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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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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市委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条领导小组设组长2人,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副组长2人,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分管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兼任;成员为各县区县(区)长,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市(中省)直有关单位1位负责同志。

第三条领导小组下设法治体系建设组、诚信建设组、金融环境优化组、市场环境优化组、贸易便利化改革组、知识产权保护组、企业减负推进组、体制机制创新组、营商文化建设组等9个专题组,分别牵头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各项重点工作。

第四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营商局局长兼任。

第五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具体工作安排,研究、协调、解决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总结和部署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二、会议制度

第六条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要问题制度。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总结工作,部署任务,研究全省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遇有特别重要的议题,可随时召开。

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出席人员为领导小组副组长、全体成员。

第七条领导小组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重点研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方面的专项任务,以及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出席人员为涉及议题的成员,视情况要求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条会议议程。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要求或者征求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报副组长、组长审定。会前,会议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报副组长、组长审签。

对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需事先组织相关单位形成书面材料,并分送与会成员审阅。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形成,由组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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