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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上对商号的限制有哪些方面?

我国立法上对商号的限制有哪些方面?

答:一、商号单一制原则的限制。

为了维护商事主体交易的正常秩序,商主体原则上仅能使用一个商业名称。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一个商主体使用一个以上或变相使用一个以上的商业名称。但是,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的商号。

二、商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三、不得使用不具有唯一性或可辩认性的商号。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性法规规定禁止的。

四、禁止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商号。

使用人不得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可能使人们误认为是他人营业的商号。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

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均属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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