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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济宁市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济宁市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济宁市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引导企业信守质量信誉,切实维护消费者(用户)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 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质〔2006〕464 号)和《企业质量信用质量等级划分通则》(GB/T 23791 -2009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工业企业一定生产经营期间遵守国家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能力等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企业自愿、不收费、不搞终身制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评价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条凡在济宁市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正常生产经营三年以上,运用国家企业质量信用管理软件自动生成A 等的工业企业均可列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分值划分标准第五条质量信用等级是反映企业取得消费者(用户)对其产品(服务)质量信任的能力。这种能力由企业在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基础上,提供产品(服务)在全寿命周期内满足消费者(用户)的需求或期望来实现。

第六条根据企业质量信用指标反映的不同情况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B、C、D 四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级信用程度。

济宁市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目前只开展“A”等

评价,设置为AAA AA A三个等级,“A”越多,表示质量信用程度越高(质量信用风险越低)。

质量信用A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很小,具

有维持高水平质量信用的主观意愿、产品质量和保障能力,在一定时期内无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质量信用A级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但不限于):

(1)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一定时期内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违法、违规记录,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记录,无质量虚假宣传

行为记录;无违背质量承诺的行为记录。

(2)重视质量信用的管理工作,将提高质量信用水平纳入其管理理念和目标中,能够通过质量信用的有效管理实现质量信用水平的持续改进。

(3)按照先进的标准提供产品(服务),质量稳定、信誉高,近期无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索赔和退货,一定时期内无质量事故。

(4)重视质量信用保障能力建设,人力、财力、设备设施等资源充分、技术先进且成熟度高、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能够跟踪、监测产品的质量状况,能够及时解决顾客投诉,具有较强的质量风险控制和应急能力。必要时能够提供产品质量担保。

(5)关注顾客价值,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金融、税务、商务、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无不良行为记录,顾客满意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第七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采用千分制评分标准。

A等:综合评价得分达到700分以上(含700分);

综合评价分在700—799分为质量信用A级企业;

综合评价分在800—899 分(含800 分)为质量信用AA 级企业;

综合评价分在900 分以上(含900 分)为质量信用AAA 级企业。

第三章评价机构

第八条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管理全市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设立济宁市质量信用等级评

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全市质

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评价细则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在市质监局质量科。济宁市质量评价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评价工作。

第九条济宁市质量评价协会设立济宁市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简称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由有关方面负责人和专家库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作为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

第四章评价程序

第十条济宁市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按年度组织开展,根据情况也可按批次开展。

第十一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申请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先按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在做出自评结论的基础上,填写《济宁市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并附有关证实性材料,一式两份,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市直企业可直接向市评价委员会申请。各县级局受理后,认真审理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汇总上报市评价委员会,统一进行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二条市评价委员会受理后,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材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分别对材料和现场进行评审打分,评审组专家一般由3?5名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市评价委员会指定。所有评价专家的身份应当

具有公正性,与申请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评审组对材料和现场的评价活动应覆盖反映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内容的基本指标及影响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的评议指标的

全部要素,根据评审情况填写《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评审表》。评审组长对整个评审过程负责。

获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证书在有效期以内的,可免除现场评审。

第十四条市评价委员会对评审组的评审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初定质量信用等级,报领导小组审批,结果予以公示、公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质量信用等级企业应当不断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提供优质售后服务。

第十六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企业质量信用状况发生变化的,质量信用等级应当做相应调整。保障企业信息的安全,非依规定程序不得修改、增补、删除企业信息。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对企业质量信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可公示的信息外,不得自行向第三者披露。

第十七条企业在申请质量信用等级过程中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退回申请,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质量信用等级企业公告后,发现其弄虚作假的,收回其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任何企业不得伪造、转让质量信用等级企业证书、标志,不得擅自扩大质量信用等级企业证书、标志的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济宁市质量信用(AAA、AA、A 级)企业” 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需再次申请。未按规定重新申报的,证书作废,并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后交评审机构统一销毁。

第十九条“济宁市质量信用(AAA、AA、A 级)企业” 在有

效期内,发生兼并、重组、分立等情况的,企业应重新进行申报和

评审。

第二十条“济宁市质量信用(AAA、AA、A 级)企业” 在证书在有效期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报市质监局撤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且该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在省级(含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企业;

2、出现重大质量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3、出现重大环境污染的企业;

4、出现重大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或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其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6、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

第六章公告和宣传

第二十一条被评为济宁市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A、AA、A 级企业名单,由市质监局统一发布。并在市局网站“质量守信”栏目,公布济宁市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A、AA、A

级)企业”名单及其产品。

第二十二条获“济宁市质量信用AAA、AA、A 级企业”

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用于企业的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第二十三条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全国质量奖、国家质量奖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必须达到AAA级;申报山东省

省长质量奖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必须达到AA级;申报山

东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必须达到A级以上;未获得济宁市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级以上

的企业,不予推荐省级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第二十四条济宁市质量信用AAA AA A级企业享受

的有关优惠政策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发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济宁市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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