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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复习要点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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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1.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学生家长的迫切期望。

(1)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领域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关系变化以及民办教育的兴起等教育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都需要依法治教。

(3)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使教育事业在微观上搞活,在宏观上健康有序发展。

(4)是培养新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让广大青少年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的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高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为提高国民素质、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提供强有力保证。

2.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1)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根本性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首先解决义务教育公平性问题。

①起点上的平等——入学上的平等

②过程中的平等——就学过程的平等

③终点上的平等——学业成就上的平等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①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不对个人或小集团负责。

②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不以赢利为目的。

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①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有什么样的义务。

②权利与义务相依存,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

③权利与义务相联系,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未履行义务,也就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①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执行权只能有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②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

③后定法优于前定法

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局部地区)

3.当前应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

(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治教的思想观念,养成依法治教的自觉行为。

(2)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教育法规网络,保证有法可依。

(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和深化教育改革。

(4)依法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司法监督、政府系统的层级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网络监督等)

4.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的异同

同: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在本质上式一致的。他们的内容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他们的根本任务都是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抱枕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异:(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律只能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政策制定的主体既包括政党,也包括国家机关。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政策市以文件形式出现,法律是以法律条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的。政策文件注重原则性和导向性的要求,法律注重条款的规

范性、确定性。

(3)实施方式不同。政策主要通过宣传教育,法律的实施则具有普遍约束力。

(4)作用不同。党的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教育法律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政策对于国家、政党和社会的作用,具有指导性,调控性和灵活性。

5.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

①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

政策指导下进行。

②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但有时也会发生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现象。应及时总结经验,按照政策要求,对法律适时进行“废”、“改”、“立”,使法律和政策保持一致。

③政策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定的优势。既要发挥政策对法律和实践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

6.你认为依法治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有哪些?

实行依法治教是一个必然趋势。

(1)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它是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的必然结果,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必然要求依法而治。教育关系到一个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它必须用法律手段来保证教育事业的发

展。

(3)依法治教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发展教育事业的一条基本经验。现在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教育法制的强化和完善,以此来保障国家对教育要求的实现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4)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教育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管理必然由过去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逐渐转移到运用法律手

段,教育行政管理范围的扩大和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也迫切需要实行依法治教。总之,实行依法治教是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保证。

7.青年教师学习“教育政策法规”的必要性

(1)贯彻依法治教方针、确保教育优先发展以及强化依法治教意识的必然要求。

(2)增强教育法律意识、维护合法权益以及教师岗位规范的法律保障和要求

(3)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和做好学校各项教育、管理工作的需要

(4)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课程,是教师在教育政策法规方面应知、应会的主要内容

7.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有哪些?

①教育法的特征:

a.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

b.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c.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

d.教育法没有统一的法典(散见于宪法、民法和行政法

等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法典和完整的系统)

②教育法律的基本原则:

a.方向性原则

b.公益性原则

c.平等性原则

d.终身性原则

2.谈谈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基本内容,是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细胞。具有概括性和规范性的特点。

(1)联系:

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律的基本内容,是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细胞,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

(2)教育法律规范与其他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

①与教育法的区别:教育法是教育的全部行为规则总和;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

的行为规范。

②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教育法律文件包括教育法律规范、立法目的、立法依据

和有关概念解释;教育法律规范是各种教育法律文件的基本内容,而不是全部内容。

③与教育法律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条文未必都是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用

教育法条文表述。

3.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

(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教育作用

4.预测作用

5.强制作用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①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②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③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④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⑤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4.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

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等。

(1)宪法:原则性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2)教育法律:

①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18章84条)

②教育单行法律——四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五届人大十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

(3)教育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规定制定的、实施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包括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等。

①国家教育行政法规;

②地方性教育法规;包括执行性、补充性的和自主性地方教育法规。

(4)教育规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补充性文件。通常称之为:规定、办法、规范、大纲、标准等。

①地方性教育规章;

②部门教育规章;

(5)其他渊源:

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政策、教育判例等。在没有国家政策或法律的情况下,党的政策实际上起着法律的作用。

5.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两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纵向性的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横向性的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6.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②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权利主体指向的客体与义务主体指向的客体具有一致性。

③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7.如何理解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教育法律规范对教育法律主体能够作出或不能作出一定行为以及有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又称法定权利。权利的行使是以其他人履行义务作为保障的。

义务是教育法律规范对其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又称法定义务,它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履行者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权利和义务是依存的;是相互关联的;是相统一的。

第三章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请联系实际谈谈自己的认

识。

从法学视角看,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力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学校具有三种不同身份与地位:

①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授权;可以自己名

义行使行政职权;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②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具有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③学校是行政相对人——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和行政介入;参与制定教育法规和

计划;听证的权力。

2.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

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

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

监督

3.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保障学生的权利具有哪些作用?

(1)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学生不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

(2)师生关系变为民主、平等关系,学生主体意识逐渐增强;

(3)法律法规对各类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4)学生法律地位的特点:不同年龄段的法律地位的特点不同,作为受教育者与教育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性(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

4.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请结合实际,谈谈自己的理解。

学生的权利:

(1)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

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人身权

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5.特殊学生群体由哪几部分构成?他们分别享有哪些特殊教育权利?

女生——教育的平等权等

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权等

残疾人学生——受教育权等

第四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教师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地位各是怎样的?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及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的法律地位就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教师的职业地位。

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职业地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经济地位。(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有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请举例说明

教师的权利:

①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

②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

1教育教学自主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

2学术自由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3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并就学生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

4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

5参与教育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

6培训进修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7申诉权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属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作出相应的处理。

教师的义务

1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爱

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品德、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组织带

领学生参加和开展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

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

等方面全面发展;

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3.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国籍,必须是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学历,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

4教育教学能力,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

5身体素质,身体健康,无面部畸形、严重口吃、精神病、传染病等

6心理素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从容面对挑战,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4.教师的任职条件是什么?教师聘任的形式有哪几种?

任职条件: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

2.遵守法纪,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3.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

4.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

5.身体健康

聘任形式:1.招聘 2.续聘 3.解聘 4.辞聘任

5.谈谈教师培养与培训的意义何在?

教师培养与培训对于不断提高教师整体素质有着重要意义,我国对于教师的培养正在有三级教师教育逐步向二级教师教育过度,并鼓励非师范生根据国家需要,到中小学或职业学校任教,这些规定为逐步提高我国教师队伍素质提供了法律保证。教师的培训渠道主要有各级教师进修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广播、电化教育机构、自学考试等,增强了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教师的培养与培训充制度充分调动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教师队伍素质、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得到提高。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

1.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1)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

(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2.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它主要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等。

3.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

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其类型、原因是什么?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类型有:运动伤害、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事故

原因: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

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4.体罚或变相体罚

5.安全保护措施不利

6.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

7.学生自尊心较强,心里承受能力低

5.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1.监护和教育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

2.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

3.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4.监护人和教育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

5.监护和教育保护的内容不同

6.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手段不同

7.监护和教育保护的存在时间不同(监护有期限——未成年人,教育保护无期限

——无论学生是否成年,只要在学校教育教学期间,学校负有教育保护职责)

8.监护和教育保护的责任不同(监护责任为无限责任——只要被监护人致人损

害,监护人有无过错都承担责任,教育保护为有限责任——只有当学校教育管理有过错才承担相应责任)

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

2.关于适用的范围

3.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

4.关于伤害事故的类型

5.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6.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与经费的来源

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

1.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其特征和途径分别是什么?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特征:

(1)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2)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3)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途径:

诉讼渠道——通过司法程序和诉讼方式寻求救济。

行政渠道——通过申诉和行政复议方式寻求救济。

其他渠道——通过校内调解、协商沟通、教育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

2.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有哪些特点?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点: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3.简述教师申诉和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及程序各是什么?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

法权益时,可以提出申诉

4.什么是教育行政赔偿?有什么特征?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特征:

(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

(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5.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1. 职务行为主体

2. 职务违法行为

3. 损害事实

4. 因果关系

需要熟悉的教育法律:

法律条文:

1.《宪法》中有关教育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7. 《教师资格条例》

8. 《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9.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案例分析:(20分)

1.某中学因片面追求升学率,借口教室不足,对一些成绩不好,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立即离校回家".然而这些学生一离开,该校又接受了一部分初中毕业生。为此事,被责令退学的14名学生家长联名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试分析该校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并阐述法律依据.

答题要点:该中学“对一些成绩不好,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立即离校回家"”的做法是错误的;此做法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二十七条“不得开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对品德有缺点、学习困难的学生,应当耐

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的规定。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胁迫或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学童失学、辍学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对该中学予以行政处罚。

2.2000年5月某中学初二班主任李某,怀疑该班一女生与一男生关系亲密,于是将双方家长请到学校,在办公室当着其他人大谈其早恋问题,并当众翻查该女生的书包,强迫她交出日记.第二天,该女生没有到校上课,并离家出走,其家人后来在南京寻回.2000年8月1日,该女生对李某和学校提起诉讼,指控李的行

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2001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李某和学

校分别口头向该女生赔礼道歉,并承担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000余元和精神抚慰金500元.法院为什么判该女生胜诉?法院对此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教师李某在代表学校行使教育教学职责期间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等)的法律规范,并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损害结果与违法事实之间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该女生胜诉。其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2000年12月25日,安徽淮南市某小学六.四班班主任张某,认为其班上的9个同学挤进会议室观看演讲比赛,给班级丢了脸,"脸皮太厚",于是要求这些学生当众用小刀刮脸,直到出血为止.事发后,学校对张某作出了停职检查决

定.2001年8月,其中受害的6名学生及其家长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12月淮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及淮南某小学在全校向6名

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淮南某小学赔偿6名原告精神抚慰金各3000元.

此案中民事赔偿部分为什么由淮南某小学承担,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教师张某在代表学校行使教育教学职责期间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是学校和学生,张某代表学校行使职权,应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作为行政主体在赔偿后,可责令有故意过失的张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行政诉讼法》)。

4.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

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纸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和权利,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再者他是从家里出走的,这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我也没有责任。”请问:吴老师的做法和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试述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答题要点:吴老师的做法(私自拆阅学生信件的行为和当众宣读学生信件)是不正确的。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等)的法律规范。吴老师的解释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教师虽然有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的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以教育和爱护学生为借口,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5.谢某是初一女生,一天下午课间,因与学生吵架而私自离开学校,晚自习时班主任检查发现谢某不在教室,同桌报告说谢某与同学吵架,可能回家了,班主任信以为真,未予追查,原想待谢某回校后再予批评教育,第二天下午,班主任上课发现其仍未返校,这才与家长联系,但家长说谢某昨晚并未回家,经家长与亲友联系,仍无下落,无奈中家长报案,但至今仍无其下落,家长最后到法院状告学校,要求学校赔偿10万元。

问题:谢某失踪,学校和谢某班主任是否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学校和谢某班主任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本案例对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答题要点:班主任老师代表学校形势教育教学职权时没有履行“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也没有履行“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和“教育保护”职责,所以,对于谢某的失踪,学校和班主任老师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

启示:一是要强化依法治教的法律意识,二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三是切实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保护职责,杜绝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为推动教育的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教学内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 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P11-13页)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行业依法而治”的口号,国家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对教育事业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虽然已建立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依法行政面临着许多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P20-22页,共7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P56-60) 答: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73-85) 答: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9、其他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 一、新《宪法》的理念 1、以人为本 2、尊重和保障人权 3、正当程序原则 二、教育法律的范式转型 1.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 2.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 3.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 三、事业单位改革 1.事业单位的概念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 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特征 (1)政治、社会保障、服务功能的合一性; (2)资源的不可流动性 (3)事业单位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 3.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 (1)从单位到法人:自主权 (2)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 (3)从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 (4)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共20条);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共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共4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共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共40《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共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68条)。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教育政策法规整理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

教育政策法规复习要点提纲

第一章导论 1.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学生家长的迫切期望。 (1)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领域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关系变化以及民办教育的兴起等教育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都需要依法治教。 (3)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使教育事业在微观上搞活,在宏观上健康有序发展。 (4)是培养新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让广大青少年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的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高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为提高国民素质、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提供强有力保证。 2.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1)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根本性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首先解决义务教育公平性问题。 ①起点上的平等——入学上的平等 ②过程中的平等——就学过程的平等 ③终点上的平等——学业成就上的平等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①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不对个人或小集团负责。 ②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不以赢利为目的。 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①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有什么样的义务。 ②权利与义务相依存,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 ③权利与义务相联系,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未履行义务,也就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汇总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 1简述教育法治化的内容与特征 教育法制化内涵:通过法律规章来协调、规范和引导教育关系以及教育行为,从而保障教育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教育法治化包含以下内容: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守法。 教育法治化具有以下特征:教育法治的权威化;教育治理的法律化;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教育法治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 2试述高校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及提升的路径。必要性: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p9 (1)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育人的本质决定了法治社会的教师更应该知法、守法和用法,教师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有可能培养出具备法治素养的学生。 (2)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和价值需求使得教育问题复杂化,只有教师的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更可能依法执教,维护自己和学生的权力,从容面对各种教育问题,促进教育的繁荣与发展教师法治素养主要表现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 (1)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 (2)法治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 (3)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路径 (1)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

(2)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 (3)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 依法治教和教育法治化的关系:依法治教体现的是高等教育的“管理”,教育法治化对应的是高等教育的“治理”,依法治教的实质是通过法律来管理教育,强调的是自而下的行政化的管理,法律是管理的工具 推进一流大学和一式 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千学科进入世界流学料前列; 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列,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著提升; 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 4简述《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02020)》规定的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 (1)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心地位);(3)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4)提升科学研究水平:(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6)优化结构办出特色:(7)促进高校办出特色,(8)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流学程 5、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高棱设置专业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期,(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3)有稳定的科会人求,(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有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材料5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学校法律地位的涵义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我国学制系统内的基本教育阶段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所谓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根据学校这种社会组织的目的、任务、性质和特点而赋予其的一种同自然人相似的“人格”。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理解这个概念的基本含义。 1.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其法律人格。我们知道,做为生命体的自然人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法学上借用“人格”一词,把社会组织体看成一个“人”(民法上称“法人”),其人格主要是指该社会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相应的责任能力,并主要以这三种能力在某种法律关系中取得主体资格。学校的法律人格,主要从其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反映出来,是其办学自主权的抽象化、形象化。 2.学校法律地位的内容体现其任务、条件和特点。从民法意义上讲,学校的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决定于成立该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法人无权进行违背它的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民事活动。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的具体权利,体现了学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育人宗旨。而对不同条件和特点的学校,如中小学和高等学校,其权利义务内容也不完全相同。 3.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赋予的。学校是相对独立的组织教育活动的实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这是无庸置疑的。学校成为法人的实体要求是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教育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些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学校的法律地位,扩大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促使教育机构广泛参与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应当指出,学校的法律地位不仅包括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则由宪法和行政法所规定。(二)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1.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共性 在许多国家,都有“公法人”的概念。所谓公法人,一般指行使、分担国家权利或依属于公法的行政法等特别法,以公共事业为成立目的的法人。换言之,是按照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建立的,能够作为公权力并承担义务的组织,是为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主体,它与依照民法、公司法等法律设立的私法或合伙组织不同。国外教育立法中或明文规定学校为公法人,或强调其公共性。如德国规定,学校

最新教育政策法规重点知识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冲刺题 1、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5、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6、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7、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8、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采用什么处罚措施?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9、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什么处罚措施?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0、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教师有哪些情形,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消教师资格的处罚?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诈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什么? 答: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 13、学校应当注意发挥哪些组织在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作用? 答: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 14、为什么要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 为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15、高中学费标准的调整由哪些部门提出方案,报哪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6、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什么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 17、中小学校收入包括哪几项?

2018年教育政策法规考试试题

2018年教育政策法规考试试题及答案 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D),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D.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和实践能力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C )津贴。C.艰苦贫困地区补助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D)予以保障。D.人民政府 10、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A ),制定本法。 A.宪法和教育法 1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 )。B、《教师法》 1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是师德教育的(A)。A、“双赢”协作原则 1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A)。 A、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1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B、三至五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____起开始施行.( B )B、1994年1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B)之日起开始实施。B、1995年9月1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B)第三十八号令公布的。 B、主席令 18、国家实行(A)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A、教师资格 19、(A)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

2020年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必考100个重点知识复习汇总

2020年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必考100 个重点知识复习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 1986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 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 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标准答案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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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P11-13页)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行业依法而治”的口号,国家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对教育事业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虽然已建立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依法行政面临着许多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P20-22页,共7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P56-60) 答: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73-85) 答: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9、其他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复习时要侧重时间、部门、法律责任和具体数字。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 教育法规概述 一、内涵:教育法规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具有共同目的,都决定与上层建筑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不同点:两者主体不一样,执行 方式不相同;法规效力比较强,政策适用比较广;法规 政策有区别,解决问题不一样 二、类型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 2、根本法和普通法(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 a、《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 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是根本法也叫基本法 b、《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 的根本法、基本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法规的内容) 4、一般法和特殊法(适用范围) 三、体系结构(纵向结构) 宪法(根本大法、母法);教育基本法(教育宪法、教 育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教育单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 年修订;教育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教师资格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地方性教 育法规(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河 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教育法规的层级

1、教育法规的纵向层级: a、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b、《教育法》:1995年由全国人大制定, 又称“教育母法”或“教育宪法” c、部门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 行法律 主要法律及时间: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大通过的,2006年人大常委 会修订,地位稍高)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教 育法实际操作的主体,内容多;有细则、 条例、规定等 e、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 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省、直辖市、省 会、较大的市),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备案 f、教育行政规章:最低级别的法规 教育法规体系结构:“一最高,二基本, 三单项,四行政”(《宪法》是教育法 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教育基本法是《教 育法》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单行法律。国 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 2、横向结构: a、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 b、基础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 育法》1986年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小学教育政策与法规的要点内容

案例 背景:河南郏县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在教师的职称管理中,存在着工人级和干部级。于是,近日该县教育局出台一个不成文的政策消息:全县工人级的教师可以申请干部职称,但不与工资挂钩,并且工人级别与干部级别并存,而不是替代的关系。起初,该政策是通过非正式渠道下传的小道消息,所涉及的目标对象大部分处于观望态度,因为如果申请就需要费用三四百元。这对于农村教师来说,可是谈“费”色变。随着消息的公开化,这些教师不得不执行这项不成文的政策。因为明年将是该县的第二次的教师整编,他们害怕影响到整编的问题。但是,具教育局内部个别主管领导透漏,他们对此项政策的目标不甚了解。从上面的政策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教育政策潜藏的问题是什么呢? 首先,该政策的出台是从非正规渠道逐渐公开化的,这是农村教育政策出台到实施一贯的伎俩,即不成文的政策的大量的存在;其次,该政策的目的连教育局的主管领导都说不清楚,即使该领导有意回避解释,则说明此目标的不合法性。 综以上两个问题可看出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该政策实施存在严重的随意性,甚至 有以行政收费为目的的嫌疑;二是该政策的合法性,即政策的制定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三是此项政策是否得到了相关或上级部门的审批和备案令人质疑,即政策的监督手段 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更不用说得到了有力的宣传,努力使政策目标得到接受并且服从 和执行,这一点是经不起推敲的。 第二章,教育政策失真原因 政策制定中的原因:政策目标存在问题,政策合法性不高,制度安排的成本过高,政 策多变 政策执行中的原因:政策资源不足,政策环境不利,政策执行人员素质过低,工作失误,政策执行的组织机构不合理,因为地方差异对政策作出调整。 第三章第二节如何理解小学教育政策体系 一、教育政策的层次结构 (一)教育纲领性政策(总方针、总政策) 1、教育性质:社会主义的教育事 业 2、教育方针:性质、目标、途径 3、受教育权 4、教育地位: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5、教育基本制度 6、教育基本内容和公民素质要求 (二)教育基本政策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核心知识点

教育法规核心知识要点第一章 △1教育法规的特点:1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其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2教育法规的作用: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保障作用。 √3教育法规的渊源: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惯称“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形式渊源有:1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2教育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3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教育行政规章。 △5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渊源。1995.3.18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6教育行政规章可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地方性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其效力低于宪法、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7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

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颁布实施。 ☆8教育法律规范由三个要素组成: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行为准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 ☆9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3按法律后果:制裁性规范、奖励性规范。 √10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法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1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政策与法规考试重点

1.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2.教育路线 教育路线是社会发展教育事业所采取的基本准则。 3.教育方针 教育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提出的教育工作发展的总方向。 4.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5.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 *保障性功能:是指教育政策、法规客观上起着维护与保障教育事业发展的功能。(基本功能) *规范性功能:是指教育政策、法规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某种标准与范式,起着某种规定性的作用。教育政策、法规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其一,指引作用。其二,评价作用。 *激励性功能:是指教育政策、法规客观上起着一种激励、鼓舞、促进教育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作用。 P25 *制约性功能:是指教育政策与法规有着限制或禁止某种教育行为的作用。

*管理性功能:是指教育政策、法规对教育工作具有管理的作用。 结论: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在整体上具有双重性特征,即有正向功能与负向功能之分。认识功能的这种分野,一方面有利于执行政策、法规时尽量趋利避害,张扬正面功能,克服负面功能,另一方面则需要更多地反思政策、法规本身,促进政策、法规的完善。 6.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结构(纵横结构)P30~P36 7.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其一,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都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手段,都是在教育活动中应予遵循的行为准则与行为依据。 其二,一般说来,教育法规,尤其是教育法律,建立在教育政策的基础之上,成熟稳定的教育政策会被立为教育法律。 其三,教育政策的实施需要“法”的保障。只有合法化的教育政策才能成为真正可供遵循、实施的政策,同时,政策实施的全过程都要依法进行。 其四,教育政策的制定应以法律为依据,法律规定了政策不可涉及的具体内容。 *区别(P41) 1.基本属性不同。 2制定的机关和约束力不同。 3制定的程序不同。 4表现形式不同。 5实施方式不同。 6稳定程度和调整范围不同。 7公布的范围不同。

教育政策与法规重点

1.198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正式实施。《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2要做到依法治教,首先要知法懂法,不知法为何物是在学校管理中出现违法行为的首要原因。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据是由国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的宗旨提供保障,因此,它是做好学校工作的基础。依法治教的意义:是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需要;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系统的具体体现,是在社会民主的基础上,以一定的教育法律体系为基础,依据法律来加强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规范,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和手段。3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依法治教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实现依法治教,必须要做到有法必依,要做到有法必依,首先要增强人们的教育法律意识。其次是必须遵守教育法规定的基本原则。4教育法是一种教育行为规范,就是用来约束、规定和保障人们在教育活动中或参与教育活动时实施社会公认和许可的行为的规则,表现为约定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可以做哪些事情、必须做哪些事情和禁止做哪些事情。教育法的对象是人们的教育行为;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性,体现了国家的教育意志,我国的教育法是由有权利的国家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属于制定法的范畴;教育法在调整教育关系方面具有普遍约束力。教育关系是基于人们的教育行为而在国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自然人以及教育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由于开展教育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具有强制性,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5教育法的作用:教育法确认和保障教育的性质和方向;教育法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通过教育法的实施能够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6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7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构成一个有机的体系,叫法律体系。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若干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部分,称为法的部门。教育法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是行业法,教育法归属于行政法部门。8教育法的形式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教育法有什么机关来创立。二是教育法表现为什么样的法律文件,是规范性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教育法的过程中发布的个别性文件。教育法属于规范性文件。9我国教育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教育规章等。10教育基本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国家主席发布命令公布。教育法于1995年9月1日起实行。11教育单行法律,主要是针对某一方面的教育事务进行规范。如《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12教育行政法规,是为了加强某一类教育事务的管理和规范,是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各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教师资格条例》由国务院发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3部委教育规章,是指教育部或者其他部委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己的权限内发布规章。如《教育督导暂行规章》14地方性教育法规,是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委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如《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15地方政府教育规章,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自身权限发尾内发布规章。16广义的教育法等同于教育法律。狭义的教育法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创立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从狭义上讲,教育法规是指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7在教育法的效力上要注意:从立法机关的地位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从立法时间看,后定法的效率优于前定法;从立法目的看,特别法的效率优于一般法。18我国教育法的体系呈纵横二维结构。纵向上由教育法的效力等级为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形式结构,横向上以教育法的具体内容为 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内容结构。我国教育法的形式 结构按创制机关和效力等级可分为6个层级:宪法 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部门教育规章、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我国教育法的内容结构按照教 育法的调整内容可分为: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等。19 教育法律规范是具有特定的内在逻辑结构、并通过 法律文件中的具体条文表现出来的,用于调整人们 教育行为的一般行为规则。教育法律条文是教育法 律规范的载体。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条文并不 是一一对应的,教育法律规范不等于教育法律文件。 教育法律规范只是教育法律文件的主体和核心内 容。20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 规范的各个要件及其逻辑关系。法律规范在结构上 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21教育法律规范的种类:按照行为准则的性质,教 育法律规范可分为禁止性教育法律规范、义务性教 育法律规范和授权性教育法律规范。禁止性教育法 律规范是指直接规定人们不得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 范,义务性教育法律规范是指人们必须做一定行为 的法律规范,授权性教育法律规范是指人们有权作 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22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社 会关系叫做法律关系。其特点首先表现在它是由法 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是现实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特点: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 的;是现实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包 括三个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3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教 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个人主体、集体 主体和国家主体。个人主体主要是指自然人。集体 主体主要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主体主要以 国际法主体的名义参与国际教育活动、签署国际教 育协议等。24教育法关系的客体又称权益客体,是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 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形成 的基础。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所指向的对象具有一 致性,即都指向同一对象。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 和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25教育法律关系 主体的义务即教育法上的义务,指教育法律关系主 体依法应当承担某种责任,表现为义务主体按照权 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作为一定 的行为。26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教育法律关系中, 权力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在教育法律关 系中,权利主体的权利依赖于义务主体是否履行了 教育法上的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承担教育法上的 义务,权利主体的权利就是一句空话。权力与义务 的统一性还表现在,不能只强调自己一方的权利而 忽视履行义务,也不能仅强调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 的行使。行使权力必须以履行一定的义务为条件, 而履行义务时也同时存在享受权利。27教育法的实 施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方式在教育活动中 具体适用教育法的活动。包括教育法的效力、遵守 以及违反教育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28教育 法的效力指教育法的生效范围,包括时间上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及对人的效力等方面。29教育守法是 在教育活动中遵守教育法,依法办事。教育违法, 就是不依法办事,不正确行使权利,不履行法定的 义务,不遵守教育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教育 乱收费、教师体罚学生等都属于教育违法行为。30 违法教育法的行为一般具备四个条件:必须是违反 教育法规定的行为。首先要强调的是必须是人们的 外显的行为触犯了教育法的规定,行为人行为必须 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既包括积 极的去作为的行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的行为; 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教育法所保护的对象, 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 行为;行为人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是依法设置的法 人。31教育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其教育违法行为应 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违法是承担教育法 律责任的前提。追究教育法律责任应该遵循“则由 法定,依法定责”和“依法追究责任”等原则。则 由法定、依法定责是指违法者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 的种类、范围是由教育法规定的,应当根据教育法 的规定来对违法者追究责任。依法追究责任是指法 定的教育法律责任追究主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 违法者的行为予以追究。 1教育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形式监狱行政管理权限,而 社会上的学校、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教育管理中处于 被管理的地位。他们同国家的关系在行政法上就表 现为同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2教育机关的职责:教 育行政机关在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以管理者的身 份通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主 要以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形式表现,以授权者的身份 同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授权和被授权的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公共权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主要拥有教育行政立法权、教育行政决定权、教育 行政命令权、教育行政强制权、教育行政的处罚权、 教育行政执行权、教育行政监督权等。教育行政立 法权主要是指教育部根据宪法和法律所拥有的制定 和发布教育行政法规与教育规章的权力。教育行政 决定权即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教育行政管理中的具 体事件的处理权,以及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 教育规章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的规定权。教育行政命 令权即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要求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 对象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且命令相对人必须 服从。教育行政强制权即在教育行政管理中,法定 义务人货某项目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义务人若不履 行义务时,教育行政机关有权采取一些法定的强制 措施,以促使法定义务的履行。教育行政处罚权是 教育行政机关执法职能的重要方面。教育行政执行 权即教育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或者上级决定、命令具体执行的行为。教育行政监 督权,主要指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对下级教育行政机 关的教育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检查和监督。3教育公 务员的义务是国家法律对教育公务员必须作出什么 行为或不得作出什么行为的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的 规定。4教育公务员的权利是国家法律对教育公务员 在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 过程中和任职期间内可以做什么或可以要求他人做 什么、不做什么的许可与保障。5教育公务员管理中 的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国家教育行政人员不因 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员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 在公职人员所任职务、任职地区和执行公务等方面 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如相互间有父亲欢喜或其他亲 属关系的,在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中必须回避。6 法律上的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 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学校 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7学校的设置条件:有组织机 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 场所级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 费来源。8学校设立的程序: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 册制度,审批程序一般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 节。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类教育机构,主管 机关对申请者提出的申请设立教育机构的报告进行 审核,如未发现有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只要申请办学机构符合舍利条件和设置标准,就予 以登记注册。9学校的法人地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 起区的法人资格。10确定学校法人的意义在于确立 学校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法律地位。学校具备了法 人资格,有利于保障学校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利于 学校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参与一些民事活动,使其民 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得以运用。11学校的法 定代表人一般为学校的校长。12学校的权利:按照 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 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 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布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 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 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3办学自主权是学校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特有的、 基本的权利。他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力。14 学校的 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 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 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 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 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15 学校内部管理 体制是学校管理层的组织机构、职责、权利、关系 等制度的体制,是学校内部设立的主要管理机构及 其职能的总称。我国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 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 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校长是学校管理的 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 作,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的基层党组织在学 校中发挥保证、监督和政治核心的作用。现代学校 管理强调的是民主治校,全员管理。16校长的任职 资格: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并在我国境内定居;具备 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胜任校长岗位工作所需 的政治、业务、身体方面的素质。17中小学校长的 权利包括: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学 年学期工作计划并且实施;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 学校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 策;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 选,选聘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及解聘教师 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兵实 施奖励或者处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经费,保 护和管理校产;参加国家规定的培训;对学校上级 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行使国家、学校 上级主管部门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18校长必须 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 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法规和政策,保证学校的教 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务;支持学校党 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保证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教职工 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中的作用;定期向 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 随时报告;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以促进 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 有利于学校教育的育人环境;努力学习,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19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 学校的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 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作 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学校章程应 规定以下内容: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 规模;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教师、其他教育 工作者和学生;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 的修改程序。20学校章程和学校一般规章制度既相 互联系,又有区别。联系:二者对学校教职员工都 有普遍约束力,学校章程是制定学校一般规章制度 的基础,学校一般规章制度是学校章程的具体化和 补充。区别:学校章程是学校申请设立及成为法人 的基本条件,就学校重大的、基本的问题作出规范。 学校章程的性质、地位决定了他的内容是原则性与 可操作性的结合,对于学校重大的、基本的问题, 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而学校规章 制度,一般都比较明确、具体。学校章程经学校制 定后,需报学校的主管部门核准,而学校的一般规 章制度则不需要。21教师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 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的使命。22教师的权利:进 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 教育教学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 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简称科 学研究权;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 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 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 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 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制止有害学 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 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 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23教师的义务:遵守宪法、 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 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 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 法律教育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 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 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 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 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 平。24学生的权利: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获得公 正评价的权利;学生的人格尊严;学生的身体健康 权;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学生的通信自由权和通信 私密权。学生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 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 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25体罚学生要承担三种 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实施体罚者应受到行政处分 或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实施体罚者所在单位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实施体罚者不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视情节严重受到刑罚处罚。26学生的义 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 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 管理制度。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教育 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 种社会关系的总称。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 律关系中行政总体总是法律关系的一方,即行政主 体必须参加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行 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最主要的行政主体就是国家 行政机关;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隶属型而非平权型 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主体地位、意思表示、 关系的变更不对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 务是有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是重合的。3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学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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