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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4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9日

芜湖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公共交通、道路客运、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独立选址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依法施划的,供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综合管理工作。发改(物价)、住建、规划、财政、国土、人防、交通、工商、税务、城管和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成立机动车停车场联合执法办公室,负责对停车场停车执法实施联合管理。

第六条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鼓励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闲置厂房、场地等建设停车场。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智能化停车场建设标准,组织推广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城市停车诱导系统和停车信息网。鼓励停车场经营者配建停车诱导子系统,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本区域停车诱导系统。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应当纳入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公共停车场建设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规划和建设公共停车场应当坚持规划超前、配套到位、分步实施原则,适应新能源汽车普及和推广的需要,建设或者预留充电等相关设施。

第十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停车场的设计规范。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由市规划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建筑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技术防范等设施,并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场所,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机场和交通枢纽;

(二)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居住区;

(四)公园、旅游景点;

(五)大中型工厂、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宾馆、酒店、休闲娱乐场所和商务办公场所;

(六)市政府规定应当配建和增建停车场的其他场所。

第十六条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泊位、专用停车泊位的数量。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配建。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的闲置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利用未供应前的储备土地,符合停车条件的,应当优先作为临时停车场使用。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拍卖等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权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公共停车场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等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自领取营业执照起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告知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土地使用权证明、交通组织图册、停车场平面图、开放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

第二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告知内容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在发生变化后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告知;已建投入运行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告知。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停业、注销登记手续,并于15日内向社会公告、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

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公示停车场管理制度。

(二)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公布投诉监督电话;

(三)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场地整洁,通道畅通;

(四)保持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火、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属于特种设备的,应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定期进行检验。

(五)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服务牌证。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属于特种设备的,其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特种设备作业证;

(六)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有序引导车辆行驶和停放;

(七)禁止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八)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当公示经价格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执行价格部门制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发票。

(九)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智能停车综合应用管理系统,向社会公众实时发布停车信息,采取自动计时系统和智能收费管理方式。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遵守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车;

(二)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三)正确使用和爱护场内设备;

(四)按规定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五条专用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以上区域内没有专用停车场或者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可以在所属区域内的空置场地、道路施划停车位。

第二十六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七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为社会提供免费或者有偿停车服务。专用停车场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第五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需求状况,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施划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施划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五)按照国家标准施划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第二十九条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施划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二)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坡道;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范围内;

(四)交叉路口、学校、铁道路口、公交站、加油站、急救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等附近30米

范围内;

(五)双向通行车行道路面实际宽度小于8米的,单行道路面实际宽度小于6米的;

(六)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共用道路;

(七)净宽小于4米的人行道;

(八)与机动车道之间设有硬隔离、宽度小于4.5米的非机动车道;

(九)机非混行且路侧人行道宽度小于1.5米路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施划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划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路段周边功能变化和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设置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予以调整: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

(四)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第三十一条依法成立的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单位具体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道路停车需求,编制施划和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方案草案;

(二)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维护;

(三)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

(四)依法收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服务费;

(五)协助实施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六)依法实施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有偿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上岗统一制服并佩戴统一标识;

(二)指挥车辆有序依次停放,维护路段停车秩序;

(三)不得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出租或转租给单位或个人;

(四)加强对泊位的维护,确保停车设施完好,停车场地整洁;

(五)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偿使用路段应当规范设置标牌,公示泊位的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操作规程及其他规定事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发票,并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标牌和停车诱导设施。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因重大活动、紧急疏导等需要临时占用、停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临时管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市所辖各县停车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091009781.html,/fg/detail2013804.html

解析关于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并对下级政府性债务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按照“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 政府性债务必须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政府性债务资金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项目。 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七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八条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不得作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统计 第九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下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县(市、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县(市、区)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乡镇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县(市、区)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各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组成。 第十条政府各部门、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由投资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举债部门、单位将批准立项项目的债务编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在报送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报送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举借政府性债务必须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上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由财政部门分解、下达有关部门、单位或乡镇。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市(含区)、县(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须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汇总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综〔2010〕80号 【发布日期】2010-09-10 【生效日期】2010-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10〕8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十日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发[1990]16号)、《》(国发[1996]29号)和《》(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 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芜政办秘[2014]124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18 【实施日期】2014.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4〕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18日

芜湖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第三条本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及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机关的办公室或承担办公室工作的机构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审核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 负责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应当配合审核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公文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应当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和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未经保密审核的公文类信息不得公开。政府机关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条例》要求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南陵县概况

南陵县概况 南陵县位于安徽省东南部,地处皖南丘陵向沿江平原过渡地带,是通往“两山一湖”的重要门户。总面积1263.7平方公里,现有耕地49.3万亩,可养水面14万亩,山林56万亩。辖8镇157村,人口55.4万人。国道205、318线和省道320、216线交汇于县城,京福高速铁路、铜南宣高速公路正在建设之中,是皖南重要的交通枢纽。 南陵历史悠久,人文炳蔚,为中国青铜文化的发祥地之一。境内遗有大工山古铜矿冶遗址和千峰山土墩墓群两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三国名将周瑜曾任县令。诗仙李白两度携家寓居于此,留有《南陵别儿童入京》等千古名诗。南陵钟灵毓秀,物华天宝,现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境内有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大浦试验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省级地质公园丫山花海石林旅游区,省级森林公园小格里,省级重点保护寺庙乌霞寺。境内丫山“凤丹”、“南陵大米”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南陵盛产优质大米、木材、丹皮、蘑菇、莲藕等,素称“芜湖米市,南陵粮仓”,被誉为“江南鱼米之乡”。矿产资源有铜、铁、锑、煤、金、白云石、石灰石、氟石等。 近年来,全县上下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工业主导地位,以“实施项目建设、服务企业发展、强化招商引资、促进城乡统筹”为主线,全力加快经济开发区、县城新区、大浦试验区和镇级经济建设,努力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2010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0亿元、财政收入10.05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4.41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134.6亿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18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7757元。自2007年起,南陵县连续两届获安徽省投资环境“十佳县”、“十佳经济开发区”称号,连续四届获得全国最具投资潜力中小城市百强称号。 2010年南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 一、综合 初步测算,全年全县生产总值1043019万元,比上年增长18.1%,人均GDP18831元,比上年增长27.6%。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197318万元,增长6.6%;第二产业增加值599642万元,增长24.6%;第三产业增加值246059万元,增长12.2%。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8.9%,比上年上升0.7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 57.5%,上升1.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23.6%,下降2.6个百分点。 二、农业 全年实现农林牧副渔业总产值(现价)368652万元,增长22.2%。全年粮食种植面积60770公顷,比上年增加822公顷;棉花种植面积2000公顷,增加400公顷;油料种植面积6504公顷,减少1296公顷;糖料种植面积390公顷。全年粮食产量408248吨,比上年增加1647吨,增产0.3%。其中,小麦产量13707吨,增产45%;稻谷产量381483吨,减产0.7%。全年棉花产量2125吨,增产25%。油料产量15081吨,减产23.7%。糖料产量13150吨,增产0.05%。全年肉类总产量41419吨,比上年增长5.9%。生猪年末存栏101287头,增长6.2%;生猪出栏244724头,增长2.9%。禽蛋产量18618吨,增长4.4%。全年水产品产量31007吨,增长5.6%。全年化肥施用量(折纯)22937吨,增长0.8%。农村用电量30896万千瓦小时,增长36.1%。有效灌溉面积32440公顷。 三、工业和建筑业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审批、管理和监督全国政府性基金,编制中央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汇总全国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照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第七条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八条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第九条财政部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规定,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国务院所属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

政府资金项目(荣誉)申报奖励办法

政府资金项目(荣誉)申报奖励办法 一、目的 为优化公司项目申报管理机制,充分激发相关项目申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鼓励项目申报人员深入了解、掌握、运用国家各项优惠政策,择优立项、提高项目申报质量,为公司获取更多荣誉及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1、本办法仅适用政府资金和荣誉申报项目奖励所使用。 2、本办法适用人员:综合管理部、财务部、研发部等参与申报的工作人员。 三、职责 1、综合管理部 (1)负责各级政府专项资金、扶持资金、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和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 (2)负责商标、注明商标等涉及品牌建设各项荣誉和项目的组织、申报。 (3)负责专利、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各级工程中心、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项目以及各级政府相关荣誉(高新技术企业等)和奖励(专利大户等) 的组织、申报。 (4)负责与政府(行业协会)等主管部门保持联系,及时关注项目申报信息,并负责资料附件的收集与准备。 (5)负责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和相关资料的编写、存档及保管。 (6)负责组织申报项目所需的答辩与验收工作。 2、财务部 (1)负责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协助填报申报项目所需的涉及财务的相关数据。 (2)负责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协助提供申报项目涉及财务有关的资料(包含财务报表、凭证、发票等)。 (3)负责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协助参与申报项目所需的答辩与验收工作。 3、研发部 (1)负责提供各种申报项目所需的涉及技术有关的数据和申报资料的编写。 (2)针对部门项目所需,负责提供申报项目中产品检查报告和产品图片等。

(3)负责协助参与申报项目所需的答辩与验收工作。 四、项目激励措施 1、以上业绩额区间内,申报项目难度特别巨大或对公司有特别重大意义时,可以在原有的奖 励标准上上浮10%-20%,具体由总经理决定。 2、本办法中未规定的项目,若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利益或对公司提升形象有重大意义时,可 视情况由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分配奖金。 3、公司获得税收减免、退税、公司收入奖励、纳税奖励等因为企业资质、荣誉而取得的资金 (如高企税收减免等),不纳入本办法计算内。 五、奖励费用的分配与支取 1、奖励分配原则:根据项目申报工作难度系数贡献大小,按劳分配。 2、奖励分配方式: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芜政[2018]38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7.10 【实施日期】2018.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芜政〔2018〕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18年2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结合《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进行了完善,现予以印发。 2018年7月10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芜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贯彻市委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政府工作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实际。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和高效。 第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邀请市监察委、市委宣传部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议题主办部门和议题涉及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以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市政

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隐患,确保财政安全、平稳运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债务包括镇政府(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或向国内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借款(含滞留、挪用其他资金)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计划报批、落实来源、规模控制、专款专用”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区域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 力相适当,并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镇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镇内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各借款主体,必须按照镇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要反映债务的余额变动情况,并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在报送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一并报送镇财政部门。 第七条镇财政对各部门、单位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审核后,根据政府性负债的实际情况,结合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镇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镇政府同意后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债务的规模、举借与审批 第八条政府性债务实行“计划立项、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决定”的审批办法,并明确偿债责任及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九条镇政府的政府性负债规模实行严格的债务指标控制制度。各项债务指标应控制在警戒线内即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偿债率不得超过15%。 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 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 第十条新增镇债务性建设项目,债务指标在警戒线内的,由镇财政审查还款来源后实施;如债务指标超过警戒线的,需报经镇政府同意后方可借款。 第十一条镇政府和所属部门一律不得新增出借资金,不得新增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对镇债务要争取每年有所下降,要以限期清收为重点,划分债务类别,制定周密的清收方案,做到有奖有罚。 第四章政府性债务责任人的职责和监管 第十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行政领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财监〔20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 (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 (五)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债券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担保财政筹集管理的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制度,预决算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程、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采购范围包括:设计、监理、勘测等服务的采购及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等的采购。 第六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严格申报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 第二章预算评审 第七条财政性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筹措计划,财政部门据以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第八条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达到预算评审条件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应按相关法规和行业评审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预算评审结果不得超批准的项目概算,超概算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三章政府采购制

政府资金类项目说明及流程

政府资金类项目说明及流程 一、优惠贷款项目说明及流程 A 定义 优惠贷款(简称优贷)是指中国政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目前设计了亚洲、非洲、拉美、亚太、南太、东欧、中亚等共计140多个发展中国家。按照中国政府规定,主要用于在受援国建设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生产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及社会福利项目,或采购中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物资。具体用途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优贷框架协议确定。 B 优贷管理 1、中国商务部:为归口管理部门(主管司局为援外司),负责制定优贷政策和年度执行计 划。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简称口行)对项目评估后,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审批通过,由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与外方政府部门签订两国政府间优贷框架协议。 2、口行:作为国家唯一指定银行,负责优贷项目评估、审查、放贷、贷款管理、本息回收 等事宜。 3、是商务部援外司负责制定国别计划额度。口行自筹项目贷款本金,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 负责。在政府间优贷框架协议指导下,口行对外提供贷款,监督贷款的作用,保证回收贷款。 C 关键词 1、借款人:通常为项目受援国政府财政部,特殊情况下可直贷给受援国政府制定并经口行 认可的金融机构。 2、贷款额度:申请优贷额度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 3、贷款利率:在2%--3%之间,具体利率额由商务部指导我驻外使馆经商会同外方借款人 协商确定。项目实施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方承诺贷款利率。 4、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5、项目承建方:应由中国企业负责承建。 D 申请优贷的5个必备条件 受援国政府根据自身发展设计和战略,想中国政府提出优贷备选项目,并提交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必须包括以下5个条件: 1、受援国政府(受援国财政部或指定的政府主管部门)向我驻该国使馆经商处出具同意使 用中国政府优贷的优贷正式申请函。 我使馆经商处以传真方式将申请函发回商务部援外司和口行,申请函原件随后以邮寄或使馆人员携带回国等方式送递口行。 2、我使馆经商处出具项目意见函,明确同意某公司项目使用优贷,该意见函由经商处以传 真方式发回商务部援外司和口行。

芜湖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芜湖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模式,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2013] 96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提供的一部分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一项经济活 动。 第三条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市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鼓励、支持由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形成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承接主体应当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各项条件。 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实行目录管理。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府服务职能制定购买服务 目录,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服务需求动态调整。目录范围内的服务内容,新增事项应当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原有事项应当逐步转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目录范围外属于政府服务职能的服务内容,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第八条市发改委要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市财政局要牵头制定服务 目录,强化指导监督,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做好资金预算及绩效管理等工作。市编办要对政府现有公共服务

南陵县漳河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1.1 流域概况 漳河位于长江中下游南岸的芜湖市境内,跨南陵、芜湖、繁昌三县,东邻青弋江流域,西界黄浒河(荻港河)水系,南面和东南面与孤峰河为邻,西南面与大通河相接,北滨长江。漳河与水阳江、青弋江一并称谓“三江”,是我省长江南岸的最大支流。 漳河流域总面积为1359km2,其中山区508km2,丘陵区401km2,圩区450km2。漳河河道全长约119km,自南陵县城以下开始设有堤防,沿河两岸均为水网圩区,涉及南陵、繁昌和芜湖等县(区)。 2007年,南陵县荣获安徽省首届投资环境“十佳县”、“十佳经济开发区”双十佳称号,入选全国最具投资潜力中小城市百强和全省财政强县之列。 1.2 工程现状及存在问题 建国后的1954、1960、1970、1983、1991、1996和1999年等均发生较大的洪涝灾害,平均7~8年一次。 20世纪70年代,漳河上游源头幸福河荷花塘至诸村长约7.0km的河道实施了渠化,两岸填筑的简易堤防使洪水归槽。该段由于地处上游,河床较陡,冲刷严重,根据地形做了12座不同落差的跌水以减轻洪水对河床的冲刷,在部分跌水上游填筑了简易的拦河坝用于蓄水灌溉。诸村以下至南陵县城段以上河道基本没有堤防,洪水季节滩地行洪,南陵县城以下始有堤防直到中游出口三汊河口,下游沿河两岸均有堤防。漳河在南陵县城以下段进入圩区,两岸筑有堤防,堤顶宽3~ 8m,堤顶高程12.6~14.1m,沿河两岸主要圩口有西七圩、联城圩、花园圩、滨玉圩等。

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1)上游缺少骨干滞洪蓄水工程。 2)中段河道蜿蜒曲折,断面狭窄,出口段有肇家埠锁口,造成中游宣泄洪水不畅。 3)围滩造地,与水争地,减少了河道的行洪能力。 4)堤防断面未达标,穿堤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 5)部分集镇和居民集居地防洪体系不完善 7)河道、堤防管理设施落后,不配套,堤顶没有防汛道路。 2 主要治理内容和措施 2.1规划范围和标准 漳河流域按地形可分为上、中、下游,其中狮子山南陵水文站以上多为山区,坡陡流急,为上游,南陵水文站至资福河与漳河交叉口——三叉河口段多为丘陵或丘圩结合地形,河槽狭窄、蜿蜒曲折,为中游,三叉河口至澛港入江口为沿江水网圩区,坡降平缓、沟汊交错,为下游。因漳河下游水网区的防洪工程措施与“三江”流域的整体防洪规划密切相关。本次防洪规划的范围仅针对漳河中、上游地区,具体为漳河三叉河口以上,流域面积547.5km2,河道长度59.8km。 南陵县城及其它重要城镇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保护耕地面积万亩以上堤防的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万亩以下的为10年一遇。 2.2 防洪规划方案 解决漳河中游超额洪水,根据不同的洪水安排,本次规划拟定3个方案,方案一:利用漳河中游左岸的花园圩、滨玉圩滞蓄超额洪水;方案二:肇家埠开卡,打开洪水下泄通道,使中游洪水下泄;方案三:在上游新建洪水控制工程,把中游的超额洪水拦蓄在上游。

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贡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及举借、使用和偿还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我县各单位和部门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有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部门和单位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安排本局相关股室进行综合管理,每月有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必须到财政局相关股室进行政府性债务更新。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 第二章举借 第五条债务总规模依据贡山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和债务控制指标,确定债务总规模,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性债务,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实施基础设施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该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性债务。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计划、配套资金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举借或者担保: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 (二)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 第三章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或者经常性支出。 第十条政府性债务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

(管理制度)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政府性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

【法规名称】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文号】财综[2010]80号 【颁布时间】2010-9-10 【实施时间】2011-1-1 【正文】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壹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财政部 二0壹0年九月十日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壹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壹级审批制度,遵循统壹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俩条线”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审批、管理和监督全国政府性基金,编制中央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汇总全国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照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我省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资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等进行投资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本着“统筹兼顾、聚焦重点、量入为出、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原则,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和有关政策进行编制。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工

管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政府性投资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和重点绩效评价等。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主要负责提出对应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年度资金使用投向和绩效目标,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跟踪监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分项或分类制定。涉企类专项资金,同步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章资金投向和方式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需要政府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领域。具体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督查工作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 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芜政办秘[2017]258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12 【实施日期】2017.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7〕2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2日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督查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芜湖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度重点改革项目总体督察方案》(芜改组发〔2017〕8号)要求,为全面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市发改委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商务局就开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督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督查内容 坚持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察认识、察责任、察作风,重点督查构建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6〕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芜政办秘〔2017〕124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工作信息报送规定和芜湖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项目调度办法的通知》(芜政办秘〔2017〕87号,以下简称《信息规定和项目调度办法》)和市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通知》(芜考〔2017〕5号,以下简称《2017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等明确的重点任务和重点工作。 1.各县区、开发区成员单位。要全面对照文件报告围绕利用外资、境外投资、进出口贸易和开放大平台等方面采取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工作建议,10月15日前起草完成自查报告,要建立整改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经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函告市发改委;11月10日前起草完成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办(2008]12号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区经济 社会管理权限决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现将《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第29号令)转发给你们,各镇、各部门要认真研究下放审批项目和管理权限的对接运作工作,所涉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市对口部门衔接,积极稳妥地抓好审批项目的接收、落实,合理地归并到审批科室,明确审批条件、程序,建立审批责任制,确保本轮下放项目与当前“两个集中”工作统一布置,统一实施。 特此通知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于2007年11月9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区 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为促进县、区经济发展,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宁国等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7]28号),结合本地实际,市政府决定,在以下领域扩大县、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参照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宁国等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一)下列由市直相关部门审核转报省直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市直相关部门或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在收到县、区政府(或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的书面申请后不再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转报手续。县、区政府(或县、区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相应审核责任。 1.申请使用国家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安排本级各类财政性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按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省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转报省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 3.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限制类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

政府性债务

政府性债务是以货币或其他经济资源偿还的各种负债,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政府名义向国内外或境内外承借或担保,政府负有直接或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 政府性债务划分为显性债务、隐性债务两种类型。对于隐性债务往往缺少有效、统一的监测、管理制度,隐蔽性强,已成为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主要出险区。 最近几年,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城市基础设施,逐渐加大了投入力度。在财政性资金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招商引资、出卖土地、举债等成为地方筹措资金的主要手段,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债务余额急剧上升。经济发达地区因地方财力状况较好,政府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债务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的比例相对合理,对经济、财政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以厦门为例,近几年,厦门市贯彻实施积极财政政策,通过融资集资举债,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如海沧大桥、环岛路二期、三期等重点项目的开工建设,对改善城市面貌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员当湖污水改造成功,成为城区改造典范;环岛路的建成和市政绿化率不断提高,获“东方夏威夷”之称,使厦门成为温馨的海上“城市花园”;海沧大桥的贯通,大大缩短了岛内外距离;火炬高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的相继建设,为经济的持续发展增添新的动力。另外,厦门东通道的建设,又将为厦门“海湾型城市”建设抹上重重的一笔。2003年厦门国内生产总值达760.12亿元,增长17.2%,财政收入达149.22亿元,增长18.2%,因此可以说,相对合理的债务余额,对厦门经济、财政的快速健康发展功不可没。 但大部分经济落后地区,举债规模偏大,债务余额所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偏高,一旦国家宏观政策调整,银根紧缩,将出现债务偿还困难。 一、地方政府大量举债的原因 地方政府大规模举债的原因很多,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合理的一面,也有不合理的一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转轨时期地方政府过于庞大的事权与有限的财权之间的矛盾是形成地方债务风险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二是地方经济落后,财力薄弱。为发展地方经济,地方政府通过上级财政借款、银行贷款、土地抵押和工程项目欠款等方式大量举债。但政府在举债时,缺少统一管理和约束机制,多头并举,管理混乱,重债务收入、轻债务偿还,过分依赖上级财政或金融机构,有的甚至存在逃废债务的心理。举债规模过快过猛,是落后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沉重的主要原因。 三是过浓的政绩意识助长了地方政府的大量举债。地方政府为完成一些不切合实际的增长目标,不顾财力所限,盲目上项目,求速度,大量对外借款,将还债义务推给下届政府,明显的短期行为。 四是公共企业大量贷款,政府承担还款责任。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人口的膨胀,城市公用事业建设面临着巨大压力,公共投资体制不健全、民间资本准入门槛高,政府用于公用事业的财政性资金已远远满足不了城市发展的需要。公益项目的建设更注重的是社会效益,而不是经济效益,债务的偿还还不可能依靠项目的收入完成,大部分还款责任自然又推到了地方政府的身上,加剧了政府债务负担,使得投资风险不断向地方政府集中。财力匮乏的区县一直是典型的“吃饭财政”、“讨饭财政”,负债累累。 二、地方政府过渡举债的危害 第一,地方政府负债投资整体上降低了社会投资效率和经济增长质量,扩大了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矛盾。许多地方政府大规模启动的投资项目效率很低,尤其是机场、公路的重复建设项目有许多建成即亏损,给当地财政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也降低了经济增长的素质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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