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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有什么意义

最高法发布“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有什么意义
最高法发布“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有什么意义

最高法发布“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有什么意义

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意味着我国法治进程的进步,体现了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不仅有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专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具有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更好的维护知识产权相关权利。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有现实意义。本文叙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意味着我国法治进程的进步,体现了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不仅有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专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具有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更好的维护知识产权相关权利。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有现实意义。本文叙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介绍,今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立法形式宣布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机构设置、案件管辖、法官任命等做了规定。根据《决定》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将以审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为主,并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实行跨区域管辖。这是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的重大革新。

据悉,《规定》共8条,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及审级关系,包括一审管辖、跨区域管辖、专属管辖、二审管辖、上诉管辖及未结案件处理等。

王闯表示,《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的最大亮点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精神,彻底实现了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即由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管辖和审

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这体现在:第一,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仅包括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还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引发的普通行政案件。第二,在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对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无论该第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审理还是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三,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再分由该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各自审理。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制的重大革新,对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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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电话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电话 篇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本报讯(记者高健)昨天,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特别提出了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知识产权授权确权 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该类案件是整个知识产权案件的中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据了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于本月上旬挂牌,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将于年内成立。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介绍,《规定》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包括三类: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此外,《规定》还指出相关案件可以跨区域管辖。“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辖区分别是整个北京市和上海市,不存

在跨区域管辖问题,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则实行跨区域管辖,由其统一审理广东省内的知识产权案件。”王闯说,成立知 识产权法院后,广东省其他中院都不能再审理这类案件,这样既可以统一裁判尺度,也能够避免案件重叠。 《规定》还特别提出,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不服国务院部门授权确权类裁定或者决定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强制许可有关的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其中,“与知识 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那些虽不属于授权确权但与之有密切关联的行政行为引 发的案件,例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专利审查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等。 《规定》一大亮点是,彻底实现了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这体现在:知识 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仅包括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还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引发的普通行政案件;在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对基层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无论该第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知识产权

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评析

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 依据评析 关键词: 网络侵权属地管辖侵权行为地侵权设备所在地 内容提要: 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能否适用于以及该如何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是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重要问题。该依据虽然受到网络的冲击,但仍能适用于此类案件。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其加以发展。“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应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一般不能作为管辖依据。只有当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时,它才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得以适用,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 引言 对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面临的首要问题。侵权行为地是法院对侵权案件进行属地管辖的一项基本依据,已得到世界多数国家的普遍采用。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传统的现实物理世界中的

侵权行为,其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确定性,比较容易判定。但是,网络的无界性使得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地域性明显弱化,侵权结果的发生又体现出很强的扩散性和不确定性。这使得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时受到挑战。 所以,现在我们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还能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吗?这是我们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否则其他相关研究将成为无本之木。其次,若该依据还能适用,那么该如何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如何适用该依据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则是依该依据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关键环节。由此可见,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是极具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工作。本文将针对这两个问题依次进行探讨,系统论证“依网络设备所在地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观点,深入分析网络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及其确定方法,以期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理论有所发展,对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更好解决有所帮助。 一、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仍可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但须发展完善 第一,从本质上讲,侵权行为地是一项基本的属地管辖依据。 属地管辖权是法院依据法院地与某民商事案件的事实或当事人的地域联系而享有的管辖权。从国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基本权利之一,是国家主权,特别是国家领土主权在国际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问题上的体现[1]。从国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体现了在国内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管辖权力的分配与平衡,是国家的管理控制权在司

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0117360112.html, 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导读:在我们国家对于不同的案件是有不同的法院进行管辖的,那如果是知识产权案件应该哪个法院管辖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注: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发出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

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

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华律网发表时间:2015年12月04日浏览:25913 次人格权侵权赔偿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0号,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17日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 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努力创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模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努力创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和中 国模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30多个司法改革文件,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各单位出台了150个司法改革文件。一大批有含金量的改革项目落地生根,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明显提升。 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头戏,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北京司法改革试点单位备受社会关注:试点成果如何?试点累积了哪些经验?试点试出了哪些挑战?带着这些问题观察者网特派观察员和媒体同行一起在乍暖还寒的初春走访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出效率、繁出精品,努力创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模式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正式成立,拉开系统条理高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大幕。 据悉,2015年全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191件,全年共审结案件5432件:一审案件多、行政案件多、涉技术案件多、涉外案件多、审理难度大基本成为这些案件的共同特征。 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拥有法官45名(含院、庭长8名),法官助理24名,司法警察4名,司法行政人员11名(包括纪检组组长1名)。其中法官除院、庭长外全部由遴选委员会从北京市三级法院中分两批遴选产生(第二批遴选法官10月份就职),其中包括全国审判业务专家2名,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5名,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占86%,平均年龄37.5岁,平均具有7年以上知产审判经验。 而在第一批遴选的18名法官中,他们全年人均收案375.7件、结案239.3件,较2014年全市三个中级法院知产法官人均结案翻了近2.3倍。

尽管法官们工作强度大,工作难度高,但在“简出效率、繁出精品”的目标指引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日常工作流程上极尽所能“站在当事人的鞋子里”思考, 优化案件(审理)环境,为办案律师提供硬件软件条件,更引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促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外界的沟通,提升司法透明度。 不仅如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更探索在部分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节约审判资源,压缩审判流程。改革裁判文书体例,创新适用于简单案件的要素式裁判文书体例,将文书撰写与开庭审理有机结合,确保“简出效率”;对于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通过援引在先生效裁判等方式增强说理性,尝试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确保“繁出精品”。 在审判效率大幅增长的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质量和社会效果也得到显著提升,推出了一批具有指引意义的先例式判决: 在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商标行政纠纷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由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直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为司法改革学术探讨和制度实践提供了鲜活的案例,受到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人民法院报等媒体的广泛报道,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在郑州春泉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案中,涉及当量空调表是中央空调分户计量、节能管理方面的重大发明,主要用于解决建筑内中央空调的分户计量,按量收费、节能控制和智能化管理问题,技能网络应用又能独立运行。本专利技术研发的当量空调表是国内外第一块当量空调表,填补了国际空调计量方面的空白,被住建部列为五大民用一起仪表(水表、电表、燃气表、热量表、当量空调表)之一。该产品已入选工信部行业标准,对行业做出突出贡献,亦为原告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合议庭在案件审理时,对相关技术进行了认真审查、准确认定,严格适用三步法对涉案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进行了审理,最终维持专利权有效,依法保护了企业自主创新,激励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实现中国创造。此案被最高法院作为典型案例之一向社会进行发布。在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诉商标局商标行政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全国首次就案件争议焦点公开向多家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将反馈意见完整写入判决书,被业界和媒体评价为拓展司法民主的新举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 围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优化审判职权配置,规范案件审级管理,强化省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推动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省法院决定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的范围和业务指导工作,调整后具体分工如下: 一、立案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运输类侵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其他合同纠纷、其他物权纠纷、案外人撤销之诉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统筹协调指导再审审查工作。 二、民一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动产物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小额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三、民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商事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四、民三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五、民四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公益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六、审监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抗诉审查、抗诉再审、最高法院指令再审、对本院生效裁判提起的再审、减刑假释案件。 七、立案一庭、四个刑事审判庭、行政庭现有分工不变,相应增加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的审理。 八、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性质分别由各业务庭管辖。 上述具体分工从2012年12月2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特此通知 附件:1.立案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2.民一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3.民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一) 4.民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二) 5.民三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6.民四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附表一: 立案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第一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169.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中国铁路局历史沿革(DOC)

中国铁路局历史沿革 【北洋官铁路局】1891年6月,清政府成立北洋官铁路局,开始修建山海关站舍和机车房,这是中国官办的第一条铁路。 【东清铁道管理局】1903年7月,东清铁道南部支路(长大铁路)建成通车,铁路由沙皇俄国投资修建并控制。当时为宽轨1.524米。同时在哈尔滨成立东清铁道管理局。 【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1906年11月,日俄战争后,东清铁道南部支路管理权转归日本,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总社在东京成立。1906年11月11日,将宽轨(1.524米)改为窄轨(1.067米)。1907年3月,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总社迁至大连。1907年7月1日,日本将南満铁路由窄轨改为标准轨(1.435m) 【津浦铁路总公所】1908年1月,石海寰被清朝政府任命为津浦铁路督办大臣,在北京设津浦铁路总公所。 【津浦铁路北段总局】1908年2月,在天津设津浦铁路北段总局。设文案、翻译、材料、核算、收支、工程司等六个处。1908年年6月,津浦北段开工。1912年(民国元年)11月全线竣工通车。干线全长1013公里,支线96.26公里。 【津浦铁路南段总局】1908年7月,在浦口设津浦铁路南段总局。设文案、翻译、材料、核算、收支、工程司等六个处。1909年年1月,

津浦南段开工。1912年(民国元年)11月全线竣工通车。干线全长1013公里,支线96.26公里。 【沪宁铁路管理局】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因沪宁铁路通车,沪宁铁路管理局成立,并直属北洋政府交通部管理。 【津浦铁路总局】1912年(民国元年)1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旋迁往北京,津浦铁路南北总局改归北京政府交通部管辖。1912年12月,南北两段机构合并,于天津设津浦铁路总局,浦口设分局。总局设总办、会办各一人,分局设会办一人,分别主持全面工作。 【陇海铁路总公所】1912年(民国元年)9月,北京政府与比利时电车铁路公司签订《陇秦豫海借款合同》,确定从已建成的汴洛铁路分别向东西展筑。1912年11月,于北京设陇海铁路总公所。1913年2月,在郑州、徐州分设西段、东段工程局,分别由比利时和荷兰的的工程技术人员主持设计和施工。1925年7月工程修至江苏大浦,荷兰公司已无力筹措资金,1926年(民国15年)11月,西段工程展筑至灵宝,因军阀混战工程亦告停顿。1928年(民国17年)1月,南京政府交通部于郑州设立陇海铁路督办公署,1928年6月,撤消了陇海铁路总公所。 【津浦铁路管理局】1913年11月,部令改津浦铁路总局为交通部直辖津浦铁路管理局。设总务、帐务、车务、工务、机务、港务、电务、库务、地务、医务、警务处及济南、浦口办事处,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年1月6日)-地方司法规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试行)(2011年1月6日) 为正确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著作权司法保护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案件管辖确定 1.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确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管辖规定为基本依据。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是指为上传作品提供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器放置地点;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是指直接上传作品的用户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认定服务器的放置地点,可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住所地或经营场所为依据。被告以服务器托管等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举证证明服务器放置地点。 3.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的前提下,方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主体认定 4.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对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主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如经审查发现原告提供的权利主体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不能提起本案诉讼时,人民法院应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补充证据。在人民法院释明后,原告在指定时间内不能进一步提供补充证据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5.认定权利人身份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基本依据。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6.原告主张其为数字化形式作品权利人的,应当提交该作品由其创作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如首次发表的网址、上传记录、未经修改的数码照片文件及与文件相符合的拍摄器材、视频文件的制作过程的证明及与之相对应的拍摄器材等。如登载该作品的页面中密码的修改、内容的添加和删改只能由该原告方完成,对方无相反证据的,可认定能够完成上述修改、添加、删改行为的原告为权利人。 但被告有证据证明他人也发表过上述作品,而原告不能证明自己发表作品的时间早于他人的发表时间的,也未提供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原告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7.认定网站经营者主体身份,一般可通过所开办的网站首页中载明的标注真实的ICP许可证号或备案号来认定网站的开办者或经营者,还可通过查询域名所有人、通过向电信、联通、移动、广电等网络通信运营部门请求协助查询该IP地址所在服务器等信息,根据相关备案信息记载确定网站开办者或经营者。 8.通过备案信息查询不足以认定网站开办者或经营者的,还可结合下列信息,利用优势证据规则,综合认定网站的实际经营者: (1)被控侵权网站上标示的联系方式信息。该被控侵权网站上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箱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等信息与被告实际相关信息一致,该信息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主体的初步证据,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被控侵权网站标示的内容。如该网站内容或利益受益者具有明确指向,该内容信息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主体的初步证据。 (3)“版权所有”的信息。网站版权页上显示的“版权所有”信息,可以作为认定网站经营者和行为主体的初步证据。但该版权所有者仅是设计网页主体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20年4月21日) No.1 “用于在移动通信系统中发送和接收随机化小区间干扰的控制 信息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行终1498号 (2018)京73行初1327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案情】 涉案专利(专利号200880007435.1)名称为“用于在移动通信系统中发送和接收随机化小区间干扰的控制信息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于2008年1月7日申请(最早优先权日为2007年1月5日),于2014年7月23日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简称三星会社)。针对本专利,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第336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享有相应的优先权,华为公司的相关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华为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不同时隙产生不同的正交码”的技术特征并未被记载于在先申请文件中,故其不能享有相应的优先

权。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华为公司的该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华为公司的其他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华为公司针对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三星会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华为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7日以其与三星会社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法院书面请求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二审法院认为,三星会社有关本专利享有优先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是否可享有优先权的认定有误。虽然华为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但准许其撤回起诉将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故本案不具备裁定准许华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充分条件。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涉及5G技术的基础专利,本专利的有效性与我国通信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二审法院首次明确在专利确权案件中,在一审判决认定本专利不享有优先权的前提下,针对华为公司在二审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二审法院不应简单一裁了事,而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审查该申请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重点应审查若涉案无效决定的结论为部分无效或者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的,一审判决有关专利权有效部分的认定是否存在相反的结论并实质影响该专利权的效力,因而,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是否会有损社会公众或其他人利益。本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不但对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准许当事人二审期间撤回起诉具有指引作用,对一审法院在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准许撤回起诉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No.2 “MLGB”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行终137号 (2016)京73行初6871号

级别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级别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是指: 一、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

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前传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前传 2014年12月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第一起案 件开庭审理,审判区首设法官助理席位,该院院长宿迟(中)担任本案审判长 老法官宿迟还有一年多就将退休。他很欣慰,在共和国 的法制史上,自己还能留下一笔。 宿迟的最后一班岗,是在开张半年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担任首任院长。 在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 力核心要素的今天,司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地位和作用也知识产权法院” 。 中共十八届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 年前的2014 年8 月3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 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同年11 月6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诞生。 对于该院的使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 曾表述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全面落实中央司法改革措施” 知识产权纠纷涌来作为中国第一个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宿迟见证了中国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坎坷来路。 世纪60 年代末期后,版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 等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财产形式,体现知识产权的产品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财富。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成了各国政府的重要课题。 1974 年,美国修订其《贸易法》,制定了旨在保护其贸 易利益的301 条款。此后,又不断修订,将“确定拒绝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列入可采取限制行动的对象。 1992年5 月,从德国留学回国的宿迟领受了一个新任 务――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要成立一个专业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改革开放的中国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中外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而来。 那时中国还没有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遑论保护机 制。 宿迟告诉《?t望东方周刊》,那时“争斗得很厉害”,“发 达国家对咱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非常不满” 。外国人说,中国在全球受到很大压力 中国人随意仿造我们的产品,中国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当时全球轰动的第一家知识产权法庭 1991 年,北京法院系统,新人张晓霞正面临人生中第 场真正的惶惑与苦恼。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我市审判实践,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解答意见: 一、程序类 1.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行为措施的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由立案庭(或者程序机构)还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 在起诉前,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和证据保全的,应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 2. 因指控侵权不实或者因一方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申请人赔偿的,如何处理? 被控侵权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指控人或者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原侵权之诉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后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3.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人民法院不能通知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接到通知后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如何处理? 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为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因此,人民法院通知不到第三人的,应当公告送达通知;第三人接到通知后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说明理由并明确是否放弃其所有的诉讼权利;公告送达或者接到通知后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明确放弃权利的,仍应列为第三人。 对有关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照此办法处理。 二、专利类 4. 如何理解检索报告的性质?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诉讼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专利法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实用新型专利权法律确定性不够的缺点,避免不必要的专利权转让、许可活动和专利侵权诉讼。在检索报告中,对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新颖性或者创造性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引证对比文件,说明理由,并附具所引证对比文件的复印件。因此,检索报告仅针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这两项条件,不是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检索报告的效力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中得出的审查结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作出的无效决定不同,只能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 三、著作权类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万州区、涪陵区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下;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案件以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中级人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3、 100万元以下;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诉讼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4、涉外合同和侵权纷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承认与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中国铁路十大枢纽介绍

中国铁路十大枢纽介绍 1.北京铁路枢纽:北京铁路枢纽属环形铁路枢纽,核心区形成内环(北京一北京南一广安门一北京西)和外环(丰台、丰西一东南环一双桥一东北环一西北环一丰沙一丰台、丰西)二重环线。通过环线连接京广、京山、京包、京原、京九、京承、京秦、京通、丰沙等9条铁路干线,并有国际列车通往朝鲜、蒙古和俄罗斯。北京铁路枢纽是以特大型客运站北京站、北京西站和路网性编组站丰台西站为主。北京铁路枢纽范围:京广线至琉璃河南站;京山线、京九线至黄村站;京包线至南口站;京原线至良各庄站;京承线至密云站;京秦线至通县站;京通线至怀柔北站;丰沙线至安家庄站。 2.天津铁路枢纽:承担着出入山海关车流的编组和天津地区客货到发以及港口物资水陆联运的任务。1949年以后,天津处于京哈、京浦两大铁路动脉交汇点,铁路建设发展迅速,先后修建和新建了唐塘复线、京山三线、陈塘支线、南堡支线、津浦复线、北环线、李港线、京九铁路津霸(州)联络线。

3.上海铁路枢纽:是东部沿海地区最大的枢纽站。既是京沪线和沪杭线的终点,又是我国远洋航运和沿海南北航线的中心,客流量和货运量极大。上海铁路枢纽地处东南沿海长江中下游地区,线路主要分布在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和上海市。吸引区内工农业生产发达,内外贸易兴旺。人口稠密,旅游资源丰富,是全国客货运输最繁忙的枢纽之一。 4.哈尔滨铁路枢纽:是连接五个方向的东北北部最大的铁路交通中心。有哈大、滨洲、滨绥、滨吉等干线在此汇合。过境运输量很大。主要是木材、粮食、煤炭和大豆等。哈尔滨铁路枢纽管辖线路覆盖黑龙江省全境,兼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吉林省北部,有干线、支线和联络线67条,营业里程6734.7公里。滨绥线东端的绥芬河站和滨洲线西端的满洲里站,分别与俄罗斯远东铁路、后贝加尔铁路接轨。管辖线路南端在5条铁路的分界点(长滨线的兰棱站、平齐线的泰来站、通让线的立志站和图佳线的斗沟子站)与沈阳铁路局管辖线路衔接。 5.郑州铁路枢纽:地处我国中原地带,陇海、京广两大干线在此相交,沟通了东西南北十几个省的货物,是全国铁路网的“心脏”。郑州枢纽中的郑州北编组站站型为双向纵列式三级六场,在下行调车场尾部设有辅助调车场。其中上发场五渡十交大型组合道岔是当时我国最为复杂的道岔,大大提高了列车编解能力。编组站规模庞大,布局紧凑,编解能力强,主要承担着南北京广线、东西陇海线四个方

北京市高法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专利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专利商 标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的通知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专利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简称《规定》)已经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统一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案由,适应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有利于知识产权庭统计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规定》不涉及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审判管理、司法统计等业务,不影响全市法院审判管理系统的运行。你院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规定》中所涉及意见如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专利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 为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意见》,统一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驳回复审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以及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涉及商标的相关决定、裁定的案件的案由,我们对我市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的案由适用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发现,由于缺乏对这两类案件案由的明确规定,实践中这两类案件的案由使用极不规范,如有的案件没有案由,仅写“某某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第XX号决定一案”,有的笼统地写专利(或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就专利行政案件来说,有的写专利(或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有的写专利(或专利权)无效纠纷;有的写明具体的专利权类型,如外观设计专利行政纠纷、发明专利行政纠纷、实用新型专利行政纠纷;就商标行政案件来说,有的写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有的笼统地写商标(或商标权)行政纠纷。为规范上述两类案件的案由适用,经同我院及市一中院立案庭、审管办、研究室等部门协商,现对这两类案件的案由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和无效决定案件的案由 (一)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案件的案由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案件是指,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后,不服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权利类型的不同,这类案件的案由可以确定为: 1.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是指,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后,不服该决定提起的诉讼。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是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后,不服该决定提起的诉讼。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后,不服该决定提起的诉讼。 (二)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权无效决定案件案由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权无效决定案件是指,专利权授予后,任何人依法请求专利复审委员

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管辖权

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管辖权 王双京 [内容提要:网络犯罪将随着网络的普及而大大增加,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也将成为刑事立法、司法的难点之一,本文想通过对于几种管辖模式的分析,为我们的学习提出一点有益的帮助。]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决定》以宣言的形式为我国打击涉及互联网的犯罪提供了法律性的指导意见,体现了国家对于涉及互联网的犯罪重视,同时也为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成为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网络刑事案件的特点 1,说到网络案件必须对互联网有一个认识。互联网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产物,同时,它不仅是一个有形的用各种缆线连接的计算机网络,而是作为一个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资源最丰富,使用最为迅捷的网络信息库。从表现形式上看,互联网不仅是一张网络,还包括网上的信息。从功能上讲:电话系统、邮政服务、新闻媒体、购物中心、信息集散地、音像传播系统等功能结合而成的一个整体。互联网运用客户服务器(Client/Server)技术以及传输控制协议和Internet协议(TCP/IP)将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络连为一体。 网络空间具有三个主要特性:1 (1)客观性,网络空间是客观存在的,这并非是指构成网络外部条件的计算机终端和缆线、程序的客观存在性,而是指由这些外部条件支持着的独立的信息传播、交汇、衍生的空间的客观存在性。网络空间是不可视的,可视的只是具体信息在屏幕上的显示,但不能因此否认它的存在,它和地理空间(或称作"物理空间")一样可以被感知。在网上的行为一样可以对客观的外在世界产生影响。这是国家对于网络行为控制,并且使国家权力的的基础。 (2)全球性,这是网络空间最重要的特点,也是据以产生大量跨国管辖问题的基础。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使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的用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彻底打破了物理空间上的有形界线,包括国界和任何地区界线。互联网用户可以自由地互相访问、交流、共享信息,开展跨国商业活动。互联网从形成时起就是跨越国界的,这正是它的价值和影响所在。网络空间的一体化的自由状态是其全球性的结果,随着加入互联网的地区和用户的增多,网络空间也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弃和膨胀。 (3)管理的非中心化,互联网核心技术本身决定了网络空间在管理上的非中心化倾向,互联网上的每一台机器都可以作为其他机器的服务器(server),所以,在网络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所有机器都是平等的。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彻底地控制和有效地管理互联网,这正是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 正是由于网络空间具有以上的种种特殊性,随之出现了大量现实的矛盾冲突: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传统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平衡;行业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需要综合考虑;各国的文化道德差异需要新的协调方式。 2,涉及网络犯罪的特点: 涉及互联网犯罪根据《决定》大致可以分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保障网络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个方面的犯罪2。这些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特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特点 核心内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于2014年11月6日成立。近日法院审判长从三个方面大家简要报告建院一个多月以来的审判工作情况及下一步的工作设想。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详情。 一、知识产权法院案件受理情况 我院从11月6日成立当天就开始正式受理案件,截止12月5日,建院一个月共受理案件221件:其中一审案件219件,二审案件2件。一审案件中,知产行政类案件138件,均为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其中专利行政案件52件,商标行政案件86件;知产民事类案件81件,其中侵犯专利权案件45件、计算机软件案件4件、技术秘密案件1件,涉及驰名商标案件1件。目前,上述案件已陆续进入实体审理程序。 二、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特点 我院建院第一个月的收案有如下四个特点: 一是行政案件比重大。 该类案件占收案总数的63%,尤其是商标行政案件呈现出逐日递增的趋势。我们从商标评审委员会了解到,因其审查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商评委今年已积压了几万件案子。目前改造刚刚完成,新系统正式启用,商评委在短期内将会集中审结大量案件,在本月内商标行政案件数量就会随之出现大幅度增长,且迅猛增长的态势将会持续很长时间。 二是技术类案件比例高。 收案中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类案件共102件,占收案总数的47%,涵盖医药、机械、电子、自动化、计算机等多个领域,所涉技术领域新、范围广。 三是案件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

例如商标行政案件中涉及到“微信”商标、“莫言”商标,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陌陌”商标侵权纠纷案,华为公司与中兴通讯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等等,均受到社会和相关行业的广泛关注,裁判结果也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四是涉外案件多、涉外省市当事人案件多。 收案中涉外(包括涉港、澳、台)案件共79件,占36%;涉及外省市当事人案件158件,占72%。后续审理工作中,包括送达、保全、传唤、宣判等诸多程序环节的审理成本都会相应增加。 三、收案趋势研判 从我院成立前北京全市法院相关案件数量来看,2013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5628件,约占全国法院同类案件的13%,其中知产行政案件占全国法院的96%以上。 今年1至10月,全市法院已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3176件,其中三个中院受理11541件,同比上升了180%。我成立后,三个中院的知产庭将撤销,原由各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已统一由我院集中管辖办理。 以三个中院此前受理案件数量和年均增长率为基础,我们预计北京知产法院未来七、八年内每年收案量都不会低于15000件,而且其中绝大部分是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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