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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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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我处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曹庄处各部门(代管单位)。

2.2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2.2.1 厂内动火作业: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2.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2.2.3 破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2.2.4 临时用电作业: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2.2.5 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2.2.6 起重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2.2.7 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抽堵盲板的作业。

2.2.8 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2.9曹庄管理处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泵站运行与安全监督科。负责处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

相关部门:生技科;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

行政办公室;负责规定职责内的各项安全作业工作。

各部门、车间。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4 内容与要求

4.1 各项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1.1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4.1.1.1 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1.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环保部或相关部门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4.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4.1.2.1 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4.1.2.2 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4.1.2.3 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4.1.2.4 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1.3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4.1.3.1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1.3.2 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1.3.3 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1.3.4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1.4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2 动火作业:按照《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4.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3.1 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 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由质监部取样进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由泵站运行与安全监督科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 特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单位第一负责人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

4.3.4 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4.3.5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4.3.6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4.3.7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4.3.8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

4.3.9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4.4 破土作业

4.4.1 破土作业的范围

4.4.1.1 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铺桩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

4.4.1.2 挖土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者。

4.4.1.3 利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

4.4.2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准以口头形式传达,否则,都按违章作业处罚。

4.4.3 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由车间负责人办理,必须经生技科审查批准。

4.4.4 车间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标明破土地点、范围、深度、并画上简图,附有文字说明。

4.4.5 如破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必须由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

4.5 临时用电作业

4.5.1 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4.5.2 检修(大修)时,电工班要安排专人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电安全。由生技科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5.3 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项目,由电工班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拉接、拆除电线。

4.5.4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用电的,应经电工班班长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4.5.5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4.5.6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触电保安器,以防

止触电事故。

4.6 高处作业

4.6.1 高处作业的定义

4.6.1.1 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6.1.2 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4.6.1.3 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设计计算气温5℃及以上的。

4.6.1.4 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中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4.6.2 高处作业的分级

4.6.2.1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6.2.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6.2.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6.2.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6.3 高处作业的分类

4.6.3.1 特殊高处作业

4.6.3.1.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4.6.3.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4.6.3.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6.3.1.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6.3.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4.6.3.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6.3.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6.3.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6.3.2.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5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3 一般高处作业指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6.4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4.6.4.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泵站运行与安全监督科办理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6.4.2 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6.4.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6.4.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6.4.5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

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6.4.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6.5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6.

5.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4.6.

5.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6.

5.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6.

5.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4.6.

5.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6.

5.6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6.

5.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6.

5.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7 起重吊装作业

4.7.1 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生技科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

4.7.2 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7.2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4.7.3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7.4 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4.7.5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生技科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7.6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7.7 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安全规定。

4.7.8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 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35KV的距离≥4m。

4.7.8 外协作业时,应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执行。

4.7.9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7.10 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8 抽堵盲板作业

4.8.1 设备所属单位结合检修计划,根据安全需要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技术科和安全环保部各一份。设备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正确性负责。生技科和安环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改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修改。

4.8.2 抽堵盲板前必须办理作业证。抽堵盲板证由设备所属单位车间主任初审,生技

科终审,由当班值班长持抽堵盲板许可证安排实施。

4.8.3 各车间抽堵与公共系统相连接的盲板,实施时必须经生产技术科批准。

4.8.4 抽堵盲板作业结束后,车间安全员或当班值班长要现场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填写在作业证上,作业结束后作业证交车间安全员存档。

4.8.5 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还应视需要增加垫子。加盲板应紧固好。

4.8.6 值班长必须把抽堵盲板情况严格交接班,并填入交接班记录。

4.8.7 视需要准备好相应的防护用具、消防器材和安全工具。如在可燃可爆介质使用铁制工具,应涂抹黄油,以免在作业时打出火花。

4.8.8 抽堵盲板的管道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抽堵盲板,都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4.8.9 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灯具。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4.9 断路作业

4.9.1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

4.9.2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并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4.9.3 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由断路作业项目负责人办理,由施工单位填写《安全作业许可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4.9.4 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4.9.5 断路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警示飘带、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4.9.6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拆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示飘带、警告牌、红灯。项目负责人检查核实后,报告行政办公室,恢复交通。

4.9.7 断路作业应按《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9.8 在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

4.8 甲单位到乙单位作业,乙单位要向甲单位交待清楚安全措施,遇有排空、泄压等异常情况,要先通报甲方然后实施;多单位交叉作业时,由设备(场所)所属单位牵头,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进行安全监护。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我处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曹庄处各部门(代管单位)。 2.2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2.2.1 厂内动火作业: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2.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2.2.3 破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2.2.4 临时用电作业: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2.2.5 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2.2.6 起重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2.2.7 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抽堵盲板的作业。 2.2.8 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2.9曹庄管理处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泵站运行与安全监督科。负责处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 相关部门:生技科;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 行政办公室;负责规定职责内的各项安全作业工作。 各部门、车间。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4 内容与要求 4.1 各项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1.1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4.1.1.1 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1.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环保部或相关部门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4.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4.1.2.1 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4.1.2.2 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4.1.2.3 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4.1.2.4 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1.3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4.1.3.1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1.3.2 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1.3.3 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1.3.4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1.4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人员、电瓶车司机、厂内机动车辆司机、爆破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操作资格证书规定的作业范围内作业,并按时进行培训和复审。 3、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年限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该特种工不准上岗作业。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两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岗位工作。 5、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二、管理程序 1、各施工队必须配备满足工程所需数量和种类的特种作业人员, 严格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特种作 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与复审由施工 队与工程公司业务部门联络,协同办理。 2、作业队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做好劳动安全机构培训、岗前培训的有关记录。 3、特种作业人员除接受专业培训外,在从事特种作业前,还必须参加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及要求见《安全教育、

培训制度》,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4、各作业队有关部门、施工队长(班组长)要对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活动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必要时对违章操作的人要进行处罚或 进行岗前再培训,确保其有相应的安全意识。 5、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前,由现场安全员进行针对性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督促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劳动防护用品的 采购、验收、保管和发放必须由专人负责,保存相关记录。 6、特种工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允许擅自离岗或让别人代替上岗。 三、吊装作业 1、吊装盾构机部件注意事项 (1)进入施工现场的盾构件,应按照盾构机安装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包括截面规格、连接板、高强螺栓、垫板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盾构件应按吊装顺序分类堆放。 (3)盾构件的吊装应根据现场所吊部件选择绑扎点及吊点,标明受力重心,并对吊索与盾构机部件绑扎处采取防护措施,必须在起重机不脱钩下进行。 (4)盾构件吊装,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参照施工方案要求制定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作业人员攀爬盾构件上下和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人员在盾构件上作业、行走。 (5)盾构件吊装时,起重人员应站在作业平台或按指定的地点

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61 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 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生产的安全运转,确保外来作业人员在公司作业期间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人员的管理。 3 具体规定 3.1凡外来进厂作业者进入公司办公区或临时进入生产区办事,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告知门卫要联系人员的姓名,经门卫联系并取得当事人许可,办理登记后方可进入。 3.1凡外来进厂作业者,必须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人员陪同向公司总经办提供外来人员及其负责人的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和作业地点、时间、项目等内容。 3.2总经办应将要安全培训的人员通知公司安环质监科,由安环质监科组织外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

焊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XXGS焊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焊接操作人员属特殊工种人员,须有操作证件;持证上岗作业。 未经培训考核合格者、不准上岗作业。 2、从事焊接(切割)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职业性身体检查,凡患严重 的呯吸系统性质疾病、 高血压、 心脏病、 精神病、 癫痫病和眩晕症等人员, 不宜从事该项工作。 3、从事焊接(切割)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帆布工作服、 使用护目镜和面罩,高处危险处作业,须掛安全带。 4、焊接(切割)作业办理“三级动火证”、设监火员、配灭火器,并 有防止触电、爆炸和防止电火焊火花飞溅引起火灾的隔离防护措施。 5、电焊机集中统一布置,通风良好,有防雨棚。 6、交流电焊机是结构特殊的降压变压器,空载电压为60-80V,工作电压为30V,功率为20-30KV,二次电流为50-450A,电源电压为380V和220V。 7、直流电焊机是一台三相电动机带动一台结构特殊的直流发电机或硅整流式直流电焊机。二次空载电压50V-80V,工作电压30V,电流为45-320A,功率为12-30KV,电源电压380V 和220V。 8、电焊机接入电网时注意电压相符,多台电机同时使用分别接在三相电网上,尽量使三相负戴平衡。 9、操作时电缆不宜成盘状,否则将影响电流。 10、所有焊机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保护接零。电阻小于4欧姆。焊机本身有接地、接零保护时、焊机二次绕组禁止设有接地或接零。若电源为三相三线或单相制系统时,电机外壳和二次绕组引出线应装保护接地线。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电焊机外壳和二次绕组引出线的一端应装保护接零线。 11、多台电焊机接地接零采用并联,接点用螺丝压紧,接地线不小于12mm。 12、电焊机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并有过流保护装置。一次线不许用插头式连接,长度不许长于3-5m。 13、二次线接长不宜超过两处。 14、二次线接可利用地下水管线、金属结构、但不可用氧气、乙炔、液体管道、轨道作为地线使用。 15、严禁将电焊机导线靠近热源、电线、钢丝绳、转动机械或氧气、乙炔瓶上。 16、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5m的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实无法清除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 17、严禁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10m的范围内进行焊接、切割作业。 18、在充氢设备运行区和储氢区进行动火作业、焊接、切割作业必须经过严格批准手续,同时含氢量小于0.4%方可进行。 19、进行氩弧焊等离子切割时,宜戴静电防护口罩。 20、储存或运输钨极时将其放在铅盒内。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结合公司 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含公司相关方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的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 3.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3.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3.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 装与维修工。 3.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 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3.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3.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3.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3.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3.9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 储存保管员。 3.10经国家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4.1年龄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4.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职业禁忌症。 4.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4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考核,了解相应工种的专业技术知识, 掌握相应工种的操作技能。 4.5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职责 5.1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审核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的申请(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身体健康检查;编制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复审培训计划,并向重庆市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批准;组织 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复审培训;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 5.2安技部门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 员进行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考核;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5.3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帐,全 面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复审培训情况,并及时更新。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对本 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取证培训、复审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 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4 财务部门应保证取证培训、复审培训的经费落实到位。 5.5职工医院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发现存在职业禁忌或 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进行报告。 6.工作程序 6.1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应向人力 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由人力资源部发给实习证并同时报安技部门 登记备案。 6.2特种作业人员在实习期间各单位必须指定监护人,在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 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特种作业监护人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6.3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期满后,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作出培训计划和体检计划,安排相关 人员进行体检,合格后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 6.4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应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 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6.5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回公司后,应将操作证原件交到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操作者手 中留有复印件备查。同时人力资源部应将取证情况报告安技部门备案。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版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登高架设作业; (五)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权只是考试 第三章用人单位 第八条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具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力度,做到时间保证、费用落实,通过学习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及时掌握先进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特别是做好流动人员和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四条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焊接管理制度

焊接管理制度 为加强焊接材料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焊接人员的素质 1、焊接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焊接理论水平,文化知识。 2、焊接人员必须有劳动监察部门颁发的“焊工合格证”并按证书合格范围施焊。 3、一般部件的焊接人员经过一定培训和实际操作后,由当地劳动部门进行考试、合格,颁发“合格焊工”证书,按证书合格项目施焊。 4、现场的焊接人员要全部进行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 5、施焊人员要熟知质量检查标准方法,了解焊缝的质量验收标准。 二、焊接材料管理 1、正确的选择、使用、保管焊接材料,是保证焊接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质量控制方面的重要环节。采购员要把好材料订货关,选好订货单位、签订订货合同,合同要写清材质、规格、质量要求,作为验收依据。 2、焊接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执行经评审过的“合格供方”单位采购。材料到货后焊接人员会同采购、质检、保管人员等有关人员按订货合同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证,质量说明书,型号、规格等符合要求,方可验收登记入库。 3、焊接材料必须放在通风良好的库内,要垫高,离墙0.3米以上,按照牌号、批号、规格分类摆放,并挂有明显标准牌,仓库内温度保持在10-25E,相对湿度控制在60%以下。 4、库内清洁、整齐、帐物卡相符。 5、材料按领料单发放,在领料单上要写清生产名称、编号、数量、规格、型号、领料人、审批人、批准人、料单和库内材料相符时,方可发放,防止出现差错,并做好发放记录。 三、焊接设备管理 1、焊接设备要有设备台帐和档案。 2、由操作员管理焊接设备,并对设备完好和存在问题进行登记,对存在问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以及外包过程人员的特种作业管理。 3、职责: 3.1、调度室负责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 3.2、安保部负责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3.3、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因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调度室、安保部同意方可变动。 4、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4.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4.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4.3、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 4.4、锅炉作业(二类司炉) 4.5、压力容器作业 4.6、起重机械作业(包括门、桥、塔式起重机械驾驶、电梯、起重工)等 4.7、各种登高作业。 4.8、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4.9、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5、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长治公司零星工程零散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零星工程零散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各煤矿对零星工程和零散作业的安全管理,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零星工程零散作业主要是指除采、掘、开以及安装撤架等正规头面作业和固定岗位工作以外的具有作业人员分散、岗点不固定、作业内容多样等多个特点的施工作业(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正常生产循环、调度会安排的计划性停风停电检修维护、列入煤矿《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的项目、烧焊作业不在此范围内)。 第三条通用措施、作业规程内包含的工序简单、施工时间较短(一个班次内)的零星工程零散作业,按已编审的作业规程、通用措施施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煤矿安全指挥中心(无此部门的煤矿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零星工程零散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条煤矿各业务科室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零星工程零散作业的安排、验收、考核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把关。 第六条煤矿调度室负责对零星工程零散作业的协调指挥,掌握零星工程零散作业的人员分布情况,对多队伍同时作业的区域人员进行总体协调,确保各作业单位安全有序施工。 第七条各零星工程零散作业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零星工程零散作业

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 第三章管理规定 第八条零星工程零散作业执行派工、安全确认和签订安全责任书制度。零星工程零散作业派工单、安全确认单和安全责任书实行编.号管理,编号格式为:派工单位或施工单位名称的第一个字母加年、月及责任书、派工单序号,如调度室3月下达的第一份派工单编号为:dds—1403-1。 第九条分管领导或各业务科室安排的零星工程零散作业,必须提前以《煤业零星工程零散作业派工单》(附件1)的形式下发给施工单位,经基层单位签字确认后,由业务科室负责将派工单及时送交安全指挥中心、调度室备案。分管领导或业务科室在安排零星工程零散作业时,要根据作业时间、地点、工作环境及任务情况,在派工单备注栏内明确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条对于需要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的零星工程零散作业,施工单位应结合作业的地点、环境情况,充分考虑安全注意事项,认真制定常规或专用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相关业务科室审批。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先组织作业人员认真学习安全技术措施和参加考试,现场作业环境须经相关业务主管部室安全确认,向盯班安全员或业务部室盯班人出具《零星工程零散作业开工前安全确认单》(附件2)方可开工,《零星工程零散作业开工前安全确认单》由施工单位组织填写和保存。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零星工程零散作业的安全管理,每班指定

焊接实训室管理制度2018

焊接实训室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焊接特种作业安全的有关规定。 2. 实习(实验)室的规划、布置、装修应做到:安全、实用、整洁、美观,凡各类设备仪器、工量器具均应按总务处规定建帐、建卡入册。凡购运、调拨、报废均应办理手续,做到帐、物相符,季度审核,年审清点。 3. 凡实习(实验)设备、仪器、工量器具,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乱动或拿出室外;凡室内各种电路、线路未经允许不得乱拉乱接;凡消防设备不得随意搬动,改作他用。杜绝各类人身设备事故。 4. 氧气、乙炔气库房未经指导老师也许,严禁擅自入内。 5. 氧气、乙炔气等气体必须按照类别分别存放,空瓶要写上明显标记。 6. 节约耗材,下课后废料按照规定清理放置在废料库房。 7. 焊接设备必须严格施行检查制度,不带故障运行。 8. 凡学生进行实习(实验)应遵守学生“十要是不要”课堂守则。 9. 凡使用的教学设备,教具、仪器、仪表,除下课时进行清交外,实习教师、物质管理人员应及时调整还原至起始备用状态,保证教学设备的完好率和后续课程的进行。 10. 凡实习(实验)教学时,学生不听从指导而损坏教学设备、教具,均应按损坏公物赔偿管理办法执行。如盗窃教学设备、教具、材料时,均应追回被盗原物。并依据《学籍管理规定》、《治安管理条件》、进行处理。 11. 凡进入实习(实验)场进行教学时,教师、学生应佩戴胸卡。严格执行(设备维修保养)、(工具管理)、(实习交接班)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遵守或违反《实习(实验)室管理制度》应按照学院各级管理权限规定进行表扬、

实训室指导教师职责 一、实训课指导教师应于课前5分钟到达实训室,与管理员办理财产交接,组织好学生进入实习场地,做好课前准备。 二、实训课指导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进行各种实习实训教学,不得安排其它与教学无关的内容;实训课进行期间,实训指导教师不得随意离开实训室。 三、实训课指导教师应加强实训室内的学生管理,维护好整个教学秩序;建立人员分组、设备分组管理档案;课后,认真做好实训教学日志的记载。 四、实训课指导教师应按操作规程、设备使用说明书或教学需要正确指导学生使用实习实训设备,上课期间如遇不能解决的设备故障应找管理员共同解决。 五、实训课指导教师有责任预防学生故意损坏设备,预防学生因操作不当损害设备。 六、下课后,实训指导教师应当与管理员进行财产交接,对于上课期间出现的实训室设备损坏及设备丢失情况,实训课指导教师应与管理员一起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七、对在使用实训室上课期间不负责任,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教师,按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引用范围 3.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 2010] 30号令 3.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局[2005] 140号文 4.术语 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5.公司现有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5.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5.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5.4压力容器作业 5.5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叉车) 5.6登高作业 6.职责 6.1生产部负责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见附件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有权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6.2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公司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生产部、生产部经同意后方可变动。 7.管理内容 7.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 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 践操作培训。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后方 能上岗作业。 7.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 规程进行操作。 7.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 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 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 公司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7.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 品、用具。 7.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 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 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 7.6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 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 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 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7.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 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7.8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生产 部应加强对日常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督导。 7.9各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 及时进行纠正、教育和处理 7.10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对有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零散工程管理制度

零散工程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零散工程的安全管理,规范零散工程审批、施工、验收、考核的动态过程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零散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煤矿零散工程是指矿井在安全生产作业中除采、掘、开正规循环施工及其各辅助系统正常工作以外的临时性工程。譬如巷道维修、补帮补顶、工艺改造、地面非生产作业等施工单位本职范围以外的作业为零散工作。 二、零散工程审批 1、矿领导及各科队正职有权安排相关队组零散工程施工; 2、安排人须到调度室填写派工单,明确施工队组、时间、地点、内容和工作量及质量技术标准,并向生产矿长、分管矿长申请定价审签后,由调度室值班主任通知施工队组; 3、施工单位接知后组织制定措施方案,报安全指挥中心批准后方可施工;安全指挥中心负责跟踪监督检查。 三、零散工程施工 1、调度室应建立零散工程管理台帐,并于每日调度会通报各项零散工程进展完成情况; 2、施工单位当班跟带班人员必须及时向调度汇报施工情况,出井后到调度室填写零散工程施工记录; 3、24小时以上的或有计划的24小时以内的零散工程,必须编

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时间紧迫的应急抢险施工,可不填写派工单,不编制文字措施,但必须有3人以上(其中要有1名队长或其以上)管理人员共同研究制定施工方案,并做好文字记录,由队长或其以上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工程进展情况; 4、零散工程施工,一般不允许单人作业,确需单人作业的,必须由班队长根据工作地点的环境,向施工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作业人员2人以上的,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作业人员5人以上的,必须有队级或其以上管理人员现场跟班。 四、零散工程验收 1、零散工程验收执行“谁安排,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2、零散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凭派工单申请调度室组织相关科室和该项工程安排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验收单位签字确认后,施工单位将派工单报调度室存档,月终结算; 3、若工程量较小,施工时间少于3日的零散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工程安排人和调度室组织验收即可。 五、零散工程考核 1、完成时间在1—3日的零散工程,按照零散性用工工资考核结算,根据实际用工数量执行本单位人均岗位工资标准; 2、完成时间超过3日的零散工程,按照生产任务计量工资折算后计件考核,譬如一般巷道维修、巷道喷浆等零散工程折算正常掘进进尺进行考核;无法按照生产任务计量工资折算考核的零散工程,由

焊接和打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行业资料:________ 焊接和打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焊接和打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建立本程序目的是为了加强焊接操作和打磨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保护公众和从事该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 1.2本程序适用于施工现场、预制厂的承包商的焊接操作和打磨作业管理。 1.3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管理规定 2.1从事现场切割、焊接作业的焊工应取得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的焊工资格证,焊工焊接时只能从事相应资格范围内的焊接作业。打磨作业人员也应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2.2从事焊接及打磨作业的人员开始工作前应经过安全教育与培训。 2.3焊接及打磨作业人员应穿戴合格的工作服、绝缘鞋、护目镜、口罩、安全帽等劳保用品。焊接作业人员还应戴专用的绝缘手套。 2.4焊接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气瓶按相应的规定期限进行检验,并于合格后贴上检验合格标识。其他的要求参见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2.5焊机必须平稳安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安放于现场的焊机必须有防雨雪的棚罩等设施。 2.6焊接电源满足使用要求,必须有独立而容量足够的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应能可靠地切断设备最大额定电流,以保证安全。 2.7焊炬点火前必须检查其射吸性能是否正常,连接部位、调节手 第 2 页共 6 页

轮的针阀等处是否漏气,氧气胶管必须与焊炬接头连接牢固,乙炔胶管与接头的连接不宜太紧,以不漏气并容易插上又容易拔下为准。焊炬停止使用后,应挂在适当的地方,或拆下胶管,将焊炬存放在工具箱内。 2.8焊机的所有外露带电部分必须有完好隔离防护装置,每台焊机及打磨使用的电缆线应确保完好无损,中间不得有裸露的接头,并且要具备良好的导电能力和绝缘外层,较好的抗机械型损伤能力及耐油、耐热和耐腐蚀等性能。 2.9开始焊接及打磨作业前,应对周围设备及成品进行安全隔离,加强成品保护。 2.10进入容器管道内或地沟施焊作业和打磨作业时,应有专人看护,在狭窄的空间从事焊接作业及打磨作业时应加强机械通风,保证作业环境的适宜性。 2.11高空焊接及打磨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防止高处坠落,设置专人监护,同时在作业点周围及下方地面上火星所及的范围内,必须彻底清除可燃易爆物品,防止火灾、电击和物体打击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2.12登高作业时,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梯子,梯脚需包橡皮防滑,上下端均应放置牢靠。脚手架应事先经过检查,不得使用有腐蚀或机械损伤的木板或铁木混合板。 2.13焊接及打磨作业周围,除了利用施工完毕的消防设施外,还应配备便携式灭火器材,所用灭火器材应经检验合格并贴上合格标识。 2.14焊接和打磨作业后,清理作业区域,避免留下火种。 第 3 页共 6 页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以及外包过程人员的特种作业管理。 3、职责: 3.1、调度室负责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 3.2、安保部负责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3.3、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因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调度室、安保部同意方可变动。 4、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4.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4.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4.3、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 4.4、锅炉作业(二类司炉) 4.5、压力容器作业 4.6、起重机械作业(包括门、桥、塔式起重机械驾驶、电梯、起重工)等 4.7、各种登高作业。 4.8、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4.9、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5、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5、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焊接车间管理制度

焊接车间管理制度 目的:使每位员工在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更好的做到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生产效益、降低生产成本、确保生产安全。 适用范围:焊接生产车间所有员工。 管理内容:劳动纪律、岗位要求、工作环境要求、定位管理、安全操作。 一、劳动纪律 1、焊接车间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焊接车间所有员工必须无条件完成上级管理人员安排的生产任务(除非有不可抗拒的因素); 3、所有员工不得醉酒上班,以免毁坏公司形象,避免安全隐患,人为损坏工具、量具、仪器的必须照价赔偿; 4、上班时不得无故窜岗、闲聊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在车间内嬉戏打闹追逐,严禁在厂内打架斗殴;; 5、不能电话请假,必须事先书面请假,在主管同意后方可不来上班;两天以上病假必须有病历证明; 6、不得把个人情绪带到工作当中,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工作中遇到异常情况要及时反馈; 7、不得越级反馈问题,要随事逐级反馈,本部门能解决的尽量在本部门解决; 8、不得有偷窃行为,不得私自加工与本部门无关的产品,必要时须经车间主管同意。 二、岗位要求 1、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指引及注意事项去作业,遵守安全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保养设备时必须关闭电源;; 2、焊接操作人员上班时间必有穿防护服、穿戴防护用品,不得赤手拿取工件,以免材料生锈及弄脏产品; 3、所有操作人员必有熟悉本岗位生产中所用的各种原料及产品性能、设备性质,懂得防火和人体的安全急救知识,并能熟练的操作与正确使用安全和消防设施,在发生事故苗头时,应具有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的能力;

4、操作人员有义务查问与本岗位无关的人员,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乱动设备、仪器等,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得动用; 三、工作环境要求 1、地面必须干净,无油污、无纸屑、无烟头、无痰迹、无其他生活垃圾、无工作过程中 出现的废物; 2、工作台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件,随时保证台面干净,不得有焊渣铁屑类的物体; 3、操作机器时应检查水电气设备是否正常,有异常的现象,应立即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的情况下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须报部门主管,不得私自拆卸; 4、设备的清洁由当班生产人员完成,设备清洁时必须切断电源部位,不得直接有水清洁,不得直接用手与转动部位接触,清洁要干净,要求做到设备及其四周无杂物; 5、工作区域要保持干净、整洁,垃圾由当班人员负责清理,工作的残余物料必须回收到 指定的回收箱内或垃圾箱内; 四、定位管理 1、车间的工具摆放:常用工具摆放在工具箱中,非常用工具摆放到固定位置; 2、每班使用模具,必须按架子标识摆放到指定位置,不得堆放到工作区域或任意放置在 架子上; 3、安全通道内不得摆放任何产品、物料等; 4、垃圾桶、扫把、手动叉车等放到固定的区域内,每日由生产班组用完后进行清理,部 门主管负责做好日常检查,督促员工做好本职工作,并保持工作环境干净整洁; 5、所有产品要轻拿轻放,有得随意抛、摔产品,有条件的情况下,产品不得落地,避免 划伤、变形等不良产生; 五、安全操作 1、未经考试合格及未持有操作证者,不准上岗作业,徒工应有师傅带领; 2、上班不得穿凉鞋、拖鞋,操作前,焊工必须穿戴好各种劳动防护用品,以防烫伤,灼伤、触电等事故的发生; 3、焊机上不准放置导电物品,离开操作现场应关掉焊机电源; 4、焊接操作现场周围10米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焊机所用电气系统的导线绝缘良好,防止触电,火灾,爆炸等不良事故的发生;

单岗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单岗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井下单岗作业人员的管理,随时掌握单岗作业人员的动态情况,确保单岗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机电队制定如下规定: 1、单岗作业人员在入井前,区队值班员要认真对其进行不放心因素排查,发现异常要及时禁止其入井。 2、队组要建立单岗作业人员登记汇报台账,明确单岗作业人员汇报时间、次数、发现的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交接班等内容。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 3、区队值班员每班要对单岗作业人员下井和上井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没有按时上井或上井没有签字的要及时向区队及矿调度汇报,直至落实清楚。 4、单岗作业人员工作期间必须每1小时要向区队值班室汇报本岗位安全、质量状况,设备运转情况,同时值班人员不定时进行电话询问,并简要提醒该岗位应注意的事项,并做好汇报记录,保证区队随时掌握单岗作业人员的工作状态。 5、井下单岗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如感觉自身身体不适,要及时向区队值班人员汇报,区队值班员接到汇报后根据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值班人员进行替岗。 6、单岗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如有特殊情况一人不能完成时,要及时向区队值班员汇报。值班员接到汇报后要迅速采取措施。如果是中央变电所,可以在35kV变电站实行远程遥控操作高压开关。如果是采区变电所,可以直接联系井下跟班电工处理,同时值班员下井配合。 7、副井水泵现在已实现自动开启。水泵公司可单人不定期查看,如有故障,必须申请电工或值班员下井配合处理问题,严禁水泵工单人处理故障。 8、为加强单岗作业人员管理,实行互保联保制度,也就是单岗作业人员互通电话,相互提醒,从而加强单岗作业人员互保联保意识。。 9、通过培训,提高单岗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并且必须取得上岗证

起重作业管理管理规定

起重作业管理规定 G H F D-06-T B-08/J N-02 2015年03月

标准控制表

起重作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起重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提高起重作业隐患排查、风险控制、事故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起重作业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及承包商均应遵守。 3 引用文件及关联文件 3.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标准》(GHFD-06-TB-08) 3.2 《特种设备管理标准》(GHFD-06-TB-09) 4 专业术语 4.1 起重设备: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4.2 起重作业:指运用各种力学知识,借助各种起重吊运工具、设备和地形场地,根据起重物(或者负载)的不同结构、形状、重量、重心和起重的要求,采取机械起重吊运或手工起重搬运的方式和方法,将物体(或者称负载)从地面起吊(或推举)到空中,放到预定需要的位置和方向的过程,如设备的吊运、锅炉钢结构吊装、主变拖运等。 4.3 起重作业人员:指从事起重指挥、起重操作、起重司索等作业的人员。 5 执行程序及管理要求 5.1 起重作业须具备与所从事的起重作业相适应的起重机械、工器具及其具有相应资质的起重作业技术人员、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司索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需具备与起重机械要求相适应的作业场地,适宜存放起重机械、工器具的场所。 5.2 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5.3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5.4 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焊接作业场所消防管理规定(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焊接作业场所消防管理规定(标 准版)

焊接作业场所消防管理规定(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气焊、气割工末经国家技术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明火及各种热源的距离不准小于10米。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乙炔气软管与氧气软管不准绕在一起。在室内作业,乙炔气瓶、氧气瓶和焊把应分别放置。 3氧气瓶要安装高、低压气压表,乙炔气瓶要安装控制回火装置,要经常检查管线以及各种连接部位是否漏气。检查时应使用肥皂水,严禁明火试漏。 4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在公司确定动火区外作业必须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后,方能作业。 5进行焊、割作业前,要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在高空焊、割时,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准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并须保持一定水平距离,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盘。 6盛装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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