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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功能

二.???中国司法制度的功能

1.惩罚功能——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法庭、警察、监狱都是国家的暴力机关,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对危害、破坏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打击和镇压。对我国而言,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重要功能。?
这种对犯罪分子、敌对分子的惩罚功能,是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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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整功能——对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和纠纷,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来实现。?如婚姻家庭、人身权利、产权纠纷;法人、个人、合伙或其他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有关著作权、专利、技术和合同等知识产权;有关海事海商案件等,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合同法、物权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从而调整人身、财产等社会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3.保障功能——所谓保障功能,是指司法制度对现行社会关系、社会制度的保护、维护作用。司法制度的保障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各项司法活动实现的。刑事司法机关通过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安全、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公民的各项权利等重大权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通过各自活动,确认、变更和消灭民事、经济法律关系?公证机构通过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实施的真实性、合法性,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4.服务功能——服务功能,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对活动对象所具有的服务作用。为人民服务是共和国缔造者毛泽东同志提出来的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宗旨。司法制度的服务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实现其宗旨和目的的活动而体现出来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当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27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应当努力为经济建设服务。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是国家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于这一中心工作。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以有效地打击犯罪,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

合法财产,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5.教育功能——教育功能是指司法机关的活动对公民所具有的教育、感化作用。我国的诉讼法和法院、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功能。如刑诉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民诉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1.司法统一原则。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公元前202年秦始皇打败六国,创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以后历经各封建朝代,虽然合久必分,但更多的是分久必合,合多于分,基本达到了中华民族的统一和封建国家的统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终于推翻了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是完全正确的。中国几千年来的历史证明,中华民族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大家庭,什么时候国家统一,什么时候国家就强大和先进;什么时候国家分裂,什么时候国家就贫弱和落后。因此,社会主义中国只有走统一的道路,才能发展,才有希望,才会繁荣昌盛。

统一的国家需要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来维护,国家的统一必然要求法制的统一。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

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我国审判机关的统一性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而且,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是监督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为了保证检察机关能够切实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完成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任务,宪法和法律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与制度保障。现行宪法对于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二是实行检察独立原则,即“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刑法、民法、行政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只能以这些法律作为活动的准则和处理案件的依据。其中刑法、民法和三大诉讼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其制定的统一性亦保证了司法机构适用的统一性。行政法虽然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外,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省会城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也都有权制定,但它们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也有力地保证着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统一性。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

则。我国早在1954年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把这一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加以规定。后来,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这一原则被当作资产阶级的东西受到批判,实际上被取消了。直到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视,这一原则才得以重新确立。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以及重新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这一司法原则均作了明确规定。后来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对这一原则亦作了相同或相似的规定。其中,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些规定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对于所有公民都应当一视同仁,不允许有任何特殊和差别。也就是说,对一切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职务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社会地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它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任何违法犯罪的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既不能让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也不允许使无辜的人受到法律追究。

第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当平等地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既不能剥夺或限制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不得免除或减少其应尽的诉讼义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反对特权思想和行为,惩治司法腐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尊严和统一,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调动

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加速我国的法治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宪法》 第33 条第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5 条第5 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 )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是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 )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 )在法律面前,不允许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反对特权,惩治腐败,维护法律的权威
现实生活中,司法腐败和执法不公现象的存在,使得一部分人享有“法外的特权”,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应有的平等观念,执法时行为粗暴,素质低下,从而使公民适用法律的权利出现了不平等。要想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要下大力气惩治腐败,监督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具体来说,对于特权现象,要从制度上克服,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特权现象。正如邓小平所说:“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2.改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的格局,保护困难群体,促进社会的事实平等
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由来已久。这就造成了有的公民不能完全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比如,在西部农村地区的儿童远没有沿海城市的儿童所享有的权利多。这是我们面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我们要制定相应的措施来保护那些困难群体,推动社会向着事实平等迈进。国家应统一政策,统筹城乡发展;进行制度创新,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推进城市化进程,等等,都是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的重要途径。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差别对待的原则,对那些由于市场竞争而受到

损害的各种“困难群体”和由于历史的原因而造成的贫困地区,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给予一定的特殊待遇和特殊保护。当然,这只是暂时的,要从根本上来消除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还要依赖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

3.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为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设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这项制度是在司法改革全面推进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它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为社会贫弱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成为中国司法公正机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4 .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 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 指出:“要在全体人民中坚持不懈地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使人们懂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直接有关的法律和纪律,养成守法遵纪的良好习惯。”人们只有掌握了法律知识,有了法制观念,进而形成法律意识,才会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会“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才能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公允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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