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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申报表

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申报表
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申报表

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社区)申报表村(社区)名称垣曲县古城镇允岭村

村(社区)总人口1456人村(社区)总户数430户

示范创建事迹材料

一、建立健全协会机构,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允岭村辖六个居民组,总人口1456人,已婚育龄妇女269人,在村支部的领导下成立了计生协会组织,会长由村委主任担任,副会长由一名副职担任,秘书长由妇女主任担任。划分了会员小组,选举了小组长,明确了组长的职责,有阵地、有牌子、有宣传资料和活动器材等。《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公约》及各项制度都已建全上墙,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着应有的作用。特别是会员入会制度履行严格,会员入会要填申请审批表,经考察合格才能加入计生协会组织。

二、宣传教育经常抓,计生诚信传佳音

计生协会始终把宣传教育工作抓在先。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出板报、出动宣传车、编排计生文艺节目、组织宣传服务队等多种形式,把计生条例、《章程》和《村规条约》等政策法规宣传到家喻户晓,宣传到田间地头,使群众的知晓率达85%以上。特别是对计生家庭的奖励和优先优惠规定以及开展生育关怀等,计生协会更是率先垂范,诚信服务,使允岭村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5%以上,符合政策生育率达80%以上,做到了近三年无政策外多孩生育,无计生瞒报、

漏报现象,无大月份和选择性别引产,尤其是计生协对计生村务公开工作做得更好,无论是人口出生、独生子女奖励、社会抚养费征收,节育措施落实等,做到群众参与和监督畅通,使群众参与率达90%以上,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三、发挥计生协优势,带领百姓致富

允岭计生协会现有会员100余人,在协会的带领下,发展一村一品,现在允岭村已发展优质石榴三百余亩,已成为闻名全县的石榴产销基地。育龄妇女更是谋划一品,从外地请来师傅做布艺加工,制作的布艺品有虎、鹿、牛、羊、马、猪、狗、兔等十多种,产品投入市场备受青睐远销国外,使妇女们不出家门就有可观收入,老百姓个个拍手称好。

申报单位意见签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签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级意见签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签批意见: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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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

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修改版)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制度立法不完善 村民自治条文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条文放在宪 法的同一章节之中,容易使人产生错觉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我国的一级基层政权,享有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实际上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基层政府机关。 我国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较少,使得村民自治中违法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治,极大地阻碍了村民自治。 (二)现行制度设计难以实现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之间的较好衔 接。 在很多情况下,乡镇政府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式的管理方式,对村民委员会从产生到日常工作进行干预和控制,把村委会视同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性机构,变“指导”为事实上的“领导”。 案例: (1)湖北省南漳县某城关镇,以“减轻农民负担”为由,擅自对全镇21 个村的村委会干部进行清编整顿,其中清退村委会干部30人,清退村民小组长34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人民群众的意愿,结果被推上了被告席。 (2)重庆市巫山县官阳区,在1998年底至1999年初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有4名被群众推选走上村委会主任岗位的村干部,因为不是乡镇领导“圈定”的人选,上任后总是得不到区、乡主要领导的支持。1999年11月前后,这4名村委会主任,终因与直接领导发生分岐而被免职。 (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原则不能落到实处 在民主选举方面,存在"富农"干政现象,有的富农利用金钱优势拉帮结派、贿赂各级党政干部、操纵选举结果,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了独霸一方的恶势力"自治制度"; 在民主监督方面,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形同虚设,甚至根本就没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有些地方虽然建立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但是没有真正履行起职责,对于持有不同政见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的村务批评和建议置之不理,造成村民对村务公开产生怀疑,甚至引起群众上访。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如何改善

如何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测绘09-2班程波3090508203 请联系实际谈谈如何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 我认为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集中体现主要就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所以我们的群众自治制度的重心也应该是如何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民主性和公正性上。 目前我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许多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执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归结为四个方面。 一、居民委员会的任务重而且繁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般都有50项之多,有的甚至达上百项。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中,大多数居民委员会扮演着“上管天文地理,下管鸡毛蒜皮”,“既管公婆打架,又管夫妻离和”,“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角色。一些城市基层政权组织把本来不属于居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都交给居民委员会办理,有的甚至将居民委员会当成其下属机构来对待。所以我们要尽快完善与界定居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能,将政权组织与群众自治组织严格区分开来。 二、工作条件差、待遇低。许多地方的居民委员会处于“三无”状态,即无固定的办公用房、无必需的办公设备、无必要的活动经费,严重地影响了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我认为各级政府应当鼓励与扶持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与改进,让群众自治制度真正的办实事、办好事,真正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没有经济实力,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无法实行居民的自治。大多数居民委员会都是靠出租办公场地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的拨款来勉强维持日常开支。我觉得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方式就是加强大家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认识和了解,让所有人都参与起来才是解决资金问题的主要办法。 四、干部结构不合理。目前居民委员会的干部大多数都是老年人,年轻人由于不愿意做居民委员会日常事务中那些婆婆妈妈的繁琐事情,一旦有年轻人来居民委员会工作,便立刻成了新闻媒体追逐的对象。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应该完善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选举制度。 当前在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表现在,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在实际中,有的乡镇政府仍视村民委员会为其当然的下属机构,按照行政管理方式来对待村民委员会,一般都是通过对村民委员会发布各项指令和进行具体的工作指导来领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这个问题主要是农村居民对自己手中的权利认识不够充分,对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不了解,才会使得村名委员会被当地政府机构所利用。我觉得应该在我国广大农村普及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知识,让每一位农民都知道自己是这个国家的主人,有权利行使自己的管理权。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目的,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要真正发展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就必须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基层民主落实好了,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了,百姓就会心顺气畅,这必将有利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构建。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政策思考 (2008-07-13 11:41:45) 转载 标签: 杂谈 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政策思考 一、事件回顾 中国历史上一直有乡村自治的传统,家族是传统乡村自治的核心组织。为了维持以家族为核心的乡村自治,族田、族产、宗祠、家谱等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中国共产党成为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在城市基层也设立了居民委员会,参政不再是少数富有阶层的专利,广大基层群众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民主权利。1978年,我们党在总结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时指出,要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1980年前后,广西宜山等地农村出现了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村民委员会,负责调解邻里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发展生产,效果很好。这些不同于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和生产大队的新兴组织引起了中央有关领导人的注意,1982年宪法充分肯定了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到了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要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为主要形式的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日渐成熟。 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就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被纳入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范畴。 二、相关评论

评论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当代中国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认为,当代中国有三种形式的自治制度: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决权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政治制度。二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基本政策和政治制度。三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基层民主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解决基层群众民主参与问题的政治制度和基本政策。 评论二,基层群众自治是基层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基层群众自治就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按照平等、选举、公开、监督、多数人决定、法治等原则,按照一定程序,民主选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领导人,对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制度、规范和实践活动,表现为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以及对干部的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其目的就是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有利于扩大、巩固地方政府、基层组织的权力来源与群众基础,改善地方政府、人大机关和群众自治体系之间的关系,在基层社会形成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从而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基层社会政治生态。 评论三,当前中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成就和问题并存。当前中国基层群众自治在城市和乡村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即农村的村民自治和城市的居民自治。随着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开展,各地城乡基层自治活动出现了各种实践创新,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如村委会成员的“海选”,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直选,等等。然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的矛盾形成的“两委”关系问题,乡—村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等等。更加严重的是,在许多乡村地区,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供给不足,乡村发展陷入停滞,农业发展缓慢,农民负担沉重,农村社会失序等“三农问题”亟待解决。城市居民自治工作也不容乐观,在多数城市的社区建设中,居民自治还没有很好地实行,社区建设在很多城区某种程度上还是一种政绩工程,城市基层自治组织行政化色彩浓重,难以实现基层民主的目标。 三、政策献言

关于基层群众组织自治能力建设情况

一、关于基层群众组织自治能力建设情况 1、认真组织依法开展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2008年,按照省市统一安排和部署,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全区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全区Xx个村依法选举产生XX名村委会成员,其中主任XX人,副主任XX人,委员XX人。选举中,我们重点是坚持规范到位,在程序上不能有半点疏漏。在这次换届选举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围绕选举的重要环节,严把“五关”:一是严把选举委员会产生关。二是把好选举办法制定关。三是严把选民登记关。四是严把候选人产生关。五是严把选举投票关。重点抓了三点:一抓以证换票,即用选民证换票,保证一人一票,选票发放不乱;二抓秘密划票,各个选举会场设立秘密划票间,保证选民不受外界干扰自主填写选票;三抓当场唱票、计票,当场宣布当选结果。 普遍实行了“五个第一责任制”的工作机制,即乡镇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下乡工作组组长为“第一指导人”,农村支部书记为“第一执行人”,村民代表为“第一监督人”,村民群众为“第一参与人”。凡在选举过程中,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资格无效,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故意破坏选举会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在选举中,我们还积极推行积极推进“一票制”、“两委交叉任职”、“选举观察员”等行之有效做法,严格依法选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2、积极指导各村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按照《XX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和《XX省村务公开目录(试行)》规定,指导各村村务公开在内容、形式、时间、程序和管理上做到“五规范”。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全区XX个村都建立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依法建立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并严格按照村务公开监督制度履行职责;各村除建立村务公开栏外,还设立有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有专人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 3、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建设。2008年,按照市里统一安排,指导各地完成了第三年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全区XX个社区居委会共选举产生XX名社区居委会成员,其中主任XX人,副主任XX人,委员XX人。社区居委会直选试点成功进行,“票决制”普遍推行,社区居委会民主程度大幅提高。积极开展村(居)委会干部培训,2008年,对新当选的村(居)委会干部进行了集中培训,2009年以镇(街办)为单位开展了年度培训,2010年全市组织开展了第一届社区居委会主任培训班,我区也组织了一次村(居)委会主任培训班,部分社区居委会主任还参加了省培训班。从2009年

村民自治组织法

xx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主席xx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 城市居民委员会这一重要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就在一些大城市中产生了。建国之初,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一方面,要肃清一切敌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反动势力的破坏活动;另一方面,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要实现上述目标,建立有效的基层政权组织形式就显得极其重要。城市居民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 1949年底到1950年初,在一些城市中出现了由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防护队、防盗队和居民组等名称不一的群众性自治组织。1950年3月,天津市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建立了居民委员会。同时期,在湖北省武汉市的部分街道也开始建立了居民代表委员会和居民小组。但是,此时居民委员会的特点是,各地的规模不太一样,职能也不统一,有的居民委员会的领导整日陷入繁忙的工作事务之中,有的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则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乱筹款、乱募捐活动等。 为了克服此类不正常的现象,1953年6月8日,彭真同志给毛泽东等中央领导同志专门写了一个报告,即《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报告指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这一组织是需要建立的。 它的性质应当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基层政权组织。 它的主要任务应当是把工厂、商店、机关、学校以外的街道居民组织起来,在居民自愿的原则下,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福利事务,宣传政府的政策和法令,发动居民响应政府的号召,向基层政权反映居民的意见。居民委员会应当由居民小组通过选举产生,在城市基层政权或者派出机关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但它在组织上并不是基层政权的下属机关,因此,不应交付太多的事情让它办。 毛泽东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了这个报告。此后,各城市都陆续建立了居民委员会组织,名称也逐渐趋向统一,其性质都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公共基础知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知识点概述】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具体来说,所谓基层群众自治就是指城乡居民在其所居住的社会基层区域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公基考试当中宪法模块的基础知识点,需要各位考生重点掌握。 【知识点详解】 一、村民委员会的基本概念 根据现行《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它的主要职能包括: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现行《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绒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2.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3.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4.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5.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6.协助有关部门,对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7.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由此可以发现,村民委员会并不是我国的一级政权组织。 二、居民委员会的基本概念 根据现行《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绒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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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概期中作业 基 层 民 主 自 治 制 度 专业:戏剧影视文学 班级:1204 姓名:白娟 学号:2012044147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 ——从提出到现今的发展概况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概况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就是使基层群众实行四大民主、四个自我和享有四项权利。四大民主就是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自我就是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四项权利就是保障基层群众对一切基层事务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基层群众应该积极参与自治、学习自治、善于自治,不断提高自治能力,实现政府依法行政与基层群众依法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主体是基层人民群众,基层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参与决定着基层群众自治的成效。因此,要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密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尤其是难点热点问题,首先实行群众自治,通过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共同管理,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积极化解各种矛盾,使基层群众自治,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民生活改善、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历史发 展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 城市居民委员会这一重要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 初就在一些大城市中产生了。建国之初,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一方面,要肃清一切敌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反动势力的破

如何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

如何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 社会本091 于坤32号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任务的提出和实施,和谐社会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和谐社会构建基础在于社区,而和谐社区的的构建离不开社区自治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是社区管理的重要主体,它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区和谐稳定。而在当今社会,社区自治组织制度还不是很完善,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很多社区并没有被社区居民所接受,导致很难更好地开展活动,如何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就成为了当务之急。 一、依托政府支持,提升自治能力 将包括城市社区在内的社区基层民主建设纳入国家民主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在加强国家民主体制建设的同时,加强基层民主的开发和建设,即推进社区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是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任务。过去党的基层执政方式中长期存在着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或政社不分,党包揽一切事务的现象,这种执政方式直接延伸到城市街道和居委会。结果,不仅事实上削弱了居委会这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积极性,而且也不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这就要求我们要依托政府的支持,提升社区的自制能力。 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群众自治发展主要体现为“三自”(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发展。在这“三自“发展中,自我管理的发展是基础,是核心,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都是在实现自我管理基础上确立和发展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具有自主地位和能力的社会主体的日益成熟,自我管理的发展将主要体现为自我管理中的自治性的提高,亦即自我管理将更多地围绕着协调、整合和实现社区自身利益来展开。 二、完善组织制度,创新管理模式 (一)是进一步加强自治组织建设,完善自治功能。各社区普遍建立值班、巡查、走访等制度,使社区事务、居民诉求得到及时办理。在动迁和拆后遇到涉及到多数居民群众利益的事务,及时召开居民代表大会或社区协商议事会议进行表决,让居民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同时充分发挥居民代表、楼院长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社区组织做好居民群众的思想工作,为促进社区工作顺利开展做出努力。 (二)是建立居民联系台帐,确保信息畅通。为加强对搬迁户的管理,各社区普遍对搬迁户进行摸排,详细登记其现在买房、租房地址、联系方式,及时掌握原社区居民的生活、工作动态。有的社区还向居民发放社区事务联系卡,实行社区事务流动办公、上门服务,确保居民办事方便,社区信息畅通。 (三)是明确属地管理,搞好工作对接。由于拆迁后人户分离情况严重,其绝大多数买房或租房到原社区以外的社区及其他区县的社区居住。这就需要在管理上工作对接起来。基于

第十章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十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历史及其发展趋势,明确其性质、地位、作用和任务,理解自治制度的发展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影响。 教学重点及难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特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运行方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展完善的意义。 教学方法: 讲授的同时,结合具体案事例讨论“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现状”,分析其原因,理解相关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方向。 教学时数: 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概述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一个群众性的社会组织,不同于国家政权组织和其他政治、经济等社会组织。 第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一个具有自治性质的社会组织,自治是它最重要的特色。 第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基层性的特点。 二、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意义 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的发展;有

助于加强基层政权的建设;有助于城乡基层社区社会秩序的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基层政权的关系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基层人大的相互关系 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方面看,二者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严格遵守和贯彻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参与有关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向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反映居民(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从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方面看,二者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要依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行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决定、决议在基层群众性组织内实施;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要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自治活动;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基层人民政府的相互关系 根据《宪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其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完善 第二节居民委员会 一、居民委员会的设置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到700户的范围内设立,其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二、居民委员会的组织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5至9人,所有人员均由选举产生。其任期为3年,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居民会议是由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内18周岁以上居民组成的居民自治的民主决策机构。居民委员会必须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学习贯彻《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要点解读

学习贯彻《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 工作的指导意见》要点解读 为一纸证明“跑断腿”,各种五花八门的证明曾让百姓不堪其扰。2020年4月14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等在内的20个“老大难”证明事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 一、证明要于法有据、符合客观实际 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什么情况下需要出具证明,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作出了详细规定。 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 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区要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另一方面,明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层面也会适时分批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目前,《指导意见》在25个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等20个“老大难”证明事项。 二、方便查询最大限度精简办理程序 在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过程中,《指导意见》还有一些更加便民利民的规定。 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的证明事项,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以上文书均应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 明确要最大限度精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大力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的,

基层群众自治教案

4.4基层群众自治教案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通过感受身边的民主管理, 对照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的有关制度和法规,了解公民参与民主管理的途径和方式,理解公民参与民主管理的意义。 能力目标:通过探究基层群众自治的现实问题,运用学科理论分析现实问题,提高政治参与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感受社会管理中的人民当家作主,树立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 一、导入 大家可能都听说过身边有人在考村官,那村官到底指的是什么?大学生村官,是指筛选的专科以上学历应届或往届毕业生,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主任助理或其他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职务的工作者。如果你是一名大学生,你愿意去当村官吗?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国家公务员吗?村委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一起来学习今天的新课:基层群众自治。 教师: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发生了两次意义深远的历史性变革,一次是“包产到户”,另一次就是“村民自治”,在农村实行基层民主自治的组织是什么?对,是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民主管理村务的机构。在村民委员会的带领下,广大农民实行村民自治,在实践中学习、掌握管理村务的本领,切实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作用是: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教师:村民委员会是村民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那村委会的最高代表是谁?对,是村委会主任?那这个村委会主任是政府任命的吗?不是,是村民选出来的。那是村民怎么选出来的?很好,是村民通过直接投票选举出来的。教师:村委会干部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这是村民自治的基础,也是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 教师:好了,村民通过直接投票选出村委会干部了。那以后的任何有关村里的决策是不是都由村委会主任说了算了?对,不是。那由谁说了算?对!由村民说了算!那村民怎么来参与决策呢?对,通过村民会议。比如今天大家坐在一起,开始商量个有关全村村民利益的事儿,最后有的人同意那样做,有的人不同意那样做,那最后到底同不同意怎么办?很好,最后举手表决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表决,少数服从多数。这就是村民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与管理。凡是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都由村民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 教师:村民通过直接投票选举选出村委会干部,通过村民会议参与本村的事务决策。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那村民又是如何规范自己和干部的行为,管理日常事务呢?对,通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这是村民规范自己和村干部的行为,运用民主的办法管理村里日常事务的有效途径。 村委会委员、干部都是村民选出来的,那村民就有权监督他们的工作,通过什么来监督?对,村民可以运用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监督村干部和村委会的工作,使村民自治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教师:这儿还有几个问题需要大家注意一下。首先,请同学们思考,村委会主任是国家公务员吗?(学生:不是。)为什么不是呢?那再问同学们一个问题:村委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其设立目的是让村民自我管理本村日常事务,其最高代表是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所以村委会主任不是国家公务员。请大家一定要注意村委会的性质。 我们刚刚学习了,村民自治的组织是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的内容包括村民选举、村民决策、村民管理以及村民监督。这是在农村的基层自治组织。那在城市的基层自治组织又称之为什么呢?对,城市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管理机构,是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作用: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居民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二课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 第三框民主管理:共创幸福生活导学案 制作人:侯海侠 【学习目标】 1、知识目标:知道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如何带领村(居)民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 2、能力目标:通过为社区文明出谋划策,培养学生联系实际的能力,逐步提高政治参与的实际本领。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教育学生珍惜自己享有的民主权利,增强主人翁责任感。 关注社会的公共生活和公共管理。 【学习重点】居委会及村委会如何自治。 【学习难点】如何准确理解发展基层民主的意义。 【学习方法】小组合作学习法、情景设计法和归纳法。 【学习过程】 课前自查自纠案 一、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基层民主管理形式,包括和。 1、我国的城市居民自治 (1)居民委员会的含义(性质、地位和作用) 是居民、、的基层自治组织。 (2)城市居民自治的内容(广大居民参与社区民主管理的形式和途径) ①选举: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产生 ②决策: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提请讨论决定 ③管理和监督:实行、向汇报工作,接受居民的监督与质询。 (3)城市居民自治的作用、意义: 作用:居民合法权益,管理居民。调节居民维护纠纷,协助社会治安。反映居民的。意义:调动了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提高了居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 2、我国的村民自治 (1)村民委员会的含义(性质、地位和作用) 是居民、、的基层自治组织。 (2)村民自治的内容(广大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的途径和方式) ①村民选举:民主选举村干部,是村民自治的,也是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 ②村民决策: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参与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与管理。 ③村民管理:村民或,规范自己和村干部的行为,管理日常事务。 ④村民监督:、、,监督村干部的行为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二、共建祥和文明社区 1、基层民主自治的重大意义 (1)实行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以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的最有效的途径。 (2)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最为广泛而深刻的实践,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 2、青年学生应自觉参与民主管理(重要性) 学习民主管理的知识和技能,体验民主管理的意义和价值,从而在民主实践中逐步增强和提高自己政治参与的和。 课上合作学习案 环节一、自主学习,合作探究一 结合视频内容和教材p25探究下列问题(分组合作,时间5分钟) 1)什么是居民委员会? 2)居委会成员怎样产生? 3)居民如何对社区的大事进行决策? 4)居民如何规范自己和居委会干部的行为? 5)居民如何监督居委会干部的行为和居民的工作?

深入落实和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深入落实和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6日09:00 来源:《求是》期号:2012/14作者:李立国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党的十七大以来,各地将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社会结构加速转型、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基层群众自治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深入落实和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保城乡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任务。 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政治制度,把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我们深化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认识开启了新视野。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广大人民群众通过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同时,通过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人民群众在城乡基层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与代表制民主制度的有机结合,保障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在基层得到延伸。人民群众在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学习和提高了民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能力,为在更高层面上、更广范围内开展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在基层,依托在基层,落实在基层。

基层自治汇报材料

近年来,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在我省迅速发展,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对以下几方面加以理解:一是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含义及其表现形式;二是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与计划生育群众组织的关系;三是实现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一些对策。 实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使育龄群众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体,让群众做计划生育的主人,育龄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生育行为,变“要我计划生育”为“我要计划生育”,这是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最高级形式。我们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30年历程来看,在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初期,为了遏制人口过快增长势头,当时主要靠行政手段。后来,找到了“村为主”的方法,提出了“村民自治”。随着依法治国的方略的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管理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以及计划生育群众组织计生协参与村民自治工作的深入,国家提出了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探索了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高级形式。 实现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组织建设。村(居)委会人口计生组织网络健全,责任分工明确;计生专干或协会秘书长、小组长(中心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会员小组长)等职责清晰,待遇落实;服务宣传活动阵地建设达标。 二是制度规范。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协议、承诺书等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体现大多数村(居)民的意志;协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等,无违法收费和罚款。 三是村(居)务公开。全面、及时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生育事务;定期组织村(居)民代表和协会会员评议计生工作;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80%以上。 四是宣传服务。宣传服务活动经常,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社区集体资源的分配、使用能优先优待计生家庭;生育关怀活动扎实有效。 五是计生诚信。社区基本人口信息清楚;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基本落实,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以上,无大月份和选择性别引产;无出生瞒报、漏报;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80%以上,无政策外多孩生育。 六是文明建设。人口计生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和谐村(居)建设相结合,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性别平等、遵纪守法、移风易俗形成风尚;未发生因计划生育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村(居)民集体上访。 作为计划生育群众组织的计划生育协会,肩负着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的重要使命,在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中的优势和作为,我们从实践中得到的认识是: 一是会员众多。我省计生协会经过26年的发展,已有计生协会会员270多万。二是网络健全。目前,全省计划生育协会拥有近2万个协会组织、9万个会员小组。三是贴近群众。协会会员也是群众,本身就生活在群众中间,对群众的情况最了解,善于做不同群众的思想工作。四是示范带动。带头示范,宣传推动,扶危济困,助人为乐,是协会会员其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方法。计生协的成员中人才济济,由“五老”和致富能手、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理论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理论 一、基层民主理论 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l]“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1]民主是20世纪的一面旗帜,也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坚持不懈的奋斗目标,而基层民主更是广大的人们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制度和实践。 1、基层民主内涵 民主是伴随国家制度而产生的,作为一个政治名词源于古希腊,由古希腊文“demos”(意为“人民”和“地区”)与“kratia”(意为“权力”和“统治”)结合而成,其基本含义是“人民的权力”、“人民的政权”或“人民进行统治和治理”。[2]到了近代,民主作为一个政治术语得到广泛使用。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它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归根结底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在阶级社会中,民主具有阶级性,是实现特定阶级利益的政治形式,实质上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是马克思民主思想的中国化、民族化和实践化。我国的人民民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是由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真实性特点。我国的基层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 基层民主是指我国广大人民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各方面的人士,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包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教育民主等内容,广泛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国基层民主是关于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管理的开放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广大群众直接参与到基层政治和社会组织的选举过程、内部决策过程、监督机制等方面,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并由民主参与而产生了民主化的制度创新和政策结果。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解决的是“市民社会”内部和自治活动内部的自我管理问题,是一种生活方式,体现着一种平等成员之间的自我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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