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共6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13条)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共8条)

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共4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7条)

第六章附则(共3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和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参考:《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参考:《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

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公众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指供本单位、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等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供公众车辆停放的场所。

参考:《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条、《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管理原则】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和方便使用的原则。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参考:《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规定。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审查和监督。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规划建设的审查。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使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规划建设的审查。

国土、住房、工商、财政、价格、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参考:《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停车场规划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各种类型车辆的停车需求。

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将调整方案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第八条【停车场配套建设】在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和引导驾车人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七条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市政、公安、交通运输、人防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列入年度城建重点工程及维护改造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参考:《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条【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设标准、我市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并适时调整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

前款的标准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确定具体建筑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九条、《梧州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停车场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根据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有关设计规范和周边停车需求状况配建停车场。

配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应当根据其使用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的停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参考:《梧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二条【停车场建设变更】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报相关审批部门批准。改动后的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

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照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公示征求意见后,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相关审批部门批准。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参考:《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注:由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审批部门会可能调整,因此“原审批部门”改为“相关审批部门”,以下相同。)

第十三条【新建房地产项目停车场建设】

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停车场建设按照梧州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实施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公布车位的出售或者出租方案。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应当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提供】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租赁方式提供。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也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提供:

(一)政府投资单独建设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

(二)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条件下,单位将其用地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三)建设临时停车场需使用政府储备土地的,由业主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临时使用手续。

在满足停车场专项规划及交通组织、人员疏散、消防、绿化覆土二米以上等要求前提下,可以利用广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建成区内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经批准可以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依据:(由国土部门提供法律法规具体依据);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建设投资主体】公共停车场实行多元化投资建设。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有关规定确定经营管理主体。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改造、经营公共停车场。具体措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单位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时,应当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车辆的普及和推广提供便利。按照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设置新能源车辆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建设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时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保障规定。

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建设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车位

和明显标志,依照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划定适当区域供非机动车停放。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停车场的增加】

居住小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经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可以对现有停车设施按照规定进行改造或者将建筑区划内合适场地设置、改建为停车场,但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建筑区划内交通的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消防施救场地和人员疏散通道;

(三)不得减少绿化面积;

(四)符合停车场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

用城市道路红线外至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产权人以及市城乡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安全交通条例》第二十五条;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停车场备案管理】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经营者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停车场权属证明;

(三)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及设施清单;

(五)有关停车位数量和服务时间的材料;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事项向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梧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经营者的职责】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停车场入口的显著位置标示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公示经营者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停车场设施设备整洁完好,通风、照明、排水防涝、消防等设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三)工作人员佩戴明显标志,负责车辆进出登记,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四)遵守公共停车位先到达先使用的规则;

(五)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二十四小时停车服务;

(六)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梧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停车规范】停车场内的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

(三)在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车辆停放者不得在免费的道路停车泊位的非停车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功能或者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时间持续超过四十八小时。

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在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放。

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梧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并按照停车需求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应当低于同区域同规模停车场。

参考:《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第二十四条【停车费的支付】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合法票据。

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车辆停放者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

参考:《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停车场的信息化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停车服务信息。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停车服务信息。提供停车服务信息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参考:《南宁停车场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专用停车场的使用管理】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放。专用停车场错时停放信息可以利用停

车信息系统向社会发布。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梧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设置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或者城市道路产权单位组织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合理设定停车时段。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物。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标准;

(二)周边停车需求较大;

(三)道路通行不受影响;

(四)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五)与区域内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六)停车时段设定合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广西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梧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设置调整评估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形式,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停车位供求情况,每年组织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经评估后,已设置的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撤除:(一)停车泊位对行人、车辆通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道路停车泊位撤除的,应当及时将道路恢复原状,并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及有关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对道路停车泊位开展评估的申请。

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条【收费】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应当遵循“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的原则,通过区域差异化定价管理措施缓解道路停车压力。

道路停车泊位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采取按时方式计费的,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实行累进制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收益全额上缴财政。

采用电子收费方式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电子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半小时免费停车制度。

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梧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暂停使用】举行重大活动或者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提供免费停车服

务。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警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停车费的车辆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给予优先使用,并免收费用。

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梧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未按标准配建停车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未按照城市规划和相关设计标准配建停车场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补建,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备整改或者补建条件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挪用、改变功能等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已配建停车场挪作他用以及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恢复使用,并处以每停车位一千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停车位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

第三十五条【违反规定经营的法律责任】停车场经营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履行相应职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履行相应职责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时向停车信息系统传输准确停车数据的,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在中止或者终止经营前主管部门备案并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的,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六条【违法停车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人行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佰五十元的罚款。车辆停放者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超时停车的法律责任】车辆停放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持续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车辆停放者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设置障碍物的法律责任】擅自在城市主次干道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人行道或者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城市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住宅小区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危险品停车场的设置】用于停放装载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毒害性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车辆的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条【参照执行】本市所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20 年月日起施行

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库)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公安、建设、城管、土地等部门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库)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公共停车场(库)。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条鼓励单位或个人根据专项规划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库)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库)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新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停车场(库)。 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区、旅游景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增建或者补建停车场(库)。 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含有关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停车场(库)竣工后,应当经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诱导系统等公共停车(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并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须按程序报经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条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人应当依法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的,按照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经公安交通、城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合理设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不得停放大型车辆。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排水许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

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住建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开工审批时,应审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排水方面的咨询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在公共建设项目排水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当会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五)市交委:负责组织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

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

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 进入商场停车场的车辆需要具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据等。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篇1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名11272)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

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管理,保障该系统顺利联网、正常运行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及与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是指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陆上运输管理处)负责组织建立的,由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发布等设备组成,具有服务和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系统运行方,是指受市运输管理处委托,并按委托合同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和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是指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共停车网络服务平台和利用公共通讯网建立的公共停车电话服务平台。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相关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与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相适应的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保持设备的不间断、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停车信息数据包括:  (一)静态数据,包括停车场(库)名称、出入口地址、对社会开放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与标准、服务与投诉电话等; (二)动态数据,包括统计时间点各类开放泊位的占用数、空余数,统计时间段内各类车辆的进、出场(库)数等。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向所在地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静态数据;静态数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补充报送相关变化数据。  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报送的静态数据及时转送市运输管理处。市运输管理处统一汇总后,传递至系统运行方录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提供动态数据采集与传输方面的技术支持。不得强制销售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不得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采集、传输动态信息设置障碍。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实时采集并向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实时传输动态数据。对于有条件装配自动采集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装配自动采集设备,自动实时采集和传输动态数据;对于不能装配自动采集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库),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txt不怕偷儿带工具,就怕偷儿懂科技! 1品味生活,完善人性。存在就是机会,思考才能提高。人需要不断打碎自己,更应该重新组装自己。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8年07月07日 16时01分 36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机动车” “停车场”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

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广州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通知(20082号)

穗水工程招标[2008]2号 关于明确局属水务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及操作程序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备案管理及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如下事项: 一、市水务局负责局属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委托广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 招投标活动全过程接受市监察局派驻水务局监察室(以下简称派驻监察室)监督。 二、局属工程建设项目除《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的项

目、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邀请招标外,其他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三、除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外,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提交招标办备案后,不再参与招标过程的具体操作(含资格预审工作),只在需要招标人盖章的情况下加盖招标人公章。 四、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预公开制。 (一)年度计划批准后,由招标办将本年度拟开展招投标项目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0115395362.html,)公布。 (二)每月25日前,各单位应将下月拟招标项目的名称、初步设计批准文号、建设内容、本次招标工程估价、招标方式、分标方案等内容按附件三的格式报送招标办。招标办汇总后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公布。 五、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备案管理。 (一)招标拟开展前,招标人应向招标办提出推荐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招标办收到申请后,在招标代理库中采用摇珠方式随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推荐给招标人。招标人应与该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过程须有派驻监察室人员在场,并记录存档。 (二)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持招标报告、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到招标办办理备案。经招标办同意后,招标代理机构方可持相关表格及有关资料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招标事宜。

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

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9.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或房管员)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这里的门卫包括停车场库的门卫和物业区域大门门卫。某些区域,既需保持相对宁静,又需保证行人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为此,必须控制进入物业区域的车辆,这便是大门门卫的一部分职责。除救护车、消防车、

2017年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2017年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2017年,本市出台新的停车收费管理制度规定,明年起,住宅小区的停车费全面放开,不再由政府统一定价,但是物业或停车企业调整居住区停车收费标准,应按规定得到多数业主同意。下面是爱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2017年停车收费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2017年停车收费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第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八条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第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27日上海市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管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房屋、财政、价格、工商、税务、消防、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行业协会)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推广) 本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

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国土、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第七条(用地控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配套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补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 管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10年01月12日 16时59分 15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机动车” “停车场”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自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含道路停车场和路外停车场)。 自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道路停车场的占道管理和人行道停车场的管理。 建设、规划、土地、工商、价格、财政、税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停车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道路、土地部门编制,作为城市交通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发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5号 发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18 实施日期:2010-03-01 点击数:72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04日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3届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小区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小区的交通管理,维护小区内部的停车秩序,保证车辆的交通安全、停车安全,为业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车辆管理服务,现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如下: 一、本车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提供24小时停车管理服务。 二、本车场为内部停车场,只为小区的业户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外部 车辆禁止入内。 三、凡在本车场停放车辆的业户,须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领取 停车许可证。 四、为保证您的车辆安全,凡在本车场停放的车辆,须办理机动车辆 保险。 五、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应按规定的行车线路减速慢行,注意交通安 全,严禁违章、逆行。 六、请将物业公司核发的停车卡及停车证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的 显要位置;车辆进出停车场时,请主动刷卡文明停车。 七、请按规定的位置停放车辆,严禁挤占其它车位。 八、停车后,请锁好车门、关好窗户,严禁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 九、停车场内严禁烟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停车场。 十、严禁在停车场内修理车辆或使用消防水源冲洗车辆。 十一、停车场内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司机将车辆停好后,应主动离开,不得在停车场内无故逗留。 十二、严禁酒后和非司机人员驾驶车辆。

十三、对于进出停车场的可疑车辆,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暂扣其车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四、为了保证停车场的正常使用,请您爱护停车场内的各种设备设施。一旦造成人为损坏,当事人应照价赔偿。 十五、请广大业户自觉遵守本车场的管理制度;自觉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停车场的秩序。对于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人员,物业管理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欢迎您的下载, 资料仅供参考!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 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 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 Ⅰ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Ⅱ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进、出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Ⅲ等停车库:简易的单层、多层停车库。配备灭火机、消防桶等必备的消防设备。 Ⅳ等停车场:大型水泥地坪停车场。停车标准车位在200辆以上,进出口分门(道),设立了望台,配备消防车、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栓、车辆清洗设备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Ⅴ等停车场:一般水泥地坪停车场。配备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桶等设施、设备。 四、车型分类的确定:分为小型车、大型车、特大型车(载重八吨以上货车或铰接式客车和拖挂车)及特种车(车身长十四米及以上或栽重四十吨及以上的车辆)。摩托车按小型车的50%计算。 五、停放时间的确定: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按1小时递进,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六、计费标准: 1、以六级地段的六等停车场为停车收费基价: 小型车1元/小时,大型车2元/小时,特大型车3元/小时,特种车4元/小时。 2、地域级差和停车场(库)等级差别的加成计算方法: 收费停车场(库)所在地的地域差每上一级,每小时加收1元。 收费停车场(库)的等级差别每上一等,每小时加收1元。(详见附录) 七、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时,允许下浮。外商投资性质的停车场(库)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订。企业自订的收费标准和浮动的具体幅度需报市陆上运

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改善公众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外(含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使用的车辆停放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空置场所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以及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培育和扶持停车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等有关工作,具体负责主城区(桥东区、桥西区和经开区)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其他各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人防办、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通过建设停车信息服务平台,推行智能化停车管理模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泊车信息。 第七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社会参与、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情况,编制停车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停车场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与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后,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配建、增建、扩建停车场,并不得改变用途:(一)火车站、机场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1·2条本市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1·3条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实行市场化运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平、公正地选择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运营服务合同, 第1·4条运营企业应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确保处理的污水达标排放,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第1·5条鼓励污水处理中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使用。 第1·6条鼓励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或进行深度处理后的污水再生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1·7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白云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等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对本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 第1·8条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每月考核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工作,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章运营资质管理 第2.1 条运营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并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时、方可承担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厂运营, 第2.2 条污水处理厂按建设规模分为五类: 一类:50~100万吨/日; 二类:20~50万吨/日; 三类:10~20万吨/日; 四类:5~10万吨/日; 五类:1~5万吨/日。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运营企业运营各类污水处理厂应具备表1 列出的基本条件。 第2.3 条运营企业应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委托运营企业应提供运营项目履约保函,金额不少于该项目一个月运营收入,BOT、TOT 等项目由相关合同另行约定。 第2.4 条运营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严重违法、违规、不良市场行

关于关于酒店门前停车的损害赔

关于酒店门前停车的损害赔偿 关于酒店门前停车的损害赔偿 作者 管荣齐 内容提要 就餐者停放在酒店门前的车辆发生毁损、丢失,酒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卷调查的结果是,近90%的消费者认为酒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等成文法系国家在其民法典中都明确规定,酒店对顾客财产的毁损、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美国作为判例法系国家,田纳西州高等法院判决认定,酒店对顾客车辆的毁损、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北京、重庆、广州、沈阳、青岛等城市在其停车场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停车场对车辆的毁损、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在酒店门前停车构成有偿保管合同,酒店应承担车辆毁损、丢失的赔偿责任。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说,就餐者在酒店门前停车是酒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酒店有义务保障就餐者车辆等财产的安全,对就餐者车辆的毁损、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酒店门前停车有偿保管合同消费者财产安全 一、问题的提出 每到中饭、晚饭时间,许多酒店门前停放着一排排各类车辆,有的酒店有服务员指挥和看管,有的则没人管,丢车或碰擦问题时有发生。就餐者停放在酒店门前的车辆如出了问题,酒店是否应该赔偿呢? 二、消费者调查结果 问题选项应该赔偿不该赔偿弃权合计

发出问卷数收回有效问卷数 调查结果 26 1 2 30 29 比率(%) 100 三、国内外有关立法例 (一)国外有关立法例 1、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701条第1款规定:以供外人住宿为营业的旅店主应赔偿外人在该业务的经营中携入的物品因丢失、毁损或者损坏而造成的损害。 2、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952条规定:旅馆或饭店经营人,对其在旅馆或饭店留住的旅客带入旅馆或饭店机构内的衣服、行李与其它物品,负受寄托人之责任。此种物品的寄托视为紧迫寄托。 第1953条第1款规定:如此种物品被盗或者有损失,无论系有旅馆或饭店的佣人或职员所为还是由出入旅馆或饭店的其他人所为,旅馆或饭店经营人均应承担责任。 3、意大利 《意大利民法典》第1783条规定:旅店主对旅客带进旅店的物的任何毁损、破坏或被盗都要承担责任。 4、俄罗斯 《俄罗斯民法典》第925条规定:旅店作为保管人且无需与居住于该店的人(房客)有特别的约定,应对房客存放于旅店的物之灭失、短缺或者毁损承担责任,但金钱、其它货币、有价证券和其它贵重物品除外。 (二)国内有关立法例 1、北京 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2、重庆

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doc

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发布日期:2014-9-12 执行日期:2014-11-1 《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已经2014年7月28日市政府第14届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4年9月12日 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雨水径流量,提高城乡防洪排涝能力,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雨水径流控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源头控制、低影响开发的原则,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 第四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绿化、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雨水径流控制相关工作。 第五条排水总体规划、排水详细规划应当合理规划雨水滞渗、收集、调蓄、储存、利用、排放等设施,减少不透水面积,提高雨水调蓄与滞渗能力,减少雨水径流量。

第六条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是其排水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其建设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建设投资。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技术指引,经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后实施,指导相关单位设计、施工和使用雨水径流控制设施。 第七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同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雨水径流控制措施,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前雨水径流量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根据原始地块1∶500或1∶2000地形图,通过统计建设不同下垫面对应的雨水径流系数表的方式确定。 建设项目的建设后雨水径流量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相关规定计算确定。 第九条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停车场管理规定

停车场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公司停车场安全,保障车辆有序进出,根据停车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员职责: 1、本商场入口停车场设立门岗、电动道闸,专人24小时值班。 2、熟记车辆车主、车牌号码和车辆固定停车位,熟悉停车场的道路和环境。 3、一切进入停车场的机动车辆,一律发给顾客IC卡进入本停车场;出门时凭IC 卡放行。 4、当班巡逻员要经常巡查车辆停放情况,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知车主,同时报告物业部处理。 5、负责车辆的停放次序,指挥进出车辆行驶。 6、举止端正,仪容整洁,对顾客进入停车场,要热情有礼貌。 7、值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在岗位上聊天、做私活、会客。 二、车辆在本停车场内行驶/停放,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管理规定,爱护停车场区域内的消防及公用设施,不能随意停放。 2、停放车辆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3、车辆停放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否则后果自负。 4、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h,严禁超车。 5、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区域内行驶禁止鸣喇叭。 6、严禁机动车辆在停车区内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7、不准损坏停车场导视标志,不准损坏消防及公共设施。 8、不准在行车道、消防通道口停放车辆(非机动车辆只能在非机动车库停放)。 9、除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三、停车场管理规定 1、车辆入场,凭IC卡刷卡入场。车辆出场,凭IC卡刷卡出场,采用电脑控制系统管理。 2、不得在停车场试刹车、练习驾车;有滴漏机油等必须清洗干净,不得损坏停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