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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探讨

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探讨
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探讨

中国司法鉴定

2011年第1期(总第54期)

鉴定论坛

Forensic Forum

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探讨

韩震

(苏州市立医院司法鉴定所,江苏苏州215002)

要:在医疗损害责任纳入《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医患纠纷分为医疗纠纷和非医疗纠纷两大类,医疗纠纷和非

医疗纠纷各有四种具体情况。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探讨了各种医患纠纷类型赔偿的法律依据;强调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是过错责任;医疗损害赔偿应根据医方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关键词: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法;医患纠纷;分类;赔偿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11.01.022

文章编号:1671-2072-(2011)01-0083-03

收稿日期:2010-05-25

作者简介:韩震(1966-),男,副主任医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医临床鉴定工作。E-mail :hanzhen2043@https://www.wendangku.net/doc/001978006.html, 。

在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中,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包括医疗纠纷和其他民事权益的争议,并要求追究相关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统称为医患纠纷。从医患纠纷的概念来看,确定医患纠纷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问题就显得尤其重要,《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对这一问题提供了更新的视角,本文从医患纠纷分类的角度探讨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1医患纠纷的分类

从医患纠纷的概念以及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可

以清楚地分为医疗纠纷和非医疗纠纷[1]两大类,其中医疗纠纷[1]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医疗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同一个概念的两种不同提法,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更为常见。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目前尚无统一的分类标准,有人将其分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非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以下简称《北京意见》)中,基于医疗事故的法律概念,又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但《侵权责任法》已摒弃了医疗事故的概念[3],将所有的医疗侵权行为统一为医疗损害。因此,只有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分类才具现实意义。

非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以外的纠纷。其特点虽然也是发生在医患之间,但其纠纷的性

质并不特殊,在其他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同样存在。应补充说明的是非医疗机构内产生的纠纷如整容美容纠纷,尽管其中存在医疗行为,但也不属医患纠纷,应属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

医疗纠纷适用法律概述

2.1

医疗纠纷适用法律的格局发生了变化

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合同法》、《侵权责任法》。2003年1月《通知》中明确表述: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通知》的出台有效地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样也奠定了医疗纠纷处理适用法律“二元论”的基础。正是由于《条例》和《民法通则》冲突,催生了《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而《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基本上解决了医疗纠纷赔偿案在诉讼案由和法律适用二元化的问题

[3]

,使得

《条例》在处理医患纠纷中的地位边缘化,医疗事故也几乎仅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3]。

2.2医疗损害纠纷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

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法条作为《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的第一条,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是过错责任。考虑到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实际情况,《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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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2011,No.1Total No.54

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3种情形(具体3种情形下述)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因此,在3种情形下,患方无需举证医方是否有过错(推定过错),但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即患者受到损害,是否因3种情形造成的,由谁来举证,《侵权责任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有律师认为患方应对因果关系举证[4],也有律师认为患方无需对因果关系举证[5],但无论是律师还是从事医事法研究的其他学者一致的意见是:因果关系的认定最终依据鉴定结论[6]。因此,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认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辅之以有条件的推定过错为补充。如患方诉医方误诊致患者损害,医方误诊不一定都有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医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无过错即无责任,患方首先要举证医方的误诊是过错,其次还要举证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如不能举证,则可以通过鉴定来确定;当然患方也可证明医方误诊是因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法定情形造成的,这种情况下,虽然可以直接推定医方过错(不得抗辩),但理应允许医方对患者受到的损害不是因3种情形造成提出抗辩或要求鉴定。

2.3医疗损害纠纷赔偿应根据医方的过错程度确定

《侵权责任法》另一重要意义是终止了赔偿标准的双轨制现状[6]。《条例》规定的致人死亡的,无死亡赔偿金,仅赔相当于6年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的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依据《解释》的死亡赔偿金最高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两者间巨大的差别,导致医疗侵权案的赔偿难以把握。如今《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侵权责任赔偿项目中明确规定了死亡赔偿金,使得医疗侵权案的死亡赔偿金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赔偿的角度,天平已向患方倾斜。立法的实质是利益的重新分配,更应起到平衡医患关系的重要作用,应考虑到医疗侵权与其他如交通事故等侵权案的不同,医疗侵权的特殊性在于侵权人(医方)是为着被侵权人(患方)的利益而为之,同时,医学是一门经验科学,疾病存在多样性,人类认识也存在局限性,医疗的最终效果应由医疗、患方自身和其他致病因子综合造成的,即医疗损害纠纷存在“一果多因”,因此,医疗损害赔偿应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上海市高院《医疗过失赔偿纠纷案件办案指南》[1]第十三条规定: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应通过直接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复杂因果关系分析分别加以认定,并确定医疗过失原因力的大小,最终根据医疗过失原因力的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北京意见》[2]中第23条也明确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科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换句话说:应根据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因果关系程度或侵权责任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从法医临床学角度,直接因果关系且全部责任对应的参与度为100%;直接因果关系且主要责任对应的参与度为80%;临界因果关系即同等责任对应的参与度为50%;间接因果关系且次要责任对应的参与度为30%;间接因果关系且轻微责任对应的参与度为10%[6]。

3医疗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分类及法律适用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纠纷)应遵照《民法通则》精神,按《解释》及《侵权责任法》进行赔偿。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3.1患方在诊疗中受到损害,医方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3种情形的纠纷

具体3种情形如下:(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患方举证后,经过质证或鉴定,医方不能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由于该情形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医方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无须质证和鉴定,直接推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并导致不能做出(鉴定)结论的,同样推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医患双方对“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可以有完全相反的理解,如上级医生对下级医生的病历修改;由于手术或抢救病人延误引起的补记病历等,患方举证后,也应允许医方反证或要求鉴定,经鉴定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不应以此追究医方的赔偿责任。3.2侵犯知情同意权的纠纷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明确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方违反告知义务如何进行赔偿,这一直是医事法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包括人格权损害和或财产损失,如果是造成患者财产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如果仅侵犯其人格权的,一般认为,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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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2011年第1期(总第54期)

者的知情权大多属一般人格权范畴,与健康权损害后果无关,不存在承担健康权损害后果赔偿费用,一般采取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形式[7],而且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不宜过大[8]。没有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应得到支持[2]。

3.3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纠纷

其中药品缺陷纠纷主要指伪劣、假冒和不合格药品,而不包括药品使用不当和药品不良反应,其中药品使用不当属违反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情形,不属此范畴;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为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从其定义上看已经排除了人为过失和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产品缺陷的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是否存在缺陷由生产者举证。

3.4医方未履行应尽的诊疗义务而造成患者损害的纠纷

“诊疗义务”是指《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三款表述的“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以及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拒绝诊断、治疗危急患者的强制诊疗义务。这其实就是医疗事故鉴定时判断医疗过错的客观标准之一,从该法条隐约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试图涵盖所有医疗事故中医疗侵权行为的立法思路,但该条极易引起医患双方的争议,实践中操作时确实难以把握,需经过质证或鉴定才能确定。

4非医疗纠纷的分类及法律适用

非医疗纠纷虽然也是发生在医患之间,由于其纠纷的性质并不特殊,在其他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同样存在,其赔偿也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或违约纠纷进行,其具体形式有以下四种类型。

4.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只要患者选择医院进行治疗,与医院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就已建立,选择合同纠纷就应按照《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其特点为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同时违约责任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有医疗费纠纷、整形美容纠纷等具体形式。

4.2侵犯患者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包括肖像权)的纠纷

过去,每当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隐私权、名誉权)相冲突的时候,往往是要求个人权利服从于公共利益,而国外的立法原则则是“人权至上”。如今《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将患者隐私权的纳入,充分体现了我国尊重人权的一大进步。医方如若侵权,其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如何把握呢?有学者认为数额不宜过大,应当是象征性的赔偿[8]。

4.3医院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患者损害的纠纷

因医院设施或管理有瑕疵,如地面湿滑或电梯出现故障导致患者受伤、抱错婴儿等。该类纠纷强调的是医院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如综合性医院内患者自杀或出走,医院无限制患者人身自由的权利,无需担责,但若精神病医院则另当别论。

4.4涉嫌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

患者或其家属对医务人员人身攻击包括殴打、辱骂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上述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应包括民事、行政、刑事3种责任,其中民事赔偿部分应遵照《民法通则》规定,严格按《解释》进行赔偿。

参考文献:

[1]沪高法民一[2005]17号.医疗过失赔偿纠纷案件办案指

南[S].

[2]京高法发[2005]157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

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S].

[3]朱广友.医疗损害责任评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0,(2):31-

33.

[4]郑雪倩,聂学.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N].

健康报,2010-02-03.(7)

[5]邓利强.正确理解“过错推定”的原则规定[N].健康报,2010-

03-24(7).

[6]刘鑫,张保珠,陈特.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条文深度

理解与案例剖析[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10:

16.29.225.255.

[7]张家麟,马军,沈丹丹.疑难案例法官判解医疗纠纷[M].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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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立法疑难问题研究之五医疗损害责任的

立法原则和基本类型[N].法制日报,2010-04-08(12).

(本文编辑:秦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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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案例分析题

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案例一、2007年7月20日,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到某市甲公司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食堂未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却供应职工饭菜。该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食堂予以取缔并罚款2000元。该公司认为职工食堂只是为本公司职工提供便利,并不存在经营且不盈利,故对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请问:监督管理局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复议机关会支持原告的申请吗?答:合法。因为食堂无论营利还是非营利,均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该厂开办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其予以处罚于法有据,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当,处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食品卫生涉及公共卫生行政管理领域,应当设置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职工食堂属于公共卫生领域,应纳入食品卫生许可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活动。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责任。 复议机关不会支持原告的申请,因为职工食堂属于公共卫生领域,应纳入食品卫生许可范围,某市甲公司食堂在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管理范围内。 案例二、2003年8月21日,扬州某学校先后有71人出现恶心、呕吐、头昏、乏力、紫绀、心悸等症状,严重的出现意识模糊、呼吸困难等,中毒人员经洗胃、催吐、注射美蓝等治疗症状缓解,1-3天痊愈。有关医院收治病人后迅速报告,市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立即采取了临时控制措施(在查清原因后依法解除了控制),并进行调查。卫生监督人员对肇事食堂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对学校后勤负责人、食堂负责人和当班从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据食堂某临时工反映,当日上午他曾将类似食盐的半袋无任何标识的东西放入加工间调料罐中。餐厅负责人认为该临时工所加的无标识的东西是他制作熟食用剩的250克亚硝酸钠.根据这一线索,调查人员对剩余调料、工具用具和一名病人的呕吐物进行了采样检验。结果在食盐、空糖罐、淀粉、病人呕吐物中亚硝酸钠检验均强阳性,酱油、猪油、醋中亚硝酸钠弱阳性.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病人潜伏期、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市卫生监督所认定这是一起误用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事故。 市卫生局对该案立案查处,执法人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在调查违法所得时,调取了营业电脑记录,但发现当日中午就餐师生使用消费卡的营业额有记录,使用现金消费的无记录,总营业额故无法统计。在调查取证基础上,经合议。处罚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同时鉴于该学校主动积极配合调查、组织救治,市卫生局最终对该学校作出了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该学校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了罚款。 问题:上述案例中你认为有可能取得哪些方面的证据及材料? 答:当事人的陈述,对学校后勤负责人、食堂负责人和当班从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所获得的证据;医院食物中毒报告记录,案件受理记录,现场检查笔录,对食堂向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对学校医务人员的询问笔录,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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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卫生监督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卫生监督学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 微小气候 监督文书 抽象程序 射线装置 卫生监督 拘束力 放射性 放射事故 食品添加剂 卫生行政处罚 MPN值 经常性卫生监督 现场监督 学校应急事件 食品卫生质量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 羁束 尘螨 监督文书 授权性 行政许可 卫生标准 卫生监督主体 授权性 监督标识 职业卫生 自由裁量 权限 职业病 标签

化验单 二、选择题: 1.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卫生监督责任的方式是 A. 处罚 B. 处分 C. 惩罚 D. 听证[] 2. 下列哪项不能作为卫生监督的证据。 A. 举报材料 B. 监督笔录 C. 检验报告单 D. 样品[] 3. 卫生监督可采用的强制性标准不包括: A. GB B. ZB C. 地方标准 D. 国际标准[] 4. 我国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甲醛浓度订为。 A. ≤0.12mg/m3。 B. ≤0.10mg/m3。 C. ≤0.15mg/m3。 D. ≤0.20mg/m3。[]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A. 主管 B. 负责 C. 兼管 D. 领导[] 6.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 A. 100ml,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B. 200ml,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C. 300ml,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一年。 D. 400ml,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一年。[] 7. 我国卫生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暂没有包括。 A. 鼠疫 B. 非典 C. 霍乱 D. 黄热病[] 8. 经常性卫生监督属于。 A.事前监督 B.事后监督 C.事中监督 D.以上都不对[] 9. 领导性病防治工作 A.卫生行政部门 B.疾病控制机构 C.政府 D.卫生监督所[] 10. 禁止入境的疾病中不包括 A. 爱滋病 B.性病 C. 精神病 D.非典[] 11. 职业病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中没有 A.职工 B.环境 C.诊断 D.接触[] 12.哪项不是目前对食品的卫生要求 A.无毒 B.无害 C.无菌 D.感官性状[] 13.不得销售的化妆品不包括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注:1.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一般情况按住院天数计算,也可另申请司法鉴定。3.赔偿总额=上述各项总和×侵权人(被告人)责任分担比例+精神抚慰金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连载一) 解国家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

医疗服务监督常见违法案件查办指南

医疗服务监督常见违法案件查办指南 医疗服务监督常见违法案件查办指南 模拟案例部分撰写要求 为完善《医疗服务监督常见违法案件查办指南》的内容,使《指南》的实际应用更为充分,依照专家提出撰写模拟案例的意见,各有关省、市卫生监督所,按照“北京会议”的分工,分不撰写模拟案例,现就模拟案例的撰写提出以下要求。 一、模拟案例差不多框架 模拟案例原则上分为三个部分,即案情简介、案件评析和摸索与建议。 二、案情简介部分应撰写的内容 案件差不多情形的简要描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主体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描述为“某医疗机构”、“某门诊部”或“某诊所”。 2、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应描述为某某人以“某门诊部”或“某诊所”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3、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应描述为某某人。 (二)违法情节

1、违法行为的发觉。如监督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接到举报投诉后专项检查等。 2、违法行为的事实。如某诊所某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某门诊部未取得性病诊疗资质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等。 3、违法行为的强度(严峻程度)。如某诊所有3名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某某在某诊所无医师执业证书从事了3个月的诊疗活动等。 违法情节的描述要针对相关法律适用情形尽量详细描写、力求全面。 (三)要紧证据及收集方法 1、依照违法情节的设定,描述需要取得的证据。 2、依照调查取证的难易情形,描述取证的方法技巧。 (四)行政处罚情形 1、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的认定。 2、实施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 3、做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其它 1、涉嫌刑事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2、其它行政部门管辖的事项,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 三、案件评析部分撰写的内容 依照模拟案例的具体情形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评析。 1、违法主体的确认。

中国医科大学2020年7月考试《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作业考核试题

1.下列哪项关于卫生法的法定解释是错误的?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行政解释 D.民事解释 【参考答案】: D 2.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包括: A.传染病防治 B.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 C.监督管理食品 D.以上都是 【参考答案】: D 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是 A.卫生法律规范 B.法律事实 C.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D.卫生组织机 构 【参考答案】: B 4.卫生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 A.卫生法律规范 B.法律事实 C.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D.卫生组织机 构 【参考答案】: C 5.成为卫生监督主体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是 A.依据组织规则设立 B.获得法律、法规授权 C.权力和职责的统一 D.以上都是 【参考答案】: D 6.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体现在 A.明确的法律关系 B.法定的监督权利 C.垄断的监督资格 D.以上都是 【参考答案】: D

7.下列关于卫生监督员的禁止性规定哪项是错误的 A.在职人员 B.专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 C.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任务的人员 D.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从事担任卫生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参考答案】: A 8.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政策由政府、党、地方机关等制定 B.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法律 C.法律的调整范围广、灵活性大 D.法律实施依靠强制力 【参考答案】: C 9.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A.负责本专业领域卫生标准经费的日常管理 B.负责标准草案的评审和已发布标准的复审工作 C.负责对标准起草单位的督导工作 D.以上都是 【参考答案】: D 10.GB是什么的代号? A.国家标准 B.行业标准 C.地方标准 D.企业标准 【参考答案】: A 11.卫生标准在卫生监督中的作用有 A.卫生监督检测检验的规范性依据 B.卫生监督评价的技术依据 C.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D.以上都是 【参考答案】: D 12.下列不属于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是()。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许可证 C.罚款二万元以上 D.通报批评 【参考答案】: D

人身损害赔偿说明、法律依据及法律风险

赔偿说明、法律依据及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赔解释》”) 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受害人可能获得以下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803040元 1、法律依据: 《人赔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赔偿标准: 2017年3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152元。 3、计算方法: 40152元/年×20年=803040元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46257.75元 1、法律依据: 《人赔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2、赔偿标准: 2017年3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6433元。 3、计算方法: (1)母亲:26433元/年×5年÷4=33041.25元。 计算说明:母亲已超过75周岁,按5年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母亲有4个子女,因此只能主张赔偿其中1/4的份额。 (2)孩子:26433元/年×1年÷2=13216.5元。 计算说明:孩子已超过18周岁,按规定不应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基于孩子仍在读书,尚有一年大学毕业,读书期间无生活来源,且双方需要先行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因此,可以比照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 些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在讲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之前先解释一下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规 法律: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法规:法规指制定的。如我国制定和颁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 那么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律有5部,行政法规有8部,部门规章有15部 这里我们简单的介绍一下,它包括:《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

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相关法律发规 一、《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 法。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他的第二十三条指出: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 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 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附件: 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

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4、《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最新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问题目录 1、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1) 2、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能否进入无证行医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3) 3、在无证行医查处过程中“取缔”的性质是什么? (5) 4、对无证行医如何实施取缔? (10) 5、没收药品、器械是否需要听证? (12) 6、在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是否有权调查、检查医疗机构财务室的相关账务资料? (13) 7、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填写吗? (15) 8、个体诊所能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吗? (17) 9、非执业医师可以设置个体诊所吗? (21) 10、如何界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期及有效期? (23) 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能否认定为无证行医? (28) 12、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校验能否视为无证行医?该如何处理? (28) 13、校医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如何处理?校医务室是否需要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1)

14、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的概念与界定? (32) 15、采供血机构体检、采血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如何适用法律处罚?(35) 16、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能否从事医疗活动? (37) 17、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如何适用法律查处?(39) 18、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属非医师行医吗? (39) 19、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如何适用法律? (41) 20、中医医师能否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45) 21、中医医师能否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 (46) 22、护士与护工的职责区分? (46) 23、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如何适用法律? (47) 2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原则? (49) 25、如何看待乡村医生、社区医生出诊? (53) 26、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如何适用法律? (54) 2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还是“撤销”? (56) 28、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如何适用法律? (57)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官方版)

编号:QJ-HT-0341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官方 版)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or the law within the contract perio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协议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官方版) 说明:该协议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在协议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甲方:管理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省市人,住省市镇村组号,身份证码:电话 乙方家属代表: 年月日,甲方(是甲方而甲方负责人或水利维修中心)为照顾乙方做些零活,让乙方将甲方位于处的变压器架子进行油漆涮新,由乙方包工包漆,油漆刷新后甲方支付乙方元费用。乙方接受甲方零活后进行承揽施工。施工的第二日,即月日,乙方因一时大意,在没有拉闸停电的情况下即开始涮漆,结果不幸被高压电击伤,造成右上股、躯干、双下肢可见总面积约15%被烧伤。乙方受伤后被其亲属送往兴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确诊:1、高

压电烧伤15%,Ⅲ,全身多处。2、心肌损伤(详见病历)。乙方住院期间,甲方考虑到乙方是因给甲方涮漆而受伤,虽然是包工包料,乙方是在承揽施工中受伤,但因乙方经济困难,甲方为乙方支付了相关医疗、生活等费用,共计元。乙方病情目前已基本稳定,可以出院。 现乙方多次向甲方提出,希望甲方能够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赔偿,其家属代表也一再要求进行一次性了断。甲方虽然从法律上已向乙方及家属代表作了解释,乙方受伤是其在承揽施工中受伤,但为了化解矛盾,以人为本,甲方同意按乙方及家属代表的请求,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赔偿。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及乙方家属代表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二、乙方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元、生活费元,共计元,甲方已代乙方支付,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还。 三、本协议签订生效并经公证后,甲方在乙方出院时再一次性赔偿乙方元,该经济赔偿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试题及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 )年( )月(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号主席令公布。 A、2004年12月1日 B、2004年8月28日 C、1989年09月1日 D、1989年2月21日 2.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方针是什么? A预防为主 B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C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D以上三项 3.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 )制度。 A计划免疫 B预防接种 C预防接种证 D疫苗接种 4.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由( )批准。 A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A医疗机构 B采供血机构 C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D任何单位和个人 6.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当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 )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A公安机关 B卫生行政部门 C卫生监督机构 D卫生防疫机构 7.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 )、( )制度,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A隔离、消毒 B预检、分诊 C分类、隔离 D定点、隔离 8.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 ),减免医疗费用。 A医疗救济 B困难补助

C医疗救助 D医疗照顾 9.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将病原微生物分为()类。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将实验室分为( )级。 A 4;4 B 3;4 C 5;4 D 4;3 1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天。 A 1 B 3 C 5 D 2 11.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 )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A 18~55周岁 B 18~50周岁 C 16~55周岁 D 16~50周岁 12.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A 设区的市 B 县 C 省 D 国家 13.《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 )年。 A 3 B 2 C 5 D 4 14.国家根据非处方药的( ),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和乙类。 A质量 B有效性 C安全性和有效性 D安全性

第七课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问题目录 1、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1) 2、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能否进入无证行医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3) 3、在无证行医查处过程中“取缔”的性质是什么? (5) 4、对无证行医如何实施取缔? (10) 5、没收药品、器械是否需要听证? (12) 6、在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是否有权调查、检查医疗机构财务室的相关账务资料? (13) 7、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填写吗? (15) 8、个体诊所能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吗? (17) 9、非执业医师可以设置个体诊所吗? (21) 10、如何界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期及有效期? (23) 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能否认定为无证行医? (28) 12、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校验能否视为无证行医?该如何处理? (28) 13、校医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如何处理?校医务室是否需要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1) 14、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的概念与界定? (32) 15、采供血机构体检、采血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如何适用法律处罚?(35) 16、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能否从事医疗活动? (37) 17、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如何适用法律查处?(39) 18、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属非医师行医吗? (39)

19、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如何适用法律? (41) 20、中医医师能否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45) 21、中医医师能否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 (46) 22、护士与护工的职责区分? (46) 23、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如何适用法律? (47) 2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原则? (49) 25、如何看待乡村医生、社区医生出诊? (53) 26、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如何适用法律? (54) 2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还是“撤销”? (56) 28、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如何适用法律? (57) 29、医师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到合法医疗机构如何适用法律? (59) 30、若医师擅自变更的执业地点为非法医疗机构则应当如何适用法律?(62) 31、乡村医生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如何适用法律? (64) 32、未经备案外出开展体检活动的医疗机构,如何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67) 33、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如何适用法律? (68) 34、医师超范围行医如何适用法律? (70) 35、哪些情况不属于超范围行医? (73)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教学设计

教学进程提问、演示、重点、难 点、 教具、时间分配、教法等教学引入: 学生代表的医疗见闻报道 (案例——播放视频) “谁动了我的右腿?”——一场离奇的医疗事故 4月20日,江西景德镇乐平市6岁女童小颖在乐平市第二人民医院做左腿矫形手术。手术后,小颖的爸爸戴胜亮掀开裹在女儿腿上的被单后,发现小颖原本无需手术的右腿被打上了厚厚的石膏,左腿却毫发无损。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医疗事故(Malpractice)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Medical staff)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2、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3、责任在于过失 4、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损害程度 5、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6、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见闻报道2分钟 播放视屏案例5分钟 举例提问 此处通过案例讲解,让学生判断是否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三、医疗事故处理立法现状 1.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2.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2002年7月31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6种情况,即医疗机构可以免责的事由。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医疗事故的分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通过案例讲解,让学生判断是否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如:青霉素皮下测试引起的过敏反应

卫生法律规章制度与监督学题库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名解】 1、国家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执法主体对管辖围有关单 位和个人执行卫生法律的情况予以监督检查的活动,主要包括公共卫生 监督、医政监督、药政监督和其他有关的卫生监督等。 2、卫生法的渊源:是指已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卫生法律法规的各种具体外在表现形式, 是卫生法适用和解释中可援引意义上的规。 3、卫生立法:卫生法制定又称卫生立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 修改、补充或废止卫生法律和其他规性卫生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4、卫生司法:即卫生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 序,运用卫生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5、卫生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即某一法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果适用 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6、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卫生法或因卫生法规定的事由,尚未构成犯罪时,依法 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7、羁束卫生监督行为:指凡是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的容、形式、程序、围、 手段等作出了较详细、具体和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机关严格依法 而实施的卫生监督行为。 8、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有一定自由度的卫生监督行为。 9、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无需 相对人申请而由主动作出的行为。 10、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被动情况下作出的行为,只有在相对人申请 的条件下,才能依法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 11、确定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有效成立后,即产生不可变更力,非依法定事实和程 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12、拘束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有效成立,行为的容对有关组织和人员具有约束和 限制的效力,必须遵守、服从。 13、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 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 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14、卫生监督检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卫生行政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规和具体行 政决定所进行的了解和调查,并依法处理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15、卫生行政处罚:只是卫生行政部门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 予的惩戒或制裁。 16、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为预防或制止危害公共健康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 或扩大,维持公共卫生的正常秩序,依法采取的强制限制相对人的 人身或财产流通的各种措施。 17、卫生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做出 的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 履行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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