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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务局港埠工程处暂行组织规程

交通部高雄港务局港埠工程处暂行组织规程
交通部高雄港务局港埠工程处暂行组织规程

【法规名称】交通部高雄港务局港埠工程处暂行组织规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1-10

【正文】

交通部高雄港务局港埠工程处暂行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及交通部高雄港务局 (以下简称本局) 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港埠工程处 (以下简称本处) 设各课、队、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浚港课:港湾疏浚工程事项。

二修建课:工程设计、审核、发包、施工等事项。

三打捞队:清港、打捞、海底工程等事项。

四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室:劳工安全管理及劳工卫生管理等业务及其他有关事项。

五总务室:文书、庶务、出纳等事项。

第 3 条

本处置处长一人,承本局局长之命,综理处务;副处长二人,襄理处务,均由本处正工程司兼任。

第 4 条

本处置课长二人 (由本处正副工程司兼任) 、专员一人、正工程司九人、副工程司十三人、打捞队队长一人 (由正副工程司兼任) 、主任二人 (内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室主任由正副工程司兼任) ,并置帮工程司、工务员、劳工安全管理师、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 (兼任) 、课员、材料管理员、绘图员、监工员、办事员、书记、领班、副领班、业务工、技术工、船长、轮机长、自航式挖泥长、自航式大副、自航式大管轮、大副、大管轮、船副、管轮、正驾驶、正司机、挖泥长、副驾驶、副司机、副挖泥长、事务员、挖泥员、小船驾驶、水手长、泥工长、机工长、电工长、钳工长、舵工长、副水手长、各类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5 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并置课员、助理员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6 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并置课员、办事员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7 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并置课员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8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另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处设第一、第二公共工程所。办理各项工程养护事宜,各置主任一人,并得于每一施工地点设立工务所,所属人员均由本处暂行编制表内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调兼。

第 10 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处订定,报上一级机关备查。

第 11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交通部高雄港务局港埠工程处暂行编制表 (核定本) │

├─────┬────┬───────────────────┤

│职称│员额│备注│

├─────┼────┼───────────────────┤

│处长│ (一) │由本处正工程司兼任。│

├─────┼────┼───────────────────┤│副处长│ (二) │由本处正工程司兼任。│

├─────┼────┼───────────────────┤│课长│ (二) │由本处正副工程司兼任。│

├─────┼────┼───────────────────┤│专员│一││

├─────┼────┼───────────────────┤│正工程司│九││

├─────┼────┼───────────────────┤│副工程司│一三││

├─────┼────┼───────────────────┤│打捞队队长│ (一) │一由正副工程司兼任。│

│││二以上为高员级以上人员。│

├─────┼────┼───────────────────┤│主任│ (三) │一公共工程所主任二人 (兼任) ,由本处│

││一│高员级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

│││二总务室主任一人。│

│││三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室主任一人 (兼任) │

│││,由正副工程司兼任。│

├─────┼────┼───────────────────┤│帮工程师│二一││

├─────┼────┼───────────────────┤│工务员│一五││

├─────┼────┼───────────────────┤│劳工安全管│一││

│理师│││

├─────┼────┼───────────────────┤│劳工安全卫│ (五) │由员级以上资位并具有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生管理员││训练合格人员兼任。│

├─────┼────┼───────────────────┤│课员│四││

├─────┼────┼───────────────────┤│材料管理员│一││

├─────┼────┼───────────────────┤│船长│五│内二人俟留用船长出缺后改置。│

├─────┼────┼───────────────────┤│轮机长│五││

├─────┼────┼───────────────────┤│自航式挖泥│一││

│长│││

├─────┼────┼───────────────────┤│自航式大副│一│内一人俟留用自航式大副出缺后改置。│

├─────┼────┼───────────────────┤

│自航式大管│一│以上为员级跨高员级人员│

│轮│││

├─┬───┼────┼───────────────────┤│佐│业务类│三│办事员三人。│

│跨├───┼────┼───────────────────┤│员│技术类│一七│一绘图员四人、监工员七人。│

│级│││二船副五人 (内二人俟留用船副出缺后改│

││││置) 、管轮一人。│

├─┼───┼────┼───────────────────┤│佐│业务类│二│书记二人。│

│级├───┼────┼───────────────────┤││技术类│二三│正驾驶十人 (内三人俟留用正驾驶出缺后改│

││││置) 、正司机一三人 (内五人俟留用正司机│

││││出缺后改置) 。│

├─┼───┼────┼───────────────────┤│士│业务类│○││

│跨├───┼────┼───────────────────┤│佐│技术类│七二│一领班、副领班十五人。│

│级│││二挖泥长四人 (内一俟留用挖泥长出缺后│

││││改置) 、副驾驶六人、副司机二人 (内│

││││一人俟留用副司机出缺后改置) 、副挖│

││││泥长四人 (内三人俟留用副挖泥长出缺│

││││后改置) 、事务员一人、挖泥员一人、│

││││泥工长一人、小船驾驶八人 (内二人俟│

││││留用小船驾驶出缺后改置) 、水手长一│

││││八人 (内五人俟留用水手长出缺后改置│

││││) 、机工长一人 (内一人俟留用机工长│

││││出缺后改置) 、电工长一人、钳工长一│

││││人 (内一人俟留用钳工长出缺后改置) │

││││、舵工长一人、副水手长八人 (内四人│

││││俟留用副水手长出缺后改置) 。│

├─┼───┼────┼───────────────────┤│士│业务类│二七│业务工二七人。│

│级├───┼────┼───────────────────┤││技术类│二六二│技术工二六二人 (内含各类船工 (匠) 一二│

││││○人 (内二十六人俟留用各类船工 (匠) 出│

││││缺后改置) 。│

├─┼───┼────┼───────────────────┤│人│主任│一││

│事├───┼────┼───────────────────┤│室│课员│一││

│├───┼────┼───────────────────┤││助理员│一│得列荐任第六职等 (系单一编制计给) 。│

│├───┼────┼───────────────────┤││小计│三││

├─┼───┼────┼───────────────────┤│会│会计主│一││

│计│任│││

│室├───┼────┼───────────────────┤││课员│二││

│├───┼────┼───────────────────┤││办事员│二││

│├───┼────┼───────────────────┤││小计│五││

├─┼───┼────┼───────────────────┤│政│主任│一││

│风├───┼────┼───────────────────┤│室│课员│一││

│├───┼────┼───────────────────┤││小计│二││

├─┴───┼────┼───────────────────┤│合计│四九五││

││ (一四) ││

├─────┴────┴───────────────────┤

│附注:一本暂行编制表内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会计、人事及政风││单位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应分别适用“癸、其他机关│

│职务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二”之│

│规定;各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船员员额依“动力、非动力工作船船员最低安全配额表”│

│订定之。│

│三现职船长二人、自航式大副一人、船副二人、正驾驶三人│

│、正司机五人、挖泥长一人、副司机三人、副挖泥长三人│

│、小船驾驶二人、水手长五人、机工长一人、钳工长一人│

│、副水手长四人、各类船工 (匠) 二十六人,仍以原职称│

│原资位留用,出缺后分别改置为船长、自航式大副、船副│

│、正驾驶、正司机、挖泥长、副司机、副挖泥长、小船驾│

│驶、水手长、机工长、钳工长、副水手长、各类船工 (匠│

│) 。│

│四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公路客运企业应准确划分应税收入

公路客运企业应准确划分应税收入 刘国琦朱恭平 “营改增”试点后,公路客运站与旅客运输合一单位(即站运合一企业),应划分为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服务两个类别,分别按收入和不同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明确,公路客运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服务。公路客运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运输收入与客运场站服务收入如何划分 《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汽车运价规则通知》(交运发〔2009〕275)第三章第三条规定,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其中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他法定收费。《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第五条规定,客运站为承运人代为客源组织、售票、检查、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率按不同场站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按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项第(四)条“销售额”中第四款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客运站常规做法是,按出售车票收入总额并在上述比例范围内确定客运代理收入。 风险提示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项第(六)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实务中,公路客运企业一般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按运输收入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客运代理收入按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由于旅客运输收入和客运代理收入在增值税计税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上存在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公路运输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汽车运价规则》(发布日期:1991年2月22日实施日期:1991年5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4.02.06 【实施日期】1984.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协调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运价,发挥汽车运输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发展、城乡物资交流和人民生活服务。本着运价基本上要和价值相适应,在提高运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簿利多运和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汽车客货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汽车运价规则是计算公路汽车客货运

费的依据。凡在国内从事公路和城市营业性汽车运输发生运费结算关系者,一律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根据运价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汽车客货运价率、费率。按省、市、自治区物价管理权限批准后,报送交通部备案。 第四条经济特区,涉外运输、国际联运和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费收规则,另行规定。 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 第五条重量单位 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十公斤时,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以公斤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十公斤,不足十公斤者按十公斤计费,超过十公斤者,以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一公斤时,四舍五入。 第六条重量确定 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实际毛重计算。 轻浮货物:是指一公斤重的货物,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或每立方米重量不足二百五十公斤的货物。按下列规定计重: 整车运输货物装载的高度、宽度和长度不得超过监理部门规定的限度,以车辆标记吨位计重; 零担运输以货物包装最高、最长、最宽部分计算体积,按每四立方分米折算一公斤或每

河北省汽车货物运价规则-Microsoft-Word-文档

河北省汽车货物运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货物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省汽车货物运价计算办法,根据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在省内从事公路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托运人,发生运结算关系的,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汽车货物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汽车货物运价本着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制定。 第二章货物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 第三条货物运输计费重量 (一)重量单位 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10 千克,尾数不足10 千克,进为10 千克。 2.货物运输以千克力单位。超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 千克,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 不足 1 千克,进为 1 千克。 (二)重量确定 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2,轻浮货物:指每立方米不足333 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浮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轻浮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 3 立方分米折算 1 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 千克计重。 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计算。 (三)重量计算 1.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3.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各地、市制定的体积重量换算标准计算。 4.在港、站接运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

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2003年6月5日 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加强运价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发挥汽车运输在国民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人民群众需要服务,根据交通部(88)交公路字201号文发布的《汽车旅客、货物运输规则》和(84)交公路字148号文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原《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公路客、货运价及有关杂费计算的具体规定,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客、货营业性运输、发生运费关系,不论是全民、集体、个体(联户),均按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条:汽车运价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汽车运价及主要杂项收费标准(包括旅游车、城市出租车),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 省辖、株洲、、、、、大庸八市城区(含市郊区)的装卸搬运价格,由省管理。各地、州、市所属县(市)城区的装卸搬运价格,由地、州、市交通局(委)、物价局管理。 第一章货物运价 第四条:整车、零担和包车运输 托运方一次托运货物在三吨(含三吨)以上或虽不足三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三吨及三吨以上车辆运输的为整车运输;托运方一次托运货物不足三吨的为零担运输;把车辆包给托运方安排使用,并按时间或里程计算运费的运输为包车运输。 第五条:货物重量单位 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百千克时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尾数不足一千克时四舍五入。 第六条:货物重量计算 一、一般货物一律按实际重量(含货物本身包装、衬垫及运输需要的附属物品)计算,以过磅为准; 二、大批散装货物不便过磅计重,经承托双方协商,可按货物装车标记测算重量或量尺测方计重;

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

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道路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本省道路运输价格制定的依据。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和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五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是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农村客运班车在给予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卧铺客车、乘用车(不超过9座)及包车(含旅游)客运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包车客运可分为计程包车和计时包车,具体规定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执行。 第七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加班车客运运价按照客运车型运价执行。 第九条跨省班车客运运价按省际不同运价标准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起、讫点省份运价协商确定。 第十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一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营运线路公路里程,以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江苏省公路营运里程册》为依据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及乡镇(村)公路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际里程核定,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第十二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营运客车的类型、等级由车辆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车辆的实际配置和技术参数对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复核确定。 第十三条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一、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1、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其标准由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测算确定(详见附表一)。

汽车运价规则1998年10月1日

汽车运价规则 (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8]502号文件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货物价格 第三章旅客运费计算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参与营业性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 第五条计费重量 一、计量单位: (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 (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三)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四)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五)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第六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确定: (一)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营运里程图》未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共同测定或经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二)出入境汽车货物运输的境内计费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里程按毗邻国(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未核定里程的,由承、托双方协商或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三)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按装货地点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的营运里程计算;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中断,车辆需绕道而驶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五)城市市区里程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未确定的,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 第七条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2003年6月5日 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加强运价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发挥汽车运输在国民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人民群众需要服务,根据交通部(88)交公路字201号文发布的《汽车旅客、货物运输规则》和(84)交公路字148号文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原《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公路客、货运价及有关杂费计算的具体规定,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客、货营业性运输、发生运费关系,不论是全民、集体、个体(联户),均按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条:汽车运价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汽车运价及主要杂项收费标准(包括旅游车、城市出租车),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 省辖长沙、株洲、湘潭、邵阳、岳阳、常德、大庸八市城区(含市郊区)的装卸搬运价格,由省管理。各地、州、市所属县(市)城区的装卸搬运价格,由地、州、市交通局(委)、物价局管理。 第一章货物运价 第四条:整车、零担和包车运输 托运方一次托运货物在三吨(含三吨)以上或虽不足三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三吨及三吨以上车辆运输的为整车运输;托运方一次托运货物不足三吨的为零担运输;把车辆包给托运方安排使用,并按时间或里程计算运费的运输为包车运输。 第五条:货物重量单位 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百千克时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尾数不足一千克时四舍五入。 第六条:货物重量计算 一、一般货物一律按实际重量(含货物本身包装、衬垫及运输需要的附属物品)计算,以过磅为准; 二、大批散装货物不便过磅计重,经承托双方协商,可按货物装车标记测算重量或量尺测方计重; 三、砖、瓦、砂、石、木材等按统一规定的重量换算标准计重(附表四); 四、凡同一标准规格和重量的成包、成件货物,以一标准件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接运其他运输工具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按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重; 五、每立方米重量不足迹333千克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体积计算,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每0 .003立方米折算一千克; 六、家禽、牲畜整车运输和凡作整车的货物,在监理部门规定的高度、宽度和长度限度内或由托运人自理装车的,均按车辆核定载重吨位计重。超过时按实计重; 七、凡使用大型平板车、电杆车、冷藏车、各类罐车运输特种货物时,均按车辆核定载重吨计重。超过时按实计重。 第七条: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尾数不足一公里,进整为一公里。 第八条:里程确定与计算 一、货物运输计费里程,包括营运里程和装卸里程,营运里程以湖南省交通厅颁发的现行《湖南省公路营运里程图表》为准。货物运输起码计费里程为五公里,超过五公里时按实计算。 未经核定的营运线路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协商,共同查定,报当地交通局(委)备案。 二、整车货物运输,多点装(卸)的,其计费里程自第一个装(卸)货点至最后一个装(卸)货点的行驶里程相加计算。 三、同一运输区间有两条及以上营运路线可供行驶时,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与计费里程,如因自然灾害、路阻或因货物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 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认真执行《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保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汽车运价计算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的依据。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主要包括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和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不包括城市出租运价和城市公共交通运价。 第二章价格制定和管理

第一节价格制定 第四条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制定道路汽车运输价格和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按照以下权限制定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 省级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运输价格,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市级人民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授权可制定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内道路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方式。 省内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不含农村道路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本运价由省

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物价局文件 黔交财[2002]39号 关于颁发《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交通局、物价局、省运管局、各市、州(地)、县<市)运管处<所):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1998]502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物价局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全省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有关法规、规章,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公路发[1998]502号文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我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汽车运价由交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条我省汽车旅客运价以国家指导价为主,汽车货物运价为市场调节价。本实施细则中的货物运价标准为参考标准,供公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托运人参考。汽车运价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优质优价。 第二章货物运价 第四条散装货物重量的确定:如砖、瓦、砂、石、土、矿石、竹、水泥电杆等按体积或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详见附表一)。无换算标准的,可按货物体积抽磅折算,大宗货物可在车厢内划线计重。 第五条木材、人造板重量的确定,按贵州省林业厅、交通厅、物价局[1991]黔林计字第083号“关于下达全省木材、人造板材各换算重量标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表二) 第六条普通货物运价普通货物运价按整批货物基本运价。 第七条特种货物运价 一、长大笨重货物运价 (一)一级长大笨重货物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加成幅度不超过60%。 (二)二级长大笨重货物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加成幅度不超过80%。 二、危险货物运价 (一)一级危险货物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加成幅度不超过80%。 (二)二级危险货物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加成幅度不超过60%。 三、贵重、鲜活货物运价 贵重、鲜活货物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加成幅度不超过60%。 四、大型物件运价 (一)一级大型物件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加成幅度不超过60%。 (二)二级大型物件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加成幅度不超过70%。 (三)三级大型物件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加成幅度不超过80%。

汽车运价规则

汽车运价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三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三十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二、里程确定(一)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二)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毗邻国(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三、里程计算(一)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二)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第三十七条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按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执行。第三十八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按附表三)。第三十九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出入境运输,涉

汽车运价规则

汽车运价规则 法规名称: 汽车运价规则 法规类别: 道路运输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日期: 法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货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客货运输费用的依据。凡从事国内道路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出租客车运输、旅游客车运输、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及托运人,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汽车运价的制定应本着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 第四条货物运输计费重量 (一)重量单位 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超过10千克,按

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 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泡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三)重量计算 1、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3、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重量换算标准计算。 4、在港、站接运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算。 第五条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路为单位,尾数不足1公里,进为1公里。 (二)里程确定 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和管部门核定;市区内

省道路运输管理和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附件: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 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认真执行《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保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汽车运价计算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的依据。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主要包括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和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不包括城市出租运价和城市公共交通运价。 第二章价格制定和管理

第一节价格制定 第四条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制定道路汽车运输价格和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按照以下权限制定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 省级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运输价格,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市级人民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授权可制定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内道路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方式。 省内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不含农村道路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本运价由省级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经营者可以基本运价为基

运率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交通厅文件 新交综 [2005] 144 号 关于发布新疆公路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 兵团交通局,交通建设局、公路局,各地、州(市)交通局,有关设计、咨询单位: 为合理确定公路建设工程造价,根据有关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参照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新疆公路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补充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自治区管理的新建或改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二、本规定与交通部现行的《公路工程估算指标》、《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概(预)算编制的规定》及《新疆公路工程补充概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已审批开工的公路工程项目估概预算不予调整。 四、2005年7月1日起上报审批的项目,应按新的补充规定计算后上报。 五、交通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新交计[1997]034号)停止使用。 六、本补充规定由新疆公路工程定额站负责解释。

(1)材料原价 材料原价按实计取,参照新疆公路工程定额站按季发布的15地州(市)材料价格进行调查确定;自采加工材料按设计成品率进行分析计算,当有社会供应与自采两种方式时,取用经济价格。 (2)运杂费 (a)根据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货物运价有关规定和我区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货物分为四个等级,见表2—1《公路货物分等表》。 (b)公路路状分为三类路区,见表2—2《公路路况分区表》。 (c)货物在一类路区运价按《公路货物运率表》(见附表2)计算;以一类路区为基础,二类路区加成20%,三类路区加成80%计算,加成后运率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 公路货物分等表 表2—1 公路路况分区表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 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 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 第五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 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七条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 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 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运发【】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 第五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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