向施工单位发《保修期工程维修通知书》,明确维修事项及维修时限等要求。(2)在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时,物业公司扣款及使用方式.(3)物业公司自行或组织第三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就维修事项,维修费用支付的办法. (4)物业公司在紧急情况下(如漏水、

(建质[2017]1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7年6月20日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7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工程质保金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质量保修金,另一种是指质量保证金,而质保金是与合同价款具有一定比例规定的。那么,2017年工程质保金比例规定有哪些?质保金又具有哪些功能?小编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工程质保金比例规定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保金的下列事项最好事先进行约定: (一)质保金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 (二)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三)具体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 二、质保金的功能 项目工程保修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

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三、质保金的其他相关规定 1、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预留保证金可第三方托管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3、推行银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视作与现金保证金有同等效力,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逾期未返还,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在合同条款中,还要明确约定: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5、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以上,就是关于2017年工程质保金比例规定的全部解答。工程质保

建筑工程合同关于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

建筑工程合同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了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就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首先要明确的是,工程的保修期与质保金没有必然的联系。保修期可以约定,但是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而工程质保金的提取及返还则是合同双方的约定事项。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质保金的,建设单位无权提取质保金。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由此可见,工程质保金既形成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的有效约束, 1 /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保金条款相关法律问题简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保金条款 相关法律问题简析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张黎明 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法》对于保修期限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对最 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低保修期限进行规定,对此,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 :以下简称《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第三十九条均规定,建设 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工程质量保修条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必不可少 的防渗漏,为,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一般均会对质保金的预留比例、使用 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方法、返还期限以及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保修范围、保 程,为,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修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完善的保修条款对于促进承包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方加强质量管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能够起到重要作 用,其中质保金及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尤其需要予以特别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对于通常项目的最低 保修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发承包双方对于保修期限的约关注。 定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否则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条款的风

险。但承发包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及双方协商情况就通常 项目约定适当长于上述期限的保修期,并就通常项目之外 一、关于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的期限问题的项目确定合理的保修期。 2. 缺陷责任期1. 保修期 2013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建设部:和国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陷的工程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保修的期限。《质量条例》 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示范文本》:等一 --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些合同示范文本和标准合同条件均将缺陷责任期这一概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念引入合同条款中,虽然上述合同示范文本及标准合同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工程保修期限的长短对承发包双方件并不属于法律、法规,但由于其广泛的适用性,故承发的利益均有重要的影响。包双方仍应对“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其适用性予以掌对于保修期,《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修的期限握,尤其需注意其与保修期的区别。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源自建设部、财政部于2005年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质保金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确定。具体的保修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范围和最低保修期缺陷限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本条 ,《建筑 CHINA CONCRETE 2014.11 NO.65 104 法律广角 Legal Issues

质保金的性质及其处理规则

质保金的性质及其处理规则 发布时间:2009-09-19 点击率:499 作者:雷新勇 质保金条款作为合同付款义务方保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手段,被广泛运用到诸如建设工程、承揽加工以及买卖等合同关系当中。在这些合同中,往往约定由付款义务方保留一部分款项暂不给付,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届满或标的物交付后一定期限届满,标的物质量合格再行给付。由于质保金不是法律直接使用的概念,加上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质保金的约定一般都非常简单,导致围绕质保金的问题形成了不少纠纷。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承揽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乙公司按照甲公司提供的图纸制造一套大型机械设备,甲公司给付乙公司承揽价款1500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设备安装合格支付总价款的90%;其余10%作为质保金,待设备正式运行满一年后给付。合同约定了设备的质保期为设备安装合格至正式运行后一年。合同签订后,乙方如约将设备制造并安装完毕,经甲公司验收合格,甲公司如约付清90%的价款。此后,设备正式投入运行。在运行中,因部分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双方达成协议,由乙公司负责维修、更换,对因为图纸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维修、更换的费用由甲公司承担,因为加工制造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费用由乙公司承担。此后,除对个别零件外,双方未再就设备质量进行交涉。设备运行一年后,乙公司向甲公司索要该10%的质保金,甲公司以质保金就是保证质量的,

质保期届满设备无质量问题才能给付,只要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就有权拒付为由,拒绝给付。双方遂起纠纷成讼。 应当怎样看待质保金的性质?怎样确定质保金的处理规则?这已成为当前民商事审判实践迫切需要研究和统一的问题。 质保金的具体含义,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为质量保证金;一种理解为质量保修金。所谓质量保修金,顾名思义,就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质量保修金主要是为了方便对标的物的维修,防止事后因维修费用问题导致维修不能及时进行的情况,其用途是特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质保金能够明确为质量保修金,那么司法处理就比较简单,即只要在质量保证期内,或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的,即可先动用此质保金或以此质保金充抵;如果质保期或保修期届满,标的物质量并未出现问题或并未维修,或者虽进行了维修,但费用仍有剩余的,那么付款义务方就有义务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向其给付相应款项,因为该款项本来是合同应付价款的一部分,是其根据合同应当享有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未明确约定,质量保修金不是合同质量责任的上限,即如果在质保期内或保修期内,因标的物质量问题,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抵充实际支出费用的,付款义务方仍有权继续向相对方追究质量违约责任。当然,如果维修是由维修义务方自己承担费用,那么在质保期届满后,付款义务方自应将质量保修金给付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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