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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doc

附件1-1:江门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投标行为)

江门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履约行为)

江门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履约行为)

江门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履约行为)

江门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履约行为)

江门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履约行为)

江门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履约行为)

江门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其他行为)

江门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其他行为)

江门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其他行为)

江门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其他行为)

附件2-1:

江门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评分计算公式

一、基本原则

企业信用评价总分值100分。计算方法为先单项评价,后按公式进行综合计算。

二、计算流程 (一)投标行为

企业投标行为分值总分为100分,仅对信用评价周期内企业历次投标失信行为进行累计扣分,扣完为止;无投标失信行的按100分计算。

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n

i i A T 1100

其中,T ≥0;

i 为不良投标行为数量;

i A 为不良投标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二)履约行为

企业履约行为分值满分为100分,当一个企业有2个以上在建公路施工合同段参与评价时,采用倒权重计算方法计算单项综合评价得分。

1.企业单个从业合同段履约行为评价得分:∑=-='n

i i B L 1100

其中,0≥'L ;

i 为评价周期内不良履约行为数量;

i B 为不良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2.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n

i n

i i

i L i L 1

1

/

(i L '为企业在某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值,i 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履

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1、2、…n ,且L '≥L '≥…≥L ')

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附件:2 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第1条 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房建、绿化等工程施工,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3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4 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5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 厅质监局、州市质监站、项目法人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发布。第6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对所属项目法

条 人及现场管理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7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8条 定期评价工作暂定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和省公路局于每年1月底 前分别完成上一年全省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并公示,于3月底前将交通运输部负责评价的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9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10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管理,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推进形成守信经营的建筑市场环境,保证建筑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

好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信用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造价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表彰的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有关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处理的行为,以及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电子管理平台“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登录信用信息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是对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见 附件) 的细化和补充, 须与上述规则结合使用。 第二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 为构成,招标人应将本_组则相关规定列入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公路建设招标项目、进行 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派出机构以及其它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 単位。 本细则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 要求设立或认定, 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 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 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単位。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 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 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 价; 负责. 省管项目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 . (三) 指导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 进行评价; (四)对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査和考 核。 第五条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的主要职

责: (一) 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日的公路施工企业 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理 (市做业 主) 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 招标人负责对参与的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的评价工作; (四) 项目法人负责对参建的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入、项目法人等应对评价结果的签 认负责。 第六条对一般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实行动态记录、 定期评价; 对存在信用行为可以直接定为 D级的施工企业和受到行政处 罚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记录、动态评价。重大.同题随时报送、随时公示、 公告。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 一 )投标行为评价。实时进行。招标人完成每次资格预审或招 标工作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 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 对存 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随资格预审报告 或评标报告一同报省级父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案,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实时记入相关记录。 (二)履约行为评价。每半年一次、每年度两次。结合日常建设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诚信体系建设水平,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进而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本会近十年施工企业综合评价的实践,借鉴国内重要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建筑市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按照产值与纳税、履约、与市住建局的诚信评价(下称诚信评价)、获奖及受罚等指标体系,对其信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供有关方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第四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在二、三季度进行,以本会在网站上行文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指标体系由产值、纳税、履约、诚信评价、获奖及受处罚共六个部分组成。 1、产值:指申报年前二年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市属企业在

外地完成的产值可计入总产值,外驻企业确有证据证明系分 公司完成的产值方可计入。 2、纳税: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完成的建筑业纳税总额; 3、履约: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竣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 全、工期的履约情况。 4、诚信评价:指深圳市住建局给施工企业评定的诚信等级。 5、获奖:指申报年前二年企业及企业所属重要岗位执业人员获 得的行业内有关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市级以上非企业 自评的各类荣誉。 6、受处罚:共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二年 的行政处罚;二是尚在有效期的红色警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指标及标准分值:前五项指标为得分项,满分1000 分,第六项为减分项,标准分 值如下表: 第三章评价工作程序 第七条深圳建筑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企业信用评价的审定机构廉政建设委员会是监督机构。企业评价委员会是评价机构,秘书处企业管理部是日常工作机构。

交通运输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交公路发〔2009〕733号 ?【颁布时间】2009-11-2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04575105.html,/zfxxgk/JG010000/JG010300/JG010306/200912/t20091209_641897.html ?【全文】 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现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公路施工评价通知 -------------------------------------------------------------------------------- 抄送: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部质量监督总站。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9年12月1日印发 文档附件: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doc 附件1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xl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04575105.html,/zfxxgk/JG010000/JG010300/JG010306/200912/P02009 1209352259357002.xls 附件2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doc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04575105.html,/zfxxgk/JG010000/JG010300/JG010306/200912/P02009 1209352259359616.doc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

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考核及证书延期工作事项 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事项 一、考核对象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规定,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二、考核内容 分为知识考试和能力考核两部分。成绩分合格与不合格两类,凡不能符合考核中任何一条的,考核为不合格。 三、考核程序 1.被考核人员向所在企业报名,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见附件1);2.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填写《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申请人员汇总表》(见附表2),持相关证书原件送市交通委审核(能力考核);3.市交通委审核合格后,报省交通厅参加知识考试。企业三类人员知识考试工作由省交通厅统一安排,时间另行通知。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申请人员汇总表》(附电子文挡)、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均一式叁份。 四、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构成要求 (一)、人员构成要求

注: 1、主要负责人: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等。 2、项目负责人: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二)、三类人员学历、资历、职称等要求 1、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具有工程、经济、安全生产类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3)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业绩,具有公路、水运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xxx(以下简称xxx)《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xxx组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xxx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施工企业集团xxx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评价得分

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xxx建设管理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 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标准化管理等,以及参加既有线和新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

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定标准,违反xxx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1-3,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对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并予公布。 第十二条不良行为认定程序为记录、公示和确定。 1.记录。建设单位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国家及xxx相关规定,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和1名以上监理人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4),并由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 监理人员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名以上监理员在现场摄像并记录,填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xx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日常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委托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 信用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造价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以及依法纳税的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县级以上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或处理的行为,以及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第五条市住建局建立电子管理平台“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统一印制《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实施管理。 第六条凡按照本办法纳入信用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申办《信用手册》。《信用手册》与信息系统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信息系统记录为准。《信用手册》的申办条件和程序由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经市住建局审核确认,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和《信用手册》。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经市住建局审核确认,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和《信用手册》。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工程所在地住建局对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采集,报市住建局审核确认,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和《信用手册》。

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施工企业在甘肃省内至少参与在建项目两个合同段才能取得AA级参评资格,每个项目AA级和A级资格所占比例应结合全省建设项目年底综合检查评比排名最终确定: (一)综合排名第一名的建设项目,参建企业获得A级及以上资格的比例不超过50%; 综合排名第二名的建设项目,参建企业获得A级及以上资格的比例不超过40%; 综合排名第三名的建设项目,参建企业获得A级及以上资格的比例不超过30%; 以上排名的参建企业获得AA级比例不超过10%,可至少有一个AA级名额。

(二)综合排名最后一名的建设项目,参建企业无A级资格;综合排名最后三名的建设项目,参建企业没有AA级资格。 (三)上述之外其他排名的建设项目,参建企业获得A级及以上资格的比例不超过20%,其中获得AA级比例小于10% 。 第二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和内容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 1、在投标阶段提供虚假银行信贷证明、业绩证明、人员资格及行贿犯罪档案等资料的行为处理结果; 2、投标过程中其他违规行为处理结果。 (二)履约行为评价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质量监督机构年度历次督查结果、竣(交)工验收检测意见或奖罚通报、决定;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等正式发布的文件; 3、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4、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5、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三)其他行为评价 由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失信行为进行评价,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投

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单(全)

1.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甲级;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乙级 2.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特大隧道、交通工程)甲级 3.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特大隧道、交通工程)甲级 4.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公路行业(公路、交通工程)甲级 5.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院公路行业(交通工程)甲级、(公路)甲级(暂定) 6.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路行业(公路)甲级 7.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公路行业(公路、特大隧道、交通工程)甲级 8.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公路行业(公路)甲级 9.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隧道)甲级;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乙级 10.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公路行业(公路、特大隧道)甲级;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乙级 11.内蒙古大兴安岭森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公路行业(公路)甲级 12.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行业(公路)甲级;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乙级 13.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特大隧道、交通工程、)甲级 14.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公路行业(公路、特大隧道、交通工程)甲级

15.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公路行业(公路、交通工程)甲级 16.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公路行业(公路)甲级(暂定) 17.上海交通设计所公路行业(交通工程)甲级 18.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公路行业(公路)甲级 19.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公路行业(公路、隧道)甲级(暂定);(交通工程)乙级 20.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甲级 21.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交通工程)甲级 22.江苏伟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路行业(公路)甲级;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乙级 23.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特大隧道)甲级;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乙级 24.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特大隧道、交通工程)甲级 25.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特大隧道、交通工程)甲级 26.江西省交通设计院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特大隧道)甲级;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乙级 27.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交通工程)甲级 28.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甲级;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乙级 29.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特大隧道)甲级;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乙级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交公路发〔2009〕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现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基干意见》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三年内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所有外来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要按承接工程预算的总额,预拨5%的工资保证金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保证金低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拨付,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拨付。工资保证金用作垫付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的工资。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工人投诉建筑施工企业侵害其劳动保障权益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困难的,工会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法律援助。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直接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负有督促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承担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负有督促责任。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障金拨会督促、监控制度。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工程合同后10天内,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许可证前,按照工程总造价5%的比例,从支付建筑施工企业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划拨工资保障金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解决建筑企业 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籍》。该项资金视为已付 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对工资保证金未能按时划拨到 位的,应视为建筑资金未

2019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2019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相关指标设置方案 根据《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厦建筑〔2016〕143号),为顺利开展2019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标准,结合2017年、2018年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现将2019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公布如下: 一、信用评价周期及认定范围 (一)信用监管行为(C类、P类)信息采集评价周期有效期为1年的信用监管行为(C类)采集评价周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有效期为2年的信用监管行为(C类),采集评价周期为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信用监管行为(P类)信息采集评价周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实际发文日期在上述期限内的信用监管行为记录有效。 (二)信用监管行为的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 1.信用监管行为按照市建设局最新发布的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执行。

2.各类奖励、表彰、批评及处罚等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发文日期(或批准日期)在采集评价周期范围内的予以记入,不在范围内的不予记入。 3.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4档次一次,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5档次一次。 (三)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 企业缴纳税金总额是指经税务部门核实,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入库的税金,不含在12月31日前已在银行缴款但未实际入库的金额。 建筑施工企业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含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收入、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得分、信用监管行为评价(C类)得分、(P类)得分分值设置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由企业主要经济发展 指标得分、企业信用监管行为(C类)得分和企业信用监管行为(P类)得分共3个部分组成,分值分别为: 满分15分(不包括奖励分)、满分30分和满分55分。 三、缴纳税金总额满分的标准值及奖励设置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修订稿)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修订稿)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价标准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

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八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十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和定期评价

公路施工企业经营及项目管理要点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品文档 1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公路施工企业经营及项目管理要点 公路施工企业项目的成本控制贯穿在工程建设自招投标阶段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它是企业全面成本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在组织和控制措施上给予高度重视,以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一、公路施工企业的经营之道 公路施工企业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要生存下去、 发展起来,就必须特别注重自己的经营活动。从思想理念、 人力配置、经营方法、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重视。 从思想理念上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质就是充 分尊重价值规律的作用,确立买与卖之间的关系;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营造社会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在公路市场上,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数量决定着市场竞争程度,决定着投标企业中标率;同时也决定着承包价格。作为公路施工企业,面对众多的竞争对手,我们从心理上要树立敢于战胜对手取得胜利的信心。 从人力配置上讲,企业经营部门人员数量的配置应该是最强 的。强与弱检验的标准应该是能够适应当前和今后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所谓强与弱,主要是指人员专业配备合理既有公路经济方面的人才,又有工程施工方面的人才;既有土建工程的人才,又有其他专业的人才。公路施工企业的领导对经营重视程度、人员配置是否合理、经营人员能否专业化是公路施工企

业经营活动开展好坏的重要因素。 从经营人才培训上讲,经营人员需要的知识是多方面的,即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市场经营、社会公共关系、心理学、计算机应用、公路经济、工程施工技术、质量管理规定等等。 市场经营活动是公路施工企业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首要环节。从企业的角度来讲,是整个企业素质的具体体现。作为公路施工企业,如果不能为社会创造出优质的工程、不能提供优质的服务,那么就没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就不能给自己的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公路施工企业施工项目管理要点 施工项目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进行施工项目管理,只有搞好施工项目管理才能够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之管理科学。施工项目管理是市场化的管理,市场是施工项目管理的环境和条件;企业是市场的主体,

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表

1.未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劳动用工管理,教育培训等制度和管理网络的,每项扣3分,制度未有效落实的每项扣2分。 2.。企业内部及项目部各部门,各岗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治理责任制,未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治理责任书的,每项扣3分。 3.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扣3分 4.未按规定于管理部门签订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责任书的扣3分 5.未参加建筑业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的每人,每起扣3分,参会人员未按要求的每人,每起扣2分 6.企业行政许可,年检时弄虚作假的,每次扣10分 7.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每次扣10分 8.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各种资料和报表或弄虚作假的,每次扣3分 9.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每次扣10分 10.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扣10分 11.将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每次扣10分 12.发生围标,串标行为的每次扣10分 13.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每次扣10分 14.不按规定,擅自变更中标的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每次扣3分 15.未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引起民工上访,投诉的,扣5--10分 16.未制定《平安工地》创建计划,不符合《平安工地》创建要求的扣5分 17.发生偷窃,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扣5分 18.未建立领导带班制度的扣5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 19.未完成标化工地创建考核目标的扣10分 20.外地进义企业管理人员未到岗的每人扣3分 21.企业对项目部管理部到位,未建立检查台帐或每月对项目部检查次数少于4次的扣5分 22.不配合市政府组织的各项重大活动的每次扣10分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杭州市建设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区内(含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均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已持有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发放的《外地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外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将在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的基础上,从企业经营规模(年度结算收入)、纳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市场行为、队伍管理等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综合考评;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予以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良好”、“优秀”的评价。 第四条参加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且达到“良好”等级(含)以上,将作为企业入选“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章评审要求 第五条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类型: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专业承包企业; 三、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施工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六条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必须先申报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为“良好”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模方面: 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2、进杭企业在杭完成的建筑业年度结算收入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总承包特级企业5000万,总承包壹级企业4000万,总承包贰级企业3000万,专业承包企业700万。 二、企业纳税方面: 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的纳税额(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2、进杭企业按在杭完成的建筑业总结算收入的纳税额不得低于完成规定结算收入的相应纳税额。 三、工程质量方面: 当年度内竣工工程合格率达100%,质量监督手续齐全,无发生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二次(含)以上一般事故。 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合格以上,安全监督手续齐全;无发生较大以上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或二次(含)以上一般事故。 2、发生亡人事故率未超过省建筑行业协会有关指标。 五、市场行为方面: 1、经工商局年检合格。 2、企业无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行为。 3、年度内新开工单位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完备,无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良行为。 六、队伍管理方面: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工程质量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无计划外生

江门市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江门市2006年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说明 1、本程序依据2006年广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建筑及绿化工程计价依据,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而成,如与计价依据有不一致的,以计价依据为准。 2、各市、区对防洪工程维护费等规费另有规定的,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3、编制最高投标报价值时,应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要求单独列出。在计算其他措施项目费用时,应结合项目的实际,将必定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全部计入。 4、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要求单独列出。 5、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近期建筑经济信息价格(指导价)计算,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市场价计算。 6、企业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企业本身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报价。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要求单独列出,并且报价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该金额的90%。不对其他措施项目费用进行报价的,视为自动放弃。 7、竣工结算造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应按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约定,结合有关结算资料进行编制。 江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江门市建筑工程造价计算程序(2006)(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江门市建筑工程造价计算程序(2006) (定额计价方式)

建筑工程措施项目费表(2006) 其它项目费(2006)

注:上表中未列项目可根据所建工程具体情况作补充。 江门市装饰工程计算程序(2006)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江门市装饰装修工程计算程序(2006) (定额计价方式)

装饰装修工程措施项目费表(2006) 注:措施项目清单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增减项目 其它项目费(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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