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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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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中的伦理指导原则

颁发日期:2012年3月19日生效日期:2012年3月19日

Ⅰ. 目的:为了安全、有效、合理地实施产前诊断,尊重和保障当事各方的权益,特制定本伦理指导原则。

Ⅱ. 范围:适用于产前诊断中心的各种诊疗技术。

Ⅲ.规程:

1尊重自主,知情同意

1.1产前诊断的实施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人格和尊严,保证当事人

的自主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应在当事人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

实施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在实施前当事人均有退出产前诊断和产前

筛查的权利。

1.2产前诊断应在遗传咨询或产前医学咨询的基础上进行。医务人员应向

当事人提供与胎儿有关的信息,包括发生疾病或缺陷的可能性、风险

率、疾病的严重程度、治疗方法、预后和可供选择的产前诊断方法等。

1.3医务人员应向当事人提供可实施产前诊断方法的目的、实施程序、对

母亲和胎儿可能的危害和风险、减少危险的措施、成功率、失败的可

能性等。还应提供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可能出现的局限性、费用等有

关信息。

1.4产前筛查也应遵循产前诊断的伦理原则。医务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筛

查的目的、方法、与诊断性检查相比的局限性、不确定性、有无危害、

后续产前诊断方法、费用等。

1.5医务人员应将产前诊断的结果告知当事人。如发现胎儿异常时还应告

知其临床表现、可能的治疗方法、预后、再发风险,以及有关终止妊

娠的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等。是否选择终止妊娠由当事人自主决定。2趋利避害,有利母儿

2.1产前诊断,尤其是创伤性产前诊断,可能给孕妇和胎儿带来损害,关

系到母儿的安全和健康。因此,从事产前诊断的医务人员应综合考虑

孕妇及家庭的全面情况,以高度的同情心、责任感和严肃认真的科学

态度选择产前诊断的适应症,尽可能采用损伤小、效果好、花费少的

诊断方法。

2.2严格掌握产前诊断的适应证和进行产前诊断的条件。进行产前诊断的

疾病和缺陷要有明确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当前可进行产前诊断的疾病

和缺陷,应是能明确诊断,有技术成熟、安全、有效的产前诊断方法,

有能胜任该项技术的专业人员及实验室条件。

2.3如果有非创伤性产前筛查的方法,医务人员应提供有关的信息,并告

知筛查与诊断之间的区别。医务人员推荐的筛查方法要目的明确,并

有对高风险者进行后续诊断的产前诊断方法。

2.4禁止非医学目的的产前性别诊断,胎儿疑为严重性连锁遗传病而又无

条件对该病进行直接产前确诊者例外。医务人员应让当事人理解两种

性别胎儿各自的患病风险、致病基因携带者风险和正常胎儿的比例。

是否做性别选择由他们自己决定。进行性别选择的产前诊断,应按有

关规定施行。不需性别选择的产前诊断,不应报告胎儿性别,以保障

不同性别胎儿同等的出生权利。

3保守秘密,尊重隐私

3.1当事人的遗传信息、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结果、是否选择终止妊娠等

均属个人隐私。医务人员有责任为其保守秘密。避免由检查结果给当

事人及亲属带来不良后果。

3.2如检查结果涉及可影响当事人亲属发病风险的遗传信息,医务人员应

将对亲属的可能影响告之当事人,并向他们陈述有关的道德义务。由

他们自己决定是否告诉有关亲属。

4遵守法规,社会公益

4.1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实施产前诊断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产前诊断技

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伦理原则,不得实施任何非医

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4.2产前诊断应由经资格认定取得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项目)考核合

格证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4.3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责任积极参与有关产前诊

断的公众教育,提高社会对产前诊断的认识和选择能力,以利于降低

出生缺陷发生率。

5伦理监督,权益保护

5.1为了确保产前诊断符合伦理原则,实施产前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建立产

前诊断伦理委员会,指导并监督本单位产前诊断中的伦理问题。

5.2产前诊断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伦理学、医学遗传学、妇产科学、心理

学、护理学、社会学、法学、管理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群众代表等

组成。

5.3产前诊断伦理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原则对本单位的产前诊断中的相关伦

理问题进行监督,并对实施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咨询、论证

和建议,以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Ⅳ. 参考依据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

Ⅴ. 附件:无

产前诊断异常胎儿处理的伦理准则

颁发日期:2012年3月19日生效日期:2012年3月19日

Ⅰ. 目的:建立产前诊断中心对明确诊断的有先天缺陷的胎儿的处理流程、管理制度。

Ⅱ. 范围:适用于所有产前明确诊断的有先天缺陷的胎儿。

Ⅲ.规程:

1产前诊断的畸形胎儿处理基本原则:

1.1告知孕妇夫妇胎儿畸形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

1.2告知孕妇夫妇目前医学上是否有治疗的手段以及胎儿出生后可能出现

的病症。

1.3告知孕妇夫妇该疾病可能的遗传方式。

1.4在心理上减轻孕妇夫妇的焦虑和负罪感。

1.5鼓励孕妇夫妇做出他们自己的选择,继续妊娠还是终止妊娠。

1.6对于要求终止妊娠的夫妇,应尊重他们的意愿,在不违背法律和医学

伦理道德的基础上,医院可采取人工流产或引产的措施终止妊娠。

2对于非致命畸形,估计胎儿出生后并不影响其生命质量、或有治疗手段的单发畸形、或某些诊断不明确的B超指征的,如:单纯轻度肾盂扩张、轻度脑室扩张、脉络膜囊肿等的处理基本原则:

2.1对病例进行染色体分析并告知孕妇夫妇各种可能的原因和预后。

2.2对胎儿做染色体核型分析和/或其它相关的检查以排除可能影响胎儿生

命质量的严重疾病,在尊重孕妇夫妇意愿的原则上,建议加强产前的

随访观察,避免盲目的终止妊娠。

3对于严重致命性单发畸形,如:无脑儿、脑脊膜膨出、严重的脑积水、双侧肾多发囊肿、严重的心脏畸形、肠闭锁等,在孕妇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的基础上,原则上可考虑予以终止妊娠。

4对于产前发现的多发畸形的胎儿,由于多发畸形往往严重影响胎儿出生后的生命质量,且目前医学上还缺乏有效的治疗措施,按照孕妇夫妇双方的意愿,在孕妇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的基础上可考虑终止妊娠。

5对于染色体数目异常的胎儿,如三体综合征(21-三体、18-三体、13-三体、或部分三体综合征),该类胎儿出生后常具有严重的智力低下,一旦确诊,根据孕妇夫妇双方的意愿,在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的基础上可考虑终止妊娠。

6对于性染色体异常的胎儿,如Turner综合征、X-三体综合征、Klinefelter 综合征、XYY综合征等,由于该类疾病并不严重影响胎儿出生后的生命质量,可根据孕妇夫妇双方的意愿,在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的基础上可考虑终止妊娠。在妊娠28周以及28周以后的,如不伴有其它异常,原则上不予考虑终止妊娠。

7对于染色体结构异常的病例,根据孕妇夫妇双方的意愿,在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的基础上,可予以终止妊娠。

8对于染色体平衡易位的病例,如果孕妇夫妇双方中一方有相类似的染色体平衡易位,胎儿出生后表型正常的可能概率较大,原则上不予考虑终止妊娠。9对于临床明确诊断的单基因遗传病的胎儿,根据孕妇夫妇双方的意愿,在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的基础上,可考虑终止妊娠。

Ⅳ. 参考依据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及相应附件:

Ⅴ. 附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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