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地方性法规、规章发布时间:2009-11-11 阅读:910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于2006年5月1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

年5月22日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5月1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

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公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

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乡道路规划与建设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鼓励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市政、农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信

息化程度,逐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

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依法成立的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

传、教育等辅助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

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

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补领或者换领。

机动车牌号实行计算机公开随机选取。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

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第十二条经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参

加安全技术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机动车的技术参数和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等主要特征进行确认,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核查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和

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或者驾驶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与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出租汽车车身应当喷涂车辆所有人名称或者所在地区,载货汽车与大、中型载客汽车还应当分别喷涂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

数、放大的本车牌号等;

(二)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等;

(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应当按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

(四)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放置、粘贴、喷涂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文

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五)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道路作业车辆,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六)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七)危险品运输车辆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喷涂或者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告标志。

第十四条上道路行驶的教练车应当安装副制动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或者粘贴教练字样,悬挂教练车号牌。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自备或者租用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保持车况良好,喷涂或者放置校车标识。车辆、行驶时间和线路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节非机动车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在允许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自行车不实

行登记。

非机动车登记工本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按规定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具备转向、制动等装置,并符合国家有关

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规范。

第十八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和

产品合格证。

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每位残疾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限于自用。申请人的具体条件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

非机动车牌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式样并监制。

第十九条已登记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非机动车灭失的。

第二十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

晰、完整。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

非机动车牌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

第二十一条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不实行登记,只能在允许其通行的道路上行

驶。

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按规定使用、审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借、冒用、伪造、变造、骗领

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取得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驾车时随身携带。

驾驶人的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二十四条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开展的交通

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费用由

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证代理业务。依法从事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和补证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基本情况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增设备案

条件。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与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与管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服务水平与通行能力,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乡道、村道建设投入,逐步改善道路通行条

件,保障农村居民出行安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道、村道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管理、养护

以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指导。

乡道、村道的陡坡、急弯、连续弯道、视线不良及其他危险路段,应当设置交通

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当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实际情况,提出意见。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时规划、设计、建设、验收道路交通违法记录系统、道路交通信号、港湾式车站、吸能式安全防护设施等交通安全

设施。

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以及下边坡高度为六米以上的路段,应当设

置交通指示、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住宅区或者单位内部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人行横道线应当同时设置其他相应的人行交通信

号。

车辆流量较大、行人稀少的路段,可以设置触摸式人行横道信号灯。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人行横道线处的人行道,应当设置无障碍通道。

第三十一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科学合理规划,促进停车场建设,满足社会停车需求,加大停车引导系统建设和停车场管理科技投入,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鼓励单位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与安全的路段,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在交通情况发生变化,影响车辆、行人的通行或者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取消临时停车泊位和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开辟、调整公共汽车、营运载客汽车、旅游汽车线路和停靠站点,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

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或者安全的公共汽车、营运载客汽车、旅游汽车线路和停靠

站点,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管理情况,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与安全

的地方,设置校车等临时停靠点。

调整区域交通通行线路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以及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应当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道路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固定作业应当在作业区范围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等,夜间开启示警灯;移动作业时,

应当在路段上设置可移动的作业标志。

(二)移动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明显的反光标志图案,作业时开启示警灯和

危险报警闪光灯。

(三)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服饰、佩戴反光安全帽,注意避让过往车

辆。

过往车辆对作业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或从事车辆修理、清洗、维

护、装饰等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上及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霓虹灯或者建设建(构)筑物,不得遮挡、干扰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新建横跨道路的管线、道路附属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等,从地面起净高不得低于五点五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重型货车、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以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其中,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只能在最右侧车道

行驶。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进入实线标线划分车道的路段后,以及进入导向车道后,不

得变更车道。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三十公里,公路为每小时四十

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五十公里,公路和封

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每小时七十公里;

(三)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七十公里,公路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每小时八十公里。

第四十条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在隧道内行驶时,或者在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雾天行驶时,

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三十米开启转向

灯。

第四十一条道路上同方向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车道时,右侧

车道的机动车让左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有让行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让行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观察,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但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规定,确保附载作业人员安全。在城市道路上,核定载质量零点六吨以下的小型货车,附载作业人员不得超过一人;其他小型货车附

载作业人员不得超过三人。

自卸货车不得附载作业人员。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交通事故,难以移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警示措施。驾驶人、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转移至安全地点。

第四十四条牵引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软连接牵引的,应当设置示警标识;

(二)牵引载运危险品的车辆应当由专业人员操作;

(三)挂车、拖拉机、载运危险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

(四)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

第四十五条驾驶机动车不得熄火滑行,不得故意在道路上慢驶。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应当按顺行方向停留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车身右侧距路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驾驶人不得离车。

临时停车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通行。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辨清道路轮

廓,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九条营运载客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停靠站(港)内停车上下乘客,并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次进出站;

(二)停车时,车身右侧距路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

(三)不得在停靠站(港)内待客、滞留;

(四)不得使用扩音装置揽客。

第五十条机动车试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放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号牌;

(二)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

(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

(四)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五)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制动测试。

第五十一条拖拉机不得在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上行驶。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农机部门意见后规定。

第五十二条叉车、履带式专用机械等不得上道路行驶。

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禁止人力车、畜力车、三轮车在上午七点至晚上八点在主城区主干

道上通行。

第五十四条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三)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四)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无转向灯的,伸手示意。

(五)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

(七)自行车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行驶,不得载人;

其他地区驾驶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设置固定座椅。

(八)三轮车、畜力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

第五十五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道路边缘一点

五米的范围内行走。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商业宣传、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但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除外。

第五十六条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不得上下车。乘坐机动车时,身体和携带物

品不得伸出车外,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五章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一节交通事故预防

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乡村道路交通特点,组织人员,采取措施,制止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人为、自然突发事件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五十八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落实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

核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公益性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计划,包括发布公益性广告,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介绍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幼儿园加强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校车安全管理,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定期向社会

公布学校、幼儿园交通事故发生情况。

第五十九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交通协管组织协助交通警察维护车辆、行人交通秩序,劝阻和制止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节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条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车辆能够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发生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可以移动的,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处理。

发生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方便群众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在三分钟内

出警,并立即赶赴现场。

交通警察应当维护现场秩序,组织现场救援等,并按照有关现场勘查规范勘验、检查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交通警察应当清理现场,登记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撤除现场,指挥、疏导车辆、行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交

通恢复正常前,交通警察不得离开现场。

当事人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及时将交通事故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助恢复交通。当事人不服从及时移动车辆、物品的指挥或者难以自行及时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代为当事人将车辆、物品移至不妨

碍交通的地点,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故障车的清理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因案情需要,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状况、精神状况、伤残程度、人体损伤程度、尸体、未知名尸体人身识别、财产损失、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

员或者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程度,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四条交通事故关键证据未收集到,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中止交通事故认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

原因消失后,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的,经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在十日内分别送达当事

人。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查一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确有错误的,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并责成原承办单位重新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

法、认定适当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承办单位拒不执行撤销决定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直接予以变更。

第六十六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之间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确认。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全部作用的,在封闭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其他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

之十一至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机动车一方承

担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机动车一方承

担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

(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可以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用后及时归还,并支付必要费用;对造成损

坏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证管理制度。车辆零部件、法医物证等交通事故认定关键物证,应当登记、拍照,科学保存,以备核查。

第六章执法监督与警务保障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提高交通警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考核不

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交通协管组织应当公正、严

格、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登记的,应当

书面告知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交通警察执法不公、徇私枉法、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收到检举和控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肃查处,

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七十四条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

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可以指出其违法行为,

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交通协管组织,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交通协管组织,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

全违法行为实施警告。

受委托执法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依法履

行职责。

第七十六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定处罚。

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在禁止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由交通警察责令其立即改

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

(四)不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第七十九条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伪造、变造的牌证予以收缴,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

款:

(一)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的;

(二)在实习期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三)载货汽车与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出租汽车车身未按规定喷涂车辆所有人名称、所在地区、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放大的本车牌号或者字样不清晰的;

(四)违反交通信号行驶的;

(五)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的;

(六)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排放黑烟的;

(七)未携带交通信息卡的;

(八)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无临时通行牌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失效的;

(九)危险品运输车辆车身前后及两侧未按规定喷涂或者悬挂危险品警告标志的;

(十)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

(十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行驶证,责令其改正,改正后立即发还;有第五项情形的,责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清扫遗洒、飘散物;有第七项情形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行驶证,当事人提供交通信息卡的,应当立即发还;有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一条在道路上教学机动车驾驶技能,未使用教练车或者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教学的,对教练员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罚款。

第八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

以下罚款:

(一)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

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不合格的;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四)使用扩音装置揽客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四项情形的,

对扩音装置予以收缴。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驾

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驾驶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

路行驶的;

(四)转借、冒用、骗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未按规定喷涂明显反光标志图案的道路移动作业车辆、机械上道路作业的;

(六)擅自设置、移动、损毁、涂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或者其他道路

交通安全设施的;

(七)驾驶叉车、履带式专用机械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六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道路作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或者不按批准的路段、时间进行施工的;

(二)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

(三)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

(四)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五)擅自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等已登记的结构、

构造或者特征的。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拒不执行的,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霓虹灯等或者建设建(构)筑物的;

(二)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

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

(三)违法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或从事车辆修理、清洗、维护、装饰等经营活动的。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处暂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但是,按照本条

例规定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查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违法行为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公安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八条对利用交通技术监控手段查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邮件和重庆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等有效方式告知车辆所有人

或管理人。

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自告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接受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可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并书面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立即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第九十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给予禁闭:(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

合格标志、驾驶证的;

(二)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的;

(三)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六)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七)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不及时出警,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不及时疏导的;

(八)歪曲事实,故意出具错误或虚假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九)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拖拉机登记和检验、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

第九十三条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4·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4·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4月6日10时50分,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在清罐 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 失约35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璧山区监察局、 璧山区公安局、璧山区安监局、璧山区商务局、璧山区经信委、璧 山区总工会、璧山区消防支队等部门组成的“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 有限公司‘4·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 请璧山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 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1985年1月28日;单位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新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万国福;注册资本:贰佰柒拾陆万元整;营业期限:1985年1月28日至2047年2月28日。 2016年6月8日以前,亚特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燃料油、柴油(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事项从事经营)。润滑油调配。废油回收。销售:橡胶制品。零售:无铅汽油、柴油、润滑油(以上零售项目限有资格的分公司经营)”。区安监局作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环保局作为行政监管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区安监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 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市安监局虽注销亚特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亚特公司并未到工商部门更改经营范围。在此期间,亚特公司不再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资质,区安监局不再作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区安监局退出监管时未明确应由哪个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环保局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共同承担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区安监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

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1条为保障企业生产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2条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工业企业厂区内运输安全规程》和本制度,制订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与标志 第3条企业生产区内交通道路、企业大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4条企业生产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5条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第6条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7条?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8条企业生产区道路交通、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交通道路 第9条企业内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10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第11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质、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商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范本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集团公司《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工 作》的通知精神,商场作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必达标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 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提升各级管理者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使商场的安全生产活动始 终处于良好的、可控的运行状态,以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和确保职工工作安全。故将安全生产标 准化工作列入2011年的工作重点,现就商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做如下方案 及要求: 一、工作目标: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考评分数争取超过900分以上,顺利通过上级考核成为达标单位并上报。 二、组织领导 1、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依照《重庆市重点工商贸企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的要求,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商场的实际情况,对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评估,并根据操作规范组织实施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商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督促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圆满完成。 2、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 副主任: 办公室成员为: 办公室设在保卫部,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的任务下达、考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各项内容的完善、规范和日常工作。 三、小组前期工作 小组成员学习掌握《重庆市重点工商贸企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要求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及时召开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启动会,同时利用多种形式在商场 范围内对全体员工进行广泛地宣传。 四、方案编制 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结合《重庆市重点工商贸企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要求和我商场现有的生产 管理、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办法,在6月20日前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标准文件的编制。 4.2、编制步骤:根据《重庆市商业企业(商场、超市、市场经营场所)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核评级办法及评级标准》,结合重点工商贸企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中43个一级要素 222个二级要素要求形成我商场编制文件目录清单和格式标准,根据文件目录清单分解落实到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新疆艾孜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新疆艾孜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3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12.08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5〕第37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5年11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8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5年11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没有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了加强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生产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车辆(含内转车)的安全运行可靠性,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减少或避免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及公司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生产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与交通活动的运行控制规定和要求。 2、本制度适用于进入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生产区道路所有机动车在其资产所属区域及道路上进行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的管理与处罚。 三、职责 1、总经办职责 (1)负责公司经理层领导的公务用车安排,确保车况安全可靠。 (2)负责部室有重要、紧急公务用车的协调安排,确保车况安全可靠。(3)负责对公司小车驾驶员的业务、法规学习及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督促公司小车驾驶员做好车辆的定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确保车辆运行的安全可靠。 负责督促公司小车驾驶员做好车辆和驾驶资质的年审认证工作。 2、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对公司停车库的安全管理和考核,督促管理人员维护停车库的安全使用秩序。 (2)负责对公司停车库的交通标志的设置、维护。 (3)组织、参加对公司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4)督促、考核有关职能部门对公司小车驾驶员的法规学习、日常管理、定期查改安全隐患、车辆和驾驶资质的年审认证等工作的有效开展。 (5)负责对公司所属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目标管理和监督、考核。 3、各部门职责 1、对本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全责。 2、负责对本部门所有驾驶人员(含内转车驾驶员,下同)的驾驶资质审查和职业禁忌症体检管理,做到安全用工。 3、负责对本部门所有驾驶员进行定期技能培训、业务及法规学习和日常管理,做到及时、有效,建档管理。 4、负责对本部门所有车辆(含内转车)的定期车况检查和隐患整改,确保资金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车辆运行的安全可靠。 5、负责做好本部门所有车辆及驾驶员的年审、认证工作,做好自检、年审认证的建档管理工作。 6、组织、参加对本部门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现场勘查、认定和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做好本部门所有车辆及驾驶员的保险及理赔工作。 四、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让行规则有何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让行规则有何具体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从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理论考试试题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理论考试题 (考试时间:60分钟,总分100分) 单位: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计30分) 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的方针。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C、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D、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2.()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A、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C、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组织 D、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B、对有过相似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可以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C、从业人员培训不合格的应予以辞退 D、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 A、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B、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生产经营 C、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D、经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下列属于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机构和技术人员职责的是() A、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及时处理,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C、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D、发现有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指令从业人员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6.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报告。 A、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 B、部门经理或值班领导 C、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D、现场管理人员或值班领导 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 )。 A、劳动用工情况 B、安全技术措施 C、安全投入资金情况 D、事故应急措施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厂区道路通行效率,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厂区道路通行的所有车辆和人员。 3 定义 厂区道路,是指公司辖区范围内为车辆行驶和行人过往所提供的正规的或临时的道路以及生产作业场所内为输送生产产品、半成品、原燃材料或备品、备件而特定的车辆行驶和人员通行的场所或安全通道。 4 管理职能与职责 4.1 安全保卫部 4.1.1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厂区道路安全工作负综合监管。 4.1.2 制定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类标准。 4.1.3 协调公司员工交通安全事故中工伤的各类事务,并2013年6月18日发布 2013年6月18日实施 共 7 页第 1 页

做好工伤申报。 4.2 投资管理部负责公司厂区道路的规划和设计。 4.3 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按服务协议条款执行。 4.4 物流部 4.4.1 参与厂区道路交通规划。 4.4.2 负责机动车辆技术性能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承接各单位机动车辆计划维护修理工作。 4.4.3 负责公司机动车辆的牌证管理工作。 4.5 各单位 4.5.1 负责生产作业场所(区域)道路和安全通道(以引入各单位、部门的路段为界)及其采光、照明和通行标志、标线、信号灯等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及其合规性、完好性。 4.5.2 负责教育员工严格遵循国家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文明驾驶。 4.5.3 建立本单位驾驶公用车辆人员(司机)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定期审验与管理,并建立驾驶人员(司机)的个人信息档案。 4.5.4 设置本单位职工机动车辆停车位,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4.6厂区道路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处置。 5 管理流程(业务流程图见附件) 6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6.1 道路管理 共 7 页第 2 页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版)..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5〕第37 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5年11月26日经重庆 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8日 第一章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 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 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 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 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 -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 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

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正式版)

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为了加强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生产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提高车辆(含内转车)的安全运行可靠性, 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减少或避免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保障职工及公司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特制定 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生产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与交通活动的运行控制规定和要求。 2、本制度适用于进入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生产区道路所有机动车在其资产所属区域及道路上进行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的管理与处罚。 三、职责 1、总经办职责 (1)负责公司经理层领导的公务用车安排, 确保车况安全可靠。 (2)负责部室有重要、紧急公务用车的协调安排, 确保车况安全可靠。

(3)负责对公司小车驾驶员的业务、法规学习及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督促公司小车驾驶员做好车辆的定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确保车辆运行的安全可靠。 3.1.5 负责督促公司小车驾驶员做好车辆和驾驶资质的年审认证工作。 2、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对公司停车库的安全管理和考核, 督促管理人员维护停车库的安全使用秩序。 (2)负责对公司停车库的交通标志的设置、维护。 (3)组织、参加对公司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 (4)督促、考核有关职能部门对公司小车驾驶员的法规学习、日常管理、定期查改安全隐患、车辆和驾驶资质的年审认证等工作的有效开展。 (5)负责对公司所属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目标管理和监督、考核。 3、各部门职责 1、对本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全责。 2、负责对本部门所有驾驶人员(含内转车驾驶员, 下同)的驾驶资质审查和职业禁忌症体检管理, 做到安全用工。 3、负责对本部门所有驾驶员进行定期技能培训、业务及法规学习和日

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奖惩管理规定(最新版)

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奖惩管理规定(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761

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奖惩管理规定(最 新版)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在车辆驾驶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发生事故或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人员给予处罚,以提高全体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行车的意识,强化公司安全管理、减少并杜绝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指标,特制定公司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奖惩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在职的全体驾驶员(含劳务工)及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其他人员。 二、定义

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制定、修改 本管理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室提出制定及修改,经总经理批准。 四、管理内容 4.1事故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或承包合同): ⑴、工作期间酒后驾车的; ⑵、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负同等责任及以上责任的; ⑶、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车发生重大事故的; ⑷、抢越铁路道口发生交通重大事故的; ⑸、事故责任者逃逸或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⑹、事故后不及时抢救伤者,有打击报复等恶劣行为的; ⑺、私自动用公车,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⑻、隐瞒事故不报或私自处理损失金额超过壹万元以上被举报

交警-执法资格试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考试题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考试题库 一、判断题: 1、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 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 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 等待交通警察前来处理。(×) 正确答案: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 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正确答案: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6、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7、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 的机动车驾驶证。(√) 8、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 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 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1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不需调查核实和反 馈结果。(×) 正确答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和反馈查处结果。 1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可适当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及时告知向当事人停放地 点。(×) 正确答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及时告知向当事人停放地点。 13、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执行强制 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监督的责任,可以不派员到场进行监督。 (×) 正确答案:在委托或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进行监督。 14、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为认真做好分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分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运输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分公司所有车辆及分公司厂区内的所有作业车辆(包括进入厂区的外单位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是指上路挂牌照车辆,工艺车是指储运部的叉车、抬包车、阳极搬运车、罐车以及各单位拖拉机、轻型货车等没有上路牌照的车辆。分公司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教育职工以及外单位进厂人员,认真遵守本规定。因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分公司主管部门可制定车辆、行人临时通行规定。3?? 职责3.1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厂内行驶车辆的管理工作,规范厂内行车秩序;3.2综合管理部负责进厂车辆的办证管理工作,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工作;3.3设备工程部负责厂内工艺车的检审

工作,负责组织车辆报废鉴定工作;3.4财务部负责机动车辆的保险、车船使用税的购买。3.5 各有车单位:3.5.1建立车辆管理具体办法,逐台建立工艺车、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一)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二)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三)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四)车辆事故记录。3.5.2负责督促机动车辆驾驶员做好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年检、年审、二级维护审验及等级鉴定等工作。3.5.2每周开展司助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培训记录;3.5.3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行车检查工作,纠正违章行为,并督促驾驶人员做好出车三检制(出车前、行驶中途、收车后),形成相关记录。3.6 二级单位及机关部室要建立健全私家车档案,经常开展私家车主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职工按照要求规范行走。4?? 基本要求4.1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转向、制动安全可靠,喇叭、灯光齐全有效。4.2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专用机械车辆,不准带挂或牵引车辆;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不准牵引其它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4.3装载货物的高度、宽度、长度要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厂区运载超高、超宽、超长物资以及设备时,由组织运输单位提出申请,经分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批准,并按指定时间、路线由专人引导通过。4.4司机新上岗时,各单位必须对其进行驾驶技能、交通知识的鉴定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同时,国务院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简称《条例》)同步施行。 可个性化装饰爱车营运车要装黑匣子 按照《条例》第13条的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志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这样,只要不影响安全驾驶,在法律和公共道德范围内,就可以随意装饰你的爱车了。 《条例》第14条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另外,第62条第7款又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行驶记录仪被交警称为黑匣子。 私家车两年检一次新手有1年实习期 《条例》第1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另外,第22条还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这样,实习的新手就会受到大家的一些照顾了。

守法可获长期驾驶证不能随便悬挂小饰品 《条例》第2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喜欢在车里挂小饰品的女士们可能要受到限制了,《条例》第6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醉酒不许骑自行车上下车必须走右门 《条例》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不得醉酒驾驶;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这些都是以前的条例没有规定的内容。另外,第77条还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夏天女士穿裙子就不方便坐摩托了,法律规定,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小事故可自己协商毁灭现场要负全责 《条例》第86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条例》还对肇事逃逸责任做了具体规定: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0号令)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发放、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等,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发布令 正文内容 发布令 正文内容 展开 发布令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3月20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发放、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财政、经济、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教育、卫生、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规定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非机动车登记

第四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人力三轮车;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控制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登记的总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持有关证明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未按本规定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非机动车登记证、号牌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 第六条申请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购买凭证等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车辆所有人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第七条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包括: (一)非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名称和号码以及联系电话;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事项,还应当包括出具车辆所有人符合下肢残疾条件证明的残疾人联合会名称以及出具证明的日期。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车辆登记证和号牌;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九条已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 第十条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不予登记,但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购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购买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可以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道路行驶。

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 (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财政、发改委、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农业机械)、监察和其他负有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高效执法。 第六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及时公布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路况信息。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和驾驶人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申请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准予变更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的,应当在更换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交验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 变更后的机动车未按期限换领新行驶证的,不得继续行驶。 第十条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安装和使用高音装置、非车灯闪光设备和镜面反光遮阳膜。 第十一条用于营运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客车(城市公交车除外)驾驶室两侧应当喷涂营运单位名称、编号、准载人数、核载质量。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机动车,可以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通行证》,并在机动车车身两侧喷涂校车标识。值勤的交通警察应当对校车提供通行便利。 校车必须保持安全技术良好,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校车通行证》和校车标识喷涂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发放《校车通行证》只可收取牌证工本费。 第十三条本省实行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持本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领取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并随身携带,与驾驶证同时使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记载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交通事故等信息。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