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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办发〔2009〕681号 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

川卫办发〔2009〕681号  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
川卫办发〔2009〕681号  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

川卫办发〔2009〕681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

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省卫生厅制定了《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省卫生厅。

附件: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卫生部,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2009年12月31日印发

(校对:廖志华)(共印80份)

附件:

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

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关于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基本药物,其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网上最高限价。

第五条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规范使用药品。同时,应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引导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六条从2009年开始我省逐步推行基本药物制度,至2011年,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七条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优先选择和使用基本药物制度,并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按照相关规定顺加作价销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使用比例如下:

暂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少于60%,其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二级乙等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50%,其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5%。

二级乙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40%,其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5%。

二级甲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35%,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级乙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25%,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三级甲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20%,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

同级别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其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和销售额比例分别下调5%;同

级别的肿瘤医院、藏医藏药医院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和销售额比例分别下调10%。

第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积极调整用药结构,优先选择和使用基本药物,并于2010年底前全面达到本办法第七条所定指标要求。

第九条对基本药物的购销全部实行合同管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合同法》等规定,与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上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签订阳光采购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生产企业、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及时反馈信息,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上报,以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安全。

第十一条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扣减绩效考核管理分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

(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

物的。

第十三条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随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他医疗机构使用部分)》及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的出台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NO:SC1125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区域及设施

四川省医疗机构辅助用药处方点评指南模板

四川省医疗机构辅助用药处方点评指南(试行) 为促进辅助用药的合理使用,依据原卫生部发布《医院处方 点评管理规范》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16号), 将辅助用药纳入专项点评范畴。 四川省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制定辅助用药处方点评指南,促进辅助用药专项点评工作规范、有效开展,有利于促进辅助用药临床合理使用。 一、概述 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对辅助用药的定义:是一类有助于疾病 或功能紊乱的预防和治疗的药品,在疾病治疗中可以适当补充人体必需物质,降低主治药物的不良反应,提高患者免疫力,常用于预防或者治疗肿瘤、肝病、以及心血管等重大疾病的辅助治疗。我省现有辅助用药目录见川卫办发〔2016〕16号文件。 在实际临床治疗过程中,辅助用药的使用存在着以下问题: 1.剂量选择不当,过量使用; 2.使用指针把握不严; 3.联合用药方法不当; 4.溶媒选择不适宜; 5.操作不当引起污染; 6.给药途径选择错误; 7.用药监测执行不到位或未开展;8.用药疗程过长等。 以下药品使用说明仅供参考,按医院实际使用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二、点评依据 1.《处方管理办法》(部长令53号) 2.《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 28 号)

3.《药物临床信息参考》(四川美康、国家食药监药品评审中 心,重庆出版社) 4.《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2009年版基层部分》(卫办药政发〔2009〕232号) 5.药品说明书 【点评标准】 1.适应症不适宜;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 3.给药途径不适宜; 4.用法、用量不适宜; 5.联合用药不适宜或有不良相互作用; 6.重复给药;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1. 适应症不适宜; 处方药品与临床诊断不符。 我省现有各辅助用药说明书及指南适应症: 环磷腺苷葡胺注射液:用于心力衰竭、心肌炎、病窦综合 症、冠心病及心肌病,也可用于心律失常的辅助治疗。 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1.改善脑部血液循环和营养障碍 性疾病(缺血性损害、颅脑外伤)所引起的神经功能缺 损。2.末稍动脉.静脉循环障碍及其引起的动脉血管病, 腿部溃疡。3.皮肤移植术;皮肤烧伤、烫伤、糜烂;愈合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影响消防、避险、燃气、电梯以及其他具有共有功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划分。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确需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经相应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物业配套建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建筑的用途。

新建住宅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室号。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库(位)。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通讯、消防、电梯、安全防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

医疗法规

卫生行政执法解释汇编(一):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49-64 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 2002年04月30日‥‥‥‥‥‥‥‥‥‥‥‥‥‥‥‥‥‥‥‥‥‥(37) 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 2001年12月05日‥‥‥‥‥‥‥‥‥‥‥‥‥‥‥‥‥‥‥‥‥‥(38) 5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 2001年10月26日‥‥‥‥‥‥‥‥‥‥‥‥‥‥‥‥‥‥‥‥‥‥(40) 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 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 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 2001年07月27日‥‥‥‥‥‥‥‥‥‥‥‥‥‥‥‥‥‥‥‥‥‥(41) 54、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 2001年03月29日‥‥‥‥‥‥‥‥‥‥‥‥‥‥‥‥‥‥‥‥‥‥(42) 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2000年12月19日‥‥‥‥‥‥‥‥‥‥‥‥‥‥‥‥‥‥‥‥‥‥(42) 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 2000年04月13日‥‥‥‥‥‥‥‥‥‥‥‥‥‥‥‥‥‥‥‥‥‥(43) 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 1999年11月29日‥‥‥‥‥‥‥‥‥‥‥‥‥‥‥‥‥‥‥‥‥‥(43) 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 1999年10月15日‥‥‥‥‥‥‥‥‥‥‥‥‥‥‥‥‥‥‥‥‥‥(44) 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1999年09月09日‥‥‥‥‥‥‥‥‥‥‥‥‥‥‥‥‥‥‥‥‥‥(44) 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 1999年02月26日‥‥‥‥‥‥‥‥‥‥‥‥‥‥‥‥‥‥‥‥‥‥(45) 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 1999年01月19日‥‥‥‥‥‥‥‥‥‥‥‥‥‥‥‥‥‥‥‥‥‥(46) 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 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 1998年01月19日‥‥‥‥‥‥‥‥‥‥‥‥‥‥‥‥‥‥‥‥‥‥(47) 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 1995年03月30日‥‥‥‥‥‥‥‥‥‥‥‥‥‥‥‥‥‥‥‥‥‥(48) 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2〕119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

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动态调整,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构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 二、实施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逐步纳入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医药机构和参加药品招标采购的医药企业(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视为药品生产企业,下同)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分类采购 医药机构在用所有药品原则上应通过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平台)开展网上采购和结算。 (一)带量采购。 1.国家统一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执行国家规定。 2.省级带量采购。

(1)药品范围。将质量疗效确切、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分步纳入带量采购范围。具体采购品种按相应规则遴选确定。 (2)入围标准。包括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质量入围标准包括药品临床疗效、不良反应、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等。供应入围标准包括医药企业的原料药来源、生产能力、市场信誉、信用评价结果、供应稳定性等。 (3)约定采购量。全省参与集中采购的医药机构根据临床实际需求、用药趋势和使用管理要求等上报预采购数量,在报量基础上,结合相关药品近年历史采购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 (4)采购形式。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竞价、谈判议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3.其他带量采购。 在省医疗保障局统筹安排下有序开展省内联盟化带量采购工作。市(州)、市(州)际区域联盟拟开展带量采购的,由各市(州)或牵头市(州)医疗保障局向省医疗保障局申报采购项目,注明采购品种、计划采购量、实施范围、采购周期等信息,经省医疗保障局同意后,由各市(州)或牵头市(州)医疗保障局组织相关医药机构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参加省际区域联盟带量采购的,按联盟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4.采购期限:原则上采购协议期限为1-3年。 (二)价格联动采购。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档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perty mana gement regulations of Sichuan Province 编订:JinTai College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 物业管理法可以说是社会和谐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下面 小泰整理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 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 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 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 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 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 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 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 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 处(乡、镇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 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平台使用说明书

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基层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采购、配送、支付 监督管理平台 使用说明书 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目录 1、概述 (3) 2、系统主要功能 (3) 3、系统软件操作 (3) 3.1 系统主界面 (3) 3.2 医院统计分析 (5) 3.2.1 医院汇总统计 (5) 3.2.2 医院采购单统计 (6) 3.2.3 医院月采购信息统计 (7) 3.2.4 地区汇总统计 (8) 3.3 企业统计分析 (9) 3.3.1 配送企业汇总统计 (10) 3.3.2 生产企业汇总统计 (10) 3.4 药品统计分析 (11) 3.4.1. 药品汇总统计 (11) 3.4.2. 药品属性统计 (12) 3.4.3 药品分类统计 (12) 3.4.4 药品质量层次统计 (13) 3.4.5 零采购药品统计 (13) 3.5 履约管理 (14) 3.6用户信息管理 (14) 3.6.1 子用户管理 (15)

3.6.2 用户资料 (17) 3.6.3 密码修改 (18) 4.阳光积分统计 (18) 4.1.配送企业阳光积分统计 (18) 4.1.1配送企业阳光积分查看 (18) 4.1.2对配送企业未按规定存储、运输、销售基本药物次数进行修改 (19) 4.2医疗机构阳光积分统计 (19) 4.2.1医疗机构阳光积分查看 (19) 4.3撤销配送企业未按要求配送及未及时配送 (20)

1、概述 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发展,医药行业电子商务业务模式基本成熟,买方和卖方的业务操作也都趋于稳定,而此时卫生管理部门也会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到对医药交易的更高层次的把控和管理上,通过对各类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等,为各项决策提供有力的辅助依据,从而引导医药交易和医药事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所以现在的交易平台除了满足医院和企业双方的交易需求,对监管和数据分析功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2、系统主要功能 该系统主要被分为医院统计分析、企业统计分析、药品统计分析、履约管理、用户信息管理这几个模块。通过主次用户进行权限的设置来管理该系统各个功能模块,已达到进行药品的采购、统计、分析、配送等查询设置功能。通过设置黑名单来进行访问系统的控制,从而有效进行监督管理。 3、系统软件操作 系统登陆界面: 用户输入系统地址后https://www.wendangku.net/doc/09721325.html,/jdjg/login.aspx,将会出现登陆页面。然后再输入相应的用户名、密码。 3.1 系统主界面 登陆之后,显示如下图案: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16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 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范围由各市、州确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由市、州(或者授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定期公布。

各地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计费形式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度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物业服务资金中除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积计费)。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除另有约定外,不得提前累积预收。 第四章物业服务收费形成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4〕24号)、《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和采购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省级集中上网、医院带量采购、政府服务监管”的药品采购模式。 (一)完善采购平台,省级集中上网。 建立完善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制定统一药品上网规则,实行药品集中上网。全省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全部上网采购药品,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二)规范采购目录,实行分类采购。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我省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

按照临床治疗需求的原则,确定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并划分为4大类进行采购。 (三)改革采购方式,实行带量采购。 国家基本药物主要实行省级统一的“双信封”集中招标采购,其他药品实行省级集中挂网采购。医疗机构或医疗采购联合体采取竞价、谈判议价、直接采购等方式进行量价挂钩、带量采购。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上下联动。 (四)降低药品价格,切实让利于民。 通过集中采购、批量采购等方式降低的药品价格,医疗机构应全部让利于民,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实施范围 全省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 三、采购周期 挂网药品以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购销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中标基本药物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四、申报企业 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申报。对于进口药品,本集团国内企业或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应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依法取得真实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药品GSP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说明书、药品质量标准等资质材料。具体申报材料及要求见相关公告。

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doc 8页)

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doc 8页)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 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0〕158号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机构,卫生部驻川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经厅务会讨论通过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等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不良执业记分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第二章记分标准 第六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0分。 (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院感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三)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过失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遗弃患者,或因收费等原因延误急危重患者治疗造成严重后果; (五)抗拒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经营

2014版四川省药品生产企业名录469家

2014版四川省药品生产企业名录469家

34四川凯京制药有 限公司 刘楚 言 陈中 燕 有限责任公司 (台港澳与境 内合资) 四川省眉山市彭 山县城南经济开 发区 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丸剂(糊丸、大蜜丸、浓缩 丸、水丸)(含中药前处理提取)、原料药(柠檬烯)、 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煅制、蒸制、烫制、煮 制、燀制、酒制、醋制、盐制、姜汁炙、油炙、蜜炙) *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含中药前处理提取)* 川 20100152 HabZ bY 2014/1/21 2015/12/31 35成都金江制药有 限公司 付常 清 付常 清 自然人出资有 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双流县黄 水镇杨公村 原料药(葛根素、胆酸钠、黄芩苷、猪去氧胆酸、胆酸) * 川 20100371 Ha 2011/1/1 2015/12/31 36四川辰龙制药有 限公司 张红 波 冷钊 莹 其他有限责任 公司 眉山市东坡区大 石桥 原料药(盐酸洛非西定)、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 栓剂、散剂、酊剂、合剂、丸剂* 川 20100372 HabZ b 2012/1/4 2015/12/31 37四川子仁制药有 限公司 李昌 华 高传 敬 有限责任公司 广汉市深圳路西 三段 颗粒剂、片剂、丸剂、硬胶囊剂(含中药前处理提取)、 原料药(谷氨酸诺氟沙星、兰索拉唑、炎琥宁、埃索美 拉唑钠、盐酸度洛西丁、埃索美拉唑钠、盐酸度洛西丁) * 川 20100373 HabZ b 2011/1/1 2015/12/31 38四川省迪威药业 有限责任公司 张德 超 张德 超 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 四川省资中县重 龙镇迪威路1号 酊剂(外用)(含中药前处理提取)、片剂、硬胶囊剂、 颗粒剂、糖浆剂、合剂、软膏剂、栓剂、搽剂* 川 20100255 Zb 2013/12/30 2015/12/31 39四川省营山县景 弘中药饮片厂 全春 平 全春 平 私有 营山县三星工业 经济区北干道南 侧 中药饮片 (净制、切制、炒制、烫制、煅制、制炭、蒸 制、煮制、炖制、燀制、酒制、醋制、盐制、姜汁炙、 蜜炙、煨制、油炙)* 川 20100036 Y 2011/1/1 2015/12/31 40四川康定金珠制 药有限责任公司 张燕 李永 光 有限责任公司康定县姑咱镇片剂、丸剂、煎膏剂(膏滋)* 川 20100037 Zb 2013/7/30 2015/12/31 41四川御鼎堂中药 饮片有限公司 王颖 群 王颖 群 有限责任(公 司) 四川省汉源县甘 溪坝工业园区 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烫制、煅制、制炭、蒸 制、煮制、炖制、燀制、酒制、醋制、盐制、姜汁炙、 蜜炙、油炙、制霜、水飞、煨制)、毒性饮片(净制、 切制、炒制、烫制、蒸制、煮制、醋制、姜汁炙)* 川 20120424 Y 2012/2/23 2015/12/31 42四川峨边荣成气 体有限公司 杨荣 成 杨荣 成 有限责任公司 峨边县沙坪镇核 桃坪工业区 医用气体(液态氧)* 川 20110422 Q 2011/12/28 2015/12/31 43四川绵阳万利兴 企业有限公司 任伟 陈文 开 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 绵阳市高新开发 区永兴工业区 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 川 20100395 Y 2011/1/1 2015/12/31 44成都康弘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 柯尊 洪 陈粟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 成都市金牛区蜀 西路36号 生物工程产品(重组人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受体-抗体融 合蛋白注射液、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 川 20110400 S 2014/3/12 2015/12/31

四川省医疗机构

四川省医疗机构 中药制剂研究技术指南 申报模板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3日

引言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研究申报资料包括配制工艺、质量标准、稳定性、药效学与安全性、临床试验等研究资料。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申报资料的撰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设计了研究申报资料模板。其中质量标准和稳定性研究、临床试验的申报资料格式较为固定,本指南仅设计了配制工艺、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模板供参考。

目录 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研究申报模板 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申报资料,由封面(注意签字盖章)、目录、研究内容、主要参考文献及材料购置凭证等组成。 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申报模板 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申报资料,由封面(注意签字盖章)、目录、研究内容、主要参考文献等组成。

资料项目编号6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研究申报资料参考模版 制剂名称: 资料项目名称: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试验单位(加盖公章): 地址: 电话: 试验负责人(签字): 试验人员: 试验起止日期: 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申请人(盖章): 申报日期:

目录 处方 制法 工艺流程图 工艺研究内容 中试试验 参考文献 附件:材料购置凭证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研究一般涉及粉碎、提取、分离、纯化、浓缩、干燥、成型等工艺环节,不同剂型的要求不尽相同,结合医疗机构常用中药制剂,选择固体制剂、液体制剂的主要工艺及参数编写模板,但模板不能涵盖所有处方、剂型的工艺研究内容,申报单位应根据研究的品种特点开展相关研究,提交注册申报资料。 原则上,取经检验合格,并有购药证明的饮片进行工艺研究。参考模版如下: 处方 列出确定的处方组成药味及剂量,辅料品种及用量。一般按1000个制剂单位计算。 制法 列出工艺研究确定详细的制法及工艺技术参数。 工艺流程图 将确定的工艺制成框图,标出工艺技术参数。 工艺研究内容 饮片粉碎 为了满足提取及制剂成型等需要,中药饮片需要粉粹。 6.4.1.1干燥 饮片干燥既要达到干燥的目的,又要减少损失。考察其干燥温度、时间十分必要,含有易挥发、热敏性等成分,温度一般控制在50~60℃。以下是仅供参考的相关表格,一次投料量可在200g或以上。 6.4.1.1.1 单因素 试验表格设计如下: 干燥时间考察表(**℃) 干燥时间(小时) 1 2 3 4 5 成分含量(mg/g) 水分(%)

四川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12-3 执行日期:1994-12-3 生效日期:2001-3-30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三章设置审批 第四章执业登记 第五章执业 第六章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含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村卫生站、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和诊断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卫生防疫站、医学科研、教学单位等设立的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在川编外的医疗机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医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 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由当地政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应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权限的划分为: (一)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和300张床位以上专科医院,100张床位以上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布局。 (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100-499张床位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卫生院,不满3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除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许可以外的其他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的设置布局。 (三)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统一规划,负责不满100张床位的医院、卫生院,各类门

四川省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暂 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药品上网限竞价、阳光采购工作的健康开展,规范双方购销行为,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简称合同)是指医疗机构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简称平台)上采购上网药品、药品配送企业在平台上销售 上网药品时,购销双方经协商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 理办法等规定,贯彻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利互惠、协商 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凡参加四川省药品上网限竞价、阳光采购的医 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之间进行相关采购活动,均应签订合同。 第五条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和电子合同两种形式,有关 修改合同的文书、补充合同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经协商后,共同在网 上填报相关数据,形成电子合同后,下载打印,合同双方共

同签章,合同方才生效。合同采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系会议批准的文本格式(包括电子合同)。 第七条合同接受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省药品招标采购监督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医疗机构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上网药品,在签订书面合同和网上电子合同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审核经营(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不得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订立合同。 第十条合同所涉及的上网药品的配送管理,按《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上网药品采购暂行办法》和《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上网药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除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后,方能对外订立相应的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必须具备载明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质量层次、生产单位、实际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履行的期限、地点、质量要求、付款的期限、方式,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为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制定了《四川省物业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

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常规上网限价药品报价及最高挂网限价细则

附件 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常规上网限价药品报价及最高挂网限价细则 根据《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及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涉及报价及最高挂网限价制定细则。 一、企业报价规则 凡申报产品属于常规上网限价药品的,申报企业需提供申报产品(同生产企业相同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数量)价格信息,包括最高零售价格信息及5省挂网/中标价格信息,按如下规则提供: (一)最高零售价格信息 1、提供先后次序如下: (1)企业填报国家、四川及其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有效的正式物价文件。 (2)国家发改委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均未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填报企业自主定价。 2、药品根据定价类型分为区别定价药品和统一定价药品。 (1)区别定价药品指企业所提供的国家、四川及其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有效的正式物价文件标注了特定生产厂家的“原研、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类别药品,或标注因质量标准、适应症、特殊包装等不同而单列代表品与其他相同品种区别制定价格的药品。 (2)统一定价药品指上述药品类别外的其他药品。 3、基础大输液〔指氯化钠注射液(0.9%)、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 +0.9%氯化钠)、葡萄糖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10%)四种输液产品的三种容量(100ml、250ml、500ml)的分玻瓶、塑瓶、软袋、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软袋

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六大包装类型,填报国家或四川省物价部门的对这些包装的正式有效定价文件价格。 4、系统填报时最高零售价保留2位小数。 (二)五省价格信息。 提供正在执行的2012年1月1日以来全国各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以及重庆、四川等现行挂网价中,价格最低5个省价格。价格不足5个的,按实际个数提供。若申报产品无2012年1月1日后中标价及现行挂网价的,提供正在执行的2012年以前最低5个省中标价格。价格不足5个的,按实际个数提供。 价格保留2位小数。 企业应按如下要求提供中标/挂网价: 1、为我省基药采购中心发布报价通知之日仍在执行的价格。 2.对湖南等省目前最新公示的拟中标结果也纳入本次价格采集范围,正式执行后价格有变动的,企业可提出申请进行价格调整。该省同时有正在执行的价格和目前公示价格的,采集最新公示价格。 3、2012年前中标,但2012年1月1日后价格进行了调整的,新价格视同为2012年1月1日后价格。 4、价格包含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中标价或挂网价,若同一个省同时有基药价和非基药价等多个价格的,搜集其中的最低价。 5、价格不包含广东、各军区中标价以及各省备案采购价格。 6、西藏自治区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机构2012年度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不属于西藏省的省级集中采购,不属于搜集价格范围。 7、2013年山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常用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属于山东省省级集中采购,属于搜集价格范围。 8、重庆价格搜集重庆药交所公布的挂牌价 9、对申报产品在各省的定价类型、质量标准、适应症等不作具体区分,均视为该申报产品在各省的中标/挂网价格。 10、生产企业更名,但批准文号相同的药品,该企业以新老名称在各省的中标/挂网价格均视为申报产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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