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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编制说明-20120723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编制说明-20120723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编制说明-201207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切实做好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清理工作,卫生部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并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牵头制定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

2010年4月,项目承担单位成立起草工作组,通过收集国内外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农产品质量标准等相关资料,通过专家研讨、企业调研、学术交流等多种形式,在参考和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编制了标准初稿。最后,在广泛征求各方专家、生产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后,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北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北京出入检验检疫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华南理工大学、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主要起草人包括刘秀梅、郭云昌、李凤琴、刘弘、袁宝君、邓小玲、廖兴广、李秀桂、申志新、顾其芳、孙吉昌、陈倩、曾静、石磊、王联珠、张惠媛、卢行安、李宇、崔生辉、徐进等。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是我国首次制定,同时也是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组依照本次整合完善的框架体系要求,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的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农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清理完善,优先解决目前我国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农产品质量标准间重复、交叉、矛盾或缺失等问题,并参考分析了CAC、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食品中的致病菌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致病菌的监测结果,在充分考虑致病菌或其代谢产物对健康造成实际或潜在危害的证据,原料中致病菌状况,加工过程对致病菌状况的影响,贮藏、销售和食用过程中致病菌状况的变化,食品的消费人群,致病菌指标应用的成本/效益分析等因素的基础上,遵循“先进性、实用性、统一性、规范性”的原则,根据我国的国情,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形成一套国家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加强标准的通用性。

本次标准制定中梳理分析的标准共计562项,其中国家标准140项,其他标准422项。工作组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紧密围绕清理工作的要求,本着健康保护的需要开展工作。具体清理结果总结如下:

1.食品类别

在本次清理工作中,工作组充分梳理我国现行各类标准中的食品分类,对2005年-2011年文献报道的1503起食物中毒事件的病因食品种类、污染来源及传播途径等因素的分析,并参考分析国际食品法典(CAC)、欧盟、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ICMSF)的食品安全标准中的食品分类,在充分考虑污染来源、食品特性、加工对危害程度的影响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致病菌限量标准的食品类别以存在对健康造成实际或潜在危害证据的即食食品和生食食品为主。分类依据为GB2760,但根据致病菌指标本身的特点,结合加工工艺,对食品类别进行适当调整,对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谷类制品、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即食加工果蔬、饮料及冷冻饮品类、即食调味品、坚果籽实制品共9类食品进行了规定。非即食生鲜类食品中的致病菌污染主要通过生产加工过程标准进行控制,不在本标准中进行规定;乳与乳制品已清理完毕,也不包含在本标准之中。

2.致病菌指标、限量及采样方案

在本次清理工作中,工作组对我国现行562项各类标准中的致病菌指标、限量和采样方案进行了梳理,结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监测结果和2005-2011年食物中毒的高危食品和致病菌组合的危害特征,参考分析了CAC、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即食食品食品中的致病菌限量标准及其规定, 在考虑食品中致病菌或其代谢产物对健康造成实际或潜在危害的证据的基础上,对致病菌指标进行了删减、增加或修改。同时,参考ICMSF (1996) 中各种致病菌的生物学特征描述,分析致病菌对各类食品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出采用二级或三级采样方案。

2.1 沙门氏菌:沙门氏菌是引起全球和我国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致病菌,也是各国和国际组织食品安全标准普遍提出限量要求的致病菌。工作组充分梳理我国现行食品中沙门氏菌的相关标准,参考CAC、ICMSF、欧盟、澳新、美国、加拿大、香港、台湾等即食食品中沙门氏菌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提出9类食品中沙门氏菌的限量要求,为n=5,c=0,m=0。

2.2 金黄色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是我国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致病菌之一,其致病力与其产生的肠毒素有关,而且肠毒素的产生与温度、水活性、菌含量密切相关。工作组结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定量监测结果,参考分析CAC、ICMSF、澳新、香港、台湾等不同类别即食食品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提出肉制品、水产制品、粮谷类制品、即食加工果蔬、饮料及冷冻饮品类5类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限量要求,为n=5,c=1,m=100CFU/g(mL),M=1000 CFU/g(mL);提出即食调味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限量要求,为n=5,c=2,m=100CFU/g(mL),M=10000 CFU/g(mL)。

2.3 副溶血性弧菌:副溶血性弧菌是我国沿海地区食物中毒的主要致病菌,主要污染水产制品,其致病性与带菌量和是否携带致病基因密切相关。工作组充分梳理我国现行水产制品中副溶血性弧菌的相关标准,结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定量监测结果和致病基因携带情况,参考欧盟、加拿大、日本、澳新、香港、ICSFM等水产品中副溶血性弧菌的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提出水产制品、水产调味品中副溶血性弧菌的限量要求,为n=5,c=1,m=100CFU/g(mL),M=1000 CFU/g(mL)。

2.4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可导致新生儿的脑膜炎和/或败血症、怀孕妇女流产等,其来源很大比例上都是食源性的。鉴于我国没有充足的临床数据支持,工作组从保护人群健康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监测结果,并参考欧盟、ICMSF等即食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的限量标准及其规定,只对检出率最高的肉制品提出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的限量要求,为n=5,c=0,m=0。

2.5大肠埃希氏菌O157:H7:大肠埃希氏菌O157:H7感染可导致危及生命的溶血性尿毒症综合征(HUS),特别是在幼儿和老人中。美国和我国都发生过由牛肉和蔬菜引起的暴发,工作组结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结果,并参考美国、ICMSF等牛肉制品中大肠埃希氏菌O157:H7的限量标准及其规定,只对熟牛肉制品和生食牛肉制品提出大肠埃希氏菌O157:H7的限量要求,为n=5,c=0,m=0。

三、国际标准情况

欧盟、澳新、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均参照CAC的制标原则,在对致病菌-食品组合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考虑污染来源、食品特性、加工对危害程度的影响和效益-成本等因素,各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即食食品和生食食品为主,并采用了ICMSF 的二级或三级采样方案。对于非即食生鲜类食品均制定了生产过程标准加以控制。

四、其他需要在网上公开说明的事项

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工作组面向社会广泛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了WTO/SPS通报。收到农业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及行业协会、生产企业、专家的反馈意见和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智利等的评议,共计120余条,其中SPS通报评议52条,意见主要集中在食品分类、指标限量设置。工作组对反馈意见汇总后,及时召开研讨会,对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分歧较大的关键性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采纳了80余条,部分采纳30余条,未采纳10条。

最新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解读

最新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解读 致病菌指常见的致病性微生物,能够引起人或动物疾病。据统计,我国每年由食品中致病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报告病例数占全部报告的40%到50%。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于2013年12月26日发布,自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对控制食品中致病菌污染和预防微生物性食源性疾病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准整合了500多项分散在不同食品标准中的致病菌限量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标准重复、交叉、矛盾或缺失等问题。 1.标准的定位 GB 29921属于通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他食品标准中如有致病菌限量要求,应当引用本标准规定或与本标准保持一致。特别注意的是,部分在GB 29921实施前的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如存在和GB 29921不一致的地方,应按照GB 29921执行。 比如,GB 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发布和实施在GB 29921-2013之前。该标准对生制品、熟制品的致病菌均有规定,而GB 29921中只对即食类食品规定了致病菌限量,而对生制速冻面米制品并无致病菌限量要求,使用标准时需遵从GB 29921的要求。 依据原国家卫计委于2014年3月发布的关于GB 29921的问答,由于蜂蜜、脂肪和油及乳化脂肪制品、果冻、糖果、食用菌等食品或原料的微生物污染的风险很低,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ICMSF)等国际组织的制标原则,暂不设置上述食品的致病菌限量;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适时修订增加相关食品类别。在GB 29921后发布的部分食品安全标准又规定了致病菌限量,如GB 7096-2014《食用菌及其制品》规定即食食用菌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即食果蔬食品类的规定;GB 17401-2014《膨化食品》规定了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熟制粮食制品类的规定。因此,在使用GB 29921标准时要特别注意与该标准实施前后的相关标准衔接问题,尤其注意GB 29921未纳入的食品品种。 2.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非定量包装或无包装),也不适用于餐饮自制食品。广东省、香港等地发布过涉及散装即食食品的微生物控制标准或指引,包含多种指定食源性致病菌。其中广东规定了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蜡样芽胞杆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的限量;香港规定了弯曲菌属、O157型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霍乱弧菌、志贺氏菌、李斯特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产气荚膜梭状芽胞杆菌、蜡样芽胞杆菌共10种致病微生物的限量。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12月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散装即食食品,但不适用于餐饮食品,不适用于现制现售的散装即食食品(指制作后立即销售,食品所有组分均经彻底加热处理,中心温度至少达到了70℃且持续时间不少于1 分钟)。征求意见稿覆盖了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蜡样芽胞杆菌、副溶血性弧菌、产志贺毒素大肠埃希氏菌共6种致病菌,规定了相应的食品类别、限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适用食品类别: 适用于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即食豆类制品、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即食果蔬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即食调味品、坚果籽实制品等。上述食品均为即食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简要起草过程 根据卫生部下达的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有关要求,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机化工分会将于2011年底完成食品添加剂硫酸镁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编号:20100102)的制定工作。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机化工分会和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有: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莱州市莱玉化工有限公司、南通励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机化工分会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制定食品添加剂硫酸镁国家标准的计划后,首先查阅了国内外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并向生产、使用单位发函,进行调查并广泛征求对制定标准工作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文献小结。2010年10月22日~25日,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召开了制定食品添加剂硫酸镁国家标准工作方案会,会上生产厂家就各自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用户应用情况以及对制定标准的要求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制标工作小组提出了工作方案及工作进度。2011年5月由负责起草单位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初稿和编制说明,寄给生产厂、用户、检验机构和科研单位征求意见。在对意见进行汇总的基础上于2011年8月在青海西宁召开了标准讨论会,与会代表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初稿进行了讨论,确定了修改意见,具体修改意见为:2中增设“无水硫酸镁”和“三水合硫酸镁”两个产品规格;3.2中增加重金属指标为“不大于10 mg/kg”,无水硫酸镁灼烧减量指标为“不大于2%”,三水合硫酸镁灼烧减量指标为“29.0%~33.0%;4.1.2中“每批产品不超过30 t”修改为“每批产品不超过200 t”;文字修改。按照修改意见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初稿进行了修改之后,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上交至卫生部,并于2011年8月底在卫生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硫酸镁作为食品添加剂,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2007)规定用作加工助剂。目前,国内无相关食品添加剂硫酸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外标准有: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2006)(以下简称为JECFA)(未被CAC确认)“硫酸镁”、美国食品化学品法典[FCC6(2008)] (以下简称为美国FCC)“硫酸镁”和日本食品添加物公定书(第八版,2007)(以下简称为日本公定书)“硫酸镁”。JECFA “硫酸镁”标准的指标设置比较全面,且铅含量的指标要求高于FCC指标,更符合国内食品添加剂硫酸镁产品的实际情况。为了充分做到与国外先进国家标准接轨,从国内食品卫生安全出发,本次制标修改采用JECFA “硫酸镁”标准,增设“无水硫酸镁”和“三水合硫酸镁”两个产品规格,增加重金属指标,制定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镁》,可以使标准有更加广泛的适用性,并对国内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达到统一和规范市场的效果,从而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产品出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问答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13)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3-06 一、标准的制定目的 致病菌是常见的致病性微生物,能够引起人或动物疾病。食品中的致病菌主要有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据统计,我国每年由食品中致病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报告病例数约占全部报告的40%至50%。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目前,我国涉及食品致病菌限量的现行食品标准共计500多项,标准中致病菌指标的设臵存在重复、交叉、矛盾或缺失等问题。 为控制食品中致病菌污染,预防微生物性食源性疾病发生,同时整合分散在不同食品标准中的致病菌限量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牵头起草《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13,以下简称GB29921)。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于2013年12月26日发布,自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GB29921属于通用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他食品标准中如有致病菌限量要求,应当引用本标准规定或者与本标准保持一致。 二、标准的实施要求

GB29921实施日期(2014年7月1日)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标准执行。在标准实施日期之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应按照本标准执行。在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进口食品的标准执行时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致病菌检验应按照GB29921引用的检验方法执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或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的微生物控制,确保产品符合GB29921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对GB29921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标准。 三、标准的制定原则与制定过程 (一)以健康保护为目的。GB29921制定目的是控制食品中致病菌污染,预防食源性疾病。起草组分析我国2005年至2011年食源性疾病发生原因,参照国际管理经验,对“致病菌-食品”组合开展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优先制定高危食品中的重要致病菌限量,降低高危致病菌导致食源性疾病的风险。 (二)以科学为依据。起草组在食品中致病菌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基础上,综合分析相关致病菌或其代谢产物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原料中致病菌情况、食品加工、贮藏、销售和消费等各环节致病菌变化情况,充分考虑各类食品的消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起草单位、起草人 (二)简要起草过程及意义 如,为了……,我公司计划生产××产品。由于该产品无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国际/国外标准),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的规定,按照《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要求,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特制定该产品的企业标准,作为产品生产、检验、贮存和销售的依据。 ……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如,我国现有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GB2763)、……等国家标准与本企业标准密切相关,均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 …… 三、产品的原料和工艺要求 (一)原料的技术要求 说明使用的所有食品原料,按照添加量递减排序。如,产品使用××为主要原料,辅以××、××、××、××、××、××、……,应符合现行有效的标准要求。 1. ××应符合GB××××的规定。

2. ×××应符合GB/T××××的规定。 3. ×××应符合SB/T××××的规定。 4. ×××应符合NB/T××××的规定。 5. ×××应符合……的规定。 …… (二)产品的生产工艺 说明详细生产工艺。如,产品以××为主要原料,××、××、××、××、××、××为辅料,经××、××、××、××、××、××等工艺加工制成。 …… 四、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的比较情况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原则: 如, 1. 对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的(相同或同类、相近)食品标准,结合××食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标准; 2. 以“×××评估”结果作为标准制定、修订的依据; 3. 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的,应当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进行比较,优先选择发达国家或者与我国国情相近的国家或地区;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模板】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一、目的 复合调味酱以水、黄豆酱、香辛料为主要原料,添加植物油、牛肉、香菇、大豆蛋白,脱水蔬菜,白砂糖、脱水蔬菜、食用盐、味精、圆葱、蒜、芝麻、辣椒粉、辣椒酱,添加食品添加剂辣椒红、苯甲酸钠、阿斯巴甜、黄原胶、柠檬酸、对羟基苯甲酸酯类、酵母抽提物、5'-呈味核苷酸二钠、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食用香精,经处理、混合、加热、灌装工艺生产的复合调味酱;复合调味酱根据原料不同分为香菇牛肉酱、香辣酱、香熟酱、蘑菇酱、炸酱面专用酱,根据品种不同,生产时,选择性添加上述原料。 鉴于该产品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保障食品安全,在生产过程中有法可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指导企业生产、检验的依据。 二、简要过程(包括调研、试验、验证、起草过程等) 根据对市场需求的调研情况,参照同类产品的企业标准进行了试产和检测,验证了本产品能够按本标准进行生产。 本标准的起草过程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 1.2-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二部分《标准中规范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而制定编写,本标准是对标准Q/DBL 0001S-2018的修订,产品分类中增加了炸酱面专用酱,原料中用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代替了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增加了酵母抽提物。 本标准食品安全指标依据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国家标准,酸价、过氧化值参照GB 2716-2005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制定;其他指标根据产品实测值制定。 三、与现行有效参照的标准比较及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切实做好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清理工作,卫生部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并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牵头制定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 2010年4月,项目承担单位成立起草工作组,通过收集国内外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农产品质量标准等相关资料,通过专家研讨、企业调研、学术交流等多种形式,在参考和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编制了标准初稿。最后,在广泛征求各方专家、生产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后,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北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北京出入检验检疫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华南理工大学、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主要起草人包括刘秀梅、郭云昌、李凤琴、刘弘、袁宝君、邓小玲、廖兴广、李秀桂、申志新、顾其芳、孙吉昌、陈倩、曾静、石磊、王联珠、张惠媛、卢行安、李宇、崔生辉、徐进等。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是我国首次制定,同时也是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组依照本次整合完善的框架体系要求,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的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农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清理完善,优先解决目前我国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农产品质量标准间重复、交叉、矛盾或缺失等问题,并参考分析了CAC、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食品中的致病菌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致病菌的监测结果,在充分考虑致病菌或其代谢产物对健康造成实际或潜在危害的证据,原料中致病菌状况,加工过程对致病菌状况的影响,贮藏、销售和食用过程中致病菌状况的变化,食品的消费人群,致病菌指标应用的成本/效益分析等因素的基础上,遵循“先进性、实用性、统一性、规范性”的原则,根据我国的国情,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形成一套国家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加强标准的通用性。

企业标准模板编写说明

“企业标准模板”编写说明 为了方便企业更好地制定企业标准,根据GB/T1.1、GB/T1.2的要求编制了“企业标准模板”。企业可以按照此模板的格式编制企业标准。在模板使用中,企业可根据自己的产品特点选择相应的技术要求,但不能改变章节名称、顺序、字体和字号。以下为“企业标准模板”的具体使用说明。 1、封面左上角三位“XXX”为标准文献分类号,由一位大写字母和两位数字组成,如“A56”。 2、文本正文全部用5号宋体,大标题及一级标题用黑体,从前言开始到正文结束每页右上角用5号黑体写出标准号,涉及到表格的,表格题目用5号黑体位于表格上方居中,表格内容用小5宋体,表格宽度与版面同宽,如下表。 3、第一章“范围”中,本标准适用于…应完整交代本标准能“干什么用”,阐明标准的适用性,或适用的领域、界限。 4、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所涉及的标准必须是最新标准,标准号与名称一致(不写标准的年代号),可以通过网站进行查询。另外,凡是第二章中引用的标准,后面的正文里必须要涉及,后面引用到的标准必须要列入第二章,一一对应。排序规则如下: a.“标准”在前,“法规”在后。 b.国家标准在前,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后 c.国内标准在前,国际标准在后 d.行标按A → Z顺序排列。 e.所有标准按“标准编号”由小→大排列。 5、第四章“要求”中要注意: a. 标准中的所有特性,可以直接用文字写出来,也可用引用方式引用其他标准中的相关内容。可量化的特性应给出极限值或可选值。 b. 产品标准是针对最终产品而言,提“要求”时不涉及其他中间生产环节的要求。 c. 执行“可检验性原则”,即提出的每一项要求一定要提及相应的试验方法。方法可直接用文字写出来,也可以引用现成的方法标准。 d. 指标应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e.食品类标准必须写出原辅料要求、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保质期、净含量等内容,检验规则参照“QS”《审查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 f.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类产品,必须制定出安全要求。 6、第五章“试验方法”是对第四章“要求”中特性及各种数值进行验证手段的描述,应符合一一对应的原则,有一项“要求”就应有一项对应的试验方法;且应尽量使用国家、行业中现有的试验方法标准。如果企业自己编写试验方法,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a.测定特性值时需要有测定程序,给出详细的操作步骤; b.检查是否符合要求需要有数据,给出结果的计算方法; c.测试结果要有保证,给出方法的精密度数据; d.试验方法如涉及安全,给出警示内容。 7、第六章“检验规则”中,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出检验类别,例如:出厂检验(常规检验、交收检验、交付检验),型式检验(属于全项检验) 。每种检验类别中必须包含检验项目、组批抽样规则、检验的条件(什么时候做、什么情况下做)、判定规则。复检规则中包含:项目、条件、次数、结果判定,指什么项目可以复检,什么项目不可以复检,所谓“不可以复检”是指该“项目”对于该产品是致命的,一旦出现,对该产品而言是不可修复的项目。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解读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解读 致病菌指常见的致病性微生物,能够引起人或动物疾病。据统计,我国每年由食品中致病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报告病例数占全部报告的40%到50%。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于2013年12月26日发布,自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对控制食品中致病菌污染和预防微生物性食源性疾病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准整合了500多项分散在不同食品标准中的致病菌限量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标准重复、交叉、矛盾或缺失等问题。 1.标准的定位 GB 29921属于通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他食品标准中如有致病菌限量要求,应当引用本标准规定或与本标准保持一致。特别注意的是,部分在GB 29921实施前的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如存在和GB 29921不一致的地方,应按照GB 29921执行。 比如,GB 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发布和实施在GB 29921-2013之前。该标准对生制品、熟制品的致病菌均有规定,而GB 29921中只对即食类食品规定了致病菌限量,而对生制速冻面米制品并无致病菌限量要求,使用标准时需遵从GB 29921的要求。 依据原国家卫计委于2014年3月发布的关于GB 29921的问答,由于蜂蜜、脂肪和油及乳化脂肪制品、果冻、糖果、食用菌等食品或原料的微生物污染的风险很低,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ICMSF)等国际组织的制标原则,暂不设置上述食品的致病菌限量;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适时修订增加相关食品类别。在GB 29921后发布的部分食品安全标准又规定了致病菌限量,如GB 7096-2014《食用菌及其制品》规定即食食用菌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即食果蔬食品类的规定;GB 17401-2014《膨化食品》规定了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熟制粮食制品类的规定。因此,在使用GB 29921标准时要特别注意与该标准实施前后的相关标准衔接问题,尤其注意GB 29921未纳入的食品品种。 2.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非定量包装或无包装),也不适用于餐饮自制食品。 广东省、香港等地发布过涉及散装即食食品的微生物控制标准或指引,包含多种指定食源性致病菌。其中广东规定了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蜡样芽胞杆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的限量;香港规定了弯曲菌属、O157型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霍乱弧菌、志贺氏菌、李斯特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产气荚膜梭状芽胞杆菌、蜡样芽胞杆菌共10种致病微生物的限量。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12月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散装即食食品,但不适用于餐饮食品,不适用于现制现售的散装即食食品(指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制即食水产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制即食水产品》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编号、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 根据浙卫便函〔2011〕48号通知函要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制即食水产品》(以下简称地标)列入2011 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计划项目,受浙江省卫生厅委托(委托协议书编号2011004),舟山市卫生监督所主要承担该标准制订工作,国家海洋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浙江富丹旅游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史翠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咸亨酒店食品有限公司、浙江瑞松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协作单位参与制订。 (二)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 地标主要起草人:陈忠伟、顾仲朝、梅宏舟、周震海、王萍亚、杜俐、史翠英、宋瑞忠、徐静波、郭宝达,其中陈忠伟担任起草负责人。起草人员主要负责标准制订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的查阅、收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召开研讨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征集、整理和归纳相关的意见、标准送审等。起草负责人在地标制订期间未担任或兼任其他食品安全标准主要起草工作。 (三)简要起草过程 1、标准任务下达后,舟山市卫生监督所制定了地标制订方案,并于2011 年10月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由舟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起草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2、起草工作组首先查阅相关的国内外技术标准资料,在参照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基础上,广泛调研了浙江省调制即食水产品企业水产、标准执行和应用现状,初步形成包含感官、安全限量、质量指标以及检验方法的标准基本框架。2011年10月份,起草工作组召开会议对标准框架进行研讨,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征集省内专家的制标建议,形成标准初稿。之后,各起草单位针对标准初稿中制订的指标判定值,调取了近几年产品的检测数据,并组织抽样对指标、试验方法进行验证工作,积累了检验数据。 3、起草工作组依据研讨会、对比验证及其他形式所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多次对该标准初稿进行修改,于2012年3月上旬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2012年4月至5月,起草工作组向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大专院校、检测机构、食品监管机构和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共发放征求意见函103份,收到修改意见14份,经过整理分析,与6月召开专题研讨会,采纳了部分意见,并于2012年6月底形成标准送审稿。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关系 地标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对该类食品监督抽检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充分考虑本省水产企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并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予以制订。本标准引用或参照了现行的GB 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10144-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 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NY 5073-2006《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NY/T 1712-2009 《干制水产品》、NY 5328-2006《无公害食品海参》和NY/T 1514-2007《绿色食品海参及制品》等标准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并充分考虑到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正在征求意见,即将出台,其中对水产品制品污染物指标作了限量规定,本标准也进行了参考。而致病菌限量的国标尚处于制订过程,直接引用还不现实,本标准直接引用了GB 10144的限量指标。本标准的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进行编写。

江苏省企业标准编制说明范本

(XXXXXXXX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食品性能特点、企业标准起草过程等有关情况 我公司生产的XXXXXX,由于目前尚无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维护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特制订了本标准,作为生产加工,产品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评价的依据。 我公司生产的XXXXXX,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为主要原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进行调配、杀菌、包装而成。XXXXXX营养丰富,口感酸甜适口,适合每日饮用。 为向江苏省卫生厅进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与备案,我公司内部成立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起草小组。主要过程包括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同类产品的国标、行标、地标,对现有的生产工艺进行分析,及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制订依据的讨论,并通过查阅大量的食品安全相关国家标准而制定;同时邀请部分江苏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修改意见进行修改。我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负责企业标准的指导协调和制订工作。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原则和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及贯彻执行情况 我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定是以现行有效的GBXXXXX《XXXXXXXXXX标准》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产品的特点,围绕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要求进行制定,使本标准具有一定的先进性、通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格式上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我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中所采用的试验方法均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技术要求与相应国家标准相匹配。 在制定我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过程中,根据我公司的产品特色,参照GBXXXXX 《XXXXXXXXXX标准》的技术指标为基础制定。 原料要求与GBXXXXX《XXXXXXXXXX标准》要求一致,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均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 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与GBXXXXX《XXXXXXXXXX标准》要求持平,理化指标要求中根据我公司产品特点增加了XXXX。其中XXX项的要求严于该标准。

专家:食品致病菌从不得检出到限量检出不是放宽标准

专家:食品致病菌从不得检出到限量检出不是放宽标准 2013年05月20日 15:02 《财经》杂志微博我有话说 阻截食品致病菌 中国食品行业长期执行的是“致病菌不得检出”。这种“一刀切”的规定,基本无法实现。《致病菌标准》沿用《速冻面米制品》思路,将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副溶血性弧菌的“不得检出”,修改为“限量检出”。刘秀梅强调,这不是放宽标准 进入5月,刘秀梅格外繁忙,她主导起草的《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下称《致病菌标准》)进入最后冲刺阶段。这一标准已完成两轮公开征求意见,提交微生物专业委员会讨论,之后经修改,将提交审评委员会大会审议。 刘秀梅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她希望2013年内能完成各项审批程序推出标准。 《致病菌标准》的目标是更有效地监管某些细菌性食源性疾病的发生。食源性疾病亦称食物中毒,即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引起的中毒性或感染性疾病,比如呕吐、腹泻等,严重的甚至导致肝、脑、肾等脏器损伤以及死亡。 5月7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报了2013年第一季度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情况,其中,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人数最多,主要由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大肠埃希氏菌等引起。随着气温逐渐升高,食物污染和变质导致的微生物性食物中毒更易发生。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估算原则,保守估计中国平均每年发生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约数十万起,发病人数约千万人次,诸如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等微生物造成的中毒事件时有发生。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时,就确立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但有别于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等基础标准,微生物标准此前没有可供参考的文本。 由于缺乏基础数据,包括致病菌感染的风险控制到什么程度,每个环节如何操作等,都使标准修订格外困难,因此,历时三年、20多名专家参与编制的《致病菌标准》,完成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拟定中的《致病菌标准》覆盖肉制品、水产品、饮料等多类食品,这些产品的行业标准不能与其相违,鉴于现行行业标准为不科学的“零致病菌”,新标准有望减少企业违规。不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是进步,但不能杜绝食品安全问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源性疾病监测部副主任郭云昌认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能只依靠食品标准对终端产品作出限制,根本途径还是转变监管模式,依靠企业自控,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就拦截住致病菌。

豆瓣酱(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豆瓣酱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豆瓣酱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蚕豆瓣、红辣椒为原料,辅以食用盐发酵,添加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山梨酸钾),再经灌装、菜籽油封面等工序制成的烹饪用豆瓣酱。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536 菜籽油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Q/PJF0001S-2015 蚕豆瓣酱

2011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范本

《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编写作业指导书 1 目的 《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是企业标准备案时的必备资料,对于了解标准制定的背景、依据,保证标准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做好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统一《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的编写要求,特编写此作业指导书。 2 内容要求 2.1标准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2.1.1所申请企业标准的产品是否已存在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如已存在相关的可参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写明参考哪个标准,该企标与所参考的国标、行标不同点及理由; 2.1.2如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可参照,可参考以下例子的表述方法。 例:标准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除雪是我国北方每年冬天都面临的艰巨任务。尤其是公路建设的发展,高速公路的兴起,传统的人工除雪已远远不能适应需要。积雪不能及时除掉,给交通带来极大的困难。目前为提高除雪效率,只能喷洒大量的盐。盐有腐蚀性,对路面、环境和车辆危害是不小的。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公司开发了新型环保除雪剂--冰雪融。该产品是专利产品,具有腐蚀性低、无环境污染、融雪能力强、成本低等特点。为保证该产品的生产质量,特制定本标准。(仅供参考,应按实际情况编写) 2.2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执行情况 2.2.1如依据某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而制定的,应写出参照哪个标准,该企标的哪些内容严于或等同于国家、行业标准。 例:本企业标准参照GBXXX《XXX》,其中XXX指标严于该国标,其他指标与该国标持平。 2.2.2如没有相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写明相关领域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对该产品的限量指标的要求。 例:本公司制定的“三合一奶茶(固体饮料)”企业标准现暂无相应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标准,在制定中以GB 7101-2003《固体饮料卫生标准》蛋白型的技术指标为基础,其中XX项的要求严于该卫生标准。 2.3确定主要技术指标、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的目的和依据 2.3.1标准中各项指标要求,应一一列举出其制定的依据,特别是直接参照执行某标准条款内容,在引用标准中看不到具体标准号的要特别指出。 2.3.2对检验规则中的出厂检验项目与型式试验项目的确定依据应着重说明,其他作简要说明。 例: (一)制定本标准技术要求的目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 编制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切实做好食品中致病菌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清理工作,卫生部组织起草了《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并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牵头制定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卫生、农业、质检等部门及相关科研院所的专家和行业协会的代表组成标准起草专家组。标准的制定遵循“先进性、实用性、统一性、规范性”的原则,根据我国的国情,参考国际通行标准,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 二、起草过程 2010年4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召开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研讨会,确定了标准起草原则和工作内容。2010年5月,完成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美国、欧盟、澳新等国际组织和国家、地区的相关标准研究、与我国标准的比较,并起草标准初稿。2010年6月,专家组对食品分类、指标和限量的设定、格式及标准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2010年8月,专家组研究并形成标准草案。2010年9月,专家组再次根据相关

方面意见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标准制定与起草原则 (一)优先解决的主要矛盾。本次工作重点是优先解决目前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农产品质量标准间重复交叉问题。 (二)标准的清理完善既要和国际通用原则接轨,又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在现有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整理和完善。 (三)标准中涉及的食品分类尽可能与食品添加剂、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等基础标准的分类协调一致。 四、主要内容和依据 (一)参考国际和相关国家标准,包括ICMSF、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的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同时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和一致性。在现有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参考ICMFS (1996)中各种致病菌的生物学特征(表1,供参考),分析致病菌对各类食品可能产生的风险,采用n、c、m、M 形式表述方法。同时结合我国食物中毒的高危食品和致病菌的风险分析,对致病菌指标进行了限定。 (二)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的食品分类原则上和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分类协调一致。考虑到致病菌在不同食品中的风险性,对食品分类系统进行了修改,并对相应的致病菌限量进行了规定: 1.原GB2760中的04.0中豆类制品、加工水果、藻类制品分别单独作为一类进行致病菌指标的清理。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1、目的 喀左县兴隆酿造厂生产的风味醋产品,以固态发酵的酿造食醋为醋基,添加大蒜、辣椒干、姜、蜂蜜、香辛料、八角、肉桂、砂仁、的一种或几种进行浸泡、过滤、勾调、灭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风味醋。经过查询和检索,目前该产品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要求,特制定《风味醋》企业标准,作为指导生产、控制产品质量、检验和销售的依据。 2、标准主要内容的制订依据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贯彻执行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8954《食醋厂卫生规范》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指标比较了GB/T18187《酿造食醋》、GB2719《食醋卫生标准》。试验方法采用了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净含量及允差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确定;检验规则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类似产品相关要求而制定;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规定均执行了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3、标准编写表述的依据 本企业标准的编写格式和内容表述依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了规范。 4、标准的公示和完善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难免会有不足之处,将在今后不断地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标准水平。本企业标准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网站平台上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企业可根据公示反馈意见进行完善。 本企业依据权威的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能够达到本标准的规定要求,企业也具有实施本标准的条件和措施,能够满足指导和组织批量生产的需求。 喀左县兴隆食品厂 2018年11月29日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固态复合调味料》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企业名称:沈阳市绿善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标准名称:固态复合调味料 标准编号:Q/SLS 0001S-2017 固态复合调味料由沈阳市绿善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生产。本企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的规定,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有关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一、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本公司是进行固态复合调味料加工的企业,根据消费者对食品原料安全健康的要求,本公司适应市场需要研制开发了以下产品: 固态复合调味料:以花椒、八角、草果、桂皮、小茴香等香辛料为主要原料,以麦芽糊精为辅料,经配料、过滤分选、粉碎、筛分、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香辛料含量85%以上的非即食固态复合调味料。 固态复合调味料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生产,经部分消费者食用,普遍反映口感风味好。经查询检索,目前尚未见有本产品适用的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确保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生产指导的依据,并作为监测检验本企业固态复合调味料产品安全性的规范性文件。 二、工作过程 我公司在制定标准过程中,进行了详实的调研,反复试验、验证后,确定产品生产工艺,查阅大量相关文献资料、引用标准,起草制定本标准。 (一)调研 1、配料:花椒、八角、草果、桂皮、小茴香、麦芽糊精 2、工艺: 以花椒、八角、草果、桂皮、小茴香等香辛料为主要原料,以麦芽糊精为辅料,经配料、过滤分选、粉碎、筛分、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香辛料含量85%以上的非即食固态复合调味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牛干巴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牛干巴》 编制说明 一、标准修订背景 牛干巴是云南省特有的传统腌腊牛肉制品,已有几百年的历史。由于其工艺简单、风味独特、贮藏期长等优点,深受大家的喜爱。近年来牛干巴年产量达上万吨,已逐渐成为我省的特色优势食品产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对传统食品的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之相对应的是,牛干巴的生产加工存在设备简单、工艺不统一、产品质量不稳定等问题。因此,制定《牛干巴》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规范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指导食品安全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能有效促进牛干巴及肉牛产业的发展,意义深远。 二、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牛干巴》列入2013年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计划项目,2013年4月省卫生厅委托云南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承担《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牛干巴》制定工作,项目任务书编号为:云卫[2013]DB016。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云南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 协作单位:云南爱伲农牧集团、昆明华曦牧业集团、德宏州彩云琵琶食品有限公司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艾祥、张亚丽、张晶晶、陶亮、董文明、苏科巧、吴文君、周长虹、刘洁、何跃军、袁书高、杨雁、汤守锟等。 接到《项目任务书》后,云南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成立了《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牛干巴》标准起草小组,对国内外相关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并对生产企业、检测机构、监管部门进行调研,同时听取专家及各方代表意见,确定了《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牛干巴》的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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