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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煤矿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煤矿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一)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一系列安全指令、指示,持证上岗。

2、严格按三大规程对井下所辖范围的作业地点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查。

3、必须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4、对查出的安全质量问题要积极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并及时向矿有关领导汇报。

5、搞好采掘安全质量班定级工作,认真填写定级表,及时反馈安全信息。

6、抓好重点工程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7、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

8按时参加班前会、生产会,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9、及时向矿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1、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2、未经三级以上培训机构并取得上岗资格证或不持证上岗的,安监员负主要责任。

13、现场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14、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

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代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15、未对采掘安全质量进行班定级,认真填写定级表,及时反馈安全信息的,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16、对重点工程管理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安监员负重要责任。。

17、未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18、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参加班前会、生产会的,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19、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瓦检员岗位责任制

I、按时参加班前会,下井前不准喝酒。

2 、带好检测仪器,持证上岗,做到井下现场交接班。

3、在进风巷校对好仪器,做好气体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4、在巡回检查过程中,要认真负责,不仅要检查气体情况,而且还要根据扩大的业务范围进行全面检查,有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5、杜绝空班漏检现象,每班按时向调度室汇报2次。

6、井下小牌板、原始手册、瓦斯班报都要填写清楚,小牌板位置按照规定要求挂在安全地点。

7、停电检修或排除巷道聚积的高浓度瓦斯时,要时刻提高警惕,加强气体检查,严格执行有关措施,严禁违章作业。

8、井下注意人身安全,做好自主保安。

9、升井后及时值班领导详细汇报井下工作情况,并按要求填写瓦斯班报。

10、瓦斯日报表经有关领导签字后送交矿长、总工程师及有关单位。

II、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瓦斯检查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⑵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瓦斯检查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3、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瓦斯检查员负重要责任。

14、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

(二)瓦检员岗位责任制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防爆检查员岗位责任制

1、按制度规定对入井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进行入井前的检查,合格者发给“入井许可证”,否则不准入井使用。

2、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气三大保护、煤电钻综合保护、局扇风电闭锁、电缆及各种电气安全保护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各种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3、各种电气保护装置是否坚持使用,并对其整定值进行检查校核;对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度进行实验等,并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每周检查一次。

4、电气防爆检查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

5、对在用的失去防爆性能或存在隐患危及人身和生产安全的电气设备有权停止使用;对井下电器工作中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爆检查员降级直至开除处分;构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工作不负责任使失爆的设备下井使用;

⑵出现严重失职或渎职的行为;

⑶对重大设备事故或者已经发现的设备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对维修工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汇报的;

⑸不按规定及时、汇报设备所发生的重大事故的。

7、防爆检查员对有关部门组织的机电设备质量检查中所检查出的设备失爆现象,负直接责任。

8防爆检查员对全矿防爆机电设备的完好达标情况,负管理责任。

9、对检查出的失爆设备现场不能处理时仍送电运行,造成事故的,防爆检查员负重要责任。

10、由于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查不及时造成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的,防爆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11、对在检查中发现失爆或重大问题不及时通知监督检查单位进行整改的,防爆检查员负主要责任。

12、在机电事故调查过程中故意隐瞒事故真相、破坏现场的,防爆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13、不经常深入现场对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检查的,防爆检查员负主要责任。

14、对于上述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

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开除、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通风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1、上班前不准喝酒,工作中不准脱岗、睡岗,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2、按照规定认真搞好风机巡回检查工作,认真、如实填写各种记录。

3、必须认真按交接班制度办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到准确、无误地按顺序进行操作。

4、熟悉设备性能,掌握主通风机的运行规律,并经常检查各部机械与电气设备,在运行中,若发现不正常的情况,司机不能处理时,应立即向队里及调度室汇报。非紧急情况不得自行停机,但若遇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紧急情况时,应视具体情况使设备停止运转,并报请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5、爱护室内的一切公物,参加设备的检查、维修与验收工作,检修不合格时,司机有权拒绝接受。

6、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及外来人员登记薄,不得撕毁或遗失。

7、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通风机司机降级直至开除处分;构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严重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⑵对重大事故进行隐瞒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米取措施的;

⑶拒不执行矿调度或矿通风主管部门风量调节、反风指令的;

⑷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⑸发生重大通风责任事故的;

⑹阻碍、干涉通风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的。

9、主通风机司机未按规定进行设备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汇报处理的,主通风机司机要负直接责任。

10、因操作失误导致发生重大通风事故或他人伤害的,主通风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11、因操作失误造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影响井下正常用风需要的,主通风机司机要负直接责任。

12、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开除、经济

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五)测风员岗位责任制

I、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化》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2、每旬对井下各地点的风量全面测定一次,测定结果填写在测风站的测风牌板上,要求版面干净,字迹清楚。当井下通风系统调整时,根据区队的安排随时进行测风。

3、在测风过程中发现风量异常,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4、要全面了解矿井的通风系统,协助领导合理调整风量,保证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充足。

5、每旬测定完风量后,要做好测风原始记录和测风旬报表,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6 、参加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反风演习。

7、要爱护好风表等测风工具,对风表每半年送检一次。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工区测风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⑵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9、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工区测风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0、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通防工区测风员负重要责任。

II、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

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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