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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方外汇管理局有关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通报会问题解答

某地方外汇管理局有关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通报会问题解答
某地方外汇管理局有关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通报会问题解答

2014年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

通报会问题解答

一、国际收支业务项下

1、关于境内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问题。

答:按照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政策,除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外,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收付款,均属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且由境内居民进行申报。对于境内银行办理的代发工资、代扣水电费煤气费、代缴学费等代扣代缴业务,由此所产生的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属于国际收支申报范围。因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需由境内居民机构进行申报,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关于“限额申报”的收款人为境内居民个人,因此,不能借鉴限额申报的规定免于报送申报信息,必须要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基础信息和填报申报信息。

2、关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能否给予各商业银行总行用户查询全辖数据的权限的问题。

答: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主要用于数据的采集,在所有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银行网点均有部署,因其覆盖面广、承载压力大,不宜开放银行总行对全辖数据的查询功能。目前,大部分银行均采用接口程序“总对总”报送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因此,建议各银行可在接口程序中开发数据查询功能模块,便于数据报送前的自查和管理。

3、关于定期发布外汇管理非现场检查结果(如国际收支申报),避免发生类似错误的问题。

答:保障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一直是国际收支的一项重要工作。长期以来,我分局国际收支处十分重视国际收支非现场核查工作,定期将非现场核查出的错误与疑问数据通过外汇信息网或信息交互平台发送各银行,要求银行及时核实修改后反馈。今后,我分局将在此基础上,加大数据质量通报力度,定期在外汇信息网上通报各家银行数据质量情况。

4、关于适当调整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体制的问题。

答:目前的考核机制中已经考虑到业务量对差错影响的问题,并确定了调整系数,调节了业务量对考核的影响。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第九条(二)规定: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得分的调整。调整方法为:以考核期辖内银行平均国际收支申报笔数同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笔数之比确定调整系数,最高为4,最低为0.25。银行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最终所扣分数=原始所扣分数*调整系数。

5、关于银行自身外汇是否可以开展合作远期交易问题。

答:现有合作远期结售汇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客户可以开展合作远期结售汇。对于银行自身资金能否开展合作远期交易业务,我分局将向总局反映,积极争取。

二、经常项目业务项下

6、按货物贸易管理规定,企业延期付款须在报关单进口日期30天内进行义务性报告,但实际情况下,很多企业在接近进口日期90天时才向银行申请境外融资,此种情况企业到外管现场报告的次数是否可以放宽,或者企业该如何操作才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答:企业可在报关单进口日期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先进行延期付款的主动性报告,当企业向银行申请境外融资,如果实际付汇时间超过进口日期90天以上,则企业可以再通过系统对原报告内容(期限、报告金额、项目)进行调整操作。

7、关于“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问题。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中,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指的是整笔资金即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金融机构为B类企业办理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保理等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时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但应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按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录入“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从境外回款时无需转入待核查账户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8、关于企业支付境外承包工程款的问题、汇发[2001]49号和汇发[2001]58号是否已废止的问题。

答:对于企业支付境外承包工程款,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银行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做好相关业务的审核工作;对于仅凭合同、工程决算表等单证难以证明交易真实性的,

银行可以要求客户提供其他相关单证。

根据汇发[2013]30号的规定,《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1]4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58号)已经废止。

9、关于中外合作办学二级学院(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对外支付教学费用如何开立外汇账户的问题。

答:二级学院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不必开立外汇账户。

10、关于新外汇账户系统的问题。

答: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http://100.1.48.51:9101/asone/)问题解答:《外汇账户系统应用门户整合常见问题说明》。

三、资本项目业务项下

11、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功能升级的问题。

答:资本信息系统上线初期,为了简便银行操作,银行端口只设计额度查询功能。随着简政放权,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增加,系统也在改进和升级。目前,已实现了主体管控信息查询、交易数据和滞留数据查询等功能,修改了业务办理凭证查询及打印功能。

12、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尚可流入额的问题。

答:尚可流入金额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应分情况具体分析。一种情况是银行在做国际收支申报时,关联规则是否正确,如主体代码、业务编码或核准件号、交易编码等。另一种情况则要看企业前期是否有多汇入的资金。若属于系统自身问题,银行可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总局资本信息系统推广办反馈处理。

13、关于新公司法出台后,资本金能否未验资使用的问题。

答:随着我国各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调整,通常在上游部门政策调整后,下游部门政策也会进行调整,我分局已将此类问题向总局反馈。在总局正式文件未出台前,目前对资本金使用的规定,依然是未办理完出资确认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

14、关于外汇资本金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是否可用于存款质押贷的问题。

答:现行政策规定资本金账户和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均不得用于质押。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中账户收支范围规定办理。

15、关于“现资本金结汇的政策对于上笔发票要求: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营业税发票,要求提供国税局/地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银行也要登陆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目前税务网站的发票查询结果中金额和日期两项要素在企业尚未核销和汇总核销的情况下均为空,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接受”的问题。

答:根据《银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须核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企业未做汇算清缴时网上查询到的发票是没有时间、金额的,在事后补交有金额发票且上网查询到有时间、金额发票的前提下,可接受为真实的发票。

16、关于外债管理方式的问题。

答:目前,外汇局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签约的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的短期外债实行余额管理,签约期限在1年(含)以上的中长期外债实行发生额管理。人民银行与外汇局在企业外债政策上确实存

在口径差异,在政策执行上给银行和企业带来困惑。对此,省分局已多次向总局反映,提出政策建议。

17、关于外债账户结汇发票真实性审核的问题。

答:根据操作规程规定,银行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未要求对发票真伪到税务局网站进行查询。若对企业提供的发票有疑问,可上网进一步核实。

18、关于《关于印发<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5号文)外债转贷款业务办理的问题。

答:(1)外债转贷款购付汇时,外汇局不出具业务登记凭证,银行也无需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操作。(2)汇款申请书上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及银行进行收付款和结售汇信息报送时,“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应填写“N/A”。

19、关于小额外保内贷业务额度控制的问题。

答:由于目前银行无法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到企业逐笔的小额外保内贷签约数据。建议银行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对融资企业做好政策宣传,让企业了解“一个日历年内,单个境内企业从境内所有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由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的签约总金额(含本笔业务)不超过等值5000万元人民币”的政策规定;二是企业出具相应的承诺函,若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处罚;三是可通过人行征信系统等方式查询相应信息,控制业务风险。

20、境外购房汇出等业务政策是否有改变?

答:根据现行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

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目前个人境外投资政策没有变化。

21、关于“境外直投项下,境外公司注册资本金汇足后,余下的资金要汇出时,外管在资本项目系统中登记在债权而非股权项下,这是为什么?那么申报时是申报601011(资本金汇出)还是601021(对直投企业提供贷款)项下”的问题。

答:境外投资企业境内股东出资方式区分股权出资和债权出资。股权出资即商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中的注册资本金额,债权出资即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时,根据企业提供的批准文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区分出了股权和债权金额的出资形式,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时,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控制信息表上的股权或债权的尚可流出额度为企业办理股权或债权的资金汇出。债权资金汇出时申报代码为601021。

22、关于国内外汇贷款资金使用的问题。

答:汇发[2002]125号文件,是针当时国内外汇贷款改革出台的文件,即由债务人到国家外汇管理分支局逐笔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管理方式,改变为发放国内外汇的中资金融机构定期向外汇局进行外汇债权登记的管理方式,该文件未对国内外汇贷款资金使用进行明确规定,我们将建议总局对相关政策进行细化。

23、关于能否对我省NRA账户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问题。

答:NRA账户的功能为: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向境外支付,没有融资功能,所以不能对NRA账户开

立背对背信用证。宁波是境内银行对外债权登记管理试点地区,所以宁波地区可以做此项业务。

金融机构同业合作机构一览表

金融机构同业合作机构一览表 68家信托公司,91家公募基金公司,67家基金子公司,111家证券公司,832家银行,115家财务公司,40家金融租赁...... 【1】68家信托公司 1 国民信托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2 国投信托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3 华鑫信托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4 外贸信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5 金谷信托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6 英大信托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7 北京国投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8 中诚信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 中粮信托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0 中信信托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1 爱建信托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2 安信信托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3 中泰信托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4 华澳信托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5 上海信托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 中海信托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 华宝信托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 东莞信托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19 大业信托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 粤财信托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1 平安信托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2 华润信托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23 中投信托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4 杭州工商信托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5 昆仑信托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6 万向信托万向信托有限公司 27 浙金信托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8 紫金信托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9 国联信托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0 江苏信托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1 苏州信托苏州信托有限公司 32 长安信托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 陕国投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4 西部信托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35 建信信托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6 国元信托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7 百瑞信托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8 中原信托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39 民生信托民生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0 北方信托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 天津信托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2 长城新盛信托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3 华融国际信托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4 重庆信托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45 新华信托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6 四川信托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47 中铁信托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8 方正东亚信托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9 交银国际信托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0 陆家嘴信托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1 山东信托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2 厦门信托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某地方外汇管理局有关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通报会问题解答

2014年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 通报会问题解答 一、国际收支业务项下 1、关于境内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问题。 答:按照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政策,除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外,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收付款,均属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且由境内居民进行申报。对于境内银行办理的代发工资、代扣水电费煤气费、代缴学费等代扣代缴业务,由此所产生的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属于国际收支申报范围。因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需由境内居民机构进行申报,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关于“限额申报”的收款人为境内居民个人,因此,不能借鉴限额申报的规定免于报送申报信息,必须要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基础信息和填报申报信息。 2、关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能否给予各商业银行总行用户查询全辖数据的权限的问题。 答: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主要用于数据的采集,在所有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银行网点均有部署,因其覆盖面广、承载压力大,不宜开放银行总行对全辖数据的查询功能。目前,大部分银行均采用接口程序“总对总”报送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因此,建议各银行可在接口程序中开发数据查询功能模块,便于数据报送前的自查和管理。

3、关于定期发布外汇管理非现场检查结果(如国际收支申报),避免发生类似错误的问题。 答:保障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一直是国际收支的一项重要工作。长期以来,我分局国际收支处十分重视国际收支非现场核查工作,定期将非现场核查出的错误与疑问数据通过外汇信息网或信息交互平台发送各银行,要求银行及时核实修改后反馈。今后,我分局将在此基础上,加大数据质量通报力度,定期在外汇信息网上通报各家银行数据质量情况。 4、关于适当调整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体制的问题。 答:目前的考核机制中已经考虑到业务量对差错影响的问题,并确定了调整系数,调节了业务量对考核的影响。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第九条(二)规定: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得分的调整。调整方法为:以考核期辖内银行平均国际收支申报笔数同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笔数之比确定调整系数,最高为4,最低为0.25。银行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最终所扣分数=原始所扣分数*调整系数。 5、关于银行自身外汇是否可以开展合作远期交易问题。 答:现有合作远期结售汇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客户可以开展合作远期结售汇。对于银行自身资金能否开展合作远期交易业务,我分局将向总局反映,积极争取。 二、经常项目业务项下 6、按货物贸易管理规定,企业延期付款须在报关单进口日期30天内进行义务性报告,但实际情况下,很多企业在接近进口日期90天时才向银行申请境外融资,此种情况企业到外管现场报告的次数是否可以放宽,或者企业该如何操作才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1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 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 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 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 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 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 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 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T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 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 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 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 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耍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 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 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 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 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

资管新规全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

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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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 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它金融公司。 第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 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停办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 一、具有法定数额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1,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75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 二、具有与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三年以上的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金融学 金融监管

第十九章 金融监管 第一部分背景资料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的主题是阐述有关金融监管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通过本章的学习,需要了解和掌握的问题有: (1)掌握金融监管的含义以及范围 (2)掌握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3)掌握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即必要性问题 (4)了解金融监管的成本及监管失灵问题 (5)了解金融监管体制的含义及其类型 (6)了解金融业自律组织形式的主要功能及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7)掌握金融国际化给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及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 (8)了解《巴塞尔协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及《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背景材料 相关网站: 1.中国人民银行:https://www.wendangku.net/doc/012962825.html, 2.国际清算银行:https://www.wendangku.net/doc/012962825.html,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s://www.wendangku.net/doc/012962825.html, 4.中国政权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s://www.wendangku.net/doc/012962825.html, 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s://www.wendangku.net/doc/012962825.html, 第二部分练习题 一、术语解释 1.金融监管 2.金融监管体制 3.单一金融监管体制 4.多头金融监管体制 5.分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 6.集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 7.金融行业公会 8.金融监管的溢出效应

9.金融监管竞争 10.金融监管套利 11.并表监管 二、填空 1.金融监管不应是消极地单纯防范风险,而应是积极地把防范风险同-______________这个最基本的要求协调起来。 2.社会利益论认为,金融监管的基本出发点首先就是要维护____________________的利益。 3.金融监管成本,大致分为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两部分. 4.根据监管主体的多少,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大致可以划分为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 5.实行多头金融监管体制的国家一般为__________国家。 6.一般来说,金融业自律的组织形式主要是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在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设计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8.在____________________的情况下,任何一国的金融监管机构都无法对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监管,这就迫切需要各国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9.在一个存在金融监管差异的国际市场中,有可能出现___________和__________两种现象。 10.《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是________、__________和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三、【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四、【产品分类】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上海市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

附件 上海市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和标准,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指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银行业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在上海市设立银行业机构法人机构或市级、区域分支机构(即法人机构下设的一级分支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五条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采取对外统一受理、统一反馈、各职能部门分项办理、分级审批的原则。 第六条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新设银行业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应遵循依法合规、精简高效、公开透明,有利于银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办理 第七条 新设银行业机构筹备组应在获得新设银行业机构筹备批准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交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申请,报告筹备工作情况,接洽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 第八条 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营业场所地址; (2)经营方针和计划、内部部门设置; (3)拟任高管人员名单与简历; (4)筹备工作情况、筹备人员构成; (5)拟申请加入的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及其准备情况; (6)拟申请加入的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及其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 (7)反洗钱内控制度、拟设立的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检查方法探索

随着全球经济贸易的逐步融合,外汇业务审批权限不断下放,银行外汇业务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的隐蔽性不断增强,传统的现场检查方法在不断翻新的银行业务种类和海量的业务档案面前有些力不从心。从外汇检查工作的实践来看,非现场检查方法的应用对提高现场检查效率、降低检查成本以及增强检查的目的性和针对性等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 一、非现场检查目标 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检查工作,主要是利用现有的外汇业务系统,通过对系统电子数据的提取、筛选,利用数据内部的逻辑关系进行比对校验,从中发现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违规行为和异常线索。 二、数据来源 非现场检查数据的数据源主要有: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贸易信贷系统、数据综合利用平台、出口核报系统(2012年8月1日前使用)、进口核销系统(2012年8月1日前使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档案系统、外汇账户相关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结售汇系统等。 三、具体方法 非现场检查主要是运用不同系统的关联数据进行比对,根据不同系统业务数据的匹配程度,来校验检查业务的合理性及合规性,从而分析判断跨境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对异常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具体比对可以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资本项下外汇收支及个人外汇收支三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核对 2012年8月1日起货物贸易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改革后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企业主体为单位,对其资金流和货物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为非现场检查发现可疑线索提供了系统便利,但 2012年8月1日前发生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仍是近 期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不容忽视,本文重点研究改革前非现场检查方式方法。 1.应入未入待核查账户检查。主要核对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将应纳入待结汇账户的贸易项下收汇划入为企业开立的待核查账户,有无应入未入待核查账户的情况。一是在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中筛选出交易编码为“1*”和“211011”(2011年4月1日以后业务)的数据以Excel 格式导出,得到应入待核查账户明细表;二是根据应入待核查账户明细表中的“现汇账号”信息与账户系统中的“外汇账户未关户所有在用帐户表”中“帐号和账户性质”比对,找出不匹配数据,数据未匹配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错误;二是货物贸易收入未进入待核查账户,应在现场检查中重点关注。 2.待核查账户转出核注情况检查。主要核对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待核查账户收入结汇或转出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核注。一是从经常处提取贸易项下核注明细,按照不同企业做好数据透视表;二是根据银行提供的待核查转出明细,按照不同企业做好数据透视表;三是用Excel 的VLOOKUP 函数功能将两张表同一企业数据进行比对,对有差额的企业两张表的数据进行逐笔比对,寻找可疑数据。 3.加工贸易工缴费收入合理性检查。加工贸易工缴费收入超过报关单总价一定比例以上(设定为40%)企业,不符合企业经营一般规则,应关注工缴费中是否包含异常资金流入。通过电子口岸进行查询,筛选出口报关单上的加工费金额与成交总价金额的比例大于等于40%的企业,重点核实其收入的真实性。 4.对转口贸易收入合理性检查。转口贸易也是异常资金流出入的一个便利渠道,如果转口贸易项下收入超出支出比例过高,则意味着其转口贸易利润过高,其中存在一定不合理因素,对于这类企业的业务在现场检查中应予重点关注。实际操作中非现场将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的转口贸易数据以Excel 格式导出,利用数据透视表功能按照企业分别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检查方法探索 朱静波,王 静 (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黑龙江齐齐哈尔 161006) [摘 要]近年来,随着外汇业务的不断放开,外汇业务部分真实性审核权限由外汇局下放 到银行,银行如何审核直接关系到外汇管理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积极探索并建立一套科学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检查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对异常外汇资金流动行为的监测分析和精确打击能力,成为外汇检查工作的重点之一。 [关键词]外汇业务非现场检查方法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12)05—0137—02 [收稿日期]2012—09—22 [作者简介]朱静波(1963—),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外汇管理。 2012年第5期理论观察 N o.5,2012(总第77期) Theoretic Observation S erial N o.77 137——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9年11月,随着处于世界金融垄断地位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维持近70年的“分业”

第五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业务 课后测试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86.67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下列关于财务公司设立的条件正确的是()。(3.33 分) A 申请前一年,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 申请前一年,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得低于50亿元人民币 C 母公司成立一年以上,并且有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检 D 申请前一年,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不得低于40亿元人民币 正确答案:B ?2、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应承诺()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3.33 分) 5年 B 2年 C 3年 D 1年 正确答案:A ?3、财务公司是以()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3.33 分) A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满足资金需求 B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融通和企业集团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C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融通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 正确答案:D ?4、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批准。(3.33 分) A 总经理 董事会 C 风险管理委员会 D 项目审核委员会 正确答案:B ?5、财务公司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3.33 分) A 资本总额 所有者权益总额 C 资产总额 D 利润总额 正确答案:A ?6、下列不属于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是()。(3.33 分) 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B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C 经批准发行债券 D 同业拆借 正确答案:A

?7、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提供服务,并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3.33 分) 货币经纪公司 B 证券公司 C 信托公司 D 投资银行 正确答案:A ?8、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包括()。(3.33 分) 中国信用资产管理公司 B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C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D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正确答案:A ?9、()是资产公司的核心业务。(3.33 分) A 中间业务 B 投资业务 不良资产业务 D 贷款业务 正确答案:C ?10、不良贷款不包括()类贷款。(3.33 分) 关注 B 次级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各省的金融监管职责和组织框架差异性较大,地方金融监管分散于多个部门,不同地方的金融办具体职责不尽相同,组织架构也不同。相对于庞大复杂的监管对象,地方金融监管资源相当有限,且主要集中在省市两级,县级资源极度缺乏,与地方金融机构的分布严重错配,监管手段严重不足。在现实中,地方经济金融发展、地方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风险救助之间的职责不完全一致,地方金融办更关注本地的金融发展,部分金融监管措施,尤其是打击非法金融行为方面,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地方政府却需要对本地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承担绝大部分的风险处置责任。 1.各省的金融监管职责和组织框架差异性较大 一是地方金融监管分散于多个部门。绝大部分省份的地方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的管理权限散落于多个部门。如一些地方的典当行的管理由经贸委或者商务部门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由证监会系统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由央行、银监会出,具体操作由地方政府金融办负责(部分地区由工信厅负责);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网络贷款公司等机构,目前尚未明确监管机构。 山东省将分散于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能集中于金融办。山东省政府于2013 年12 月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避免与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职能交叉,《意见》明确,“针对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吸收少数客户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包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和权益类、大宗商品类(中远期)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以及融资租赁、典当、拍卖、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农业保险等金融业务,在中央统一制定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地方承担相应的监管分工。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引导和规范,有效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 二是不同地方的金融办具体职责不尽相同。地方金融监管缺失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和授权,各个地方在相应权限内尝试和探索,导致各地的金融办具体职责不尽相同。绝大部分省市的金融办都拥有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协助金融监管、区域金融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金融机构和统筹企业融资。上海、辽宁和四川等地的金融办还有监管金融国资的职能。 三是金融办的组织架构不同。在组织架构上,部分省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如山东省、江西省等,但大部分省份只有省市两级。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实行以本级政府管理为主、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市县两级政府单独设置“金融工作办公室”,加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市、县(市、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可列入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不能列入的,可作为同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省政府授权负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 (第二期,2014年8月28日版) 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业务问题 问题1:汇发[2013]43号文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报送其涉外交易和对外债权债务数据。由于涉及的机构众多,且部分有涉外业务,部分尚未发生涉外业务,请问是否应重点要求有涉外业务的机构参与? 答:首先,有涉外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必须及时进行相关数据报送。这类机构是汇发[2013]43号文优先和重点的数据采集对象。所谓涉外业务是指申报机构与非居民机构或个人进行交易,或与非居民机构或个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这其中包括以人民币进行交易和人民币形式的对外债权债务。如,某境内金融机构虽未开展外汇业务,但吸收了非居民机构或个人的人民币存款,或向其发放人民币贷款(包括信用卡透支),或对其提供了金融服务等,那么这类机构已发生涉外业务,因此应及时参与汇发[2013]43号文数据报送。 其次,目前尚无涉外业务,也未形成对外债权债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应根据其所属外汇局工作进度安排,开展相关工作。 问题2: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什么渠道报送资本项目“非居民机构存款”或“其他外债”数据,以实现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D05表(非居民存款)和D08表(应付款)的数据报送? 答: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以下简称汇发[2014]18

号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文)中的D05(非居民存款)、D06(非居民贷款)、D08表(应付款)和F02(远期信用证等)部分或全部通过银行自身外债系统采集,其数据采集方式为接口方式。 考虑到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不采用接口方式报送数据,但持有非居民缴纳的保证金或备付金,或产生对非居民的应付款,因此,这类机构应参照汇发[2014]18号文“6.6银行自身外债业务”和“6.9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信息”要求报送数据。相关报送要求详见本部分问题3和问题4的解答。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开发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报送“非居民机构存款”(D05-1)和“其他外债”(D08)数据的界面功能,该功能将于9月底前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数据采集功能同步就位。 问题3: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中,非居民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是否为银行的非居民存款? 答:非居民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席位上的保证金分别是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交易所对非居民的负债,即非居民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的存款资产,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对非居民投资者的存款负债。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在境内银行开立的用于接受保证金或备付金的账户均为其自身存款账户,对于银行而言不是非居民存款,而是居民存款,无需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中申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交易所应将非居民投资者的保证金负债视为吸收的非居民存款,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最新金融监管学综合测试题二答案

《金融监管学》综合测试题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10个,每个1分) 1、金融监管最一般的或根本性的理论是:(A) A、基础理论 B、应用理论 C、相关理论 D、银行财务管理 2、《巴塞尔协议》规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规定为不低于:(C ) A、6% B、5% C、8% D、7% 3、互换业务包括利率互换和:(B ) A、结构互换 B、货币互换 C、证券互换 D、信息互换 4、中央银行的第一特征:(C ) A、维护债权人利益 B、规范金融秩序 C、货币发行 D、约束债务人行为 5、中国银监会公布新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是在:(B) A、2005年 B、2006年 C、2004年 D、2008年 6、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 C ) A、1993年 B、1992年 C、1991年 D、1990年 7、我国第一部关于金融业监管的专门法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正式施行是在:(B ) A、2003年 B、2004年 C、2005年

D、2006年 8、我国自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C )。 A、5% B、3% C、4% D、8% 9、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时,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B ) A、90% B、100% C、110% D、120% 10、我国对保险市场监管的方式是:(B ) A、规范管理 B、实体管理 C、公告管理 D、公告主义 二、多项选择题(共10个,每个3分) 1、根据金融监管权力的分配结构和层次不同,金融监管模式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A、B、C) A、一线多头模式 B、双线多头模式 C、集中单一模式 D、集中统一模式 2、按照影响因素,金融风险可以分为:(A、B、C、D) A、信用风险 B、市场风险 C、营业风险 D、环境风险 3、逃避金融管制型的金融创新包括:(A、B、C、D) A、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NOW) B、自动转账服务账户(A TS) C、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 D、货币市场存单(MMC) 4、金融监管是政府行为,其目的是:(A、B、C、D ) A、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B、控制金融体系风险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2018年 4月27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 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 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能划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监管 【发文字号】银发[1999]167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9.05.18 【实施日期】1999.05.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监管职能划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通知 (1999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银发〔1999〕16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国家外汇营理局已经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责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相关监管司局。为加强对外汇业务的监管,现决定从1999年6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原承担的对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杨、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责,按金融机构类别分别移交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相应监管部门。 一、外汇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应将上述外汇监管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所在地分行、营业营理部:(一)有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的外汇监管职责移交银行监管一处;(二)有关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外汇监管职责移交银行监管二处;(三)有关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质公司的外汇监管职责移交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四)有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外汇监管职责移交合作金融监管处。 二、外汇局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分局以及外汇局各支局,应按以上移交原则,将上述职责移交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相应监管部门。 三、移交过程中,人民银行分行和外汇局分局应进行组织和协调,并协商调配监管人员。同时,确保文件和档案资料移交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证对外汇业务益看的持续性。 四、以上职责移交后,外汇局各分支局仍保留的部分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职责,要按照《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银办发〔1999〕112号)执行。

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1)

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 一、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 改革开放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主要由原国家专业银行承担。这样既不能充分保障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也不利于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把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三家政策性银行先后成立,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机构功能定位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出资创立、参股或担保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实施宏观产业政策的金融机构。在具体经营管理中,政策性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目前,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如下。 1、国家开发银行 主要通过向国内银行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筹资。重点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两基一支”)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发放政策性贷款,具体包括制约经济发展的“瓶劲”项目、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主要通过向国内商业银行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筹资。重点向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支持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等出口;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下业务,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办理转贷外国政府贷款业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主要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和向境内金融机构发债等方式筹措资金。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粮、棉、油收购和调拨贷款,办理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及办理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二)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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