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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业务委托单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业务委托单

编号:

说明:

1、上述信息请客户代表认真核对,检验报告签发后客户信息将不能更改,其它各项信息的更改,客户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2、客户要求在报告申诉期(报告交付后15天内)满之前取回样品和资料的,必须提供对检验报告不提出申诉的书面确认。对破坏性检验的产品,未送备份样品的本所不受理申诉。对现场检验的产品,客户应在申诉期结束前妥善保管,否则本所不受理申诉。

3、客户在检验报告交付日期后满30天仍未取回的样品,本所不负保管责任,保质期短的样品务必及时领回,超过保质期不予保留。

5、查询电话:0718-******* 传真:0718-******* 邮编:445000 电子邮箱:esxxjs@https://www.wendangku.net/doc/013519894.html, 通信地址:湖北省恩施州东风大道357号

4、除非另有约定,费用未付清,本所有权拒发检验报告;遇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本所与客户协商执行或取消合同。

恩施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业务委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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