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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WTO《海关估价协议》

(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

关于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一般介绍性说明

1.在本协议中,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第一条规定的“成交价格”。第一条应和第八条一起来理解。第八条特别规定了当遇有由买方所引起的某些特别的因素被认为是海关估价的一部分,但却没有包括在该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时,应调整实付或应付价格。第八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某些不以货币形式而以特定货物或劳务形式可能从买方转到卖方的支付款项。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一些确定海关估价的方法。

2.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一般地说,在海关当局和进口商之间有一个磋商的过程,以期按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求得确定价格的依据。举例来说,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即进口商掌握有关同样或类似进口货海关估价的资料,而在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查到这种资料;另一方面,海关当局也可能有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的海关估价资料,而进口商却不能随时查到这些资料。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在无损于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可以互通情报,以便为海关估价确定适当的依据。

3.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在不能按进口货物,或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海关估价时,确定海关估价的两个依据。根据第五条第1款规定,海关估价是以进口国一个独立买方进口的条件出售货物的价格为依据来确定的。如果进口商要求的话,按第五条规定,他也有权对进口后经过进一步加工的货物进行估价。根据第六条规定,海关估价是按计算价格确定的。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第四条规定进口商有权选择适用这两种方法的次序。

4.在不能按前述各条确定海关估价时,第七条对怎样确定海关估价,作了规定。

序言

关于多边贸易谈判,本协议各缔约方(以下简称“各缔约方”),愿意促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目标并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

认识到总协定第七条规定的重量性,并愿意制订详细的适用规则,以便在实施中取得更多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有一个公平的、统一的和中性的制度,用以对货物进行海关估价,借以杜绝使用武断或虚假的海关估价;

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应尽量是该货物的成交价格;

认识到海关估价的基础应符合商业惯例的简易和公正的标准,而且估价程序应是普遍适用的而不区分供应来源的不同;

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来对付倾销。

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海关估价的规则

第一条

1.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应为成交价格,即该货物出售给进口国,并按第八条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但是:

(1)对买方处置或使用的这些货物不得施加限制,但下列限制不在此例:

①进口国法律或政府机构所施行或需要的限制;

②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

③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

(2)销售或价格不受某些不能确定的被估价货物的价值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买方对货物转售、处理或使用后的任何收入;除非按第八条的规定作出适当调整。

(4)买方和卖方没有关系,或当买方和卖方有关系时,按本条第2款为海关完税之目的成交价格是可以接受的。

2.(1)在确定第1款所指的成交价格是否可以接受时,在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内买卖双方相互关系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该成交价格不能接受的理由。在此种情况下,对该笔出售的详细情况应进行审查。如果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影响价格,该成交价格即应被接受,如果由于进口商或其它来源提供的消息,海关当局有理由认为此种关系已经影响了价格,海关当局应将此种理由通知进口商,并给他适当的机会作出反应。如果进口商要求,海关当局应以书面形式将其理由通知该进口商。

(2)在相互有关系的人之间的出售,其成交价格应予以接受,并且按第1款的规定对货物进行估价,只要进口商表明,这种价格非常近似于在同一时间或大约在同一时间的下列任何一种价格:

①向同一进口国无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②按第五条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估价;

③按第六条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估价;

④向同一进口国无关系的买方出售的不同生产国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但被比较的任何两项交易中的卖方应视为彼此没有关系。在实行前述检查时,应适当地考虑到在商业水平、数量和第八条所列诸因素等方面的明显差异,以及在出售中买卖双方没有关系时对卖方承担的费用与在出售中买卖双方有关系时对卖方并不承担这些费用的差异。

(3)应进口商的主动要求可以进行第2款(2)项所列之检查,而且检查的目的只是为了进行比较。按第2款(2)项的规定可不制定代替价格。

第二条

1.(1)如果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进口国输出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的海关估价。

(2)在适用本条款时,应采用按同一商业出售的、与被估价货物数量大体相同的相同货物之成交价格,来确定海关估价。如果没有此种出售,则应采用按不同商业条件抑或不同数量出售的相同货物的、经过考虑不同商业条件抑或不同数量差别因素作出调整以后的成交价格,但此种调整应以明确的证据为依据,来明确地确认这种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而不管此种调整是否会导致价格的增加或减少。

2.凡成交价格包括第八条第2款所述之成本和其它费用者,在进行调整时,应考虑到该进口货和相同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方式不同而在成本和其它费用方面产生的巨大差别。

3.在适用本条时,如果相同货物有一个以上的成交价格,应用最低的成交价格来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

第三条

1.(1)如果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进口国输出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即为该货物的海关估价。

(2)在适用本条款时,应采用按同一商业出售的、与被估价货物数量大体相同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来确定海关估价。如果没有此种出售,则应采用按不同商业条件抑或不同数量出售的类似货物的、经过考虑不同商业条件抑或不同数量差别因素作出调整以后的成交价格,但此种调整应以明确的证据为依据,来明确地确认这种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而不管此种调整是否导致价格的增加或减少。

2.凡成交价格包括第八条第2款所述成本和其它费用者,在进行调整时,应考虑到进口货与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方式不同而在成本和其它费用方面产生的巨大差别。

3.在适用本条时,如果类似货物有一个以上的成交价格,应用最低的成交价格来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

第四条

如果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不能按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确定时,则应按第五条的规定确定;或者当海关估价不能按第五条规定确定时,应按第六条的规定确定,除非进口商要求将第五条和第六条的适用次序颠倒过来。

第五条

1.(1)如果进口货物,或者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进口时照进口时的原样在进口国出售,按本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应以在同一时间或大致相同的时间向与购买此货无关系的人出售最大量的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单价为依据,但应扣除下列:

①通常支付或议定支付的佣金,或者在进口国销售同级或同类货物时为利润和一般开支而通常支付的额外费用;

②通常的运输和保险费用,以及在进口国发生的有关费用;

③在合适时,第八条第2款提及的成本和费用;

④由于此项货物的进口和销售在进口国应付的海关关税和其它的国家关税。

(2)如果在估价进口货物时,既没有进口货物,也没有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在同一时间或大致相同的时间出售,其海关估价,除其它各项依据本条第1款(1)项规定外,应以该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在被估价后的最早日期但最迟不超过90天内依进口时原样在该国出售的单价为依据。

2.如果没有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依进口时原样在该进口国销售,如果进口商要求,其海关估价应以向进口国与购买此货无关系的人最大量出售经进一步加工的进口货之单价为依据,但同时应考虑到加工后的增值并进行本条第1款(1)项规定的扣除。

第六条

1.按本条规定,进口货的海关估价应以估计价值为依据。估计价值应由下列金额组成:

(1)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料和制造或其它加工的费用或价值;

(2)利润和一般费用相当于通常反映在由该出口国生产者向进口国出口的与被估价货物同级或同类货物的销售金额;

(3)反映该当事方按第八条第2款选择估价方式所必需的一切费用支出或价值。

2.任何当事方均不得要求或强迫不居住在本国内的任何人确定估计价值的任何帐目或其它数据,供其核查。然而,由货物的生产者为按本条规定海关估价而提供的资料可由进口国有关当局在另一国家进行核对,但须征得生产者同意并充分提前通知该国政府,而后者又不反对这种调查。

第七条

1.如果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不能按第一条至第六条的规定加以确定,海关估价应使用本协议和总协定第七条的原则和一般规定相一致的途径并根据进口国现有资料加以确定。

2.按本条规定,不得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海关估价:

(1)在进口国生产地该种货物的售价;

(2)为海关完税目的规定接受两个备选价格中较高的一种方法;

(3)货物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价格;

(4)除按第六条规定为相同或类似货物确定的估计价值之外的生产成本;

(5)向进口国之外的国家出口的货物价格;

(6)最低海关估计;

(7)可变价格或虚假价格。

3.如果进口商要求,应将本条规定确定的海关估价和使用的方法,书面通知进口商。

第八条

1.在按第一条规定确定海关估价时,对进口货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应加上:

(1)以下各项,即由买方承担而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货物价格之外的费用:

①除买货佣金之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②作为海关定税应包括的该货的集装箱费用;

③包括劳动力和材料在内的包装费用。

(2)与进口货物出口的生产和销售有关的以免费或减价形式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下列商品及劳务价值(按适当比例分摊),即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之内的价值:

①包括在进口货物之内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项目;

②进口货物在生产中所使用的工具、染料、模具和类似物件;

③进口货物在生产中消费的材料;

④进口货物为生产所必需的而在进口国以外其它地方所采用的技术、发展、工艺、设计、图表和说明。

(3)作为被估价货物的一个销售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的专利费和许可证费,即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内的专利费和其它费用。

(4)后来转售、处理或使用的进口货物,给卖方直接或间接带来任何一部分收益的价值。

2.在制定立法时,每一当事方应规定下列各项费用全部或部分地包括在或不包括在海关估价中:

(1)将进口货物运输到港口或进口地点的费用;

(2)与将进口货物运输到港口或进口地点有关的装卸费和手续费;以及

(3)保险费。

3.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外,应按本条规定只根据客观的数据资料收取的费用。

4.除按本条规定外,在确定海关估价时,不应在实付或应付价格外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九条

1.当确定海关估价需要货币换算时,所使用的汇率应为有关进口国主管机构正式公布的汇率。该汇率应包含在所公布的每一汇率资料的时期中,并应以进口国货币表示,尽可能有效地反映该种货币在商业交易中的现行价格。

2.所使用的汇率应是按各当事方规定,在出口或进口时有效的汇率。

第十条

所有按其性质说明机密性的资料,或者为了海关估价而在保密基础上提供的资料,有关当局均应作为严格保密的资料对待。未经提供资料的政府或个人的许可,有关当局不得泄露,但进行法律诉讼时,要求泄露者除外。

第十一条

1.各当事方的立法在确定海关估价方面,应规定进口商或其它缴纳关税的人有权起诉,而不受处罚。

2.不受处罚而进行的初次起诉向可以是海关系统内的某一当局或某一独立的机构提

起,但各当事方的方法应规定有向司法当局起诉而不受处罚的权利。

3.对起诉作出的决定应通知起诉人,并且此项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同时,应通知起诉人,他有进一步提出起诉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有关进口国应按总协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布普遍适用且影响到本协议的法令、规章、司法上的决定和行政上的裁决。

第十三条

在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的过程中,如需要推迟最终确定海关估价时,进口商仍可从海关提取货物。如海关要求,他应以担保、押金,或其它合适的方式作出充分的保证,承担最后支付该货物应缴关税数额。各当事方应为此种情况作出立法上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协议附件一中的说明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各条款应同相应的说明一并理解和适用。同样,附件二和附件三也是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五条

1.在本协议中:

(1)“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指的是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从价税时所使用的该货物的价格;

(2)“进口国”的含义是指进口的国家或进口的海关领土;

(3)“生产”包括种植、制造和开采。

2.(1)在本协议中,“相同货物”是指在所有方面都一样的货物,包括相同的性质、质量和信誉。表面上具有微小差别的其它货物不妨碍被认为符合相同货物的定义。

(2)在本协议中,“类似货物”指的是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却有类似的特性、使用同样的材料制造,具备同样效用,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在确定某一货物是否为类似的货物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该货物的品质、信誉和现有的商标,等等。

(3)“相同货物”和“类似货物”这两个用语不包括那种包含了或反映了技术、发展、工艺、设计、图表和说明而未按第八条第1款(2)项④调整的货物,如果这种情况可能发生的话。因为这些因素是进口国已考虑过了。

(4)除非在同一国家作为被估价货物进行生产的货物,否则不得视为“相同货物”或者

“类似货物”。

(5)由不同的人生产的货物,只有在没有同一个人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时,才应给予考虑。

3.在本协议中“同级或同类货物”指的是属于某一具体工业,或工业部门生产的一组或一系列货物中的货物,包括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内。

4.就本协议而言,只有在下述情况下,人才应视为有关系的人:

(1)他们在彼此的商业中都是官员或董事;

(2)他们在法律上被承认是商业上的合伙人;

(3)他们是雇主和雇员;

(4)任何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右两者的5%或5%以上发行了的议决股票或股份的人;

(5)其中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另一方;

(6)他们两者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第三人的控制;

(7)他们一起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着第三个人;或者

(8)他们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5.在商业中彼此有联系,其中一个是另一人的独家代理、独家经营或独家让受人,不管什么称呼,如果他们是属于本条第4款的标准范围内,应视为本协议中有关系的人。

第十六条

根据书面请求,进口商有权取得进口国海关管理机构有关如何确定进口货海关估价的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本协议任何条款都不得解释为要限制或怀疑海关管理机构为证实海关估价中提出的陈述书、单据或声明的真实性或准确性的权利。

第二部分管理、协商和争端的解决

机构

第十八条

根据本协议规定,应设立:

1.海关估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本协议的每一缔约方各出一名代表组成。该委员会应选出主席,通常每年开会一次,或者视协议其它规定而定,以便为本协议各方提供机会,就协议任一方提出的有关海关估价管理问题进行磋商,因为此种问题可能影响本协议的执行或促进实现本协议的目标以及履行协议各方所赋予该协议的其它责任。关贸总协定的秘书处应作为该委员会的秘书处。

2.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的主持下,技术委员会将履行本协议附件二中所述的各项责任,并按其中规定的议事规则进行工作。

协商

第十九条

1.如协议任一方认为,由于另一方或另几方的行动取消或损害了他在本协议下直接或间接得到的利益,或者阻碍了本协议目标的实现,他可以要求与另一方或另几方进行磋商,以寻求达成一个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每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磋商要求都要给予同情的考虑。

2.有关各方应迅速开始所要求的磋商。

3.就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具体问题进行协商的各方应力求在合理的短时间内完成协商工作。技术委员会应根据要求向从事协商的各方提供咨询和协助。

争端的解决

第二十条

1.如果争端的双方不能按第十九条规定通过协商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该委员会应在任何一个争议方的要求下在接到此项要求的30天内,召开会议审理此事,以便取得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2.在审理此事及选择程序时,该委员会应考虑争议中的问题是否与商业政策上的见解有关,或是在技术上需要进行仔细研究的问题。该委员会可主动要求技术委员会按下述第4款规定对技术上需要研究的问题进行审查。当任何一个争议方请求审议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时,该委员会可请求技术委员会进行此项审查。

3.在解决争端程序的任何阶段中,该委员会均可同此事的主管机构和专家进行磋商,并可要求此种机构和专家提供适当的资料和协助。该委员会应对技术委员会关于争端问题进行工作的结果进行审议。

技术性问题

4.当技术委员会被要求按上述第2款规定工作时,它应在提交技术问题起3个月内审查此事并向该委员会提出报告,除非该限期经争议双方同意予以延长。

咨询小组程序

5.如果争议未提交技术委员会,并从要求该委员会审理此事起3个月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该委员会应在任何一个争执方的要求下设立一个咨询小组。如此事已提交技术委员会,但从技术委员会向该委员会提出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该委员会应在任一争议方的要求下,设立一个咨询小组。

6.(1)咨询小组一经设立,就应拥有附件三规定的程序。

(2)如果技术委员会已就争议的问题的技术方面提出了报告,咨询小组应将此报告作为它审议该争议事项技术方面问题的基础。

执行

7.在审理完成后,或技术委员会或咨询小组向该委员会提出报告之后,委员会应立即对争端问题进行审议。对于咨询小组提出的报告,该委员会通常应在收到报告30天内采取适当的行动。这些行动包括:

(1)有关争议问题的事实说明;和

(2)向本协议的一方或数方提出的建议,或是其它任何它认为合适的裁决。

8.如果提出建议的某一方认为不能实施这些建议,该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该委员会提供不能实施的理由。在此情况下,该委员会应考虑可能进一步采取的适当行动。

9.如果该委员会认为情况已严重到有理由采取它认为是合适的行动时,在这种情况下,它可以授权本协议的一方或数方中止适用在本协议中对其它一方或数方的义务。

10.该委员会应经常监视它提出的建议或作出裁决的任何事项。

11.如果有关当事双方对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执,在行使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权利(包括援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权利)之前,双方应实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

第三部分特别和差别待遇

第二十一条

1.发展中国家各缔约方可以从本协议对这些国家生效之日起推迟本协议规定的适用,但最多不超过五年。选择推迟适用本协议的发展中国家各缔约方应及时通知关贸总协定缔约

国总干事。

2.除上述第1款规定外,在本协议其它各款规定适用之后,发展中国家各缔约方可以推迟对第一条第2款(2)项、(3)项和第六条的适用,但至多不超过三年。选择推迟适用本款各项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各缔约方应及时通知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

3.发达国家各缔约方应按双方同意的条件,对提出要求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技术协助。在此基础上,发达国家各缔约方应拟定技术协助计划。除其它措施外,该计划包括人员培养、协助准备实施措施、取得有关海关估价方法的资料和有关适用本协议规定的意见。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接受和加入

第二十二条

1.本协议应对总协定缔约国政府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开放,以签字或其它方式接受。

2、本协议应向临时加入关贸总协定的政府开放,以签字或其它方式接受,但条件是在有效地适用本协议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各国政府应考虑到有关临时加入文件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本协议应对任何其它政府开放加入,但有关有效地实施本协议之权利和义务的条件须待该政府和本协议各缔约方达成协议,并须向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交存载有议定条件的加入书。

4.在接受方面,总协定第二十六条第5款(1)项和5款(2)项将予以适用。

保留

第二十三条

未经本协议其它各缔约方同意,不得对本协议任何规定作出保留。

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自1981年1月1日起对截止该日止已接受或加入的政府生效。对其它政府来说,则从各自接受或加入本协议之日30天后开始生效。

国家立法

第二十五条

1.加入或接受本协议的各国政府应在本协议对它们生效之日前保证使其法律、规章和管理手续与本协议规定相一致。

2.本协议各缔约方应将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规章以及此种法律和规章的管理和任何改变通知本委员会。

审查

第二十六条

考虑到本协议的目标,该委员会每年应审查一次本协议的执行和工作情况。该委员会每年应把该审查年度的进展情况通知总协定各缔约国。

修正案

第二十七条

各缔约方除其它情况外,可参照执行本协议中取得的经验,修订本协议。一旦各缔约方按该委员会制定的程序取得一致意见,该修正案应对接受它的任一缔约方生效。

退出

第二十八条

任一缔约方均可退出本协议。这种退出应于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后60天生效。在收到此种通知,任一缔约方均可要求该委员会立即举行会议。

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除具体委托由海关合作理事会秘书处提供服务的技术委员会的职责之外,本协议应由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提供服务。

保管

第三十条

本协议交存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应立即向本协议各缔约方以及总协定各缔约国提供一份核实的该协议副本,并且提供按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修正案副本、按二十二条规定的接受或加入通知书和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退出通知书副本。

注册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应按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进行注册。

本协议于1979年4月12日订于日内瓦,正本一份,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书就,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附件一解释性说明

总说明

估价方法的顺序运用

1.第一条至第七条规定了如何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估价方法系按运用的顺序列出。海关估价的主要方法列在第一条。在履行了该条规定的条件时,进口货物应按这条规定进行估价。

2.海关估价如果不能按第一条规定确定时,则依次采用最先能确定海关估价的后面的条款加以确定。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外,只有当海关估价不能按某一条规定确定时,才可采用下一条款的规定。

3.如果出口商不要求颠倒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次序,则应遵照通常的顺序。如果进口商提出了此种要求,但却又证明不能按第六条规定确定海关估价时,则按第五条的规定来确定(如果能够这样确定的话)海关估价。

4.海关估价如不能按第一条至第六条的规定加以确定时,则可按第七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普遍接受的记帐原则的使用

1.“普遍接受的记帐原则”指的是在一个国家的某一特定时间内,关于用资产和负债来记录经济资源和债务。关于记录资产和负债的变化,关于如何衡量资产和负债及其变化,关于应该公开及如何公开数据资料,关于如何准备财物报告等方面公认的一致原则或实质上受到权威性支持的原则。这些原则可以是普遍适用的广泛指导原则以及具体做法和程序。

2.在本协议中,每一缔约方的海关管理机构应使用适合该条款国家编制的、与普遍接受的记帐原则相一致的资料。例如,可利用与进口国普遍接受记帐原则相一致的资料,来确定第五条规定的通常利润和一般费用。另一方面,利用与生产国普遍接受记帐原则相一致的资料,来确定第六条规定的利润和总开支。另一个例子是,利用与上述国家普遍接受记帐原则相一致的资料,来确定进口国在第八条第1款(2)项②规定的某项要素。

对第一条的说明

实付或应付价格

实付或应付价格指的是买方为进口货物已支付或将支付给卖方的支付总额。付款不必采用现金形式,可采用信用证或流通票据,可以是直接付款,也可以是间接付款。间接付款的一个例子就是由买方全部或部分地偿付卖方所付的债务。

买方自行从事的活动,除第八条已规定的调整项目外,也得视为是对卖方的间接付款。因此,在确定海关估价时,此种活动的费用,不应加到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去。

海关估价不包括下述费用,但它们必须是与进口货实付或应付价格不同的费用:

(1)工业工厂、机械或设备等进口货物进口之后进行建筑、安装、装配、维修或提供技术协助的费用;

(2)进口之后的运输费用;

(3)进口国收取的税捐。

实付或应付价格指的是进口货物的价格。因此,与进口货物无关的买方向卖方支付的红利或其它款项不作为海关估价的组成部分。

第1款(1)项③

在那些不构成应付或实付价格而又不能接受的限制中,有些在实质上并不是影响货物价格的限制。例如,卖方要求汽车的买方不要在一个新型汽车年开始之日前出售或展出这些汽车这类限制。

第1款(2)项

如果一笔销售或一个价格是附有某些条件或某些须研究事项,从而不能确定要估价的货物价格,则成交价不能用来进行海关估价。这方面的事例有:

(1)在买方同时购买一定数量其它货物的条件下,卖方确定进口货物的价格;

(2)进口货物的价格取决于进口货物的买方向卖方出售其它货物的价格;

(3)该价格是根据与进口货物无关的付款形式确定的。比如,进口货物是以卖方取得特定数量成品为条件提供的半成品。

但是,有关进口货物的生产和销售条件或因素不得导致拒绝接受成交价。例如,买方向卖方提供在进口国所进行的工程或设计不应导致拒绝第一条中所说的成交价。同样,如果买方自行从事有关进口货物的销售活动,即使征得卖方的同意,这些活动的价值既不是海关估价的组成部分,也不应导致拒绝接受成交价格。

第2款

1.第2款(1)项和第2款(2)项规定了确定接受成交价格的不同方法。

2.第2款(1)项规定,当买方和卖方发生关系时,应审查有关销售的情况,如果这种关系不影响该价格,则成交价应作为海关估价。但这并不是说,对买卖双方有关系的一切情况都要进行审查。只有对价格的可接受性发生疑问时,才需要进行此种审查。当海关当局不怀疑对价格的可接受性时,就应视为接受该价格而无须再要求进口商提供资料。例如,海关当局以前审查买卖双方的关系,对买方和卖方已有详细的了解,并且已经进行了此种考查或提供了资料,证实双方关系不影响价格。

3.如果海关当局不能接受成交价又不查询时,海关当局应给予出口商一个机会,让他提供更详细的资料,以使海关当局能够审查有关销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海关当局应做好准备,审查这笔交易的有关方面(包括买卖双方组成商业关系和达成价格的方法),以便确定此种关系是否影响了价格。虽然按第十五条规定买卖双方是有关系的,但如果能说明他们如同没有关系一样进行彼此间的买卖活动,这就表明价格没有受到他们之间关系的影响。举例说明,如果价格是按照与该行业通常定价做法,与卖方向与他没有关系的买方出售货物的订价办法下一致的方式制订的,那就说明该价格没有受到双方关系的影响。再举一个例子,如能说明该价格足够保证补偿全部成本加利润,而该利润是该公司在一个代表性的时间内(例如,以年度计)出售同级或同类货物所取得的总利润来说是有代表性的,这就表明该价格未受到影响。

4.第2款(2)项为进口者提供机会,使其能表明该成交价非常接近海关当局以前接受过的一个“测定”价格,因此,按第一条规定是可以接受的。如已按第2款(2)项进行了测定,就无需审查第2款(1)项的影响问题了。如海关当局已有足够的资料说明已进行了第2款(2)项规定的测定,而无需进一步详细查询,海关当局也就没有理由要求进口商来证明进行此种测定。第2款(2)项的“无关系的买方”一词指的是在任何特定情况下都和卖方无关系的买方。

第2款(2)项

在确定一个价格是否“近似”另一价格时,有许多因素必须加以考虑。这些因素包括进口货物的性质,这种工业本身的性质,货物进口的季节性,以及价格上的差别是否具有商业意义。即然这些因素随着情况变化而变化,也就不可能每一次都采用象规定一个百分比这类统一标准。例如,以确定成交价是否近似第一条第2款(2)项规定的“测定”价格时,有关某类货物价格上的微小差别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是不可接受的,而在某种情况下另一类货物价格上有很大差别则是可以接受的。

对第二条的说明

1.在适用第二条时,海关当局凡有可能都应把在同样商业条件下的相同货物销售作为实质上与被估价货物的相同数量的销售。如果没有这种销售,可以使用根据下述条件中任一条件进行相同货物的销售:

(1)按同样的商业条件但数量不同的销售;

(2)商业条件因素;或

(3)商业条件和数量因素。

3.“抑或”一词允许使用销售的灵活性,并可以按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一条件作必要的调整。

4.就第二条而言,相同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指的是一种已按第一条予以按受并按本条第1款和第1款(2)项调整过的海关估价。

5.由于不同商业条件或不同数量而作出调整的一个条件是,这种调整不论是否导致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都只能在明确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而此种证据应能清楚地确定该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例如,包括不同条件或不同数量的价格在内的有效价格单子。举例说明,假设被估价的进口货物一共有十个单位,而唯有成交价格的相同进口货物是1笔五百个单位的销售,并且知道卖方给予数量上折扣,就要参照卖方的价格单并利用其适用于十个单位销售的价格进行所要求的调整。这并不要求这笔销售必须按十个单位的数量进行,只要这个价格单是按照出售其它数量的真实情况制订的即可。但是,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客观的尺度,要按第二条规定确定海关估价就不合适了。

对第三条的说明

在援引第三条时,海关当局凡有可能都应把在同样商业条件下的相同货物和实质上相同数量的销售作为与被估价货物的销售。如果没有这种销售,可使用按下述三个条件中任何一条件进行类似货物的销售:

(1)按同样商业条件但不同数量的销售;

(2)按不同商业条件但大致相同数量的销售;

(3)按不同商业水平和不同数量的销售。

2.如按这三种条件中任一条件进行销售,将视情况仅对下述因素作出调整:

(1)数量因素;

(2)商业条件因素;或

(3)商业条件和数量因素。

3.“抑或”一语对使用销售给以灵活性,并可按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一条件作必要的调整。

4.就第三条而言,类似进口货物的成立价格指的是一种已按第一条规定予以接受并按本条第1款(2)项和第2款调整过的海关估价。

5.由于不同商业条件或不同数量而作出调整的一个条件是,这种调整不论是否导致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都只能在明确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而此种证据应能清楚地确定该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例如,包括在不同条件或不同数量的价格在内的有效价格单据。举例说明,假设被估价的进口货物一共有十个单位,而唯有成交价格的类似进口货物是一笔五百个单位的销售,并且知道卖方给予数量上的折扣,就可参照卖方的价格单并利用其适用于十个单位销售的价格进行所要求的调整。这并不要求这笔销售必须按十个单位的数量进行,只要这个价格单是按照出售其它数量的真实情况制订的即可。但是,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客观的尺度,要按第三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就不合适了。

对第五条的说明

1.“按最大数量向…出售货物的单位价格”一语指的是向自然人或法人出售最大单位数量的售价,而买方卖方没有发生关系,因为买方是此种货物进口后进行出售时按一等商业条件从卖方那里购买此货的。

2.举例说明,某种货物是按照对大数量购买给予优惠单位价格的一个价格单子出售的。销售数量

单位价格

销售数量

按每种价格

出售的总数1~10单位100

五单位的10笔

6511~25单位95

三单位的5笔

十一单位的5笔

5525单位以上90

三十单位的1笔

五十单位的1笔

80

在某一价格出售的最大单位数量是80,所以,最大数量出售的单位价格是90。

3.再举个例子,有两笔销售。头一笔,出售了500个单位货物,售价是每单位95个货币单位。第二笔,共出售400个单位货物,售价是每单位90个货币单位。在此例中,最大数量出售的单位价格是95。

4.第三个例子是不同数量按不同价格出售的情况:

(1)销售

销售数量

单位价格

40个单位

100

30个单位

90

15个单位

100

50个单位

95

25个单位

105

35个单位

90

5个单位

100

(2)合计

出售总数

单位价格

65

90

50

95

60

100

25

105

在此例中,按某一价格出售的最大单位数量是65,所以,最大数量出售的单位价格是90。

5.如上述第1款所说,在进口国中,对某人进口货物生产和出口直接或间接免费或减价提供任何第八条第1款(2)项所列因素的任何销售,在按第五条确定单位价格时,均不在考虑之内。

6.应注意的是第五条第1款提及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应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此种扣除的数目应依据进口商或代表进口商提供的数据资料来确定,除非此数目与在进口国出售的同级或同类进口货物的数目不一致。当进口商提供的数目与这一数字不符时,利润和一般费用的数目可以根据进口商或进口商代表提供的资料以外的有关资料确定。

7“一般费用”包括销售有关货物时的直接或间接的费用。

8.按第五条第1款(1)项④未扣除出售该货物应支付的地方捐税应按第五条第1款(1)项①规定予以扣除。

9.在按第五条第1款确定佣金或通常利润和一般费用时,某些货物或其它货物是否属于同级或同类的问题必需参考有关情况逐一确定。应审查能够提供必要资料的在进口国范围最窄的一组或一系列同级或同类进口货物(包括被估价的货物在内)的出售情况。在第五条中,“同级或同类”货物包括作为被估价货物从同一国家进口的货物以及从其它国家进口的货物。

10.在第五条第1款(2)项中,“最早的日期”应是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销售在数量上是以确定单位价格的日期。

11.在使用第五条第2款的方法时,由于进一步加工增值而作的扣除应根据有关加工费用的客观的数据资料确定。公认的工业准则、制法、建筑方法和其它工业的习惯做法应作为计算的基础。

12.据认为,当进一步加工使进口货物失去原来面目时,第五条第2款规定的估价方法一般地说就不适用了。然而,可能有这种情况,尽管进口货物已失去本来面目,但在没有不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能准确地确定由于加工而增值的价值。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有这种情况,即进口货物保持了原样,但在进口国的货物销售中只占很小的成份,也不宜使用这种估价方法。鉴于上述理由,这一类情况必须逐一审议。

对第六条的说明

1.一般说来,在本协议中的海关估价是依据进口国现有的真实资料来确定的,然而,为了确定计算价格,可能需要对生产被估价货物的费用和从进口国以外取得资料进行审查。另外,在多数情况下,该货物的生产者是不受进口国当局的法律管辖的。计算价格的使用一般限制在买卖双方有关系的情况,并且生产者要准备好向进口国当局提供必要的概算资料,并为事后可能需要的核实工作提供方便。

2.第六条第1款(1)项提到的“费用或价值”应依据生产者或代表生产者提供的有关生产被估价货物的资料确定。这应以生产者的工厂帐目为依据,但这些帐目必须符合生产该货物国家中适用的、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

3.“费用或价值”一词应包括第八条第1款(1)、(2)和(3)项所列因素的费用,还应包括依照第八条有关规定按比例分摊的第八条第1款(2)项所列在进口国按第八条第1款(2)、(4)项所列要素确定的价值,只有在向生产者收费的情况下,才能包括在“费用或价值”中。这应理解为,在确定计算价格时,本款提及的各项费用或价值都不得重复计算。

4.第六条第1款(2)项提及的“利润额和一般费用”应依据生产者或代表生产者提供的资料确定,除非该数字与出口国生产者向进口国出售与被估价货物同级或同类货物通常出现的数字不一致。

5.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利润和一般费用额”必须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因此,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假如生产者的利润额低,而他的一般费用高,那末他和利润和一般费用加在一起仍可能与同级或同类货物销售中通常表现的数字不一致。例如,如果生产者要在某一进口国推销一项产品,并接受了无利润或低利润额,以抵销与推销活动有关的高的一般费用,就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如该生产者能够证明由于商业上的特定原因,他对某一进口货的销售是采取低利润时,应考虑他的实际利润,只要他有有效的商业理由来证明是合适的,并且他的定价政策反映了在此行业中通常的定价政策。比如,如生产者由于未预见到需求减少而不得不临时削价,或如他们出售货物是为了补充在进口国生产的一系列货物并接受低利润以保持其竞争性,就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当生产者自己的利润和一般费用数字与出口国生产者向进口国出口与被估价货物同级或同类货物通常出现的数字不一致时,利润和一般费用总额可以依据生产者或代表生产者提供的资料以外的有关资料确定。

海关估价协议

海关估价协议评述 (1)海关估价的概念。海关估价是指一国(地区)在对外贸易中为执行关税政策,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而确定某进出口商品完税价格的行为或过程。 海关估价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为征收从价关税而产生的一项工作程序。以货物的交易价格作为征收进出口关税基础的从价关税是世界各国和地区使用得最广泛的一种关税措施。征收从价关税的关键是有关商品的交易价格,然而,同种商品在同一报关时间可能会有好几种交易价格。多数商品会因交易时间、交易数量、交易方式、交易条件等方面的不同而有很大的价格差异;国际商务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不正当商业行为会影响交易价格的真实性;甚至有些情况下货物在通关时根本就不存在交易价格(例如委托寄售的商品),于是就产生了如何确认合理的交易价格以便按从价关税计征进出口关税的问题。为此,海关当局对任何一种适用于从价关税的进出口商品都必须先审核其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时对之进行调整,从而确定其最终的合理的完税价格,这就使海关估价应运而生。 (2)海关估价的特点。海关估价是在商业估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虽然海关估价也是一种计算商品价值的过程,但它与商业估价毕竟有所区别,具有其自身特点。 首先,海关估价的目的主要是正确确定海关征税的税基,对有关物品征收关税,为关税政策服务。 其次,海关估价的主体只是海关一方,其客体是所有进出口的应税商品,包括一些非交易的物品,例如礼品、展览品等。 最后,为了保证统一性,保证对所有进出口的物品公平地征收税款,避免产生对不同买卖方的歧视,海关估价不仅要考虑到某一交易的买卖双方,而且要同时考虑到所有类似交易的其他买卖双方。换言之,海关估价必须采用包括价格基础、估价方法在内的统一的估价标准。 (3)海关估价的作用。海关估价是征收关税的前提,是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其作用主要表现为: ①正确审定进出口物品的完税价格是征收关税,尤其是征收从价关税、选择关税或复合关税等的重要前提,是征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海关估价最原始、最基本的作用。 ②海关估价有利于制止国际贸易中的不正当商业行为。国际商务活动中可能存在某些不正当的商业行为,例如出口商为推销商品而将某些在正常情况下应成为交易价格组成部分的价格因素从交易价格中扣除,从而降低交易价格;又如进出口商为逃避关税而在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中故意低开或高开价格。实行海关估价,则有助于防止这些不正当商业行为,保护诚实商人正当竞争,保证国家的财政收人不受损失,关税的保护作用不受影响。 ③海关估价是一国经济政策和外贸政策的体现,是贯彻一国经济政策的一种手段,并且对国家经济管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例如海关估价所确定的完税价格是贸易统计中进出口货物价值统计指标的资料依据,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许可证、配额、限额等行政管理的计算依据。 总之,海关估价不仅是为了征收关税,它的作用已愈来愈广泛。此处可借用海关合作理事会秘书长T.P.Hayes在1991年关贸总协定估价协议国际会议的开幕演说词中对海关估价作用所作的阐述予以说明: 海关估价一直是海关关员传统职责的一部分。如今,海关估价在国际贸易中一直

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一、盈利能力状况 (一)基本指标 1、%平均净资产 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收益率=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合计)/2 2、%平均资产总额 利息支出利润总额总资产报酬率=100?+ 平均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二)修正指标 1、%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利润率=100?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净利润 经营现金净流量盈余现金保障倍数= 3、%成本费用总额 利润总额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平均资本 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资本收益率=100? 平均资本=[(年初实收资本+年初资本公积)+(年末实收资本+年末资本公 积))]/2 二、资产质量状况 (一)基本指标 1、平均资产总额 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周转率(次)=

2、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年初应收账款净额+年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年末应收 账款净额+年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 (二)修正指标 1、%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资产总额年末不良资产总额不良资产比率=100?+ 年末不良资产总额=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应提未提和应摊未摊的潜亏挂账+ 未处理资产损失 2、%平均资产总额 经营现金净流量资产现金回收率=100? 3、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主营业务收入=流动资产周转率(次) 平均流动资产=(年初流动资产总额+年末流动资产总额)/2 三、债务风险状况 (一)基本指标 1、%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100? 2、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利润总额已获利息倍数=+ (二)修正指标 1、%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速动比率=100?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2、%流动负债 经营现金净流量现金流动负债比率=100? 3 %负债总额 应付利息应付债券长期借款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短期借款带息负债比率=100?++++

WTO协议概述

WTO协议概述 杨国华 【学科分类】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WTO协议;关税;标准与安全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WTO的20个主体协议,是WTO成员权利和义务的集中体现。WTO的官 方出版物《WTO简介》,以图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地对这些协议进行了介绍。 一、概述 WTO协议覆盖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三大领域。这些协议列明了自由化的原则,但允许例外;包含了每个国家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以及开 放服务贸易并保持服务贸易开放的承诺;规定了解决争端的程序;规定了 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要求各国政府使得贸易政策透明,方法是政 府将其有效的法律和采取的措施通报给WTO,以及WTO秘书处就各国贸易政策定期提交报告。这些协议常被称为WTO贸易规则,而WTO也常常被称作 是“以规则为基础的”(rule-based),即这套制度是建立在规则之上的。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包含了60个协议、附件、决定和谅解。这些内容可以分成六个部分:总体协议(《建立WTO协议》),三个主要领域 的协议(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贸易政策审议。其中,货 物和服务协议的结构是:首先是广泛的原则,随后是关于具体行业具体要 求的特殊协议和附件,最后是各国允许外国货物或服务进入其市场的详尽、冗长的承诺表。货物贸易承诺表的形式是,对所有货物的关税承诺,对某 些农产品的关税和配额承诺。服务贸易承诺表的形式是,允许外国服务提

供者在多大程度上进入具体行业,以及不适用非歧视原则中的最惠国待遇 原则的服务类型。确保这些协议得到执行的是争端解决和关于透明度的贸 易政策审议。还有两个协议是很重要的,即并非所有成员都签署的两个“诸边协议”(plurilateral agreements):民用航空器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 二、关税:更多约束,更加接近于零 乌拉圭回合的成果,包含了各个国家总共22500页的货物和服务承诺,包括削减和约束进口货物关税的承诺。在某些情况下,关税正在削减为零。此外,受约束关税产品的数量也在大幅度强加。 关于关税削减,发达国家的关税削减大多在1995年1月1日后的五年内进行,其结果是工业品关税了40%,从平均 6.3%降为 3.8%。在发达国家享受免税待遇的进口工业品价值,从20%升为44%。还有少量产品有高关税。但税率15%以上的进口到发达国家的产品,从7%降为5%。税率15%以上的发展中国家出口到发达国家的产品,从9%降为5%。不仅如此,1997年3月26日,占信息技术产品世界贸易92%以上的40个国家一致同意,到2000年全部取消这些产品的进口关税和其他费用。 关于更多约束,发达国家增加将受约束关税产品的数量从78%升为99%。发展中国家也和客观,从21%升为73%。从中央计划经济转型的国家,从73%升为98%。对于贸易商和投资商来说,这一切意味着实质性的更高程度的市场安全。 关于农产品,现在所有农产品关税都受到了约束。没有采取关税形式 的所有进口限制措施,例如配额,都已经转化为关税,即“关税化”了。 这就使得农产品市场具备了实质性的可预见性。此外,对农产品的市场准 入承诺,还包括取消对某些产品的进口禁令,以及减少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 三、农产品:更加公平的市场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 2015年保护期到期面临重大选择 作者:何家平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 2015年保护期将于今年7月到期建国以来最大一次经济变革,将在今年7月份惊世亮相2001年的时候,中国就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就应该跟世界接轨,国门向全世界打开,可是当时我们国家的国情不合适,电脑普及不了,中国领导人就向世贸组织申请了15年的保护期,用这15年的时间来调整中国的经济结构。那么15年的保护期,就在今年的7月份(公元2015年),保护期已经到了,国门必须打开,这是铁的事实,这个勿容置疑。 那么很多人就会问国门打开跟我们有关系吗?其实国门打开跟我们有太多的关系了,甚至它可以关系到中国每一个人的生存问题,因为国门打开以后。第一件事情,就是允许外资企业进入到中国的所有行业,包括我们国家管制的金融、证券、交通、钢铁厂等等等等,都允许外资的进入,以后投标项目都不允许国家参与,只允许个人财团参加。 第二件事情,那就是更关系到我们的生存问题了,海关的关税减免或者为零,也就是说从今年(公元2015年)的7月份开始,所有进出口的商品将全部免除海关的关税。因为以前我们国家的海关的关税很高,所有进口商品,将全部加上海关的关税,最低的也是100%,最高的420%,也就是说100元的商品进入到中国,就有200元,还不仅仅如此,所有的进出口商品还都存在着,代理费也就是代理商的费用,比如说一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然后才能进入到经销商的手中,经销商再加上自己的店面费、人工费、装修费最后还有加价费,所以它的价格非常非常高的,老百姓一般是接受不起的,那么将从今年的7月份开始,全世界的商品将会陆续的进入中国,免除所有的费用在中国的市场上,以很低廉的价格上市,直接会进入到老百姓的家庭,那它对中国所有的行业,都是一个很大的冲击。我们可以看的到,中国会大变,所有的行业都会大洗牌,中国又是必须从传统经营模式,转型到电子商务上来。那么就意味着比如说我们现有个体工商户传统经营模式会退出历史舞台,推行的是全新的电商电银模式,包括我们国有银行传统营销模式将发生变革。 老何把丑话说在前头。这不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事是要立即兑现执行的事。当然也可以与世贸组织协商再延长保护期。估计有难度。也可以找理由再朝后拖。大家知道世贸组织是以老美为牵头的西方为主的经贸易组织协定。当时谈判加入历经艰难设有很多附加条件。加入WTO是正确选择。是个两难选择。不加入很多生意做不成人家不开放国门。要发展经济就得与人合作互利互惠平等互利平等竞争。虽然站在我们立场上说我们WTO我们挣得少别人赚得多些。但必竞我们总算账得到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了我国各行各业提升了发展与管理水平。交点学费也值。后来居上后来日子还很长。要登高望远放长线钓鱼,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发展是硬道理。 参与国际经济金融大循环是一个大市场不是小打小闹小农经济小作坊经济是要搞国际贸易市场大对接平台。加入WTO不是一件小事好多人并不十分清楚。是一次较大的经济变革,建议先立法为推进改革加快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真正做到依宪依法治国。最好不要搞先行先试摸着石头过河,这不是纸上谈兵是要马上落实的事。因正式与WTO国际化接轨后会引起巨大经济变革,涉及到国家基本经济制

中国工商银行案例分析

中国工商银行案例分析 一、发展历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于1984年成立。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正式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2006年,工商银行成功在、两地同步发行上市。作为中国资产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经过20几年的改革发展,中国工商银行已经步入质量效益和规模协调发展的轨道。 随着2007年金融租赁公司的成立,工商银行的非银行牌照类业务已延伸到投资银行、基金和租赁等市场领域;收购澳门、非洲等地最大银行股权,进入俄罗斯、印尼等新市场,境外机构达112家,形成了覆盖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和我国主要经贸往来地区的全球化服务网络。 2008年末企业网上银行客户144万户,个人网上银行客户5672万户。企业网上银行实现交易额110.50万亿元,增长28.9%;个人网上银行实现交易额9.77万亿元,增长135.4%。获《环球金融》杂志“亚洲最佳个人网上银行”、“中国最佳个人网上银行”、“中国最佳企业网上银行”等奖项。 二、商业模式分析 (1)战略目标 工行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在我国银行业的市场领导地位并致力于转型为国际一流的金融机构。工行的整体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维持可持续增长。工行相信自身的独特性在于业务创新的经营方式

及引领市场的创新精神。工行致力于继续以业务创新的理念,通过以下战略措施加强工行的独特性: ?进一步发展具有高增长性的非信贷业务以实现收入及资产结构多元化; ?稳健发展本行的信贷业务,积极改善本行的信贷结构; ?通过扩大客户细分、加强目标市场营销和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来继续提升本行的客户组合和盈利能力; ?通过战略性地提升传统分行网络,并加强电子银行业务,以进一步增强销售和市场推广能力; ?继续加强风险管理及部控制能力; ?充分利用与战略投资者的合作关系; ?完善与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绩效。 (2)目标与客户 2011年6月末,企业网上银行客户273万户,比上年末增长14.2%;个人网上银行客户突破1亿户达1.07亿户,增长11.4%。并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网上银行”称号。 (3)产品或服务 ①、个人金融服务:投资理财、便利金融、个人贷款、存款服务、理财金账户;②、企业金融服务:对公存款、融资业务、票据业务、财智国际、清算和结算服务、理财产品、企业电子银行、投资银行业务、资产托管业务、机构金融业务、企业年金业务、中小企业服务、更多金融服务;

WTO《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WTO《海关估价协议》 (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 关于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一般介绍性说明 1.在本协议中,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第一条规定的“成交价格”。第一条应和第八条一起来理解。第八条特别规定了当遇有由买方所引起的某些特别的因素被认为是海关估价的一部分,但却没有包括在该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时,应调整实付或应付价格。第八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某些不以货币形式而以特定货物或劳务形式可能从买方转到卖方的支付款项。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一些确定海关估价的方法。 2.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一般地说,在海关当局和进口商之间有一个磋商的过程,以期按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求得确定价格的依据。举例来说,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即进口商掌握有关同样或类似进口货海关估价的资料,而在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查到这种资料;另一方面,海关当局也可能有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的海关估价资料,而进口商却不能随时查到这些资料。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在无损于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可以互通情报,以便为海关估价确定适当的依据。 3.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在不能按进口货物,或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海关估价时,确定海关估价的两个依据。根据第五条第1款规定,海关估价是以进口国一个独立买方进口的条件出售货物的价格为依据来确定的。如果进口商要求的话,按第五条规定,他也有权对进口后经过进一步加工的货物进行估价。根据第六条规定,海关估价是按计算价格确定的。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第四条规定进口商有权选择适用这两种方法的次序。 4.在不能按前述各条确定海关估价时,第七条对怎样确定海关估价,作了规定。 序言 关于多边贸易谈判,本协议各缔约方(以下简称“各缔约方”),愿意促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目标并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 认识到总协定第七条规定的重量性,并愿意制订详细的适用规则,以便在实施中取得更多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有一个公平的、统一的和中性的制度,用以对货物进行海关估价,借以杜绝使用武断或虚假的海关估价; 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应尽量是该货物的成交价格; 认识到海关估价的基础应符合商业惯例的简易和公正的标准,而且估价程序应是普遍适用的而不区分供应来源的不同;

企业绩效评价指标

企业绩效评价指标 一、我国企业绩效评价现状及在问题 企业的经营绩效评价,指的是对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资产运营、财务效益、资本保值增值等经营成果,进行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评价一个企业的经营业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例如考核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比较企业的经济效益等等。 我国的企业经营业绩评价系统多年来一直是一种以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计算的净利润指标为主,包括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投资收益率等指标在内的体系。无论是考核企业的经济效益,还是考核企业的经营绩效,实质上都是在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以及考察企业经营者的工作业绩。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几套企业考核评价方法,比如1995年财政部公布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和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1997年公布的新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体系。最近我国财政部又刚刚出台了一套新的经营业绩评价体系即《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体系》。尽管该套指标体系克服了过去评价体系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如设置了核心指标、设立多层评价指标、采用多因素分析方法、以统一的评价标准值作基准等等。

但是由于其选择的核心指标是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它并未改变我国传统企业业绩评价体系的以净利润以及在净利润基础上计算出来的指标为主的主要特点。这些指标以会计利润为基础,难于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绩效,因此效果并不令人满意。这种以建立在会计收益基础之上的净利润评价指标为主的经营绩效评价系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忽略了对权益资本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容易使企业经营者形成"资本免费"幻觉。现行的财务会计只确认和计量债务资本的成本,而对于权益资本成本则作为收益分派处理。这样权益资本成本的隐含部分一占用权益资本的机会成本就未加以揭示。这就使得对外报告的净收益实际包括两部分;权益资本成本和真实利润。如果公司报告的净收益为零,报告阅读者就会认为所有资本都得到了补偿。但实际上此时获得补偿的只是债务资本成本,权益资本成本并未得到补偿,依据这种会计信息做出的财务评估会误导财务决策。而且,依照现行财务会计方法,假设两个公司资本结构不同,那么即使它们的债务资本成本、权益资本成本以及真实利润是相等的,但在损益表表现出来的净利润也是不同的,权益资本比例高的企业将表现为更多的利润。这样,资本结构差异就成为企业获取利润的一个因素,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更为重要的是,它使得资本的使用者--企业经营者形成"免费资本"幻觉。这种现象就是误认为权益资本是一种免费资本,可以不计成本、随心所欲地使用,结果造成企业的经营者根本不重视资本的有效使用,以至于不断出现投资失误、重复投资、投资低效益等不符合企业长期利益的决策行为。这种幻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意义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意义 中国曾是世贸的前身,关贸总协定的创建国之一,但西方国家却因为政治利益原因,拒绝承认,中国被迫放弃缔约国成员的身份,以普通新成员身份加入,所以缔约国成员的一些特权是无权使用的。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中国自1986年申请重返关贸总协定以来,为复关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进行了长达15年的努力。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为什么中国用了如此大的气力还是要坚持加入世贸呢?中国加入世贸对自己来讲有什么积极地意义呢?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述一下中国加入世贸的意义。 从世界135个经济体先后加入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组织,迄今没有一个成员退出,30多个经济体正在努力申请加入和我国13年孜孜不倦的努力可以看出,加入多边组织对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尽管中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付出一定的“入门费”,为此可能产生一定的临时性的负面影响。但只要我们拿出应对措施,正面影响一定会远胜于负面影响。 1.有利于中国更快、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社会。 2.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3.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4.有利于扩大出口贸易。 5.有利于引进外资。 6.有利于激发中国企业的竞争意识。 7.有利于我国技术进步。 8.有利于国民生产总值(GDP)的增长。 9.有利于扩大就业机会。

当然,有了这么多的有利影响,老百姓们可能感觉加入世贸和自己的生活并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那么这么想就是大错特错的,其实,加入世贸组织最大的受益者就是老百姓主要的理由是:第一,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的关税将大幅度下降,非关税措施将逐渐的取消,使进口成本大大降低,从而使进口品的价格逐渐下降。第二,由于国内市场的逐渐开放将增强国内市场国产品和进口产品的竞争,迫使生产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价格。第三,服务业的逐渐开放也会加拒国内服务业竞争客观上要求服务提供商提高服务水平、降低服务价格。第四,加入世贸组织也将加快中国经济的对内开放和进一步深化改革,使私人投资者可投资的领域将不断扩大,获得投资收益。第五,加入世贸组织将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执法,增强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依法行政,从而为老百姓创造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创业环境。而且,加入世贸之后民营经济将成为最大的赢家,因为中国将进一步扩大对内和对外的开放,尤其是对内的开放要快于对外的开放,各级地方政府部门都将积极的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扶植民营经济的发展,对民营经济投资的限制将进一步放宽,因此,民营经济绝对不会是最大的输家。但是,也要求我们的民营企业家提高自身的素质,否则市场竞争是无情的。 所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们来讲是积极地,它能够加快我们改革的进程中国现在需要建立以前没有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金融制度,与国际接轨,靠外部压力可以加速改革进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中国的下一步改革起很大的推动作用。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业务发展案例分析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业务发展案例分析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业务发展案例分析 (周路楠材控1101班) 【摘要】:目前,国际上一些大型商业银行已经将以个人理财、个人融资为主的个人金融业务列为其主营业务,个人金融业务逐渐成为国际商业银行实现盈利的重要渠道之一。近二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高速的发展,居民的收入水平显著提高,金融市场也在不断进步完善,特别是证券、保险、银行私人信贷等业务的发展与成熟,为居民提供了越来越多的理财渠道。本文重点对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开发环节、营销环节、售后环节所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其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工商银行个人理财风险 一、工商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的背景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含义及发展意义 个人理财业务,又称财富管理业务,指商业银行通过明确个人客户的理财目标,分析客户的生活状况制定出可行的理财方案的一种综合金融服务,既包括投资、融资服务等一系列传统业务,也包括个人生涯规划、理财策划、理财方案设计与实施、理财咨询服务和资产管理等多种创新业务,是目前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 反观国内,随着经济体制、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住房制度等的改革与发展,原来由政府和企业提供的就业、医疗、养老、子女教育、住房等保障,已经相继转变为由居民自己承担部分或全部的风险及费用。“投资理财”也就成为居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理好财,用好自己的钱,使其能够不断保值、增值,发挥更大的作用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国人所关注的共同话题。大多数居民对银行的理财咨询和理财方案设计很感兴趣,希望能与银行的专业理财人士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 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需求,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与机遇随之而来的,是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目前工商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无论从规模上还是内容上,实际上都处于个人理财业务的初级阶段,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如何抓住优质客户,占领客户市

海关估价协议(英文版)(doc 30页)

海关估价协议(英文版)(doc 30页)

背景: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General Introductory Commentary 1. The primary basis for customs value under this Agreement is “transaction value” as defined i n Article 1. Article 1 is to be read together with Article 8 which provides, inter alia, for adjustments to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in cases where certain specific elements which are considered to form a part of the value for customs purposes are incurred by the buyer but are not included in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for the imported goods. Article 8 also provides for the inclusion in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certain considerations which may pass from the buyer to the seller in the form of specified goods or services rather than in the form of money. Articles 2 through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最大的变化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最大的变化 2001年11月20日,世贸组织总干事迈克尔·穆尔致函世贸组织成员,宣布中国政府已于2001年11月11日接受《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该议定书在12月11日生效,中国也在同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第143个成员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研究所前所长张燕生在对话网易财经表示,中国加入WTO是中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融入世界的一个战略部署,并在十年期间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这十年来中国的平均关税从15.3%下降至9.8%。同时,中国对世界开放了100多个服务贸易的部门,中国也经历了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清理法律法规的工作,涉及3000多个法律法规同时数据显示,在中国入世10年来,中国出口增长了4.9倍,进口增长了4.7倍,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两倍多,人均GDP由当初的800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4000多美元。此前,10年前中国对外投资不到10亿美元,而2010年中国的海外投资已将近600亿美元。 入世令中国经济爆发出巨大能量,中国不再是一个新兴市场,而是一个蕴含诸多发展机遇的成长市场,这对于每一个外企都具有不可抵挡的魅力。入世之后,中国的营商环境更加透明化、合理化,这对于任何一个外商都具吸引力,所以我们要更积极地参与到这个市场中,收获更大的商机,同时也为中国市场带来前沿的技术和产品,支持中国的产业发展。 中国商务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入世10年来,我国贸易规模迅速扩大。中国已从入世初期的世界第九大经济体成长为第二大经济体,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贸易国。2002~2010年,我国货物进出口总额累计157287.8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85187.8亿美元,进口总额72099.9亿美元,分别是1978~2001年(改革开放至入世间的24年)的3.8倍、4倍、3.6倍。 10年间,我国贸易规模相继超越英国、法国、日本和德国。2010年,我国贸易规模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特别是我国实际利用外资的规模,已经由2001年的469亿美元,增加到2010年的1147亿美元。我国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比例已从上世纪90年代的18∶1,上升至2010年的不到2∶1。我国也成为全世界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 在引进来方面,目前,在华外商投资企业达到34.7万个,大批跨国公司将全球或亚太区总部迁到中国。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研发中心已经超过1400家。在外企研发中心中,从事先导技术研究的接近50%。在走出去方面,入世之初,中国的年对外投资规模不过几十亿美元,而到了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达到688亿美元,居全球第五位。 与此同时,获得成长与发展的中国也在影响和惠及世界。世界银行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经济增长率超过10%,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25%,连续两年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第一引擎。 我国的石油和化工行业同样大变样。中国石化联合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全行业规模以上企业达3.66万家,从业人员约690万人,实现总产值8.88万亿元,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其中,化学工业产值达5.23万亿元,超越美国,跃居世界第一。2010年,全行业有20多种大宗产品产量位居世界前列。其中,氮肥、磷肥、纯碱、烧碱、硫酸、电石、农药、染料、轮胎、甲醇、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排名世界第一。到2010年,石油和化

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实施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海关估价协议 一般介绍性悦明 1.本协定项下完税价格的首要依据是第1条所定义的“成交价格”。第1条应与第8条一起理解,第8条特别规定,如被视为构成完税价格组成部分的某些特定要素由买方负担,但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则应对实付或应付价格作出调整。第8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以特定货物或服务的形式而非以货币的形式由买方转给卖方的某些因素。第2条至第7条规定了在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时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 2.如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则在海关和进口商之间通常应进行磋商,以期根据第2条或第3条的规定得到确定价格的依据。例如,可能发生的情况是,进口商可能掌握关于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获得此类信息。另一方面,海关可能掌握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商却不能容易获得此类信息。双方之间的磋商过程在遵守商业机密的要求前提下,可使信息得到交流,以期确定海关估价的适当依据。 3.第5条和第6条规定了在不能依据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用以确定完税价格的两个依据。根据第5条第1款,完税价格根据货物以进口时的状态向进口国中无特殊关系的买方销售的价格确定。如进口商提出请求,进口商还有权要求对进口后经进一步加工的货物根据第5条的规定进行估价。根据第6条,完税价格根据计算价格确定。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应根据第4条的规定给予进口商选择这两种方法适用顺序的权利。 4.第7条列出了在不能根据前述各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时,如何确定完税 价格。 各成员, 注意到多边贸易谈判; 期望促进GATT 1994目标的实现,并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 认识到GATT 1994第7条规定的重要性,并期望详述适用这些规定的规则,以便在执行中提供更大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对货物估价的制度,以防止使用任意或虚构的完税价格; 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在最大限度内应为被估价货物的成交价格; 认识到完税价格应依据商业惯例的简单和公正的标准,且估价程序应不区分供货来源而普遍适用; 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于反倾销; 特此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海关估价规则 第1条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依照 第8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只要:

WTO及农业协议的主要规则

WTO 及农业协议的主要规则 WTO 留哟韭襄昶卿安徽农业大学李晓明教授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 ,农业国际化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发展趋势.经过13年的艰苦谈判,中美两国终于在 1999年 4 月 10 日签署了《中美农业合作协议》,l1 月5 日中美又达成了中国加入WTO 双边协议 ,这预示着我国加入 WTO 的日子日渐临近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有必要认真分析一下WTO 的农业规则是什么?加入 WTO 对我国农业影响如何 ?应该采取何种对策 ,以促进我国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本刊拟就这些问题作一系列探讨 . ,WTO及其主要职能,宗旨,目标和基本原则 WTO(WorldTradeOrga nizatio n)即世界贸易组织的英文简称.它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与国际贸易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共同组成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其前身是 1948年 1 月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 GATI').GATI' 的主要内容是贸易规则与关税减让.1994年 4 月,125个参加国的部长在马拉喀什签署了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 ,1995 年 1 月在日内瓦成立了 WTO.WTO 的核心是 WTO 协议,其内容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规定了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及可允许的例外 ,包括各成员削减关税的承诺 ,开放市场的承诺 ,规定了解决贸易争端的程序 ,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等条款.到1999年,WTO有134个成员国,成员国

之间的贸易量占世界贸易量的 90%,被称为 "经济联合国 ". WTO 的主要职能 ,一是制定国际经济贸易的规则 .二是组织世界贸易成员国进行开放市场的谈判,三是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 WTO 的宗旨是在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证充分就业的前提下,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佳配置 .同时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与其经济需求相称 . WTO 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 ,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 . WTO 的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非歧视性原则 ,市场开放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保护措施原则 ,稳定贸易发展原则 ,地区贸易原则 ,磋商协调原则 ,透明度原则 . 二,WTO农业协议的主要规则 WTO 农业协议就是 GATr 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 .该协议第 1 次明确规定了关于世界农产品贸易的纪律与准则 ,其实施的产品范围几乎包括了所有主要农产 品 .协议从 1995年 1月1日开始生效,所涉及的领域主要有四 : (一)市场准入规则 1. 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取消所有农产品的非关税措施 ,按照规定的换算方法将非关税措施转换成 " 等量关税 ",进而将其与受非关税措施影响的农产品的现行正常关税税率构成 "混合关税 ",即关税化 .关税化 ,也就是只允许使用关税对农产品贸易进行限制 . 2. 关税减让 .关税减让期为 1986—1988 年,实施期发 达国家为6年,发展中国家为10年.对于混合关税,发达国家在1995?2000年协议实施期内平均削减36%,发展中国家在

中国加入WTO的利弊分析及对策

中国加入WTO的利弊分析及对策 [摘要] 加入WTO既给中国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通过对入世以来的利弊分析,总体上看来是利大于弊的,并且根据中国目前应对的挑战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 WTO 利弊对策 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极大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提高了吸引外资的能力。同时也加快了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扩大了就业机会,深化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为中国广大的消费者带来了好处,从中得到了更多的实惠,但也对我国宏观经济及许多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本文从我国的实情出发,对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的利弊作出详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和措施。 1.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中举足轻重的“经济联合国”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该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其基本原则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1.1世贸组织的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 1.2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 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使之可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1.3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互惠原则,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二、透明度原则是指,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三、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准入原则是可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它以要求各国开放市场为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实现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化。四、促进公平竞争原则世界贸易组织主张采取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公平的竞争。五、经济发展原则也称鼓励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该原则以帮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为目的,针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接轨国家而制定,是给予这些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六、非歧视性贸易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最惠国待遇,另一个是国民待遇。成员一般不能在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给予一个成员的优惠,也应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这就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是指对外国的货物、服务以及知识产权应与本地的同等对待。 2/5页 加入世贸组织给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以及创造全新的国际和国内环境,提供了难得的提高综合国力的机遇。 2.1有利于我国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 加入WTO有利于我国与发达国家在技术经济合作方面有进一步地广度和深度上的推进,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为促进我国工业的快速发展创造条件。同时加入WTO后,

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实施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海关估价协议 一般介绍性悦明 1.本协定项下完税价格的首要依据是第1条所定义的“成交价格”。第1条应与第8条一起理解,第8条特别规定,如被视为构成完税价格组成部分的某些特定要素由买方负担,但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则应对实付或应付价格作出调整。第8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以特定货物或服务的形式而非以货币的形式由买方转给卖方的某些因素。第2条至第7条规定了在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时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 2.如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则在海关和进口商之间通常应进行磋商,以期根据第2条或第3条的规定得到确定价格的依据。例如,可能发生的情况是,进口商可能掌握关于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获得此类信息。另一方面,海关可能掌握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商却不能容易获得此类信息。双方之间的磋商过程在遵守商业机密的要求前提下,可使信息得到交流,以期确定海关估价的适当依据。 3.第5条和第6条规定了在不能依据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用以确定完税价格的两个依据。根据第5条第1款,完税价格根据货物以进口时的状态向进口国中无特殊关系的买方销售的价格确定。如进口商提出请求,进口商还有权要求对进口后经进一步加工的货物根据第5条的规定进行估价。根据第6条,完税价格根据计算价格确定。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应根据第4条的规定给予进口商选择这两种方法适用顺序的权利。 4.第7条列出了在不能根据前述各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时,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各成员, 注意到多边贸易谈判; 期望促进GATT 1994目标的实现,并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 认识到GATT 1994第7条规定的重要性,并期望详述适用这些规定的规则,以便在执行中提供更大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对货物估价的制度,以防止使用任意或虚构的完税价格; 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在最大限度内应为被估价货物的成交价格; 认识到完税价格应依据商业惯例的简单和公正的标准,且估价程序应不区分供货来源而普遍适用; 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于反倾销; 特此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海关估价规则 第1条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依照第8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只要: (a)不对买方处置或使用该货物设置限制,但下列限制除外:

企业绩效评价方法

企业绩效评价方法 一、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绩效评价是指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统一的评价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和发展能力作出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价和解释。为达到此目的,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应遵循内容全面、客观公正、操作简便、适用性广、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符合的基本原则,将影响企业绩效的各种因素都纳入评价范围。本文参考国内外相关资料和文献的研究成果,从财务角度和非财务角度建立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财务绩效 财务绩效是企业战略及其实施和执行是否正在为最终的经营业绩作出的贡献。主要由以下能力体现: 1.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资本增值获利能力.考核的立足点是经济增加值(EVA)和销售(利润)增长率。用EVA代替以往用权益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每股收益等指标,评价企业盈利能力更能反映资本净收益和资本增值的状况,是企业绩效评价指标改进的发展趋势。用销售收入(利润)增长率指标来衡量企业成长性。 2.营运能力,是反映企业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可以促进企业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增强赢利能力。主要评价指标有: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固定资产周转率。 3.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还短期与长期债务的能力。它的强弱是企业经济实力和财务状况的主要体现,也是衡量企业经营是否稳健的重要尺度。主要指标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4.抗风险能力,是指企业抵御经营中各种不确定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的能力,可以从抗经营风险和抗财务风险两方面设置指标。 (二)非财务绩效 当今企业面临的环境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如市场竞争加剧,外部需求变化,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只从财务角度评价企业绩效已无能为力。必须将企业绩效评价向非财务角度拓展。应将企业内部管理能力、经营开发能力、学习创造能力纳入企业绩效评价中。 1.内部管理能力,是从企业内部管理评价其运营状况。主要指标有产品成本下降率、产品质量合格率、劳动生产率提高率、事故减少率。通过内部管理能力的评价,总结成绩,寻找差距,将评价指标与员工激励措施联系起来,使每一员工尽自己的努力实现目标要求。 2.经营发展能力,是从市场和顾客角度说明企业如何满足顾客的要求,评价企业的经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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