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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与转移合同效力的关系

不动产登记与转移合同效力的关系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2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协商后,由被告出具一份买房合约给原告,其主要内容是:被告自有房屋一幢,以人民币283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定金人民币10000元,在12月15日前房款两清,违约方按房价的20%支付违约金给对方。原告当即交付给被告定金人民币10000元。在原告要交纳房价给被告时被告反悔,不同意将该房屋出卖给原告。原告主张该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被告辩解该房屋的价格远远超过人民币283000元,被告虽然在买房合约上签名的,但原告未签名,该合约只是收取定金的凭据,而不是房屋买卖的书面合同,且双方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无效的合同,我只同意返还定金人民币10000元。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出卖给原告,且收取后原告的交纳的证约定金10000元,虽然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买房合约上没有原告的签名,但原告始终承认该合约,该合约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虽然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后被告提出反悔,拒绝出卖该房屋,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应返还给原告定金10000元和偿付给原告违约金56600元。

「评析」

本案中主要涉及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之间的关系。房屋是附属于土地之上的不能移动和一经移动即受破坏或丧失较大的经济价值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事项,在国家职能部门登记备案,使社会公众得知其权利状态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国家强化对不动产的管理,确认不动产诉讼归属重要的根据。笔者从不动产登记制度入手,探讨本案中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房屋过户登记的关系。

不动产转移属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理论上看,不动产物权转移是指基于种法律事实而使原告主体丧失不动产物权,新主体取得不动产物权的状态。不动产物权转移的方式有:买卖、赠与、交换、继承以及1995年8月7日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五种方式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得失变更依法实行不动产登记制

度,即城市私有房屋、公有房屋、商品房的买卖,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到不动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机关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据此,理论界普遍认为,基于法律的规定,则登记是房屋买卖、赠与、交换合同的有效要件。这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突出的表现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案件时,凡依法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笔者对此持不定的态度,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对不动产物权得失变更采用的是不动产登记要件主义理论,即不动产物权转移必须经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不动产登记并不意味着未经过户登记,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便无效。事实上,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行为,而不动产转移合同则是债权行为,登记只能对不动产物权效力发生影响,不能对不动产转移合同的效力发生影响,当事人依据转移合同,实施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才能最终取得不动产物权,该物权行为转移履行行为与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债权行为是相分离各自独立。本案中原告虽然没有在合约签名,但是原告始终承认该合约,没有对该合约予以否认,且合约中双方就合同的标的、价款、履行时间和违约责任均作出明确的约定,因此笔者认为该合约是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的书面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其合同效力是不以过户登记为要件的,被告以未登记为由来说明该房屋关系无效是错误的。

我国相关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将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的债权行为与实施登记的物权行为区分开来,但依据有关民事法律,可以得出下三点结论:⑴。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的直接效力是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受债法调整。因此,不动产转移合同能否生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来衡量,只要符合一般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就应当认定其为有效合同,并受法律保护。⑵。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约束力,当事人在享有其债权的同时,也应当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如果不动产转移合同符合民法规定的有效要件,受让人须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出让人必须履行交付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并协助受让人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的义务。⑶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移需双方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当事人即使按照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已经交付了不动产,且该不动产已经处于债权人实际控制之中,也不能发生不动产物权的转移效力。权利人要真正取得合法有效的不动产物权,还必须双方共同办理不动产物权的转移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即使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动登记也只是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而不是不动产物权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未办理过户登记对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的生效不发生影响。本案中原告没有要求被告交付该讼争房屋,只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合约后反悔,拒绝出卖该房屋,构成违约,因此原告的请求是合理的,应予以支持。

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影响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7日《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答》第十二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拖延不办,并以未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当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这一司法解释,不仅明确规定了使用权转让中登记行为与转移合同的关系,

认可了土地使用权登记不影响转让合同生效的理论,而且彻底解决了“不动产转移登记是否属于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有效要件”的争议。即不动产登记不是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是不动产物权转移的要件。只要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移合同依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就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因合同一方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继续履行,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原告请求被告交付该讼争房屋,则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其合同,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从该案看房屋合同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是否当然不生效?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己位于城区的一套单元楼房卖给乙,价值1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将10万元房款付给了甲,甲将房屋交由乙,并将房产证给了乙。之后,甲返悔,要求乙退还房屋,乙不同意,甲遂以房屋未进行过户登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对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产法》)第三十六条界定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其他人的行为。《房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属登记。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本案双方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也得到了该房,但双方未进行过户登记,故合同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二款的规定显然体现了国家对合同效力的干预原则。

要准确理解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明确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不同。合同成立是一法律事实判断问题,关系到合同存在与否;合同生效是一法律评价问题,关系到合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合同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生效则体现国家的价值判断,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可见,第二款的规定,只是体现了国家对合同是否生效的干预,并不是对合同成立的干预,这种干预是建立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上仅就其效力的干预。

那么,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合同是否当然不生效?

笔者认为,应该结合法律规定,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办理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解释》显然分成两种情况来处理——

一、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没有办理的,应当认定合同未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在处理这类合同时,法官应当特别注意办理批准登记的最后截止时间,通常理解为到法院受理前应当为截止时间,但《解释》将这一时间又给予了特别规定,即只有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的,才按未生效处理,旨在尽可能地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合同自由原则”,但合同自由并非没有限制,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的,国家将依法进行干预,确认合同无生效。

二、法律、行政法规虽明确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办理登记后生效的,应当认定合同生效。如《房产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就本案而言,双方所订合同,应当认定成立且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合同虽然已经生效,但由于未按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所以没有物权的追及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解释》明确规定“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比如根据《民用航空法》第十六条规定:“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所以,本案甲、乙双方所签合同虽然有效,但由于未进行过户登记,所以房产权属并未发生转移,乙应持买卖合同、房产证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过户登记。

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本(2)

编号: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本(2) 方: 方: 期: i说明:本介同资料适用r 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贵任与 V 1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接下级或修改,使用I I i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20年月曰

赠与人:(以下简称甲方)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缔结如下赠与合同: 风险提示: 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 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 方式。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约定赠与乙方。 手续。第三条前条的转让系以现有状况下交付乙方。而自签约日始至 日止,乙方可以继受为不动产建筑物的出租人。甲方须将前述房屋租赁合同交付予乙方。 第四条乙方受赠不动产后,应负抚养甲方夫妻之责。但,乙方应自不动产租赁所得租金 丁每月前交付 予甲方。但,当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时、或乙方生丁时,双方可重 新酌商前述但书的约定。 第五条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合同: (1)无法履行前述的抚养义务时。 (2)对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条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合同时,不得将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第七条根 据第二条所述不动产丁办理移转登记或交付日之前损坏时,则撤销不动产建筑物的赠与,而仅赠与土地使 用权。第八条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条但书中的抚养费。第九条不动产标示: (1) 土地使用权:坐落丁 (2)建筑物本房屋二层面积:一楼 二楼上列建筑物正租赁中。 风险提示: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 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甲、乙双方各执■份为凭。 第二条甲方会同乙方丁 年日进行登记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及转让 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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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报批”手续的合同效力及其责任典型判例:广州市仙源 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8号)裁判规则: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合同成立后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未生效,而非无效。即使转让合同未经批准,仍应认定“报批”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产生,否则当事人可通过肆意 不办理或不协助办理“报批”手续而恶意阻止合同生效,有悖 于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有义务办 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 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义务人履行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的义务。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8期(总第166期)。3、补充协议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是否当然无效典型判例: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终字第3号)裁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转让协议

房地产开发转让协议 房地产开发转让协议书范文1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占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拟将该土地使用权及与之相关的项目开发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根据我国现行土地转让及开发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协议所指土地及其开发的实际情况,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项目开发权之状况 (一)土地使用权状况 1.土地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已批准的容积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已批准的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土地规划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土地使用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土地现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项目开发权状况 1.甲方已领取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甲方已经市政府批准在拟转让的地块上取得单项开发权,并领取了单项开发资质证; 3.甲方已按土地规划用途委托了设计并办理了报建手续,缴纳了报建所需费用。 (三)其他权利状况 1.甲方确认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等产权瑕疵; 2.承担形成转让款的现状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甲方确认为取得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已支付了一切应付款项、费用,不存在债权、债务争议(包括绿化费、拆迁安置补偿等)。 第二条本协议之转让价格 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转让价格以甲方已获得批准的可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转让价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上述转让价格包含甲方取得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与项目开发权所已付和应付的一切款项、费用;

不动产转让合同及收据

不动产转让合同 卖方信息(以下简称甲方):姓名:王X,女,汉族,1973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3702211973060XXXXX,住址:青岛市城阳区XXXX一期XX号楼3单元101户,联系电话:1333639XXXX 买方信息(以下简称乙方):姓名:杨XX,男,汉族,1995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3702141995030XXXXX,住址:青岛市城阳区XX镇XX路XXX号,联系电话:18661602XXX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买卖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买卖标的。 房屋性质:商业,坐落: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东路XXX-XX号1-2层,建筑面积297.84m2,套内单独面积290.88m2,房地产权利人:为XX,共有情况:单独所有,不动产权利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0139XXXX号。 第二条:转让价款总额。 经甲乙双方协商该房产以7000元/m2进行转让,总转让价款为208488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零捌万肆仟捌佰捌拾元整)。 第三条:乙方的付款时间、方式。 特别确认:乙方已在本合同签订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款。 第四条:交付使用。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收益,并把以上财产有关权属凭证原件交付给乙方占有和保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购买以上财产的合同、票据等),该房屋的一切权利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再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利。 第五条:权属登记和权属变更。 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双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契税和登记费由乙方承担,个人所得税(如有)和房产交易税(如有)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如甲方如未按约定向乙方交付房屋和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履行交付和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日息为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

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本一

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本一 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缔结如下赠与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约定赠与乙方。 第二条甲方会同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进行后记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三条前条的转让系以现有状况下交付乙方。而自签约日始至 _____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可以继受为不动产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须将前述房屋租赁合同交付予乙方。 第四条乙方受赠不动产后,应负扶养甲方夫妻之责。 但,乙方应自不动产租赁所得租金____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予甲方. 但,当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时、或乙方生子时,双方可重新酌商前述但书的约定。 第五条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合同: 1无法履行前述的抚养义务时。 2对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条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合同时,不得将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 第七条根据第二条所述不动产于办理移转登记或交付日之前损坏时,则撤销不动产建筑物的赠与,而仅赠与土地使用权。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条但书中的抚养费。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动产标示: 1土地使用权: 坐落于______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号 面积:______平方米 2建筑物 本造房屋二层 面积:一楼______ 平方米,二楼______平方米. 上列建筑物正租赁中。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 _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合同在法律上的界定

法律合同界定之探讨 发布日期: 2010年8月25日19:20 admin【大中小】【打印】 王海燕 判定一个合同是否是法律合同,需要判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无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在涉及合同概念的边缘地带,当事人意思是主观标准,还需要结合一些外在客观标准来界定合同的定性。“协议内容可处分性”、“义务相互性”、“法益价值重要性”、“信赖行为”可以成为界定一个合同是否为法律上合同的客观考量因素。 一、合同的概念及合同理论发展简述 合同,是现代社会每个人都耳熟的一个名词。然而,要在法律上给合同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则是十分艰难的。由于历史原因和司法制度的不同,普通法国家习惯称“契约”;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惯常用“合同”语词。就合同和契约有无差别,我国曾有学者对二者差别做过尝试,认为: 为谋不同利益而合意者应为契约,例如买卖,买者为物而卖者为钱;为谋共同利益而合意者,则应为合同,例如合伙合同,合伙者的利益是一致的。[1]即认为契约是重在相反意思的;合同重在同向意思。而我国大部分学者则认为合同和契约同义。我国学理和立法也未对二者作区分。本文亦主张合同也称契约,二词可以相互替代。只是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契约从语词上更合适,比如“契约自由”、“契约关系”等。 由于契约关系的普遍性和复杂性,对其定义至今亦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考察契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定义,会发现两大法系对契约的定义存在很大的差异。 李永军教授在其《合同法》著作中论述了大陆法系合同概念的由来。李永军教授认为“在大陆法系,契约概念也是源于罗马法。根据罗马法,契约是指‘得

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在罗马法上,不仅私法上有契约的概念,公法和国际法上也有这个概念……在私法上,不仅债法中有契约的概念,而且物权、亲属和继承法上也有契约的概念,例如物权的设定、婚姻关系的成立、分析遗产的协议等,凡能发生私法效力的一切当事人的协议,就是契约……公元前两世纪以后,债的协议受市民法的保护,成为契约;不受市民法保护的,称为‘简约’(Pactum)。《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契约的定义,即是从罗马法承袭而来,依照该法典第1101条的规定: ‘契约,为一人和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合意’。由于《法国民法典》在世界民法史上的特殊地位,这一定义逐渐成为大陆法系民事立法关于契约的最传统的经典性定义,对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一定义中包括了两个要素: 其一为双方的合意;其二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和原因。”[2]可知法国民法典中把“合意”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和效力根本要素。而《德国民法典》因设立了总则,为了使总则与各部分有机联系和保持逻辑的严密性,在总则中创造性的规定“法律行为”,契约被归入法律行为,视为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而在民法典的第二编中,合同仅是作为“债的关系”的个别形式。因此,在德国民法上,“合同在所有参加的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方面是一种发生法律拘束力的双方行为。”总之,德国学者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在受法律拘束的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组成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本质在于,两个以上的人通过相互协作一致促成所想要的法律效果发生。[3]因此,一个合同是否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是以当事人在缔约时有没有受自己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为准的。即,合同的效力源于当事人的“合意”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德国学者解释: 合同正是这样一个过程,即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将自己的自由交由他人支配,即按照他自己的意思承担向他人“给付”的义务。正是这样,合同成了法律自由权利王冠上的宝石。[4]之后的《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都是把合同作为一种债的形式来规定的。现代以来,大陆法系契约法有以下发展: 日本学者内田贵主张重塑契约理论的“契约的再生”,即通过诚实信用原则一般条款形成关系契约的规范,来解决现代“契约责任的扩大”;以及我国学者

不动产登记与转移合同效力的关系

不动产登记与转移合同效力的关系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2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协商后,由被告出具一份买房合约给原告,其主要内容是:被告自有房屋一幢,以人民币283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定金人民币10000元,在12月15日前房款两清,违约方按房价的20%支付违约金给对方。原告当即交付给被告定金人民币10000元。在原告要交纳房价给被告时被告反悔,不同意将该房屋出卖给原告。原告主张该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被告辩解该房屋的价格远远超过人民币283000元,被告虽然在买房合约上签名的,但原告未签名,该合约只是收取定金的凭据,而不是房屋买卖的书面合同,且双方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无效的合同,我只同意返还定金人民币10000元。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出卖给原告,且收取后原告的交纳的证约定金10000元,虽然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买房合约上没有原告的签名,但原告始终承认该合约,该合约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虽然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后被告提出反悔,拒绝出卖该房屋,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应返还给原告定金10000元和偿付给原告违约金56600元。 「评析」 本案中主要涉及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之间的关系。房屋是附属于土地之上的不能移动和一经移动即受破坏或丧失较大的经济价值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事项,在国家职能部门登记备案,使社会公众得知其权利状态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国家强化对不动产的管理,确认不动产诉讼归属重要的根据。笔者从不动产登记制度入手,探讨本案中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房屋过户登记的关系。 不动产转移属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理论上看,不动产物权转移是指基于种法律事实而使原告主体丧失不动产物权,新主体取得不动产物权的状态。不动产物权转移的方式有:买卖、赠与、交换、继承以及1995年8月7日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

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不动产赠与协议书一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赠人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缔结如下赠与合同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约定赠与乙方。 第二条甲方会同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进行后记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三条前条的转让系以现有状况下交付乙方。 而自签约日始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可以继受为不动产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须将前述房屋租赁合同交付予乙方。 第四条乙方受赠不动产后,应负扶养甲方夫妻之责。 但,乙方应自不动产租赁所得租金____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予甲方但,当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时、或乙方生子时,双方可重新酌商前述但书的约定。 第五条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合同1无法履行前述的抚养义务时。 2对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条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合同时,不得将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 第七条根据第二条所述不动产于办理移转登记或交付日之前损坏时,则撤销不动产建筑物的赠与,而仅赠与土地使用权。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条但书中的抚养费。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

对合同效力有关问题的再认识

对合同效力有关问题的再认识 对合同效力有关问题的再认识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效力的正确认定,是案件能否得以正确处理的关键。《合同法》施行后,以鼓励市场交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扩大了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围。这一立法上的重大变化,对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往很多当然无效的合同,现在成了可撤销的或效力待定的合同,甚至是有效的合同。 为了正确认识合同的效力,有必要对与合同效力有关的几个概念加以阐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范畴。合同双方经过要约、承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合同的生效与否,是法律判断的范畴。未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发生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但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并不当然生效,其可能是无效的、可撤销的、或暂未生效(效力待定)的。因此,在审判具体的合同纠纷案件中,不仅要查明合同是否成立,还要依法对合同的效力作出评判。只有在对合同效力作出正确评判的基础上,才能依法确定合同双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确定为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在一年内请求撤销合同。对于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合同法规定,此类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未损害到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合同,但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撤销。 原经济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该规定未对违法的程度加以限制,造成原来大量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甚至规章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才能被确认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人民法院也不能以合同违反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为由确认合同无效。但是,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无司法解释的,也应根据具体情况,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如果机械地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当前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有关立法活动滞后的情况下,将会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虽然强制性规定通常使用“必须”、“不得”、“禁止”、“应当”等措词,但是,由于合同法颁布较晚,此前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的成份,使用了大量“必须”、“不得”、“禁止”、“应当”,其中有许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仅以条文存在上述措词就认为属强制性规定,将会造成大量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意图。

不动产登记试题及答案.doc

不动产登记试题及答案 【篇一:不动产登记员考试试题附答案】 >一.判断题 1、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补发换 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不涉及权属的变更登记。 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 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 有权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申请人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 可以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 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 () 5、地役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 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登记簿。() 6、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不动产登记簿进行记载、保存和重建, 并进行修改。()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7、宗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建簿,并实现与原不动产登 记簿关联。() 8、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首次登记。() 9、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 料的真实性负责淘宝搜索不动产考试小灵通,并做出口头承诺。()10、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同一权利人名 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二、单选题目 1、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不包括以下哪项:() a.申请人身份证明 b.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c. 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d.抵押权变更的相关材料 2、关于抵押权注销登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 销登记

【房地产商合同】房地产转让协议

房地产转让协议_________房地转字(_______)第______号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在深圳市_________地段(地块编号:_________)拥有房地产,名称:_________,数量:_________,现有偿转让,转让方式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 (1)出售 (2)交换 (3)赠与 (4)继承 第二条乙方自愿从甲方受让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物业 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O 其中:基底分摊面积:_________O 公用分摊面积:_________O _________面积:_________O 共有使用权土地面积:_________O 物业部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乙双方对上述转让数量、面积核对无误,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______________币,单价_________元/O,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元,

不动产赠与合同协议书范本 最新

编号:_____________不动产赠与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赠与人): 身份证 号: 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缔结如下赠与契约: 第1条甲方自愿将后记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约定赠与乙方。 第2条甲方会同乙方于年月日办理后记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并将前述房屋租赁契约书交付于乙方。 第3条前条的转让系维持不动产现有状况下交付乙方。自签约日始 至年月日止,乙方对甲方正在出租的后记不动产建筑物行使管理权。 第4条甲方对不动产负瑕疵担保责任,若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乙 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5条乙方受赠后记的不动产后,应负抚养甲方之责。 乙方自后记不动产租赁所得租金,应当于每月日前交付于甲方。 当甲方患病或乙方生子,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时,双方可重新酌商前述约定。 第6条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契约: 6.1 无法履行前述约定的抚养义务; 6.2 严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亲属。 第7条乙方因前条任一事由导致本契约被撤销的,不得将后记的不动产转让,应 当立即将之归还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8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负担与不动产标的有关的一切费用。 第9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份为凭。每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 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2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主合同与从合同法律效力的确认与民事责任的承担.DOC

主合同与从合同法律效力的确认与民事责任的 承担.DOC 一、案情简介 2000年12月,北京的A进出口公司、山东淄博地区的B皮革制品公司、美国的C经营公司共同签订了《对美皮衣出口及货款 支付议定书》(下称“三方协议”)。协议约定: 1、A公司与B公司将按照C公司提供的皮衣款式样及技术细节生产皮衣并以卖断方式向C公司供货,C公司在货物出运后60 天以T/T方式向A公司付款。 2、A公司将以C公司订单有关内容和所确认价格与C公司签订相应外销合同,同时与B公司签订相对应的内销要货合同。 3、A公司与B公司共同测定生产成本并议定出口价格。 4、A公司负责皮革款的前期投入(计380万元),B公司负责 生产皮衣所需辅料及人工工资。 5、B公司保证按时、保质保量生产出皮衣。 6、A公司将在每一合同的货物出运收汇后5个工作日内,把货物余款汇付B公司。笔者认为,三方协议是一个A公司与B公 司联合生产皮衣,再向美国C公司出口收汇的一个合同型(协作型)联营协议。

依三方协议相关条款,A公司与B公司于2001年1月签订了01号《加工收购议定书》,约定生产1万件皮衣出口至C公司。货款支付方法同三方协议有关细节。不久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 2001年7月,一万件皮衣海运发货,同年9月C公司在纽约港口提取上述货物,但是C公司并未依约付款。虽经A公司在美启动司法程序,但终未能收回货款。在这种背景下,B公司于2003年7月在淄博地区某基层法院(D法院)起诉了A公司,要求A 公司支付皮衣款150多万元。 D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03年10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A 公司偿付B公司150多万元皮衣款。随后A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笔者作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一审和二审的诉讼活动。 二、案例评析 D法院在长达17页的判决中主要作了如下认定: 1、本案中存在三个相对独立的合同关系:一是A公司与C公司所签买卖合同,二是A公司与B公司所签加工合同,三是B公司与皮革生产厂家的皮革买卖合同。 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应由合同当事人承担。就01号合同来说,A公司即负有对B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

不动产登记中心各科室职责牌

不动产登记中心各科室职责牌 一、综合科职责: 1.负责执行上级机关及中心的各项决定、指示,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2.负责印章管理、公文起草、文件收发、人事管理等日常行政事务性工作; 3.负责纪检监察、行风及效能建设; 4.协助做好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妇女及计划生育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计财科职责: 1. 负责会计核算及内部财务的管理; 2.负责各类财务的统计和报表编制; 3.负责不动产登记、交易等有关费用的收取和管理; 4.协调税费代征中的有关问题;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设前台窗口2个,负责收费。 三、法制科职责: 1.规范指导中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不动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工作; 2.提供对不动产交易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解释、协调工作,处理产权纠纷;

3.负责来信来访的受理、答复工作; 4.负责办理公、检、法等司法机构查封注销登记和行政机构的限制(含解除限制);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登记一科职责:负责不动产首次登记以及本科室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遗失补证业务的受理、审核、登簿工作。 1.私有自建房(国有土地范围)首次登记; 2.私有自建房(集体土地范围)首次登记; 3.单位房屋首次登记; 4.单位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5.拆迁安置土地自建房首次登记; 6.私有房屋翻(续)建(集体土地范围)首次登记; 7.私有房屋翻(续)建(国有土地范围)首次登记; 8.商品房首次登记; 9.地役权首次登记; 10.负责上述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更正登记,含依申请更正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 11.注销登记,负责上述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注销登记; 12.撤销登记,含司法机关裁定或判决撤销、上级行政机关发文撤销; 13.做好上述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不动产附负担赠与合同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不动产附负担赠与合同范本正式 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不动产附负担赠与合同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赠与人(甲方)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受赠人(乙方)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扶养赠与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赠与标的物: 甲方将自己拥有的位于市区街(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自愿赠与给乙方。 第二条乙方应按约定履行扶养甲方的义务,否则不动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第三条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甲方可以撤销赠与。不动产附负担赠与合同 第四条甲方对不动产负瑕疵担保责任,若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应将赠与的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登记与乙方。

第六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负担与不动产标的有关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本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IN THIS POSITION

(律师收藏)附条件合同效力的判定、合同履行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附条件合同效力的判定、合同履行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附条件合同效力的判定 (一)附条件合同效力的特点 与不附条件的合同不同,附条件合同在不同阶段其效力并不相同。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成立后,产生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据此,当事人都不得任意撤回或变更合同。在条件成就前,当事人不得为自身利益,不当阻止或促使条件成就,否则将拟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以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 (二)影响附条件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一般合同有四项生效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确定及可能。附延缓条件的合同除需具备上述要件外,还须条件成就,方发生法律效力。条件成就与否确定之前,当事人必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不得不当地阻碍或促使条件成就,否则,构成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拟制,会产生与行为人行为指向相反的效果。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就是条件的内容或者是条件内容之一,此时,当事人则 需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为,如果其恶意地不作为,在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视为条件成就,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在判断当事人之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时1主要看行为人之行为目的以及行为利益与条件确定地成就或不成就之间的关系。(1)从行为目的看,如果行为人不作为的唯一目的是阻止条件成就,则可认定其行为不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可认合同生效;如果行为人不作为的目的不是阻止

条件成就,而是有其他合法目的,或者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其他合法目的, 则不能认定条件成就。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甲若通过司法考试就将摩托车赠送给乙,但在司法考试期间,甲父亲病重需要甲陪护,甲未能参加司法考试,则不能认定条件成就。(2)从利益关联看,如 果行为人不作为导致合同不能生效有损其利益,则不能认为恶意不作为。例如,甲乙两个公司签订转让房产协议,约定甲方将其经营的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并约定甲方搬出房屋内所有办公设施后该合同生效,向乙方交房。现房屋价格下跌,该房屋仅值印万元,甲方尚未搬出房屋,一般不认为是恶意作为,不宜认定合同生效。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与合同所生效条件相关,在判断合同效力时,要注意行为人的行为目的以及其行为与利益的关联性两个因素。 附条件合同包含当事人两层约定:一是合同内容,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二是双方对合同效力的控制,即条件。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在条件成就与否确定之前和之后亦不相同,呈现阶段性的特点。但是《合同法》关于附条件合同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此外,《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民法通 则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如果所附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

不动产共有协议书(标准版)

编号:HL202073621 不动产共有协议书(标准版)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both parties. You must read the listed terms carefully when using it. The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both parties and should not be directly appli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不动产共有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就不动产共有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 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不动产地址、面积 本协议项下的不动产位于____市____路____号,面积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不动产的购买 上述不动产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共同资金购买。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 上述不动产经____地政机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件字号____号,所有权 移转登记为甲、乙、丙共同共有。

关于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本(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关于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 4.价值:_________ 5.位置:_________

三、赠与目的:_________ 四、赠与财产的交付:甲方会同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写明具体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机关名称)进行赠与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五、乙方应在_________(写明具体的期间)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九、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写具体的生效时间,也可以写自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不动产登记业务知识试题及答案

不动产登记业务知识试 题及答案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

不动产登记试题一.填空题 1、不动产登记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查验、登记程序进行登记。 2、不动产登记簿,它反应的是权利人就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不动产的各种变动。不动产登记簿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处于权威地位。 3、抵押权分为一般抵押权与最高额抵押权。 4、《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体现在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依据,统一信息平台。 5、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二.简答题 1、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及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内容有: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2、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哪些? 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3、抵押财产的范围是什么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是什么 抵押财产范围包括: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4、海域使用权 5、依法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包括: 1、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 可以抵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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