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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

2019最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四)

更新:2018-12-19 21:57:53

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城市规划)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

(城市规划)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版清稿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乡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县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其他建制镇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要求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2.2.3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2.2.4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国家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标准、规范,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2.3的规定。 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浙江省十三五规划纲要解读,浙江省十三五规划纲要内容全文

浙江省十三五规划纲要解读,浙江省十三五规划纲要内容全文 浙江省十三五规划纲要解读,2016年浙江省十三五规划纲要内容全文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行动纲领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制定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解读刚刚闭幕的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制定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明确了我省“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要求、重点任务和举措,是五大发展理念与浙江实际相结合的集中体现,是指导我省未来五年发展的基本遵循,是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行动纲领。 为更好地学习领会《建议》精神,省委政研室有关负责人对《建议》主要内容做了解读。 一、关于我省“十三五”发展的基本背景 “十二五”时期,面对错综复杂的宏观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省委团结带领全省人民,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按照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部署,顽强拼搏、开拓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 1.我省“十二五”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一是将以比较雄厚的经济实力迈入“十三五”。2014年,我省GDP跨过4万亿元大关,预计今年将达到4.3万亿元左右,人均GDP将超过12000美元,迈入高收入经济体门槛。二是将以不断提高的发展质量和效益迈入“十三五”。经济结构由工业主导向服务业主导转变的趋势更加明显,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信息经济、金融产业等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转型升级找到了跑道、见到了曙光。三是将以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迈入“十三五”。国家战略举措有力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率先实施,港口体制改革实现重大突破,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商事制度等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效。四是将以不断提高的协调发展水平迈入“十三五”。城乡居民收入继续稳居全国省(区)第一,城乡居民收入比进一步缩小,原26个欠发达县

基于无纸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再造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12508643.html, 基于无纸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再造研究 作者:邹峰 来源:《丝路视野》2020年第02期 摘要: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全国各地全面展开,全国绝大部分城市已经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信息系统整合,然而登记工作人员工作强度反而增加。究其原因,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并未进行实质性改造。本文提出不动产登记流程再造的四个要素,即减少审批材料、合并业务节点、减少审批流程和部门信息共享,并且阐述了无纸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再造实例。 关键词:流程再造不动产登记无纸化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背景介绍 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2016年1月1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开始全面实施落地。 随着各种制度的实施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全国各地全面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如今全国绝大部分城市已经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信息系统整合,不动产登记工作也在稳步推行,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也越来越便利。然而随着机构的合并,各地登记机构人员变多了,工作强度和工作压力反而增加。究其原因,不动产登记在流程上并未进行改造或者只是简单改造,造成内部流程复杂,从而导致登记工作效率低下,工作人员的负荷反而增加。 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必须深入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再造工作,结合信息化系统建设,进行无纸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再造。 二、不动产登记流程再造分析 1993年,迈克尔·汉默与咨询专家詹姆斯·钱皮共同出版《企业再造》一书,并在书中阐述了业务流程再造的基本概念,即对企业的业务流程作根本性的重新思考和彻底翻新,以便使企业在成本、质量、服务、速度等表征企業业绩的重大特征上获得戏剧化的改善,并强调通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使企业业绩取得巨大提高。 对于政府服务而言,信息技术的使用促进政务业务流程的优化,推动与之匹配的政府体制改革,实现政府再造,提高政务服务的效率,不断改善群众满意度。而针对不动产登记流程的再造需要基于减少审批材料、合并业务节点、减少审批流程和部门信息共享四个要素。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在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富民兴黔步伐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员,村民小组可以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由村民推选。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

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_十三五_规划若干重大问题研究

“十三五”时期,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面临新的发展阶段提出的新的发展任务,同时也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报告在广泛调研和深入讨论的基础上,着重研究浙江“十三五”规划编制将涉及的六个重大问题——新常态下浙江经济增速问题、强化创新驱动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问题、建设都市圈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问题、全面深化改革和强化政府治理问题、扩大开放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平台问题、建设“两美浙江”和改善民生问题,以期为浙江“十三五”规划的科学制订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浙江经济已接近高收入经济体水平,开始迈入工业化后期发展阶段。“十三五”是浙江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美丽浙江、美好生活”的关键时期。在我国进入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期间,经济减速换挡,产业链向高端迈进,二元经济结构加快调整,资本输出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成为稳定内需主体,中小企业和新业态成为增长新亮点。面对未来一个时期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新背景和新趋势,需要确定适应新常态发展的新思路,培育推进新常态发展的新动力,构建巩固新常态发展的新机制,牢牢把握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转型发展、改善民生的主旋律,狠抓改革开放和创新驱动,保持稳增长和调结构之间的平衡,增强推进浙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信心。 关于新常态下浙江经济增速问题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在震荡中缓慢复苏,进入调整转型期。“十三五”时期,世界经济增长将面临较多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因素。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目前已达到上中等收入国家发展水平,在新的发展阶段面临着无法回避的生产要素供给和生态环境容量等方面的瓶颈约束。中央准确把握经济发展大 局,作出了我国经济正处在从高速到中高速的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阶段的重要判断,明确提出要从中国经济新常态出发,加快调结构转方式,注重质量效益,保障改善民生。 (一)经济增速换档是浙江经济发展的规律性现象2013年,浙江地区生产总值37568亿元,人均GDP 约11050美元。按照世界银行2013年对各国人均GDP的统计排序,浙江经济发展水平大体跟全球排名51-60之间的巴西、巴拿马、土耳其、马来西亚、墨西哥、黎巴嫩等国家相当,低于高收入经济体下限约13.5个百分点,处于上中等收入经济体并接近高收入经济体门槛的发展水平。综合经济结构等多方面因素判断,浙江经济已处于工业化后期或工业化发达阶段。根据发达经济体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历史经验,鉴于浙江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经济增速换档放缓符合经济发展规律。 (二)经济增速换档仍可确保浙江发展目标实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要求,党的十八大在十六大、十七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要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强调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进一步作出决策部署,到2020年,实现全省生产总值、人均生产总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力争提前实现。 2010年浙江地区生产总值27227亿元,人均生产总值52058元。2011-2013年间的经济增速分别为9%、8%和8.2%,按照2014-2015年均GDP 增速7.5%左右测算,“十三五”时期,浙江经济年均增速只要达到6.3%左右,同时保持居民收入增速不低于经济增速,到2020年就可实现“四翻番”的目标。 (三)增速换档可为转方式调结构提供更大空间 浙江经济已接近高收入经济体水平,开始迈入工业化后期发展阶段。“十三五”是浙江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美丽浙江、美好生活”的关键时期。面对未来一个时期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新背景和新趋势,需要确定适应新常态发展的新思路,培育推进新常态发展的新动力,构建巩固新常态发展的新机制,牢牢把握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转型发展、改善民生的主旋律,狠抓改革开放和创新驱动,保持稳增长和调结构之间的平衡 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若干重大问题研究 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

不动产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原则的处理意见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涉及房地一致性处 理的若干意见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房产实际登记中存在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虽无权属证书但是拥有不同时期政府不同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而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为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房地一致性登记的原则,现就我市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处理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房、地证书不齐或登记资料缺失的处理方法 (一)对只有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所有权没有登记或登记资料不齐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书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继续有效,应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土地使用证申请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的,一律按换证登记办理,不再重新要求提供权籍调查表。 对办理换证或其他登记的,由分局、所与登记中心对接档案资料,移交登记中心后直接扫描数字化归档,作为不动产登记档案由登记中心统一保管。没有换证或其他登记的档

案,仍然有分局、所保管。 如果已经发证的档案资料里缺失地籍调查表的,分局、所负责重新补测调查。 2、对已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商品房开发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供给登记中心的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必须含房屋信息的宗地图,由登记中心做好审核工作,属地国土所不再开展权籍调查。 (2)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暂时不具备申请登记条件的,须出具地上物无合法产权具结书,可以按照权利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没有建设或建设后没有申请地上物、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3)个人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属地国土所要现场查看并重新制作权籍调查表。 3、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部分满足登记要求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有部分房屋整幢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的,现权利人须出具无合法产权具结书,提供给登记中心的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必须含房屋信息的宗地图,或宗地图上必须有按照房屋测量规范测量的房屋信息。宗地图上对暂不能登记的地上物用红虚线显示,只对可以登记的合法产权部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对其他地上物的情况在登记簿和不动产证书中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精心整理2016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6-05-1111:15来源:北京卫计委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作。 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 ,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7.1实施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9-01-22 13:35:00 来源: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件 苏人发〔2019〕8号 关于批准《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月9日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12月19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大会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信用管理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和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实施网格化管理,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与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自治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城乡建设、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环保、价格、信用信息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并推广使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用于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物业管理相关

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稿)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 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 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全文)

《“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全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信息 通信技术变革实现新突破的发轫阶段,是数字红利充分释放的扩展阶段。信息化代表新的生产力和新的发展方向,已经成为引领创新和驱动转型的先导力量。围绕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信息化发展,直面“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产业链重组,深度参与全球经济治理 体系变革;加快信息化发展,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塑持续转型升级的产业生态;加快信息化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的数字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生活新需求;加快信息化发展,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国际

竞争力,推动社会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加快信息化发展,统筹网上网下两个空间,拓展国家治理新领域,让互联网更好造福国家和人民,已成为我国“十三五”时期践行新发展理念、破解发展难题、增强发展动力、厚植发展优势的战略举措和必然选择。 本规划旨在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国家信息化 发展战略纲要》,是“十三五”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十三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化工作的行动指南。 一、发展现状与形势 (一)发展成就。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十二五”时期特 别是党的十八大之后,成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通过完善顶层设计和决策体系,加强统筹协调,作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等一系列重大决策,开启了信息化发展新征程。各地区、各部门扎实工作、开拓创新,我国信息化取得显著进步和成就。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宽带网络建设明显加速。截至2015年底,我国网民数达到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互联网用户、宽带接入用户规模位居全球第一。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3G)覆盖全国所有乡镇,第四代移动通信网络(4G)商用全面铺开,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5G)研发步入全球领先梯队,网络提速降费行动加快推进。

泗阳县城市总体规划

泗阳县城市总体规划目录 第一部分泗阳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化与城镇发展战略 第一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 第二节城镇发展战略和城市化水平 第三章城镇体系布局规划 第一节城镇空间组织 第二节城镇等级规模 第三节城镇职能结构 第二部分泗阳县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区概况 第一节地理位置 第二节行政区划 第三节自然条件 第四节资源条件 第五节历史沿革 第六节社会经济 第三章城区建设现状分析 第一节建设用地现状 第二节主要存在问题 第四章城市性质和城市规模 第一节城市性质 第二节城市规模 第五章城市总体布局 第一节空间管制 第二节布局原则 第三节布局结构 第六章土地使用规划 第一节公共设施用地 第二节居住用地 第三节工业用地 第四节仓储用地 第七章规划实施措施

第一部分泗阳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一章总则 一、规划说明 泗阳县的现状表明泗阳城镇化水平与市域经济水平基本协调,表现为经济发展水平与城镇化水平双重落后的特点。城镇体系表现出中心城市的能级较低、城镇体系发育不全、城镇功能趋同、城市化水平较低且地域分布不均等特征。因此,泗阳城镇体系面临着结构调整的任务,调整的目标是形成以泗阳为核心、镇乡为骨干、重点城镇为纽带、城乡协调发展的总格局,通过增强中心城市实力,壮大各级城镇的集聚规模,形成大小城镇分工明确、职能互补、结构合理的城镇新体系。 二、规划指导思想 1、突出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发展; 2、握全球化背景,增强城市辐射力; 3、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4、遵循可持续发展,协调区域发展; 5、强调规划的系统性、动态性和适应性。 三、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规[1991]14号)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规[1995]333号) 5、《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 6、泗阳县近四年来已批准实施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7、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8、建设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9、《江苏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苏建规(2000)298号) 10、《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点》(苏建规(2002)35号) 11、《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1998—2020)》 四、规划期限和范围 规划期限:近期:2011年~2015年远期:2015年~2030年 规划范围:泗阳县域,泗阳县区、城市规划区、泗阳中心城区,本规划调整重点为中心城区高速公路环内的范围。 泗阳县域辖十六个乡镇,分别为众兴镇、王集镇、裴圩镇、爱园镇、里仁乡、庄圩乡、穿城镇、张家圩镇、三庄乡、南刘集乡、八集乡、临河镇、卢集镇、李口镇、高渡镇和新袁镇,泗阳县总面积1418平方公里(包含水域面积420平方公里)。 第二章城市化与城镇发展战略 第一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

不动产登记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几个问题

不动产登记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几个问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双证合一,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的职责也分别由房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集中至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行使,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涉及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的复案件类型以及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不动产登记类案件的行政复议时效、通过信息公开途径查询土地房屋产权登记资料、之前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及行政复议机关确定等问题,一直困扰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笔者试从实践操作的角度出发,浅谈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后不动产登记类复议案件审理的几个问题。(一)行政复议时效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是一种非许可审批,也有观点认为上述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当然,这并不影响不动产登记行为的行政行为属性,即,不动产登记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基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隐私性和排他性,对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自知道登记行为起六十日内计算;一种观点认为自知道登记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即知道行政复议权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知道登记行为之日起两年。当然,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最长时效是否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亦值得探讨。1.一般申请时效。《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时效》(苏政办发[2016]142号)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其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综上,对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自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开始计算,但自知道不动产登记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2.最长申请时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时效》(苏政办发[2016]142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涉及不动产的,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据此,不服不动产登记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其最长申请期限为不动产登记行为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日期:2003-02-27 200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4日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

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 行)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加强对全市城市各类绿地规划建设的指导,规范城市绿地植物种植,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宿迁市城乡园林绿化全覆盖实施细则(试行)》,制定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通则 2.1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着重于生态环境的改善,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 2.2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并作适当调整和处理,创造多种植物生存空间,营造出物种丰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植物景观。 2.3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贯彻以人为本思想,从人的利益和需求出发,坚持经济、适用、实惠、美观、自然的原则。因循区域自然

环境和物候特征,利用丰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并将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相互交融,凸现城市的绿化特色。 2.4 城市绿化是人工再创的“第二自然”,应克服铺张浪费、苛求形式、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观等做法,以自然生态景观为主,绿化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规划用地面积的70%。 根据我市所处的植被群落区系,城市绿化应多选择乔木,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其余为非树冠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 2.5 城市绿地植物配置设计和种植原则:掌握植物生态适应性;阴、阳、干、湿、冷、暖各得其所;利用物种多样性,合理组合配置,坚持以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多层结构,考虑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考虑季相变化,突出景观特色,充分利用平面和空间,提高单位绿地的叶面积指数。 2.6 各类型绿地地形改造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地形,保护湿地和天然水系,减少填挖工程、土方就地平衡,处理好地表排水,有利于植物生长,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2.7 城市绿化用苗规格应适当,速生乔木胸径6—10厘米,慢生乔木胸径8—12厘米;常绿乔木高度不低于2.5米。苗木要求带冠,冠形匀称,近期效果与远期效果相结合,不宜大量移栽胸径20厘米以上苗木。

浙江十三五农业和农村科技发展规划

浙江省“十三五”农业和农村科技发展规划 “十三五”时期是浙江省率先建成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农业科技创新和支撑引领农业发展的能力,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浙江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与形势需求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业和农村科技工作,“十二五”期间,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农业科技工作成效显著,为“十三五”农业科技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支撑产业发展能力双双提升。浙江省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成果转化率和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分别达到62%、59%和97%;选育具有新品种保护权和生产技术标准的新品种(系)180个,其中100多个成为生产主导品种。农业传统产业、农业高新产业快速发展。十大农业主导产业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比重升至67%,多个产业继续位居全国前列;粮食种植面积、单产与总产量均保持稳定;农业生物技术、农业信息技术、农产品加工与物流技术装备、生物质能源、生物质材料、现代农业装备与设施、设施农业、蓝色(海洋)农业等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正加速形成。农业创新体系、农业科技政策更加健全。涉农高校、院所与企业合作不断深化,农业高新园区、涉农省级

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等农业创新平台建设稳步推进;基层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的农业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农业与农村科技政策支持力度和经费投入力度不断加大,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效显著。 当前,世界经济和科技发生重大变革,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浙江省提前迈入依靠创新驱动的新阶段,农业农村科技发展出现新的趋势。 农业科技孕育新的突破。前沿基础性研究正在加速推进,不同领域的交叉融合正在广泛展开,科技创新将深度融合并广泛渗透到农业农村发展的方方面面,成为推动“四化同步”、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和主导力量。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生态环境技术、纳米科技和新材料等领域的突破将催生一大批农业新业态,形成竞争新优势。抢占农业科技发展制高点、把握发展主动权成为当务之急。农业产业面临重大变革。农业生产从单功能、低效益和高资源依存型向多功能、高效益和高科技依托型转型。农业领域从农产品生产向食品营养与健康、动植物生物医药、生物质能源与生物基材料、微生物资源应用、智能化海洋农业技术与装备、农业工程与装备等拓展。农业的使命从保障食物安全向缓解能源危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优美环境等延伸。农村经济进入崭新阶段。传统农村进入新型城镇化(中心镇)和“美丽乡村”建设协同推进期。传统农民进入城镇市民转换期。经营主体向集约化、规模化、商业化的新型经营主体转变。生产主体向高素质、专业化的职业农民转变。生产方式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9月25日修正)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全文

精心整理 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全文 我国十三五规划中涉及到哪些环保内容呢?聘才网小编马上为您解读,详 细请看下文。解读十三五规划中的环保政策日前,《人民日报》公布“十 三五”规划的十个目标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首度被写入五年规划,这说 当前, 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并提,形成“新五化”。随即,在7月1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等多项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政策,进一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完善生态文明政策体系,

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今年9月,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该方案被视为生态文明各领域改革的纲领性文件,阐明了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理念、原则、目标、实施保障等重要内容,提出要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此方案设定了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目标,也就是在 化带来的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大,因而生态文明建设也日益紧迫。“‘十三五’期间,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包括生态空间、生态资源、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生态社会、生态制度等在内的完整体系,而以往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体系没有这么完整。同时,一系列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将建立起来,

特别是考核、评价、奖惩制度将建立起来,各个主体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将更加明确。同时,新的环保法开始严格实施。”李佐军表示。而对于未来一段时间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工作,李佐军认为,需要在以下六个方面采取行动。第一,优化资源能源利用结构,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即大力发展低碳能源、清洁能源等,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排放 明体制改革的大幕。环保领域的业内人士也对“十三五”充满期待。平安证券研究报告认为,“十三五”规划将把环保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相结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为“十三五”时期的硬性任务,有望在未来5年内为“环境质量目标导向”背书。除了原有的四项常规污染物的总量

宿迁城市规划馆

宿迁城市规划馆 宿迁城市展览馆位于运河文化城东侧,布展工程由宿迁市规划局组织实施,工程于2013年3月中旬基本完成。展馆总建筑面积约14000平方米,其中布展面积8000平方米,是一座兼具规划展示、数字中心、会议服务、招商推介、房产交易等五大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城市展览馆。城市展览馆共分为三层,其中一层主要由历史展厅、生态宿迁、中国酒都以及建设成就展厅、规委会会议室和招商引资洽谈室等组成;二层是规划展厅,主要展示了宿迁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以及三县规划;三楼有目前国内最大的总规数字沙盘演示以及以未来宿迁为主题的3D影院,另外还设置了1000余平米的超大智慧宿迁亲民互动展区。 新城市展览馆的建成,将成为社会各界关注宿迁的又一新亮点,成为展示我市悠久的历史、辉煌的建设成就以及未来美好的发展蓝图的重要窗口,更将成为促进我市对外开放交流与合作的信息平台。 这里,声、影、光、电,浑然交织,用高科技手段多元化、立体化地展示了宿迁的“前世今生”和未来远景,勾勒出一幅宏伟壮观的生态宜居城市蓝图; 这里,精、美、特、真,功能丰富,是一座集规划展示、信息管理、会议服务、招商服务、房产交易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城市展览馆; 这里,就是宿迁市2012年度中心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约14000平方米,布展面积约8000平方米的宿迁城市展览馆。 全景式展现宿迁的发展与变迁 步入展览馆序厅,古朴的深木纹大理石材将整个空间营造得简洁而大气,给参观者高雅、沉稳、内敛的“第一感”。右边的展墙上镶嵌了一个大型无缝拼接屏,展示了历届领导调研、视察宿迁的照片,寄托了各级领导对宿迁发展的殷切期望。而左边,则是一幅巨大的城市笑脸墙,向每一位参观者展示着宿迁人民美好的精神面貌,体现了宿迁城市的和谐与幸福感。 “宿迁是世界生物进化中心之一,也是人类起源中心之一,被誉为地球上的‘生命圣地’。”历史回眸展厅,展厅通过环壕聚落、少昊遗墟、下相古城、宿豫古城、运河之都、老城逢春等七个时间为序的板块,结合精品复原模型,直观地向大家呈现了宿迁上古的文明、城池的演进和人文精神。影片《千年古韵,风雨宿迁》讲述了宿城三迁等宿迁城市历史演进的风风雨雨,真实再现了宿迁城市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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