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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刑罚完善

浅谈渎职罪刑罚完善

摘要:随着新刑法的实施,渎职罪刑事立法表现出来的不足越来越明显,突出地反映在渎职罪罪过形式有失妥当、“徇私”犯罪刑罚种类单一、渎职犯罪刑罚态度前后混乱。因此,渎职罪罪过形式明晰化、徇私犯罪刑罚种类多样化、罪刑处断协调化,是我国现行渎职罪刑事立法完善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渎职犯罪刑罚完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浪潮中,由于市场经济负面影响的客观存在,国家工作人员中一部分人经受不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拜倒在资产阶级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脚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现象不断发生。贪污腐败、渎职侵权现象在国家工作人员中蔓延和发展的现象,亟待商讨预防对策和惩治措施,尤其在刑事立法方面应当有所反映。

刑法做为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有力武器,在分则第九章专门规定了“渎职罪”,渎职罪罪名在分则中以专章的形式既有一般性规定,也有特殊性规定。这无疑对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权威和严肃性,保障国家机关正常有序运转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社会在发展,犯罪形势在改变,渎职犯罪呈现出高发的、不断的发展态势,给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渎职罪仍然沿用宽容、温和的刑罚指导思想,已经严重脱离社会现实。

古往今来,世界各地在立法上大都贯彻“从严治吏”的法治思想。“己不正,焉能正人。”我国刑事立法、司法严重缺乏从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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