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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室上墙的8项管理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室上墙的8项管理制度

(一)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制度

一、查档原则

1、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入团、出国(境)、福利待遇、治丧等工作需要,准予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干部亲属入党、入团、升学、参军等政审,应由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出据证明材料,调查人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编史修志和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的有关部分。凡因了解干部入党、参加工作时间等与他人经历有密切关系,而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病不能口述和书写,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查阅其人事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要从严掌握,经批准后,只能查阅有关材料。

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

3、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4、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是党员干部;非党领导干部和非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因工作确需了解干部的情况时,需经党委(党组)负责人同意由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二、查档手续

1、查阅单位必须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不得凭借调查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2、查阅中央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由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党组,省属高等院校、企业党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委(党组)公章,报请省委组织部审核,并请示中央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前去查阅。

3、查阅省委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由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党组,省属高等院校、企业党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委(党组)公章,报请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省内跨地区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市党委组织部互相联系办理。

5、查阅本单位(部门)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本单位管理干部的部门。查阅时也要健全审批手续和查阅登记。

6、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党员干部,应随身携带工作证,与《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同时使用。

三、查档注意事项

1、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不得写划、涂改、拆散、抽出、增添、污损档案内容。

2、注意保密,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或泄露档案内容。

3、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查档摘抄或复印的材料应办理登记手续,且不得给无关人员传看,用完后应自行销毁。非保密本不能记录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4、严禁在阅档室内吸烟。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规定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与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掌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建立联系制度,不失时机地向有关部门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注意研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特点,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须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发现该收集而未收集到的材料,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催补;并根据工作需要,建议组织干部人事部门适时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或自传,充实档案内容。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的登记工作,将收集的材料按照收集时间、材料来源等逐份登记。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根据干部人事工作有关文件的要求,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行认真仔细地鉴别审查,确保归档材料的真实、完整、齐全。

2、收集的材料经鉴别审查,对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或转有关部门,或退本人,或按规定程序作销毁处理;对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或不规范的材料,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

的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并作规范处理;发现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须清除伪造、涂改的档案材料,对当事人要严肃查处。

3、鉴别登记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及时装入该干部人事档案袋(盒),内,一般每两年装订入卷一次。

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四)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工作制度

1、各级组织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和教育培训、审计、统战等部门,均应建立健全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

3、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对管档部门提出的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有责任按规定办理补送或补办手续。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与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建立联系制度,加强沟通,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及时归档。

(五)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其人事档案转至该干部新的主管单位。

2、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凡因违反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发生抽取、更换档案材料等问题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3、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规范地装订整理。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没有经过规范整理的档案不准转递。

4、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5、干部人事档案转出逾一个月,档案回执未退回的,转出单位应与对方单位联系催交,以防档案丢失。

6、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与干部人事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随时掌握干部职务或工作单位的变化情况,确保干部人事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

(六)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不断增强责任感、事业心,认真履行档案管理人员职责,完成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八项任务,做好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六防工作。

2、为确保干部档案的绝对安全,档案必须存放在专用保密柜内,按保密号码科学陈列,对外不公开。

3、库房内严禁堆放杂物及易燃物品,保持库房整洁美观。

4、干部档案库房为机要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库房和阅档室严禁烟火。

5、离开库房要随手关门关灯,下班时一定要关门窗和关断电源总闸开关。

6、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不准在电话里提供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不准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不准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

7、工作中形成的废纸不得乱扔,一律按保密纸送纸厂搅浆或由两名以上同志负责监烧。

8、干部人事档案不准随手拿出库房门口,查阅、借阅、转递干部档案一定要按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并要按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按照查阅档案注意事项办事。

9、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要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秘法》的,要依法处理。

(七)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1、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干部人事档案进行检查核对,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

2、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在接收、转出、查(借)阅档案等日常工作中,认真做好记录,做到名册与档案相符,人与档案内容相符。

3、在做好日常检查核对的同时,每年年终全面检查核对一次,重点核对干部人事档案底册所记载的与库存干部人事档案是否一致。

4、在下列情况下,应及时进行检查核对:

①在水灾、火灾、地震、战争等突发事变之后;

②发现虫害、霉变、潮湿等情况时;

③怀疑某份档案可能丢失时;

④管档人员更替,办理移交手续时。

(八)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2、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3、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转递和统计。

4、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5、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6、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7、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8、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9、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人事档案。

10、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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