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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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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世界上存在的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模式。2013年11月20日,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完成包括出台并实施不动

主要内容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通过登记,使潜在的交易当事人能清晰地识别标的物上的权利内容。具体地说,不动产的登记就是向公众公示不动产之本身的状态(即标示,包括面积、位置等)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情况(即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等),以及不动产上所成立的负担情况等。

1.不动产之本身的状态。不动产之状态指用文字(图、表)反映一宗或数宗不动产的状态情况。包括不动产的位置、权属、界限、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对不动产的界定指的是在外观上可以清楚界定,并以某种方式加以利用或经营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但物权法中的不动产概念除了“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外,更重要的是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即是一种纯形式的界定。这种界定,以对不动产之官方记录(地籍册)为基础;同时此种界定自身又成为以不动产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进行登记的基础。因此,“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是以地籍块方式进行测量与标记的,并在土地登记簿中以…土地?进行登记的——如建立专门的土地登记簿簿页,或在共同登记簿簿页中置于专门的号码之下——地球表面的一部分”。

2.物权的设立(取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产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即某一主体取得对某物的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产生,从获得物权的主体而言,又称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情况。不同的取得其具体方式和效果也有不同。除了极少数法定物权以外,不动产物权取得都以公示为条件,公示方法一旦不存在,则不动产物权制度也就不存在。通过公示,公众可以了解物权的有无。

3.物权的移转。物权的移转是指已经存在的物权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流转,即某一物权从一个权利人转移至另一个权利人。而物权的移转也是通过公示体现出来的。如果某个物权虽然已经发生移转,但没有通过公示予以显示,则在法律上并没有真正完成物权的移转。从法律效果来看,只要作为公示内容的物权现状没有变动,便可以视为物权移转未曾发生。反之,如果登记簿记载的某项物权已经发生移转,而事实上并没有移转,但在法律上则认为物权已经发生移转。通过公示,公众可以了解物权的动态。

4.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从广义上说,包含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的一项或数项的变更。但主体的变更主要涉及物权的取得与丧失,故物权法上的物权变更通常指狭义的变更,即仅指物权的客体与内容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如建筑物的增减、用途的改变等,也需通过公示,使公众了解不动产物权客体的真实情况。

5.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的终止或丧失(包括标的物的灭失),即物权与其主体分离。当某一项物权由于某种原因消灭时,应当将不动产物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销。即通过公示,阻止此类物权再进入交易市场。

6.物权的负担。物权的负担是指在一项不动产之上设立的其他物权(如设立抵押权、用益物权等),导致该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受到相应的限制,故也称物权的限制。登记提供给社会的法律讯息为全面的讯息,当然也可能包括对其不利的内容。在德国法中,登记中就有对权利人不利的内容,如“异议抗辩登记”、“权利限制登记”等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社会作不动产风险的警示,让社会尤其是不动产取得人了解不动产的全面情况,然后自己决定是否与登记的权利人进行有关的法律行为。这一点在不动产抵押制度中显得非常重要。因为,依据民事权利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对抵押权人对自己是否成为抵押权人以及成为第几顺位的抵押权人的事宜无权做出禁止性规定;那么在抵押物之上如果已经存在着顺位优先的抵押权,或者顺位优先的其他物权如用益物权时,抵押权人权利的取得要么实现困难,要么很不经济。但是如果不动产登记簿已经给抵押权取得人提供了足够的警示,使其了解了设立后序顺位抵押权的风险,这就为其判断形势并做出决定提供了充分而有力的帮助。公示的警示效力的作用就在于此——通过公示,可以向公众发出警示。

7.物权的处分限制。物权的处分限制是指于一定范围内限制登记名义人任意处分其不动产之权利,以保全将来可能实现之不动产权利。如一般的处分禁止、查封、扣押、破产记载,等等。限制登记并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只是限制了登记名义人处分其不动产的权利。广义上的限制登记包括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扣押登记、破产登记,等等。狭义上的限制登记主要指查封、扣押、破产等。在中国现行登记制度下,权利人最常接触的主要是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即由法院在执行中实行的查封。

制度性质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1)公法行为说。(2)证明行为说。(3)私法行为说。我们认为,不动产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

主要模式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下面分别予以考察。

契据登记制度

契据登记制度,也称形式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契据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2)登记与否不予强制。(3)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主义。(4)登记无公信力。(5)登记簿采人的编成主义。(6)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状态,即不仅登记不动产物权的现在状态,而且登记物权变动事项。

权利登记制度

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权利登记制度为德国民法首创,并为瑞士、奥地利、匈牙利等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所采用。

权利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3)登记具有公信力。(4)登记采用强制主义。(5)登记簿采物的编成主义。(6)登记以不动产权利的静态为主。

托伦斯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登记不实行全面的强制主义。(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3)登记具有公信力。(4)交付权利证书。(5)登记土地上的权利负担。(6)设置赔偿基金。

历史演变

(一)中国古代的土地登记制度

中国以土地为中心的登记制度源远流长,从一开始就与土地税赋息息相关。据学者考证,中国古代以土地交易为中心形成的登记制度,肇始于周朝中后期。唐代以后,中国在土地管理方面出现了立契、申碟或过割制度。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否则,不仅交易无效,而且还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从中国古代土地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它主要是伴随土地税赋制度而存在的,乃税赋制度的衍生物,其最主要目的是便于税赋征收。地契作为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证明只是其附带性的作用,并不能作确权证书。更为重要的是,地契资料由官府掌握,且对外保密,普通百姓不能查询相关资料,与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示要求相去甚远。因此严格地说,中国在民国以前的历史上并没有真正形成以公示为目的的登记制度。

(二)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与发展

从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来说,中国在民国时期继受西方法制,已经正式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然而该制度却主要是为土地私有制服务的。建国初期,我们也曾建立起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在经济体制方面实行全面的公有制,登记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使该制度在中国一度中断30多年,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后才逐渐恢复和发展。因此可以说,登记制度在中国虽然有着悠久历史,但真正意义上的作为物权公示手段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却起步较晚,且一开始就服

务于不动产行政管理的目的,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使该制度未能在维护交易便捷与安全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1.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评析

从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来看,中国的登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未能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

(2)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3)不动产登记的种类不健全。

(4)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阙如。

2.完善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

关于如何完善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学者们见仁见智,针对登记制度的诸多弊端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

(2)明确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

(3)健全不动产登记类型。

(4)建立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

3.中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构建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该法设专节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它在总结中国不动产登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立法经验,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登记类型及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为将来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架构和思路,标志着中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

(1)确立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2)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3)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程序。

(4)健全了不动产登记类型。

(5)规范了登记当事人和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土地登记规则》(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2月)、《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0年12月)、《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家海洋局,2002年7月)都规定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4]简报如下:

变更登记

(一)土地

《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不同情况对变更登记作了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申请变更登记:(1)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2)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3)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2、划拨改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企业入股。企业将通过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以入股方式转让的,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入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单位合并、分立。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或者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集体土地用作投资。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联营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交换、调整。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7、因抵押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和原抵押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8、因购买房改房而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9、抵押合同变更,主要是合同主体变更,而使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化。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后十五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0、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变更。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后十五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1、因继承而获得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他项权利。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继承人应当在办理继承手续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2、其他。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当事人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3、非实质内容的变更。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有以下变化,应当持有关文件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1)更改名称、地址和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

(2)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

(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

(二)林权变更登记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规定: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林权登记申请表;(2)林权证;(3)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后,项目用海的权属、用途、使用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海域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有效证明文件,向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审核属实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权登记表》上填写变更事项。必要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籍调查规程》开展权属核查和海籍测量:(1)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持转让合同;(2)依法继承海域使用权的,继承人持继承的有关证明文件;(3)为实现抵押权而处分抵押海域使用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持抵押合同和处分海域使用权的有关证明文件;(4)因行政机关调解而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新的海域使用权人持调解书;(5)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而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新的海域使用权人持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6)海域使用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的,持更名、更址的有关证明文件;(7)其他形式的海域使用权变更,海域使用权人持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当事人除按以上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1)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2)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3)原《海域使用权证书》;(4)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

第十六条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变更或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将结果通知当事人。需要开展海籍调查的,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注销登记

(一)土地

《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以下一些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被注销的情形:

1、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在集体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办理农转非的同时,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4、土地灭失。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林地、林木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规定: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林权登记申请表;(2)林权证;(3)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海域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海域使用权终止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并将注销登记结果通知当事人和有关部门:(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的;(2)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3)竣工的填海项目已办理土地登记的。(以上资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供)

制度效力

所谓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指的是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施加的实际作用。登记在不同立法体例中对不动产物权的作用是不同的。在中国不动产登记体制下,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力、形成力、推定力和公信力四种效力。

公示力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形成力

登记的形成力,又称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是指登记具有使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的效力。

推定力

登记的推定力又称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是指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不动产权利的效力。

公信力

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推定为真正的权利,并赋予其公信力,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错误或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特殊类型

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指为消除因登记错误或遗漏而导致的登记与实体权利关系原始的不一致状态,对既存登记内容的一部进行订正补充而发生的登记。更正登记的目的在于为错误的登记提供救济途径,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权利,维护秩序安定与交易安全。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更正登记应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1)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错误。

(2)须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

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指事实上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异议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阻却登记的公信力,从而保护事实上的权利人或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它是为更正登记所设置的临时保全措施。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异议登记应具备如下要件:

(1)不动产登记事项被认为错误。

(2)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或登记机关不予更正。

(3)须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

异议登记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而只是一种对登记事项存在异议而将异议记载于登记簿的制度。但是该制度具有阻却登记公信力的作用,其效力主要有如下几项:(1)权利保全效力。(2)风险警示效力。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法律为保全这项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最早为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德国民法典》加以继承,并为瑞士、日本民法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所继受。

因预告登记要发生物权的排他效力,故根据物权公示原则,预告登记必须具备如下要件:(1)经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须是可以本登记的事项。预告登记是为本登记作准备的,它只是一种请求权的保全,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效力,只有在进行本登记后,才能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物权效果。(2)须不动产权利人同意或有法院的假处分命令。

预告登记作成后即具有如下法律效力:(1)权利保全效力。(2)顺位保全效力。(3)破产保护效力。

职责法责

(一)登记机关的职责

登记机关的职责是指登记机关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依法享有的职权与应履行的义务。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定。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登

记机关除有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的权利之外,对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内容只有消极的登记义务。

中国物权法既没有去试图界定什么是实质审查,什么是形式审查,更没有去回答物权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去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而是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对不动产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作出原则性规定。该法第12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当事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具体来说,物权法要求中国的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必要材料。

2.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

3. 如实、及时进行登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为保证登记机关更好地履行登记职责,物权法在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的基础上,又对其禁止从事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二)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

1.登记机关法律责任概述。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是指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3.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国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

(1)存在登记错误。所谓登记错误是指除了登记申请人弄虚作假,登记机关尽到了审查职责之外的情况,都属于登记错误。

(2)存在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侵权赔偿责任构成的前提,“无损害即无赔偿”。

(3)损害事实与登记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

4.登记机关赔偿范围及其追偿。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根据当事人因登记错误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包括主权利受损害的赔偿、利息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费用,如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费用,进行诉讼的费用,等等。

出台实施

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其中,2013年需要完成包括减少和下放一批投资审批事项、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等在内的共29项任务;2014年需要完成包括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内的共28项任务。[5]

2013年11月20日,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也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中就已经明确,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不动产登记制度古今演变一览

不动产登记制度古今演变一览全国范围内的房产登记制度,实际上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就存在。唐以后,中国在土地管理方面还出现了立契、申牒或过割制度。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否则,不仅交易无效,而且还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土地交易始自周朝 严格来说,中国在民国以前没有真正形成以公示为目的地产登记制度,但是以征收赋税、交易和提供质证以杜绝争端为目的的土地登记,早在周朝就开始了。 据《周礼·大司徒》记载,天下的田地山川以及人口等要进行造册登记,便于国家治理。 按照周朝建立时的制度,周天子拥有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他直接统治的区域称为王畿。王畿之外的土地进行分封:诸侯所分得的土地称为诸侯国;卿大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采邑;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禄田。 他们对自己所分得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能任意处分,所谓“田里不粥(粥,同鬻,出卖之意)”。他们还必须定期向周王交纳贡赋,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掌握在周王手里。 西周初期,土地与奴隶均不得进入流通领域,但由于这二者是农业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诸侯实力不断增长,周天子对各地诸侯

的控制减弱,这种限制必然会被打破。到西周中后期,以土地和奴隶为对象的交换经常出现,而且事实上还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目前可查的最早一宗土地交易,发生在西周。一个陕西出土的西周青铜器上,刻有一段关于地产交易的铭文,意思大致是在公元前919年农历三月,一个叫矩伯的人分两次将1300亩土地抵押给一个叫裘卫的人,换来了价值100串贝壳的几件“奢侈品”,包括两块玉,一件鹿皮披肩,一条带花的围裙。 历史上还有周厉王买地的记录。周厉王当朝时,为了扩建王宫,他买下一个叫鬲从的人的地,但没有立即给钱。鬲从担心周厉王赖账,周厉王还安抚他说:“你别怕,我一定会照价付款。如果我赖账,就让上天罚我被流放好了。” 周厉王买地究竟花了多少钱,记载此事的铭文上没写。但有人买地、卖地,已经从侧面说明,当时除了有土地抵押,还存在土地买卖,西周中后期,应当是出现了统治者对土地所有权掌控的松动局面。 春秋时期,楚康王十二年(公元前548年),楚国下令“书土田”、“量入修赋”,其实就是楚国统治者要求对国境内的土地依据地势进行测量,并根据肥沃程度,规定其产量的标准,再根据产量征收赋税。这种方式其实就是在进行土地登记,按照收成的多少交纳赋税,明确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登记管理制度,这个可能是最早确立的有关土地登记制度的法令。 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即命令所有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按照当时实际占有土地的数目以及人丁数目,向中央政府如实呈报。

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报告

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报告 篇一:重庆房地产调查报告 经济与社会形态带来的消费形态的变动,使得对于消费趋势、特点变化的研究越来越重要,房地产作为社会消费者一项重要的消费与投资行为,其特点较以往3年已经呈现出显著的变化。一直是萦绕在房地产开发商头脑中并百思不得其解的几个疑问是:在房地产置业投资上,消费者究竟是如何做出购买决策的?在与房地产选择与购买相关的多个因素当中,到底哪些因素在起着决定性的、实质的影响,哪些因素又仅仅是表层的和直观的?房地产需求市场的需求与变化,对房地产供应市场有着极大的影响。在房地产买方市场的条件下,研究购房者的需求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购房群体的基本状况 1、大部分购房者目前的事业状态处于起步阶段或发展阶段,总体购买力不高 2、购房者对房地产开发商品牌有一定的认知度,但总体认知水平并不高 随着外地的房地产开发商进军重庆房产市场,房地产开发商日益增多,房地产开发商的品牌能否被消费者认知或记忆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市场拓展以及楼盘销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表明购房者对房地产开发商品牌的总体认知程度不高。

消费者对房地产开发商品牌认知程度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以往开发商对楼盘项目本身的宣传力度很大,而对开发商本身的品牌在一定程度上宣传得不够。房地产开发商本身的品牌,是影响消费者购买的重要因素,对促进楼盘的销售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大力宣传楼盘项目的同时,也要加强本身品牌的建设和宣传。 3、置业消费盲区与企业品牌建立 置业投资虽然是家庭的最大消费投资之一,但由于其选择、决策、谈判、购买过程过于复杂,涉及众多环节,因此存在着比较极大的认知难度,而消费者在房屋消费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使得非理性决策容易形成,并为今后的纠纷带来了隐患。 二、消费者住房需求特点与趋势 1、消费者生活需求空间增加 生活居所户型总体上向较大方向发展调查表明,消费者购房向较大户型发展,这一发展特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体现:从购房者生活空间的居室数量变化来看,购房者的意向居所与目前居所相比,总体套内建筑面积有所增加。具体来看,较大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有所上升,较小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有所下降,同时,人均建筑面积也有很大的提高。购房者的意向居所与目前居所相比,同一种格局的套建筑面积有所增加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扩展后)

附件1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扩展)

目录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4) 3.1 不动产real estate (4) 3.2 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 (4) 3.3 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 (4) 3.4 地籍子区cadastral sub district (4) 3.5 宗地cadastral parcel (4) 3.6 宗海cadastral sea (5) 3.7 无居民海岛uninhabited island (5) 3.8 房屋building (5) 3.9 自然幢natural building (5) 3.10 逻辑幢logical building (5) 3.11 户unit (5) 3.12 定着物things fixed on land (5) 3.13 林班compartment (5) 3.14 小班subcompartment (5) 3.15 界址线boundary line (5) 3.16 界址点boundary point (5) 3.17 地籍图cadastral map (5) 3.18 宗地图parcel plan (5) 4 缩略语 (5) 5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内容与要素分类 (6) 5.1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内容 (6) 5.2 不动产登记要素分类与编码 (6) 5.3 不动产登记要素分类代码与描述 (6) 5.4 空间要素分层 (8) 6 数据库结构定义 (9) 6.1 空间要素属性结构 (9) 6.2 非空间要素数据结构 (16)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属性值字典表 (37) 附录 B (参考文献) (55)

不动产登记条例

编者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对普通市民影响小:东北师范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兆怀指出,该制度的确立,对普通市民的影响可以说微乎其微,因为,大部分市民都只有一套普通房产,而对单套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中国政府网22日消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如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库结构等。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和共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7986 房产测量规范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CJJ/T 115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JGJ/T 252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 JGJ 278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HY/T 123 海域使用分类体系 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 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NY/T 253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不动产 real estate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2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3 地籍区 cadastral 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4 地籍子区 cadastral subdistrict 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5 宗地 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GB/T 1001] 3.6 宗海 cadastral sea 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HY/T 124] 3.7 无居民海岛 uninhabited island 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3.8 房屋 building 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3.9 自然幢 natural building 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CJJ/T 115] 3.10 逻辑幢 logical building 根据数据组织和管理的需要,对自然幢按结构或类型进行逻辑分割而成的房屋。[CJJ/T 115] 3.11 户 unit 幢内具有连续空间及边界的、具有独立户号、可独立登记的结构单元,也可称为套。[CJJ/T 115] 3.12 定着物 things fixed on land 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3.13 林班compartment 为便于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合理组织林业生产而划分的一种长期性的、最小的森林经营管理区划单元。[GB/T 26424] 3.14 小班subcompartment 内部特征基本一致,与相邻地段有明显区别,而需要采取相同经营措施的森林地块或小区,是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统计和森林经营管理的基本单位。[GB/T 26424] 3.15 界址线 boundary line 宗地、宗海或无居民海岛的边界线。 3.16 界址点 boundary point 土地、海域或无居民海岛的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

全国不动产登记考试题库 不动产登记中心考试真题

全国房屋登记官考核模拟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丙三人各出资四万元合建了一栋三层楼房,三人约定该楼房由三人共有,甲居住第一层、乙居住第二层、丙居住第三层。乙由于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便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卖给他人,甲、丙得知后,认为甲、乙、丙三人情同手足,关系融洽,如果将第二层卖给他人,极有可能导致住户之间关系难以协调,增加纠纷,因此表示反对。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C )? A. 甲、乙、丙三人区分所有该建筑物,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 B. 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按份共有关系,乙有权转让第二层,只不过甲、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C?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按份共有关系,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D.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共同共有关系,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2、老王不幸老年丧妻,与儿子小王相依为命。2007年下半年,老王出资12万元,小王出资5万元在老家建起了一栋三层的楼房。2008年6月12日老王自行将该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老张,对此小王并不知情。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C )? A. 老王与老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 老王与老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C. 老王与老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未定 D. 老王与老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撤销 3、5月6日甲遗失一个篮球,5月7日酷爱打篮球的乙捡到该篮球。5月8日甲委托丙告诉乙:乙不用归还该篮球,甲愿意将该篮球赠送给乙。5月9日乙告诉甲愿意接受该篮球。请问乙何时取得该篮球的所有权(D ) ?更多真题题库资料祝您走在考试前列淘宝搜不动产考必过 A. 5月6日 B . 5月7日C. 5月8 日 D . 5月9日 4、甲依法在自家宅基上建造了三间平房,10年后甲去世,房屋由其子乙继承。不

2020不动产登记证如何收费

2020不动产登记证如何收费 同时规定以下八种情形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 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 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 变更登记的; 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6、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 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7、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不过,《通知》中并未说明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实行“房地一体”登记,即将现行房屋及其建设用地分别登记、两次收取登记费,统一整合为一次登记、只收取一次登记费。廉租 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 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行零费率。住宅类不动产

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 550元。按规定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一是减半收取登记费。包括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 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同一权 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等4种情形。 二是免收登记费。包括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 权属证书的;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 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 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 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 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 收的等8种情形。 三是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包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 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夫妻间不动产权 利人变更,申请登记;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等4种情形。 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房地产开 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 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 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通知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 产登记费。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除不 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 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报批稿)

ICS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 44/ T XXXX—2019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database (报批稿) 2019-XX-XX发布2019-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缩略语 (1) 5 数据库内容与要素分类 (2) 6 数据库结构定义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属性值字典表 (4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武大吉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广东省国土资源测绘院、广东省地图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远军、邱海泉、梁庆发、刘思洁、谭耀华、谭衍涛、王国峰、潘亚茹、田代恒、胡文顺、黄继明、钟丽、刘龙威、朱振宇。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库结构等。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和共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3923-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 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6424-2010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01-2012 地籍调查规程 JGJ/T 246-2012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NY/T 2538-201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GB/T 17986-2000、TD/T 1001-2012、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Boolean:布尔型值,0表示假,非0值表示真 Char:字符型数据 Date:日期型数据 Float:浮点型数据,数据长度不包括小数点“.”的位数 Int:整型数据 Varbin:存储二进制文件所在的物理路径及文件名,在数据交换时需要将该字段指向的文件复制到存储交换数据文件的物理路径,同时将该字段的物理路径值转换为存储交换数据文件的物理路径值Varchar:可变长度的文本数据

不动产登记7大规范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以《条例》、登记制度和《簿册样式》为主要依据,基于原有土地、房屋、林业、草原、海域等登记数据,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需求,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术语定义、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命名规则、字段常量等内容,指导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与数据共享。《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主要规范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各地结合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等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扩展,满足本地不动产登记业务需要。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面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级(主要是市、县级)已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和程序,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产生的登记数据满足统一的标准规范要求。 (3)《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建库的成果数据,编制《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明确汇交数据内容、汇交格式、汇交时间、汇交程序、汇交职责等内容,为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运行奠定基础。 (4)《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主要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所需共享的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与交易数据,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所需共享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以及共享的方式、共享职责、共享流程等内容,为实现不动产登记、审批、交易数据的实时互通共享奠定基础。 (5)《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对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本地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接入信息平台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级相关系统与信息平台平稳对接。(6)《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依据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面向不动产登记业务全过程网络化管理,编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明确系统功能模块、接口要求等内容,指导市、县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 (7)《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服务规范》。对利用信息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类服务对象与信息平台平无缝对接。

全国不动产登记制度.doc

全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房产买卖 二手房 商品房纠纷 房产税费 购房指南 物业管理 房屋租赁 小区物权 房屋抵押 导读:延宕5个月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正式出台。参与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制定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向中新网记者透露,不动产登记条例年内出台应该没有问题,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全国不动产...

导读:延宕5个月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正式出台。参与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制定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向中新网记者透露,不动产登记条例年内出台应该没有问题,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全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需求。有关人士认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制度本身的价值,是基本功能。严格地讲,是制度的经济学价值,服务于市场经济。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实现其主导价值,发挥其经济学价值。如果主导价值都不能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这项制度以及此项工作自然会功败垂成,何言其他价值。 其次,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用途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与此同时,可以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很多制度之间是有关联的,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反腐败制度建设与完善,不是单打独斗,应该利用一切现今的与正在建立的制度资源,应该是组合拳。

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不只是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有其他制度的帮衬与堵漏,形成制度的叠加,更加严丝密缝,不给权力留下丝毫机会。 制度设计很关键。不以反腐需求为初衷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种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也不能讳言该制度附带的反腐败功能。应将反腐败基因注入该项制度的设计中,至少要预留一定的预期与空间,这并不会消解它的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是一种法治鞭策。一些地方的先行先试先启动,秉承了改革创新精神。如果各地都不动或者观望,不动产就成为不动作。可以允许争议与博弈,但不能容忍不行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上,与其争议不休,不如实践先动,在实践中摸索与完善。 专家说不动产登记条例 主要涉及5处修改 即将颁布的条例较《征求意见稿》会有哪些变化?据透露,

不动产登记费用交多少 不动产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不动产登记费用交多少不动产登记流程是 怎样的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不动产权证署名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现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刚刚实行没有多长时间,所以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之前,有很多购房者们对此都感到陌生,其实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过程当中,我们除了需要熟知不动产登记的流程之外,还需要知道不动产登记需要缴纳的费用,那么,不动产登记费用交多少?不动产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不动产登记费用交多少?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不动产登记收费情况进行明确规定,收取、减免、减收不动产登记费情况更加明确。据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市国土局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函》,办理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这两项收费标准均与当前执行的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保持一致,费用并没变化。 不动产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1、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国土资源部直属的事业单位,在不动产登记方面主要是那么几个方面:一是开展不动产登记理论、政策和技术标准的研究。承担了三项事务性工作:一

项是国有重点林区林地、森林林木的登记发证。二是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第三是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登记发证。 2、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登记申请表;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并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3、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登记机构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4、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办理异议登记需要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房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5、若利害关系人在异议登记事项受理后,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异议登记的有效期从受理之日起算为十五日。 上述便是有关于不动产登记费用交多少以及不动产登记流程是怎样的这个问题的全部解读了,相信可以给大家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不动产登记费用是有一定收费标准的,所以不会乱收费,如果出现了乱收费的情况,我们也可以去

不动产登记简介

(1)不动产的概念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我国规定不动产的类型有: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构)筑物的物。最核心的是土地、最复杂的是房产。 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2)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内容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的权利包括: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等变化等权属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确是房地产税向存量环节征收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 务分工进行通知,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

不动产登记已全面推进数据整合成为落地难点 2015-03-22 13:21:4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不动产登记正在全国大围开展,目前层面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建设已经完成,截至目前,全国有30多个市(州)、70多个县(市、区)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 与此同时,国土部选择了省市、市泸县、广西等15个地方,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建设的联系点,指导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建设工作。 上述15个联系点已经在全国率先发放了不动产产权证,而在不动产实质性落地过程中,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数据尤其是房产数据依然是不动产登记的一大难点。 根据国土部的安排,国土部在2015年下半年上线试运行信息平台,2016年完善信息平台并拓展扩容。 “在信息平台投入运行前,各地要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按照统一制定的数据库标准和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程,对本地区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存量登记数据进行整合,建立关联关系,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表示。 数据是地方不动产登记的难题 是国土部选定的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建设的15个联系点之一,该联系点是为全国统一登记后簿册证、信息平台、标准怎么统一,具体要怎么做,探索解决途径。 在《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的当天,居民申庆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不动产产权证书”,这是中国第一不动产权证书。 这也标志着市率先完成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地。 据全程参与不动产登记系统建设的北京超图软件(300036,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超图)房产事业部副总经理峰表示,不动产登记的最大难点是不动产登记的数据整合问题,的房屋和土地信息,在落到地图上时,不统一,存在一定的差异。 记者致电不动产管理局获悉,为全力推进不动产登记,市耗费巨大人力物力推进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截至到目前,共整合历史土地登记数据约为80万条,房屋登记数据约310万条,每天还要新增300多例登记数据。 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库的问题并非个例,不动产登记的核心和难点在于市县一级,不过,记者自采访获悉,众多市县均存在数据待完善的情况。 一方面住房、土地、林地等分散各个部门登记,这么多年来,容、标准上各不相同;另一方面,各市县的信息化存在差距,部分县市信息化较差,历史的房产、土地等信息仍以纸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库结构等。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和共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7986 房产测量规范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CJJ/T 115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JGJ/T 252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 JGJ 278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HY/T 123 海域使用分类体系 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 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NY/T 253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不动产 real estate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2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3 地籍区 cadastral 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4 地籍子区 cadastral sub district 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5 宗地 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GB/T 1001] 3.6 宗海 cadastral sea 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HY/T 124] 3.7 无居民海岛 uninhabited island 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3.8 房屋 building 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3.9 自然幢 natural building 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CJJ/T 115] 3.10 逻辑幢 logical building 根据数据组织和管理的需要,对自然幢按结构或类型进行逻辑分割而成的房屋。[CJJ/T 115] 3.11 户 unit 幢内具有连续空间及边界的、具有独立户号、可独立登记的结构单元,也可称为套。[CJJ/T 115] 3.12 定着物 things fixed on land 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3.13 林班 compartment 为便于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合理组织林业生产而划分的一种长期性的、最小的森林经营管理区划单元。[GB/T 26424] 3.14 小班 subcompartment 内部特征基本一致,与相邻地段有明显区别,而需要采取相同经营措施的森林地块或小区,是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统计和森林经营管理的基本单位。[GB/T 26424] 3.15 界址线 boundary line 宗地、宗海或无居民海岛的边界线。 3.16 界址点 boundary point 土地、海域或无居民海岛的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

不动产登记标准化的实施

不动产登记标准化的实施 摘要:近年来,标准化建设大幕徐徐拉开。政务服务标准化在各地如火如荼地 开展起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标准化已经成为这个时代政务服务优质管理和创 新的显著标志,是政务服务的一张靓丽名片。但不动产登记领域的标准化建设研 究仍然十分欠缺,还处于某些细节或环节的零碎起步阶段,不动产登记行业标准 化的概念尚未提出,真正的行业标准化实际上并未真正建立起来。笔者认为,不 动产登记是政府服务民生的一个重要领域,研究和推进不动产登记行业标准化建 设十分必要。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标准化;不动产登记标准体系 1不动产登记的意义 1.1静态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上的财产归属的表征 我国《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 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在民事生活领域中对普通家庭的意义不容忽视,国家基于社会现实情况的考虑,必须对该项 财产做出慎重的保护措施,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赋予该类财产具有公示性的权利 外观,进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2动态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是对财产流转债权的法律保障措施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对公权力行为及事实行为取得的不动产进行处分必须进行 首次登记。《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据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 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 权效力。”按照该条规定结合物权法的立法原意以及房管部门的现行实际做法,不难得出不动产权属变动时转让人必须是有效登记的前手权利人的结论,然而这与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少的前手权利人未经登记而进行不动产转让的现实无疑 存在着冲突,反映了立法欠缺嘱托登记的法律空白。 1.3不动产登记旨在减少交易费用和提高效率 通过登记使信息实现完全的公开,给不动产交易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便利,这 是因为公信制度的确立能够促进当事人毫无怀疑地去相信登记内容,进而在从事 交易之前不必投入过多的精力和费用去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是否对转让的财产 享有物权,或被转让的财产之上是否有负担等情况。既节省交易费用,也大大地 提高了交易完成的速度。 1.4不动产登记有利于国家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和宏观调控不 动产登记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一种有效手段。在进行登记的过 程中,可以通过实质审理和查看登记档案资料,并能够及时发现土地使用权或者 土地转让权的非法转让问题,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而实现国家对不动产交易活动的监管与调控。例如,对于林业土地非法转让和 占用的,可以在登记过程中及时纠正错误,解决后续麻烦。 2不动产登记标准化的具体实施 2.1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 不动产登记涉及客体权利价值巨大,是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动产登记是政务 服务的重要方面。因此,要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不动产登记 的基础设施建设涵盖范围包括服务大厅窗口建设、工作人员制服配套统一和工作 人员经费保障等。要建立省、市、县、镇四级“六统一”的基础设施,具体为统一 服务标志、统一窗口名称、统一工作制服、统一大厅设计、统一便民设施、统一

常用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

常用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实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出让土地提供:《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缴纳凭证(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2)划拨土地提供:政府批复文件、划拨决定书、“一书四方案”(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 5、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所提供的资料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收费标准 1、工本费:20元/本 2、登记费:(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土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地籍测绘费。 注:新收费标准没出台前,暂按原标准收费。

(四)法定时限 自登记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国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2)个人: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等原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6、建筑物、构筑物竣工证明。(原件)。 7、不动产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 8、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收费标准 工本费: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工本费:20元/本 注:新收费标准没出台前,暂按原标准收费。 (四)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条内江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各自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三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 第二章档案内容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包括从房管部门移交的房屋登记档案、从农业部门移交的承包地登记档案、从林业部门移交的林权登记档案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制作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内容包括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

和电子档案,包括权属来源资料、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如:实地查看记录、登记现场询问笔录及照片或声像、各种税费的缴纳凭证、契约、司法协助文书、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测绘资料、不予登记决定、查询申请表等)。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电子介质存放为准,存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做好不动产登记簿的实时电子备份。电子不动产登记薄应转换形成唯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簿,纸质不动产登记簿须存放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并由登记实施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第七条不动产测绘资料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测绘管理部门移交的不动产测绘的相关资料,一般以宗地为单位立卷归档保存。 第三章立卷归档 第八条从房管、林业、农业等部门接收的电子档案应留底存档,同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逐步进行档案资料融合形成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库;接收的纸质档案应单独保存,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过程中逐步整理为不动产登记档案。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必须在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部门集中归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条每件(宗)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好的权属资料、文件等经登记负责人审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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