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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办法

发行版本:B

事故管理办法修改次数:6

文件编号:QG/YNXS 304-2005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托管的控股公司的事故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第6.1、6.2、6.5条款适用于基层库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2.2 中油安字[2007]57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办法》

2.3 中油监[2008]318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

2.5 中油办字[2007]94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

管理办法》

3 术语与定义

本办法采用以下定义:

3.1事故: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

中国石油云南销售公司2011-12-20 修订2012-03-15实施

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3.2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分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3.2.1直接责任: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3.2.2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3.2.3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参与决策的工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3.3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

3.3.1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3.3.2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公司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3.3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3.4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4个等级。

3.4.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3.4.4.1 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4.2 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4.3 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5 事件:指因偶然原因未造成人员受伤、疾病和财产、环境或第三方损失,但是被识别出具有可能造成人员受伤、疾病和财产、环境或第三方损失的异常险情或紧急事件事件;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较少,人身伤害轻微的事件。

3.6 迟报:是指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3.7 漏报:是指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

3.8 谎报: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3.9 瞒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4 重要风险

4.1 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

4.2 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处理。

5 职责

5.1 公司质安处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上级公司或地方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负责按规定向上级公司报告事故情况,负责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负责事故统计上报和事故归档管理工作。

5.2 公司人事处负责事故伤亡员工的工伤保险理赔事宜,负责对事故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理或经济处罚建议。

5.3 公司审计监察处负责对渎职、失职的事故责任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5.4 公司总经理办负责按规定向上级公司报告事故信息,负责牵头组织机关公务车交通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5.5 公司加管处参与加油(气)站发生的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5.6 公司调运处参与油(气)库发生的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5.7 公司党群处及工会组织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善后事宜,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5.8 所属各单位负责协助上级公司或地方政府部门开展事故和事件调查,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事故事件报告和权限范围内的事故事件调查处理,负责事故归档管理等工作。

5.9 公司各油(气)库、站和承包商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事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救援,防止事故事件扩大或次生事故发生。

5.10 公司及承包商员工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按照指令参与事故救援。

6 管理内容及要求

6.1 事故报告

6.1.1 事故发生后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油(气)库、站或基层单位负责人,火灾事故应同时拨打119报警。

6.1.2 库站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臵措施,同时立即报各单位经理办公室、安全部门。

6.1.3 各单位经理办公室、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了解现场情况及进展,分别上报至公司总经理办、质安处。

6.1.4 重大情况或情况紧急时,员工可越级上报至公司总经理办、质安处。

6.1.5 应急预案的启动及信息报告按照《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6.2 事故报告时限

6.2.1 事故报告时限具体按照公司《重要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实施

6.2.2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由分公司办公室在发生事故后的10分钟内,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报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业务副总经理,同时在10分钟内,上报集团公司办公厅、销售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质安处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销售公司质安处。

6.2.3 发生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分公司办公室在发生事故后的20分钟内,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报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业务副总经理,同时在20分钟内,上报集团公司办公厅、销售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质安处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销售公司质安处。

6.2.4 发生未遂事件的,当事人和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基层油(气)库、站负责人,油(气)库、站负责人应在当日内报分公司安全部门,分公司5天内将调查情况报公司质安处。

6.2.5 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它事故,各单位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告。

6.2.6 发生事故后,各单位在上报公司的同时,还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6.2.7 HSE管理信息系统事故快报录入:一般事故(一般事故A级以下)发生后,在事故发生当月的5个工作日内完整录入事故快报;亡人事故(一般事故A级及其以上)发生后,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事故快报。事故快报的录入由质安处安全管理岗负责。

6.3 各单位对于发生的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按照事故管理规定上报,并在调查处臵完成后向公司质安处备案。

6.3 事故处臵要求

6.3.1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可在第一时间用电话或当面汇报方式进行初报,随后以《不符合项/事故报告单》书面上报。报告内容包括单位概况、事故时间、简要经过、估计损失、新闻媒体和政府主管机构的介入情况、采取措施等。

6.3.2 各单位发生的任何事故(含未遂事件和承包商发生的事故及其它事故),须按程序逐级或越级上报到公司,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

6.3.3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6.3.4 事故应急处臵。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中:

6.3.4.1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公司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赶赴事故现场。

6.3.4.2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6.3.4.3 发生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分公司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6.3.4.4 发生一般事故C级及以上,分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6.3.5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

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4 事故事件调查

6.4.1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上级公司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6.4.2 政府委托各单位调查的事故,各单位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人事、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6.4.3 事故调查的权限

6.4.3.1 发生一般B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组织或协助调查。

6.4.3.2 发生一般C级事故,由各分公司组织调查,公司视情派人参与或组织调查。分公司调查完成后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

6.4.3.3发生事件,由基层油(气)库、站组织调查,分公司或公司可视情组织调查。油(气)库、站调查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逐级上报到公司质安处和业务主管部门。

6.4.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委、拒绝和阻挠。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6.4.5 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职责

6.4.5.1 赴现场调查取证。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6.4.5.2 分析事故原因。查明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和制度缺陷,认定事故性质。

6.4.5.3 确定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性质,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及主要责任者,并提出处理建议。

6.4.5.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6.4.5.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4.6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6.4.6.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6.4.6.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6.4.6.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6.4.6.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4.6.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4.6.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6.5 事故处理

6.5.1 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分级进行处理。

6.5.2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单位负责人、业务主管领导的责任:

6.5.2.1 发布的指令、决定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6.5.2.2 未建立、健全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6.5.2.3 未组织制定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5.2.4 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5.2.5 未按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5.2.6 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6.5.2.7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改或防范措施不力。

6.5.2.8 未组织制定或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5.2.9 事故事件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抢救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次生事故。

6.5.2.10 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作业。

6.5.2.11 违反规定搞突击、抢进度组织生产及工程建设。

6.5.2.12 批准不符合规范的设计或擅自更改设计,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

6.5.2.13 批准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臵、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

6.5.2.14 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6.5.2.15 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

6.5.2.16 员工违反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

6.5.2.17 其他过失或不作为。

6.5.3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6.5.3.1 项目批准部门在项目未通过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批准立项。

6.5.3.2 工程管理和工程监理部门对在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管理不善、监督不力。

6.5.3.3 设计部门在设计上存在错误或缺陷。

6.5.3.4 发包管理或工程委托部门对发包或委托的项目,提供的作业场所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6.5.3.5 生产运行部门未及时组织制定、修订操作规程。

6.5.3.6 生产运行部门停工措施不当、超负荷生产,或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开工,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5.3.7 设备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对机械设备、安全装臵进行检验、检修,设备有缺陷、无防护设施,超过期限运行。

6.5.3.8 制造、安装、施工、检修及验收部门分别存在制造、安装、施工、检修及验收的错误或缺陷。

6.5.3.9 质量管理部门把关不严,或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

6.5.3.10 购买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臵、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

6.5.3.11 人事培训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制定员工安全培训计划,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上岗。

6.5.3.12 有关部门未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立项,安全部门未按规定对立项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监督。

6.5.3.13 其他存在过失或不作为。

6.5.4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6.5.4.1 岗位操作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的,岗位相关人员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监护而未履行监护职责的。

6.5.4.2 人事、生产运行主管部门教育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没有及时到位,致使岗位人员不能达到上岗要求的。

6.5.4.3 工程部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新项目进行HSE预评价和验收评价的,或新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实施的,或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把关不严及检维修质量没有达到质量要求的。

6.5.4.4 设备及技术管理人员推广应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或物资采购人员采购假冒伪劣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物资的。

6.5.4.5 设备管理、工程管理、生产管理等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指挥,留下事故隐患的;工程质量检测人员、验收人员,出具假数据、假报告的。

6.5.4.6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检查把关不严,未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的。

6.5.4.7 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的,其他人员未履行HSE职责的,或上述人员因其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形,导致事故发生的。

6.5.5 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给予相应

处理:

6.5.5.1 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6.5.5.3 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6.5.5.3 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6.5.5.4 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6.5.5.5 对于在同一生产年度内发生多起或三年内连续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C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加重处分。

6.5.5.6 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根据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分。

6.5.5.7 对承包商发生事故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人员,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6.5.5.8 需要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5.5.9 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事故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5.6 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其年度合同业绩奖金或其他奖金的扣发,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6.5.7 事故责任人的安全风险金扣罚按照《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实施细则》。

6.6 事故事件档案管理

6.6.1 所有事故事件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事件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6.6.1.1 事件及一般C级事故档案,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并永久保存。

6.6.1.2 一般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公司质安处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6.6.1.3 公司质安处要对公司发生的所有事故事件建立台账并长期保存。

6.7 附则

6.7.1 各单位无需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6.7.2 本办法由质安处、审计监察处(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6.7.3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事故管理办法》(云南销字…2011?80号)同时废止。

6.7.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相关文件

7.1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实施细则》(QG/YNXS 305-2006)

8 控制证据或记录(样表或模板)

8.1 《事故报告单》(见附录1)(公司质安处设臵,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使用保管,保存期3年)

8.2 《事件记录表》(见附录2)(公司质安处设臵,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使用保管,保存期3年)

8.3 《事故快报》(根据HSE管理信息系统设臵,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使用保管,保存期5年)

9 执行要点(见附录3)

10 相关业务管理流程图(见附录4)10.1 SP08.03.06 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编写部门:中国石油云南销售公司质安处编写人:李世森

核稿人:朱明刚

审核人:魏秋冬

审批人:杨子清

附录 1

事故事件报告单(表样)单位名称:编号:

附录 2

事件记录表

记录人:记录时间:年月日

附录3

第16 页共18 页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1)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析、上报。 一、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记录事故 a.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b.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c.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2.1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2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3.1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4.1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在1—2人的事故。 4.2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残废和重伤合计达10人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调查、分析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立即报告专业公司的行政正职(或现场委托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由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或委托人)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存档。 2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适用一、二、三、四级项目部) 2.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单位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职(兼)安全员,由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兼)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接报后,用快速方式(电话或传真)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监部。 2.2严重未遂事故,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副经理主持成立由安监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 2.3“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由项目部安监部门(安监负责人)负责汇总和审核,并报项目部领导批准签字后,于事故后三日内报送公司安监部。 2.4公司安监部接到项目部、专业公司发生的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将事故的简要经过报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 2.5公司安监部对“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审核后,应在事故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完整版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与管理 ⒈事故按性质分类可分为生产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交通事故以及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环保事故、伤亡事故。 ⑴生产事故,指生产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流程、岗位操作法、误操作或控制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⑵设备事故,指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坏、损失或流产的事故。 ⑶质量事故,指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国家和企业规定的有关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出现原料、中间体、成品使用差错以及混淆、混药、异物混入或变质等问题,使该物料不符合既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物料损失或整批退货的事故。 ⑷交通事故,指在企业生产活动区域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⑸火灾事故,指发生着火,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⑹爆炸事故,指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⑺环保事故,指发生生产或“三废”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职工、居民和行人受到危害或影响周围农业生产的事故。 ⑻伤亡事故,指企业员工(包括在厂内施工作业的外来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⒉生产事故、爆炸事故和伤亡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

安全生产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防火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环保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调查、统计和存档。 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与救护 ⒈公司、车间(科室)、班组及危险岗位必须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防范。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根据预案的要求进行抢救,妥善处理,切忌盲目涉险,以防事故的蔓延扩大。 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各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疏散、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⒊对有害物质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请就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⒈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在半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动态。 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企业各部门和员工要积极配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

炼铁厂生产工艺事故管理办法(精编版)

炼铁厂生产工艺事故管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炼铁厂生产工艺事故管理办法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事故, 工艺质量事故、设备事故的管理, 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给产量、质量, 设备及人身安全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进一步加强各类事故的管理与考核, 提高各级生产组织者和操作者的防事故意识, 超前防范。确保炼铁厂生产经营计划的顺利完成, 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炼铁厂各单位生产、工艺、设备事故管理。 二、“事故”定义: 在生产过程中, 因工作失误, 操作不当、管理漏洞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主体设备、辅助设备不能正常运转, 机械设备损坏, 减产、停产, 运输中断的, 影响正常生产组织的事件, 均属事故。 二、管理职责: 1、生产科, 技术科, 设备科是生产, 工艺, 设备事故的管理部门。 2、事故单位负责按要求时间分析事故原因, 制定防范措施, 并接受处罚。 三、事故管理: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完善质量责任,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从而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声誉,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发生各类质量事故的处理。 3.职责 3.1总经办负责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3.3总经理负责质量事故处理意见的审批。 4.工作程序 4.1质量事故的确定 4.1.1产品质量事故 a.一般事故:损失1000元以下 b.较大事故:损失1000-5000元 c.重大事故:损失5000-10000元 d.特大事故:损失10000元以上 4.1.2工作质量事故 a.意外事故A:非本职工作的操作失误造成产品损坏的事故b.意外事故B:产品难度大或工艺技术不熟练造成产品损坏

的加工事故 c.意外事故C:粗心大意造成产品无谓损坏的事故(如摔碎、磕碰等) d.责任事故A: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或工作安排不当造成生产损失的事故 e.责任事故B: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操作造成产品损坏的事故 4.2质量事故责任人的界定 4.2.1销售部或外贸部所下内部订单及尺寸有误造成损失,销售部门或外贸部为直接责任部门,销售员为直接责任人;生产部、技术部为间接责任部门,与之对应的计划员、技术员为间接责任人;生产部、技术部的部门负责人为连带责任人。 4.2.2生产部下达计划与内部订单不符造成损失的,生产部为直接责任部门,计划员为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间接责任人。 4.2.3各生产加工部指挥生产加工失误造成损失时,各生产加工部为直接责任部门,指挥人为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间接责任人,操作人员为连带责任人。 4.2.4由于操作人员失误或未按要求加工首件造成损失的,操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班组长为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连带责任人。 4.2.5车间工人打碎碰坏产品,打碎者为直接责任人。 4.2.6质检员检验未尽职责出现错检、漏检,或未经请示对不合格产品放行的,质检部为直接责任部门,质检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质检部门负责人为间接责任人。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事故分类 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犯工艺规程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 的事故。 3.品质故事: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故 事 4.交通事故:指工作期间或因公外出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 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6.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7.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为破坏事故。 8.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因此导致 死亡的事故。 9.环境污染事故:由于生产、使用贮运或其它因素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固体 废弃物超标排放,使大气、水体、土壤、人及其它植物等自然环境受到损害,为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章.事故管理 生产(工艺)事故由各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由行政人事部、安全科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维修组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爆

炸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管理。各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工业安全小组安全科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科。 第三章.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车间、部门、班组和个人事故不得迟报、漏报、慌报 或者瞒报。 2.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尽快报告班组长,班组长应于当天上报部门负责人 及安全科。夜班发生事故,则在次日由当班班长委托接班班长上报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科。 3.发生工伤事故事故伤者三日必须内填写“员工工伤事故登记表”交安全科,如伤者因伤不能填 写,应由所在班组班长代为填写。 4.外派出差人员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重大无工伤事故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实时电话报告所在部 门相关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相关人员随即告知安全科、行政人事部,安全科上报公司工业安全小组组长,由工业安全小组组长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召开临时安全会议。临时安全会议由工业安全小组组长主持,行政人事部经理、部门经理、安全主任参加,讨论是否安排事故调查人员前往事发地调查,将讨论结果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5.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现场其它人员应现场人员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或互救。立即 6.逐级或直接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立即上报公司工业安全小组组长,并赶赴现场, 组织救护,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如实向南湾街道安监办报告。 第四章.事故调查 1.重大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工业安全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事故调查机构 对事故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意外事件。没有安全影响的工艺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质量事故和公司以外的交通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2、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属于上级部门调查处理权限的各类事故的报告,负责组织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并配合上级事故调查,负责审批事故内部处理意见。 2.2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轻伤事故、影响不大的重伤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有较大财产损失的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事故档案管理。特种设备事故有安全部门和设备部门共同组织调查处理。 2.3公司其它部门、工会组织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4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配合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3、事故分类与分级 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将事故分为以下等级(该分级与国家

规定的事故分类方法有异):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参照轻伤事故管理。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重伤1~2人,但无人死亡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10万元的事故参照重伤事故管理。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3~9人重伤,或者10万~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事故抢救与报告 4.1发生人员伤亡应立即拨打120报警;发生重大火灾拨打119报警。 4.2发生轻伤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在24小时内尽快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4.3发生重伤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车间领导、生产部、HSE部(或者值班负责人),生产部、HSE部(或值班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指挥事故处置,并报告公司领导。对事故有关信息,征求公司主管领导意见后,应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上虞市安监局、园区安监分局和松厦镇人民政府。

化工工艺管理制度

化工工艺管理制度 一、主题内容及适用范畴 本制度规定了化工工艺治理的内容要求和方法,适用于全厂化工生产活动中治理事项的治理。 二、化工工艺治理内容及要求 (一)化工操作人员对工艺文件(岗位操作法、岗位责任制等)熟练程度,要求达到工艺操作标准要求。 (二)化工操作人员对现场工艺流程熟练,要求达到工艺操作标准。 (三)化工操作人员对<<化工通用治理标准>>执行情形,要求符合标准。 (四)工艺记录报表、交接班记录填写情形是否按时、准确、整齐,保管妥善,符合原始记录治理标准。 (五)巡回检查制执行情形要求符合化工操作通用治理标准。 (六)工艺治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 (七)工艺指标、定额消耗情形要求符合标准。 (八)工艺事故处理情形要求符合工艺事故治理标准。 (九)工艺台帐要求健全、完整。 (十)化工岗位清洁文明要求达到标准。 (十一)各单位化工工艺纪律执行情形要求直截了当与单位效益挂钩,执行经济责任制标准。 (十二)生产技术部负责每月五日前将上月化工工艺纪律执行情形考核 结果汇总上报。 三、化工工艺纪律检查方式及要求 (一)对化工艺纪律执行情形采取巡回检查。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全面检查三种方式。 (二)巡回检查由各化工车间主管生产工艺的副主任负责进行.每周至少一次,负责本车间范畴内所有化工岗位的检查,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操作者有权禁止或停止其操作。

(三)不定期抽查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进行,每月最少四次。检查范畴包括本单位所有化工岗位。对不符合本标准的操作人员有权停止其操作。 (四)定期全面检查由厂组织联合检查组负责进行,每季度一次。范畴包括所有化工岗位。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操作人员有权停止其操作,并责令其所在单位进行批判教育。 (五)当班生产调度、生产班组长必须按点定时检查,生产调度随时抽查。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者应及时纠正或停止其操作。 (六)每次检查必须有检查纪录,作为执行经济责任制考核的依据。 开停车治理制度 为了加大开停车的打算性和严肃性,有效地增加生产时刻,提升开车效率,使全系统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做到清理和检修工作安全、及时、高效、完全,使各装置长周期、满负荷、连续、稳固运行,特制定复肥厂开停车治理制度。 一、复肥厂生产系统分为硫酸、磷酸过滤、浓缩、磷铵、一铵五个主统和氟钠、供电、供水、供汽(气)等辅助系统,除氟钠由磷酸车间按照每月的生产作业打算自主组织生产外,其它主辅系统的开停车,均纳入本制度之列。 二、打算开停车的治理制度 (一)辅助系统的开停车由调度室统一和谐和指挥,而主系统的开停车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审批程序。 (二)停车时刻在1小时之内,由当班班长电话报告调度室,并经当班

质量事故管理办法规范知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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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关于质量事故的定义分歧很大,因此直接影响责任与奖罚。建议采取本办法中的定义。凡是产品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的,皆认为是质量事故。由于目前作废一轴就超过了1000元,建议: 1.按工序定标准,如制墨工序出现废墨多少桶就算质量事故;分切超过多少卷就 算质量事故; 2.由于生产过程中出现意外,造成损失的,视为质量事故; 3.凡质检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质量损失的,视为质量事故; 4.凡客户提出投诉,为此支付成本超过额度的,视为质量事故; 5.工序本身由于工艺问题,造成成品率低,但较为稳定的,不是质量事故; 6.质量事故的处理责任:质检员造成的质量事故,质量部负全责;客户投诉的, 制作部门与质量部门平分责任;生产过程出现的质量事故,制作部门负80%的责任,质量部负20%的责任。 以上分析为个人意见,不作为结论,供参考。 建议由质量部提出初稿,由相关部门讨论后确定。 第一条质量事故是指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第二条质量事故的划分 (一)轻微质量事故 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如包装材料保管不善发霉、变质。 (二)一般质量事故 损失在1000元以上1万元不含以下者。

(三)重大质量事故 1、因质量问题一次造成损失价格1万元(含)以上者,其中包括产品在 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退货和索赔。 2、因质量问题给企业形象和声誉造成影响极坏者。 第三条发现质量事故,事故第一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负责人和质检员报告,然后逐级上报。 第四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部主任应在接到通知4小时内通知分管副部经理。 第五条质检员和班组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 第六条质量事故发现者或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第七条发生质量事故后,制作部门负责人及质检主管应立即亲临现场处理。 第八条质量事故的调查: (一)轻微或一般事故或重大事故未遂,由质量检查员和场地负责人组织调查分析。 (二)重大事故由质量部主任和事故发生部门主任协同进行调查分析。 第九条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一般或轻微质量事故,由责任者所在部门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质量部备案,罚金额为1000元以下,可以并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者虽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但造成或险些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级别分为: 1、险肇事故是指险些造成人员伤害,且造成或险些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 2、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1-2人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在一个工作日(含1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3、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3人以下重伤或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丧失(按照集团《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2款重伤标准执行)。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5、较大以上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第五条对每起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首先确定事故性质: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事故,及其它非人为责任造成的事故。 3、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按国家法律,依公安、检察部门侦察结论定性。 第三章事故统计 第六条事故损失工作日执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第七条事故经济损失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86)。 第八条事故类别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第四章事故报告调查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的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可以越级上报。 第十条事故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公司安全环保处:6691128、6691883、6691598。公司调度:6691400,6691500。发生事故后上报时间不准超过10分钟,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初步原因分析及已采取的措施等以“生产安全事故速报”形式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人力资源处、工会超过规定时间报告的视为补报或拖延不报;隐瞒事故真实情况或以重报轻的视为瞒报、谎报。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处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依据事故严重级别,需要进 行现场勘察的,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掌握人员伤亡情况,并作好现场勘察记录;如因其它客观原因不能赶赴现场的,由安全环保处驻厂安全管理师勘察现场。 第十二条安全环保处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在48小时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伤事故在48小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应在2小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上报控股公司。如事故伤害人享受特种岗位意外伤害保险的,由人力资源处确认后通知财务处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由公司保卫处牵头组织调查分析,涉及到人员伤亡的,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8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 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炼铁厂生产工艺事故管理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炼铁厂生产工艺事故管理办法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炼铁厂生产工艺事故管理办法(新版)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事故,工艺质量事故、设备事故的管理,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给产量、质量,设备及人身安全带来不应有的损失,进一步加强各类事故的管理与考核,提高各级生产组织者和操作者的防事故意识,超前防范。确保炼铁厂生产经营计划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炼铁厂各单位生产、工艺、设备事故管理。 二、“事故”定义: 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操作不当、管理漏洞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主体设备、辅助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机械设备损坏,减产、停产,运输中断的,影响正常生产组织的事件,均属事故。 二、管理职责: 1、生产科,技术科,设备科是生产,工艺,设备事故的管理部

门。 2、事故单位负责按要求时间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接受处罚。 三、事故管理: 1、凡发生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及责任者,制定防范措施,拿出内部处理意见。24小时之内车间主任将事故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报主管科长备案。 2、除小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由主管科长牵头,组织调查分析报主管厂长签字,下发事故通报。 3、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在做好纪录的同时立即通知当班调度到事故现场,并按事故级别及影响通知相关人员及主管厂长,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4、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生产。 5、凡发生各类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报调度值班室。 6、事故报告的格式:关于×××事故分析报告。①事故经过。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一、目的 本办法旨在规范对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行为,确保事故处理及时有效。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外部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三、定义 重大质量事故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000元以上;或售出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公司承担一次性经济赔偿费用或费用超过30000元;或直接损失无法计算但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给公司生产计划造成混乱,公司形象受损,信誉下降的质量责任事件(故)。 四、职责 1、技术总监:负责对内外部重大质量事故技术方面的裁定、风险确认及改进措施的拟定实施。 2、市场总监:负责对外部重大质量事故的组织处理、市场维护等外部总协调。 3、事故处理小组:事故发生后临时成立的机构。负责拟定事故处理对策(方案)、事故处理中与客户的谈判及事故现场处理,提供事故处理报告。 4、采购部:负责就事故原因分析中与供应商有关的责任追偿。 5、品管部:负责内部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跟踪改进措施的实施。 五、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流程 1、内部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流程 (1)品管部按照《信息管理程序》,接到质量信息,确认质量信息的重要性,提供重大质量信息报告,及时报技术总监。

(2)技术总监接到重大质量信息后,向品管部下达质量事故调查指令,同时拟定紧急整改或补救措施方案,交品管部落实实施。 (3)品管部根据指令,协同相关检验人员、事故发生部门、相关产品技术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确认。同时,采取紧急补救或整改措施,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4)调查结束后,品管部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方案,包括:原因分析、改进措施、责任判定和处理,报技术总监。 (5)技术总监审阅报告并与公司高层进行沟通,确认事故处理报告。 (6)品管部根据事故处理报告,监督落实改进措施的整改。 (7)内部质量事故处理相关资料由品管部负责归档保存。 2、外部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流程 (1)客户服务专员接到客户投诉信息,初步确认投诉信息的重要性,在第一时间报品管部、技术总监。 (2)品管部接到信息后,报告技术总监,启动内、外部紧急应急方案,防止相同质量问题的继续发生及最大限度减少客户损失。同时初步分析事故状况,针对事故初步原因分析,组织内部质量状况的摸底、整改。 (3)提交公司高层,研究事故风险及对策,成立由技术总监、市场总监、市场服务部经理、区域销售经理、相关产品技术负责人或相关专家等组成的事故处理小组。并就事故处理的权限进行授权。 (4)事故处理小组紧急研究、拟定具体的事故处理方案、对策,准备相关数据、测试仪器等,按客户要求时间赴现场进行事故处理。 (5)事故处理小组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收集事故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与客户进行沟通。 (6)如经分析属产品零部件或材料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由采购部负责通知供应商赴现场参与分析。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批准人: 审核人: 编写人: 主管部门:安全办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1职责 1.1项目部安委会主任负责一般事故以上事故的报告工作。安委会负责轻伤事故的处理工作。 1.2项目部安全办为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轻伤事故的调查、取证、和结案处理工作,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资料整理及报告工作,协助或参与一般事故以上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1.3项目部机电办负责设备事故报告,负责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设备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参与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1.4项目部技术办、质量办参与或协助事故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1.5项目部综合办、合同办、财务办、党群办等相关部门参与或协助事故的调查、取证以及善后处理等工作。 2事故分类

2.1施工生产伤亡人员指我项目部固定职工以及参加我项目部项目施工生产的合同工、临时工。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包括:我项目部员工和社会人员。 2.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2.2.1事故抢救、恢复生产费用。 2.2.2伤亡人员治疗、护理、补助、丧葬、救济、抚恤等福利保险费用。 2.2.3事故善后处理、交通、接待、差旅、罚款等费用。 2.2.4设备、设施、物资、建筑物等损坏或修复费用。 2.2.5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损坏无法修复的损失按以下计算: 事故损失金额=现置价值×(1-折旧率×使用年限)。 已超过折旧年限,但仍有使用价值,按现置价值×20%计算。 直接经济损失含保险公司赔偿部分。 3 事故报告 3.1事故发生单位应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部门: 3.1.1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示范 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目的 为规范安全、环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管理,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 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 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 失或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

事件。 3.2 环境污染:指由于单位或个人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造成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3.3“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4.管理内容 4.1 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4.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艺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工艺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1术语和定义 1.1工艺事故 因工艺操作失误、巡检不到位、故障处理不及时、技术整改方案落实不力,造成停产、减产或产品质量问题等称为工艺事故。 1.2工艺事件 凡因操作失误,维护不周,操作不当等各种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造成工艺指标偏离范围4小时之内(含4小时),经过采取措施调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称为工艺事件。2事故的分类 2.1一般工艺事故 生产工艺线因非正常原因或工艺状况出现异常而未能提前主动发现,也未能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造成停产或产品质量下降或关键设备停车12-24小时的。(含24小时)。 2.2重大工艺事故 生产工艺线因非正常原因或工艺状况出现异常而未能提前主动发现,也未能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造成停产或产品质量下降或关键设备停车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的。(含72小时)。 2.3特大工艺事故 A、生产工艺线因非正常原因或工艺状况出现异常而未能提前主动发现,也未能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造成停产或主机停机72小时以上的。 B、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C、造成设备爆炸、车间火灾、厂房倒塌的。 D、特大工艺事故已构成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 故管理办法》由集团安环部或事业部安环部进行处理。

3工艺事故(事件)的上报处理流程 3.1工艺事故事件的报告 3.1.1事故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分厂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1.2发生工艺事件立即用电话口头初报分厂调度,在应急处理完毕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生产技术部备案。 3.1.3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事业部调度室,直接或逐级报告本分厂(部门)负责人,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先报火警。 3.1.4单位(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主管安全与生产的副总经理和安全环保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基本情况、初步原因及损失情况。需向上级部门报告的事故由安全环保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3.2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对于发生的事故事件,均应坚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进行调查和处理。 3.2.1事件由责任分厂组织调查处理,并写出事件调查报告,并于事件发生3日内将调查报告报至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根据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3.2.2事故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调查处理,在事故当日或最晚不超过2日必须组织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并在5日内出具调查报告。 3.2.3对事故原因分析不清,则由事业部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组长由事业部总工程师担任。 3.2.4调查组成员应包括: 1) 发生事故分厂的厂长; 2) 与事故有关人员(当事人及其主操、调度、见证人);

万科集团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万科集团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为确保质量底线,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规范、做好项目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b. 违反强制性条文或其他生效中的技术法规,经重新鉴定质量安全后可投入使用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a. 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b. 违反强制性条文或其他生效中的技术法规,需要采取结构加固措施,经重新鉴定质量安 全后可投入使用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a. 建设过程中工程局部或部分倒塌、坍塌或因质量问题报废。 b. 违反强制性条文或其他生效中的技术法规,导致验收不合格,经重新鉴定质量安全后仍 不具备使用条件的。 三、事故报告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所属公司第一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报告。 2、一线公司第一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安排相关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至集团、区域 工程管理责任部门。 3、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施工、监理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3、 四、事故调查 1、集团工程管理责任部门、设计管理责任部门、审计管理责任部门、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 对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区域工程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对严重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一线公司工程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对一般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a. 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及直接经济损失; b. 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施工证照获取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c.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经济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人,是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生产事故的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副职、项目负责人、车间主任、队长。其他责任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 第二章事故等级划分 第四条除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划分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类等级以外,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伤者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集团公司内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一级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二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人员重伤或者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三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5——6级的人员伤害或者10万元以下6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四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7——10级人员轻伤或者6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条所指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工伤社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赔付。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环保部报告。安全环保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同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或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在2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安全环保部。

工艺事故管理办法

工艺事故管理办法 1.1为确保对生产工序进行有效控制,明确工艺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权限,跟踪验证预防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 3 职责 3.1工艺事故管理工作由生产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生产部负责对所发生的大、中型工艺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后备档。 2)各车间对内部发生的小型工艺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4 工作流程 4.1各车间发生的小型工艺事故,由车间组织调查处理,并进行事故教育。 4.2各车间发生的中型工艺事故,由生产部协同相关部室调查,要查清责任人,事故发生原因,对事故责任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要得力,事故处理后,生产部备案。

4.3各车间如发生大型工艺事故,必须在15分钟以内报生产部和其他相关部门。 4.4各车间发生的大型工艺事故,由生产部协调相关部室调查,事故责任人、事故原因要落实清楚,事故责任单位采取的措施要得力,事故经公司会议研究处理后,生产部备案。 4.5事故教育及学习由安全部统一组织。 4.6各单位所发生的各类工艺事故,要及时如实上报有关单位。 4.7工艺事故考核,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A:造成单系统停车 8小时,全厂停车 4小时,影响时间 16台时;各类触媒中毒,单系统恢复期 16小时。 注:1、影响台时数=影响时间压缩机台数,影响时间 30分钟按0.5台时计,30分钟影响时间 1小时,按1个台时计;压缩机减量,单机气量 70%,按影响1个台时计。 2、计划停车不列入事故考核范围。计划停车的概念为:前一天生产调度会安排或主管生产的公司领导提前通知的停车。

二、事故损失的计算 (1)事故直接损失:指原材料损失和设备损失。 (2)产量损失:指事故发生时起至设备开启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 (3)事故总损失:指各种损失之和。 2、损失计算 (1)事故总损失金额=直接损失费+产量损失费 (2)产量损失=停车设备台数停车时间(小时)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 (3)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 四、事故管理分工与报告程序 1、公司内各类事故的管理,由主管生产的经理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2、生产操作事故由生产部管理;设备事故、检修质量事故由设备部管理;人身伤亡、爆炸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由安全部管理;污染事故、质量事故由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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