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专科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专科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专科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专科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专科(高职)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阶段学习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高校:

为做好我省2012年普通专科(高职)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阶段学习的招生工作(以下简称专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为2012年我省普通高校专科(高职)的应届毕业生,尚未就业的2011届临床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可报考临床医学(定向)专业。

二、招生高校、招生类别和专业

2012年承担专升本招生任务的院校为福建师范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漳州师范学院、福建工程学院、泉州师范学院、闽江学院、厦门理工学院、三明学院、莆田学院、龙岩学院、武夷学院、闽南理工学院、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福州大学阳光学院、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和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等21所,招生院校、类别及招生专业详见附件1。

三、考试科目及分值

考试科目由公共基础科和专业基础科(见附件2)组成,总分满分为600分。

1. 公共基础科考两门,每门满分15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英语专业的基础英语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2. 专业基础科考一门,为30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艺术设计专业的素描和色彩考试时间分别为120分钟)。

四、报名时间及办法

1.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11年12月25-30日,逾期不再受理。

2. 报名办法:

(1)网上报名:考生登陆福建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联考联招报名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01223115.html,,以下简称报名网站)进行网上报名,根据所学专业选择填报相同或相近类别专业志愿(最多可填报15个院校专业志愿)。

报考专升本临床医学(定向)专业的考生必须是2012届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或尚未就业的2011届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

(2)电子照相:网上报名结束后,考生就读的高校负责组织已报名的考生电子照相,考生需在有照片的报名确认表上签字确认。考生照相时须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缴交报名考试费。

(3)资格审查:高校负责对本校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特别是对获得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取得三等奖及以上者应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考生报名确认表上加盖高校公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证书复印件(学校确认加盖公章)附在考生报名确认表后面。

(4)数据报送:高校于2012年1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报名数据(含照片信息)上传到报名网站的“院校管理”端,同时将考生报名登记表寄往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联考联招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3.准考证打印

考生在考试时间前两周内,登陆报名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组织

1. 考试时间:2012年3月24-25日,详见附件3。

2. 考试命题:命题按照省级教育考试的要求进行命题管理,每门学科命题人员不得少于3人,命题人员实行全封闭管理,入闱时间至考试结束。

3.考试组织: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联考联招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联考联招委员会)负责组织统一考试,秘书处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和考生所在高校地点确定考点。

确定为专升本考点的高校负责按照普通高考标准要求规范设置考点和考场,并实施考试。同时建立和落实考风考纪责任人制度,做好对监考人员的培训,确保考务管理工作的质量,加强考试巡视检查的力度,切实防范和制止各种形式的违纪舞弊事件的发生。

在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4. 成绩查询: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到报名网站查询。

六、录取

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的指导监督下,由联考联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行高校负责制,招生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择优录取,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1. 划线原则:联考联招委员会根据各类别招生计划按一定的比例分别划定各类别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根据本科阶段学习要求,考生的英语成绩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平方予录取。

2. 录取原则:录取按各类别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由院校根据专业招生计划录取。

公办本科院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可在该类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降10分进行录取;民办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可在该类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降20分进行录取。

如仍生源不足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则计划余额调整到该院校生源好的其他类别录取。

对于未报到考生的计划余额不再组织补录取。

3. 录取时间:录取工作在4月份进行,6月1日前通知考生录取结果。

4. 录取照顾政策:高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由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取得三等奖及以上者,享受文考成绩加10分的照顾。

七、学习管理和毕业生待遇

1. 经选拔入学的学生取得本科生资格,高校根据《普通高等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被录取的考生如未取得普通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则由录取高校取消其专升本入学资格。

2.录取在临床医学(定向)专业的考生,根据福建省卫生厅等5部门《关于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科教〔2009〕18号)要求,在入学注册之前应与户籍所在地卫生部门签订就业协议,新生持就业协议和专升本《录取通知书》方可按规定注册的时间办理入学手续。

3.学生实行缴费上学,缴费标准按本校相同本科专业在校生的标准收取,招生高校在招生前应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

4.实行单独编班培养,统一管理,不得在校外设教学点及由系、部、处以及教研室等自行举办。高校应根据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相适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确保教育质量。

5.专升本学生本科阶段教育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由高校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其毕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本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毕业后享受普通本科毕业生同等待遇。

八、有关事项

1.各高校要高度重视专升本招生工作,鼓励优秀学生报考,拓宽高职学校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高校应用性专业继续学习的渠道,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为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提供充足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支撑。

2.专升本有关报名、命题、考试、录取管理以及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等办法,按照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3.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参加专升本考试、录取的有关事项另文通知。

福建省2012年普通专升本入学考试时间安排表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等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闽教师[2017]9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12.21 【实施日期】2017.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 评审工作的通知 (闽教师〔2017〕98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厅(局),省属有关学校(单位): 根据《福建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闽人社文〔2014〕267号),现就做好2017年度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教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聘范围及条件 (一)在中等职业学校、教研机构等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

休年龄的在职在岗教师,以及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干校系统教师,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称。其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 (二)评审条件按照《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闽教人〔2014〕81号)执行。坚持把师德放在教师评价的首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师德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38号)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2016年以前仍按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计算。 考虑到干校系统工作特点,干校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应达160课时以上。任现职以来从事学员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每学年承担短训班班主任不少于2期)。获得省级行业协会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限第一作者)视同一项县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上一次参加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本次重新申报的,应有新的教育教学成果。 二、推荐人选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

福建省教育厅CN黑名单

一号多刊刊物目录 福建省教育厅公布一号多刊刊物目录序号刊物名称新闻总署网知网备注 1 开放潮·福建教师(CN35-1181/F) 开放潮开放潮△ 2 小学教学参考·综合(CN45-1233/G4) 小学教学参考小学教学参 考△ 3 小学教学参考·数学(CN45-1233/G4) 小学教学参考小学教学参 考△ 4 小学教学参考·语文(CN45-1233/G4) 小学教学参考小学教学参 考△ 5 小学教学参考·管理(CN45-1233/G4) 小学教学参考小学教学参 考△ 6 陕西教育·高教(CN61-1018/G4) 陕西教育陕西教育·高教 7 陕西教育·教育教学(CN61-1018/G4) 陕西教育陕西教育△ 8 陕西教育·教学(CN61-1018/G4) 陕西教育陕西教育△ 9 云南教育·小学教师(CN53-1011/G4) 云南教育云南教育 10 现代教育科学·普教研究(CN22-1339/G4) 现代教育科学现代教育科学△ 11 现代教育科学·小学校长(CN22-1339/G4) 现代教育科学现代教育科学·小学校长 12 现代教育科学·教学参考(CN22-1339/G4) 现代教育科学现代教育科学△

13 新课程·教师 (CN14-1324/G4) 新课程新课程△ 14 小学生·教学实践(CN14-1004/C) 小学生小学生△ 15 小学生·新教育论坛(CN14-1004/C) 小学生小学生△ 16 小学时代·教师(CN22-1043/C) 小学时代小学时代△ 17 考试·教研(CN11-2939/G4) 考试考试·教研 18 新作文·中学(CN14-1274/G) 新作文新作文△ 19 新作文·小学作文创新教学CN14-1274/G) 新作文新作文·小学作文创新教学 20 学生之友·小学教师阅读(CN23-1112/G4) 学生之友学生之友△ 21 中小学数学·小学(CN11-3582) 中小学数学中小学数学·小学 22 教育导刊·幼儿教育(CN44-1371/G4) 教育导刊教育导刊△ 23 都市家教·教育交流(CN36-1276/G4) 都市家教查无此刊★ 24 都市家教·学术(CN36-1276/G4) 都市家教查无此刊★ 25 新课程研究·基础教育(CN42-1778/G4) 新课程研究新课程研究△ 26 时代教育·教育教学(CN51-1677/G4) 时代教育时代教育·教育教学 27 金色年华·学校教育(CN45-1026/C) 金色年华金色年华△ 28 赤锋学院学报·作文教学研究(CN15-1341/C) 赤锋学院学报赤锋学院学报△ 29 商情·科学教育家(CN13-1370/F) 商情商情·科学教育家 30 成功·教育(CN42-1560/C) 成功成功·教育

福建省高考报名管理系统操作说明手册-福建省教育厅

一、系统配置 电子拍照与系统打印程序的要求,请做如下配置: 步骤:打开IE→“工具”菜单→“Internet选项…”项→选择“安全”标签中的“受信任的站点”→如图1.1.1,点击“站点…”按钮→如图1.1.2,将“http://218.66.59.128:8080/UEMS”进行添加; (图1.1.1)

(图1.1.2) 二、考生报名手册 第一步:注册(如图2.1.1、图2.1.2、图2.1.3、图2.1.4) 1.在登录页面点击“注册”按钮,进入注册页面开始注册 2.仔细阅读注册条款,在等待若干秒后,点击“同意”按钮 3.认真填写注册信息,根据提示完成注册 4.注册成功以后就可以开始填写注册信息 (图2.1.1) (图2.1.2)

(图2.1.3) 第二步:填写报名信息(图2.2.1、图2.2.2) 1.第一次报名的用户,系统会弹出一窗口,显示“考生报名须知”,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在等待 若干秒后,点击“同意”按钮。 2.报名方式有两种: 第一,手工输入考生报名信息。 第二,点击“导入”按钮,通过个人身份证和验证码查询出个人信息,选择记录,页面将自动 获取数据,导入后的数据可以支持修改,其中“报名点”、“就读学校”、“就读班级”、“报 考科类”等信息均不能修改;若要重新用手工输入,则可以点击“重置”按钮。 3.等待信息确认。

(图2.2.1) (图2.2.2)

三、现场确认 第一步:登录(如图3.1.1、图3.1.2、图3.1.3、图3.1.4) 1.登录后台管理界面 2.在左侧菜单中,点击“考生信息确认”。 3.查询出尚未确认的考生报名信息,在要确认的信息后,点击“阅办”按钮,可同时进行拍照、信息核对确认; 支持直接生成考生号。 4.查看已确认信息,支持重新拍照或是上传照片。 5.“修改考生确认信息”模块,可以对确认后的信息再次修改,若信息有改变,将会重新生成考生号。 (图3.1.1)

福建省教育厅职称评定

福建省教育厅 闽教职改办〔2010〕7号 关于征求《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等材料意见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人事处(职改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日前,我们组织力量重新修订了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同时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研究制订了《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征求意见,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书面修改意见须经校领导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并请于10月25日前报我办。 附件:1.《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2.《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3.《福建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4.《福建省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5.《福建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教育厅职改办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教师职称文件征求意见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9月13日印发 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水平与能力,造就一支具有良好师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中从事教学科研与科技开发应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福建省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福建省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闽教人[2010]1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0.01.25 【实施日期】2010.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福建省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的通知 (闽教人〔2010〕1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 为加大我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造就一支具有高尚师德修养、先进教育理念、厚实专业素养的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推动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精神,我厅决定从2010年起,在全省实施“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现将《福建省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附后)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人选推荐、过程管理、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 福建省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精神,特制定福建省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骨干教师培养机制为动力,以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为重点,用3-5年时间,着力培养一批师德高尚、教育理念先进、专业基础知识扎实,教育教学能力强的学科教学带头人和教育理论素养深厚、教育教学艺术精湛、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教学名师,力争产生若干有较高知名度的教育家,带动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高,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培养任务 在全省遴选、培养100名中小学教学名师、1000名中小学学科教学带头人。 三、选拔范围 我省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进修院校的在职在岗教师。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基〔2010〕6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初中 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教育局,福州一中: 根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全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河北邯郸现场经验交流会的精神,为了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引导普通初中进一步确立面向全体学生和为了学生全面发展的理念,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内涵发展,为推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良好的智力支撑,现就加强我省普通初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办好普通初中的责任意识 1.初中是基础教育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是学生心智发展的关键时期,其学额巩固情况和教育教学质量还直接影响到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近年来,在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努力下,我省普通初中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教育改革不断深化,进入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内涵发展的新阶段。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

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需求的日益增长,当前我省普通初中教育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部分初中办学条件较差,教育教学管理薄弱,学生辍学率偏高;部分初中教学偏科严重,实行题海战术和机械重复训练,学生负担过重,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开展。各地和普通初中要充分认识加强普通初中教育教学管理的重大意义,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高度,增强办好普通初中的责任意识。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遵循《义务教育法》中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的原则,按照我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与评估的通知》(闽教综〔2009〕54号)的要求,根据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整体规划,加大对普通初中特别是农村初中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为每所普通初中配齐配强校长和师资力量,保证教师编制全额到位,把县域内普通初中建设成为“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 3.各普通初中要进一步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完善校长负责制和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将素质教育理念转化为全校教师的共同信念和追求,引领广大教师增强主人翁意识,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中。要建立学校依法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结合当地人文历史,大力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形成自己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增强学校办学吸引力。 二、严格教学常规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有一位领导分管中学教学工作,并有专职人员负责初中教学管理指导工作,要对所属初中学校、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的通知

附件10: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财…2009?152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收费 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深入扎实推进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闽教财[2008]8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 根据教育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闽教财[2008]8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结合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情况,制定本规程。 一、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应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2009年8月起,全省实行学校收费校长公告制度。校长公告书应于校内醒目位置榜文(规格不小于60*80厘米)公示,属于学期(年)初已确定的收费项目,在学生注册前公告,公示持续时间不少于一周。属于学期(年)中间发生的代办代收项目,在收费前公告。校长公告须于公告之前按隶属关系报送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同层次公办学校的文书格式制定本校校长公告,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除校长公告书榜文公示外,学校在校内通过公示栏(牌、墙)张贴、电子屏幕滚播和登载校园网站等方式,将校长公告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收总额、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内容及时公示,主动接受学生、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的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的意 见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教师职务聘任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福建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以下简称“教师职务”)聘后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受聘在高、中、初级教师职务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履职要求 中小学教师应按所聘教师职务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一)基本要求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爱岗敬业,具有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信念,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3.锤炼专业能力,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结合,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4.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认真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教学测试与评价。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应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5.终身学习,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任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按规定完成学校安排的企业实践任务。 (二)专业要求 1.正高级教师 (1)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突出,每学年学生评议满意率均达85%以上。 (2)参加教科研工作,指导、承担教研、教改任务,聘期内撰写并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主持完成1项及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 (3)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每学年在设区市及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每学年听课15节及以上并做出教学情况点评;接受其他教师听课。

福建教育厅

附件: 2012年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受表彰名单 一、团体优胜奖(共 44个) (一)中职组(6个) 一等奖 福州市代表队 二等奖 厦门市代表队泉州市代表队 三等奖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代表队漳州市代表队 三明市代表队 (二)高职组(38个) 一等奖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黎明职业大学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二等奖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厦门华厦职业学院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三明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宁德师范学院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泉州理工职业学院 三等奖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闽北职业技术学院 泉州华光摄影艺术职业学院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福建水利电力职业学院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工程学院软件学院 武夷学院 二、优秀组织奖(共 17个) (一)中职组(6个) 福州市教育局厦门市教育局 泉州市教育局省属中职学校代表队选拔赛组委会漳州市教育局三明市教育局 (二)高职组(11个)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黎明职业大学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厦门华厦职业学院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厦门南洋职业技术学院 三、贡献奖(共63个) (一)中职组(47个) 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卫生局福建省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福建工业学校 福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福州电子职业中专学校 福州旅游职业中专学校福州财政金融职业中专学校福州文教职业中专学校福州建筑工程职业中专学校福州商贸职业中专学校福清卫生学校 福州工业学校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福建满堂香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武夷星茶业有限公司 福州市园艺学会花卉联合会厦门裕禾深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远洋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大饭店 福州宾测仪器有限公司福州鑫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福州快科电梯工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20年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20年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关于实施2020年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的通知》,今年教育部将在全国继续遴选300名乡村优秀青年教师进行培养奖励。我厅也将继续联合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实施我省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的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遴选一批乡村优秀青年教师,通过奖励和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帮助他们专业成长,努力造就一批新时代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乡村骨干教师,进而发挥他们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乡村教师队伍提升整体素质,推进乡村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遴选对象和名额 (一)遴选对象。在乡村学校(乡中心校、村完小和教学点)任教的教师,乡中心校正职领导除外。 (二)遴选名额。2020年教育部教师工作司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共分配我省17个推荐名额,我厅将遴选50名左右教师纳入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具体推荐名额按各地乡村教师人数进行分配,详见附件1)。 三、遴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努力践行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二)热爱乡村教育事业,教学态度勤勉,教学思想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教学业绩突出,教学能力过硬,作为县级及以上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培养对象。 (三)求真务实,勇于开拓,在教育教学理念、内容、方式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在此次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过程中,认真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适当倾斜。 (四)曾获国家、省、市级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出生日期在1985年1月1日之后),在乡村学校任教5年以上,目前仍在乡村学校任教。 四、奖励培养措施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管理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2020年修订)和我厅印发的《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方案》(闽教基〔2020〕29号)精神,为统筹做好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工作,有序推进高中课程教学改革,规范高中课程设置与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育人为本。全面落实新课程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把科学的质量观落实到教育教学全过程,打牢学生成长的共同基础,满足学生不同学习需要,进一步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着力发展学生核心素养,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二)分类指导。坚持加强省级统筹、强化市县保障、学校具体实施,在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我省实施方案基础上,充分考虑不同区域、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实际,尊重学生发展需求,指导各地各校找准实施高中课程方案和高考综合改革的有机衔接路径,保障每一所普通高中都能顺利推进改革并取得实效,形成多样化有特色的普通高中办学格局。 (三)加强统筹。坚持把立德树人融入课程教学全过程,形成必修、选择性必修和选修三类课程体系的整体设计,既关注共同基础课程学习,也关注选择性课程学习,创新课程教学评价机制,推进育人方式改革,确保课程、教材、教法、考试、评价、招生等有机衔接,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四)有序推进。省市县校四级建立健全组织领导、系统培训、示范引领、监测督导等工作机制,完善经费投入、师资配置、专业研究、设施配备等保障机制,为有效实施新一轮高中课程改革提供有力支撑。鼓励学校在课程实施、教学组织管理、学生发展指导和选修课程建设等方面积极创新。 二、课程设置 (一)学制与课时 1.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每学年52周,其中教学时间40周,社会实践1周,假期(包括寒暑假、节假日等)11周。每周35课时(按5天计算,每天7课时),每课时按45分钟计。校历由各设区市(含平潭)教育行政部门按学年编制下达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各高中学校严格执行。每学年分两学期,每学期是否分学段安排课程,由学校根据本校各学科教学安排自主确定。 2.18课时为1学分,科目教学时间安排一般为18课时的倍数。日常教学每天下午最后一节课原则上不安排学科类课程教学,鼓励安排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党团社团活动、项目研究等实践操作与体验活动。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直〔2006〕9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2006年成人高等学校 招生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高招办(考试中心),各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成(继)教院(函授站),省直各有关厅(局):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2006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2006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7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学校 经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批准在我省下达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并经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的招生学校和专业,可在我省招生。 实行全国统一招生的成人高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制订本学校招生章程,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各成人高校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招生计划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和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三种。省高招办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招生学校和招生专业。未向社会公布的学校及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三、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报考高起升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4、根据教育部教学〔2004〕17号文件的要求,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报考福建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计划生育方向)专科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闽教人〔2009〕65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人…2009?65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 教育技术水平初级考试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自考办,省属中小学: 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通知》(教师[2005]5号)精神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人[2007]98号)的部署,我省于2008年开始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初级水平培训。为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组织我省中小学教师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初级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是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重要环节,也是对我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

能力培训质量的检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开展教育技术能力培训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教育技术水平考试的有关组织工作。中小学校要处理好教师工作与学习的关系,积极支持教师参加教育技术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二、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分为初级考试和中级考试,我省先开展初级考试。我省中小学在职教师(男教师1954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女教师195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应在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初级培训合格后,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初级考试。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暂不参加考试。 凡参加过“英特尔?未来教育”教师培训项目(核心课程7.0版本以下教材),并取得结业合格证书者,可认同获得教育技术能力(教学人员)初级等级证书;凡2006年以后接受“英特尔?未来教育”教师培训项目(核心课程7.0及以上版本教材)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者,认同已参加教育技术能力(教学人员)中级培训,以上教师均不需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初级考试。 教育技术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的教师可不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和水平考试。 三、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我省中小学教师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省自考办负责,首次开考时间为今年9月。考试合格者将取得由教育部监制、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和颁发的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等级证书。该证书是教师具备教育技术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教学辅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教学辅导等有关事 项的通知 福建教师招考信息网免费提供福建教师考试公告最新资讯、福建教师考试备考资料、福建教招历年真题以及福建教资历年真题等。 如需咨询福建教师考试,请选择在线咨询一对一解答。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普通高中: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普通高中: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学辅导等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教、疏堵结合和标本兼治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补课及其乱收费、择校及其乱收费、违规招生转学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教育治理,并作为开学检查重点内容,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巩固治理成果,解决突出问题,坚决遏制乱补课、乱招生、乱收费等现象。 二、针对高中毕业班教学计划偏紧、教学任务较重的实际情况,对确需补课的,学校在坚持学生自愿和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前提下,高三毕业班可安排周六(上学期半天、下学期一天)进行答疑、辅导等形式的教学辅导;对于即将升入高三年级的学生,在暑期可安排不超过两周时间的答疑、辅导。鼓励高中学校创造条件开展分层次答疑和个性化教学辅导。除此之外的寒假、国家法定节日(含调休日,下同)和其他休息时间,学校均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补课。 三、高三年级确需在周六和暑期开展教学辅导的,学校须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承诺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并报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后,学校方可组织实施。省、市属高中学校迳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便于监管,暑期教学辅导时间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安排。设区市教育局要加强暑期教学辅导时段等工作的统筹指导,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 四、除高中毕业班外,中小学其余年级一律按我厅《关于以试点改革引领中小学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2〕42号)要求,严格执行校历和作息时间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日、双休日以及其他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教学辅导。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从教荣誉证书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人〔2012〕85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从教荣誉证书 颁发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为鼓励教师终身从教,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1986年开始,省政府给从教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教师颁发从教荣誉证书。多年来,颁发从教荣誉证书对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我省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现就进一步规范颁发从教荣誉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颁发从教荣誉证书的范围和对象为: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少年宫、电化教育机构、教研室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

育教学工作,且从教年限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从教年限的计算办法 从教年限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年限。其计算办法如下: 1.计算从教年限时,按其参加教师工作当年当月起算,至申办荣誉证书当年度8月底止。其中,间断后重新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前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从教年限。 2.经学校或主管部门批准,带薪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学习的教师,学习结束后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其学习的时间可计算为从教年限。 3.受各种处分的教师,受处分期间仍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从教年限。 4.经组织批准调动,手续齐备,在两所及以上学校任教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从教年限。 5.教师退职、辞职、辞退后重新参加工作,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其前后任教时间,可合并计算从教年限。 上述从教年限的计算办法,只适用于审核、颁发从教荣誉证书,不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等挂钩。 三、办理审批程序 符合颁发荣誉证书条件者,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申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查阅本人档案、填写《颁发从教荣誉证书

福建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职业教育活动周相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闽教职成[2016]3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4.28 【实施日期】2016.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职 业教育活动周相关工作的通知 (闽教职成〔2016〕3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党工委宣传部、社会事业局,各省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根据《教育部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6年职业教育活动周相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函[2016]5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年度工作会议和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职业教育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

福建服务。现就做好2016年职业教育活动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主题 时间:2016年5月8日-14日(5月份第二周) 主题:弘扬工匠精神打造技能强国 二、活动内容 (一)省级层面 1.启动仪式。在漳州职业技术学院举行福建省职业教育活动周启动仪式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旅游服务赛项开放活动。开放校园,组织学生、家长参观国赛现场,现场感受国赛氛围和学生水平。该活动由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和漳州市教育局承办。 2.成果展示。在福州市举办职业教育特色成果展演,组织在榕职业院校开展多种行业、专业的技能才艺展示,向社会、向群众、向家长、向学生宣传展示职业教育办学特色和成果。该活动由福州市教育局承办。 (二)各地各院校 3.开放校园。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要面向中小学生、家长和社区居民,结合本校特点,开展职业体验观摩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医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医学院临床教学基地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闽卫科教函[2018]3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8.01.15 【实施日期】2018.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医学院临床教学基地 名单的通知 (闽卫科教函〔2018〕36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厦门医学院及其各附属医院,厦门大学医学院、华侨大学、莆田学院、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闽西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卫科教〔2010〕56号),经组织专家对各高等医学院校申报新增及需要复审的非直属附属医院进行评审及教学医院评审材料审查,现将认定新增的3家非直属附属医院和

23家教学医院、复审合格的16家非直属附属医院和33家教学医院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有效期4年。 请各高等医学院校加强对临床教学基地临床实践教学的指导和管理,切实提高临床教学基地教学能力,针对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确保我省医学人才培养质量。 附件:2017年新增和复审认定福建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名单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教育厅 2018年1月15日 附件: 2017新增和复审认定福建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名单

福建省教育厅权威、学报级刊物的划分

福建省教育厅权威、学报级刊物的划分 一、权威(一级)刊物 根据闽教职改〔1997〕010号、闽教职改〔2004〕63号文件规定,权威(一级)学术刊物包括: 1、国家部委(不含下属研究院所)主办的本学科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 2、中国科学院(社科院)所属研究院所主办的本学科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 3、全国性专业学会、研究会(不含分会)主办的本学科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 4、国外相当上述级别的学术刊物; 5、国内部分知名大学(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技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国美术学院、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主办的学报(不含上述大学主办的其他刊物); 6、论文被SCI(SSCI)、EI收录(不含光盘版、网络版)。 说明:刊物的级别主要看刊物的主办单位,多个主办单位的以以下级单位的级别为准; 专业学会要和协会区别开来; 上述刊物均须有CN刊号; 上述刊物不含增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刊物级别认定的解释权归省教育厅职改领导小组。 二、学报级(及以上刊物) 根据闽教职改〔1997〕010号、闽教职改〔2004〕63号文件规定,学报级(含以上)学术刊物包括: 1、国家部委及所属研究院所主办的本学科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 2、中国科学院(社科院)所属研究院所主办的本学科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 3、全国性专业学会、研究会及其分会(不含省级分会)主办的本学科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 4、本科大学主办的学报; 5、其他权威刊物。 6、根据《关于2012年高等学校教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闽教人〔2011〕98号文件精神,收录到《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以发表文章当年度公布的核心版目录为准)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以发表文章当年度公布的核心版目录为准)的核心期刊,可视同为学报级期刊。 说明:刊物的级别主要看刊物的主办单位,多个主办单位的以以下级单位的级别为准; 专业学会要和协会区别开来; 上述刊物均须有CN刊号; 上述刊物不含增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刊物级别认定的解释权归省教育厅职改领导小组。

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

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3修订)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费[2013]4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1.31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 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价费〔2013〕41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根据《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几年来的实际情况和对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调整,我们对《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31日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学前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帐,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