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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基本标准[详]

门诊部基本标准[详]
门诊部基本标准[详]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三)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

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

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围工作经历;

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

㈠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

X光室:X线机

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

急诊室: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脏体外起搏器。

消毒供应室:高压灭菌设备、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药房: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㈢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

设有一个一级诊疗科目或2个以上二级诊疗科目的专业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科目,可选设B超室、心电图等检查室、门诊手术室、换药室。每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二、人员

㈠至少有3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医师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㈡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

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围工作经历;

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5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净使用面积、公用面积及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同综合门诊部。

四、设备

㈠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氧气瓶。㈡科室设备

X光室:X线机

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

消毒供应室:高压灭菌设备、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药房: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㈢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

必设医疗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可设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麻醉科。

㈡医技科室

必设手术室、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根据开设的科目,

可选设B超室、心电图等检查室。每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二、人员

㈠至少有6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主诊医师。

㈡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

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围工作经历;

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5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0 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净使用面积、公用面积及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同综合门诊部。

四、设备

㈠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氧气瓶、抢救车、雾化吸入器、无影灯。

㈡科室设备

美容外科: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护仪、体外除颤器、麻醉机、自动血压监测仪、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双极电凝器。

美容牙科:超声波洁牙机、光固化机、牙髓活力测定仪、牙齿漂白治疗仪、高频电刀治疗仪、比色仪、口腔窥镜、X光牙片机、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种植机、清洗设备、牙科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激光治疗仪(包括激光色素病治疗仪、激光血管病治疗仪、激光脱毛仪、激光除皱仪)、光子治疗仪、射频治疗仪、电离子治疗仪或微波治疗仪或高频电治疗仪或超高频电治疗仪中具备一种以上、液氮冷冻治疗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超声波美容治疗仪。

X光室:X线机

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

门诊部基本标准[详]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三)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 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 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围工作经历; 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 ㈠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 X光室:X线机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 2009年07月29日来源:卫生部网站【大中小】 为加强对门诊部和诊所的管理,提高门诊部和诊所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日前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门诊部和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 标签:基本标准门诊部诊所寻医问药 门诊部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 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㈢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 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 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 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 ㈠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 X光室:X线机 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 急诊室: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脏体外起搏器。 消毒供应室:高压灭菌设备、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完整版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 求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条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综合门诊部设置标准

~ 综合门诊部基本配备 一、临床科室: 设5个科室。内科、外科、妇科、中医科、五官科等科室。 1、内科;诊断桌椅1套、诊床1张、诊凳2把。电脑1套、听诊器血压计1套、叩诊锤1把、手电1把、舌压板1套、体温计2把、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2、外科;诊断桌椅1套、诊床1张、诊凳2把。电脑1套、观片灯箱1座、听诊器血压计1套、叩诊锤1把、手电1把、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3、妇科;诊断桌椅1套、诊床1张、诊凳2把。电脑1套、听诊器血压计1套、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4、中医科;诊断桌椅1套、诊床1张、诊凳2把。电脑1套、手枕1个、听诊器血压计1套、叩诊锤1把、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5、五官科;诊断桌椅1套、诊床1张、诊凳2把。电脑1套、听诊器血压计1套、标准视力表灯箱1座、头灯1把、地灯1把、手电1把、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二、医技科室: 设6个科室。药房、化验室、影像科、治疗室、处置室、消毒室。 1、药房;药品柜5--10延长米、器械台1张、转台、密集架、调剂台1张、电脑1套、办公桌椅1套、温湿度计。 2、化验室;血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血糖仪、显微镜、电冰箱、电脑1套、电脑1套、办公桌椅1套、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3、影像科;单板悬吊数字化X射线DR摄影系统1套、彩色多普勒超声1台、多导心电图机、电脑1套、办公桌椅1套。 4、治疗室;电动手术床、无影灯、处置台、器械车、药品柜、紫外线消毒车、氧气瓶、电动制氧机、简易人工呼吸器、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各1台,一次性缝合包5套、止血钳大中小号各4把*3=12把、持针钳大中小号各2把*3=6把、大中小号组织镊敷料镊各4把*6=24把、大号镊子筒2把、不锈钢大中小号器械盘各个2*3=6个、小号油膏缸2个。 5、处置室;体温计、治疗盘2套、治疗床、处置台、器械车、药品柜、紫外线消毒车、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6、消毒室;高压消毒锅、净水器、紫外线消毒车、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 三、汇总 诊断桌椅5套。 诊床5张。 诊凳10把。 电脑8套。 听诊器血压计5套。 叩诊锤3把。 手电3把。 …

各种门诊部设置基本要求

各种门诊部设置基本要求各种门诊部设置基本要求 1·综合门诊部 一、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M2。 二、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 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选设电诊检查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病案资料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所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 ㈢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M2 (包括投照室、洗片室、阅片室等)。 2、集中输液的每个单元不少于16M2。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M2,手术室(间)不少于20 M2。(根据设

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M2。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M2。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M2。 ㈣每治疗床、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M2。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注: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 1、手术室 ⑴内部布局合理,符合功能流程;洁污分开,区域间标志明确(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刷手间和医生更衣间要独立,手术室入口处设缓冲间。 ⑵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2、消毒供应室 ⑴周围环境无污染源;内部布局合理,三区划分清楚(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 ⑵天花板、墙壁、地面等光滑,耐清洗,避免异物脱落。 3、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的卫生要求: ⑴室内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志清楚(清洁区、污染区); ⑵设有流动水洗手设施。 三、人员 ㈠执业医师配备不少于7名,其中各级医师比例为主任(副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基本标准

第五十五讲: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基本标准主讲题材: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基本标准 主讲单位:医学美容教育网 时间:2014年12月28日下午 地点:公开场所 背景:1、医疗美容诊所审批不太容易,必须有临床执业医师,医疗美容和美容师没有关系,美容医师是外科医生,美容师只是美容师。 2、开设医疗整形美容诊所流程:(1)工商注册;(2)提交可行性报告到当地卫生局;(3)审批后填写设置书(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基本标准);(4)现场评估通过后登记执业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 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消毒柜、吸引器、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电凝器、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超声波、治疗仪、消毒柜、文眉机、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基本标准 一、床位

门诊部的设置标准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 门诊部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三)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 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 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 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 ㈠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超诊断仪。㈡科室设备

发热门诊设置标准47703

发热门诊设置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和治疗工作,把住发热病人的第一关口,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要求,所有的医疗机构均要设立发热病人专用门诊(卫生室、所设立相应的发热门诊室),具体设置标准如下: 一、房屋。至少设有诊室、处置治疗室、留验观察室,每室必须独立。发热门诊与其他诊室应隔离,并设有夜间明显标志和病人通道标示。 二、人员。应有经过培训的1-2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3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护士。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适量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观察床、听诊血压计、体温计、污物桶、一次性压舌板、处置台、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纱布罐、方盘、药品柜、紫外线灯、灭菌消毒器材、福尔马林蒸消毒柜、手消毒设施等。有条件的应配置心电图机。 (二)通信设施。工作间应有电话与外面联系,工作电话应向所在社区公布。 四、隔离消毒措施。 (一)工作人员着装。医护人员着2层隔离衣(外层为一次性),戴隔离帽、12层口罩、防护眼镜、胶皮手套或一

次性手套,穿工作鞋,套一次性鞋套。 (二)污物桶内置一次性双层塑料袋,污物密封后在焚烧炉焚烧。 (三)工作环境内消毒包括:地面、空气、物体表面等参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方法。推荐消毒剂:0.2%-0.5%过氧乙酸,BS消毒液,84消毒液,洗消灵,优氯净等。 (四)门诊出入口放置浸湿消毒脚垫,并定时喷撒消毒药液。 (五)听诊器、血压计等不易高温高压消毒器械,用后置于福尔马林蒸箱内消毒。 (六)保持室内通风。 (七)留验观察室床与床之间用屏风相对进行隔离。(八)留验观察病人应谢绝亲属探视或采取保护措施后探视,以防传染。 五、接诊要求。 (一)医院门口和门诊大厅要设立醒目的发热门诊告示,其内容主要包括接诊范围、门诊方位、行走线路及注意事项等。 (二)导医人员负责为发热病人戴12层口罩并代为其挂号后,引入发热门诊就诊。 (三)不能明确诊断者,留验观察,积极治疗。

综合门诊部设置标准

综合门诊部基本配备 一、临床科室: 设5个科室。内科、外科、妇科、中医科、五官科等科室。 1、内科;诊断桌椅1套、诊床1张、诊凳2把。电脑1套、听诊器血压计1套、叩诊锤1把、手电1把、舌压板1套、体温计2把、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2、外科;诊断桌椅1套、诊床1张、诊凳2把。电脑1套、观片灯箱1座、听诊器血压计1套、叩诊锤1把、手电1把、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3、妇科;诊断桌椅1套、诊床1张、诊凳2把。电脑1套、听诊器血压计1套、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4、中医科;诊断桌椅1套、诊床1张、诊凳2把。电脑1套、手枕1个、听诊器血压计1套、叩诊锤1把、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5、五官科;诊断桌椅1套、诊床1张、诊凳2把。电脑1套、听诊器血压计1套、标准视力表灯箱1座、头灯1把、地灯1把、手电1把、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二、医技科室: 设6个科室。药房、化验室、影像科、治疗室、处置室、消毒室。 1、药房;药品柜5--10延长米、器械台1张、转台、密集架、调剂台1张、电脑1套、办公桌椅1套、温湿度计。 2、化验室;血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血糖仪、显微镜、电冰箱、电脑1套、电脑1套、办公桌椅1套、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3、影像科;单板悬吊数字化X射线DR摄影系统1套、彩色多普勒超声1台、多导心电图机、电脑1套、办公桌椅1套。 4、治疗室;电动手术床、无影灯、处置台、器械车、药品柜、紫外线消毒车、氧气瓶、电动制氧机、简易人工呼吸器、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各1台,一次性缝合包5套、止血钳大中小号各4把*3=12把、持针钳大中小号各2把*3=6把、大中小号组织镊敷料镊各4把*6=24把、大号镊子筒2把、不锈钢大中小号器械盘各个2*3=6个、小号油膏缸2个。 5、处置室;体温计、治疗盘2套、治疗床、处置台、器械车、药品柜、紫外线消毒车、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6、消毒室;高压消毒锅、净水器、紫外线消毒车、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三、汇总 诊断桌椅5套。 诊床5张。 诊凳10把。 电脑8套。 听诊器血压计5套。 叩诊锤3把。 手电3把。 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8套。 紫外线消毒车5台 办公桌椅1套。 观片灯箱1座。

一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中医诊所设置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中医诊所设置标准精品文档 --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中医诊所设置标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docl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单位地址许可证号:人员至少有,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法人/负责人:电话号码备注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药房、诊室必须独立。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灭菌剂、消毒剂浓度和配置更换记录标识准确,高压灭菌符合要求,治疗室、处置室空气消毒落实,并有详细记录。 2、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医疗废物,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必须分类存放,统一集中处置。 3、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要求报告传染病疫情,并一律不准接诊传染病患者。 设备 消毒隔离 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处方、门诊登记记录完整、规范,消毒记录完整准确、传染病登记记录准确及时。注册资金到位,各类收费标准上墙公示。1、 1 / 56 精品文档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临时性任务。 2、按时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组织召开的培训和专题会议。 医疗文书 资金情况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任务 医庁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巾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2/56 精品文档 精神病医院

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标准》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附件一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 门诊部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三)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 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

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 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口腔门诊部设置标准规定

口腔门诊部设置标准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口腔诊所设置标准 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椅1台。 二、人员 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 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

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 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 册护士。 三、房屋 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

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 方米。 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 设备。 急救设备。 氧气瓶、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

呼吸器。 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 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016年11月19日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诊所基本标准 2010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0-08-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

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诊所基本标准 二○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门诊部的设置标准

创作编号:BG7531400019813488897SX 创作者:别如克*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 门诊部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三)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 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 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 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基本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诊所基本标准 二○一○年八月二日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

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 (2019年修订版)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三)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 (四)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三、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口腔医师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2.设5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 (二)护士。

1.护士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口腔综合治疗台(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2套,吸唾装置2套,三用喷枪2支等,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设置规范

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设置规范(讨论稿) 一、设置原则 1.发热门诊的设置应纳入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的总体建设规划,并根据功能需要合理安排布局。 2.发热门诊应设在医疗机构内相对独立的区域,与普通门(急)诊有一定距离,标识醒目,建筑规范,流程合理,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要求,并便于患者就诊。 3.发热门诊应积极通过制度、流程、隔离消毒等方面的改进措施,弥补硬件设施上的不足,完善整体设置。 二、布局与建筑标准 1.发热门诊应与其他门诊完全分隔,并做到空气气流互不相通。分别设立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专用通道,增设清洁物品和污染物品的出入口,各通道和出入口应设有醒目标志,并有相应措施防止其他人员误入。 2.发热门诊内应设有清洁、潜在污染和污染区。清洁区包括医务人员值班室、专用卫生间(带浴室)、男女更衣室、储藏室等;潜在污染区包括医务人员办公室、治疗室、护士站等;污染区包括挂号收费处、候诊区、诊室、隔离留观室、化验室、X光室、输液室(含输液护士站)、药房、污物处理间等。三区划分应明确,并有醒目标志,三区之间应当分别设立缓冲带或者缓冲

间,并有物理隔离屏障(如隔离门),做到相互无交叉。 3.发热门诊的建设面积一般应不少于250m2,层高不低于2.6m,所有房间外窗均可开启,确保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不得使用中央空调)。安装必要的强制通风设施,排风口应设在上风向,并有控制回风倒灌的止风阀,保证空气流向从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设有独立的污水处理系统或干式卫生间。 4.发热门诊应设置不少于2间的诊室和隔离留观室。隔离留观室应独立设区,与诊室相邻,以便运送病人;应配有专用厕所、洗漱设备及污染物品盛放器具,并安装床旁呼叫系统。 三、设备与人员配置 1.发热门诊应合理配置诊察床、诊察桌凳、观察床、体温计、听诊器、血压计、一次性压舌板、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纱布罐、方盘、药品柜、固定或移动式紫外线灯、灭菌消毒器材、心电图机、X光机(移动式)、应急抢救药品和设备等。 2.发热门诊应安装电话、传真等必要的通讯设备,隔离留观室与医务人员办公室之间最好设有摄像监控系统和对讲系统。各业务用房内均应配备非手触式(肘式、脚踏式、感应式)洗手装置。 3.发热门诊应当配备经过传染病防治知识系统培训的高年资内科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和工勤人员,并要求相对固定(其中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消毒、隔离、防护的处置与管理工作)。确保工作人员准时到岗工作,其中医务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

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的审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

诊所基本标准

附件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

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门诊部基本标准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04476696.html,/publish/portal0/tab275/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许可 2010-03-03 申报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报条件 办理所需证件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2、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医疗机构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领取设置申请书; 2、提交相关材料; 3、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发给《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通知书》; 4、审查; 5、批准设置的发给《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驳回通知书》。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提交材料 办理地点历城区卫生局业务科 办理期限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30天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7:00 咨询电话88112854

门诊部基本标准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4451 更新时间:2007/10/11 门诊部基本标准 一、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 洗胃机心电图机 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恒温箱 电冰箱X光机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B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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