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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告知书

权利义务告知书

法 律 援 助 权 利 义 务 告 知 书

法律援助权利义务告知书 尊敬的法律援助受援人: 为有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告知书。 一、您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后将享有以下权利: 1.法律援助人员以任何理由要求您给付任何服务费用时,您有权拒绝并向本中心投诉; 2.依据本中心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或仲裁费的申请(该费用是否减免,具体由相关单位决定); 3.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并要求保守您的个人隐私和秘密; 4.法律援助人员有义务回答与所办理事项相关的咨询,包括援助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 5.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时,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援助事项的正常办理时,您可以申请本中心重新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6.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为,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人员应当向本中心或区司法局投诉。 二、您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后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陈述援助事项相关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以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法律援助的,本中心将撤销受援人的受援资格,追偿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并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3.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为调查取证等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您不遵守法律规定以及不予以必要协助影响援助工作正常开展的,经本中心批准,援助人员可以拒绝或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法律援助,您应当及时告知援助人员和本中心:(1)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的;(3)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三、注意事项: 1.本中心审核同意您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将指派律师等援助人员为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但诉讼有风险,您主张的权益是否最终得到支持,将取决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的依法裁判; 2.您主张权益不当或主张的权益因缺乏必要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将承担主张不能被相关部门支持的风险; 3.本中心为您指派的援助人员是隶属于本区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受援过程中,对案件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援助律师沟通,对其有任何意见请及时与本中心联系,电话:56580381; 4.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制作的裁判文书送达给您后,本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即告结束,如需继续为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应另行向本中心提出申请。 注:以上并不是穷尽列举,不能因本告知未列明,而否定您的其它权利、义务和责任。 受援人签名: 2013年 9月11日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 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义务: 1、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交被害人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请求调查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三、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四、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五、不满十六周岁的违法嫌疑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 六、聋哑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七、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八、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宣读。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原因。 九、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 十一、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严格执法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本权利义务告知书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 签名: 年月日 注: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此告知书在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第一次询问前送达被询问人,并由其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在笔录中记明。

从业人员安全风险告知书

从业人员安全风险告知书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从业人员安全风险告知书 您在我项目即将从事道路工程建设工作,为了使您更好的了解该项工作中所存在的安全风险及正确的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特编制本安全风险告知书,请您认真阅知,如您有困难或疑惑,请及时向我们专职安全员提出,他们将会向您耐心讲解。如您确定已清楚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安全风险后,请在下方签上您的大名并盖上手印风险告知 一、存在的危险源及防范措施

二、安全注意事项 1.进入施工区域戴好安全帽。 2.作业时衣着整齐,戴好标志,夜间指挥要穿戴夜光标志服。 3.信号工指挥人员责任心要强,能适应高空作业,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高处指挥必须站在可靠之处。 5.上下信号工在视线不好或误区的情况要和塔司保持联系,确保安全方能吊运。 6.严禁吊物上站人。 7.被吊物重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 8.多台塔吊在同一范围内作业,必须有防碰撞措施。 9.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作业。 10.作业时正确使用口哨、手语、旗语或对讲机。 11.信号工须持证上岗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12.信号工必须站在吊点地方指挥,以便掌握吊点情况和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有更好的处理。 13.信号工要经常检查起重用的吊索具,对其安全技术状况负责。 14.信号指挥时必须精神集中,保证挂钩人员和重物下方人员的安全,以及起重设备的作业安全,保证所吊运的特件、材料堆放整齐、稳妥及起吊全过程的安全二、架桥机注意事项 1、架桥机纵向运行轨道两侧规定高度要求对应水平,保持平稳。前、中、后支腿各横向运行轨道要求水平,并严格控制间距,三条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有如下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亦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2、当事人一方认为所申办公证事项的相对方是承办公证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或者该公证事项与承办公证员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该公证员回避。 3、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公证机构申请减免公证收费。 4、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符合出证条件的,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获得公证书;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有权获得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书面通知。 5、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有权获得公证机构的复查决定;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有权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义务: 1.申办的公证事项应真实、合法并不违背社会公德; 2.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陈述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公证文书及公证机构印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及其它应由其交纳的费用(核查、鉴定、拍照、录像、交通等费用); 4、按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据或提供新的证人。 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二0一年月日

权利义务告知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卫生行政执法权力义务告知书 被告知单位(人): 被告知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卫生监督部门对案件进行查办期间,你(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对于卫生监督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对于执法人员、鉴定人、记录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有权申辩。在接受卫生监督部门询问时有权为自己申辩。 4、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5、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产品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6、对于执法人员的提问,如实回答。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8、有义务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涉嫌从事违反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活动场所所实施的现场检查。 9、有义务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涉嫌违反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活动的调查、询问、如实提供违法生产销售情况。 10、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11、有义务接受产品先行登记保存、鉴定、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措施。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章)XX市卫生局(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民警、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2.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在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聋哑人在接受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4.不满十八周岁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基层组织负责人、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参加询问的权利。 5.有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6.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7.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8.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民警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9.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10.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侵犯其合法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1.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被询问人,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

受援人权利义务风险告知书【模板】

受援人权利义务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受援人: 本中心已决定为您提供法律援助,现将法律援助过程中您所享有的权利和须承担的义务告知如下,请您务必仔细阅读: 一、您享有完全免费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为您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无须向本中心接待及承办人员支付任何费用。如法律援助人员索取财物的,可以向本中心投诉。法院、仲裁、司法鉴定等相关部门按规定会向您收取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您须向其自行缴纳。 二、您有权委托亲友代理 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您可以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参与,但应当出具有效授权文书,并遵守相关规定。 三、您有权依法申请回避 如果承办人员与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援助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案公正的,您可以申请该人员回避。 四、您有权参与案件的办理 您有权了解本人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与办案人员沟通有关办案的重要事宜,请求办案人员解释相关法律条文,审阅办案人员起草的各类法律文书,并最终决定自己的权益请求。 五、您有监督、投诉、申请变更办案人员的权利 法律援助过程中,您可以全程监督案件的办理,随时向本中心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案件办结后,您还可以通过填报《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反馈表》评价案件办理的结果和办案人员的表现。 您有权投诉有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如果有证据证明办案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您也可以申请本中心更换办案人员。 六、您有配合办案的义务 您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况,充分提供证据材料和有关线索,不得虚构事实或提供伪证,且不应向办案人员提出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要求。 案件办理过程中,您应当依法参加必要的办案活动,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您应当全程保证与办案人员联系渠道的畅通,积极协助其开展相关工作。 七、您需承担办案的风险 法律援助人员将尽全力维护您的权益,但援助办案仍然存在风险,您的配合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4、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 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 7、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 8、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 10、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义务: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 本告知书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 时交犯罪嫌疑人。

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告 知书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单位)在我局行政执法过程中具有如下权利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如侵犯你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有关纪律,请向我局监察、法规部门投诉、举报。 监督电话:法规股电话: 单位地址: 当事人的主要权利 1.确认执法身份权。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案件调查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到场。否则,当事人有权予以拒绝。 2.申请回避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索要凭证权。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清点被保存、扣留或封存的财物,开具清单并送达通知书。否则,当事人有权索要合法凭证或拒绝强制措施。 4.陈述、申辩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5. 核对文书权。有权核对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当事人,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宣读。 6.行政听证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

职工权利义务告知书

职工权利义务告知书 权利: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求偿权.工伤社 会保险权.教育培训权 义务: .严格遵章守纪.接受教育培训.报告事故隐患 1、职工与用工单位应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上除了应当载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问应当有关于保障从业人员劳务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 2、用工单位应当在项目上配备专门的考勤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现场监督农民工考勤(打卡)工作,整农民工考勤记录表存档备查,每月向项目经理及公司相关部门提供当月农民工考勤记录情况。每日的应每月进行汇总存档,结算时作为结算依据。 3、农民工依法受雇,在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量,未能取得约定工资情况下,应与劳务负责人、劳务商解决,协商未果则可先向工程所在项目经理部进行协调解决。农民工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投诉事项和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5、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用劳动防护用品。 8、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9、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告知人:接受人: 日期:

权利义务告知书Word版

德钦县纪检监察机关被调查人权利义务 告知书 : 根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向你告知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接受办案人员调查询问时,有权要求其出示证件。 2、接受调查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材料、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有权要求与本人见面,说明情况和申辩。意见不被采纳的,有权要求办案人员说明理由。 所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本人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也可以作证和辩护。 3、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近亲属的; (二)办案人员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查处的。 对监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对询问笔录有权进行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要求办案人员向本人宣读。如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或修改。 有权请求自行书写陈述材料。 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6、接受办案人员调查询问时,对涉及本人录音、拍照、摄像,有权要求事先告知。 7、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告知本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8、有权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依纪依法保护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对暂予扣留、封存的与违纪行为无关的款物,有权要求及时返还。 9、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对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10、对党组织给予的处分、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按照规定的受理程序有权向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告人: 人民检察院诉你犯罪一案,现已进入审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现将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告知如下: 一、被告人的权利 1、有要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被告人有权要求人民法提供翻译。 2、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①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③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④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被确定有罪。 4、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

风险告知书

风险告知书 为保障委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委托当事人的诉讼责任意识,促使代理(辩护)律师认真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现就委托律师代理(辩护)风险及相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委托当事人应注意事项 l、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时,委托人应与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律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否则,律师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2、资费前委托人应向律师了解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及计费方法。协商收费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协商收费办法。向律师事务所交纳相应费用时,应索取正式发票或收据。否则,主张权利时缺乏依据,易产生不利的后果。 3、律师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有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4、委托人通过律师事务所代交的相应诉讼费用,应向律师事务所索取收据。在律师将所交的相应诉讼费用交付法院后,委托当事人应及时凭收据换取法院开具的票据,以防止就相应费用与律师事务所发生纠纷,不利诉讼代理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不必要损失。 5、委托人应当向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律师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对您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委托人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律师经过努力无法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取得充分证据,有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6、诉讼活动中委托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合法证据加以证明,委托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为原件原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可能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百的,让人一股应亲自出庭作证。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被法院采纳的后果。伪造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7、向律师提供书面材料证据,尽可能提供复印件。如律师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委托当事人应要求律师出具原件原物的收据。否则,因律师原因使原件原物毁损、灭失造成损失后将缺乏要求赔偿的依据。 8、委托人应在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律师提供证据,便于律师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委托人通过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亦应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律师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再调查收集证据。委托当事人通过律师申请评估、鉴定的,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能提交相关材料,将承担评估、鉴定不能或不利的后果。 9、如需代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或先予以执行,委托人需按照法院要求提供保全、执行标的的确切线索,缴纳保全、执行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可能导致法院不予受理的

权利义务告知书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现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调解原则和法律效果,以及在调解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其调解结果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确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以上内容已经告知我们,并明确表示愿意自觉遵守。 当事人签名: 年月日

调解申请书 申请调解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申请_________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行政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行政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知道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3、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6、公民、法儿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7、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8、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依法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9、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 10、当事人要求自己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 11、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新的申请,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12、公民、法人后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处罚,其违法行为对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3.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14、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的,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6、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17、违法嫌疑人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18、证据先行登记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权利义务告知书

权利义务告知书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现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调解原则和法律效果,以及在调解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其调解结果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确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以上内容已经告知我们,并明确表示愿意自觉遵守。当事人签名: 年月日 调解申请书 申请调解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 务): ,,,,,,,,,,,,,,,,,,,,,,,,,,,,,,,,,,,,,,,,,,,,,,,,,,,,,,,,,,,,,,,,,,, ,,,,,,,,,,,,,,,,, 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 ,,,,,,,,,,,,,,,,,,,,,,,,,,,,,,,,,,,,,,,,,,,,,,,,,,,,,,,,,,,,,,,,,,,,,,,, ,,,,,,,,,,,,,,,,,,,,,,,,,,,,,,,,,,,,,,,,,,, 特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年,,,月,,,日 调查笔录 时间,,,,,,,,, 地点,,,,,,,,, 调查事由,,,,,,,,,,,,,,,,,,,,,, 被调查人,,,,,,,,,,,,,,,,,,,,, ,参加人,,,,,,,,,,,,,,,,,,,,, ,,

被谈话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谈话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等法规条例的规定,被谈话人享有五项权利,履行三项义务。 享有的权利: 一、身份知悉权。被审查人或相关证人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调查人员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或证件。 二、请示回避权。调查人员、记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谈话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辩解陈述权。被审查人对了解调查的问题有充分陈述说明或申辩的权利。 四、核对笔录权。被谈话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调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被谈话人有权提出补充或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指印。被谈话人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五、侵权控告权。对于调查人员违反规定侵犯被调查的

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各项合法权利时,被审查人有权提出控告。 应履行的义务: 一、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被审查人应自觉接受组织检查,如实说明情况,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对隐瞒事实、编造虚假情节的,应承担加重处分的责任。 二、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检查问题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财务凭证;出具伪证或者转移、隐匿、篡改、销毁证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 三、遵守有关规定的义务。不得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进行威胁、诬蔑、陷害或其他打击报复,违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

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害人诉权利义务告知书讼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6、未满18周岁的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7、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9、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0、知道案件情况的有作证的义务。 11、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被害人,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情况。 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 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刑诉法第9条) 二、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 有权提出控告。(刑诉法14条) 三、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障其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刑诉法第49条) 四、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证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刑诉法第100条)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质监部门对案件进行查办期间,当事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于质监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对于执法人员、鉴定(检验)人员、记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办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办案有厉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检验)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有权申辩。在接受质监部门询问时有权为自己申辩。 四、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产品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六、对于执法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七、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

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八、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质监部门对涉嫌从事违反国家质量、计量、标准、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活动场所实施的现场检查。 九、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质监部门对涉嫌从事违反国家质量、计量、标准、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活动的调查、询问,如实提供违法生产、销售的情况。 十、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十一、有义务接受产品先行登记保存、鉴定(检验)、查封或者扣押行政措施。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盖章) 年月日

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作为案件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您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您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下面,我们将向您介绍这些主要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法 一、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四、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五、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六、当事人、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刑事诉讼法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二、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四、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五、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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