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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举债权又回原点

地方举债权又回原点

作者:张枫逸

来源:《新理财·政府理财》2012年第07期

6月26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其中,地方政府举债权尤为引人关注。草案中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财政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禁止地方政府举债,其实并不算新规定。自1995年施行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就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过,这并未阻挡地方以各种变相方式举债的脚步,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十万多亿元。

面对既定事实,《预算法》修正案是该继续维持旧有规定,还是进行调整变革?这成为争议焦点。有观点认为,应该借《预算法》的修订,明确地方举债的原则、制度框架和程序,赋予地方政府举债的权利。而《预算法》修订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拟从法律层面赋予省级地方政府有限的举债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国务院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举借一定额度用于特定支出的国内债务,列入本级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如今,二次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秉承了现行预算法关于严格遵循编制预算不列赤字的原则,把这场地方举债权的禁放之争重新拉回原点。应该说,维持禁止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是一种明智之举。毕竟,地方政府缺乏还债的来源和机制,再加上地方债务并没有纳入到地方预算,其规范性、约束性和透明性的缺失,大大增加了债务偿还的财政风险。

然而,不放开地方政府举债,并非这场争论的终点。事实上,当我们暮然回首,不得不重新面对地方举债禁而不止的尴尬。显然,在地方政府大量变相举借各类债务成为公开秘密的当下,我们不仅要维护预算法的刚性,更要反思地方举债的深层次症结。

地方政府热衷举债,原因大致有三:一是分税制后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近年来,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经济发展任务不断加重,地方政府层级越低,增加开支的压力相对越大。与事权和开支相比,地方政府的财源明显不足,不得不举债度日。二是地方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地方政府作用与市场作用的关系尚未理顺,是地方政府债务膨胀的深层次原因。目前,地方政府仍然做着许多本应由市场、企业去做的事情。地方政府职能越位,必然导致其债务负担不断加剧。三是行政管理体制缺乏约束机制。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了在有限任期内表现“政绩”,获取政治资本,不惜一切大肆融资举债,用于“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由于本人不必为当地政府所欠债务负责,一些地方官员在举债时往往毫无顾忌,只管借钱举债而不计成本、效益,更不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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