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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010年6月24日10:10:4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施工总价承包合同、EPC合同等等这些在建设项目中名称不一却又具备相同重要性的合同,经常出现在我们的实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作的定义,我们理解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业主、建设单位、发包方或总包单位)与承包方(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管理的法律性文件,也是维持双方关系的纽带。

在不同的项目中,类似的合同可能以不同的名称出现,结合项目特征,又可能具备了不同的细化条款,如何把握其中的共性、如何有效地防范、控制合同风险,是需要十分重视、认真分析研究的问题。根据相关法规以及我们的经验,笔者在本文中将就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中的一般性风险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务中的案例做浅显分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方式

作为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同样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法律阶段,与其他任何行业一样,建设工程合同的缔约过程基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殊性具有显着特点。一般而言,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方式有两种,即议标和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与承包。

一)??? ?议标

议标,实质上即为通过谈判进行采购,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的方式达到采购交易(建设工程承包)达成的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

从实践上看,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要求对报价及技术性条款不得谈判,议标

则允许就报价、技术性条款等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因此,议标方式针对性、目的性强,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较低,方式灵活多样的优势广泛被部分小型建设项目所采用;另外,针对服务招标,鉴于其价格难以公开确认,同时,合同对于服务品质以及要求也适用谈判进行具体沟通和解决,议标方式以其自身的优势当之无愧的成为恰当的采购方式。但是,仪表方式也具有固有的缺陷,即不具有竞争性和公开性,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腐败成为议标方式的副产品,采购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因此除政府间合作项目外,目前采取直接议标形式获得项目的可能性已经大大减少,大部分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都采取招标形式。

二)??? ?招投标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其最显着的特征是将竞争机制引入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活动之中,招标方通过对各投标者提交的报价以及其他条件从综合角度进行比较,从众多投标者中选取工程项目报价较低、技术力量雄厚,质量保障体系完备可靠、同时享有良好信誉的承包方作为项目中标者,与其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这种方式显然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招投标因其上述所具有的优越性,迎合了市场竞争的要求,成为我国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大力推广的主要方式。

根据《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条件招标的项目都应该进行招标。同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005年5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该规定具体细化了上述再《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三个方面的范围。同时该规定第七条还明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因此,实践中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招标和投标的程序进行。另外,《建筑法》第十九条亦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工程才可以直接发包。

综上所述,目前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采用了招投标程序进行承包方的选择。

二、招投标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随着越来越多的建设工程合同通过招标发包的方式订立,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性质进行定性,了解其招投标程序,分析该阶段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确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 建设工程招投标概述

建设项目招标是指招标人(建设项目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选择开标日期后于开标日当场开标,从中择优选定投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建设项目投标是建设项目招标的对称概念,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经过初步研究和估算,在指定期限

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

????? 招标人的资信审查

在进行招标活动之前,首要前提条件即招标人应当具有进行招标项目的资金条件或者具有确定的资金来源,项目的招标活动及其最终完成有赖于招标人对该等物质条件的保证。进行招标活动的项目所需资金是否、能否准确到位,不仅关系到招标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与投标人相关权益有着重大关系。近年来,中国建设市场的局面一直处于买方市场的态势。对于施工单位来说,长期处于僧多粥少的状态。因此,招标单位可以利用投标人急于寻找承包施工项目的心态,迫使投标人垫资施工或者约定有利于招标人的条款。目前,有关司法解释已承认了垫资施工的合法性,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垫资的约定不再被认为是违法。这导致了垫资施工几乎成为约定俗成的条件。

在法律允许以及商业不利条件下,投标人为获得招标项目,通常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并且投入了较多的物质成本,若招标人(发包方)在投标人中标后资金出现缺口,将会造成不能开工或开工后中途停工的局面。如果是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工程,还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必须强调招标人在招标时应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保障。从目前的实践看,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一般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企业自有资金、包括银行贷款在内的各种融资以及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贷款。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招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具备进行招标项目相应资金或者其资金来源业已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分为工程建设招标、工程建设投标与中标三个阶段。以下,

我们将针对各个阶段分别进行分析。

????????????? 招标

包括项目获得审批;招标人决定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选择招标方式,同时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进行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以下我们将简要分析这一阶段中比较重要的内容。

(1)项目获得审批。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审批工作应当在招标前完成。

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发布),核准招标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应报送国家计委审批和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内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现发改委)核准;应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应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府发展计划部门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核准。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有权要求其纠正。

在以下情况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承包商、供

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2)招标人决定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选择招标方式,同时编制招标文件。

关于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目前国内共有专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数百家。这些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专门的人才和丰富的经验,对于初次接触招标、招标项目不多或自身力量缺乏的项目单位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同时,从招标成本控制方面考虑,对于没有标致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企业,聘请招标代理机构也具有较大的财务成本以及时间成本上的优势。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招标人在代理机构的选择问题上有绝对的自主权,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影响、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对于具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而言,招标人本身可以办理招标事宜。随着招投标的不断推广成熟和市场规则的日臻完善,以及招标在财务成本、工程质量方面择优选取的优势特点,一部分大型企业集团组建了自己的招标机构或者部门以应付平时繁多的大规模物资产品采购,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日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等的采购,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目前,在国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和发包人自行组织招标活动并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该等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从这一现实情况出发,《招标投标法》对企业自主招标给予了肯定,并对企业自主招标的条件进行了相应的限定和要求。如要求招标人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如不能满足这两项条件,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让那些对招标程序不熟悉、自身也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项目单位组织招标,会影响招标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进而影响到招标质量和项目的顺利实施。另外,也可防止项目单位借自行招标之机,行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

关于招标方式,招标投标作为大额采购的一种主要交易方式在国外已有多年的历史。招标活动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多种形式,但无论哪一种招标方式,都离不开招标的基本特性,即招标的公开性、竞争性和公平性。以下简要介绍一下现阶段比较通行的招标形式。

?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在最大限度和范围内选择投标人,竞争性更强,择优率更高,同时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招标活动中的贿标行为。因此,国际上政府采购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的特点是:根据《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实践中由于项目本身的原因,致使无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例如,项目的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的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例如,有的重点项目虽很重要,但项目规模不大,与公开招标所需的费用与时

间不成比例,需要通过限制投标者人数来达到节约与效率的目的的)。虽然在潜在投标人的选择上和通知形式上与公开招标有所不同,但其所适用的程序和原则与公开招标是相同的,其在开标、评标标准等方面都是公开的,因此,邀请招标仍不失其公开性。为了防止招标人以项目不适于公开招标为由规避本应进行的公开招标,《招投标法》规定了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批准程序,即国家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需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投标??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书制作的质量高低与能否中标关系密切。对于投标人而言,充分理解招标书内容,包括披露的信息、准入要求、资质、可靠性、履约能力、业内经验、商业信誉、财务能力、施工设备和其他设施设备、项目管理能力等判断自身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以及能力。另外,由具有专业水平和经验的人员从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价格文件等部分按照招标书中的条款编制投标书,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制作质量(包括文件的形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价格文件质量的高低不但能决定投标人是否中标,更直接影响到投标人获得利益的大小。

此外,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时,通常招标项目都需要投标人提交投标保函,以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前不中途撤标,中标后不拒绝签约和不拒绝交付履约金。否则,银行负责赔偿招标人的损失或在保函范围内向其支付规定的金额。投标人应注意同时满足招标方以及银行开立保函的时间以及内容要求。

????????????? 开标、评标与中标

开标将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时,首先应当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再由工作人员拆封后进行公开唱标。评标环节将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进行。评标委员会将编制相应表格并且研究招标文件;并且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招标文件确认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以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 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法律风险分析

如前所述,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但是如果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相应的违法行为出现,如应招标的工程未招标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的,都会导致合同无效,引发法律风险。在建设工程转让时,通常建议受让方要求转让方及其主管部门出具陈述及保证招投标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

除上述招投标阶段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还会因为以下情况出现风险,引发纠纷:

(1)招标项目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没有进行审批或者申请审批没有取得批准,却违法进行招标活动。

某企业拟新建一大型商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须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然而在审批过程中,该企业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中标的一家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工程总造价为6亿元,但合同签订后,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为4亿元。由于无法对合同包干价进行重新协商,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建设方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在该案中,由于该企业(招标方)没有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项目未经审批,

取得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就擅自进行招投标活动,中标的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投资的有关规定,招标方的这种违反法律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案例来源:中国仲裁网案例数据库)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大型建设施工项目,例如铁路、高速公路建设等,不存在返还的必要以及可能性,通常将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而此时按照法律原则适用的价格为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对于招标人(发包方)而言,在漫长的招投标过程通过反复谈判协商压低的价格利润将不复存在。(2)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审的能力不高,提供的招标文件存在表意模糊有歧义的情形。

建设工程涉及的文件种类纷繁复杂、专业性强,而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的法律风险防控人员以及技术工程人员常常处于各自为战、欠缺沟通合作的局面。因此在在事前审核的过程中常常忽视招投标文件、合同文字表述中可能存在的意思表示模糊或者约定内容容易产生分歧的问题。在实务中,招标人(发包人)为了尽最大可能降低、避免己方风险的方式一般包括:具体约定、明确在发生纠纷时设计单位与测绘单位的文件、图纸适用的先后、主次顺序;明确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增加对于竣工工程量超过施工图所示工程量一定标准构成风险范围的计算方法;固定施工范围等。另外对于在履约中可能多次出现对于同一事项约定不一的文件,在“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中应对图纸、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予以明确。

(3)黑白合同问题

“黑白合同”一词最早见于2003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该报告称:“各地反映,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也最终损害建设方的利益。”该《报告》经媒体报道后,“黑白合同”一词经常在建议整顿建筑市场的文件中提及。

而对于黑白合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4年10月2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一条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解释》解决了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理清了招标投标活动中该等不规范行为的存在,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解决的法律依据。

小结

招投标阶段,是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起始阶段,在整个建设项目实施中起到了基础性作用,是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先期保障之一。这一过程的公开性、竞争性和公平性似的资源可以得到最优化使用,建设项目质量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同时业主方的成本也能够因此获取最高的性价比。本文只是对招投标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在招投标的实务过程中,有赖于业主以及专业人员结合项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在招投标

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加以防范。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部分合同签订阶段风险及防范 1、对方当事人缔约能力风险 风险一: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 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处分权人、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但追认是对方的单方行为,主动权在对方,对其有利才追认,不利则不予追认。 防范: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对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对企业而言则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已经注册成立。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转让的,审查该方是否对标的物具有处分的权利(包括其是否所有人或具有处分权),必要时要求对方对自己的处分权作出保证。 风险二:合同欺诈的风险 对方盗用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或以虚假的单位签订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上分析,被假冒单位没有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上的当事人,不会承担任何合同上的法律责任,而假冒单位或个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根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合同上的责任。如果造成己方的损失,该假冒人可能根本没有能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利

用合同进行欺诈,骗取己方的财物。 防范:实行客户资信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前要对客户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进行调查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信用和违约风险。签订合同时要审查对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包括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应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年检资料,确定对方是否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以及其资金、信用,经营情况,是否具有法定的资格进行合同项下的业务。同时对合同经办人尤其是签字代表进行审查,查看对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包括该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是否真实、授权范围是否明确,有无存在涂改之处,以确定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或需长期履行的合同,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风险三:签约能力禁止的风险 风险:单位内部不具备缔约资格的职能部门订立合同、法律禁止某些主体订立特定合同,合同一律无效。这种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如果一方有过错的,应对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己方和不具订约资格的主体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并发生损失,自己有过错的,对己方过错部分将不能获得对方赔偿。另一方面,如果己方内部职能部门对外订立合同,合同被认定无效,己方存在过错的需向对方承

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规避

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规避 公司财务人员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每项业务的开展都离不开财务的支持。在我国当前经济形势下,财务人员作为利益的分配者,被法律赋予了及其重要的角色。正是因为财务人员的这种地位,导致财务人员在各类经济犯罪中被推向风口浪尖,使财务人员的执业面临很大的风险。财务人员的这些职业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对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给予足够的重视,努力防范这种风险。 一、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根源 从法律风险的根源来说,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故意犯罪行为 毋庸置疑,任何人故意犯罪都是触犯刑律应当都到刑罚处罚的,并不只是财务人员如此。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每个部门法都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公布,这就使法律预测作用得到体现。我们可以通过研究法律条文,决定我们是否做出某种行为,以防范违法行为给我们带来的不利后果。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名有400多个,对财务人员来说,可能触犯的罪名为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偷税罪等,如某出纳截留收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某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办公会提出以为职工谋福利为名私分国有资产并得以通过、实施等等。财务人员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保密性与专业性,许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财务人员往往因此对犯罪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没有人会知道,但这种以身试法所带来的风险不会因为个人意志而转移。“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种触犯刑法的行为终究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财务从业人员对此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二)“迫于压力”——多数风险的缘起

人们常常因为在某一特定的环境中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事,而感叹“人在江湖,身不由己”。财务部门在公司中属于要害部门,财务人员的每一个微小的行为都会引来无数关注,财务人员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才能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但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为了保住工作,不得不屈从于领导的压力违反程序做事。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及投资的多元化,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人员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如果财务人员坚持原则,往往会受到单位负责人和来自其他方面的阻挠、刁难甚至打击报复、财务人员的个人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可能丢了饭碗。而往往一旦财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做了假账提供了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被追究责任时,单位负责人又会以“账是财务做的,报表是财务出的,我不懂财务,我也不知道……”为由推脱责任。试想不是单位负责人给财务人员施压,财务人员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他们能不恪守职业道德擅自做假账、出假报表、编虚假会计资料吗?如国内闻名的“银广厦”案、“蓝田股份”案等等,都是企业负责人直接指使和策划下造假的。 (三)无故意行为引起的法律风险 如果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既没有故意犯罪的行为也没有迫于领导的压力不得不从事的行为,是不是就不会存在法律风险了呢?让我们看看以下的案例。某公司总经理在正常工作日时间交给单位出纳5000元的餐费发票,说是前几天陪客户吃饭的发票,要她拿去帮着把票贴一贴。我们大家都知道,这种事情其实财务人员干得多了,也是不足为怪的。该出纳拿到发票后,自己找了“票据报销单”和“粘贴单”贴好后,找财务经理签字,并向财务经理说明这是今天总经理拿过来的,要帮忙贴一下,财务经理也并不怀疑,就把字签了,然后拿着去找这位总经理签批,自然很顺利就签了字。之后,她从自己保管的保险柜中拿出5000元直接给了总经理。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出纳只是让总经理在“批准人”一栏中签了字,而“报销人”和“领款人”两栏都是出纳代这位总经理签了字——其实她是出于好心,想既然是总经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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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1、财务人员应对法律风险的策略 企业一旦发生经济犯罪,财务人员往往会受到波及,他们或不知情或被动参与或主动参与,此时能够界定罪与非罪的只有用证据来说话。因为自己工作的关系,有机会协助公安、检察院办案人员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加之曾具有5年的财会工作经历、3年的金融监管以及近1年的内部审计和纪检经历,使自己深感部分受到牵连的财务人员的无奈和无辜,工作之余总结了财务人员如何应对法律风险的十五大策略,希望能对财务人员有所启示。 这里,本文所讲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财务人员因被迫或无意而产生犯罪的风险,即被关进监狱的风险,常见的犯罪有: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偷税罪等,下面通过发生在财务人员身边的真实案例来阐述,财务人员如何应对这些风险。 一、单位小金库处理有学问 单位的小金库,很多单位都有,所以许多人都见识过,甚至有的人还保管过,但从我们查办的案件来看,许多人实际上并不知道如何处理才能有效规避自己的风险和责任,只是片面的认为领导让咋办就咋办。我这十年的工作经验,查处过约十几个小金库,在这个过程中,我也见到过水平很高的人,也见到过无知无畏的人,因而正反面的例子都不少,我总结了以下几点处理的技巧,可以有效规避财务人员的风险。 一是存折存放问题。请牢记,一定不能将存放小金库的存折放在家里,

而应放在单位。放在单位和放在家里有本质的区别,为什么因为这不是你的钱,而仅是以你的名字开户而已,如果放到家里,就彻底说不清了。有一些财务人员是有这个意识的,知道不能把这个烫手的山芋放在家里,而一定要放在单位自已的抽屉或铁皮柜中藏起来,这也正是审计财务室时能发现小金库的原因之一。 二是记账一定要清楚。有人可能会说了,这小金库本来就不是什么正规的事,找个本子记一下收入和支出不就行了,其实这是不对的。一方面,你这个本子可能类似于日记本,上边全是你写字的地方,没有明确标出别人签字的位置;二是你可能在当时记得就不是太详细,时间一长,你本人也说不清了----这就更麻烦了。我见过一个会计,他拿着单位的小金库,也正经八百的搞了一个“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对于那些凭证也和正式账一样装订得好好的,小金库被发现后,它把这些资料拿出来,我们都大吃一惊!竟然还有这样的小金库!因为这些资料很齐全,它不但没有被涉及进去,后来还被重用。 三是对于领导从小金库拿钱却不肯签字的要注意找其他证据(如录音、旁证等)。我见过这样一位领导,他口口声声跟财务经理说单位搞这个小金库是为了大家谋福利,----确实也给大家从里边发了一些小钱,但更多的则是他自己经常往里边扔票换钱,换钱就换钱吧,还不签字!搞得这个掌握小金库的财务经理特别郁闷,后来由于一个举报,我们查到了这个小金库,这位领导竟然完全不承认自己单独往里边放过发票,只承认用里边的钱给大家发过“过节费”、“加班费”

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二、招投标阶段的注意事项 三、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招投标阶段是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起始阶段,具有基础性、关键性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阶段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很多施工企业都认为招投标过程不重要,能承接到项目才是关键,这样势必给项目带来风险。因此,了解招投标程序,分析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确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一、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一)投标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承包方轻视投标前期资信调查及项目风险分析。在投标的准备阶段,有的承包方为了获得招标项目,轻视对业主方资质、资金实力、招投标项目的内在条件(如地质环境、垫资情况、资金源等)和外在影响(如居民压力、政府政策法规的影响等)的审查。此时,若在承包方中标后,业主方资金出现缺口或存在其他外在压力而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将会造成不能开工或开工后中途停工的局面,若涉及公共设施建设,还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二)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违反规定,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业主违反法律规定,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对项目进行拆解发包。而某些施工企业为了承包项目,扩大业务量,不顾业主方的违规操作,按照业主方的操作方式承接项目,给自身带来较大法律风险。 2.串标、围标 由于招投标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承包方为了达到中标目的采用串标、围标的方式进行违法违规投标。但无论是串标还是围标均是违法的,将受到法律的惩治。如:《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均对串标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串标还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3.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由于建筑行业竞争激烈,承包方更倾向于选择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

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招投标阶段是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起始阶段,具有基础性、关键性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阶段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很多施工企业都认为招投标过程不重要,能承接到项目才是关键,这样势必给项目带来风险。因此,了解招投标程序,分析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确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一、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一)投标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承包方轻视投标前期资信调查及项目风险分析。在投标的准备阶段,有的承包方为了获得招标项目,轻视对业主方资质、资金实力、招投标项目的内在条件(如地质环境、垫资情况、资金源等)和外在影响(如居民压力、政府政策法规的影响等)的审查。此时,若在承包方中标后,业主方资金出现缺口或存在其他外在压力而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将会造成不能开工或开工后中途停工的局面,若涉及公共设施建设,还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二)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违反规定,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业主违反法律规定,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对项目进行拆解发包。而某些施工企业为了承包项目,扩大业务量,不顾业主方的违规操作,按照业主方的操作方式承接项目,给自身带来较大法律风险。 2.串标、围标 由于招投标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承包方为了达到中标目的采用串标、围标的方式进行违法违规投标。但无论是串标还是围标均是违法的,将受到法律的惩治。如:《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均对串标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串标还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3.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由于建筑行业竞争激烈,承包方更倾向于选择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一方面,低价投标可以挤垮对手;另一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利用签证变相加价结算又可以弥补低价中标带来的经济上的损失。 然而,低价中标带来的风险是可想而知的:第一,承包方必将面临资金缺口问题,进而

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

给予足够重视。 一、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根源 从根源上讲,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有三种:一是故意犯罪行为;二是单位或单位领导发生经济犯罪,财务人员受到波及或牵连,这种情况往往是财务人员迫于工作压力而形成的法律风险,也是最常见的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类型;三是财务人员无意行为所造成的法律风险。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风险,并且更多地关注财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这是因为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要远少于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数,并且刑事处罚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它甚至会断送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和前途,也亦是因为如此,我们来分析和解决财务人员所面临法律风险。(一)以身试法自会带来风险 毋庸置疑,任何人以身试法、故意犯罪都会带来法律风险和法律制裁,并不只是财务人员如此。对于财务人员而言,故意犯罪多表现为贪污、挪用、侵占、提供虚假报告、偷漏国家税款等行为,如某出纳截留收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某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办公会提出以为职工谋福利为名私分国有资产并得以通过、实施等等。这些人自以为很聪明,设计了重重机关非法敛财,不相信以身试法会有什么后果,却正应了那句话“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以身试法所带来的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说不清什么时候就会爆发,这里面不容得有侥幸心理。 (二)“迫于压力”——多数风险的缘起 这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大多数情形,多数财务人员仅是为了能有一个工作而不得不屈从于单位领导的压力。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及投资的多元化,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如果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往往会受到单位负责人和来自其他方面的阻挠、刁难甚至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个人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可能丢了饭碗。用财务人员的话说就是“肚子安了,良心不安;良心安了,肚子不安”。而往往一旦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做了假账提供了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被追究责任时,单位负责人又会以“账是会计做的,报表是会计出的,我不懂会计,我也不知道……”为由推脱责任。试想不是单位负责人给会计人员施压,会计人员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他们能不恪守职业道德擅自做假账、出假报表、编虚假会计资料吗?如国内闻名的“银广厦”案、“蓝田股份”案等等,都是企业负责人直接指使和策划下造假的。 (三)无意也会酿风险 外部没有人强迫,财务人员自身也并非故意要这样做,却惹来了麻烦,这本质上是由于财务人员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即无意行为造成的。目前我国会计人员中业务素质普遍较低、法制观念较弱,缺少作为职业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独立能力。有的会计人员长期不学习,业务不精通,对国家的经济政策、法令、制度更是知之甚少。在有些经济业务处理上由于知识面的限制,下错科目可能改变业务性质。 (四)现实中的风险根源更为复杂 以上三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典型,然而现实中的情况要复杂的多,它常是三种情况的汇合,多数先是被迫,然后又掺杂进财务人员的主动和故意,在整个过程中还可能会有无意行为。财务人员的风险成因,其实是很复杂的。因而,作为财务人员要深刻地意识到自身因为职业原因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并对其产生的根源要有清醒的、总括的认识,这样才可能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它也是有效进行自我保护的基础。 二、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种类 我们这里所说的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财务人员因职业原因被迫或无意而产生

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签署方式 (二)签署的人员 (三)合同向对方的审查 二、签署合同时应注意条款的审查 (一)规格条款 (二)质量标准条款 (三)包装条款 案例:2008年6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购买加工成品建筑材料波纹管,共计发生货款45万元,但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问题。7月甲自行以木箱包装了货物并按约交付给乙,要求乙支付货款45万和包装费3万。乙收到货物后支付了货款45万元,但不肯支付包装费。2009年1月甲向法院提出诉讼,向乙所要货物包装费3万余元以及利息。法院认为在双方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的情况下,按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甲应采取通用或者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用木箱包装货物是甲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法院未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四)支付方式条款 (五)定金条款 (六)违约金责任条款 (七)若与外地公司签署合同,尽量争取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 管辖

(八)其他条款(合同履行中传真件,电子邮件双方均予以确认, 约定具体电子邮件地址,降低旅行中的风险) (九)关于交易价格是否含税问题的风险防范(要在合同中声明 交易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十)缔约过失责任 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赔偿范围 1、订立合同所支出,如交通费,通讯费等 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 3、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时支出的诉讼费用 4、上诉费用的利息损失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规范(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变更(一定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 面形式确认) (二)关于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 A 现金支付的,应要求客户出具加盖公司财务印章的收据 B 对于转账支付的,应要求对方将款项转入合同约定的账户 C 直接以票据支付的,在签支票时应保持名称的一致性(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货物支付

财务人员法律风险及防范

法律风险可以防范——一名会计人的执业感怀 目录 第1章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来自哪里 5 1.1 引子:两个案例 5 1.1.1 出纳代签字案 5 1.1.2 晓庆公司偷税案 6 1.2 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根源 6 1.2.1 以身试法自会带来风险 7 1.2.2 “迫于压力”——多数风险的缘起 8 1.2.3 无意也会酿风险 9 1.2.4 现实中的风险根源更为复杂 9 第2章套在财务人员头上的“紧箍咒”有哪些 11 2.1 财务人员的“紧箍咒”:法律责任 11 2.1.1 违反《会计法》应担何责 11 2.1.2 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应担何责 14 2.2 金额达到多少才算构成犯罪 15 2.3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谁的孩子谁抱走 21 2.3.1 问题的由来 21 2.3.2 如何认定会计信息欺诈 22 2.3.3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准确表述和区分 24 2.4 不只是定责:法律对财务人员的保护 26 第3章源自实战的十六大策略:财务人员之“正当防卫”术 29 3.1 单位小金库处理有学问 29 3.2 财务代签名万万要慎重 32 3.3 用途最关键罪非分水岭 34 3.4 公私要分明否则会污身 35 3.5 证据要备份独份成大错 36

3.6 矛盾要当心常是重地雷 38 3.7 同是谋福利科目能定性 38 3.8 大股东分利润走程序又何妨 39 3.9 有人安排把光沾沾沾自喜是祸端 40 3.10 拿住证据证清白当心人证不可靠 41 3.11 支票背书要当心知与不知性不同 42 3.12 没有发票实无奈以防万一有四招 44 3.13 费用贿金须分明行贿受贿是犯罪 45 3.14 发票背面要签字假票泛滥要当心 46 3.15 单位个人名不同勿使好事变坏事 46 3.16 职责分工要明确消极却比积极好 47 第4章财务人员应掌握的基本法律理念和知识:授人以渔 50 4.1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50 4.2 结合晓庆公司偷税案看何时构成犯罪 54 4.3 牢固树立证据链的概念:保证清晰的思路 56 4.4 哪些人会肚子疼 57 4.5 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如何分工 58 4.6 大家同犯一种罪谁判决轻 59 4.7 法律鼓励什么:如何争取轻判甚至免除处罚 62 4.8 强制措施:有耳闻但未必知 66 4.9 不可不知的几个重要期限 72 4.10 牢固树立法律底线最终不会吃亏 74 4.11 破除一个误区:审计证据与司法证据 76 第5章典型案件回放与剖析 78 5.1 阴阳发票套出资金:为何公安撤销案件? 78 5.2 费用花不完“红人”们报销忙:为何财务部经理全身而退? 87 5.3 向行政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收入资料:为何没被移送司法机关? 91 5.4 大家喝凉水为何几个人肚子疼:谋福利还是私分国有资产? 96 5.5 中国证券死刑第一案:为何财务经理被判6年受此牵连? 105

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公司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主体,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免不了要签署各式各样的合同,因而合同的法律风险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息息相关,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也成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介绍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探讨对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主体的资格 虽然合同订立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但合同法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却有其主体资格要求。《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因此公司对外签署合同之前,需注意合同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如为委托代理,还需注意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合法授权,是否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三)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后,需牢记己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轻易放弃己方的权利并督促对方依照合同履行义务以保障己方依法行使合同权力和取得合同利益;同时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的义务,如常见买卖合同:买方负有按时付款义务;卖方负有按时保质交货义务。 (四)合同的实际履行 清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保证合同正确地实际履行,才能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对方的违约行为、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才能在发现合同不可能履行或无法履行的情形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己方的损失。 因此,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应时时对照合同约定的各方权利和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准绳,实际履行己方义务、切实享有己方权利。曾有人言:成熟的合同谈判,在合同签署后可将合同文本束之高阁,因为合同条款已烂熟于胸。 二、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 根据合同法律风险产生的时间,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大致有合同签订前隐藏的法律风险、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签订前隐藏的法律风险 这类法律风险往往表现为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方面。因为合同签订前没有对合同对方作必要的调查和了解,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待定;或与履约能力有欠缺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比如,A公司(买方)与B公司(卖方)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即向B公司支付合同定金。而B公司实际根本无能力生产合同约定的产品,欠缺履约能力。该案中A公司即发生合同签订前隐藏的法律风险,该合同无法履行不仅使得其采购计划受影响从而影响生产计划乃至销售计划,而且还可能因B公司在收取合同定金后假借经营不善破产而使得合同定金难以收回,公司将因该合同的法律风险而产生经济损失。 (二)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2010-5-12 13:53中国工程管理网刘哲【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EPC合同,即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传统承包模式中,材料与工程设备通常是由项目总承包单位采购,但业主可保留对部分重要工程设备和特殊材料的采购权。在EPC合同模式下,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包括设计(engineering),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procurement)以及工程施工(construction)直至最后竣工,并在交付业主时能够立即运行。这种合同格式主要适用于那些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结构、工艺较为复杂、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 在项目管理当中,风险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特别是EPC项目,这些风险通常包括政治、经济、市场、业主、合同和自然条件等,其中导致EPC项目的合同法律风险更为重要。EPC项目合同法律风险包括合同条款风险和合同管理风险。合同条款应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每一条款都应仔细斟酌,避免出现不平等条款、定义和用词含混不清、意思表达不明的情况还应注意合同条款的遗漏,合同类型选择不当。合同管理是承包商获利的关键手段,不善于管理合同的承包商是绝对不可能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的。它主要是利用合同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扩大受益,这就要求承包商具有渊博的知识和娴熟的技巧要善于开展索赔,否则,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因此要注意合同中的工程范围、合同价格及其款项支付方式、保函条件和违约条款等合同内容,并加强合同条款的审核。 承包商企业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处理,通过以上各个方面调查研究,分析发生各种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对风险做出客观的综合评价,为制定和采取减轻和转移风险的措施提供依据。转EPC大型总承包工程项目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应贯彻从立项到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结算等全程。 一、EPC前期立项、招投标阶段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1、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质、资格及履约能力、资信、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查和调查 对建设工程项目背景、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土地等项审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调查,参与工程项目立项的前期法律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起草和准备、审核和修改,提供工程项目法律、政策可行性分析,审查可行性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及其他各种政府批准、登记备案手续,拟定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开发方案,参加起草和完善合作合同文件,就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进行合法性审查及法律文件的起草、准备、审核、修改、完善,对在建工程的或房地产等实物抵押融资的法律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征地手续,起草、审核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相关合同,制定拆迁方案,拟定、审核委托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文告、拆迁安置协议等,协助处理拆迁纠纷。 2、通过参与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文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招标工作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招标工作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1.招标准备工作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防范措施: 1.1 明确提出招标项目的法人或组织机构。 1.2 招标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1.3 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1.4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必须核准。 1.5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招标组织行为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防范措施: 2.1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向参与投标的单位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信息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2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信息的内容。 2.3 若项目本身对投标人有资质限制的,应在招标信息或投标邀请书中注明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及业绩情况。公司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别要求的,依照公司规定执行。 2.4 对于拟招标的项目形成立项书,并组织召开招标策划会。 2.5 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2.6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随意更改其实质性内容。 2.7 注意核实领取招标文件或递交投标文件的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3.招标文件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防范措施: 3.1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3.2 公司对招标项目技术、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别要求。 3.3 已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应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3.4 工程类设计施工捆绑招标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附上经审批的设计条件和设计要求。 3.5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缴纳及处理方式。 3.6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对本招标文件理解有疑问的解决方式。 3.7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招标项目的质量、计价方式和取费标准及工期要求。 3.8 招标文件的解释说明、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确认为准。 3.9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开标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防范措施: 4.1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标单位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特殊情况必须报公司领导批准。 4.2开标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注意核实投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4.3 开标前应当公开显示投标书的密封及印签情况。 4.4当场拆开并宣读所有合格标书的标价、工期等主要指标。 4.5 开标过程应按公司规定规范操作,系统记录,并存档备案。 5. 评标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防范措施: 5.1评标人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 5.2 评标人员需严格保守机密,在定标前不得泄密、公开。 5.3评标时应对投标人的资格及报价进行核准。 5.4 评标人员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以各项指标最优为原则推荐合格中标人。 6.中标缔约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6.1 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公开。 6.2中标后接受二次报价的,一定要形成有效的文字资料。

公司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法律制度及风险防范 xxxxx 律师 甘肃xxxx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合同的概念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一)《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简单的讲,合同是一种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故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如行政机关及下属部门之间的协议等。但国家机关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出现时,其所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外,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乃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它是制定、解

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并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是合同法的法律特征和价值取向的最集中反映。 (1)在合同法制定、合同法解释、低一层次的及合同法有关的规范制定过程中不能突破基本原则所确定的构架,维护了合同法的价值统一及体系性。 (2)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但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复杂性;由于法律规范的有限性,所调整的无限性,为了解决以上矛盾,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在合同法规范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授权法官及合同主体以基本原则为依据适用法律,可以维系法律体系的开放性和填补法律漏洞。(例如:合同法对经销权的授予缺乏相关规定,但我们仍可以按合同法的基础原则去构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本原则虽然未确定具体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但它为交易行为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尤其为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 ...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 2、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属于私法领域,合同主体能够基于自身的需要,通过个人

招标投标的法律风险防范

招标投标的法律风险防范 风险一:招标人在不具备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招标的风险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对招标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按照上述规定,只有在具备履行审批手续;资金已经落实的条件下,招标人才能开始招标。但在实践中,在不满足招标条件的情况下,招标人强行开始招标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项目未立项或未经批准;土地、规划手续不齐;资金来源还未落实等。 在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情况下开始招标,招标人将面临行政监督部门责令予以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招标人还将面临招标无效的法律后果。除前述行政处罚外,招标人还可能要面临经济损失,其主要表现为:项目如果最终没有获得批准,招标人前期所投入的费用将自己承担。如果在中标人通知书发出后或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因未履行审批手续被认定招标无效后,招标人还要向中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甚至是违约责任。这都将给招标人造成比较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招标人在开始招标前,应当办理所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概算批准的数额控制招标。避免因项目未获批准,造成招标人前期费用的损失。

风险二:对投标人资格要求限定过高的风险 如果资格要求限定过高,可能会出现投标人少于3家或无效投标的情况,甚至会出现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情况。在只剩下2个或1个投标人的情况下,给予招标人选择的空间很小,招标人将面临重新招标的处境。因此,招标人在制订招标文件时,对形式方面要求不应过于苛刻,尽量减少无谓的无效投标情形。在制订资格要求时要符合项目本身的特点和实际要求,尤其是涉及新领域、新技术的服务和货物类的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可要求过高,尽量避免因门槛过高而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风险三:低价中标的风险 目前,低价中标作为评标方法之一,被广泛适用。在采用最低价中标的项目中,投标人为谋取中标,往往会采取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成本价的手段。甚至在设有标底时,还会出现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 投标人低价中标,不但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还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偷工减料,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易出现非法分包、转包,以及合同履行不顺畅的情况。通常表现为,施工单位进场后提出加价条件,甚至采取恶意停工的手段,迫使招标人加价。如果施工单位的加价要求没能得到满足,他们有可能提起诉讼。这样一来,工程双方陷入诉讼,延误了工期,这都将给招标人带来极大的损失。

财务人员法律风险防范

财务人员法律风险防范 单项选择题(共5题) 1. 界定财会人员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也是界定所有人员刑事责任的依据的是()。《会计法》 《总会计师条例》 《刑法》 《行政处罚法》 2. 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将存放“小金库”的存折放在家里 对于领导从“小金库”拿钱却不肯签字的要注意找其他证据 会计人员在离职的时候不必要去税局办理好财务负责人变更 可以将证件外借 3. 将存放“小金库”的存折应该放在()。 财务总监 法人代表 公司 家里 4. 从根源上讲,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不包括的是()。 加强学习,认真防范 追逐利益,明知故犯 不懂法律,无意而为 求职不易,被迫而为 5. 对会计人员的行政处分的规定不在下列哪一项中体现的是()。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公务员法》 《行政处罚法》 《会计法》 1. 王某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判决为()。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处罚金20000元 有期徒刑二年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 接待最好能让哪个部门出面()。 销售部门 财务部门 办公室 市场部门

4. 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下列判决正确的是()。 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处罚金 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 该公司财务总监张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 5. 有下列行为且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单位在五年内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的是()。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私设会计账簿的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的 1. 在现实工作中,财务人员代领导贴票报销这些事项又是经常碰到的,我们应避免()。通过银行将此类报销款打入总经理的银行卡中 通过银行将此类报销款打入总经理的工资卡中 保留一份银行打款回单的复印件 直接给总经理现金 2. 下列说法或者做法错误的是()。 出纳应当尽可能避免直接给总经理现金,而是通过银行将此类报销款打入总经理的银行卡中 “小金库”不都是违法的 一定不能将存放“小金库”的存折放在家里,而应放在单位 在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要寻找和保存其他证据 4. 无论是不是财务人员,给他人付款,应该避免的支付手段的是()。 现金 工资单支付 支票 银行卡支付 2. 如果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多少元以下的罚款()。 2000元 5000元 3000元 10000元 1. 最新修订的会计法于何时颁布()。 2017年11月1日 2017年12月5日

投标人在招投标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投标人在招投标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摘要】在招标投标活动当中,投标人实施的某些行为,有可能导致相应的刑事法律风险,如涉嫌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构成该等罪名的行为较多,投标人不可不予以细查,并加强法律风险警示,以期合法中标。 【关键词】投标人;刑事责任;犯罪;法律风险 2014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提出“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促进廉洁政府建设。”并“要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因此,在作为审计机关重点关注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必须严格依法行事,避免违反法律的规定,从而有可能导致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该等法律风险意识,不得不予以加强,以期合法中标。本文特针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可能触犯的刑事法律风险,一一分析,以供参考。 一、涉嫌串通投标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串通投标罪的行为 涉嫌串通投标罪的行为,主要有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两大类。 1、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主要有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以及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主要有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等。 (二)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会计继续教育--财务人员法律风险防范

单项选择题 1.最新修订的会计法于何时颁布()。 2017年11月1日 2017年12月5日 2017年11月5日 2018年1月5日 2.任用(聘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且情节严重的人员,单位在几年内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一 二 五 三 3. 界定财会人员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也是界定所有人员刑事责任的依据的是()。《会计法》 《总会计师条例》 《刑法》 《行政处罚法》 4.从根源上讲,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不包括的是()。 不懂法律,无意而为 求职不易,被迫而为 追逐利益,明知故犯 加强学习,认真防范 5.下列各项属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是()。 偷税 抗税行为 逃避追缴欠税 阻止出境 6. 对会计人员的行政处分的规定不在下列哪一项中体现的是()。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公务员法》 《行政处罚法》 《会计法》 7. 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下列判决正确的是()。 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 该公司财务总监张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

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处罚金 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 8.1. 将存放“小金库”的存折应该放在()。 家里 公司 法人代表 财务总监 9. 如果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多少元以下的罚款()。 3000元 5000元 2000元 10000元 10. 证明金额和用途的有力证据是()。 工资卡凭条 银行回执单 白条 发票 11.无论是不是财务人员,给他人付款,应该避免的支付手段的是()。 支票 银行卡支付 工资单支付 现金 12.下列说法或者做法错误的是()。 一定不能将存放“小金库”的存折放在家里,而应放在单位 “小金库”不都是违法的 出纳应当尽可能避免直接给总经理现金,而是通过银行将此类报销款打入总经理的银行卡中 在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要寻找和保存其他证据 13.自金税三期上线以来,企业做假账,偷税逃税已经无处遁形,一旦被大数据系统筛查出来,税务局会查近几年的所有税种,决不姑息()。 1 2 3 4 14 在现实工作中,财务人员代领导贴票报销这些事项又是经常碰到的,我们应避免()。通过银行将此类报销款打入总经理的银行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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