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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网址:)予以公布,向社会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115575494.html,

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请于年月日前将意见通过网络回

2012928

复或书面反馈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

电子邮箱:fzb86641880@https://www.wendangku.net/doc/0115575494.html,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蜀锦路号市政府第三办公区号楼楼室

592 212125邮编:610041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电梯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划分)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各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建设、工商、房管、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

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和安全监察、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新技术应用和保险)

鼓励推行电梯远程监控等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推行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生产单位要求)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监督检验报告。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

第七条(从业人员要求)

电梯生产单位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聘用程序合法、聘用记录齐全。现场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产品质量要求)

电梯(包括整机和零部件)的生产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

使用。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第九条(技术服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下列技术服务:

(一)指导制定电梯排险救援应急处置预案;

(二)提供应急的电梯备品备件及相应技术支持;

(三)提供专业排险救援等技能培训。

第十条(销售要求)

禁止销售、安装下列电梯及相关产品:

(一)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

(二)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三)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

(四)已经明令禁止、淘汰、报废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电梯产品;

(五)无电梯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

(六)无制造单位所附的电梯技术资料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与电梯相关的建筑结构设施、选型配置等施工图设计,确保建筑结构符合电梯安装使用的特殊要求,确保电梯与建筑物的使用需求相适应,设计文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二)确保采购的电梯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承担其采购电梯的连带质量保证责任;

(三)电梯投入使用时,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向使用单位移交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同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以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二条(改造要求)

电梯改造应当由电梯产权所有者委托原制造单位或其通过合同委托、同

意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原电梯制造单位已注销或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的,电梯产权所有者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改造。

电梯改造完成后,电梯改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对改造后电梯的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未经制造单位委托、同意进行改造的电梯,电梯改造单位应当更换该电梯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电梯制造、改造行政许可证件编号等信息。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的确定)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享有电梯管理权利、履行电梯管理义务、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其产权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且自行管理电梯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按份共有的,上述产权所有者均为电梯使用单位,按其产权份额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当约定物业使用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使用登记要求)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停止使用、报废、转让电梯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应的报停、注销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安全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在发生事故时,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二)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职责;

(三)将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在电梯轿厢内或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电压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电梯报警装置与值班室实现可靠的、有效的联系;

(五)组织对电梯进行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必须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有关责任主体对电梯使用中的质量安全问题存在分歧时,可以在电梯使用单位组织下,由相关责任主体协商一致后,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梯安全状况进行技术评估,评估费用由相关责任主体协商解决;

(七)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定期检验要求)

在用电梯的定期安全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或者未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要求)

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业主管理规约中,应当就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等事项做出规定,并制定电梯维修应急处置方案;

(二)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出明确约定。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监督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电梯检验工作。业委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规范乘客乘坐行为等工作;

(三)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确保交付给业主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电梯报警装置与小区值班室实现可靠的、有效的联系。应当按照国家法定的保修期限,承担电梯保修责任,履行电梯保修义务;

(四)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要求向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移交电梯管理权及其有关资料。电梯管理权移交之前,由其承担电梯管理使用的安全责任;

(五)物业服务企业对接管后的电梯安全管理负责,按照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合理配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将相关信息向住宅小区业主公示。对未经检验合格或技术资料不全的电梯不得接管,不得投入供业主使用;

(六)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如因未落实维修经费等原因不能及时整改、消除故障隐患,需要按规定停止使用电梯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小区业主公告,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七)因原物业服务企业更换无法持续承担电梯管理使用的安全责任时,应由业主、业委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业委会或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临时指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管理使用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经费筹集)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筹集落实必要的、足额的专项经费,确保电梯安全使用。

电梯正常运行、日常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所需的基本经费应当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经费应当按有关规定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对于没有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电梯产权所有者协商筹集。

第十九条(乘客的规范要求)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文明规范乘梯。乘客应保护自身安全,不做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不得对电梯造成损坏。

遇到电梯故障时,乘客应当及时通过轿厢内报警装置或电话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或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并积极配合救援。等待救援期间,不应采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要求)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原电梯制造单位已注销或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有关检验报告,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

第二十一条(日常维护保养人员的资格要求)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聘用程序合法、聘用记录齐全。现场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维护保养能力的评估和确认)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前,应当对拟维保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维护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进行全面评估和确认,确保其有能力保障所维保电梯的运行安全,并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三条(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内容)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技术状况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日常维护保养的施工性质、内容、执行的标准、要求和责任;

(二)日常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频次;

(三)协助使用单位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任;

(四)故障报修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

第二十四条(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职责)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保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在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和资料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备案;

(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制定日常维护保养计划,至少每十五日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如实填写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故障情况,并归入档案妥善保管;

(三)制定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均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书面如实记录;

(四)设立二十四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或事故通知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抵达现场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

(五)接受电梯产权所有者和电梯使用单位的监督。所维保电梯是住宅小区电梯的,应当每月将电梯的安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情况等信息在小区内向业主公示。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六)在终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时,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包括拆去或外加部件或电路、加密码、改动程序等;

(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五条(检验机构职责)

电梯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专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其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

(二)检验检测活动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三)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对涉及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用;

(五)在进行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时,应当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配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隐患告知和报告)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向电梯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察要求)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建立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从业单位市场销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的有关活动和电梯安装施工过程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城乡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有关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将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审考核、评级活动中;依据有关规定对住宅小区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经费申请予以优先审核办理。

第二十八条(隐患处置要求)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

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办法行为的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停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通知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维保工作质量抽查要求)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处理)

电梯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在接到电梯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处置,核实事故情况,并依法上报。

电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下开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单位的责任)

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三)项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或者资格:

(一)电梯生产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其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

(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未经电梯制造单位合同委托、同意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

(三)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的。

第三十二条(销售单位和安装单位的责任)

电梯销售单位或者安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未向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至(六)项之一的。

第三十四条(产权所有者和改造单位的责任)

有下列第(一)项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产权所有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委托已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但未经电梯制造单位合同委托、同意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

(二)电梯产权所有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

(三)电梯改造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在电梯改造完成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未更换产品铭牌,或者未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本单位电梯改造资质许可证件编号等信息的。

第三十五条(使用单位的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第(一)至(三)项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电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相关电梯,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停止使用、报废、转让电梯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停、注销、变更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七)项之一,未履行相应

安全管理职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委托已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但未经电梯制造单位合同委托、同意的单位进行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未按规定组织、委托相关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的,或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电梯的,或者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的。

第三十六条(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第(一)至(三)项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或者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未经电梯制造单位合同委托、同意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其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将规定内容纳入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有关检验报告,或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履行相应安全职责的。

第三十七条(其他法律责任)

电梯乘客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造成电梯损坏或者相关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责任追究)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2012

电梯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1]1

电梯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1、电梯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梯安全使用,如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应负相应职责; 2、电梯驾驶员应遵守操作守则,否则应负相应职责。 二、操作人员守则 1、操作人员责任性强、爱护设备,并熟练掌握电梯使用特性的专职人员; 2、维护人员和司机工作的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司机应做好交接班制度; 4、工作人员应有相应资格证书。 三、安全操作规程 1、每日电梯行驶前应作检查与准备工作,将电梯行驶数次,无异常现象后可使用; 2、开启层门进入轿厢之前,需注意轿厢是否停在该层,并开启轿厢照明; 3、平层准确度应无显著变化; 4、经常清洁轿厢内、层门及乘客可见部分; 5、在服务时间内如司机必须离开或电梯停用时,须将轿内电源开头断开,如层门有能外开启的亦将层门关好; 6、轿厢的载重量应不超过额定载重时; 7、乘客电梯不允许经常作为载货电梯使用; 8、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如特殊情况,需经司机和管理部门同意和批准并严加安全保护措施后装运; 9、严禁在层门开启情况下,揿按检查按钮来开动电梯作一般行驶,不允许揿按检修、急停按钮来作一般正常行驶的消号; 10、不允许利用轿顶安全窗的开户来装运长物件; 11、应劝阻乘客在行驶中,勿倚靠在轿厢门上; 12、轿厢顶上部,除电梯固有设备外,不得放置他物; 13、当电梯使用中发生如下故障时,司机或管理人员应

立即通知维修人员,停用检修后方可使用。 (1)层、轿门全关闭前,电梯示能正常行驶时; (2)运行速度显著变化时; (3)轿、层门关闭前,电梯自行行驶时; (4)行驶方向与选定方向相反时; (5)如内选、平层、快速、召唤和指层信号失灵时(司机应立即揿按急停按钮); (6)发觉有异常噪音,较大振动时; (7)当轿厢在额定载重量下,如有超端站位置而继续运行时; (8)安全钳误动作时; (9)按触到电梯的任何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时; (10)发觉电气部件因过热而发焦臭味时。 14、发生紧急事故时司机应下列措施 (1)当已发觉电梯失控而安全钳尚未起作用时,司机应保持镇静,并严肃告诫乘客切勿企图跳出轿厢,并作好承受轿厢急停而产生冲击的思想准备; (2)电梯行驶中突然发生停梯事故,司机应立即揿按警铃按钮,并通知维修人员,设法使用乘客安全退出轿厢。 (3)在机房用手轮盘车,使用电梯短程升降时,须先将主电源断开,并通知维修人员,设法使用乘客安全退出轿厢。 四、常规检查制度 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2、每月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 (1)各种安全装置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4)绳索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3、每日应对下列项目检查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查找

和报告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督促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 第四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其对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依法办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做好电梯故障的应急救援工作,实现与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规划、安监、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行行业诚

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手册

档案号 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手册(试行)工程监督注册号 设备注册备案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安装单位 拆卸单位 定期检查单位 施工单位 安/拆日期 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环境处编制 使用说明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编制本手册。本手册一式二份,档案号由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境处统一编制。由设备使用、安拆、维保和监理等 单位如实填写并安排专人负责保管。 我公司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每台建筑起重机械都应建立本手册,做到一机一 册,并与以下资料?并组成现场设备管理档案资料: 1 、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 2、产品合格证 3、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建筑起重机械注册备案卡 安拆方案(含安装、加节、附墙、拆除和周边环境防护) 7、安拆、使用管理登记表 8、按拆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9、安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 10、操作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11、安全技术交底(安拆和使用)12、安拆合同13、检测报告(整机和安全防坠器)14、交接班记录15、其它有关资料 概况

建筑施工升降机进场验收表

建筑施工升降机基础验收表

建筑施工升降机首次安装验收表 本次安装后总高度 验收项 目验收内容 验收情况 安装单位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 量化验收试验记录吊笼在上限位处动作时距顶端的安全距离:m 吊笼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装置上对重距顶端的安全距离:m 上限位开关与上极限开关的越程距离为:m 导轨架轴心线对底座水平基准 面垂直度 南北偏差:mm,东西偏差:mm 已安装高度m ;自由端实际高度:m 导轨架(标准节)中心线距建筑物垂直距离:m 结构机械基础制作是否与相关专项验收、专项方案相符 基础排水措施是否有效、无积水 周边 环境 验收 结论 周边存在外电影响的安全隐患时防护措施是否到位。(附方 寨) 基础周边有涵、基坑等时,防护措施方案是否齐全有效(附方案) 基础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已取得设计部门出具相应的认可 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加固处理(附相关资料) 签字: (章)日 使用单位 签字: (章)日 监理单位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完整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一、电梯操作步骤: 1、在开启厅门进入轿厢前,用厅门锁或基站钥匙打开电梯厅门,确认轿厢 停在该层,再进入轿厢。 2、开启轿厢内照明灯及风扇,将“有司机/无司机”钥匙或开关 转到有司机状态。 3、随电梯上、下行驶一个回程(不载客、不运货),检查运行是否正 常,有无故障。 二、电梯运行时电梯司机应做到: 1、防止电梯超员、超载运行,随时注意电梯过载保护功能。 2、不得将电梯教给乘客操作。严禁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如遇到特殊情况,需经有关安全部门批准,并采取保护措施。 3、严禁在轿门、厅门开启的情况下,用检修速度作为正常行驶。 4、严禁揿按“检修”、“急停”按钮作为正常行驶中消号手段。 5、严禁开启轿顶窗装运超长物体。不准将身体依靠轿门、厅门上 6、轿厢顶部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其它杂物。 7、在平层准确度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可以用检修速度再平层。 8、严禁用手动控制轿门的启、闭来进行电梯控制操作。 9、行驶时不得突然换向,必须在电梯停止后,再换向启动。 10、载货必须稳固摆放在轿厢中,以免倾倒,损坏轿厢。 11、运行时如发生突然停电,司机应采取安全救护措施。 12、停梯时应将轿厢停在基站,将轿厢内电源操作开关转到“停止” 状态上,再关闭灯和风扇,最后再关闭基站钥匙开关。 三、发生如下故障,电梯司机应立即按“急停”按钮、“警 铃”或电话通知维修人员: 1、厅、轿门关闭后,而电梯未能正常启动行驶。 2、运行速度有显着变化。 3、行驶方向与指令方向相反。 4、内选、平层、换速、呼梯和指层信号失灵、失控。 5、有异常响声、较大震动和冲击。 6、超越端站位置而继续运行。

电梯管理办法2017版

电梯管理办法2017版 精品文档 电梯管理办法2017版 为了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电梯管理办法。下文是关于最新的电梯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电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的日常检查,建立电梯安全 1 / 23 精品文档 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选型、配置进行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梯改造、修理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电梯事故救援处置。 教育、商业、卫生计生、交通、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安全。 第六条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 23 精品文档 电梯使用单位、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 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专业知识的宣传。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最全版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目录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人代表岗位职责 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负责人岗位职责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与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四、特种设备岗位培训教育部门与安全教育人员岗位职责 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部门与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六、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七、安全责任状签订制度 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九、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十、特种设备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电梯类) 十二、配合现场检验制度(电梯类) 十三、使用登记制度(电梯类) 十四、现场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电梯类) 十五、现场管理制度——机房的安全管理制度(电梯类) 十六、现场管理制度——故障及常见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电梯类)十七、现场管理制度——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电梯类) 十八、现场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电梯类) 十九、现场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制度(电梯类) 二十、现场管理制度——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二十一、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二十二、电梯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二十三、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四、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人代表岗位职责 1、对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 2、熟悉相关特种设备的国家法律、法规。 3、主持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目标和方针; 4、保证提供足够的资源和支持,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5、确定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职能分配; 6、主持应急反应行动,重视安全教育,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应急应变能力; 7、法人代表出差在外因事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安全生产负责人替代。

(完整word版)杂物电梯检验作业指导书

杂物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编号: HFDT-ZY-02-2016-011 编制:冀晶晶 审核:王维宏 批准:石军伟 河北合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杂物电梯安装、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杂物电梯安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及测试方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检验细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者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防爆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三.检验依据 3.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10060─2011) 3.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 四. 检验基本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涉及杂物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杂物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杂物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书,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五.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5.1.机房温度、电压符合杂物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5.2.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5.3.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杂物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层站门口)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5.4.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六.检验仪器要求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205号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〇〇八 年四月十日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本市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 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 文件,并保证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时,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做好自检记录。 第十一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电梯质量安全管理手册

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LYT—GS—C/0-2011 依据GB/T19001-2008、GB/T28001-2001标准编制受控状态:受控发放号: 编制:日期:2011年12月1日 审核:日期:2011年12月1日 批准::日期:2011年12月6日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6日

目录 0. 序言 0.1 管理手册发布令: 0.2 企业简介 0.3 管理者代表任命书 0.4 手册的管理要求 0.5 方针和目标发布令 1. 范围 1.1 适用范围 1.2 删减说明 2.引用标准 3.术语和定义 4.管理体系 4.1 总要求 4.2 文件要求 5.管理职责 5.1 管理承诺 5.2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5.3 质量、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5.4 策划 5.4.1 目标

5.4.2 管理体系的策划 5.4.3 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价 5.4.4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5.4.5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5.5 职责权限和协商与沟通 5.5.1 结构、职责与权限 5.5.2 管理者代表 5.5.3 协商与信息交流 5.6 管理评审 6. 资源管理 6.1 资源提供 6.2 人力资源 6.3 基础设施 6.4 工作环境 7. 产品实现 7.1 产品实现的策划 7.2 与顾客有关的过程 7.3 设计与开发(已删减) 7.4 采购 7.5 生产和服务的控制 7.5.1维保与职业健康安全的控制7.5.2维保与职业健康安全的确认

7.5.3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7.5.4 顾客财产 7.5.5 产品防护 7.6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 7.7 应急准备和响应 8. 测量、分析和改进 8.1 总要求 8.2监视和测量 8.2.1顾客满意 8.2.2内部审核 8.2.3过程的监视和测量 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 8.2.5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监视和测量 8.3 不符合的控制 8.4 数据分析 8.5 改进 8.5.1 持续改进 8.5.2 纠正措施 8.5.3 预防措施 附录1电梯维保过程流程图 附录2公司组织机构图 附录3管理体系机构图

《安全操作规程》之电梯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电梯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进入现场规定 1、操作工、维修工必须经过本工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证、持证上岗。 2、凡操作人员应按劳保规定着装,禁止戴围脖、穿高跟鞋,女工发辫应盘在帽里。 3、酗酒者、精神状态异常者,禁止上岗操作。 4、工作中操作工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睡岗或串岗,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5、操作工熟悉各种信号的规定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第二条:外观检查: 1、电梯驾驶员在开启电梯层门进入轿厢之前,首先要看清电梯轿厢是否确实在本站,然后进入轿厢,切勿盲目闯入造成踏空坠落事故。 2、进入轿厢打开照明,检查轿厢是否清洁,层门轿门地坎槽内有无杂物垃圾,轿内照明灯、电风扇、吊顶、操作箱等器件是否完好。开关是否在正常位置。 3、打开电源开关,层站召唤按钮、指示灯、检查讯响器以及层门轿内层楼指示灯工作是否正常。 4、进机房检查是曳引机、限速器、极限开关、控制屏、选层器等外观是否正常,机械结构有无明显松动现象和漏油状况,电气设备电线接头有无脱落松动,接地是否可靠。 5、检查控制设备、信号、通讯、照明、安全护罩及保护地是否完好,可靠。

6、检查消防开关、灭火器是否完好。 第三条:运行检查 1、在试运行中要做单站停车、直放和紧急停车试验,并检查其操纵箱上各开关按钮动作是否正常,机械结构有无明显松动现象和漏油状况,电气设备电线接头有无脱落松动,接地是否可靠。 2、运行中要注意电梯上下运行导轨润滑,有无撞击声或异常声响和气味。 3、检查门电锁、门联锁开关工作是否正常,未闭合电梯不能启动,层门关闭后应有能从外面开启,门开启关闭灵活可靠无颠动声响。 4、运行中要检查电梯制动器工作是否正常,电梯运行速度正常,电梯停站后桥厢无滑移情况,轿厢平层准确,平层误差应规定范围内。 第四条:电梯行驶中的注意事项 1、驾驶员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电梯,如果必须离开时应将电梯开到基站,关闭电源开关,并关好层门。 2、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控制轿厢的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能力。 3、电梯在运载货物时应注意将货物放在轿厢中间,不要放在轿厢一边或某一角落,防止偏载。 4、在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前,轿厢内不准装载易爆危险品。 5、电梯运行时要注意电梯上下运行导轨润滑,注意有无撞击声响和气味, 6、在手动开关门的电梯驾驶中,不得利用门锁开关使电梯起动或停止。 7、层门和轿门的电气锁开关及其它安全开关都不可用其它物件塞住,使其失效而不起作用,严格禁止在层门,、轿敞开的情况下按应急按钮作载客载货运行。 8、在轿厢沿未停妥层站,不准开启轿门与层门让乘客出去,以防止事故。

电梯安全运行与使用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运行与使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梯维护保养制度 第三章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保证电梯的安全使用和乘载人员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检验检测、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严格执行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并在电梯明显位置张贴《安全使用许可证》,应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维修保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凡未取得《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同时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电梯维护保养制度 第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分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和专业性的维护保养。3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承担,专业的维护保养应有与电梯维护保养资格的专业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第六条设置一名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操作证的维护人员一名,熟悉电梯的基

本原理、性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负责电梯日常预防维修与检查保养、关键部位润滑的维护。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第七条至少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工作,如发现的电梯隐患有权立即停止电梯运行,并及时处理、报修。 第八条设立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电梯故障或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及时予以排除。 第九条专业性维护保养按照签订合同的内容、周期进行。电梯重大项目的修理应有经资格认可的维修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电梯在开始进行检查和维护时,应在电梯每层厅门口设置好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和防护栏。电梯在试车过程中,不得载客或载货,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检查区域。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电梯维修的月检、季检、年检维护制度,做好运转、保养、维修记录,要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过,隐患未排除不运行。电梯常规检查应填写好检查表,并由负责检查的主持人签字,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及时处理,并进行存档保管,作为电梯档案的内容。 第三章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电梯必须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取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予以确认盖章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电梯维修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三条电梯维护人员每天应按时开启电梯电源并试运行,以检查各部位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1.1)

内容概要: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29号)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克江 2012年11月22日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住保房管、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预防事故发生。 第六条鼓励电梯使用中所涉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支持相关单位开展电梯安全、节能等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促进电梯生产、使用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学校、社会团体、物业服务企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开展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活动。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电梯。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并单向开放新安装电梯标准安全信号接口,方便利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对电梯进行故障检测分析、应急救援。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逐步开放标准安全信号接口。 第十条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等异常情况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提供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帮助,协助排除隐患。 第十一条从事电梯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最全版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人代表岗位职责 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负责人岗位职责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与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四、特种设备岗位培训教育部门与安全教育人员岗位职责 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部门与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六、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七、安全责任状签订制度 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九、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十、特种设备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电梯类)十二、配合现场检验制 度(电梯类)十三、使用登记制度(电梯类) 十四、现场管理制度一一安全管理制度(电梯类) 十五、现场管理制度一一机房的安全管理制度(电梯类) 十六、现场管理制度一一故障及常见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十七、 (电梯类)现场管理制度一一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电梯类)十八、现场管 理制度一一交接班制度(电梯类)十九、现场管理制度一一日 常检查制度(电梯类)二十、现场管理制度电梯钥匙使用管 理制度 二十一、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十二、电梯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二十三、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四、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人代表岗位职责

1、对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 2、熟悉相关特种设备的国家法律、法规。 3、主持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目标和方针; 4、保证提供足够的资源和支持,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5、确定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职能分配; 6、主持应急反应行动,重视安全教育,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应急应变能力; 7、法人代表出差在外因事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安全生产负责人替代。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负责人岗位职责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791-19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这类电梯一般为货梯,在轿厢内一直有专人负责操作,根据乘客或使用需要操作电梯运行。 一、电梯操作步骤: 1、在开启厅门进入轿厢前,用厅门锁或基站钥匙打开电梯厅门,确认轿厢停在该层,再进入轿厢。 2、开启轿厢内照明灯及风扇,将“有司机/无司机”钥匙或开关转到有司机状态。 3、随电梯上、下行驶一个回程(不载客、不运货),检查运行是否正常,有无故障。 二、电梯运行时电梯司机应做到: 1、防止电梯超员、超载运行,随时注意电梯过载保护功能。 2、不得将电梯教给乘客操作。 3、严禁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的危险物品。

如遇到特殊情况,需经有关安全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 4、严禁在轿门、厅门开启的情况下,用检修速度作为正常行驶。 5、严禁揿按“检修”、“急停”按钮作为正常行驶中消号手段。 6、严禁开启轿顶安全窗装运超长物体。 7、不准乘客将身体依靠轿门、厅门上。 8、轿厢顶部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其它杂物。 9、在平层准确度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可以用检修速度再平层。 10、严禁用手动控制轿门的启、闭来进行电梯控制操作。 11、行驶时不得突然换向,必须在电梯停止后,再换向启动。 12、载货应尽可能稳当地安放在轿厢中间,以免在运行中倾倒,损坏轿厢。 13、运行时如发生突然停电,司机应劝告乘客不

施工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施工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施工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新版) 为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升降机设备的正常运行,请遵守以下管理制度,正确使用电梯(升降机): 1.若有专员开的升降机,搭乘人员需服从司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升降机如没专员开,当吊篮停靠在空中的楼层时,地面的人员若通过控制箱开关操作电梯,务必看清楚此时楼上是否有人员正试图进入吊篮,以免出现安全事故。 2.严禁人员上、下班或非上物料、清运垃圾时使用升降机,违者罚款50元/次。 3.在升降机运行过程中,严禁在电梯内蹦跳、嬉戏、打闹。 4.严禁超载使用升降机,以免发生意外。 5.恶劣天气(如下大雨或暴雨、刮大风、打雷等)严禁使用升降机。 6.如升降机冲顶或出现故障带人滞留在空中,请勿恐慌、保持

冷静,升降机设置有防坠器,无坠落危险。请用手机或对讲机与我项目部管理人员或直接与总包的升降机专管人员联系,切勿攀爬铁架。 7.若升降机停靠的高度与楼层的地面高度严重错位时,严禁翻越、钻进钻出,否则后果自负。 项目部安全员意见: 签名: 班组意见: 签名: 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通原·沐桥项目部 2009-6-1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 296 号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6年9月29日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建立协调、考核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卫生、旅游、教育、安全监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政府采取提供保费补贴等方式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新闻媒体、各类学校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 第八条本市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可以根据章程开展下列工作: (一)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会员单位信用评级; (二)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信息; (三)组织行业交流、宣传咨询、教育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四)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协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第二章生产 第九条电梯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3年08月05日编辑:无来源:无【打印】【关闭】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5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地或者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载人施工升降机以及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责划分)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各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建设、工商、房管、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应急处置协调机制,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和安全监察、监督管

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新技术应用和保险)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实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章电梯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六条(生产单位要求) 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生产、维护保养承担主体责任,对电梯质量安全终生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将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情况和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 第七条(从业人员要求)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聘用的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手册范本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手册 (单位名称:) 目录 批准页…………………………………………………………………电梯相关人员职责……………………………………………………电梯司机安全操作规…………………………………………………电梯日常检查制度……………………………………………………电梯维保制度………………………………………………………电梯定期报检制度…………………………………………………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电梯作业与相关营运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演习制度……………………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附表 附表电梯日常检查记录表 附表自动扶梯或人行道日常检查记录表 附表电梯钥匙领用归还记录表 附表电梯应急救援演习情况记录表 附表电梯事故记录表 WORD版本

批准页 为满足电梯日常使用和管理的需要,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法规、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电梯使用和运营管理制度,并汇编成本《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手册》。容主要包括:电梯相关人员职责、电梯安全操作规程、电梯日常检查制度、电梯维保制度、电梯定期报检制度、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电梯作业与相关运营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意外事件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习制度、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保管制度。 经审定,本“手册”中的相关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的要求和本 单位的工作实际,现予以批准、发布,自年月日起执行。 各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手册”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切实保证本单位电梯的安全运行。 单位(章): 批准人: 日期: (一)电梯相关人员职责 .目的和围 目的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克江 11月22日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住保房管、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预防事故发生。 第六条鼓励电梯使用中所涉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支持相关单位开展电梯安全、节能等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促进电梯生产、使用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学校、社会团体、物业服务企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开展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活动。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电梯。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手册及制度计划措施台账制度专案交底方案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手册 目录 第一章、相关人员职责?第二章、操作人员守则 第三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四章、常规检查制度、 第五章、维护保养制度 第六章、定期报检制度 第七章、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第八章、意外事件和事故?第九章 、技术资料档案保管制度 第十章、钥匙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电梯机房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手册 ? 前 言?

电梯(包括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和杂物电梯)作为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之一,国家对电梯的生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使用实行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生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单位才能从事相应的电梯施工活动。根据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为正确、安全地使用电梯,我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相关人员职责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主要负责人是电梯安全使用的主要责任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1.建

立、健全电梯安全使用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根据电梯使用特点和安全需要,配备电梯司机;3.组织制定电梯安全使用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组织制定电梯意外事件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保证电梯安全使用所需的必要投入,并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电梯安全使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是电梯安全使用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安全使用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并管理电梯技术档案,认真填写相关记录。?2.妥善保管好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3.做好电梯使用登记或者变更、注销手续工作,编制年度电梯定期检验计划,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4.监督、确认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工作。?5.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纠正和阻止电梯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电梯使用,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6.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参加电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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