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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云南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

德宏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州工商局服务全州桥头堡黄金口岸和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国发…2011?1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云南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工商办字…2010?256号),积极搞好德宏桥头堡黄金口岸和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按照改革创新、非禁即可、宽严相济、注重实效、先行先试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支持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一)创新服务发展体制机制。对全州工商系统在德宏桥头堡黄金口岸和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而法律法规又无明确规定的实际问题,大胆创新,先行先试。

(二)服务产业发展。紧紧围绕德宏桥头堡黄金口岸和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及州委、州政府建设“一个节点,三个基地,三个平台,三个窗口”等工作,立足工商职能,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二、积极支持内、外资企业发展

(三)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涵盖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可以申请登记不反映行业用语或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

(四)放宽商标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条件。凡拥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企业,可凭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证书,申报含字母、数字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

(五)放宽企业名称登记后一年内不准申请变更的限制。凡冠有德宏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称登记后一年内,只要在同一登记机关核准或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中查无相同或相近似字号的,主要出资人不变,允许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六)放宽转型市场主体企业名称的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公司的,在同行业企业名称中查无相同字号的,主要出资人不变、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同时办理注销登记的前提下,允许新设立的公司保留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

(七)放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对行业的限制。企业经营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可以自主选择主要经营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申请从事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行业经营活动的,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

(八)放宽对经营范围登记的限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

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可核定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而未获得审批前不得经营;其他项目可自行组织经营。

(九)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十)放宽私营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凡母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登记注册集团公司。

(十一)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企业租用商业用房、开发区(含工业区、科技园区)为住所的,可以持租房协议和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区(含工业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加盖印章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办理注册登记;企业使用农村房产作为住所,产权属于农民个人的,可由产权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房屋产权归属,并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租用军队房地产作为经营场所的不适用于本规定。

(十二)放宽企业前置许可登记条件。在德宏州设立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行政审批项目的(重点行业、高危行业、消防、环保行业除外,具体内容见《重点行业和高危行业范围参考目录》),可凭加盖总公司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复制件,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登记。

凡具备综合超市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农资、图书音像经营资格销售企业,由总部统一向审批部门办理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在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连锁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十三)放宽企业筹建期间的登记条件。对申请登记的项目筹建时间长且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企业(涉及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可在提交立项批准文件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核发经营范围为“XX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并注明筹建期限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一年。企业凭此营业执照开展筹建活动,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在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后,办理变更登记,依法经营。

(十四)鼓励企业拓宽出资方式和融资渠道。支持探索企业出资方式,鼓励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对申请以股权出资、股权出质以及债权转股权登记的,依据相关规定,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十五)瑞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德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积极争取瑞丽、芒市、梁河、盈江、陇川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登记授权。

(十六)积极动员外资企业申报含“中国”或不含行政区

划的企业名称。对申请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专人做好申报工作,及时上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变更登记。

(十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或非货币方式出资。按先行先试的原则,只要满足可评估、可依法转让的两个法定条件,即可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商标专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全体股东非货币财产的出资额最高比例可放宽至注册资本的70%。以债权出资的,经债权债务人双方及全体股东协商同意,且债权转为股权的比例不超过增资前被投资公司原注册资本的50%,经审批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依法办理债权转股权手续,债权人转为股东。

(十八)支持外商投资广告业发展。鼓励外国投资者以设立、股权并购等多种方式在德宏投资广告企业,加快德宏广告业与世界先进广告业接轨。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外商独资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并有广告业绩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资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开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开办外资广告企业。

三、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十九)放宽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支持大中专学校毕

业生、农民工、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库区移民、被征地农民、城市房屋拆迁居民、城市低保人员、残疾人和下岗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按照法律法规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经经营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十)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申办个体工商户,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有效的房屋租用协议办理注册登记。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租用军队房地产作为经营场所的除外。

(二十一)鼓励外国籍自然人从事个体经营。凡在德宏州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籍自然人,凭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材料,参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二十二)支持个体工商户名称随经营活动整体转让。个体工商户因店铺转让并注销原营业执照的,受让方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并凭整体转让协议和转让方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二十三)放宽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限的限制。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时,未申请经营期限的,只核定经营期限的起始时间,不再核定经营期限的终止日期。

(二十四)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升级企业的投资者包含至少

一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同行业企业名称中查无同字号的,升级企业名称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升级企业档案和原个体工商户档案合并装订保存。

(二十五)放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住所登记条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使用原经营场所作为住所且原经营场所仍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可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使用的有关经营场所证明的材料。原经营场所使用期届满的,申请人须及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十六)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增资的限制。在不改变土地和林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和林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经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认可,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经营权作价出资新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作价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资。

(二十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以货币形式清偿债务。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经营权作为特许经营权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散清算、破产清算需清偿债务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经营权不得转移,可以货币的形式进行清偿。

(二十八)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公司。支持农民专

业合作社作为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壮大经营实力。

(十九)鼓励农场职工自愿联合登记农场职工专业合作社。鼓励农场职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办理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管理。

(三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方便服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委托有条件的工商所(分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场职工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工作。

五、深化服务措施,积极促进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

(三十一)建立重点投资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针对“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当地龙头企业,确定工商工作人员作为重点投资企业联络员,提供工商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对企业办理涉及工商事务时遇到的问题给予有效帮助、指导。

(三十二)简化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程序。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外,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一人受理、当场办结”。

六、积极推进商标战略实施

(三十三)深入贯彻落实《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标战略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09?176号),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为主、龙头带动、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商标战略实施格局。

(三十四)深入开展“一所一标”、“一所多标”工作,强化行政服务指导,在企业中倡导“一企一标”建设,鼓励支持企业注册自主商标;在乡镇中推进“一乡一品”建设,推广“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地理标志)+农户”的生产经营方式,力争每个乡镇有一件涉农商标。

(三十五)加强商标品牌国际注册保护。树立自主品牌意识,帮助注册商标企业加强国际商标注册和防御商标注册。

(三十六)注重民族特色文化品牌商标注册保护。强化对民族特色文化品牌、非物质文化遗产、著名自然景观名称以及具有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的商标注册的指导和维权。

(三十七)积极支持企业以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贷款,支持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七、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三十八)严厉打击非法食品经营行为,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三十九)加强边境地区进口食品监管。引导进口食品经营者成立公司,以公司形式进口食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经营。

(四十)积极扶持进口食品协会发展,引导进口食品经营户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进口食品经营行为。

(四十一)推行进口食品电子化管理,建立进口食品市场

准入、质量检测数据库,提升监管效能。

(四十二)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流通环节农村食品配送监管长效机制,建立规范批发抓配送、规范零售抓台帐、规范行业抓自律、规范监管抓责任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

(四十三)以食品批发户、商场、超市及规模较大的食品零售经营户为重点,推行电子化管理。

八、建立跨境消费维权工作机制

(四十四)以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为核心,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建立健全中缅两国边境地区消费维权合作框架,形成信息互通、定期会晤的涉外消费维权工作机制,成立“涉外消费维权调解中心”,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

(四十五)推进行政指导,强化对违法行为人的警示和疏导工作。按照“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的要求,对一般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加强案件回访工作力度,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四十六)加大对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案件的查处力度。从重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贿赂、侵犯知识产权、传销等破坏环境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威胁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加大宣传曝光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投资经营环境和消费环境。

十、创新市场监管方式,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四十七)促进边境市场发展。允许境外边民凭出入境证明在全州集贸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放宽上市经营商品范围(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积极参与边境地区各类市场建设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十八)加强诚信市场建设。加大创建诚信市场力度,按照诚信市场创建标准,积极配合政府加大对市场的改造和规范力度,有效提升市场诚信度,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规范和谐的市场经营环境。

德宏州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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