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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讲稿

信访条例讲稿
信访条例讲稿

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信访条例

授课人:周承镜时间: 2013年4月24日

1、什么叫信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3、《信访条例》确立的五项具体原则是什么?

五项具体原则是:一是方便信访人的原则。二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是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五是责任原则。

4、信访事项经调查处理后,由哪个机关答复信访人?

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书面答复信访人。

5、公民在信访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⑴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⑵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且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⑶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⑷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⑸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

⑹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⑻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⑼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得有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行为。对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或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⑽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在15日内分情况进行处理。

⑵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⑶信访事项应当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⑷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⑸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7、《信访条例》对各级政府畅通信访渠道有哪些规定?

⑴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⑵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⑶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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