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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一)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一)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一)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一)

目录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1—2

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危害。2—3

三、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的成因3

四、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措施3—7

论文摘要

改革审判方式的目的是强化庭审功能,新的审判方式要求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核实证据都必须通过庭审进行。就增强庭审的抗辩性而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无疑是最关键的因素,否则无法质证、认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特殊原因之外,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但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刑事案件开庭找不到证人或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况相当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证人碍于关系、人情而不愿出庭作证;有的因怕打击报负而不敢出庭作证;有的因出庭作证造成误工、差旅等费用无法解决而不肯作证;再一个证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其中一个原因。要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必须解决上述存在的原因并制定相应的对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我国可以借鉴外国一切成熟的有益的经验,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如建立强制证人出庭

作证制度,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将受到拘留、罚款甚至以藐视法庭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健全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包括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保护。建立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出庭将得到一定的误工和差旅费补偿。此外,设立证人宣誓制度、混合式反询问制度也是有必要的。

证人出庭作证难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优化证人出庭作证的内部、外部环境,才能把出庭作证难的问题解决得更好。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除特殊原因外,在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审判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关键因素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已成为困扰刑事审判的一大难题。庭审中书面证据被大量应用,证人极少出庭作证,使得法定的举证、质证程序流于形式,庭审走过场的现象依然存在。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证人出庭作证难有关问题作一探讨,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对策。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而证人之证言是诉讼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因为“法官并非案件现场的当事人”。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重要证据之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是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

种:……、(二)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在两大法系的国家特别重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是死的,而证人是活的,证言是亲眼看见和感知的事实,因而把证言作为最有力的证据。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把证人证言、书证、实物证据和司法认知并列为四大诉讼证据。在英美法系等实行对抗式诉讼(当事人主义)的国家,证人出庭作证是诉讼中寻常的事情。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供证据,一般均以传唤已方证人出庭作证为主。在这一过程中,交叉询问规则的确立尤为引人注目。证人在法庭经过宣誓后,由控辩双方对该证人分别进行直接询问(主询问)和交叉询问(反询问)。主询问和反询问可反复进行数轮,直到无可再问或无必要再问。在英美的刑事诉讼理论上,高度评价对出庭证人的法庭询问,特别是交叉询问规则所起的重大积极作用。美国法学家威格英尔称其为“为查明事实真相而创立的最大法律装置,①”认为只有在这种对出庭证人的一而再、再而三的询问、质证过程中,才能让对立的观点互相抗衡,才能理清矛盾焦点,澄清事实真相,从而作出公正裁判,最终体现司法公正。而在实践中,其效用也确实如此,因为“真实情况最易为争诉双方的有力陈词所供出。②”在英美国家的证据规则中,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紧密相连的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非当事人直接当庭陈述以及无法质证的证言,均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特殊情况例外)。根据这一规则,某一证人在法庭外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被他人

以书面方式提交法庭,或者被另一证人向法庭转述或复述出来,这种书面证言和“转述证言”均为传闻证据。这种传闻证据既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也不能成为法庭据以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按照英美学界的观点,传闻证据之所以排除,是因为它不可靠和不可信,同时“由于传播过程中的错误以及人为的欺骗,传闻证据很容易被歪曲”,③其最大特点是剥夺了诉讼中控辩双方尤其是辩方对原始证人进行主询问和反询问的权利,使得传闻证据的可信度得不到检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充分体现了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当事人主义)的基本精神和核心价值。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危害

在我国,虽然法律上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难、出庭率低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据河南省一县级法院统计,在1997年至1999年所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为1726人,而实际出庭作证的只有7人,出庭率仅为0.4%,④证人不出庭或很少出庭相当普遍。

证人不出庭作证具有以下危害性:1、证人不出庭作证,书面证言的可靠性难以保证。书面证言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都存在可靠性难以保证问题。因为书面证言有时难以准确表达作证人的本意;而且审判人员也无法在法庭上对证人察言观色,对证人作证的主、客观条件进行判断。证人必须出庭先宣誓,然后被告知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后由控辩双方对其进行交叉询问,使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能够受到检验。2、证人不出庭作证,增加了法官当庭认证的难度。证人证言是刑

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证据,具有不可替代性。对有些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才能认定主要事实的案件,证人不出庭作证,案件的事实就无法查清,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难以做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甚至还会造成错案。3、证人不出庭作证,不符合“公正与效率”主题的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庭前侦查阶段取得的证言大都是有利指控的,证人不出庭,能避免庭审时交叉询问与法官直接询问造成证人证言的改变。这种有利指控而不利辩护的偏向,忽视了诉讼的公正和被告人的权利。只有让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的调查,才能真正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三、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的成因

1、立法上的缺陷。《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依法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对不履行义务将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却没有规定。另外,《刑事诉讼法》第47条虽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应当经过“质证”、“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58条又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质证”是指控辩双方当庭对证人进行的主询问和反询问。证人不出庭作证,证言未经质证,如何查证属实。《解释》第123条还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或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只要认为证人不出庭也不影响开庭审判的,就可以开庭审理,从而免除了证人的出庭义务。

2、证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许多证人认为,出庭作证是一种额外负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处事以和为贵,不愿得罪人。有的公民不知道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有的虽然知道,但认为不作证也不犯法,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往往避而不见,能躲则躲,能推就推。

3、保障措施的不力,证人害怕遭到打击报复,害怕因作证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我国法律虽规定了一些保护措施,但一般只注重对证人受侵害后的保护,缺乏事先预防性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及其近亲属因作证而受到打击报复的案例的确不少,比如在农村有的证人作证后麦秸垛被点燃、牲畜被毒害。有的因受威胁而被迫作伪证。

4、证人出庭作证后,因此而支出的费用没有保障而不愿作证。对于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是否应予以支持及由谁支付,刑诉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在对证人补偿及奖励方面,三大诉讼法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使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处于失衡状态,证人出庭作证更为困难。

四、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措施

1、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既然出庭作证对于证人而言是一种法定义务,则义务的违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立法上应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由法律明确规定对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法定理由拒不出庭作证者予以拘传、罚款。在英美法系国家,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将被指控犯有藐视法庭罪,法官有权对其判处罚金或监禁。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法等国,法庭对拒不作证或拒不到庭作证的证人可采取拘传、罚款等强制措施。日本的刑事诉讼法第

151条规定,证人受到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场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拘留。第152条规定,对拒不到场的证人可以再次拘传。⑤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对传唤不到场的证人不能缴纳罚款时易科秩序拘留。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指名出席审判庭的证人,如不出庭将招致罚款处分及强制执行。如果由于不出庭而导致无法进行审判,其一切诉讼费用由缺席者负担(见黄道主编《国外法学知识》)。我国可以借鉴外国一切成熟的有益的经验,明确规定证人拒不作证和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使对证人的强制或处罚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又具有可操作性。

笔者认为强化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克服证人出庭作证难,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第一、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者可处以罚款。所谓无正当理由,是指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几种情况,又没特殊原因而不到庭作证者。对于此条第二款,也应进行界定。即所谓生理上有缺陷,是指影响证人作证能力方面的缺陷。因为一般而言,生理上有缺陷不一定意味作证资格的丧失。虽有某个方面的生理缺陷,但只要能够利用自已的感官机能对案件的事实明辩是非,正确表达的人就可以作为证人。总之,判断生理上有缺陷的人能否作为证人,着眼点在于这种缺陷是否影响他辩别是非,正确表达。比如盲人不能作为目击人,但他能作为听闻证人。对于精神上有缺陷,应是指他对案件有关的事实发生时,他(她)正在患病,大脑完全丧失了正常机能,不具有证人资格。但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状态正常期间

的耳闻目睹,并且能正确辩别和表达,就具备证人资格。所作陈述如果属实,就可出庭作证。对于年幼的人能否出庭作证,也不能一概而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年龄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因为年龄大小不是能否作为证人的决定因素,年幼的人生理机能的发育不够成熟,辩别是非、表达能力没有成年人强,但对于一般简单的事物,他所熟悉的情况,不仅能感受到,还能正确表达者,也可以出庭作证。但出庭作证时,应让其监护人到场。所谓其它特殊情况,应是指路途远、交通极不便利而不能到庭或身患严重疾病无能力到庭作证等情形。只要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作证者,可按不作为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对于给予罚款仍拒不到庭作证的证人,可以通过拘传方式,由司法警察强制其到庭,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因为罚款不是目的,目的在于让证人到庭如实作证。所以,如果仅是财产罚不能解决问题时,应对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是必要的。定立此项制裁措施,也有利于增强震慑力,更有利于证人到庭作证目的的实现。被拘传的对象,不仅包括年满18周岁的有行为能力的人,还应包括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不支持未成年人出庭作证者。第三、以藐视法庭罪对证人予以惩罚。对明明知道案件有关情况,为包庇他人犯罪,拒绝作证,或以不正当方法,抗拒拘传,应以藐视法庭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为维护法庭的尊严和权威,对藐视法庭罪,法官可以行使启动司法职能,对证人即时判决即时收监。⑥构成藐视法庭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负有作证义务的公民,即感知案件有

关情况;2、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意在包庇犯罪,或者抗拒作证;3、无正当理由拒不作证;4、情节严重,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a、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关键作用;b、为包庇、帮助被告人逃避法律惩罚而拒不作证;c、以暴力抗拒拘传;d、辱骂法庭;e、多次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出庭拒不作证。

(完整word版)民事起诉状模板及范文

民事起诉状模板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2、 。。。。 3、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将你想要求法院判令的要求写上。 事实与理由: 围绕诉求,将与诉求有关的事实于理由写明,注意要简明扼要,抓住要点。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X年X月X日

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x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日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份。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摘要: 近年来,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已成为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人士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这表明,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而且是更有实际意义的阶段。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而离开了恰当的证据制度,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就都是空中楼阁。目前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已经成为司法“痼疾”。修改后的新刑诉法在证人出庭问题上的规定比原来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下面就新刑诉法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有关规定的进步性、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论述。 关键词:新刑诉法证人出庭作证进步性问题完善措施 一、出庭作证的概念及现状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不同于见证人。证人出庭作证是指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接到人民法院出庭作证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庭就其所知如实陈述,回答质询的行为。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是实现控辩式审判方式的一项基本条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项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的资格条件 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者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要正确理解证人的资格,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能够“辨别事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是取得证人资格的绝对条件。是否作为证人,既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出身、成分、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思想觉悟、表现好坏、社会地位等限制,只要符合证人的条件,都可以作为证人。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如果有几个人同时知道,那么他们都可以作为证人,而不能互相代替。 2、生活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待证事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这是因为这些人由于感觉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碍,或者由于年龄关系,对于客观事物分不清是非,不能正确反映,不能正确表达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证言,不能作为证人。如果在生理上或者精神上虽然有某种缺陷,但是还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自然可以作为证人。不能因为有些知情人在生理精神上的缺陷或者年幼,就一律取消他们作证的资格,这些人能不能作为证人,关键要看他们对客观事物能不能分清是非,能不能正确表达。根据这一标准,对具体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后,才能够确定其能否作为证人。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再作决定。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案件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虽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上述关系的特殊性,一般而言,这些人作为证人所作的证言在证明力上要小于其他的证人证言。 4、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就无法对其进行质询,不易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如果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词、视听资料或者通过视听传输技术采取作证。这里所指的视听资料应当是证人作证的音像资料。所谓“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二、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一)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一) 目录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1—2 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危害。2—3 三、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的成因3 四、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措施3—7 论文摘要 改革审判方式的目的是强化庭审功能,新的审判方式要求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核实证据都必须通过庭审进行。就增强庭审的抗辩性而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无疑是最关键的因素,否则无法质证、认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特殊原因之外,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但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刑事案件开庭找不到证人或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况相当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证人碍于关系、人情而不愿出庭作证;有的因怕打击报负而不敢出庭作证;有的因出庭作证造成误工、差旅等费用无法解决而不肯作证;再一个证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其中一个原因。要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必须解决上述存在的原因并制定相应的对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我国可以借鉴外国一切成熟的有益的经验,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如建立强制证人出庭

作证制度,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将受到拘留、罚款甚至以藐视法庭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健全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包括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保护。建立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出庭将得到一定的误工和差旅费补偿。此外,设立证人宣誓制度、混合式反询问制度也是有必要的。 证人出庭作证难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优化证人出庭作证的内部、外部环境,才能把出庭作证难的问题解决得更好。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除特殊原因外,在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审判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关键因素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已成为困扰刑事审判的一大难题。庭审中书面证据被大量应用,证人极少出庭作证,使得法定的举证、质证程序流于形式,庭审走过场的现象依然存在。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证人出庭作证难有关问题作一探讨,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对策。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而证人之证言是诉讼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因为“法官并非案件现场的当事人”。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重要证据之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是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

证人证言怎么写[精选.]

证人证言需要到庭才能被采信。 书面就写证言,证人的基本情况,证明的事实内容,证人签名。 开庭时自己应当通知证人到庭质证。在庭审时就争议的事实向证人提问,证人则作出有利或者不利的回答。对方也可以就相关的事实向证人提问。 庭审结束后证人就庭审记录需签名确认。是否采信由仲裁庭根据相关的陈述来决定。 有证人时,证人出庭工资、差旅费应当一并请求,由举证方先行支付,然后由败诉人方承担。 证言格式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证明内容: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浅析民事诉讼中证人不肯出庭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民事诉讼中证人不肯出庭的原因及对策 08级高升本法学专业江满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正文 (2) 一、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危害 (2) 二、证人不肯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 (3) (一)立法因素 (3) (二)司法原因 (5) (三)证人自身及社会因素的影响 (5) 三、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解决措施 (6) (一)立法上的完善 (6) (二)司法上的完善 (8) 参考文献 (9) 致谢 (9)

摘要: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定证据之一,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证人证言的采集中,证人是否出庭作证提供证人证言决定着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证明力。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非常普遍,证人出庭率低严重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原因对策 正文: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果与勘验笔录七种证据形式,在各种证据中证人证言无疑具有特殊价值。一般而言,证人证言作为证据需要证人的参与,只有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才能消除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并且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则很少按法律规则运行,许多知道案件情况能成为证人的人不肯出庭作证,影响着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 一、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危害 在我国广大地区,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案件,还是适用普通程序的重大疑难案件,都存在证人不肯出庭作证,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据云南省大理州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表明,在2008年,大理州两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足百分之十,剑州、洱源两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2009年1月—5月,在审结的196件民事案件中出庭作证的一件都没有。[1] 证人不肯出庭,证人出庭率低严重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第一,证人不肯出庭致使公开审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无法使用,公开质证、公开举证、公开认证成为一纸空文,无法落实。审判活动是一项紧密衔接的活动,前一审判的操作严重影响着后一操作的质量。单纯证人证言在法庭中出示、宣读,法官无法就证人证言的真假作出判断。多个证人证言前后出现矛盾时法官无法辨认真伪,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民事纠纷的及时公正解决。 第二,导致当事人举证责任无法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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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在刑事案件中,无一例外的都需要关于该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对于该案件的证人的作证不是仅凭一人之言就可以参加诉讼的,该证人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的要求书写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申请书,那么▲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呢?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申请书是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的部分,其中对于证人的要求法律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即证人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且是了解案件详情的人,其本身具有不可替代性。再次证人不同于见证人,见证人是办案人员的一种,但是证人不是办案人员,是一个了解案情的普通人。 ▲出庭作证申请书怎么写 其具体内容需要包括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交法院的名称,并且需要申请人也就是办理该

案件的律师签名和申请时间,在最后应该附上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在这过程中需本着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是代理该案件的律师,需具有律师资格证,在申请人这一项中应标明申请人的姓名,所在律所的名称; ▲2、请求事项 请求事项这一项中应简练的阐述申请的请求,不应长篇大论。 ▲3、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中应阐述被告人因何事涉嫌何罪名的案件,说明证人因亲身感知客观事实,可以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将依据的法条列出,最后写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4、法院的名称 法院的名称中应该是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名称。需注意在法院的名称上一行,在事实和理由的下一行,写上:特此申请; ▲5、申请人签字

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一)

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一) 【内容提要】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它比其它证据更客观、更具体、更生动、更形象,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正确与否对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的依据至关重要,从而会导致案件的正确与否。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任何证人证言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文化修养、法律知识、道德品质、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同时进行综合对比,全面分析,才能对证人证言是否可靠,能否作为认定事实和定案的依据,以及其作为认定事实和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实质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就是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根据它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鉴别。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 【关键词】证据证人证言审查与判断作证能力 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 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证据对当事人来说,既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必要条件,又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强有力的武器;对法官而言,它是法官明辨是非、查明案情、公正裁判的主要依据,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1)《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察笔录。”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它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证人的估计、猜测、想象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证言同其他证据相比具有更客观、更生动、更具体、更形象的特点,在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今社会中,由于每个证人的智力状况、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法律意识、专业技术技能等因素千差万别,提供的证言也具有未确定性,有失真的可能。目前,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我国没有英美法等传闻证据的排斥规则,而是仅仅规定“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或“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的依据。(2)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对于任何证人证言,法官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同时还要审查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审查证人证言的合法性,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作证能力,才能对其是否可靠和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实质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就是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根据它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鉴别,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3) 一、审查判断证人的适格性 证人的适格性,在我国又称为证人资格、证人能力、证人的范围。证人的适格性规则是证据法中关于证人证言的重要规则之一。它与众多调整证言内容的规则不同的是,它所强调、解决的是一个潜在的证人是否有资格提供证言的问题。 美国证据法学者麦考密克曾经指出:“证据法的明确目标就是不断地扫除发现事实的障碍。”证据适格性的历史演变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普通法上,证人的适格性规则是非常严格的,某些种类的人完全不能作为证人。就历史上关于证人适格性的限制而言,绝大多数都是关于证人身份和能力方面的限制。这些被排除作为证人的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案件的诉讼结果有关的人,如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当事人的配偶。排除他们是因为担心这些人可能因自身利益而提供虚假证言。一类是在品质能力上有所缺陷,从而具有不可信之风险的人,如儿童、精神不健全者、无神论者。排除他们是因为担心因这些人在能力、道德或其他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介绍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介绍 在刑事诉讼法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出庭作证则是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人的出庭作证制度。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制度规定 1.证人出庭的条件 我国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其一,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其二,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其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 2.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法律不外乎情理,一旦证人存在以下几种情形,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其一,在庭审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其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其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其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这些情形下,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3.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理 一般来讲,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证人的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保护制度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同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其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其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其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其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申请书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申请书 目录 第一篇:刑事公诉案件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格式 第二篇: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一(2020版)通知 证人出庭申请书 第三篇: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第四篇: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第五篇: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刑事公诉案件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格式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之划定,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担当法庭调查和质证。【注:证人名单、户口证明、通讯方式附后】 申请理由:被告人×××涉嫌×××一案,因证人亲身感

知案件客观事实,为帮忙法庭查明究竟,公正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之划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元和自己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质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为此,辩护人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关照证人出庭作证。 特此申请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 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元和自 己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质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关照证人出庭作证。 第二篇: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一(2020版)通知 证人出庭申请书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一通知证人出庭申请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格式之一

证人证言 证人:,,族,年月日生,职业,住。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证言内容: 证人: 年月日

证人证言格式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籍贯: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 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方案-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

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 '【内容提要】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它比其它证据更客观、更具体、更生动、更形象,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正确与否对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的依据至关重要,从而会导致案件的正确与否。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任何证人证言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 修养、法律知识、道德品质、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同时进行综合对比,全面分析,才能对证人证言是否可靠,能否作为认定事实和定案的依据,以及其作为认定事实和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实质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就是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根据它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鉴别。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 【关键词】证据\xa0\xa0\xa0 证人证言\xa0\xa0\xa0 审查与判断\xa0\xa0\xa0 作证能力 \xa0\xa0\xa0\xa0\xa0\xa0\xa0\xa0\xa0 合法性\xa0\xa0\xa0 关联性\xa0\xa0\xa0 真实性 \xa0 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证据对当事人来说,既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必要条件,又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强有力的武器;对法官而言,它是法官明辨是非、查明案情、公正裁判的主要依据,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1)《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察笔录。”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它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证人的估计、猜测、想象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证言同其他证据相比具有更客观、更生动、更具体、更形象的特点,在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今 中,由于每个证人的智力状况、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法律意识、专业技术技能等因素千差万别,提供的证言也具有未确定性,有失真的可能。目前,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我国没有英美法等传闻证据的排斥规则,而是仅仅规定“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或“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的依据。(2)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对于任何证人证言,法官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同时还要审查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审查证人证言的合法性,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作证能力,才能对其是否可靠和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实质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就是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根据它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鉴别,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3) 一、审查判断证人的适格性 证人的适格性,在我国又称为证人资格、证人能力、证人的范围。证人的适格性规则是证据法中关于证人证言的重要规则之一。它与众多调整证言内容的规则不同的是,它所强调、解决的是一个潜在的证人是否有资格提供证言的问题。 美国证据 者麦考密克曾经指出:“证据法的明确目标就是不断地扫除发现事实的障碍。”证据适格性的历史演变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普通法上,证人的适格性规则是非常严格的,某些种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教程文件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的资格条件 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者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要正确理解证人的资格,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能够“辨别事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是取得证人资格的绝对条件。是否作为证人,既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出身、成分、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思想觉悟、表现好坏、社会地位等限制,只要符合证人的条件,都可以作为证人。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如果有几个人同时知道,那么他们都可以作为证人,而不能互相代替。 2、生活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待证事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这是因为这些人由于感觉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碍,或者由于年龄关系,对于客观事物分不清是非,不能正确反映,不能正确表达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证言,不能作为证人。如果在生理上或者精神上虽然有某种缺陷,但是还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自然可以作为证人。不能因为有些知情人在生理精神上的缺陷或者年幼,就一律取消他们作证的资格,这些人能不能作为证人,关键要看他们对客观事物能不能分清是非,能不能正确表达。根据这一标准,对具体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后,才能够确定其能否作为证人。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再作决定。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案件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虽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上述关系的特殊性,一般而言,这些人作为证人所作的证言在证明力上要小于其他的证人证言。 4、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就无法对其进行质询,不易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如果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词、视听资料或者通过视听传输技术采取作证。这里所指的视听资料应当是证人作证的音像资料。所谓“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二、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证人出庭申请书怎么写

证人出庭申请书怎么写 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要求证人出庭的书面文书。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证人出庭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证人出庭申请书一: 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59 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司法部关于办理 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 条规定,庭审中,检察人员、被 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 2.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适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 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 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 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工作内容和重要权利。 4.认真填写和提交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是一种格式化文书,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应认真填写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其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律师作为申请人应填写其姓名、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具体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2)申请事项。写明请求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3)申请理由。首先写明证人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所 涉嫌(案由)一案的证人;其次,阐述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最后,说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4)写明文书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的签名及所属律师事务所的盖章;注明提交文书的具体时间。 以下是两份证人出庭申请书模板: 证人出庭申请书二: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 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一)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一)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要想切实的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的目的,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二条明确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重要形式,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打击犯罪活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对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就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来看,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对证人的保护不力,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后果果不明确。我认为,建立、健全和完善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制度、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大力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证人不出庭原因建议 刑事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对证明事实的证据的认证。①证据只有在法庭上经质证,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是整个庭审活动的中心。而证人证言是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 一、刑事证据的产生和发展 英国学者肯尼曾经指出“在我们的司法程序开始包括传唤证人向陪审团举证这种实践以后的相当长的时间里,证据法还没有形成确定的形式。直到是七世纪,证据规则才在民事法庭第一次出现,继而又开始出现刑事法庭,并且随之比在民事法庭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在刑事法院,证据规则得到了严格的考察……”②事实上,除英国、美国等少数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严密的证据法体系之外,其他许多国家还处于十分艰苦的探索之中。参照欧洲大陆证据制度的发展模式,对历史上出现过和现实中仍然存在的证据制度,可以划分为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③证人证言在我国古代是司法官吏断案的重要依据,封建王朝的证据制度,明文禁止诬告、作伪证。如根据考古发现的秦简《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进行诉讼时应当如何审讯,审讯时可否拷打受审人,法律中就已有规定。同时,秦律已有诬告罪的规定,实行“诬告反坐”制度。《唐律》对于证人已有某些人不得作证的规定,表明询问证人时可以拷掠。同时还规定了证人作伪证的责任,即凡是证人没有讲真实情况,以致根据证言定案,造成罪有出入的,按所出入之罪减二等处罚。④我国的证据制度是由古代证据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证据制度发展到了新中国证据制度,并且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科学证据体系和制度。⑤ 二、现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重要而且普遍的一种证据。在西方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打“证人牌’是律师们听使用的重要的手段。因此,各国刑事诉讼对证人证言的出示,质证、采信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一般情况下,由证人出庭作证,当庭接受诉讼各方的询问质证。但是,在现实执法过程中,严重存在着以书面证人证言代替证人出庭、证人不愿出庭甚至拒绝作证的现象,致使控辩式的庭审难以实现,流于形式,有悖于立法的初衷。证人不出庭作证将给刑事诉讼带来一系列不利的影响. (一)、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讯问、质证是法律赋予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特别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来说,如果证人不出庭,他们又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格式之一定稿版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格式 之一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证人证言 证人:,,族,年月日生,职业,住。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证言内容: 证人: 年月日 证人证言格式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籍贯: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论刑事案件中证人及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一)

论刑事案件中证人及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一) 摘要: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证人问题是必须进行研究的重要问题。直接言词原则是人类理性和正义观念在司法领域的产物。它不仅是一项调整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也是一项调整诉讼证明活动的基本原则。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重要的证据类型之一,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往往起着关键作用。然而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率过低和证人局面证言笔录在法庭上畅通无阻,已严重影响到人民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许多冤假错案的出现与此不无关系,因此,证人证言在诉讼中均被广泛运用。证人出庭作证,是审判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普遍存在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这是长期困扰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证人不出庭作证在这三大诉讼中带有一定的共性,本文拟通过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基本特征、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证人不愿作证和不作证的几种原因进行分析与探讨并寻求解决办法,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解决我国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具体立法构想。 关键词:刑事证人;作证;证人保护;立法完善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基本特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 ①证人是一种独立于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鉴定人的诉讼主体,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证人必需了解案件情况 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只有知道案件情况才能在刑事诉讼中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陈述,提供证人证言,从而为查明案情、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提供帮助。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既可以是亲身感知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人,也可以是通过其他间接途径而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但是,对于转述他人所了解之事实的证人证言,一般要求证人应当说明具体的信息来源,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但是,只有在参与诉讼之前就已经感知案件情况的人,才能作为具体案件的证人,这正是证人与鉴定人的基本区别之一。证人与鉴定人对案件情况形成认识的时间不同。证人是因为感知案件情况而参与诉讼的,证人对案件情况的认识先于其参与诉讼,而且是其参与诉讼的前提条件。而鉴定人则是因其参与诉讼而认识案件情况的,其参与诉讼先于其了解案件情况。在我国,鉴定人不属于证人的范围。 (二)证人是与案件结局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只有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才能成为证人,但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非都是证人。就我国的证人概念而言,证人是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知道某一案件或某些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当事人由于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不能作为证人,与案件结果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是证人与当事人的本质区别。尽管证人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可能有利于控方也可能有利于辨方,但是,证人本身却是中立的,其参与诉讼是为了帮助司法机关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而非为了某一方当事人的具体利益。 (三)证人作证的对象是公安司法机关 证人作证是一种诉讼行为,只有依法定程序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人才能成为证人。如果知情人只是了解案件情况,却并未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陈述,那么他就没有成为诉讼参与人,因而也不是证人,充其量也只能说是一个潜在的具备证人条件的人。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是应当明确的是,如果经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询问的人,在之后的诉讼程序中没有对公安司法机关作证或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查证,那么,该人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证人。依据我国广义诉讼的观念,这里的公安司法机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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